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署历年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审计署论文,实证论文,历年论文,制度论文,公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署在《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告作了具体规定,在先后四次制定2003年至2015年期间审计署审计工作五年发展规划时,也对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出了相应的任务和目标。自2003年12月15日审计署第一次公告审计结果以来,到2011年4月底止,已86次向社会公告了审计结果,本文以此为研究样本,从公告的数量规模、公告发布的时间跨度、公告文书的结构变化、公告事项类别的结构、公告披露问题数、专题公告六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全面反映审计署对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探索轨迹,为完善“十二五”期间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供借鉴。
一、审计结果公告特性的分析
(一)审计公告数量规模的分析
考虑到2003年、2011年的时间不满12个月,若纳入分析样本将会影响总体水平,在剔除这两个不完整年度后作以下分析:
公告数量总规模的分析:2004-2010年共公告75次,年均10.7次,其中:2004年至2007年公告23次,年均公告5.75次;2008至2010年共公告52次,年均公告17.33次,为2004至2007年公告数量年均水平的3倍,且公告数量显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说明审计公告力度逐步增强。
(二)审计公告发布时间的跨度分析
审计公告发布时间的跨度分析是以公告中反映的审计实施结束时间为基点,与公告发布时间进行对比,目的是通过对时间跨度长短的分析,看公告的及时性。在剔除7个反映审计整改和案件办结情况的公告、2008年度1个未反映项目实施时间的公告后,共选取78个样本进行公告发布时间的跨度分析。
在审计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公告的项目有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汶川地震社会捐赠款物审计项目,这些项目基本是在完成审计实施后立即公告审计结果,表明近年来审计的应急能力有了大大的增强。在审计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的项目18个,占公告总量的23.08%。在6个月内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有52个,占公告总量的66.67%。但仍有一些项目在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后较长时间再对外公告,半年后向社会公告的占33.33%,其中发布公告时间距离审计实施完成时点最长的审计项目是2007年6月审计实施完成,直到2008年9月5日公告审计结果,间隔长达15个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项目公告的意义。
(三)审计公告事项类别结构的分析
86个研究样本共涉及382个审计相关事项,具体有审计结果事项、审计调查结果事项、跟踪审计结果事项、整改结果事项、案件办结事项、中介报告核查事项六方面的内容构成,其中:审计结果事项332个,占公告事项总量86.91%;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事项25个,占公告事项总量6.55%;跟踪审计结果事项16个,占公告事项总量4.19%。核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事项的公告只有2005年度1次。
就公告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跟踪审计项目来看,重点突出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投资审计情况。
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只是2006年3月在“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中公告了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
(四)审计公告披露问题水平的分析
剔除7个审计整改、案件办结情况的公告后,79个研究样本共披露审计发现问题1514个,年均单次公告披露审计发现问题19.16个。再剔除2003年、2011年二个不完整年度所涉及的9次公告,70次审计公告共披露了1477个审计发现问题,2004年至2010年每年披露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年均单次公告披露审计发现问题211个。单个公告披露审计发现问题数最高水平15个,单个公告披露审计发现问题数最低水平0个。
2005年至2010年,有6个公告分别包含了几十部门存在的上百个问题,信息量相当大。
(五)专题公告分析
剖析审计整改公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审计公告及时。支农资金审计调查在3个月后就向社会公告了审计整改情况: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除1次于审计完成当年公告的外,其他4次都在审计实施年度的次年4月份前公告,表明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是及时的。二是审计公告重点突出。自2008年起将公众特别关注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民生资金等审计查明问题的纠正情况,都向社会作了公告。但由于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未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其审计整改公告的阅读理解。三是审计公告之间相对应。2009年8月的“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结果(第11号公告)”,与2009年5月的“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公告(第4号公告)”相对应,虽然第4号公告中有“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但第11号公告详细具体全面地介绍了相关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查明问题与整改状态的对应关系更为明了,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审计整改的信息,这是唯一1次针对具体项目的专项公告。
与此同时,发现对在审计公告时正在整改过程中的事项,承诺表示将“适时公告其最终结果”,但有的长期没有公告整改情况。
对重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公告的专题分析。现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公告审计发现案件线索移送情况。在公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的同时,公告审计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为正在查处之中的信息。二是公告案件移送查处情况。在审计整改类公告中,反映移送案件的查处结果,有多少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信息。三是单独公告案件办结情况。自2010年起已连续2年单独集中公告审计移送案件办结情况,较详细地公告了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这一形式提升了审计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充分体现了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研究结论和建议
经上述分析研究后,主要发现以下结论:
(一)审计公告制度得到长足的发展,得到社会基本认可
审计署积极探索实践,审计公告方式不断完善,公开化程度越来越高,公告的内容不断丰富,公告事项不断拓展,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较好地提高了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较好地促进了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控系统,促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及问责制度的推行,同时也有力地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审计公告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也得到认可。
(二)迅速跟进突发事件的管理需要,审计应急能力较强
在发生地震、非典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审计署能快速应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变化的需求,立即行动开展跟踪审计。对汶川、玉树地震捐赠款物及灾后重建的跟踪审计,及时公布审计公告,有的在当月就向社会公告了审计结果,确保政府根据真实、合法的信息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及责任的落实,有力地保证了突发事件的有序安全处理。同时,这一探索也为日后的突发事件审计公告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高度重视重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公告,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审计署高度重视重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公告,持续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特别是采取单独公告案件办结情况、公告案件移送查处情况二种公告方式,较好地展示了审计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使社会公众及时地、全面地了解审计机关在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较好地宣传了审计工作在确保国家经济安全方面所作的贡献。同时,较好地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了起来,更大程度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四)把审计整改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
九年来,大部分审计公告都涉及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只是详略程度和形式的不同,说明审计署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审计署在审计整改公告的及时性、清晰度和重点事项的选取等方面都作了持续的探索。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告在推进审计成效的提升、在完善审计公告制度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项工作还是有较大的提高空间,需要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公告的力度,需要更加准确地发表审计整改评价意见,以提高公众对审计整改的满意度。
(五)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规模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审计署在2003年就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发布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07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告”。从目前公告的数量来看,只是占实际完成项目数的一小部分,离预定的目标、公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今后进一步增加审计结果公告数量。
(六)审计结果公告的及时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多年来,审计署已关注了公告的及时性问题,采取以增加公告次数保证公告的信息量的举措,但仍存在公告时间滞后的问题,有的公告大大超过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提出的“可以在审计事项结束后3个月内对外发布”的时间要求,再加上审计实施时间本身滞后于审计事项发生时间,降低了公告事项的可阅性。对此,今后需要进一步压缩审计实施结束时间与审计公告发布时间的时间间隔,提高审计公告的及时性。
(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步伐有待于进一步加快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第4条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包括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但审计署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步伐较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向社会公告结果,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2010年12月新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也提出了“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落实两办规定,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
(八)审计结果公告的易懂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审计公告的读者是社会大众,要求简洁、易懂。但在已公告的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阅读理解的因素,需从制度上完善。一是要明确每次公告的数量要求,单次公告的事项不宜过多;二是标明审计整改结果公告与审计结果公告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便于阅读者更好地了解整体情况,应尽量避免在事前没有公告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公告审计整改情况,同时,要避免只公告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对公告的每一个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都要给公众有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在公告内容上前后具有连贯性,便于公众能更加全面地、系统地掌握审计工作信息。三是明确审计评价的标准,使公众能准确理解审计评价中的“基本符合”、“符合”、“不符合”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