国外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国外论文,对中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8919(2000)05—0057—06
中小企业的发展一度为世界各国所忽视。19世纪及20世纪上半期,一些经济学家曾认为,小规模生产只是工业化早期的特点,进入中后期,大型企业将占据统治地位。然而,近几十年世界经济发展的事实是不但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被大企业左右的发达国家,中小企业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它们与大企业一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快车上的两个不可缺少的车轮。那么,国外是如何发展中小企业的呢?分析借鉴他们的经验无疑对我国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扶持中小企业的基本表现
中小企业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比较模糊的概念。目前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尚无统一的标准。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可以有许多方面,既可以企业职工人数作为标准,也可以企业实收资本、营业总额以及利润总额作为标准,或者以上述几个方面综合作为标准。如果仅以企业职工人数作为标准,世界一些国家中小企业是指:美国500人以下、日本300人以下、德国500人以下、英国100人以下、韩国300人以下的工商企业。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作用是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例如,在美国,目前新增就业机会的64%左右就是由2300万家名不见经传的中小企业提供的[1]。预计未来10年, 全美新增就业机会的85%将由小企业创造[2]。
然而,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意义,远不止解决就业问题。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而活跃的力量,对各国保持经济活力、提高效益、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竞争能力、增加出口创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参见下表)。
一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概况(90年代中后期) 单位:%
企业数
就业数
GDP 出口额
美国
98.3 60 39 30
日本
99.5 79 45
德国 99 78 53 70
法国 96 50 25
英国 5042(制造业除外)
意大利
9935(工业总产值) 47(制造业)
加拿大
96 40 25
印度 97 40(制造业)35
韩国
98.370(制造业)
44(制造业和矿业)
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及自身特点(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差从而与大企业竞争往往处于弱势),世界各国普遍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给予高度重视。概括起来看,各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大体上都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制定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 其重点是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和条件。除了通行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交易法》等外,各国还制定专门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如美国195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法》,1958年对其进行了修改。此后历届政府又制定了十几个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政策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公平执行中小企业法法案》等。日本除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外,还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等30多种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欧盟各国、加拿大、韩国等也都制定了专门扶持中小企业的比较完备的法律。
(2)设立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机构。如美国1953 年在商务部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并在各州设立分支机构。小企业局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政府和国会制定政策和法规时,代表中小企业的利益说话,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日本早在1948年就在通产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并在通产省的8 个派出机构中设有“中小企业课”,专门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1971年,英国在工业部设立了“小企业服务局”,并特别任命了一位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工业大臣。1978年,为了鼓励合作社类型的小企业发展,英国又在工业部设立了“合作发展局”,并在全国建立了70个地方合作发展机构。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韩国等也都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或服务机构。
(3)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协会等组织。许多国家,包括日本、 美国、英国、加拿大、韩国等都设有由政府规范职能的中小企业协会组织。如日本设有“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中小企业“商工听议会”等。这些协会组织负责或帮助实施政府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有行业的、地区性的,也有半官半民的,它们在中小企业自助、自律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2.给中小企业一定的金融、财政扶持
(1)通过提供各种专项优惠贷款、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形式, 保证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经国会授权拨款,就对中小企业提供三种形式的贷款:一是直接贷款,由小企业局直接拨付,但比重较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小企业局和金融机构、地方发展公司协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三是担保贷款,由小企业局向放款机构担保,如果企业逾期不还,将由小企业局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85%—90 %。1997年美国小企业局就为全国2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贷款290 多亿美元。目前小企业局已确定了到2,000年向中小企业提供累计达770亿美元的信贷目标[3]。另外, 美国联邦政府的“美国进出口银行”还设立了专为中小企业出口提供信用和风险担保的项目,同时向购买美国产品的外商提供直接或间接贷款,以促进美国产品外销。日本通过国家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工商组合金融公库”,向中小企业发放利率比民间银行低2%~3%的长期贷款。据统计,这三家金融机构平均每年给中小企业的专款约为6万亿日元。[3]另外,通过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为中小企业向民间银行取得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民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欧盟各国、加拿大、韩国等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金融措施。
(2)实行优惠财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例如美国1981 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就对以往的税法做了重大修订,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了25%。另外,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小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率缴纳。英国为了实施政府提出的企业扩张计划,从1983年起,通过对投资者大幅度减税的办法鼓励人们投资创办小企业。根据规定,小企业投资者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为4万英镑。法国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对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采取重点资助的办法。据统计,目前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助项目约有50多种,仅1995年对中小企业的资助就约达32亿法郎[4]。此外日本、韩国、 意大利等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也都采取特别的财税优惠政策,或者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资助,或者减免它们的法人税和所得税,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比重。当今世界, 政府无疑是各国商品和劳务的最大消费者。因此,包括军火在内的所有物品的采购,都给中小企业一定的比例,也是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之一。比如美国政府就十分重视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1996年对中小企业的采购量就高达1975亿美元[1]。美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00 年使中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达到24%[5]。 印度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保留了821种商品独家生产权,并优先购买358种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另外政府还在商品物价和收购方面给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如在商品价格上优惠15%,即同样的商品,政府宁愿多付15%的钱购买小企业生产的产品,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3.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组织官办或支持民办中介机构, 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和教育培训。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在全国成立了近1,000 家“小企业发展中心”、13,000家“退休经理志愿者服务团”、60多个“妇女企业中心”、 17 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 13 个“一站资本店”(One Stop Capital Shops)和39个“企业信息中心”,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和帮助。另外,小企业管理局还制定了详尽的“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中小企业传授对于企业成功至关重要的各种知识。在德国,各地也都有政府部门开办的为当地中小企业培训员工,对中小企业员工进行知识更新或改行培训的职业教育中心,经费由政府拨款,企业只为自己职工出部分培训费。政府也帮助一些中小企业到有条件的大企业去培训自己的职工,必要时甚至提供资助。
(2)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支持。不少国家如日本、 意大利等通过建立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共用技术设施,形成中小企业“团地化”经营模式,发挥地区集聚效应,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节约土地和加强环境保护。如在各个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贸机构、技术服务中心和教育培训中心,形成协作配套的企业群体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支撑体系。另外,近年来,通过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也成为各国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英国贸工部1997年下半年在因特网上开通了“商业联系”网站,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具权威的市场动态和行情分析、行业监管法规、产品基本标准和成功企业的经营风格等,它们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欧盟1999年上半年也在因特网上开通了“企业之窗”网站,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欧盟统一大市场的情况变化,寻找发展空间。欧盟还投入4400万欧元启动了“进入信息社会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利用“信息高速公路”融入国际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等。
(3)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鼓励、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发展高科技。据报道,德国目前约有2/3以上的专利技术是由中小企业研究出来并申请的。进入80年代以来,美国大约70%的创新也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近年来,亚太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中小企业的高科技发展。例如,自1997年上半年以来,韩国开始大力提倡发展规模小、见效快、技术含量高的“风险企业”。1998年9月,韩国政府已制定了一份在今后5年内把“风险企业”发展到2万家的计划。创业投资是各国鼓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以美国为例,目前官方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达300余家,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有600余家。它们一方面为那些融资困难、勇于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贷款,另一方面则对勇于进行创新投资的中小企业投入资金以获取高额回报。另外,在常规的股票市场之外设立独立的第二板(高科技板)市场,也是各发达国家发展创业投资体系,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如美国1971年设立了NASDAQ(那斯达克市场),它曾为微软、英特尔、苹果计算机等当时规模虽小但极具成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如今,NASDAQ已成为美国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第二大交易所,其要求的股本额仅为200万美元。
二、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1.在经济发展中决不可只重视大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政府应把扶持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似乎发展国民经济只能依靠大企业、大公司,中小企业无足轻重。然而,世界经济发展的事实,否定了这种观点,证明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并重,才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小企业绝非国民经济的包袱,而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力军之一。事实上,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确保国家经济增长、增加出口创汇等方面,与大企业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解决劳动力就业、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技术创新、增强国家经济活力等方面则有着大企业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例如,1999年度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76.7%、出口总额的60%以上都来自中小企业[6],全国工业中85%以上的职工也是由中小企业吸纳的[7]。尽管如此,在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发展仍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们的观念中,总认为企业越大越有用,中小企业只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阶段,中小企业如果不能发展为大企业就是失败的。因此,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理解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抓大放小”的战略方针。“抓大”决不意味着只重视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而是要大企业大集团掌握、控制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行业。“放小”也决不意味着放弃中小企业,而是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可以这样说,“抓大”与“放小”有机统一、不可偏废。因此,今后政府应把扶持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2.为中小企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1)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们的不少政策都是向大型企业倾斜的,是一种以保护大型企业为向导、忽视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因此,现在要发展中小企业,当务之急是:首先把中小企业真正当成市场主体,让它们与大企业享有同等的待遇。为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确保中小企业的社会地位,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情况,我们建议在已经出台的《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振兴法》,以确定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度,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并建立或充实相应的执行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2)建立对全社会中小企业统一管理的机构, 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管理。目前,在我国按所有制分,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有经贸委、乡镇企业局、工商管理局、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工商联合会等。1998年虽然在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司,但职能远未到位。这些机构职能多有交叉,容易产生相互争夺权利,相互推卸责任和政出多门的现象,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尽早建立对全社会中小企业统一管理的机构,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职能可以包括:制定、起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协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特别重要的是,作为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应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不仅在认识上,而且在实践上彻底解决“所有制成分论”的问题。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简化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审批程序,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和共同发展。
(3)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协会组织,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这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正常发展的重要环节。
3.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财政扶持
(1)尽快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优惠政策, 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扶持。中小企业不易获得银行贷款,而且融资渠道少,融资难度大,这是各国中小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更为突出,开户难、贷款难、结算难长期困扰中小企业。作为贷款发放主渠道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的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很难从其获得贷款。同时,在目前全国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受自身条件限制也难以进入直接融资市场筹资。这样,大量的中小企业多年来不得不置身于利率很高、风险极大的民间金融市场。这一方面加重了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优惠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扶持。首先,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因为对中小企业来说,最适合的融资方式是中小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中小银行资金规模小,无力经营大的贷款项目,只好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而且,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一样,分散在各地,对当地的中小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信息费用不高,因而也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服务。其次,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机制不健全,是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关键所在。银行之所以对中小企业“恐贷”、“惜贷”,主要是对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有顾虑。因此,建立完善有效的担保机制可以相应降低贷款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再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应用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最后,创造条件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直接融资。当中小企业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时,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实行股份制的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
(2)尽快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各方面负担重。政府应尽快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减轻发展负担。对于新办的中小企业,可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而对于可能成长为大企业的中小企业或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年限可适当长一些;对于不同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不同的政策。对于可能成长为大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则加速其成长;对于适合小规模经营的中小企业,则为其提供继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另外,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功能,可实行特殊的政策。如在当前再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建立再就业基金,为下岗人员自谋职业提供补助;建立风险和折旧基金,为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加速折旧与设备更新予以支持。
(3)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比重。 政府采购一直占我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相当大比重,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比重却不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今后我国各级政府在商品采购中应实行对中小企业适当倾斜的政策。除了在商品采购方面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外,政府在商品物价和收购方面也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
4.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建立、完善各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联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官办或支持民办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信息咨询、人才教育培训、经营诊断及指导、技术开发、营销对策以及防止破产等各个领域的服务,增强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2)加快包括信息网络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支持。抓紧研究制定发展小城镇战略,通过建立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共用技术设施,形成中小企业“团地化”经营模式,发挥地区集聚效应,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节约土地,降低成本和加强环境保护。同时,适应现代信息网络社会发展要求,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具权威性的市场动态和行情分析、行业监管法规、产品基本标准以及其他各方面市场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3)通过种种渠道和形式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发展高科技。 面对知识经济大潮滚滚而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新的生长点。因此,尽快发展创业投资体系,鼓励官办或支持民办风险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勇于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在沪、深股市也应抓紧研究设立第二板(高科技板)市场,为高科技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市场筹资创造便利条件。
收稿日期:200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