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使节若干问题研究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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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职是唐朝官制中的重要内容,但《唐六典》、《通典》、两《唐书》官志等唐代典籍却记载不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不过,本世纪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已就此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本文试就其中几个问题略抒管见,敬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使职的渊源与特点

以使为官名的出现时间,大型工具书《辞海》定在唐朝,称:“唐以后特派负责某种政务者称使,如节度使、转运使等。”(注:《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238页。 )《辞源》亦称:“唐以后朝廷特派去负责地方某种政务的官称‘使’。如领兵称节度使,管财赋则称兼观察使等。”(注:《辞源》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修订版,第205页。)

其实,早在汉朝就出现了以使为官名的现象。南宋学者王应麟在《玉海》卷一三二《官制·使》中已经指出了这一点。东汉时设置过清诏使,如范滂,“时冀州饥荒,盗贼群起,乃以滂为清诏使,案察之。”(注:《后汉书·范滂传》。)

此外,汉朝还出现了若干以“使者”为名的官号。有“稻田使者”,如元凤元年(前80年)冬十月,安阳侯桀与燕王谋逆,“故稻田使者燕仓先发觉”(注:《汉书·昭宗纪第七》。)。“主历使者”,如元凤三年,因为历法问题,“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诘问”(注:《汉书·律历志第一上》。)。“行冤狱使者”,如张敞为京兆郡守,冤杀部下官吏絮舜,“会立春,行冤狱使者出,舜家载尸,并编敞教,自言使者。使者奏敞贼杀不辜”(注:《汉书·张敞传》。)。“河堤使者”,如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黄河冲决金堤,“河堤使者王延世使塞,以竹落长四丈,大九围,盛以小石,两船夹载而下之。”(注:《汉书·沟渠志》。)“护苑使者”,如谷永曾为王音推荐为护苑使者(注:《汉书·谷永传》。)。“美俗使者”,如严诩以孝行为官,为王莽看中,“拜为美俗使者”,文颖注云:“宣化风化使者”(注:《汉书·何并传》。)。“风俗使者”,如王莽当政的元始五年(公元五年)秋,“风俗使者八人还,言天下风俗齐同,诈为郡国造歌谣,颂功德,凡三万言。”(注:《汉书·王莽传第六十九上》。)“绣衣使者”,如元始四年,“选明达政事能班化风俗者八人。时并举(谯)玄,为绣衣使者。”(注:《后汉书·独行列传第七十一·谯玄传》。)又如唐德宗朝名将马燧的祖先马宾,汉朝时任“议郎、绣衣使者”(注:《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二下》。)。“直指使者”,如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泰山、琅邪群盗徐勃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注:《汉书·武帝纪第六》。)

魏晋南北朝至隋朝时期,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使职。如西晋时始置都水使者,北魏设有慰抚大使、和籴使,北齐设有迎劳使和主管营田事务的都使、子使,陈朝设有采访使,隋朝设有巡省大使(巡省使)、安抚大使(安抚使)、慰抚大使(慰抚使)、简黜大使、受降使者、黜陟大使、讨捕大使(讨捕使)、宫使、朝集使、考使、巡农使等等(注:参见拙文《隋朝使职考》, 载《唐代的历史与社会》,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在对汉魏至隋朝的使职设置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之后,可以看出他们在设置上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第一,各朝的使职多是根据需要而临时设置的,有事则置,事罢则停;第二,除个别使职(如都水使者)之外,各朝使职均不在国家正式编制之内,属于无品秩、无定员的差遣官;第三,各朝使职多以其所担负的任务而命名,由使职的名称即可看出其职能。

上述这些特点基本上为后来的唐朝所沿袭。特别是有一些使职,如和籴使、慰抚大使、采访使、安抚大使(安抚使)、黜陟使、朝集使、考使、宫使等等,则成为唐朝经常使用的使职名称。此外,唐朝还有一些使职与前朝使职名称相近,职能类似。如西汉有稻田使者,唐朝有开稻田使;西汉有护苑使者,唐朝有宫苑使、洛苑使;西汉有风俗使者,唐朝有观风俗使;北齐有主管营田的都使、子使,唐朝有营田使;隋朝有巡省大使(巡省使),唐朝有巡察使;隋朝有讨捕大使(讨捕使),唐朝有讨击使、招讨使;隋朝有巡农使,唐朝有劝农使,等等。

不过,在将唐朝使职与前朝使职进行认真比较之后,还可以发现,唐朝使职除了沿袭前朝使职设置的某些做法,沿用前朝的某些使名称呼之外,还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使职大量增加,几乎遍及国家政权各个部门。唐以前的使职数量很少,从西汉至隋,先后出现的使职总数不过三十余个,多用于监督检查、了解下情和安抚民众等三个方面,涉及生产领域的使职则少得可怜(仅见稻田使者、巡农使等几个使职),直至隋朝才出现了军事方面的使职。而唐朝的使职总数多达330个以上, 几乎遍及国家各个职能部门。其中用于监督检查、了解下情和安抚民众的使职已退居次要地位,用于经济管理、军事管理、地方政权管理等方面的使职则居于主要地位,这确是前朝所没有出现过的。

第二,出现了一些复合使职,使职兼任情况极为普遍。使职就名称含义而言,可以分为基本使职和复合使职两种。其中名称单一、职能确定的使职,可称为基本使职;由若干个基本使职合并而成的使职,可称为复合使职。唐以前的使职全是基本使职,使职兼任情况也很少见,笔者仅见一例。大业十年(614年),张须陀“以功迁齐郡通守, 领河南道十二郡黜陟、讨捕大使”(注:《隋书·张须陀传》。),是为兼黜陟、讨捕二使于一身。而唐朝出现了复合使职,如招慰讨击使是由招慰使和讨击使合并而成的,后简称为招讨使;又如税青苗地钱使,是由税地钱使和青苗使组合而成的;再如唐末主管财政的三司使,则是由度支使、户部使、盐铁使等三使合而为一的。不过,这种复合使职数量很少,大概不足10个。另外,使职兼任情况十分盛行,军使兼营田使,节度使兼支度、营田等使,都团练使兼观察、处置等使,盐铁使兼转运等使,唐后期的宰相例兼太清、太微宫使,延资库使等等,都已成为定制。兼职最著者有王鉷、杨国忠二人。王鉷兼二十余使,为:和市、和籴、长春宫、户口色役使,京畿关内采访、黜陟使,检察内作、闲厩使,苑内营田、五坊、宫苑等使,陇右群牧、支度、营田使,知总监、栽接使等(注:《新唐书·王鉷传》。)。杨国忠领四十余使,比王鉷兼领的使职又多了一倍。其余使职互兼情况俯拾皆是,兹不赘述。

第三,形成了若干使职常设化、固定化、系统化的格局。所谓常设化,是指使职久置不废,相当于国家编制之内的正式官员;所谓固定化,是指使职名称确定,职能确定;所谓系统化,是指使职自成体系,上下贯通,可以独立运作。唐以前的使职,除去都水使者之外,全是临时设置的,根本谈不上什么常设化、固定化、系统化。唐初的使职也大多是临时设置的,如安抚使、观风俗使、黜陟使、巡察使、按察使等等。但有个别使职,如贞观初年在边疆地区设置的经略使,以及随后设置的军使、营田使等,却是常设固定的。武则天朝是使职设置较多的一个时期,又出现了知匦使、理匦使、飞龙使、闲厩使等常设固定的使职。唐玄宗朝是使职设置最多的时期,约出现50余个,其中常设固定的使职就有军器使、盐池使、市舶使、长春宫使、转运使、木炭使等20余个。特别重要的是,武则天到唐玄宗时期,最终形成了以闲厩使为中心的御马管理系统、以群牧使为中心的畜牧业管理系统、以节度使为中心的军事管理系统、以转运使为中心的运输管理系统。以后的肃宗、代宗、德宗三朝,常设固定的使职越来越多,又形成了以盐铁使为中心的手工业管理系统、以度支使为中心的财政管理系统、以租庸使(两税使)为中心的税收征管系统、以观察使为中心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于是,使职系统便与国家常设的官制系统并存,正如唐人杜佑所云:“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注:《通典·职官一·总序》。),二者共同发挥着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职能。

第四,使职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以至出现“为使则重,为官则轻”的局面。唐以前的使职因为是临时设置的,有事则设,事罢则停,其在国家政权中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而唐朝的使职就不同了,随着部分使职逐渐常设化、固定化和系统化,使职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到唐玄宗时期,军权已归节度使执掌,唐朝后期更落入操纵神策军的宦官之手,而原掌军权的左右卫、左右武卫等诸卫大将军反倒成为荣衔。唐朝后期,度支使、诸道盐铁转运使与宰相之间的相互兼任则成为惯例。宰相常兼领使职,“时方用兵,则为节度使;时崇儒学,则为大学士;时急财用,则为盐铁转运使,又其甚则为延资库使。”(注:《新唐书·百官志一》。)这些都说明使职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之高,作用之大。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唐朝使职是由前朝发展演变而来的,但又具有一些前朝所没有的新特点,其中很多方面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

二、使职的数量与分类

有唐一代,究竟设置过多少个使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以来不曾弄清的一个问题。

本世纪80年代以来,何汝泉先生率先进行了这项工作,列表整理出142个使职,其中将一些同职异名或职务相近者并作一使, 所以实际统计出168个使职(注:何汝泉:《唐代使职的产生》, 载《西南师大学报》1987年第1期。)。

除此之外,笔者在翻阅《全唐文》及唐代碑刻墓志、笔记小说、出土文书时,又发现许多使职。计有:户部使、捕蝗使(驱蝗使)、沟渠使、造茶使、监牧使、马牧使、牛羊使、羊牧使、草马使、野牧使、榷税使、盐务使、盐铁法使、催勘使、铜冶使、铁冶使(监铁冶使)、作坊使、作坊修造使、绫锦坊使、造船使(造船大使)、造弩使、监和籴使、和籴贮备使、和市使、市马使、印纳使、市珠玉使、监舶使、押蕃舶使、修造羽仪使、征马使、水运使、陆运使、回造使、琼林库使、含嘉仓使、押仓使、监秦凉州仓库使、常平仓库使、大云仓使、东渭桥给纳使、两京出纳使、运粮使、军粮使、押运粮使、粮料应接使、供运使、春衣使、冬衣使、衣资使、悲田使、赈给使、赈恤使、宫苑使、洛苑使、山泽使、田宅使、修筑使、修葺使、筑城使、修陵使、宁朔大使、安置大使、十将使、覆屯交兵使、讨逆大使、讨伐使、攻讨使、行军使、征讨使、监讨蛮使、勾兵使、招召团练使、先锋使、讲武使、巡简使、催军使、行营使、简募飞骑使、威远营使、马军使(马军都使)、知队使、射生使、押千骑使、督察大使、押万骑使、步军使、弩营使、屯营使、长行使、简募宣劳使、应接使、应援使、三卫使、押云南八国使、处置降户使、宣告使、制置使、置州县使、宣慰问疾使、察访使、宣慰计会使、分察使、外察使、贺正使、贺赦使、潭漕使、武德使、通表使、守莹使、仙韶院使、乐营使、南仗使、瓜果使、 采花使、会仙院使、口腊使、知营使、花鸟使、采药使、起居使、临碧院使、理匦申冤使、祭岳使(祭地岳使)、端午使、五礼使、礼会使、大礼使、宴设使、礼命使、监护使、修仪注使、婚礼使、吊赠使、监祭使、册赠使、送诰身使、送旨符使、和协使、监顿使、里行使、加恩使、南选使、监选使、通和使、南内留后使、进奉使、邮驿使、理选使、勘当使、详覆使、详定使、斩决使、镌勒使、模勒使、括访异书使、检校大像使、道门使、威仪使、袈裟使、采经使、入鹤拓使、答吐蕃谢会盟礼毕使、答请和好使、答蕃使、和戎大使、莫徭使、大税使、城使、涡口使等,共170 个(注:其中“莫徭使”、“大税使”和“涡口使”,是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陈国灿先生提请笔者补上的,在此表示谢意。)。

这样,笔者与何汝泉先生共统计出338个使职。如果再加上出使、 和亲、盟会等各类使职,总数当在350个左右。

对于如此众多的使职,如果不划分为几大部类,则很难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笔者以为,唐朝的使职,包括广义上的使职在内,可以有三种划分方法:

第一种划法,按使职的名称来分,可以划为带使称的与不带使称的两大类。带使称的即指某某使,上述的338个使职全属这一类。 不带使称的则指未有使名的差遣官,如行使宰相职权的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备皇帝顾问或陪侍宴游的翰林、集贤、弘文等各类学士,统兵作战的元帅、都统等等。《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将“元帅”、“都统”作为专条收录,说明唐人是将它们视做使职的。所以,这一类未有使名的差遣官可以看做广义上的使职。不过,本文所讨论的使职,仅限于那些带使称的使职,其余差遣官则不在考察之列。

第二种划法,按使职的性质来分,可以划为临时设置的与常设固定的两大类。所谓临时设置,是指有事则设,事停则废,如封禅使、选补使、劝农使、捕蝗使、和籴使等等。这一类使职很多,约占使职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所谓常设固定,是指久设不废,有固定职掌或成为一级编制的,如转运使、盐铁使、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等等。这一类使职较少,约占使职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但在唐代的历史进程中作用最大,且对五代、宋朝的官制产生了巨大影响。还有一些使职,既有临时设置的,又有常设固定的。如招讨使,既在各类征战中作为军事统帅而频频设置,事罢则省;又成为南方五管地区经略使下的常设固定官员(注:见拙文《两唐书职官志“招讨使”考》,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又如市舶使,在广州地区则长期设置; 在安南地区则临时差遣,无事即停(注:见拙文《试论唐代市舶使的职能及其任职特点》,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不过,这类使职极少,笔者仅见数例。

第三种划法,按使职的职能来分。陈仲安先生首先大体用这种划法将唐代使职分为“地方军政制度中的使职系统”、“财政部门的使职系统”、“由宦官充任的使职系统”等三大类(注: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载《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颇具启发意义。 不过,他的这种分法存在以下几点缺陷:第一,唐代的内外战争很多,如元帅、招讨使、都统等临时军事统帅频频设置,而“地方军政制度中的使职系统”显然无法包容;第二,地方上的行政监察使职也很多,如巡察使、安抚使、采访使、黜陟使等等,他们与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的职能很不相同,统统归之于地方军政系统似嫌不妥;第三,唐朝的礼仪使职、宗教使职、法律使职、皇帝出巡时设置的使职也不少,如礼仪使、册立使、吊祭使、三司使(治狱)、删定格式使、功德使、道门使、置顿使、和亲使等等,他们实在无法并入以上三个系统之中;第四,将宦官使职系统与地方军政使职系统、财政使职系统并列在一起,亦嫌不妥,因为宦官充任的使职有的在军政部门(如监军使),有的在财政部门(如催勘使、铜冶使、铁冶使),很难并称三大系统。因此,有必要对唐朝使职的分类方法再做深入探讨。

首先应该肯定,按职能将使职划分为几大部类,是一种最合理的分类方法。它有利于对使职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揭示使职的功能和作用。因此,陈仲安先生对使职的分类研究尽管有上述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其开创之功却是不可否认的。在此基础之上,笔者试将唐代使职按其主要职能划分为以下五大系统:

(1)财经系统,以度支使、盐铁使、转运使、户部使为核心;

(2)军事系统,以节度使、团练使、招讨使、防御使为核心;

(3)行政监察系统,以巡察使、采访使、观察使、 黜陟使为核心;

(4)宫廷服务系统,包括进食使、置顿使、宫市使、阁门使、 五坊使等等;

(5)礼法杂类系统,包括礼仪使、册立使、吊祭使、 删定格式使、疏决囚徒使、和亲使等上述四大系统之外的所有使职。

在上述五大系统中,以财经系统使职为最多,共有100多个, 约占使职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此之多的财经使职,笔者以为,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10类,即10个子系统:(1)农业类,如营田使、劝农使、开稻田使、沟渠使等等;(2)畜牧业类,如闲厩使、群牧使、监牧使、马坊使等等;(3)手工业类,如盐铁使、盐池使、铸钱使、 木炭使等等;(4)商业贸易类,如和市使、和籴使、市马使、市舶使等等; (5)租税征收类,如租庸使、两税使、青苗使、税盐使等等;(6)物资转运类,如转运使、水运使、陆运使、海运使等等;(7 )仓储出纳类,如太仓使、左藏库使、延资库使、出纳使等等;(8 )财物供给与社会救济类,如供军使、粮料使、衣资使、悲田使、赈给使等等; (9)不动产管理与工程修造类,如宫苑使、庄宅使、山泽使、筑城使、修陵使等等;(10)财政中枢类,如度支使、户部使、三司使等等。

在将使职这样分类之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唐朝使职已经基本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独立运作,发挥自身的职能与作用,以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确是唐代官制的重大变化,也是唐朝使职与前代使职的最大区别所在。

三、使职的机构设置

有唐一代,每设置一个使职,就要相应为之配备一套人马,如副使、判官、推官、巡官等等,组成一个机构。总括唐代使职的机构设置情况,可以发现其在具体的人员配备上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特点:

(一)不同的使职,其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即僚佐员额)是不同的。

如节度使,下设“副大使知节度事、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支使、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同节度副使十人,馆驿巡官四人,府院法直官、要籍、逐要亲事各一人,随军四人。节度使封郡王,则有奏记一人;兼观察使,又有判官、支使、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又兼安抚使,则有副使、判官各一人;兼支度、营田、招讨、经略使,则有副使、判官各一人;支度使复有遣运判官、巡官各一人”。

观察使,下设“副使、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随军、要籍、进奏官各一人”。

团练使,下设“副使、判官、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

防御使,下设“副使、判官、推官、巡官各一人”(注:以上节度、观察、团练、防御四使的僚佐员额,见《新唐书·百官四下》。)。

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下设“推官一员,巡官六员,安邑院官一员,解县院官一员,胥吏若干人”。

乌池榷税使,下设“推官一员,巡官两员,胥吏一百三十人”。

温池榷税使,下设“推官两员,巡官两员,胥吏三十九人”(注:以上榷盐使、榷税使的僚佐员额,见《唐会要·盐铁使》。)。

此外,唐朝的一些使职还有傔人、别奏。《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云:

凡诸军镇大使、副使已上(下),皆有傔人、别奏以为之使。大使,三品已上,傔二十人,别奏八人;四品、五品,傔递减四人,别奏递减二人。……若讨击、防御、游奕使、副使,傔准品各减三人,别奏各减二人。……若镇守已下

无副使,或隶属大军镇者,使已下傔、奏并四分减一。所补傔、奏皆令自召以充。按傔人、别奏,是节度使或其他使职的随身差役,如封常清曾为安西四镇节度使高仙芝手下傔人,因立有功劳,“授叠州地下戍主,便以为判官”(注:《旧唐书·封常清传》。)。可见傔人的地位远低于判官等使府僚佐,应相当于榷盐使、榷税使下属的胥吏。别奏排在傔人之后,更应如此。由上引《唐六典》的规定还可以看出,不同的使职,如军镇大使、副使及讨击、防御、游奕等使职,其下属的傔人、别奏的数量是不同的。即使是同样的使职,若充使者本官品秩不同(三品已上、四品或五品),其配备的傔人、别奏的人数也是不同的。

至于盐铁使、转运使、度支使等使职,在某种情况下,职权比节度使还重,任务比节度使还繁剧,其僚佐人数就比节度使还多。如宪宗朝盐铁、转运副使潘孟阳巡察江淮,“且察东南之政理”,竟“以气豪权重,领行从三、四百人”(注:《旧唐书·潘孟阳传》。),可见其幕僚人数之多。就一般使职而言,其僚佐人数当大大少于坐镇一方的节度使、观察使等,具体情况因史籍漏载无法确知,估计可能与榷盐使、榷税使相去不远。

(二)同样的使职,其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即僚佐员额)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也不完全相同。

如前文所述的榷税使,在乌池,有推官1员,巡官2员,胥吏130 人;而在温池,则有推官2员,巡官2员,胥吏39人。此乃同样的使职,在不同地区,其僚佐员额不相同的例证。

再如节度使,始置之初仅下辖“副使一人,行军司马一人,判官二人,掌书记一人,参谋无员(或一人、或二人参议谋划)、随军四人”(注:《通典·职官十四·都督》。该文之前有“开元九年十一月敕……”,之后有“开元中凡八节度使”,按《通典》叙事体例,文中所述应是开元初之制。《旧唐书·职官三》“节度使”条亦有同载,但下注云:“皆天宝后置”,当误。因为节度使始置于景云二年,绝非天宝后所置。)。而前文所引《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四下》所云节度使下辖“副大使知节度事、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支使、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同节度副使十人,馆驿巡官四人,府院法直官、要籍、逐要亲事各一人,随军四人”,当是天宝后节度使制完善时的情况。此乃同样的使职,在不同时期,其僚佐员额不相同的例证。

最能说明这一问题的是会昌五年(845年)九月的中书门下奏书,《唐会要》卷七九《诸使下·诸使杂录下》云:

其年九月,中书门下奏:“条流诸道判官员额,西川本有十二员,望留八员:节度副使、判官、掌书记、观察判官、支使、推官、云南判官、巡官。淮南、河东旧额,各除向前职额外,淮南留营田判官,河东留留守判官。幽州、淄青旧各有九员,望各留七员,幽州除向前职额外,留卢龙军节度推官;淄青除向前职额外,留押新罗、渤海两藩巡官。山南东道、郑滑、河阳、京南、汴州、昭义、镇州、易定、郓州、魏博、沧州、陈许、徐州、兖海、凤翔、山南西道、东川、泾原、邠宁、河中、岭南,已上旧各有八员,望各留六员:节度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观察判官、支使。振武、灵夏、益州、鄜坊,旧各有八员,缘边土地贫,望各留五员:节度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观察判官。浙东、浙西、宣歙、湖南、江西、鄂岳、福建,以上旧各有六员,望各留五员:团练副使、判官、观察判官、支使、推官。黔中旧有十员,望各留六员:经略副使、判官、招讨判官、观察判官、度支、盐铁判官。东都留守、陕府,旧有五员,并望不减。天德旧有三员,亦望不减。同州旧有四员,商州两员,并望不减。防御副使,莘州、泗州各有两员,并望不减。楚州、寿州各有三员,寿州望减团练副使一员,楚州望减营田巡官一员。汝州、盐州、陇州,旧各有一员,望不减。桂管旧有六员,望减防御巡官一员。容管旧有五员,望减招讨巡官一员。延州旧有两员,亦望减防御推官一员。楼烦、龙陂,旧各有两员,望各减巡官一员。右奉圣旨,令商量减诸道判官,约以六员为额者。臣等商量,须据旧额多少,难于一例停减。今据本镇额量减,数亦非少。仍望令正职外,不得更置摄职。仍令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专加察访。”敕旨依奏。

这道奏书涉及了诸道长官的四种使职:节度使(兼观察处置等使)、防御使(兼观察处置等使)、团练使(兼观察处置等使)、经略使(兼招讨观察等使)。还涉及监牧使,文中的“楼烦”即指楼烦监牧,“龙陂”指蔡州龙陂监牧,是唐朝设立的两个较大的州置养马场。既称“敕旨依奏”,说明中书门下的奏书得到了皇帝首肯,付诸实施。由奏书全文可以看出:

节度使(兼观察处置等使)可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类是剑南西川一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有僚佐12员,之后减为8员;第二类是淮南、 河东两道,具体僚佐员额不详,但会昌五年九月之后有所减少;第三类是幽州、淄青两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9员,之后各减为7员;第四类是山南东道、郑滑等21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8员, 之后各减为6员;第五类是振武、灵夏等4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8员,之后各减为5员。

团练使(兼观察处置等使)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浙东、浙西等7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6员,之后各减为5员; 第二类是楚州、寿州两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3员,之后各减为2员。

防御使(兼观察处置等使)可分为六种类型:第一类是东都、陕府两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5员,之后仍旧; 第二类是同州一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有僚佐4员,之后仍旧;第三类是天德军一道, 会昌五年九月之前有僚佐3员,之后仍旧;第四类是商州、莘州、泗州3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2员,之后仍旧;第五类是延州一道, 会昌五年九月之前有僚佐2员,之后减为1员;第六类为汝州、盐州、陇州3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1员,之后仍旧。

经略使(兼招讨观察等使)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黔中道,会昌五年九月之前有僚佐10员,之后减为6员;第二类是桂管, 会昌五年九月之前有僚佐6员,之后减为5员;第三类为容管,会昌五年九月之前有僚佐5员,之后减为4员。

监牧使,楼烦、龙陂二监在会昌五年九月之前各有僚佐2员, 之后各减为1员。

由此既可以看出,不同的使职,僚佐员额不同;又可以看出,同样的使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其僚佐员额也有差别。

至于盐铁使,也有类似情况。如大中二年(848年)七月, 中书门下奏称:“黔中盐铁使判官,开成中已停减不置。臣等商量,望黔中置经略推官一员,其盐铁使判官,望令依旧额却置。”敕旨:“宜依。”(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说明黔中盐铁使在文宗开成(836—840年)之前曾配备有判官,开成中停减不置,到大中二年(848年)七月之后再度依旧额设置。

(三)使职僚佐的选用原则采取的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自辟制。

《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在列举节度、讨击、防御、游奕诸使应配的“傔人”、“别奏”员额之后,又云:“所补傔、奏,皆令自召以充。”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节度、防御等使职对傔人、别奏一类胥吏的选用,也适用于对判官、推官、巡官等高级幕僚的辟署。

关于节度使府僚佐的自辟制度,学界同仁已有专文论及(注:如张国刚《唐代藩镇使府辟署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第1期。)。其他如度支、盐铁等使职的僚佐也采取自辟制,如李方又,“及长,以吏事自许,累为盐铁使辟署,大著功效,后应泾原连帅之命,改授监察御史充节度判官。”(注:《唐代墓志汇编》元和○七九,《唐故试秘书省秘书郎兼河中府宝鼎县令赵郡李府君(方又)墓志铭并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又如孙备,“大司马王公领事盐铁,署君巡官,假校书郎。”(注:《唐代墓志汇编》会昌○○四,《唐故河南府洛阳县尉孙府君(备)墓铭并序》。)再如王徽, “大中十一年(857年)进士擢第……户部侍郎沈询判度支,辟为巡官。宰相徐商领盐铁,又奏为参佐。”(注:《旧唐书·王徽传》。)这类事例很多,不再冗列。

本文所要指出的是,唐朝使职的自辟僚佐制度是在国家控制下实施的,并非使职个人可以随意选定。唐朝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对使职自辟僚佐制度进行宏观调控:

第一,规定使职僚佐的选择范围。唐朝政府曾规定幕府僚佐“皆奏请有出身人及六品以下正员官为之”(注:《册府元龟·幕府部·总序》。)。所谓“有出身人”,是指有做官资格的人,如可以门荫入仕者,或科举及第后尚未入仕者。对诸道诸使奏请内外六品已下正员官充任僚佐,也做了“限两考,及授官经二年已上,方许奏请”的规定(注:《唐会要·诸使中·诸使杂录上》。)。

对诸使奏请朝官充任副使问题也有严格规定。如咸亨三年(672 年)唐高宗敕命:“中书门下两省供奉官及尚书省、御史台现任郎官、御史,自今已后,诸使不得奏请任使,永为常式。”(注:《唐会要·诸使中·诸使杂录上》。)贞元二年(786年)又重申此命。到开成二年(837年)十二月,才改为“诸节度、观察、都团练使,朝中素有相知者,许奏一人充副使”(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即允许诸道节度使等使职奏请中书门下两省供奉官及尚书省、御史台现任郎官、御史中一人充任副使。

第二,规定使职僚佐的员额。前文所谈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经略使、榷盐使、榷税使的僚佐配备情况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唐朝政府对某些使职的僚佐人数还有一些具体规定。如开元十年(722 年)六月七日敕:“支度、营田,若一使专知,宜同为一额,共置判官两人。”(注:《唐会要·诸使中·诸使杂录上》。)大历十二年(777年)五月十三日规定:“诸道观察、都团练使判官各置一人,支使一人,推官一人,余并停。”(注:《唐会要·诸使中·诸使杂录上》。)大和五年(831年)十月敕:“楼烦监牧及造水等使,宜共置判官一员,巡官一员。”大和六年(832年)十二月敕:“陇州防御使, 宜准长庆二年(822年)九月十八日敕,例置判官一员,其兵马留后判官宜停。 ”(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开成四年(839 年)六月又裁撤了诸道节度使下属的行军司马及参谋等职,规定节度判官“以一员为定”(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还有一些规定,兹不赘述。总的来看,唐朝使职僚佐的员额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按唐朝自安史之乱后财政日渐匮乏,其如此裁减使职僚佐人数,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减少政府财政开支。

第三,使职僚佐的官品由朝廷任命,升迁改转亦由朝廷决定。使职自辟僚佐,署以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一类的职位,但这些人所带朝官官品,却要由使职上报,朝廷任命。如韩愈,先为宰相兼宣武军节度使董晋辟为巡官,上报朝廷,得试秘书省校书郎(正九品上);后为武宁军节度使张建封奏为节度推官,得试太常寺协律郎(正八品上)(注:《全唐文》卷六三九李翱《故正议大夫行尚书吏部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礼部尚书韩公(愈)行状》。)。以后“调授四门博士,转监察御史”(注:《旧唐书·韩愈传》。),成为国家正式官员。又如令狐楚进士及第后,“桂管观察使王拱爱其才,欲以礼辟召,惧楚不从,乃先闻奏而后致聘。”(注:《旧唐书·令狐楚传》。)是为先奏请朝官,后聘为幕僚的例证。

至于使职僚佐的升迁改转,唐朝政府亦有相应的规定。一是对使职僚佐的充职改转时间有明确规定。如贞元十六年(800 年)十二月敕命:“诸道观察、都团练、防御及支度、营田、经略、招讨等使,应奏副使、行军、判官、支使、参谋,掌书记、推官、巡官,请改转台省官,宜三周年以上与改转。”到元和七年(812 年)七月又敕命:“诸使府参佐检校,应试官月日计,如是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经三十个月外,任奏与改转。余官经三十六个月奏改。如经考试有事故,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个月,即往申奏。”(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上》。)另外,又规定:“诸道节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约五年以上,方得改转。押衙兵马使,约七年以上,方得改转。”(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可见唐朝政府将使职僚佐分为若干类,分别规定了其升迁改转时间:第一类为诸使府中本官为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的参佐检校,改转时间为二年半(30个月)以上;第二类为诸道观察、都团练、防御等使下属的副使、判官、参谋、推官、巡官等僚佐,上请改转台省官的时间为3周年(36个月)以上; 第三类为诸道节度使下属的都押衙、都虞候,改转时间为5年以上; 第四类为节度使下属的押衙兵马使,改转时间为7年以上。如果参佐本人有问题, 即“考试有事故”或“停替官”,则改转时间再延长10个月。不过,这些规定也并非绝对不变,如《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诸使杂录上》载元和十五年(820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书云:“内外六品已下正员官, 诸道诸使奏充掌职,比限两考,及授官经二年已上,方许奏请,即与依资改转。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滞。请今后诸道诸使应奏请正员官充职掌,经一周年,即与依资改转,未一周年,与同类试官。”皇帝从之。其后注云:“旧制,使府判官,二周年始许改转。通计三考,谓之得资,与同类试官。今不依旧典,物议非之。”说明使府判官(本官为六品已下正员官)的改转年限原定为两年,到元和十五年(820年)十二月, 又缩短为一年。所有这些,都不是任使职者本人可以决定的。

二是对使职奏请序迁改转的僚佐人数及晋升官品也有具体规定。如《唐会要》卷七九《诸使下·诸使杂录下》所载开成元年(836 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书云:“准大和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敕(注:此处抄载有误,按“大和”乃唐文宗年号,只有九年,未有大和十一年。),诸道节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约五年以上,方得改转。押衙兵马使,约七年以上,方得改转。三万人以上军兵,每年许奏四人。其序迁合与宪官者,以曾历两任,奏授宾、詹者与监察,以次迁序,止于侍御史。其御史中丞以上官,并须因有战功,方得奏请。诸道团练下万人以上军,所奏不得过殿中侍御史。如未有宪官者,不在奏限。万人以下军,不因战功,并不得奏论请。”皇帝依奏。据此可知,到唐文宗前后,唐朝已将藩镇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三万人以上军”,节度使每年可以奏请改转官品的僚佐4人,一般合与宪官者, 不得超过侍御史(从六品下),若要奏请御史中丞(从五品上)以上宪官,则该人必须立有战功;第二类是“万人以上军”(不超过3万人), 团练使每年奏请改转官品的僚佐人数不详,但肯定不会多于4人, 所奏改转宪官官衔不得超过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第三类是“万人以下军”,团练使下若无战功,则不得奏请改转官品。到咸通十二年(871年)七月, 又改为:“诸道节度、防御使下将校,奏转试官及宪衔等,每年量许五人;都团练、防御使量许三人为定”(注:《唐会要·诸使下·诸使杂录下》。)。即将藩镇由三种类型减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为诸道节度、防御使,每年许奏改转官品(试官及宪衔)的属下5人;第二类为诸道都团练、 防御使,每年许奏改转官品(试官及宪衔)的属下3人。

以上史实充分表明,唐朝实施的确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使职自辟僚佐制度。

四、使职产生的原因

关于唐朝使职产生的原因,学术界已有多人进行过探讨,颇具启发意义。以下笔者在此基础上,再从唐朝官制本身、使职本身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等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考察。

(一)从唐朝官制本身来说

唐朝的官制是武德七年(624年)确定的,大抵沿袭隋制, “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尚书、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为六省;次御史台;次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次将作监;次国子学;次天策上将府;次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领军、左右武候、左右监门、左右屯、左右领为十四卫府。……并为京职事官。州县、镇戍、岳渎、关津为外职事官。”(注:《旧唐书·职官志一》。)唐人杜佑称赞其制为“百司具举,庶绩咸理,亦一代之制焉。”(注:《通典·职官一·总序》。)宋人欧阳修等称赞唐制时说:“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也。”(注:《新唐书·百官志一》。)他们的赞誉不无道理。唐朝的官制确实是汉朝以来最完善的,曾为唐初的繁荣发挥过重要作用。

唐朝官制确定之后,高祖、太宗、高宗、武后、中宗、睿宗、玄宗各时期均有些变动,或改易官名,或增减属员,但基本面貌仍旧。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刊定职次, 著为格令”(注:《通典·职官一·总序》。)。现存的《唐六典》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注:《新唐书·艺文志二》。),肯定吸收了开元二十五年的格令。杜佑指出,开元二十五年格令,“皆武德、贞观之旧制,永徽初已详定之,至开元二十五年再删定焉。”(注:《通典·职官一·总序》。)可见《唐六典》所载乃武德、贞观之旧制,包括永徽至开元间的沿革情况。

当我们对《唐六典》进行全面分析之后,就可以发现,唐初官制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比较完善的中央政权机构与相对不完善的地方政权机构同时并存。

唐朝的中央政权机构是比较完善的。三省长官共为宰相,中书省掌制定政策,门下省掌审议政策,尚书省掌执行政策;尚书省下的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及其下属的二十四司分掌各项具体政务,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和少府、军器、将作、都水等四监及其下属的四十七个署分掌各项具体事务,御史台掌监察,国子监掌学校教育,诸卫掌禁御和军队等等。举凡国家政事的方方面面,都有专门机构或专设官员具体负责。

相比之下,地方政权机构就很不完善了。以州郡为例,上州设刺史以主政务,另设别驾、长史、司马为其辅佐,下设录事、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7个参军分掌有关事务,又设市令掌贸易、经学博士掌学校教育、医学博士掌医学教育。可见州郡的政权机构要比中央政权机构狭窄得多,州郡事务的方方面面,并非都有专门机构或专设官员负责。

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有些中央和地方都存在的而且必须承办的具体事务,中央置有主管部门,而地方却无相应的对口机构或官员。比如屯田、营田,中央由工部下的屯田郎中和司农寺主管,而州郡却无相应的主管机构或官员;又如手工业生产,中央由工部、少府监和将作监主管,州郡亦无相应的主管机构或官员;再如畜牧养马事务,中央由工部下的驾部郎中和殿中省等部门负责,地方亦无相应的主管机构或官员。于是才有营田使、盐铁使、群牧使等使职的设置。

第二,地方实行州(郡)、县两级制,造成中央鞭长莫及。

中国疆域辽阔,地方建制是否合理,历来是十分重要的。自秦汉实行郡县制以来,两级制与三级制都出现过,但相较之下,三级制更为合理。西汉实行郡县两级制,至哀、平之际,有郡103,县1 314,道32,侯国241,其中道、侯国相当于县。此外,还设置13 州部刺史以视察诸郡,虽“不常所理”(注:《通典·州郡一·序目上》。),但已显示出中央直统郡县有些鞭长莫及。隋朝再行郡县两级制,“大凡郡一百九十,县一千二百五十五”(注:《隋书·地理志上》。)。但就在隋文帝未统一全国之前,已先后设置河北道、河南道、西南道、山南道、淮南道等5个行台,行台设尚书令、仆射、尚书、左右丞、侍郎等官员(注:《隋书·百官志下》。),以管理行台所辖地区,可见隋朝中央对直辖郡县也感到力不从心。另外,隋朝还频频设置安抚大使,如韦师,开皇初年,“迁河北道行台兵部尚书,诏为山东河南十八州安抚大使”(注:《隋书·韦师传》。);周法尚,开皇十年(590年), “转桂州总管,仍为岭南安抚大使”(注:《隋书·周法尚传》。);杨素,仁寿四年(604年),“为并州道行军总管、 河北安抚大使”(注:《隋书·杨素传》。),以讨汉王杨谅。这些安抚大使,直接执掌若干州郡的军政大权。显然,这类使职的设置,也与隋朝中央对直统郡县力不从心密切相关。

入唐之后,仍袭隋旧,实行郡(州)县两级制。 贞观十三年(639年),“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至十四年平高昌,又增二州六县。”(注:《旧唐书·地理志一》。)到开元二十八年(740年),“凡郡府三百二十有八, 县千五百七十三”(注:《新唐书·地理志一》。)。可见唐朝州府数量比隋朝还多,中央直接管理州府的难度自然也会比隋朝更大。于是,唐太宗时将全国分为十道,经常派遣使职前往巡察。到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十五道, “每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如汉刺史之职”(注:《旧唐书·地理志一》。)。后来,采访使又演变为观察使,作为监察区划的“道”便固定下来,成为事实上的介于中央与州郡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以观察使为中心的地方行政监察系统就是这样形成的,可以说是唐朝实行郡(州)县两级制,造成中央对地方州郡鞭长莫及的直接结果。

第三,中央政权机构内普遍存在着几个部门共管一种事务的现象,造成事权过于分散,不利于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唐朝官制实行政务与事务相分离的原则,六部掌政务,九寺五监掌事务,同一种事务分属几个部门共同管辖。如关于财政物资方面的事情,由户部、司农寺和太府寺等三个部门共同执掌;关于礼仪方面的事情,由礼部、太常寺和光禄寺等三个部门共同执掌;关于司法方面的事情,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等三个部门共同执掌;关于营田、屯田方面的事情,由工部下属的屯田郎中和司农寺共同执掌;关于御马方面的事情,由殿中省和太仆寺共同执掌;关于手工业方面的事情,由工部、少府监和将作监等三个部门共同执掌,等等。

唐朝官制的这种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相分开(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的关系)、政务与事务相分开(六部与九寺五监的关系)的原则具有两个明显优点:一是可以集中群臣智慧,防止决策失误;二是可以使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防止个人擅权和营私舞弊。在唐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小农社会里,由于商品经济不够发达,社会生活节奏较慢,所以唐朝官制的这些优点得到充分发挥,形成了以政治清明著称的“贞观之治”,而其内在的弊端却没有显露出来。

诚然,慎重对待重大问题的决策是非常必要的,三省共议朝廷大政的制度应该肯定。但是,在大政方针确定的前提下,一些很具体的生产管理方面的事务却仍要由若干个互不统属的部门分管,就显得有些多余了。特别是当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之后,这种事权过于分散的管理模式就很难适应,必须加以改革。于是,将若干个部门分管某项事务的职能集中在一起,改由一个专使去负责,就成为唐朝政府的必然选择了。前文所述的一些使职就是这样产生的。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唐朝官制的缺陷是使职大量产生的温床。

(二)从使职本身来说

通过对唐朝使职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确实拥有一些为常设官制所不具备的优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使职的任用不拘常规,易于发现和选拔人才。

使职是无品秩的官员,不占国家正式编制,又多因事而置,事罢则停,所以在选用方面,就不用像正式官员那样必须经历一番考课、任用的复杂程序,由皇帝直接选人充任即可。比如监察御史宇文融于开元九年(721年)正月上言,“奏检察伪滥,兼逃户及籍外剩田”, 玄宗纳其言,令“充使推勾”(注:《通典·食货七》。)。宇文融不负所望,很快就检括出很多逃移户口及籍外田。又如裴耀卿,开元二十一年(733年)任京兆尹,再次上言漕运之利,并提出具体改革措施, 玄宗“拜耀卿为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江淮都转运使”,“凡三岁,漕七百万石,省陆运佣钱三十万缗”(注:《新唐书·食货志三》。),做出了很大成绩。再如第五琦,安史之乱后由河北入蜀,向玄宗奏言:“方今之急在兵,兵之强弱在赋,赋之所出,江淮居多。若假臣职任,使济军须,臣能使赏给之资,不劳圣虑。”得到玄宗首肯,当即“拜监察御史,勾当江淮租庸使”,寻擢殿中侍御史,又再加山南等五道度支使,“促办应卒,事无违阙”(注:《旧唐书·第五琦传》。)。如果不是设立使职,他们三人的经济才能就发挥不出来,更不可能担当朝廷大任。

第二,使职专制方面,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由前文所述可以看出,唐朝使职往往在国家管理比较薄弱的方面或管理过于分散的方面首先设置。唐朝设置使职的初衷就是让他们专负其责,将指定的事情办好。

专使专办,确实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唐代陇右群牧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贞观十五年(641年),尚乘奉御张万岁升任太仆少卿, “勾当群牧”(注:《唐会要·群牧使》。)。经过40余年的努力,马匹由开始的3 000匹增至706 000匹(注:《全唐文》卷二二六张说《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这一巨大的成功充分显示了专使专办的优越性,后来群牧使的设置即与此密切相关。又如开元初,宇文融为覆田劝农使,自辟29人为劝农判官,分往州县括田括户。有关这方面的事情,“事无巨细,先上劝农使,而后上台省,台省须其意,乃行下。”结果取得了极大成功,“诸道收没户八十万,田亦称是。岁终,羡钱数百万缗。”(注:《新唐书·宇文融传》。)再如肃、代之际,刘晏为盐铁、转运等使,乃置四场、十监、十三巡院,属吏自辟。“其部吏居数千里之外,奉教令如在目前,……四方动静,莫不先知。”特别是“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注:《旧唐书·刘晏传》。)。办事效率如此之高,自然获利甚大,仅盐利年收入一项就由开始的40万缗增至大历末年的600万缗,形成“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百官禄俸皆仰给焉”的局面(注:《新唐书·食货志四》。)。

第三,使职多直接对皇帝负责,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唐朝的使职,除去地方节度使下属的使职之外,绝大多数都是由朝廷任命的,直接对皇帝负责。他们办事得力,就可以迅速加官晋爵,如前述的宇文融、第五琦等人就是典型例证。因此,绝大多数任使职者是尽心尽职的,从而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正因为设置使职能给朝廷带来那么多好处,所以皇帝每遇大事,总是乐于派遣专使前往处理。

(三)从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方面来说

唐朝社会的深刻变化也是使职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使职的常设化、固定化和系统化,正是伴随着唐朝政治、经济、军事形势的巨大变化而实现的。

从武则天到唐玄宗时期,唐朝社会内部发生了深刻变化。由于唐朝立国后的长期和平稳定局面,经济获得长足进步,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从而导致了只适合于小农经济的均田制的破坏。均田制的破坏引起了户籍制度的紊乱,武后时凤阁舍人韦嗣立所云:“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注:《旧唐书·韦思谦附嗣立传》。),正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反映。所有这些,又导致建立于均田制基础之上的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瓦解。这一变化虽是渐进式的,但对唐朝的影响却是极其巨大的。

均田制破坏后的受益者主要是封建地主,他们隐没土地和劳动人手,以求逃税;而大量的逃户又使国家失去相当多的户税收入。于是,检括户口和土地,以扩大国家税源,就成为当务之急。而主管部门户部却只“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注:《唐六典·尚书户部》“户部尚书”条。),不大可能直接下基层去清查户口和土地。于是,唐玄宗才设置劝农使专抓这项工作,以增加户税、地税的收入。同时又设置租庸使,深入地方征收赋税。

府兵制崩溃,募兵制兴起,原主管军队事务的兵部和诸卫大将军已不能适应,于是逐渐形成了以节度使为中心的军事使职系统。

与此同时,军队的职业化使军费陡增,加之统治者的挥霍浪费和官员俸禄的增加,关内财赋已无法供给,于是,大量漕运江南财赋、粮食入京,便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唐朝主管这项工作的机构是户部下的度支司,其长官度支郎中、员外郎“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注:《唐六典·尚书户部》“度支郎中”条。)。但度支司不可能直接去督运物资,因此唐初漕运例由地方州县派遣官员押送,到武则天时仍然如此。洛阳隋唐含嘉仓出土的八方铭砖中有“正纲录事刘爽”、“副纲青山县丞张谦”、“副纲淮阴县□”、“副纲清□县丞刘”等字样,时间在调露(679—680年)至万岁通天二年(697 年)之间(注:见《洛阳隋唐含嘉仓的发掘》, 载《文物》1972年第3期。),足资证明。不过,当时的漕运量较小, “每年转运不过一、二十万石,所用便足”,州县押运不成问题。但是到了开元年间,“每年陕洛漕运数倍于前,支犹不给”(注:《通典·食货十·漕运》“大唐”条。),实际年漕运量在100万石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度支主管、州县押运体制已不能适应,于是便形成了以转运使为中心的运输管理系统。

随着大批物资转运到京城长安,国库诸仓的管理工作日趋繁忙,其地位也日趋重要,于是唐朝又设置了监太仓使、监左藏使、出纳使等使职,以加强对仓库保管和出纳事务的管理。

安史之乱的突然爆发,沉重打击了唐朝的统治,使唐朝的财政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为了摆脱这种情况,集中财力、物力平叛,唐朝政府又设置了盐铁使,以主管手工业生产和盐铁专卖事务,从而使盐利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源之一。同时又设置了度支使,以总全国财政和西部井盐、池盐地区的盐铁专卖事务。于是便形成了以盐铁使为中心的手工业管理系统和以度支使为中心的财政管理系统。

安史之乱的突然爆发,还打乱了唐朝的地方建制格局,原有的15道区划已不能继续下去。为了削弱地方势力,唐朝将上述大道再细分为若干道,设观察使总领政务,于是又形成了以观察使为中心的地方政权系统。因为中原用兵,州郡一级又增置防御使或团练使,以主军务,例由刺史充任。

其他因形势变化而设置的使职还很多,兹不一一胪列。

总之,在对唐朝使职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探讨之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唐朝官制中的种种弊端,是使职大量产生的温床;使职本身所具有的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优点,使得唐朝统治者尤其是皇帝特别乐于设置,以之去处理最重要的事情;而唐朝政治、经济、军事形势的深刻变化,则使得使职的设置越来越多,并推动了部分使职的常设化、固定化和系统化。WW高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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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使节若干问题研究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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