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超越与自我超越:主体社会实践的价值归宿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客体超越与自我超越:主体社会实践的价值归宿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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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经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P131)这一论述说明,人类社会的发展绝不是预成的,而是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实践活动而生成的过程。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性创造活动,推动着人类社会历史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也实现着自我对现有物质形态的不断超越。

一、主体实践的对象性超越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实际上,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提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产生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2](P131)他还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3](P118-119)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再次指出,从前的一切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陷就是没有看到人的主体性和人的活动的巨大能动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和恩格斯系统地论述了人创造历史的各种重要作用,认为人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精神财富的生产者,同时也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正是人的各种各样的活动才最终促成了社会历史的发生、发展、进步。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虽然是承认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决定论,但它不是机械决定论,而是辩证决定论,它不仅不否认人的能动作用,而且是从人的活动出发和以承认人的能动作用为前提的。

19世纪上半叶,马克思在总结当时政治斗争的实践时就曾指出:“思想从来也不能超出旧世界秩序的范围: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只能超出旧世界秩序的思想范围。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4](P152)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思维的超越只有上升到使用实践力量的人的实践活动,实现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才能真正创造出一个超出事物现实、更适合于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新的世界,从而一步步地实现历史的超越。

社会主体对自然客体的超越是通过劳动对自然客体的改造和影响来实现的。人类的实践首先改变了自然界的存在方式,通过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使先前以非客体方式存在的自然,此时以客体方式存在着。同时,人类的实践还对客体自然界施加自身的影响,改变其存在的状态,使自然物质以越来越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形式实现自身的变化和发展,也就是使自然的人化程度不断加深。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自然物质占有的深度和广度也在逐渐加深和扩展。因此,在唯物史观看来,它所面临的自然界已经是打上了人类活动烙印的、被人类实践活动改造着的自然界了。自然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为一代又一代的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能动地改造着。与自然客体的先在性、自在性相区别,社会历史客体具有一种自为性。这就是说,社会历史客体不是先于人类社会存在的外在于人的东西,相反,它是内在于人类及其实践活动的,即它的存在根据是由人和人的实践活动赋予的。

没有人类及其能动的实践活动,就根本不会有社会历史客体的产生、运动和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就是这样。生产力是人们在向自然界索取物质生活资料的自主活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改造自然的能力。社会与自然界的矛盾构成一种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力,要求人们必须把自然界作为劳动对象纳入生产过程,使自然界和社会的矛盾首先转化为生产力内部人与物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推动着劳动者去改进和革新旧的劳动资料,创造出新的生产工具,不断改进、扩展劳动对象,而新的劳动工具的出现和劳动对象的被利用又影射到主体自身,造就出一批新型的劳动者。这样,人与物双方不断促进、循环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生产力,推动了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生产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人们在征服自然的自主活动过程中,又必然创造出相应的“个人之间进行交往的条件”,也就是交往形式,其中包括劳动生产的进行方式(狭义上的生产方式)及与此相应的所有制形式。“这些不同的条件,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变成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由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5](P123-124)至于上层建筑,特别是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更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而意识形态也是现实的人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反射”、“反响”和“必然升华物”。[6](P71-73)不仅阶级和阶级的统治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现实的人的物质生活状况的产物,统治阶级的国家和意识形态,同样也是随着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可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历史客体,都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也只能体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基本矛盾,也同样内在于人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说:“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7](P95)人把自然和社会作为自己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又把自身作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因为支配人类生活的客观必然性,除了自然和历史必然性之外,还有人自身的必然性,人要做自然和社会的主人,也要做自身的主人。毛泽东早就指出:“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所谓被改造的客观世界,其中包括了一切反对改造的人们”。[8](P296)晚年,他在谈到必然与自由、奴隶与主人的关系时说:“人类同时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奴隶,又是它们的主人。这是因为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人类社会、人类本身(即人的身体)都是永远认识不完全的。”[9](P846)毛泽东虽然没有指出人类是自身的奴隶和主人,但他明确地把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概括为自然界(客观物质世界)、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三大类是十分正确的。因而,人面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三种基本关系,人既是自然、社会和自身的奴隶,又是自然、社会和自身的主人。一个真正自由的人,既是自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也是自身的主人。

二、主体在对象性超越实践中实现自我超越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逻辑分析来看,人的认识和改造对象首先是外部世界,随着社会和自身的发展又逐渐把自身作为实践活动的对象。一方面,人要同自然打交道,也要同人打交道,需要认识人和改造人;另一方面,主体和客体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人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是同自身息息相关、且受自身制约的。不认识自身、不改造自身、不提高自身的本质力量,就不可能有效地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可见,人把视线从外部转向自身是认识深化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事实上,“认识你自己”——古希腊的这一格言表明,人类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认识自身,并向人们普遍提出了认识自己的任务。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重申了这个观点。从古人的“反省自己”、“自知之明”,到马克思的“复现自己”、“直观自身”,都表明人早已把自身作为认识的对象了。自我改造、自我批评、自我康复、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解放意味着人类自觉地把自己作为改造的对象,并在实践中积累了改造自身的丰富经验。没有人类自觉地对自身的认识与改造,没有自我意识的发展和自我改造能力的提高,人类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水平。因此,人不只是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表现和证明自身的本质力量;而且也在改造自身的实践中,在处理人与自身的关系中表现和证明自身的本质力量。人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既塑造着一个属人的外部世界,又塑造着一个属人的自我世界。

唯物史观的创立同马克思对人自身本质的科学认识是密切联系着的。它决不是“人学空场”,而是人对自身认识的飞跃。无疑,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包含着对人自身的认识,社会客体包含着人自身。同时,主体对社会的改造离不开对人的改造,没有对人的改造,就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改造。人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与体现者,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对人的改造,既不能改变现存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也不能创立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从这一点上说,对社会的改造也包含着对人自身的改造。但是,人们在改造人自身时,侧重于改造人的社会本质与社会属性。人们对社会的改造并非完全等同于对自身的改造,也不能代替人的自我改造。因此,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双向性的改造、创造活动,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同时也改造着自身。马克思早在“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曾指出,环境的改变、人的活动的改变和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指出,无产阶级“在革命活动中,在改变环境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10](P234)毛泽东在谈到“人人需要改造”时指出:“工人阶级要在阶级斗争中和向自然界的斗争中改造整个社会,同时也就改造自己。”[11](P777)人是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实践斗争中改造自身的。马克思将人(无产阶级为代表)的自我改造实践的最高目标确定为人的全面发展,并将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与自由发展写在了共产主义的旗帜上。

社会主体对自身的改造,即主体的全面发展,主要体现为主体的自我超越:主体的观念超越和实践超越。主体的观念的超越又可称为人类思维的超越性或意识的超越性,它是指历史主体能够观念地认识客体,并观念地改造、创造历史客体。思维和意识是人类所特有的根本属性。人类通过自身能动的意识活动,在观念中反映世界并勾勒出一幅幅更为美好的未来世界图景,在思维中实现对现实世界的超越。思维的超越性突出地表现在实践目的观念地存在上。实践目的观念地存在说明,意识的能动性不仅表现在认识的主观形式和观念地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方面,而且更重要的还表现在观念的超前性上。实践目的与一般的认识不同,它虽然也反映着客体,但它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所发生的对客体的批判的、否定的反映,它不是一般地反映客体的现存状态,而是依据主体需要指向客体所应当存在的状态,代表适合于主体需求的“应然存在”,在本质上它是以观念形式表现出来的理想性存在,它是对实践结果的超前反映,是对实践对象进行观念改造的结果。因此,目的本身就包含了超越客体的机制。实践过程就是把在目的中发生的主观对客体的超越转化为现实的过程。主体对对象世界的观念的超越并不是现实的超越,要把这种超越变成现实,只有通过实践。主体实践活动的超越性以实践的能动创造性为根据。实践创造性是人类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人的创造性来源于人的需要。因为,人的需要是人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因而是人的全部生命活动的动力和根据。而人的需要的多层次、多方面又决定了人们要从事多种创造活动,人们的需要的不断满足又推动人们永不停止地进行创造活动。可见,主体的实践创造过程就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就是主体通过积极的创造性活动,根据自己的理想创造着世界上原本没有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从而实现着对人类自身的超越。

首先,社会主体对自身的超越表现为主体实践活动对主观世界的改造。人的智力、意志力、科学文化水平以及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不是先天固有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历史的产物。随着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人类不断积累新资料和新经验,逐步提高了自己的科学文化水平。社会实践水平的发展也使人类的思维能力得到不断提高。人们正是在实践中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才逐渐变得聪明起来,逐步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认识能力的提高离不开人的实践活动,人的意志力、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同样离不开主体的实践活动。这就是说,人们的意志和思想道德素质正是在不断的实践活动中得到修炼的。

其次,社会主体对自身的超越表现为对主体活动方式的改造。人们的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总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着。活动方式不同,表明主体对自然和社会实践掌握的水平和深度不同,进而也反映了主体自身发展的状况。马克思指出:“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12](P68)人的实践活动是主体的活动,但是,这种活动一旦实现出来以后就成为一种客观的过程呈现在主体面前,成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新的、特殊的客体。活动方式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样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

再次,社会主体对自身活动方式的超越集中表现在劳动工具的改进上。工具是由人的身外的自然物构成的,是人类自身的自然器官的延长。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就必须不停地向自然界索取物质生活资料,不停地同自然界进行能量和物质交换,这就决定了人们必须不停地改进劳动工具,以解决人和物之间的矛盾。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中,他们“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这样,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13](P202-203)随着人类改造自然活动的深入,便有更多的自然物本身成为人的活动的器官,人类实践的活动方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因此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社会实践类同于生产实践,其活动方式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同样实现着自身的历史超越。正是由于人类新的活动方式总是超越过去的活动方式,才构成了人类主体特有的自我超越。现实的人在对现实存在的对象世界超越的同时,也实现着对自身的不断超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表现为对象性超越与人自我超越的辩证统一。

三、主体的创造性实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源泉

唯物史观始终强调,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正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民群众既是创造社会历史的主体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能否坚持群众史观,不仅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而且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依靠力量。“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1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两种力量:一是个体的活力,二是群体的合力。重视个体的活力,就是要让每个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都能得到充分发挥。要使和谐社会充满活力,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重视群体的合力,就是要使整个社会要具有向心力、凝聚力和整合力。要使和谐社会增强整合力,我们必须依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紧紧把握我国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作出科学判断: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我们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造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只有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局面,才能集聚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

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应该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受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15]一个党只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任务,也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中国共产党八十多年的历史表明,无论是战争年代浴血奋战推翻“三座大山”,无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还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新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分配方式多样化,客观上要求执政党必须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高度出发,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要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群众的利益,又要代表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的利益,努力使全体人民都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既要代表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代表困难群众的利益,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既要实现好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又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努力实现这三种利益的有机统一。高度重视和正确调整社会利益格局,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的,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马克思、恩格斯曾把唯物史观界定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16](P241)人民群众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主体、价值主体,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主体、发展目标。“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7]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辩证法。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方面,社会发展的状况规定着人的发展状况。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总是生存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没有离开社会而孤立、抽象存在的人。所以,要实现人的发展,必须推动社会的进步。无论是人的生活状况的改善,还是人的综合素质的提高,都要依赖于社会结构体系的完善。只有社会发展了,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客观前提和现实基础。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人的发展状况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状况。人是社会关系结构的主体承担者。人们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同时又借助于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推进社会进步,以满足自己的发展需要。所以,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他们所构建的社会结构状况。只有不断提高人的发展能力,才能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条件。人和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说明,人的发展达到何种水平,社会发展才能达到相应的状况;社会发展到何种水平,必然要求人的发展达到相应的程度。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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