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做市商制度及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借鉴_做市商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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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来源于柜台市场组织交易方式,最早的雏形是英国的股票批发商。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由于证券的种类过于繁多,大量的证券因为不符合证交所上市的条件需要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时证券商要垫出一笔资金以蓄存它为之做市的证券,并承诺维持这种证券的不中断连续交易,然后挂出牌价,投资者可以根据做市商的报价向做市商买卖证券,做市商则通过买卖的差价来获利,这就是“做市”的含义,这种交易制度称作“做市商制度”,主要有以下优点

1、维持市场供求平衡以稳定市场。

市场的不稳定表现在价格的大起大伏,而价格的大起大伏又是由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起的,当市场买量远大于卖量时或是市场卖量远大于买量时,价格会因买卖力量相差很大而发生异常波动,这就会使投资者产生错误的预期,为维持市场供求平衡,做市商会卖出其证券存量以增加市场供给来平抑买盘,或是用自己的资金大量买进证券以增加其证券存量来平抑卖盘,当市场买卖量基本保持平衡时,做市商向公众买进后随之卖出,其证券存量基本保持不变。做市商通过改变(减少或增加)其证券存量维持了市场供求平衡,维持了市场价格稳定,从而达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2、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在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对于某一证券而言,在一段时间内购买者和出售者未必是均衡的,当不均衡时,做市商就通过自己的中性买卖行为来中和这种暂时的买卖失衡,对于证券市场而言,这是一种加速市场均衡的行为。在证券市场运行的过程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某一证券的最低卖出价格要高于该证券的最高卖出价格很多,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成交,这无疑是对市场效率的一种损伤,而在有做市商参与的情况下,做市商就可以以较为适中的价格出售该证券,虽然这样证券的价格仍会产生一定的波动,但是由此得到的结果是成交变的活跃和交易者的相对满足。由于做市商的存在,就不会出现有投资者想买股票买不到,想卖无人接手的情况出现,因此也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3、防止操纵市场证券价格。

这里我觉得有必要区别一下做市商和“庄家”这两个不同概念。在我国,人们通常说的股市庄家,是指我国股市暗中进行投机炒作的机构,庄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其他手段尽可能造成股价大幅波动,取得个股的垄断价格,以取得巨额利润;而从前文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做市商是在法律的监督与许可下,维持股价平稳与活跃,具有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作用,因此做市商和“庄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二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梁定邦)。

由于做市商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并蓄存了大量证券,这使得欲操纵市场者难以操纵证券价格,因为如果他们想打压证券价格以进货,做市商会大量买进证券以抑制价格大跌,如果他们想拉高证券价格以出货,做市商会大量卖出证券以抑制价格大涨,从而使欲操纵市场者操纵证券价格的目的难以实现。

4、做市商制度有利于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性。

信息不对称是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瓶颈,这在投机气氛浓重的我国证券市场表现的尤为突出。如何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做市商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远大于普通投资者,他们可以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信息来源进行各方面的汇总分析,致使在客观上提高了市场信息的公开性。美国的NASDAQ市场正是因为做市商制度的存在才使得投资者敢于对自己不了解的公司进行投资。

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借鉴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情况看,呈现以下特点:交易活跃,换手率高,交易笔数大,每笔交易金额较小;小盘股交易相对活跃;买卖价差相对较小。我国证券市场不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但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建立做市商制度可以防止操纵市场证券价格、稳定市场,并有利于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性,而这些正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做市商制度应当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逐步试点,进行推广。

目前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证券法规尚未涉及到这些内容,甚至现在引入做市商制度还会与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有所冲突。

2、缺乏便捷、交易成本低廉的融资市场。目前中国的法律对券商融资进行了严格限制,融券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允许,虽然近期国家发布了《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办法》,但因所涉范围小,并且在质押期限、贷款比例上的规定非常严格,结果造成融资仍是一个难题。表现为:(1)同业拆借期限品种太少,没有期限较长的拆借品种,而券商做市是要持续进行的,它对资金调度的灵活性要求高,做市商对资金期限的需求也是有长有短的。(2)债券回购市场不统一,券商回购业务与银行间回购业务是分割的,整个回购市场没有统一的中央清算机构,回购市场交易量与交易规模不大,券商很难利用回购市场调度资金。(3)银行短期信贷市场尚未对券商开放。增强券商的综合实力,开辟更多的融资途径。所以说,为券商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增强其综合实力,是推行做市商制度的重要一环。

3、必须增强券商的守法和自律意识,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4、需要建立一只强大的证券中介队伍。引入做市商制度,对券商规模、实力与业务人才配备的要求较高。

5、观念上的转变。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引导投资者区别做市商和现在的“庄家”的概念,认识到引入做市商制度所带来流通性同投机活跃是不同的,如果投资者不能接受这一观念上的转变,则做市商制度是很难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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