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觉辩护的直接性与不可错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5)12-0037-09 认识论探究知识的来源、合理性及其限度。认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关于世界的信念能否以及如何借由知觉经验得到辩护。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此核心问题表现为所谓的“外部世界问题”,即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何以可能成为经验知识?(臆想的)怀疑论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而认识论者则力图表明答案是肯定的。在当代,核心问题通常是以“塞拉斯两难”的形式提出的。这个两难说的是:一方面,如果经验具有用以辩护信念的命题内容,那么它本身就需要辩护;另一方面,如果经验不具有命题内容,然则就不清楚它何以可能辩护信念。不管怎样,经验都不能充当知识的最终来源①对塞拉斯两难的一个极端回答是信念论(doxasticism),即经验就是信念。另一个极端的回答是所予论。所予论接受了第二难,认为经验是外部世界作用于感官知觉所产生的原始材料,即所予(the Given)。所予可以通过辩护关于经验的内省信念的方式辩护关于世界的信念。当然,在两个极端之间还有一系列其他的回答,例如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的概念论(conceptualism)。 任何回答,不管极端与否,只要是肯定的并且是系统的,都需解释知觉经验是如何辩护知觉信念的。这样的回答,正如西格尔(Susanna Siegel)和西林斯(Nicholas Silins)所说,可以置于“知觉认识论”的标签下。②要刻画一个详尽的知觉认识论图景是非常困难的。在这里,我只打算勾勒出它的核心轮廓,同时回驳唐热风在两篇文章中对信念论所做的辩护。③④ 一、知觉认识论的两种进路 应当知道,有两条研究知觉认识论的进路。一条是自然主义的。自然主义尊重科学的研究成果,试图据此确定知觉经验的本性,进而揭示它与知觉信念的关系。可以想象,这条进路会受到传统认识论者的抵制。一个常见的反对意见是,认识论所固有的规范性是无法自然化的。但正如普特南(Hilary Putnam)所指出,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是很难成立的。⑤同样地,描述与规范的二分法也是很难成立的。⑥实际上,自然主义,如其倡导人蒯因(Willard Quine)所说,并未抛弃规范性;相反,它完全可以把规范认识论当作“追求真理的技术”。⑦在我看来,自然主义原则上是不成问题的。如果它有什么问题的话,那也是技术上的——当下的认知科学尚不能揭示足够多的细节以建立一个丰满的知觉认识论。唯其如此,我们才需要关心另一条进路。 另一条进路是先验的。先验进路首先承认存在经验知识,然后追问它是何以可能的,进而得出知觉经验应该是什么样子。典型地,麦克道尔的概念论就属这条进路。麦克道尔认为,人类认知者可以把知觉经验用作自己的理由来辩护他的知觉信念。而理由关系,当如塞拉斯(Wilfrid Sellars)所说,是“理性空间”中的关系。⑧由于理性空间完全是概念的,所以,知觉经验作为其中的居住者也完全是概念的。此即关于知觉经验的概念论。 唐热风的信念论也属于先验进路。唐热风认为,当知觉经验辩护知觉信念时(以下简称知觉辩护),它与知觉信念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是理由关系,而应是“推理辩护”关系。理由关系的推理结构是:(1)X持有命题p;(2)X相信,如果p那么q;(3)X得到辩护地相信q。而推理辩护关系要求(1)增强为(1′):X承诺或接受p。唐热风称增强后的推理结构为“辩护的信念原则”。⑨给定知觉经验满足辩护的信念原则,由(1′),我们就很容易推出它是信念。此即信念论。 不得不说,我对先验进路是持怀疑态度的。先验进路依赖于先验论证。先验论证的逻辑结构本质上是肯定前件。在运用这种推理时很容易犯如下两个错误:1.对前件的理解过强,从而导致结论过强。2.结论有可能并非前件的必要条件。在概念论的论证中,为什么知觉辩护一定是麦克道尔所说的理由关系?为何唐热风认定它是推理辩护关系?分歧的存在说明了前件并非是确定无疑的。退一步,即便我们承认知觉辩护是理由关系,也不必然就得出概念论。例如,黑克(Richard Heck)、尚茨(Richard Schantz)和皮考克(Christopher Peacocke)就认为,知觉经验的内容是非概念的,但它仍然能和知觉信念发生理由关系。⑩ 先验进路的问题还表现在,它常常会得出一些荒谬的结论。就拿信念论来说,常识告诉我们,经验不同于信念:经验有着丰富的现象特征(phenomenal character);信念则没有。例如,看到一个红色物体会有一种像是红色那个样子的质感,这种感觉是你相信有一个红色物体时所没有的。再就是,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经验是被动的,具有信念所不具有的不可纠正性。例如,在缪勒-莱耶尔错觉中,尽管认知者事先知道两根线段实际上是一样长的,但他的经验仍然会呈现出一长一短的样子。正因如此,经验被普遍认为是不同于信念的状态。而信念论硬要说它们是同种状态,这给人一种削足适履的感觉。 不过,尽管先验进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它却无法被完全取代。原因就在于前面说过的自然主义进路的技术局限性。给定现实条件的限制,我们该如何研究知觉认识论呢?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设想一下,一个工程队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条地铁的建设任务,他们会怎么做?答案是,两边同时开挖。当然,这样做有时会带来令人尴尬的结果:如果两边没对准,我们看似得到了两条地铁,实际上一条都没有。理想的结果当然是两边贯通,连成一条。同样地,对知觉认识论来说,最好是先验进路能与自然主义进路吻合,形成相互印证的态势。我所寻求的正是这样一种知觉认识论。 二、非推理辩护与直接辩护 我们知道,在认识论里,知识的合理性是用辩护来刻画的。辩护是一种认知性质或认知地位:当一个认知结果具有此种性质或地位时,认知者持有它就是认知上适切的。说一个认知结果是认知上适切的,意思是说,从认知者的认知角度看它很可能是真的。因此之故,辩护具有真导向性。真导向性决定了辩护是规范的:认知者要获得知识就应该满足辩护条件。在此意义上,我们说辩护是知识的必要条件。当然,这样理解的辩护概念是非常一般的。 即便是上述非常一般的辩护概念,也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将它限于命题。这样一来,辩护刻画的就是某个心理状态为认知者相信命题p所提供的合理性支持,而不管认知者实际上是否相信命题p,以及是否在那个心理状态的基础上形成或保持信念p。可称此种辩护为命题辩护。另一种理解方式是将辩护应用于整个信念状态。此时,除了命题辩护必须得到满足外,认知者还需实际上相信p,并且在那个心理状态的基础上形成或保持信念p。可称此种辩护为信念辩护。(11)很明显,命题辩护不足以刻画知识的合理性,因为它有可能是反事实的,从而不能保证知识所需要的现实的认知地位。对知识而言,信念辩护是必需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信念辩护?更具体地,当知觉经验辩护整个信念状态时,这样的辩护具有什么样的特征?一些人认为它是推理的(inferential),也就是说,它包含一个以所辩护的信念为结论的推理过程。持此观点的人有洛克、罗素、齐硕姆(Roderick Chisholm)以及后期邦约尔(Laurence BonJour)。在宽泛的意义上,这些人都是所予论的支持者,因为他们都认为,知觉经验只能辩护内省信念;知觉辩护,或更一般的经验知识,应当重构为从内省信念到外部世界信念的推理过程。但正如休谟所指出的,推理的重构注定是个不可完成的任务,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步出自己的意识去看自己的信念是否与外部世界相符。所以在上述推理模型中,外部世界问题是无解的。 知觉辩护真是推理的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这句话的确切含义。一种含义是亚人(subpersonal)层面上的。(12)在亚人层面上,正如马尔(David Marr)所揭示的,从低级的视觉表征到高级的信念表征之间有一系列复杂的符号处理过程。(13)而心理学解释一般都会援引符号处理意义上的推理概念。(14)但是,亚人层面的解释并不是认识论所需要的解释,因为亚人层面的符号处理过程是认知者不可达及的,它无法提供从认知者视角出发的合理性说明,更谈不上为辩护的信念原则提供支持。 另一种含义是全人(personal)层面上的。然而,在全人层面上,并非所有知觉辩护都是推理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来自现象学。当我们对自己的经验进行反思时,我们并不能觉知到一个从经验到信念的推理过程。恰恰相反,我们体验到的是一种超出意愿的强制性:看到什么就会倾向于相信是什么。这与我们做数学演算时的感觉是截然不同的。正因如此,所以塞拉斯说:“我假定,没有……哲学家会否认在推得事情如此这般与(比如说)看到事情如此这般之间有一个区别。”(15)塞拉斯所说的区别,正如麦克道尔所解读的,就是“通过知觉获得的知识不是推理的”(16)。第二点理由来自认知科学。认知科学的研究表明,知觉模块具有认知上的独立性,它们不受认知系统的严格约束。(17)所以知觉经验有时会违反认知者信念系统的证据要求。例如,在“瀑布错觉”中,我们会看到瀑布旁的一棵树既动又不动。知觉模块的独立性表明,知觉经验与知觉信念通常并不具有全人层面上的推理关系。知觉模块是“推理上不透明的”,我们无法推导出知觉信念,因为知觉信念压根儿就不是我们“做”出来的,它就像打喷嚏或消化一样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是自发地产生的。(18) 现在让我们先承认,有些知觉辩护是非推理的。也就是说,有一些知觉经验对知觉信念的辩护并不涉及全人层面的推理。鉴于信念对信念的辩护是推理的,于是我们马上就可得出,有一些知觉经验对知觉信念的辩护并不依赖于对其他信念的辩护。这样的辩护,我们称其为直接辩护(immediate justification);反之则为间接辩护。请注意,直接辩护反映的是认识论的性质,即一个信念所受的是何种类型的认知支持。这并不排除,认知者需要一大堆信念以形成或持有某个信念。因此,直接辩护与信念整体论并不冲突。另外,直接辩护可以是认知上过决定的。也就是说,对同一个信念,认知者可以具有直接辩护,还可以具有独立的间接辩护。所以直接辩护的概念是很宽容的,它可以忍受多种针对基础主义的攻击。 直接辩护的说法为经验论提供了支持。经验论认为,知觉经验是知识的最终来源。假如知觉辩护是直接的,那么知觉经验不但可以为其他知识主张提供辩护,而且它本身无需辩护。这相当于说,知觉经验构成了知识辩护的源泉,是“认识论的不动的推动者”(19)。这个论断乍听起来有些夸张,实际上却很符合常识。常识告诉我们,经验是不需要辩护的,因此我们不会对别人说:“你怎么敢具有那样的经验?你有什么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因一个人经历某种经验而同情他,但不会因此而责备他。信念和思想刚好相反,所以它们需要辩护。但经验不同,无论是从权利还是义务的角度看,它都是免于辩护的。 除了常识,还有另外的理由来支持直接辩护。一个很好的理由是认识论中著名的无穷后退问题。无穷后退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信念在辩护其他信念时自身也需得到辩护。假如对信念的辩护总是依赖于对其他信念的辩护,就会导致无穷后退。但是,直接辩护不依赖于对其他信念的辩护,所以,辩护后退到这里就终止了。 另一个重要理由来自内省信念的辩护。日常经验告诉我们,内省信念的辩护是直接的。假设你感到疼痛,你就得到辩护地相信自己疼痛。你对自己疼痛的信念的辩护是不依赖其他信念的,只要你处于疼痛状态就够了。这表明,至少存在一种类型的直接辩护,即知觉经验对内省信念的辩护。在这一点上,所予论是对的。与所予论不同,我们认为知觉经验对关于世界的知觉信念的辩护也是直接的。因此,我们寻求的是一个统一的解释。 三、知觉经验的表征内容与现象特征 我们已经对知觉认识论有了一些认识,我们知道,知觉辩护至少有一些是非推理的,并且是直接的。然而,非推理和直接性反映的只是辩护的结构。我们仍然不清楚是什么使得知觉经验能够为知觉信念提供直接辩护?这个问题的确很关键。我想正是因为这个问题,信念论才值得我们认真去对待。实际上,唐热风对信念论的论证就是从这个问题切入的。唐热风之所以会认为,“我们所未相信的东西是无法辩护我们所要相信的东西的”(20),是因为她觉得,如果不是这样,辩护者的辩护力来源就是有问题的。 我在一篇与唐热风商榷的文章中援引了麦克道尔的观点来回答知觉经验的辩护力来源问题。我的回答可概括为两点。第一,知觉经验通过向知觉信念移交概念内容的方式辩护知觉信念。第二,具有特定内容的知觉经验会“邀请”认知者对其内容采取相信的态度。(21)我得承认,上述回答是不完整的。首先,它只是概念论的。其次,“邀请”只是个隐喻,并非实质性回答。现在我打算给个较为完整的回答。 我始终认为,移交概念内容只是知觉辩护的一种方式,即概念论所认可的方式。根据概念论,知觉经验的内容完全是概念的,因而在知觉辩护中,“经验判断并不引入一种新的内容,而不过是认可它以之为基础的经验已经拥有的概念内容,或其中的一部分”(22)。由于概念内容是可表达的,所以认知者可以说出自己的理由。但是,说出理由并不是辩护的必要条件。小孩可以和我们一样形成知觉信念,但当我们问他为何持有这个信念时,他却不一定说得出来。难道他的知觉信念就没有合理性?再比如,熟手在特定情境中可以熟练地做出常人所不能做的工作,但当你问他具体是怎么做时,他却不一定能说出来,即使当他一边做时你问他也是如此。然则熟手操作期间所形成的知觉信念就没有合理性吗?不!认知者不能展示他的知觉信念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他的知觉信念就没有合理性。很多情况下,认知者只要处于知觉经验状态就可以了,他的知觉经验可以使得他的知觉信念合理,因为知觉经验是可以信赖的。作为有感知能力的生物,我们被设计成这个样子,以至于在正常情况下我们的感官能正确地将周围环境的信息传达给我们。因此,知觉经验可以使知觉信念得到辩护。事实上,像中文“美化”“绿化”等词一样的使动用法才是“justify”的本义。但是,移交概念内容的说法并不能涵盖此用法。 实际上,移交内容的说法整个就是有问题的。问题就在于,内省信念的辩护不能用它来解释。在辩护内省信念时,经验内容是不起作用的。假如知觉经验的内容是p,那么相应的内省信念的内容就是“我感知到p”。在前者到后者的转换中,内容p是可消去的。因此,内容对知觉辩护的统一解释来说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内容关系只能刻画命题辩护。但是,我们需要解释的是信念辩护。 上述分析表明,对知觉辩护进行统一解释需要援引内容以外的要素。这让我们想到现象特征,因为现象特征是知觉经验除表征内容外的另一个标志性特征。现象特征是知觉经验所呈现出来的“像是什么”(what it is like to be)的方面。例如,我看到一棵树,我会对树叶的酽绿、树芽的嫩黄有一种像是什么的质感。这种质感就是现象特征。现象特征通常是强烈的,它使得我们对经验所呈现的东西有一种就在那儿的感觉。日出的美丽、花朵的鲜艳,这一切在我看来都是那么的真切,我不禁为它们所深深吸引。当然,我也可以想象上述情景,但其中的细节却模糊起来。休谟说得好,“最生动活泼的思想还是抵不上最迟钝的感觉”(23)。在思想中,“像是什么的东西就好像是滤净了一样”(24)。所以思想不同于经验。经验所具有的现象特征使得它具有一种“效力性”(forcefullness):它能将事态表征成实际发生的样子。(25) 那么,知觉经验的辩护效力会不会来自它的现象特征?有理由这样认为。盲视现象就是一个例证。一些脑部纹状皮层受损的病人看不到他“盲视”区域内的物体,但这类病人在被迫进行选择时会表现出高度可靠的分辨能力。假如我们要他猜测所呈现的物体是X还是Y,他的回答往往很准确。当盲视病人遇到盲视区域内的障碍物时,他几乎能和正常人一样绕开它。对此的解释是,盲视病人的知觉系统对他盲视区域的刺激进行了表征和处理,但却没能将之提升为有意识的经验。(26)在盲视情形中,病人的知觉信息对他关于盲视区域的刺激的信念提供了辩护吗?不。盲视病人根本就不是在知觉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关于盲视区域的刺激的信念的。他在受迫实验中所做的报告纯粹是猜测,连他自己都会对猜测的结果感到吃惊。 盲视情形很像邦约尔所构想的千里眼思想实验。诺曼是一个具有可靠千里眼能力的人,但他却不知道自己有此能力。有一天,诺曼突然产生一个信念:总统就在纽约市。这个信念源于他的千里眼能力,当然是真的。可是,诺曼的信念却未得到辩护,因为从他的视角看并没有什么东西可起辩护作用。(27) 对盲视情形与千里眼思想实验应用穆勒五法中的差异法,我们就可得出,知觉辩护的效力来自它的现象特征。那些自称为独断论者(perceptual dogmatist)以及现象保守论者(phenomenal conservatist)的人就是这么认为的。例如,普赖尔(James Pryor)就说:“我的观点是,知觉经验因其具有知觉现象学而具有独断论者所说的那种认知效力。我认为知觉经验有一种独特的现象学:感到要对所给予的命题断言为真。当一个心理片断将它的内容表征得你经历它你就可以断定那个内容得到了实现时,那种现象学就出现了。……我的观点是,知觉辩护源自那种现象学。”(28)根据现象保守论,“一个人具有辩护地相信p当且仅当他凭借具有现象经验而具有可击败的辩护去相信p,并且他的现象经验看起来像是p,并且他的可击败的辩护并未被任何相冲突的表象(seemings)击败”(29)。在独断论者和现象保守论者看来,现象特征是知觉经验中不同于表征内容的要素,它单独构成了知觉辩护的效力来源。 我部分地赞同独断论和现象保守论。它们值得肯定的地方是给了现象学恰当的认识论地位。在认识论中,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以感觉材料为代表的一种观点将经验的辩护效力归于现象特征。以塞拉斯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验的辩护效力来源于它的命题内容。这两种观点其实有一个共同的预设,即关于心理性质的分离主义。根据分离主义,心理性质分为意向性和现象性两个基本范畴。(30)虽然两种性质有时为一种复杂的心理状态所同时具有,但它们实际上是可分离的,剥离其中一方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存在。里德(Thomas Reid)和塞拉斯是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但是,稍加思考就会发现,分离主义是不自然的。既然意向性和现象性是可分离的,为何知觉经验总是具有这两种性质?特别是,假如现象学没有任何认识论地位,那它为什么会在我们的精神生活中占据那么突出的地位? 近来心灵哲学中出现了一种反分离主义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意向性和现象性存在某种必然联系。这种联系,在意向性优先理论看来,或者是同一,或者是现象性随附于意向性;在现象性优先理论看来,或者是意向性潜在地依赖于现象性,或者是现象性“从构成上”决定意向性。特别地,一些持后一种观点的人提出了现象内容(phenomenal content)的概念。据说,现象内容是由现象特征确定的表征内容。(31)现象内容有两个典型特征:窄性(narrowness)与主观性。现象内容之所以是窄的,是因为现象特征是由独立于外部环境的个体性质决定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孪生地球或缸中脑世界中有我们如此这般的复制品,以至于他们拥有与我们完全一样的现象学。所以现象特征是窄的,从而它所确定的内容也是窄的。现象内容之所以是主观的,是因为“现象特征不仅表现出像是什么,而且总是对主体表现出像是什么”(32)。 我是赞同反分离主义的,但我对现象内容的还原论解释持怀疑态度。在还原论解释那里,现象内容必定是窄的。可是,如果辩护效力的最终来源是窄的,那么,经验知识所需要的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就始终得不到保证。这样一种认识论,正如外在主义所指出的,注定会陷入怀疑论的泥淖而不能自拔。真正的辩护,其效力来源必定已经保证了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所以,现象内容要称得上辩护的效力来源,它必定是宽的,也就是说,它必定在构成上涉及外部事物及其性质。既然现象特征是窄的,那么宽内容就不能还原为现象特征,因而就不能将现象内容理解为由现象特征确定的内容。毋宁说,它是表征内容与现象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就像水是氢与氧相结合的产物一样。在这样的结合中,两种成分虽然是可分的,但是,它们一旦分开,结合物也就不成其为结合物。所以现象内容是不可还原的。 有了现象内容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对知觉辩护给出一个统一的解释了。这个解释可概括为如下图式: (1)知觉防御的直接性与不准确性_盲视论文
知觉防御的直接性与不准确性_盲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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