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竞技体育中的作用及其干预_市场经济论文

论政府在竞技体育中的作用及其干预_市场经济论文

论政府的职能及对竞技体育的干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论文,竞技论文,政府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0X(2008)12-0011-05

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政府和市场之间应当如何协调,一直是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竞技体育改革与发展时期,政府同样面临着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怎样干预竞技体育,其范围和程度如何确定的问题。合理界定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履行职能的范围、程度是关系到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国外竞技体育制度具有专用性质,只能借鉴,不能照搬移植。本文在合理借鉴竞技体育发达国家政府竞技体育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职能转变的原则、目标,为促进中国政府在竞技体育事务中的职能变迁提供理论参考。

1 关于政府的职能与政府干预

1.1 西方关于政府职能的主要理论

西方学者关于政府的职能理论主要有以下3种。

1.1.1 自由主义的政府职能论

自由主义的政府职能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时普遍推崇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充分肯定市场的作用,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之内,认为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守夜人、有限地弥补市场缺陷、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自由。最典型的代表是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把政府职能限定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内。

1.1.2 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论

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论流行于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由于“看不见的手”在很多情形下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西方世界普遍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经济本身不能克服的,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才能解决,于是政府干预理论应运而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大危机,给干预主义理论发展提供了施展舞台。代表人物是凯恩斯,他指出政府不加干预的市场经济会产生有效需求不足,出现周期性危机,需要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来加以清除和弥补。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论认为,政府不仅是社会秩序的消极保护者,还应该是社会秩序与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者,不仅干预生产,也干预分配。

1.1.3 政府职能的适度干预论

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由于石油危机触发了经济滞涨和高失业率,凯恩斯主义理论一时难以解决,导致了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卷土重来。但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指导下的20世纪80年代私有化、自由化只是达到了减少政府财政赤字的目的,不仅公共服务质量没有解决,反而导致了90年代西方经济持续衰退,于是出现了西方的第3种政府职能论——适度干预论。适度干预论既不赞成政府只承担守夜人职责的自由主义,也不同意政府全面干预经济的干预主义,而是提出有选择地干预市场失灵。主要代表人物科斯、诺思,他们认为既要利用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同时又要利用市场克服政府失效,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只能限定在市场长久失灵而政府干预又不会带来政府失败的特定范围内[1-2]。

1.2 政府职能与政府干预

政府职能是一国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针对本国实际情况和国际发展局势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和社会价值所做出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它明确了政府在广泛的政治社会生活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在经济生活中能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而,具有比较优势的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利用这一优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各种制度安排。诺斯认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在统治者的福利最大化目标范围内界定和保护产权。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为产权提供保护,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使经济顺利发展[3]。

我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政府职能应该是对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干预,包括:提供公共产品,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使经济外部性内在化,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此外,政府职能还体现在维护国家主权,镇压敌对势力,打击不法分子,建立和完善政治秩序,维护政治稳定等。

政府干预主要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调控和规制,其基本内容是借助于公共权力对市场运行的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包含创立和维护市场经济制度、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和对微观经济实施干预。从公共经济政策角度看,在给定市场经济制度前提下,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和对微观经济实施干预则是政府职能的基本内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干预[4]。

2 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职能分析

竞技体育能满足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需要,因此分析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职能,必须分析竞技体育的价值,也正是由于其特殊的价值,才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干预。

2.1 竞技体育使用价值

竞技体育是指运动员提供的具有规则性、竞争性或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运动[5]。竞技体育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断发展在于其特殊的使用价值,而竞技体育的使用价值又决定其作用、功能及消费形式,进而影响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政府职能定位。

竞技体育的价值是由竞技体育的功能决定的。按竞技体育的消费功能,竞技体育使用价值表现在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满足企业生产消费需要、满足社会公共服务消费需要几方面[6]。

2.1.1 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

竞赛表演作为一种积极的休闲消费方式,能够满足人们消除疲劳、缓解紧张,丰富文化生活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现代人的青睐。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们精神生活却没有得到同步提高。而且,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人际情感交往工具性、目的性的增强,人文关怀的缺失,使人们不能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得到情感的支持、互动与宣泄,而竞技体育特有的高超的技艺、优美的动作、激烈的对抗、结果不确定等特征,使人们空虚的精神和压抑的情感得到安全而自然地流露与宣泄,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情感的社会依托和支撑,由此获得心理满足、美的欣赏和艺术享受。

由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竞技体育消费能够排斥他人享用,通常按市场价格,由消费者个人付费。

2.1.2 满足企业生产消费需要

长期以来竞技体育都被用于生活消费,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竞技体育的使用价值也被体现在生产消费。如现代企业通过组织员工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运动,培养激励员工充分发挥各环节作用,有助于员工形成同舟共济、利益共享、人际和谐的团队精神,丰富企业文化。企业为扩大企业和产品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品牌形象,对运动赛事和体育明星进行的赞助。体育明星利用其本身无形资产的特殊价值为企业或公益事业作广告、企业为获得更多的利润经营职业队、私人作为人力资本投资主体进行竞技体育训练、比赛等。

满足企业生产消费需要的竞技体育也能够排斥他人享用,故通常也是按市场价格,由企业付费。

2.1.3 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

所谓社会公共需要,是指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或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而提出的需要,通常是市场不能满足的需要,有别于一般的个人消费需要或某些局部的社会群体消费需要。

竞技体育作为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的效用表现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增加国家威望或地区影响、振奋民族精神和激励爱国热情、提高民族自尊和自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

社会公共消费因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通常是由社会团体或机构通过财政方式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公众消费。

竞技体育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断发展在于除了能够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和企业生产消费需要外,更在于其能满足社会公共服务消费需要的特殊使用价值,而竞技体育的使用价值又决定其作用功能及消费形式,进而影响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政府职能定位。

2.2 政府干预竞技体育发展的理论依据

虽然完全竞争市场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件下,可以使整个经济达到一般均衡,使资源配置得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事实上,现实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就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4种情况为: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不完全信息。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才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由。

政府干预竞技体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最大限度地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并解决自由市场低效率社会产出导致的市场失灵。与此相关的竞技体育的市场失灵包括:外部性与公共产品,这两者共同为竞技体育提供了垄断与管制的经济学理由。

竞技体育的正外部性表现在举办赛事能带动主办国或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国家或地区的形象;夺取世界冠军能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但这种效益并没有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不能增加主办单位或参赛个人的经济收益,若这种正外部性不能得到补偿,因主办和参与赛事的成本收益不对等,将会导致这类竞技体育赛事的供给数量小于社会实际需要量,有时甚至会出现零供给。所以,对这类竞技体育,如奥运会,由政府提供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效供给的不足。

公共产品的性质是一旦生产出来,任何人无论是否付费都可以消费和享用,而且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妨碍他人的消费。某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也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如:对于刘翔的夺取奥运冠军,很难将其他国民排除在民族自豪感的受益者之外,而且由此产生的激动与喜悦也不会因大家共享而降低其效用。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消费的非排他性,使每个人都能免费从这类产品的消费中得到好处,每个人都想做一个“免费搭车者”,市场支付不足以弥补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所以,在一些虽具金牌优势但市场需求不旺的项目上,私人是不可能生产这类产品的。因此,在完全市场机制下,这类产品的提供往往不足。如果政府对生产奥运项目部门投资不足将导致竞技体育市场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供给不足,因为没有一家私人企业能够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或低费用的奥运项目。

市场失灵所要求的政府干预范围,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最大活动范围,外部性公共产品为政府在有关行业进行(行政)垄断经营提供了理由,但这只是政府对该行业实行干预的必要条件。对其实行干预还需具备以下充分条件:该行业提供的产品为公众日常所需,没有足够的替代选择,需求弹性很小;是社会公用的基础设施,是其它社会产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是社会经济的命脉。

我们知道,就目前而言,竞技体育既不是公众日常生活所必需且找不到替代的产品,也不是其它社会产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更不属于国家经济的命脉,也不存在倘若国家不予垄断经营,允许其自由竞争,将被图谋不轨之人掌控而危害国家主权安危的隐患。

因此,竞技体育(主要指奥运项目)的外部性公共产品特性只是国家垄断经营竞技体育的必要而不是充分条件,只能证明国家对其成本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至于补贴与否、补贴多少,则取决于其外部性公共产品特性的大小、政府的偏好、公众的选票及经济发展水平等。

综上,本研究认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和企业生产消费需要的竞技体育具有私人产品特性,因此不在政府干预范围之内。而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奥运项目,因在目前尚具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的效用,政府可以实行经济干预,待国家富强到一定程度时,随竞技体育的加强,国家威望、振奋民族精神、提高民族自信等社会公共服务效用递减,奥运争光项目也将逐渐被排除在政府直接干预范围之外。

3 政府对竞技体育的干预

3.1 我国政府对竞技体育的干预

3.1.1 政府干预竞技体育发展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目前竞技体育市场程度不高,需要相应的政府干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发达国家市场失灵所要求的政府干预是在市场体系发育成熟,市场机制强大,并足以承担经济活动中大部分功能,由于市场机制一些天生的功能缺陷,使得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的前提下,才需要政府积极介入实施干预,以纠正市场的失衡现象。主要面对的是弥补与纠正市场失灵领域出现的失衡问题。而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中国来说,除了上述由于市场固有的功能缺陷导致的市场失灵外,市场失效更多的是存在一些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非正常市场失灵,在竞技体育上表现为竞技体育产权模糊、市场条块分割、体育人力资本要素流动障碍、假球黑哨猖獗等,因此要解决的是市场机制不完善所带来的市场失效问题。这就要求政府从法规制度建设公平条件入手加大市场因素的培育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成为现阶段政府干预竞技体育的首要职能[7]。

其次,调整体育产业结构,需要政府实施政策干预。竞技体育产业属于关联性强的上游产业,它的发展能带动纺织、机械制造、建筑、建材、电子、通讯、传媒、旅游、广告等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竞技体育产业以其具有成本低、耗能少、污染少、公益性强,成为实现产业结构高级化、满足广大居民投资与消费需求、促进关联产业发展和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产业之一,是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无烟产业”。实践证明,哪个产业得到国家相应政策的扶植,就会得到较快发展。美国职业体育的繁荣发展也是与其获得对职业体育联盟的一系列经济行为的反垄断豁免权有关。

3.1.2 政府干预竞技体育的内在驱动力

政府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利益主体之一,从理性人假设理论角度来看,政府既有政治人理性又具经济人理性,至于政府更偏好政治利益抑或经济利益取决于政府根据其自身所处的环境判断[8]。鸦片战争以后,面对国人屈辱的民族心理,国家寄希望于竞技体育改变扭曲的民族形象;冷战时期,中国政府力争在国际比赛中取得好成绩,以此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平年代,作为有别于经济和军事这些“硬权利”的社会文化“软权利”,也希望通过竞技体育在世界舞台上一争高下,借以显示中国的综合国力。不仅如此,我国也把举办国际大型赛事作为借以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国际地位、改善国际形象、提高城市竞争力的良机。

此外,围绕着竞技体育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形成了一个体育官员、获奖运动员及其教练,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利益集团。这些既得利益者也藉国家利益为由,不停地奔走呼喊要求政府干预竞技体育以维护和保持既得利益。

3.2 国外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作用及启示

3.2.1 国外对竞技体育的干预

由于不同的政治体制、社会文化传统及经济发展状况,世界各国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从政府对竞技体育的干预程度来看,可以分为3类:强度干预、弱度干预与适度干预3类。

强度干预是国家将竞技体育运动的直接纳入政府的管理之下,各级政府设有专门的竞技体育职能单位,对竞技运动事务实行层级管理。并为培养专业运动员提供训练、比赛所需人力资本、物质与金融资本的全部投入。较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前苏联以及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9]。

政府对竞技体育的弱度干预,是政府与竞技体育之间联系不大,各级政府也没有设立相关的政府竞技体育职能部门,政府为竞技体育制定与其他产业相同的产业政策,利用规范企业的法规来管理竞技体育。政府对竞技体育通常不提供或只提供有限的经费资助。美国是最典型的一例。

政府对竞技体育的适度干预,是政府对竞技体育的干预介于强度干预和弱度干预之间,表现为政府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竞技体育制定发展政策,而对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竞技体育很少干涉。较典型的例子有澳大利亚与加拿大。如加拿大政府与加拿大奥委会共建训练设施网为高水平运动员服务,并为国家级运动员提供生活费和训练津贴[10]。

3.2.2 对我们的启示

第一,不同经济体制国家政府干预竞技体育模式存在差异,同样的市场经济形式在不同国家政府仍有着不同的干预力度和干预形式。事实上,我们在现实世界上几乎很难找到两个实行完全相同的经济运行和政府管理模式。政府管理体育没有统一的模式,市场经济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先行工业国还是后起工业国抑或经济转轨国,都由于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特点而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不同特点的政府干预竞技体育模式是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现实选择。

第二,我国竞技体育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竞技体育体制,既然作为市场经济,就必须借鉴世界各国反映社会化生产的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经验,但决不能盲目地照搬。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特定的环境下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其经济秩序状态和政府干预方式也必将出现自己的特殊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政府干预竞技体育模式带有自己的特色,也是历史的必然[11]。

第三,鉴于政府干预本身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在经济学中试图对政府干预作准确的界定是困难的,因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本身的变化会导致政府干预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是政府运用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对市场的自发作用进行调节,是建立在市场发挥基础作用前提下。而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和计划经济国家的政府干预一般都基于市场机制不完善背景下,往往会危及到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权,从而使经济发展的效率受到影响,因此,目前中国政府对竞技体育干预的要务是立足竞技体育法律构建、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减少和消除竞技体育发展的制度障碍[12]。

收稿日期:2008-09-10;修回日期:20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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