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工人的经济观_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价值论:工人的经济观_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价值论:劳动者的经济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劳动者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2001)04-0006-04

临近20世纪末,当西方的资本主义者因苏联东欧的剧变而长长地松了一口气,在庆幸“不战而胜”时,终止了对劳动价值论的攻击时,中国的某些仍以“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挂牌的人,却以“发展”的名义,将马克思早已批透了的“要素价值论”,改头换面,装饰成所谓“社会劳动价值论”,从而挑起了新一轮的论战。也正是这场论战,促使人们更深入地考虑劳动价值论的性质以及它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地位。

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人总是强调商品的价值并不是单纯由劳动构成的,价值中还包括其他要素:生产资料和土地等。但他们实际上所说的是商品的价格,而非价值。商品价值是商品交换中人与人关系的形式,它是人的劳动的体现,也只有在交换中,才有必要规定价值,计算价值量。或者说,规定价值,计算价值量的目的,是为了认识和处理人与人在交换中的关系,并非为了规定价值而规定价值,为了计算价值量而计算价值量。因此,对价值的规定,就不可能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体现着交换关系中的各利益主体的意识。与其他各种价值论相比,劳动价值论的根本特点和性质,就在于它是劳动者经济意识的集中体现,是劳动者的经济观。

劳动价值论的要点,是认为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创造,其价值量取决于为生产该商品所付出的劳动量——不同质的劳动以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为标准来计量。

认为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创造的观点,是在斯密以前的早期政治经济学家洛克、配第等人提出的,其中以洛克的观点最有代表性,也最明确。洛克在《政府论》中批判费尔默将“帝王的神权”作为一自然权利,可以支配其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观点时,提出他的“劳动神权”,以及“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说,并在其中论述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他以耕地和荒地的差别来论证劳动创造价值:一亩地种了烟草或甜菜、小麦或大麦,而另一亩同样的荒地在那里不加耕作,两者之间的不同,就表现着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据此,他得出结论:对人类生活有用的产物中,99%是由劳动创造的,只有1%是天然的。这种比较的方法很能说明问题。但洛克的时代还主要是农业生产,他和配第一样,对劳动创造价值的论证也主要针对农业生产。劳动者是忙碌而节俭的佃户、自由的保有不动产的人、普通有产业的人以及有产业的清教徒,或者说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者。他们以劳动创造价值,因而可以对包含价值的产品进行私人占有,这既是上帝的旨意——“人为赎罪必须劳动,上帝赐给人以劳动的对象和支配其劳动的理智”。

很明显,洛克所说的劳动,还是农业时代小私有制下的劳动,因此,他的劳动价值论也是小私有的劳动者的劳动,是劳动价值论的初级形式。到了斯密那里,一方面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另一方面又提出“交换到的劳动”形成价值和“三种收入”构成价值的观点。斯密的进步在于将劳动扩展至所有生产领域,但他那明确的资产阶级立场又使他在价值论上自相矛盾。而资产阶级立场更为明确的李嘉图,则为避免这种自相矛盾坚持劳动价值论,而陷入在说明利润来源和平均化问题上更深的矛盾。这两个矛盾促使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最终放弃了劳动价值论,代之以从斯密“三种收入”构成价值观点引发的萨伊的“三要素价值论”。

洛克、配第、斯密、李嘉图等早期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之所以能提出并坚持劳动价值论,一是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的需要;二是早期的资本所有者还兼有劳动者的身份,即还直接参加生产和经营管理。这在洛克和配第时代很是顺理成章,当时的资本所有者还只有很小的资本和产业,与其他小生产者区别并不明显。但到斯密和李嘉图那里,则总会感到别扭,因为资本家的资本和产业都已扩大,直接从事劳动的已是数量大大增长了的雇佣劳动者。资本家虽说也从事少量生产劳动和经营,但其收入远远超过其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劳动,利润无论如何也是不能用“劳动的报酬”来解释。

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业规模扩大,资本所有者不仅不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甚至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这些工作也交由雇佣劳动者去干了。因此,在他们的经济意识中,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日渐淡化。更为重要的是,雇佣劳动者在其经济意识中越来越明确劳动创造价值,而价值又应归劳动者所有的观念。早期的社会主义者从劳动价值论对资本制度的批判,促使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放弃劳动价值论,以“要素论”加“交换论”、“边际论”等规定价值。

马克思是从他的劳动人道主义和劳动历史观出发来改造、发展劳动价值论的。这是逻辑的一贯性,这三者之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劳动,是从不同层次对劳动的规定,它们是逐步展开的,劳动价值论是劳动历史观和劳动人道主义的具体化。

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就敏锐地发现了劳动价值论的重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核心概念是异化劳动,其基础概念就是劳动。他指出,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的一大贡献,就在于确立了“劳动原则”。然而,他们却在以此原则规定“资本、利润、工资、地租”等具体范畴时,陷入自相矛盾。

“国民经济学家对我们说,劳动的全部产业,本来属于工人,并且按照理论也是如此。但是他们同时又对我们说,实际上工人得到的是产品中最小的、没有就不行的部分,也就是说,只得到他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生存的必要的那一部分以及不是为繁衍人类而是为繁衍工人这个奴隶阶级所必要的那一部分。”[1]

他进一步从阶级关系及私有财产的所有制的角度,对此做了深入分析。

“按照国民经济学家的意见,劳动是人用来增大自然产品的价值的惟一东西,劳动是人的能动的财产;而根据同一国民经济学,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不过是有特权的和闲散的神仙——处处对工人占上风,并对他发号施令。”[2]

在这里,马克思已接受劳动价值论并以此来批判资本统治的经济制度,揭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矛盾。而这又是他提出异化劳动概念的基础。

异化劳动是劳动在资本统治下的特殊存在形式。异化了的劳动也是劳动,为了规定其被异化的特殊性,要先规定劳动的一般性。后人在解说异化劳动时,常要设定在其之先有一种没有异化的劳动,或套用黑格尔的三段论,设定一个“正——反——合”的公式。这种设定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必要的。劳动异化是指劳动的一般本质的异化,而不是对其先的某一特殊劳动形式的异化。从广义论,资本统治所异化了的劳动之先的宗法社会的劳动,也都具有其异化性质,不过没有资本统治下表现得那么充分、明显罢了。

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一般性,是从人本质的核心要素意义上加以规定的,是人为生存而付出的体力和脑力以改造自然物的本质性活动,也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据。物质财富来自自然,但自然物并不是财富,只有经过人的劳动改造,即将劳动的价值注入其中,才是财富。价值是在交换中体现出来的,它表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价值也应归其劳动者所有。如果这个产品是由其劳动者自我消费,也就表现不出价值,或者说没有必要计算其价值,该产品对其劳动者的意义就只在使用价值或效用上。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的生产并不是由劳动者自我消费,而是用于交换他人的产品,这样,就必须计算其价值量,价值也由此而表现出来。如果交换双方的地位和权利都是平等的,那么,交换的价值也就应是等价的。但这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并未实现,阶级统治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也就造成价值规定上的误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除了在初期为反对封建统治和“交换价值论”而提出劳动价值论外,在其后来一百多年的时间内都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这种反对,实际上就是把阶级统治所形成的各种非劳动而生的特权,都说成是价值的决定因素,并据此而占有产品总价值中的一部分。

由于商品交换过程错综复杂,劳动创造价值这一本质因为劳动者不能占有全部价值而被掩盖。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乐于从交换的结果及价值的分割归属来规定价值,其价值论实为分配论,即在分配中谁得了价值,那么,他据以占有该价值的权利就成了价值的决定因素。以结果来论证原因,这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百多年来的共同点。

马克思面对的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刚抛弃劳动价值论的状况,这种抛弃是以“要素论”表现出来的,其代表是萨伊的“三要素”,即劳动、资本、土地共同创造价值,因而价值应分割为工资、利润、地租。马克思将这称为“三位一体的公式”。必须击破“要素论”,才能重新确立劳动价值论。自《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肯定了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原则”之后,他经过二十余年对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系统探讨,更为准确地规定了劳动价值论,并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明确地加以论证。

劳动价值论是关于商品经济一般矛盾的抽象,但劳动价值论所概括的却是具体的、现实的劳动者的经济意识,劳动决定价值,价值取决于劳动量,劳动者应当占有其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正是劳动者在资本统治之下所形成的,也是劳动者根本利益之所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对劳动价值论的系统论证,由商品、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值、抽象劳动、具体劳动、价值量、社会劳动、私人劳动、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价值形态、货币、价格、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等一系列概念构成。其核心,就是对劳动创造价值,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关键,在于对劳动的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分析与综合。所谓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并非两种劳动,而是同一劳动的两重属性,其抽象性存在于具体性之中,价值是由劳动的抽象性所形成的,劳动的具体性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

关于劳动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分析与综合,使劳动价值论得以完善,由此而对价值量的规定也就相当明白和准确了。进而,马克思又对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性与私人性,以及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的关系进行了考察,由此而规定了逻辑与历史统一的价值形态,论证了货币的形成和作用。至此,商品经济的本质已经规定,所以马克思又对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进行了批判,这二者实际上是商品经济中现象形态的理论表现,也就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商品和货币的现象性描述。马克思的批判,揭露了商品和货币关系所造成的对商品经济本质的混淆,以及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这方面的迷惑和错误。

劳动价值论在马克思手上的改造和完善,进一步展开并证明了劳动人道主义和劳动历史观,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统治,论证劳动解放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点。

也正因为如此,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主要集中于劳动价值论。他们认为,只要炸毁这个基本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就会垮掉。他们除了从外部的攻击,以“要素论”、“边际论”(实为“交换决定价值”的新说法)等进行轰炸,还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阵营内部,培植了一些“发展”论者,以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为论据,将“要素论”、“边际论”等加以包装,并埋于他们所论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本点上,定时爆破。其最典型的就是称生产资料和技术为“物化劳动”,它们是生产的必要因素,而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这样,价值仍是劳动创造的,或劳动创造价值的命题并没有改变,但劳动本身却有了变化,劳动的结果——“物化劳动”也成了劳动。不过,懂得一点政治经济学史的人都清楚,这种自吹自擂的所谓“发展”,早在马克思写作《资本论》之前,就由李嘉图的“发展”者詹姆斯·穆勒完成了。他所说的“积累的劳动”也是劳动并创造价值的观点,不仅比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这种“发展”论早一个多世纪,而且论证得更为清楚。至于将技术作为一种独立的要素,并归入“物化劳动”,本身就是没有分析力的表现。技术不是物,也不是工具,技术是劳动者的技能,它当然要体现于物,体现于工具,并由相应的工具来协助劳动者技术素质的发挥。而“发展”论者却将技术从劳动者身上抽出去,作为一“物化劳动”而独立存在,并将其等同于生产资料,或者说是由生产资料(工具)来代表技术,似乎劳动者只是以其空洞洞的身体来参加劳动,并且需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将技术和工具等交给他,他才能劳动。

这种“发展”论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界很是风光了一阵,至今其论者仍感觉良好。但仔细分析并无任何新意。

不论西方还是中国,但凡反对劳动价值论者,都有一个共同点:价值只是对物质财富或商品的规定,其目的是确定价格的基础,以进行商品交换。价格在经济生活中确实是重要的,但价格绝非仅针对物的,它本身就是作为经济生活主体的人的关系的表现。价值所规定的,是体现于物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物自身是无所谓价值的,不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都因为人,并成为人经济活动的范畴,才得以成立并规定。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本质规定,之所以要规定其物的价值,不是因为它是产品,而在于它是商品。商品交换的根据和标准是什么?对此,不能从该商品的物理属性去探讨,只能从人的本质和活动、关系去探讨。自然物之所以成为可供人用以交换并为他人消费的商品,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对其物质形态的改变,这种改变包括其存在的地点及其形状,以及物理和化学的构成。劳动是人的本质活动,劳动在商品中的体现及其交换,也就是人与人本质性的交往,是劳动满足社会性的人的需要的必要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意识作为主观的、主动的因素参与其中。价值并不是物自身的价值,而是人的劳动在作为商品的物中的体现并经交换而得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价值正是人的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体现。

经济学家之所以就价值问题进行争论,并不仅仅是为在交换中的价格规定一个标准,更重要的是要规定生产关系,即确定经济中各阶级、阶层、个人的利益和地位。那些反对劳动价值论者,主要目的在于维护那些非劳动但又占据生产必要条件者的利益。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之所以在资本统治制度确立以后抛弃并反对劳动价值论,目的在于强调资本及资本化了的土地所有权也和劳动一样创造了价值,因而资本家和地主取得利润和地租是合理的。资本是以生产资料和用以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的货币形式参与生产的,土地则是自然资源,土地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令按“要素论”,土地也没有价值),只是生产和创造商品价值的自然条件,它如何创造了价值?资本本身有价值,但已经形成了的价值又如何会再生产新的价值?迄今为止,未见一个经济学家就此做出证明。实际上,资本和土地都是以物的所有权的形式参与生产的,利润和地租是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表现,而非资本和土地这两种物的表现,这本身正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所在。而私有权和私有制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私有制才出现不过二三百年,那么,在资本所有权之前就没有商品,就没有价值?退一万步说,即使土地和资本创造了价值,为什么只属于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他们作为人毕竟不等于土地和资本的物自身吧。这里的关键还在于所有权,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至于交换过程中的心理因素、供需比例等,都只是从价值决定后,到价格转化中的条件,并不是价值决定自身的因素,以这些条件来规定的价值,实则只是价格。

马克思改造并完善了劳动价值论,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确立了一个基本点,但这不等于说他的劳动价值论就已达到顶点。作为理论上对劳动者经济意识的概括,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还要根据现代劳动者素质提高后的经济意识,针对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新动向,特别是科学技术作用的增强,劳动者中脑力劳动占主导,以及经营管理作用的突出,等等,对劳动价值论做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这里最重要的,还是智力因素在劳动中作用的增强,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比例的变化。这些内容都是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表现,劳动价值的基本规定依然保持着。至于所谓因计算机而出现的“机器人”、“无人工厂”等现象,一方面是劳动者技术素质提高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这种高素质的劳动制造的生产资料在生产中更为复杂的运用,并未改变劳动创造价值,生产资料作为物质条件只是转移其自身既有价值的规定。

在马克思规定劳动价值论中,他所针对的劳动,主要是体力劳动,这是与当时工业生产方式相适合的。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工业生产方式有了重大发展,而服务业、教育、传媒等各行业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加强,使脑力劳动成为创造价值的主要或主导性劳动。经营管理的系统化,又使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所有者不亲自从事管理,他们只管其资金的投向,而经营管理工作也由雇佣劳动者来从事,其劳动无疑也是价值的来源之一。再一个变化,就是体现于服务业、教育、传媒、文娱、体育等行业的劳动,并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者说其劳动主要不是体现于物,而是直接作用于人,或者说给人提供精神享受。对这部分劳动如何创造价值,其价值又如何表现出来,也都应在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点上加以归纳、分析,得出新的规定。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归纳为体力劳动,更不能将商品必须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观点绝对化。

收稿日期:20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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