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反倾销措施能否改善中国企业绩效?——以化工产品“双酚A”案件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为例论文,化工产品论文,绩效论文,案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鉴于中国市场的巨大规模以及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部分国外企业采用不正当的市场倾销手段,大力排挤与之竞争的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从而给中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鉴于此种情况,中国政府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这些法规开启了中国主动合理利用WTO规则捍卫和维护中国进口竞争性企业正当权益的新进程。统计数据表明①,自1997年发起第一宗对外反倾销案例起至2012年,中国共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197起,无论从案件发起数量还是从案件增速来看,均以化工业为最。由此,对外反倾销措施对中国进口竞争性企业的实际救济效果到底如何?即这一措施能否切实改善中国受保护企业绩效则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异质性企业视角出发,选取了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例数据库中的典型行业——化工业的“双酚A”②企业作为切入点对该问题进行定量分析,以期为中国政府在WTO体系内通过反倾销措施寻求保护国内受损企业的理论和实证依据,并对中国政府建立相应的对外反倾销发起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一国政府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进口竞争性企业免受国外倾销产品的损害,因此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效果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方向主要聚焦在反倾销措施对产业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救济效果上,研究成果多为肯定性且主要侧重于单一指标方面。首先,在产业层面上,如Konings和Vandenbussche(2005)研究发现除非存在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反倾销措施明显改善提高了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的利润。丛海彬和邹德玲(2007)以及公强和伍楠林(2008)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可以刺激国内产品的价格与生产量的快速反弹。其次,与之前以具体涉案产品数据和相关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中观产业层面数据为基础的研究不同,近年来,随着“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这一研究方向的兴起,使得以相关进口竞争性产业的微观企业层面数据为基础的研究开始成为这一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值得关注的是其研究结果与产业层面的研究结果却不尽相同。典型的如,Konings和Vandenbussche(2008)选用欧盟1993~2003年间的4799家涉案企业数据及8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受反倾销保护的国内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小幅提升;低劳动生产率企业的生产率有所提高,高劳动生产率企业的生产率却下降了。此后,Konings和Vandenbussche(2009)研究发现反倾销措施虽然刺激了法国企业的出口,但总体上却降低了法国出口企业的生产率。得出类似结论的还有Pierce(2009),其发现对国外征收反倾销税不仅降低了企业生产率,而且减缓了资源从低生产率企业向高生产率企业的流动速度。
综上所述,当前,反倾销领域的研究重心已经从最初针对涉案产品贸易和国内受保护产业,拓展深入到这些产业内的异质性微观企业。尽管研究愈来愈接近这一政策力图保护的最终目标,但是由于该领域的这一最新方向发展时日尚短,现有研究还存在明显不足,突出表现为:(1)研究对象仅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即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和类型不多;(2)研究重点仅关注于企业总体绩效中的单一指标,而忽略了对企业的考量应该是其绩效的各个方面;(3)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产业层面,并未过多涉及企业层面;部分研究即使涉及企业层面,却笼统包含了所有涉案产品即众多相关行业企业的研究,对具体行业企业的影响不得而知。对于定量研究而言,测度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而产业数据是通过企业数据加总而得,因此无法准确评估反倾销措施对受保护产业内的微观企业绩效的影响。
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将企业异质性引入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研究领域,采用大样本企业数据、从微观层面深入考察对外反倾销措施对中国受保护产业内异质性企业绩效的影响效果。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1)与该领域的最新研究相比,一方面,本文所研究的中国不仅是发展中大国,而且其正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以其为研究对象无疑可以为这一前沿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典型发展中国家实例,进而丰富这一领域研究的国家类型样本库;另一方面,就反倾销措施对受保护企业的救济效果而言,本文对企业的考察不仅包括“劳动生产率”指标,而且还包括成本、利润率等指标在内的企业整体绩效状况。(2)与已有针对中国的相关研究相比,本文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受保护产业内的微观企业层面,在考虑企业异质性前提下选取具体产品“双酚A”定量分析反倾销对受保护企业的实际救济效果。(3)在定量分析方法的选择上,鉴于所采用的受保护企业数据本质上属于非随机样本数据,本文选择“倾向评分匹配法”(PSM方法)解决利用此类数据定量评估反倾销政策的救济效果时存在的“反事实问题”,以期大幅度提高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此外,本文的分析过程和计量方法对其他行业受保护产品的研究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研究方法、变量选取与样本数据描述
(一)研究方法描述
本文采用的估计方法为倾向性指数匹配方法(PSM方法)中的Kernel倾向评分匹配估计。这种方法属于非参数方法,对于实验组中的每个个体,对照组中的所有个体通过加权平均产生一个能够与之配对的个体,两者再进行配对比较。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法,原因在于在非实验状态下,由于自选择问题③而导致两组变量性质存在系统性差异。
要消除这种系统性差异就必须将实验组与对照组变量调整到相同的状态。基于此,本文建立一个与接受反倾销措施保护的实验组企业在接受反倾销措施之前的主要特征尽可能相似的没有接受反倾销措施保护的对照组,然后将实验组数据与对照组数据逐一匹配。至此,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近似替代实验组的“反事实情形”,并对实验组企业接受反倾销措施保护后两组企业之间企业绩效的差异进行比较,最后确定反倾销措施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本文这些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企业与没有受到保护的企业可能的潜在状态即ATT的区别可表示为:
第二,共同支持条件,即假定条件为给定的控制变量X,符合该特征的个体既有可能存在于实验组中,也有可能存在于对照组中,可以写作:
(二)变量说明
实验组与对照组的界定:本文选取的实验组为在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生产“双酚A”产品且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的所有企业(行业代码为“2614”);对照组为在同行业内,不生产“双酚A”产品但生产相近产品的所有企业(行业代码以“26”开头的其他企业,但不包括“2614”)。
匹配变量的界定:由于倾向评分指数方法是以“独立性假设条件”为基础的,而“独立性假设条件”要求所有的匹配变量都要独立于所进行的反倾销措施。基于此原则,我们选择了几类匹配变量来得到:被调查企业的人均工资、研发密集度、资产总计、负债总计(见表1)。
结果变量的界定:本文采用了六个结果变量,对企业绩效指标从劳动生产率、成本以及利润率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其中生产率指标一个、成本指标一个、利润率指标三个、企业举债经营能力指标一个(见表1)。
(三)样本数据描述
根据全球反倾销数据库中中国对外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化工行业诉讼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80%左右。因此,本文选取了2006年中国针对韩国、日本、中国台湾、新加坡发起的典型领域的化工产品“双酚A”案例进行分析。在中国,“双酚A”产业起步晚、规模小,生产装置的局限和生产工艺的落后导致巨大的国内供需缺口,进而导致“双酚A”产品的进口量快速增长。在调查期内“双酚A”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40%以上并持续呈上升趋势。由于“双酚A”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其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起主导作用,压低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维护国内“双酚A”市场贸易秩序,保持国内“双酚A”产业的正常发展,中国商务部2007年第24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税则号列:2907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本文所用的中国对外反倾销涉案产品统计来自Chad P.Bown创建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中国进口竞争性化工企业数据来自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④。由于工业企业数据库的统计对象是产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所以该数据库样本区间内每年都会有部分企业进入或退出该库。为避免数据统计差异,本文实证检验分为两步:匹配平衡性检验和样本稳定性分析。
首先,本文选取2005~2008年间一直存在于数据库的生产“双酚A”的企业为样本。由于本文采用的方法是倾向性匹配方法,在检验反倾销措施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需考察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当年即2006年起到2008年的企业绩效情况。所以本文的考察期是2006~2008年。以2005年的数据作为匹配变量,经过筛选,选取2006年考察企业7891家、2007年考察企业7862家、2008年考察企业7873家进行回归分析。筛选的标准会导致三年中每年的样本数量不相同,当匹配变量“人均工资”、“研发密集度”、“资产总计”、“负债总计”这些指标中有数据缺失或在运算中得出不合理值时,这部分企业均会被直接从样本库中剔除。
其次,考虑到数据库企业不稳定的状况,为验证本文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又分别选取2005~2006年、2005~2007年、2005~2008年三个样本组分别考察反倾销措施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考察期同样为2006~2008年。匹配变量仍然选取2005年数据。经过筛选,选取2006年考察企业13527家、2007年考察企业12342家、2008年考察企业8259家进行实证检验。⑤
表2列出了2006~2008年一直存在的企业的结果变量描述性统计情况。由于每年都会有企业进入或退出中国企业数据库,所以每年的实验组和对照组样本数据都会有所浮动。实验组数据是指接受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企业,而对照组数据是指未受到反倾销保护的企业。由表2可知,在2006~2008年中,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均值、标准差基本无异,数据的稳定性较好。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匹配平衡性检验与结果描述
为验证匹配后受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企业与未受保护的企业在匹配变量上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首先需要对匹配变量进行匹配平衡性检验(见表3)。
表3列出了连续三年的反倾销措施与对应企业基于各匹配变量的匹配平衡检验结果。由表中各项P值可知,在匹配后,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企业和未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企业在人均工资、研发密集度、资产总计、负债总计等方面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且由各匹配变量的标准偏差计算结果可知,匹配后各匹配变量的标准偏差绝对值即
均显著小于20⑥,另外这三年匹配后的数据平衡性检验结果基本一致,因此可说明此模型同时满足独立性假设条件和共同支持条件,Knernel方法配对可靠。
在匹配平衡性检验通过的前提下,下一步需要估计Kernel倾向评分匹配的结果。
表4考察的是反倾销措施对双酚A行业2006~2008年间一直存在的在位企业的作用效果,我们分别从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四个方面考察反倾销措施对在位企业绩效(即结果变量)的影响。总体而言:(1)反倾销措施的发起、初裁、终裁阶段(2006~2008年)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显著且基本一致。说明反倾销措施自发起之时就已对企业绩效产生了明显的作用并一直持续到终裁阶段之后。(2)反倾销措施对企业利润率中的总资产回报率(rota)、资产收益率(assincome)的影响较大,其次为资产负债率(assdebt),这表明反倾销措施确实显著提升了“双酚A”行业内在位企业的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3)虽然反倾销措施对工业企业成本(lncost)和劳动生产率(lnlp)的影响相对较弱,但是显著性却很高,这表明反倾销措施对这类企业的这两方面绩效指标的正向影响确实存在。
(二)实证结果分析
总体而言,反倾销措施的发起效应和初裁效应对“双酚A”行业企业绩效的影响是很显著的,具体体现在反倾销措施同时提升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成本、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四个方面(见表4)。
对于劳动生产率而言,反倾销措施对本国“双酚A”行业内进口竞争性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效应。由于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裁,部分国外企业会退出中国市场,其释放出的市场份额会被国内部分具有实力的在位企业迅速抢占,这部分国内企业必定会增加产量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提升企业的工业销售产值。虽然企业的劳动力投入也会相应增加,但是由于产值的增加幅度远大于劳动力投入,因此在位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会整体提升。
在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的同时,工业企业成本也有一定程度的上升。工业企业成本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工成本支出,另一方面是企业中间品的投入支出。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的国内企业在恢复正常运作时,需要增加人工和原材料的投入,以进一步满足扩张的市场需求。即,工业企业成本的上升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企业的保护作用在提升了生产率的同时也必然使得企业的工业企业成本整体增加。
关于利润方面,本文选取了总资产回报率、资产收益率和营业利润率三个指标。实证结果表明,反倾销措施的保护对相关企业的总资产回报率和资产收益率(即企业的运营效益和资产利用方面)的影响是积极的,而对企业的营业利润率影响却并不显著。由总资产回报率的定义可知(见表1),其影响因素有利润总额、利息和资产总额。一般来说,短期内资产总额不会发生很大变化,而利润总额和利息会因劳动生产率和销售产值等相关指标的提升而提升;同时由于净利润是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之后所得,因此随着利润总额的上升,企业的净利润也随之上升。所以,上述定量分析结果表明,总资产回报率和资产收益率均由于受到了反倾销措施的正面影响而显著提升。一般而言,在财务分析中,一个企业的盈利状况不能仅限于单一指标的分析,而应该全面并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除了短期的利润指标外,长期内,优质的资产运作能力可以反映一个企业的整体实力,也是决定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鉴于此,尽管营业利润率指标不显著,但是从企业盈利能力的全面状况考虑,我们认为反倾销措施在发起和初裁两个阶段确实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盈利能力。而且,结合前面劳动生产率和企业成本两个指标的分析可知,尽管反倾销措施在提升生产率的同时,也直接导致了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但是总体来看,企业的利润水平还是获得了显著的大幅度提升,这表明反倾销措施确实对国内相关企业起到了保护作用,改善了这些企业的绩效。
最后,作为衡量企业负债能力的资产负债率指标也尤为重要。实证结果表明反倾销措施也同时提升了“双酚A”行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的提升从经营者的角度而言,说明企业在权衡预期利润和风险的同时对市场前景的乐观,对利用资本进行经营活动具备一定能力,并从侧面反映了企业经营者对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企业保护效果的积极性心理预期和理性判断。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的实证结果。实证研究表明,反倾销措施的终裁结果虽然也显著提升了劳动生产率、利润率(总资产回报率和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但是与发起阶段和初裁阶段(2006年和2007年)相比,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幅度略高,利润率(总资产回报率和资产收益率)的提升幅度较低,而资产负债率的提升幅度则很高。本文认为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对外反倾销措施在经过发起和初裁两个阶段后,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国内市场形势好转,企业的销售产值提升,直接导致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但是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利润率上升幅度较小,表明与劳动生产率相比企业的生产投入成本可能上升幅度更大⑦。尽管如此,资产负债率的进一步高企则表明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后对未来市场发展还是非常有信心的⑧。
(三)样本稳定性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上述实证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并考虑到选择2006~2008年间持续存在企业作为分析样本规避了在这期间部分企业动态进入或退出产业的客观现实,大幅减少了企业样本数量,因此本文进一步分别选取2005年⑨和2006年同时存在、2005年和2007年同时存在、2005年和2008年同时存在于数据库中的三组样本,重新分析反倾销措施的发起、初裁和终裁效应,同样采用PSM方法进行定量分析,进一步在更大的样本空间内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定性检验。回归结果见表5。
由表5可见,在增加了样本量之后,得出的实证结果与表4的结果基本无异,很好地验证了上述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结合两次实证结果分析,对外反倾销措施显著提升了“双酚A”行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成本、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
总体而言,对外反倾销措施提升了“双酚A”行业企业绩效:在劳动生产率大幅提升的前提下,企业成本也有所提升,但劳动生产率提升幅度远大于成本提升幅度;企业利润率也有一定的提升。对外反倾销措施对于此类企业来说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以2006年中国对韩国、日本、中国台湾、新加坡发起的化工产品“双酚A”反倾销案件为例,采用倾向评分匹配方法(PSM方法)定量考察了对外反倾销对中国进口竞争性企业的实际救济效果。结果表明:第一,在2006~2008年间,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全面提升了企业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成本、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第二,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同时影响了工业企业成本、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提升。总体而言,反倾销措施显著提升了“双酚A”所在化工业企业绩效。另外,本文所研究的方法和结论也可以广泛用于其他行业的实际救济效果研究。只是由于不同行业的特点,结论可能不尽相同。因此细分行业企业研究也为分析现实经济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证依据。
基于本文的结论,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在政府层面上,一方面鉴于对外反倾销措施在改善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方面确实起到了正面作用,因此在政策上我国政府应在WTO框架内积极合理利用反倾销这一有力武器打击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体系。在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中依然存在一些国外企业有机可乘的漏洞,比如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在反规避问题上的笼统表述和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款等等。在立法体系的问题上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中国受损企业的利益。
第二,在行业层面上,从历史数据统计来看,近几年来,化工行业一直是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焦点,预计未来该领域对外反倾销案件将进一步增多。而化工业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化工业自身的特点。一是化工产品在中国市场巨大,加剧了国外企业低价倾销争夺市场份额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二是中国化工企业布局分散且规模较小、总体技术水平偏低、创新能力较弱、产品不能全面满足消费者需求、资产运作能力偏弱等。本文选取的“双酚A”产品在国内仅有几家大型企业生产,其余企业的规模甚小,需严重依赖进口才能满足国内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应该发挥行业协会力量,加强协作,共同抵御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像化工业这种依靠市场选择、技术力量尚未达到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政府可以适当予以扶持,发展一些潜力巨大的企业,而对于那些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应在市场规律下充分竞争,优胜劣汰。加速行业内企业的洗牌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第三,在企业层面上,以“双酚A”为例的反倾销案件显著改善了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的绩效。相关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诉,对低价倾销的产品进口形成遏制作用,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竞争由无序到有序。但是考虑到更广泛的案例中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反倾销措施会使国外被诉企业暂时减少对华出口、甚至彻底退出国内市场,其被迫让出的市场份额很可能大部分被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内原在位企业迅速占领,此时由于缺乏国外企业的强有力竞争,这些在位企业很可能缺乏技术创新、提升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最终增加企业利润率的动力,从而没能充分利用政策所提供的这一宝贵休整时期培育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政府应重视受保护企业的长远发展问题,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措施,通过企业的主动技术创新活动培育和加强研发创新能力,切实提高包括劳动生产率在内的企业绩效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数据来自WTO全球反倾销数据库Statistics on Antidumping(http://people.brandeis.edu/~cbown/global_ad/)。
②双酚A属于苯酚衍生物,既可用来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也可用于生产增塑剂、热稳定剂等精细化工产品。
③所谓的自选择问题是指在统计中用于估计系统参数的数据依赖于从总体中抽取的样本,但所抽取的样本往往不是随机的,因为事件的总体会相当庞大,甚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多数的抽样只能是在研究者所界定的范围和规则内进行,这就可能出现抽样选择的偏差,或是未把相关联的变量放入抽样,或是把不相干的变量放入抽样中。
④具体而言,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统计对象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包括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截至2008年,共收录了中国33万多家工业企业,占中国工业总产值的95%左右,覆盖了中国工业40多个大类,90多个中类,600多个小类,每个企业提供超过上百个变量,是目前国内最为全面和权威的企业层面数据库。
⑤这里两次统计样本数据之所以相差较大,是因为第一组样本数据统计的是2005~2008年一直存在于数据库中的数据,而第二组样本数据统计的是任意两年同时存在于数据库中的数据,如2005年和2006年,2005年和2007年等。所以从统计上来说,第二组数据样本量要大于第一组的样本量。
⑥具体而言,标准偏差值越小,匹配效果越好。但对于标准偏差值大到何种程度可认为匹配效果不好导致倾向评分匹配估计无效,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因此,我们沿用Rosenbaum和Rubin(1985)的观点,认为当匹配变量的标准偏差绝对值大于20时可认为匹配效果不好,Kernel倾向评分匹配估计并非可靠估计。
⑦虽然由于数据所限,我们无法定量分析企业成本指标,但是从2008年的总体情况来看,根据《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8):企业成本与竞争力》,当年中国企业已经进入综合成本上升时期,具体体现为企业面临的环境成本、资源成本、劳动成本等各项运营成本均出现了显著上升。其中典型的是2008年中国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成本上升的促进作用非常显著。
⑧尽管2008年爆发了金融危机,但是由于危机存在一定程度的传递延迟效应,因此国内企业当年受到的影响还比较小。
⑨这里之所以选取以2005年为基期组成三个样本组是为了更好地对比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对结果变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