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包、合作、农民工与制度匹配_农民论文

背包、合作、农民工与制度匹配_农民论文

倒包、合作、农民工与制度匹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选择河南省作为调研对象,有两个考虑:河南是我国输出农民工第一大省,2014年输出农民工达2400万人,为何能够极大地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却无法养活这些外出人口?同时,大量农民工进城后,农村土地由谁来耕种?这两个问题都触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演变。2015年7月9日至16日,我们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代营村,对这一城郊型村庄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制度变革进行了调查。

       自1978年开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从此,告别了“联产”和“责任制”,形成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制度。

       在代营村,这一制度演变的第一步,是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转变为“有分无统,农户单层经营”。第二步始于“离粮”“离土”和“离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单位的农户,难以独立实现再生产,出现了反租倒包、专业合作社以及大量在乡农民工和进城农民工现象。这些现象既产生于有分无统的农户经营制度的薄弱环节,同时又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创新。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动摇的政策,农村经营制度的演化受到农民家庭经营体制的刚性制约,完成了从家庭经营到家庭弃营、集体倒包和超家庭经营的制度创新。

       一、集体反租倒包制度

       反租倒包是指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将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形式集中到集体,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然后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再转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公司的土地经营方式。之所以将这种土地经营方式称为“反租倒包”,是因为正常的租赁关系和承包关系是农户向村集体租赁土地和承包土地,现在成为集体向农户租赁和承包土地,顺序反过来了。过去承包的主体是农户,现在成为乡政府和村民小组。

       为什么当初推行家庭承包经营,现在又被集体反租倒包所取代?这是因为社旗县县政府现在改变了想法。当初,政府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1](P186)如今目标转到“产业集聚区、县城新区、商埠文化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农业先导区‘四区’建设”。[2][3]单家独户的小农经济对于鼓励农户从事粮食生产,解决温饱,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推进“四区”建设,小农经济就成了障碍。各户拥有自己承包地的经营权,想种植什么品种,想种植多大面积,均由农户自定。现在政府要搞“现代农业先导区”建设,强力培育烟叶、蔬菜、花卉和畜牧等特色产业,势必与分散决策的小农体制发生冲突。由于中央反复强调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动摇,因此县政府的新想法,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才能转变为现实。这种制度创新,既要克服小农经济,又要坚持小农经济。这个矛盾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时期所遇到的矛盾颇相类似,那时既要坚持集体经济,又要否定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由集体发包,农户承包,建立家庭经营体制。现在,既要坚持农户承包权,又要实现政府“四区”建设目标,只能再次借助承包,只不过这次由农户发包,集体来承包。通过土地租赁形式将农户土地集中到集体,然后进行统一规划,再转包给农业经营公司,进行农业开发。这种承包与自上而下的承包相反,故称反租倒包。

       倒包没有否定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毋宁说以尊重这一权利为前提,倒包的起点恰恰是承包的终点。家庭承包经营实施以前,土地经营权在集体手里,承包后才转到农户手里,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调动农户发家致富的积极性;现在,既然承包的终点成为倒包的起点,调动发家致富积极性的目的,不再为主张反租倒包的政府的直接目标,直接目标是能够彰显政府政绩的“四区”建设。

       既然是政府的政绩,如果这个政绩与把土地留在农户手里创造出来的业绩没有什么差别的话,那么倒包纯属多此一举。因此,一定存在什么不同,这种不同就是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粮地改为菜地或花卉苗圃,种植业用地改为养殖业用地,耕地改为工商业用地等。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土地收益水平,是为反租倒包经营者输送利益。或许反租倒包者会说,如果不进行倒包,土地留在各户手里,这种较高的土地收益会因为技术水平有限、经济实力较弱、融资能力较低、经营管理落后等原因,而难以创造出来。

       经济价值总是劳动创造出来的,土地本身只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一个要素,不创造任何价值,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任何变动都是生产关系的调整,本身不创造价值。同一块土地,在农户手里的经济收益较低,通过反租倒包经营,收益会大幅提高,如果不是劳动投入增加导致的价值量上升,那就是垄断存在,造成了价值有利于反租倒包者的重新分配。反租倒包土地的纯收益(Y)首先要支付土地承包户的土地租金(R),剩余部分才是反租倒包者的利润(P),Y=R+P。只要P>0,则一定有Y>R。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反租倒包经营方式能否释放更高的土地纯收益。

       同一块土地,反租倒包的纯收益高于家庭承包时的收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或者是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发生了变化,或者劳动者本身发生了改变。反租倒包的土地经营者,不再使用原农户劳动力,而是雇佣技术工人。以代营村第五村民小组倒包312亩土地给厚阳花木合作社从事花卉种植业为例。厚阳花木合作社雇佣长期工只有1名,固定工4名(每年约有一半时间在厚阳工作),随机工需要人数多,但时间短,季节性强。倒包前312亩土地可吸纳就业62人,倒包后吸纳就业人数减少了9/10,可见,反租倒包会游离出大量劳动力,带来就业问题。不过,这种就业问题的压力较小,因为反租倒包后,土地原承包户获得了稳定的租金收入,根据代营村的情况来看,租金收入不低于反租倒包前每亩土地的纯收益。这就是说,即使不再就业,这些劳动力不会因出租土地而减少收入。

       让我们来仔细考察一下土地原承包户的租金收入R。租金本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这里的租金收入是土地承包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赋予农民的,有了承包权,在一轮承包期满时就有承包地,从而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在反租倒包关系中,承包地的经营权出让给反租者,土地承包权于是得到确证,这就是租金收益R。代营村土地一年两熟的粮食种植亩均纯收益约为1200元,反租倒包的年租金收入约为1400元。辛苦耕种承包地的纯收入,还赶不上不劳而获的租金收益。

       经济制度是较为稳定的经济关系,在我国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规制。反租倒包经济行为的出现,与一套新的经济制度相匹配。这套制度不同于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又是以后者为基础发展出来的。制度演化的生长点是政府,政府有了新的项目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而这又不符合旧的土地制度要求,于是产生对新的土地制度的需求,这就需要通过政策调整出台新的土地关系,以保证制度供应。

       代营村的花卉种植业产生于社旗县政府政策引导,属于招商引资项目。原本由县政府或县林业局牵头引进,采取乡政府与承租人、乡政府与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村民三级租赁模式,每一级租赁均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这种反租倒包形式流转土地879亩,承租人均为县政府牵头引进的外地投资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不是县政府,也不是乡政府,在代营村属于村民小组。现在由县政府统一规划花卉产业带,县林业局进行招商引资,将有从事花卉种植意向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介绍给乡政府。乡政府按照县政府花卉带规划要求与承租人协商租地要求,后向代营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要求,代营村村委会按照租赁要求中涉及的土地所在村民小组,转达土地租赁要求。乡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土地协议,村民小组将协议涉及的土地经营权转租给乡政府,承租人与乡政府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乡政府将从村民小组手中获得的土地经营权转租给承租人。村民小组要求所涉农户进行租赁土地登记确认,确认村民将承包地的经营权反租倒包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将所涉农户、各户土地租赁面积、应得土地租金上报代营村村委会登记报备。承租人按时按协议要求直接将土地租金交付农户。

       从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代营村通过反租倒包实现土地流转共有三单:第一单是2012年,乡政府与村民小组于11月24日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其中代营村一组8.827亩,五组45.598亩,六组187.622亩,代营村村委会5.6亩,合计247.647亩。农户向村民小组登记确认和村民小组向代营村村委会登记报备是在11月28日,上述土地由乡政府转租给兴柳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单是2013年,乡政府与村民小组于5月14日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其中代营村一组98.9亩,二组130亩,五组91.1亩,合计320亩,村民向村民小组登记确认和村民小组向代营村村委会登记报备是在5月22日,由乡政府转租给南阳果田农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单是2014年,乡政府与村民小组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共计312亩,全部属代营村五组,由乡政府转租给厚阳花木合作社。协议规定,租金每亩每年按1200斤小麦(二级麦国家保护价)折算。

       这里涉及的经济关系有:(1)县政府与承租人的关系。承租人显然是县政府花卉产业带规划的具体落实者,是县政府政绩的创造者。在县政府看来,已经获得土地承包权的个体农户不可能完成规划任务,必须在个体农户之外寻找新的市场主体。(2)乡政府与承租人的关系。乡政府作为县政府行政管辖的基层政府,必须为县政府规划的落实作出贡献,为承租人提供土地,承担土地供应者和出租人的角色。(3)村民小组与乡政府的关系。乡政府承担土地供应者和出租人,但它手里并没有土地,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即归村民小组,因此乡政府必须从村民小组那里获得土地。(4)村民小组与农户的关系。村民小组固然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已经将土地承包给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至少在承包期内已经不属于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现在要满足乡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必须将已经承包出去的土地重新要回来,这就需要它从当初的发包者完成向租赁者的身份转变,重新向农户租赁已承包出去的土地,而不能违背政策将已承包的土地简单收回。(5)乡政府、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村委会在反租倒包中起了中介人的作用:一方面向村民小组转达乡政府租地要求,一方面对农户和村民小组的土地租赁行为进行登记、备案。(6)承租人与农户的关系。这是真正的土地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承租人获得出租人土地在承包期内剩余时间里的土地经营权,出租人获得承租人在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时间里的每年支付的租金。

       由上述六个方面关系构建的反租倒包经营制度,既坚持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又克服了小农家庭经营的局限,为公司和合作社等新的经营主体介入土地经营,提供了一套新制度。

       二、超越家庭的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通过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形式,建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产前的农资购买和产后农产品运输、销售、加工、贮藏,以及产中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是合作社经营的主要领域,这些领域以农业生产为中心,农业生产依旧是家庭经营,但产前、产后流通和产中服务已经由超家庭的专业合作社来经营。单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出现后,同样要求新的制度安排与之相匹配。

       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超越了家庭规模,但又以家庭经营权为前提,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集合的经营权是由家庭经营权派生而来。在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户获得了对承包地完整的经营权,购买什么,生产什么,如何生产,销售什么,以什么价格销售,总之,生产和再生产一切环节均由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入专业合作社后,农户成为社员,合作社经营权的获得正是社员部分经营权丧失的结果,但这种丧失只是部分丧失,不是全部,否则就变成集体经营。

       专业合作社作为超越家庭的经济组织,一经产生就暴露出个体家庭经营的缺陷。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设计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时,以经济人假设为理论前提,认为只要让农民自己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一定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富裕。这个前提暗含着如下荒唐的假定:个体农民从选种到播种,从管理到收割,再到销售,产前产中产后所涉各环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无不具备;农民不仅是育种专家,还是优良品种的鉴赏专家;他还是化肥专家,对各种化肥的成分、营养,对各种作物对肥分的需要,了如指掌;个体农民必须是植物学家和动物学家,必须是庄稼医生和兽医,必须是天文学家、地理学家和气象学家,必须是会计和投资人,是市场行情的分析家和准确的预言家。总之,他是个通才,不仅某个农民是通才,而且所有农民都无所不知、无所不晓。然而事实上,这种通才可谓凤毛麟角。于是,各户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尽管存在着劳动积极性,但总是得不到最好的劳动安排和到位的管理。

       对于个体农民,如果他只有发家致富的积极性,但不懂得辨识种子,就极有可能使致富的愿望变成致贫的结果;如果不懂得防治病虫害,生产积极性越高,播种面积越大,损失也就越大;如果发生重大旱灾或水灾,个体积极性根本抵消不了个体力量的有限性,颗粒无收几成必然;如果不懂得驾驭市场或者无力驾驭市场变化,生产积极性越高,丰产却未必能够丰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组织得好,能有效克服个体农民的诸多不足,发挥出集体生产力。合作社的社员,无须人人都是通才,一人只要有某一方面的特长,结合起来,就可以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合作使得个体专才的一技之长能够转变为集体有机整体的一个器官。合作社不仅在组织发挥农民现有技能方面拓展了空间,而且能够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社员科技文化技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社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和农事特点,通过室内讲授、科学示范与现场指导等方式,传播新技术、新信息、新成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容易引起农民浓厚的学习兴趣,既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也促进了农业科技新成果的普及和应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代营村目前一共有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4个(包括代营村机械合作社、代营村化肥合作社、代营村农药合作社和代营村种子合作社),蔬菜产销协会1个,渔业养殖合作社1个,花卉产业合作社2个。具有代表性的合作社有:厚阳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代营村大葱专业合作社、明东渔业专业合作社和代营村农机专业合作社。厚阳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9月19日登记成立,法人代表为赵清宽,社员有5户,成员出资总额800万元,主要业务是负责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收购并销售社员生产的花木产品、新品种引进、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代营村大葱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9月1日登记成立,法人代表为李宗恒,社员有10户,成员出资总额1.9万元,主要业务是负责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大葱产品、新品种引进、种植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明东渔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6月17日登记成立,法人代表为焦明东,社员有5户,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主要业务是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渔产品、养殖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代营村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3月15日登记成立,法人代表为赵增印,社员有7户,成员出资总额250万元,主要业务是为农业产业化服务、机耕、机耙、田间作业、成员内机修服务、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

       合作社所开展的上述业务,较各户分散经营能够产生新的利益。在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销售上,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和经济实力的增强而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和谈判能力,能够以较低价格购入生产资料,以较高价格销售产品,都会带来更高收入;在技术、农机、防疫、信息服务方面,由于规模扩大,服务收费的平均成本下降,同样产生新的收入;合作社经营通过内部结构调整能够实现组织创新,获得新的利益;合作社更为专业化的经营以及技术创新和人才优势的发挥,能够带来更多利润;合作社较强的经济实力可以使它结合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开拓具有地域特色的新型产业,打造驰名品牌,拓展新的收益空间。合作社经营的纯收益Y,实际等于各户单独经营收益P与合作经营新增收益S之和,Y=P+S。S的存在是专业合作社制度取代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经济动力,对于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来说,S无法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新的制度安排的出现。

       合作经营新增收益S,是与专业合作社制度相匹配的。没有专业合作社制度创新,就没有S。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相比,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出现引入了两个新的经济关系:合作社与社员农户的关系,社员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

       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在组织上,农户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是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在资金上,农户可以用土地、农具、资金等入股,或者以入股资产为抵押获得的贷款,从事经营;在分配上,合作社的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的比例返还。合作之“作”,主要不在劳动上,而在筹资、购买、销售、获得优惠政策和技术、信息服务上。

       社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和一定比例的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比例返还。

       合作经营新增收益S的分配过程,实际就是这两个关系的处理过程。合作社作为所有成员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着整体和长远利益,成员有自己的局部和眼前利益,合作经营新增收益的分配要兼顾这个利益矛盾。合作社成员并非一户,农户之间平等经济关系建立在两种不同的基础上,一种是劳动平等,一种是资本平等,因此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在现阶段专业合作社中都有存在的地位和理由。

       三、“离土”与“离乡”的农民工就业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行,旨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以实现增产增收。这一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土地固然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但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农民家庭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越来越难以仰赖农业生产来实现。农民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开始出现实物与货币两种形式并存,自给性实物收入越来越难以自足,形成货币缺乏型贫困。为解决货币缺乏型贫困,代营村的解决途径有四条:一是“离粮不离土”发展蔬菜和花卉种植业;二是“离粮不离土”发展养殖业;三是“离土不离乡”发展工商服务业;四是“离土又离乡”外出务工。由于“离粮不离土”发展蔬菜和花卉种植业以及养殖业,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上没有出现制度变迁,因此,这里不予考察。但“离土不离乡”发展工商服务业的在乡农民工,“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农民工,他们的出现则以一定的制度变迁为前提。这是因为,家庭承包经营最初只是针对土地进行的承包,而在乡农民工和进城农民工都是以“离土”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变迁,欲图通过农民工务工来解决农民劳动力再生产对货币的需求是不可能的。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的同时,农村经济市场化迅速,一方面农产品随着统购统销体制的变革而步入市场销售,商品率提高了;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通过市场采购的比重越来越高。从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油电水等费用,需要货币支出,到食品、衣着、住房、交通通信工具和民间往来礼金,也都需要货币支付。货币需求量随着农资和消费品的需求结构提升和价格的提高,而日益增长。农民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中的住房、医疗、结婚、教育、养老和丧葬,都需要大笔货币性支出,且具有刚性。然而,家庭承包经营毕竟是小规模生产,有限的资源和较小的产量,即使商品率有所提高,也不能完全满足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货币量。半自给的小农经济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时代,产生了货币需求,却不能产生足够的货币收入,自给不能自足造成了“货币缺乏型贫困”。[4](P109-130)

       在乡农民工和进城农民工通过“离土”增加了农民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货币收入。假定农民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为w,这些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他以农民的职业身份所从事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收入w1,二是他以工人的职业身份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w2。w=w1+w2,只要w2>0,就表明w1<w,即从农业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费用,产生了货币缺乏型贫困,w2是对w1自给而不能自足的货币收入的补充。

       社红路代营村段工商服务业一条街,涉及行业众多,是代营村在乡农民工的主要聚集地。农资供应、种子代销、建材销售、粮食收购、磨坊油坊、餐饮饭店、通信服务、电动车代销、家具销售、超市商店、服装加工、废品回收、美容美发、电器修理、五金销售、丧葬服务等无所不涉,商户总数达90余户,保守估计,年总收益450余万元。这属于在乡农民工的货币收入水平。代营村2015年7月初劳务输出300—350人,据城郊乡乡长吴凯和村会计聂成增提供的数据,代营村进城农民工月薪平均为3000元。若按劳务输出300人计算,外出务工人员年总收入为1080万元,在目前代营村粮食种植、蔬菜花卉种植和养殖业、工商服务业一条街和劳务输出四大经济支柱中位居首位,占比为41.3%,在乡农民工占比为17.2%。因此,代营村w2是450万元和1080万元的加总,共计1530万元,占代营村农民纯收入总额的58.5%。

       w2是农民不再作为农民的收入,而是农民作为工人的收入,是农民工在乡和进城务工经商的收入。这样看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行,作为农民经营农业的制度设计,只能获得w1;要获得w2,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农民户籍与农业职业的分离,农民户籍与非农职业的结合,非农职业的就业仍需保留农民户籍。[5](P82-122)

       农民工是由农民转化而来,农民要转化为农民工,首先必须能够从事非身份职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这是由户籍制度规定的,具有终身制和世袭性特征。只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才能从事工商服务业,农村户口的居民只能从事农业。工人做工,农民种地,天经地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要跨越这个鸿沟,除非通过城市企事业单位招工首先获得城镇户口。家庭承包经营,只是赋予农民小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赋予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权利。但是,家庭承包经营将农村劳动力的社员身份转变为家庭所有,为日后从事非农产业创造了主体条件。

       乡镇企业发展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创设了制度条件。早在集体经济时期,一些经济实力较为厚实的社队曾举办了一批社队企业,1984年取消人民公社体制、重建乡政府后,统一改称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最初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虽然农民拥有农业户口,但其中一部分农民是乡镇企业的职工。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的改制中被私有化,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人转变为雇佣工人。在乡农民工主要是指在本县范围内独立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受雇私企的职工。在乡农民工离土但未离乡,农忙季节还参与农业生产,有了离土的非农产业但未完全离土。发展乡镇企业需要生产资料、需要销售市场、需要雇工等,国家物资供应体制的改革,放宽对乡镇企业能源、原材料供应的计划限制,放宽乡镇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允许个体和私有经济的发展,允许雇工的合法存在,给予乡镇企业以贷款和税收优惠等,这一系列改革为在乡农民工通过出卖劳动力来获取部分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创造出相应的经济制度。

       与农民工就业相匹配的另一个经济制度创新,体现在进城农民工身上。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劳动力合理流动的规定》,允许农民购置大型生产资料;允许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允许长途贩运;允许帮工带徒弟;允许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市场。这一系列规定,为进城农民工务工经商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能。

       进城农民工尽管已经从事非农产业,但在户籍身份上仍然是农民。这就需要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只允许农民有职业变迁,不允许有户籍身份变迁。这样,就把农民进城后的各种福利负担继续留给农民,政府只要进城农民工的好处,却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粮食供应来说,政府要求进城农民工“自带口粮”,而不享有城市居民才能享有的粮油供应制度,后者是城市户籍人口的福利。以住房供应来说,政府最初对城市居民实行福利分房制度,但对农民工则要求自己“找到立足之地”。至于教育、医疗、养老、节日、丧葬等福利几乎为零。198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民进城和居住问题的通知》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为进城农民工创设了一个松弛的户籍制度,而不是废除这一制度。1985年对私有企业限制的放宽,1986年,粮食议价销售在城市取得合法性,1987年修宪承认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1988年国务院和劳动部发出通知允许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确立了人口流动的合法性,1989年和1991年国务院颁布有关国营企业可以直接招聘民工、与工人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等,这些连续的制度变革在促成进城农民工迅速增长的同时,又保留了他们不变的户籍身份。

       如果说土地承包制度旨在建立农民家庭经营,那么农民工就业制度旨在使他们放弃家庭经营,而受雇于城乡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因此,农民工就业制度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民个体就业制度。

       四、多样性的制度并存

       虽然自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但是无可否定的是,农村多种经营制度已经出现,那种追求单一经济制度的愿望总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归于失败。多样性的制度并存,既是制度演化的结果,也是制度进一步演化所绝对不可缺少的前提。

       经济制度是较为稳定的经济关系的集合。经济关系并非僵死不变,它如同生物学中的物种,本身也是可以变化的。经济关系具有自我再生能力的强弱,可以定义为这种经济关系的生命力,或制度生命力。生产关系如果不能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就不能持存,而不同生产关系的再生能力,以及同一生产关系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再生能力差异很大。一种经济制度的生命力既在再生产中获得,也在再生产中耗竭。

       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与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构成任何一个社会再生产的两个不同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深刻之处在于,以物质资料再生产为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基础和生产关系再生能力强弱的检测器。生产关系尽管可以促进也可以桎梏物质资料再生产,但生产力的进步会最终炸毁特定生产关系外壳。因此,检验生产关系再生能力的不是生产关系自身,而是物质资料再生产。后者构成经济利益的物质基础,前者构成经济利益的社会形式。一种经济制度的生命力越强,它越能够促进物质资料扩大再生产,反之会造成物质资料萎缩再生产。遇到后一种情形,制度变革就必然发生。

       物质资料再生产需要许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生产资料的取得、劳动力的获得、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方式、产品的社会实现方式等,经济制度旨在保证这些条件能够持存,当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时,经济制度可能僵化而造成萎缩再生产,可能变革成功而造成扩大再生产。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经济环境下物质资料再生产的条件存在差异,因而经济制度必然呈现多样性。

       一种经济制度可能演化出不同的经济制度。例如,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只是建立在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基础上,只是包含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反租倒包经营制度还包括乡政府与土地承租公司、村民小组与农户、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村民小组与乡政府、村民与承租公司之间更为复杂的经济关系,尽管反租倒包经营制度是由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发展而来,但已不属于同一经济制度。

       多样性的经济制度形成经济制度结构。不同经济制度在结构中占有不同的地位,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中找到自身持存的根据。整个社会再生产是在多种经济制度结构中完成的,其间充满了矛盾和冲突。代营村经济制度中,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反租倒包经营制度、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农民工经济制度,是四种主要的经济制度。如果从农民收入结构上看,农民工经济制度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如果从经济制度演化史来看,家庭经营制度出现得最早,至今仍占基础地位。

       不同经济制度之间很难替代,沿用生物演化术语来说,就是物种之间存在地理隔离和生殖隔离,经济制度之间也存在经济环境隔离和再生产隔离。所谓经济环境隔离,就是一种经济制度在一种经济环境中存在和发挥作用,换一种环境难以生存。所谓再生产隔离,就是一种经济制度在自我再生产中,不会再生产出别的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生存的环境只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土地承包给农户,农户就可以经营家庭种植业和养殖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适合大规模产业经营,要发展产业化经营,反租倒包经营制度就必不可少。要提高农户的组织化水平,开展专业化经营,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将农民的眼光从单纯种植业和养殖业中转到市场中来,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就是必需的。如果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经营、离开乡村从事城市工商服务业经济活动,那就需要农民工经济制度。代营村物质资料和劳动力再生产离不开这几种主要经济制度构成的制度结构,它们在各自领域相互配合,又相互冲突,是我们理解代营村经济制度结构的一把钥匙。

       经济制度结构并非一成不变。经济制度的演化不仅包括新制度的产生和旧制度的灭失,也包括制度结构的变迁。在多样性制度构建的制度结构中,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制度有所不同。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就像生物种群有一个建群种一样,它也是制度结构的建群种。改革开放初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代营村经济制度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是唯一的地位;后来农民工经济制度越来越重要,直至今日仍占据主导地位;再后来,反租倒包经营制度和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因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缺陷,而发展起来。

       制度多样性不仅是制度演化的产物,也是制度结构进一步演化的条件。制度结构的变化一方面通过新制度的产生和旧制度的灭亡,另一方面通过既有的各种制度所占地位的升降来实现。如果没有既存制度的多样性,每遇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变化,都需要通过创设新的制度来适应,那么这种经济制度结构就缺乏弹性。如果经济环境变化,总能够通过调整既有制度结构来适应,那这种制度结构就具有张力。

       例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口导向型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企业纷纷停产破产,外向型企业吸纳农民工减少,大批农民工返乡。返乡农民工如果没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存在,失业的形势会更加严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存在,使得以农民工经济制度为主的制度结构具有较大的弹性,能够适应像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这样剧烈变动的国际经济环境。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维持的是小规模经营,而反租倒包经营制度和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可以扩大经营规模。一种经济制度结构可以造成经营规模可大可小,毫无疑问,较那种只能维持较小规模的经济制度结构,具有更大的弹性和张力。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反租倒包经营制度和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巩固了农民从事农业经营的地位,而农民工经济制度则开辟了农民从事工商服务业经营新的经济空间,使得代营村经济制度结构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能力更强。

       制度的多样性是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适应经济环境变化进行自然选择的基础。正是这种多样性造成制度演化史上不同阶段的制度结构的特色,造成不同地区和产业在制度演化史上获得登台表演的历史性机遇。

       五、制度演化的动力、方式和趋势

       新制度经济学以微观经济学的框架来研究制度变迁,从制度变迁主体的行为动机来找寻制度变迁的原因,认为“潜在利润”即“外部利润”是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无论政府、团体或个人,都是如此。戴维·菲尼指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某些潜在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制度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这时就会产生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需求。”[6](P138-144)只有当制度变迁有利可图时,才会发生制度变迁。诺斯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7](P274)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动力的理解,显然受到资本主义制度狭隘视域的限制:首先,制度变迁的主体是资本家;其次,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为了利润;最后,制度变迁发生在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的时候和地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制度变迁的理解远远超越了这种狭隘性。经济制度变迁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中实现的,表现为较为稳定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个人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人格化,既是这种关系的承担者,又是这种关系的变革者,但不是每个个人活动直接改变生产关系,而是共同的阶级和集团的利益的形成,以及不同阶级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最终导致制度变迁。

       反租倒包和专业合作社两种制度的出现,首先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局限于个体农户的小规模生产,阻碍了大规模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和农业机械化生产力的普及,生产关系已经阻挡了新的生产力进步,新的生产关系必然要出现。同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将农民束缚于农业生产中,阻挡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农民工经济制度实际是适应新的即工业生产方式发展的产物。

       这种一般规律总是通过个人有意识的行为开辟道路的。前文已经指出,反租倒包土地的纯收益Y在土地承包户和反租倒包者之间进行分配,前者获得土地租金R,后者获得利润P,这是在新制度下对生产关系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事。而且在县乡政府促动下,所形成的利益不限于某一户农民,而是一批承包地邻近公路的农户的共同利益。专业合作社经营的纯收益Y等于各户单独经营收益P与合作经营新增收益S之和,S是专业合作社制度取代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经济动力。在农民工经济制度中,农民以工人的职业身份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w2,是对他以农民的职业身份从事种养业所获得的收入w1的补充。与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动力的解释相比,这里需要指出三点不同:第一,这种“潜在利益”的出现本身需要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即旧的经济制度已经阻碍生产力,“潜在利益”正是潜伏在旧制度内部,只要实现相应的制度创新,这种潜在利益就会显现出来,所以,“潜在利益”不是制度创新的产物,只是制度创新显现的结果;第二,这种“潜在利益”不止为一两个人所看到并付出实际行动,而是为一个集团、阶层、阶级所意识到并采取行动,才能产生具有深刻社会意义的制度变革;第三,整个制度变革中,个人和集团不过是无意识的历史实现自身运动规律的有意识的工具而已,但这种工具又不是无意识的无选择性的木偶,而是自觉从事着制度创新的个人和集团。

       经济制度的演化,既以原有的制度为基础,又是对原有制度的超越。卢卡奇指出:“进化道路乃是某一生命领域的诸多特殊范畴,支配那些以无法扬弃的方式从某一较低的存在领域的诸多特殊范畴中,获得自己的实存和有效性的道路。”①[8](P2)[9]卢卡奇的进化观对于揭示制度演化的本质具有一般方法论意义。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到反租倒包经营制度、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和农民工经济制度,正是较高级、较复杂的特殊的制度范畴支配较简单、较低级制度范畴的过程,但又以较简单、较低级的制度范畴为无法扬弃的基础。

       制度变迁的方式可以从多角度做出规定。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变迁、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需求主导型变迁与供给主导型变迁,是几种常见的规定。渐进式变迁是指制度变迁过程较为平稳,没有较大的社会震荡,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较顺利。激进式变迁是指制度变迁主体不顾及各种关系的协调,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度创新,社会震荡较大,新旧制度之间缺乏顺畅的衔接。诺斯认为,渐进式变迁是连续的,激进式变迁是非连续的。显然,从集体统一经营制度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转变是激进式的,而由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向农民工经济制度转变是渐进式的。

       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是林毅夫在1989年首次作出的区分。[10](P371-440)诱致性变迁是指一群或一个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变迁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变迁。不过,这种区别仅仅是理论上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往往结合在一起。例如,专业合作社在代营村的发展,一方面是政府强力倡导的结果,另一方面,在这种强制性变迁过程中引入了利益诱导,无论是中共中央还是社旗县政府都在项目建设、金融支持、税收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有时,这些优惠政策如此诱人,以致制度创新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尚未明确,仅优惠政策的兑现就足以诱导行为主体安排新制度的供给,形成利用制度创新套取政府优惠政策的局面。以代营村村支书李宗恒为理事长的大葱专业合作社,10位社员中有6位是代营村村委会成员,可说是“乡党委、乡政府支持引导的结果”,是行政集权体制下县政府追求以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政绩的压力下,指标层层分解的产物。大葱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也想凭借上级政府的支持做出点成绩,但是由于缺乏内聚力,形不成合作基础,最后结果是只有一个合作社的名称在那里空转,并未形成凝聚人财物的实体。社员在大葱产供销的各个环节上都各顾各,实际并无任何经济联系。这个大葱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只有两个好处:一是在社旗县和城郊乡政绩单上多了一个合作社,一是可以套取政府优惠政策。至于诺斯所说的制度变迁的“潜在利益”,在这个大葱合作社那里纯属乌有。以焦明东为理事长的明东渔业专业合作社,由于各户资金不足,成立之初就等待着政策扶持,当大家发现争取政策扶持可能性较小时,合作社便逐步进入“休眠”状态。

       需求主导型变迁,是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主体在给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谋求确定预期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一旦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就会产生制度变革的需求。这种制度变革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与分散型决策体制相适应,一般说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但是,对制度的需求能否转化成正式的制度安排,涉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而且,政治因素也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一个有着长期集权和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来说,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将起主要作用。对于落后国家来说,利用后发优势,吸收发达国家历史经验和历史检验过的制度安排,积极主动地进行制度变革,可以减少制度变革的成本。在供给主导型变迁中,政府是决定制度供给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政府的这种优势取决于它的集权程度、财力集中程度以及权威性。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对某一新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不同,不可避免地产生二者在制度变迁中的需求差异。

       农民工经济制度的出现可谓需求主导型变迁与供给主导型变迁相结合的产物。农民最初发现务工经商的潜在利益,政府出台了允许农民工进城的各项政策,共同推动了新制度安排的出现。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的产生,至少在社旗县来说是政府供给主导型变迁的产物,造成许多专业合作社形同虚设。反租倒包经营制度的出现同样是县政府推动,乡政府具体落实的产物,就农户自身来说,如果要出租土地断断不会主动向政府出租。

       制度变革总是在其薄弱环节首先开始,这是制度演化的基本规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最成功的农户,对于每亩1400元左右的反租倒包土地租金根本就不在乎。例如魏金宝一家,1.2亩蔬菜大棚年纯收入4万元,对于这样的农户,倒包土地若非政府强制,绝不会出于自愿。相反,那些只能种植粮食,辛苦一年的亩均纯收益不过1200多元的农户,则渴望将土地倒包,一年的租金就不少于亲自耕种的纯收益,何况还能落个清闲。同样,代营村的富裕户人家一般也不支持孩子外出务工。乔家品香苑的老板乔宏伟,经营婚庆酒店的年收入可达52万元,儿子乔亮和儿媳张清艳在外务工,他认为是不理智的。再加之他们二人没有任何技术,找不到一个固定的单位,总靠零散的工作挣着微薄的工资,并不能独立养活自己。杨树岗的赵松一家,由于组建了建筑工程队,赵松高薪聘请自己的两个儿子跟着一起干,旨在不允许他们外出打工。富裕户对于组建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同样不高,只是在能够套取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才表现出一定的热情。

       达尔文关于物种进化的基本趋势是发散式的,即物种会越来越丰富,而不是越来越少。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化则是收敛式的,不同国家和民族不管历史上的社会经济形态差异有多大,最终都会演进到共产主义制度。从代营村农户经营制度来看,制度演化的趋势是发散式的,在家庭经营承包制度之外,还有反租倒包经营制度、合作社经营制度和农民工经济制度。多样性经济制度适应了城郊型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要求。

       注释:

       ①在该书英文版中,“实存和有效性”被译为“最大优势”(maximum dominance)。

标签:;  ;  ;  ;  ;  ;  ;  ;  ;  ;  

背包、合作、农民工与制度匹配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