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众筹产品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产品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理论要点 众筹模式和互联网结合以来,尤其是进入我国以后,由原来的艺术家、个人为主体逐渐转变为创业公司、小微公司筹集资金、发行产品的优质渠道。由于其模式具有团购+预售的性质,不少大公司也采取众筹模式来进行营销性众筹。至此,众筹模式发展为两大类,权利众筹和权益众筹。 权利众筹主要分为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实质上是发行股票的变种,而债权众筹实质是发行债券的变种,这两种模式的实质都是筹资行为,不是本文所探讨的众筹模式。本文所阐述的众筹主要是指权益众筹,权益众筹主要是仍处于研发设计或生产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预售,实质上是一种预售和团购的混合模式,本质上是经营行为。根据跟投人对回报是否有要求,可分为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目前权益众筹是一般公司发行众筹产品(含服务)的主要模式,由于众筹项目的周期一般比较长、项目设计回报形式多样、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本文以A公司为例,就其在B众筹平台发行众筹产品涉及筹款期、回报期等阶段的经营行为进行分析。 二、A公司在B平台发行产品的会计处理 1.2015年1月1日,A公司计划发行一款新产品C,由于资金紧张,无力启动该项目,公司决定采取众筹方式筹集资金进行产品的研发。A公司当日与B平台签订发行众筹产品C的合同,约定众筹期为30天,产品回报期为6个月,筹资底限为50万元,如筹资成功平台收取总筹资金额5%的服务费,不成功则收取筹资底限1%的服务费,同时约定B平台将在筹资结束后将筹资金额的50%打到A公司银行账户,剩余50%在产品完成对跟投人回报后打给A公司。A公司于当日打给B平台预售服务费2.5万元,同时根据B平台的建议,委托D广告公司制作了专门的宣传网页和视频,共发生费用1万元。该项目于同日上线,A公司测算该C产品综合成本为500元,通过对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和销量的考察,A公司设定了6档筹资条件,分别为:(1)无偿捐助;(2)支持1元,名额20000名,到期抽取20名获得C产品一台;(3)支持800元,名额500名,每人获得C产品一台;(4)支持1000元,名额2000名,每人获得C产品一台;(5)支持1500元,名额2000名,每人获得C产品和D产品(成本300元,市场价格800元)各一台;(6)支持40000元,获得C产品50台,并可成为该公司指定区域经销商。 分析:发行人发行众筹产品,首先要根据产品的本身竞争力和市场前景设计其价格体系,单次发行单独某个产品、某几个产品的组合或产品和服务的组合,都应视为一个项目。根据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预测,发行人应尽可能利用歧视性定价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回报方式,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广告效应,以筹集更多的资金。发行方应按不同筹资条件,根据其实质,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月1日会计处理如下: (1)付款给D广告公司1万元制作费用,并取得广告费发票 针对单独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又取得广告公司广告费发票的,且其金额较小,应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付款给B平台2.5万元预收服务费 付给B平台费用2.5万元,虽然A公司预测C产品很可能发行成功,但最终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同时也存在C产品发行不成功的可能性,实质上B平台预收的服务费更类似于项目保证金,A公司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待项目筹款期结束后进行进一步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B平台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2.1月31日,筹款期结束,若A公司并未筹集到50万元,根据协议,B平台收取0.5万元手续费,将多收款项2万元退回到A公司账户,并开具0.5万元咨询服务费发票给A公司。 分析:目前我国法规对众筹平台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也未发放相关金融牌照,众筹平台不应视为金融机构,其承担的资金中介功能虽然没有法律禁止,但其合同所体现的费用形式都以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形式出现。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不应视为财务费用,从实质重于形式来看,权益众筹更多的算是一种预售,而服务费更像是一种佣金,但由于筹资平台并不实际承接销售义务,故其不可列入销售费用。 1月31日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收到0.5万元咨询服务费发票和2万元退款。 借:银行存款 20000 管理费用——咨询费 5000 贷:其他应收款——B平台 25000 3.1月31日,筹款期结束,假设A公司筹集到201万元,明细如下:第一档1万元,第二档2万元,第三档40万元,第四档60万元,第五档90万元,第六档8万元。根据合同,B平台于当日扣除A公司服务费10.05万元,退回A公司97.975万元,并开具10万元咨询服务费发票。 分析:第一档的实质是捐赠收入,由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不附带利益流出的义务,因此发行人应确认1万元营业外收入。其他几档,由于不具备收入实现的条件,暂时计入该项目的应付科目,待项目进入回报期进行进一步会计处理。在本例中由于C产品尚未研发成功,存在C产品研发不成功退回筹资款的可能性,所以计入其他应付款。若C产品已研发成功,则应计入预收账款。 1月31日会计处理如下: 其他应付款——C项目应确认金额=20000+400000+600000+900000=2000000(元) 其他应收款——B平台应确认金额=(2010000-100500)/2=954750(元) 借:其他应收款——B平台 954750 银行存款 979750 管理费用——咨询费 100500 贷:其他应付款——C项目 2000000 其他应收款——B平台 25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 4.A公司收到款项后,开始研发C产品,于4月15日C产品进入出厂状态,C产品综合成本为500元。A公司于当天根据B平台提供的第二档20名跟投人名单,将产品发送出去,不考虑退货情况,A公司于当天确认了收入。 分析:第二档的商业实质是抽奖式有奖销售,但由于发行人承担义务的对象不是第二档全部跟投人,只是B平台提供的20名跟投人,所以可以直接按20台产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4月15日会计处理如下: 第二档应结转应付款项2万元。 应交增值税:20000/(1+17%)×17%=2905.98(元) 应确认收入:20000-2905.98=17094.02(元) 应结转成本:500×20=1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C项目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C产品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98 借:主营业务成本——C产品 1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10000 5.4月16日,A公司根据B平台提供的第三档500名跟投人名单,将C产品发送出去,不考虑退货情况,A公司于当天确认了收入。 4月16日会计处理如下: 第三档应结转应付款项40万元。 应交增值税:400000/(1+17%)×17%=58119.66(元) 应确认收入:400000-58119.66=341880.34(元) 应结转成本:500×500=25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C项目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1880.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19.66 借:主营业务成本——C产品 25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250000 6.4月17日,A公司根据B平台提供的第四档600名跟投人名单,将C产品发送出去,不考虑退货情况,A公司于当天确认了收入。 4月17日会计处理如下: 第四档应结转应付款项60万元。 应交增值税:600000/(1+17%)×17%=87179.49(元) 应确认收入:600000-87179.49=512820.51(元) 应结转成本:500×600=30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C项目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C产品 5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49 借:主营业务成本——C产品 30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300000 7.4月18日,A公司根据B平台提供的第五档600名跟投人名单,将C产品和D产品(成本300元)发送出去,不考虑退货情况,A公司于当天确认了收入。 分析:第五档购买的是产品组合,实质是组合销售,应该按照其成本价格比例分摊分别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4月18日会计处理如下: 第五档应结转应付款项90万元。 应交增值税:9000000/(1+17%)×17%=130769.23(元) C产品应分摊收入比例=500/(500+3001)=62.5% D产品应分摊收入比例=300/(500+300)=37.5% 应确认C产品收入:(900000-130769.23)×62.5%=480769.23(元) 应结转C产品成本:500×600=300000(元) 应确认D产品收入:(900000-130769.23)×37.5%=288461.54(元) 应结转D产品成本:300×600=18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C项目 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C产品 480769.23 ——D产品 288461.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69.23 借:主营业务成本——C产品 300000 ——D产品 18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300000 ——D产品 180000 8.4月19日,第六档跟投人E公司和F公司来到A公司,经过协商,E公司同意成为A公司在G地区的包销商,不得跨区经营,A公司同意E公司按800元/件每提货100台,赠送5件C产品,E公司于当日将剩余款项4万元汇入A公司账户并提走105件C产品。F公司同意成为A公司在H地区的代销商,按照1000元/件价格销售C产品,不得跨区经营,同意前期所付资金转为押金,A公司同意按照实际销售额的5%给F公司返点,F公司于当日提走C产品100件。 分析:E公司业务实质是包销,发行人应在E公司提走商品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F公司实质是代销,发行人不应确认收入,应将C项目对应应付款项转为对F公司应付款项,同时在F公司提走货物时将库存商品转为发出商品。 4月19日会计处理如下: E公司提走货物,应结转应付款项4万元。 应交增值税:(40000+40000)/(1+17%)×17%=11623.93(元) 应确认收入:80000-11623.93=68376.07(元) 应结转成本:500×105=52500(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 其他应付款——C项目 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C产品 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3.93 借:主营业务成本——C产品 525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52500 F公司提走货物,应结转C项目应付款项4万元至F公司应付款项。 库存商品计入发出商品为:500×100=5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C项目 40000 贷:其他应付款——F公司 40000 借:发出商品——C产品 5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50000 9.4月20日,A公司和B平台经过协商,认为C众筹产品A公司已经完成对跟投人回报,B公司将剩余款项954750元打入A公司银行账户。 4月20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4750 贷:其他应收款——B平台 954750 至此,众筹产品发行结束,C项目的应付款项余额为0(2000000-20000-400000-600000-900000-40000-40000=0),B平台的应收款项余额为0(25000-25000+954750-954750=0)。公司发行众筹产品的会计处理_会计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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