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业运动员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_法律论文

论我国职业运动员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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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0x(2009)05-0032-03

1 研究意义

在中国的体育领域,随着职业化和市场化的推进,尤其是近年球市的不断下滑,加之联赛丑闻不断,球员的力量日益分散且减弱,利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从拖欠球员工资,到球员转会,再到球员受伤,常有球员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案例发生。在实行市场化和职业化的中国体育领域,建立一个事前和事后、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型法律保护机制,不仅能够对球员的利益进行保护,而且最终能够促进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

2 职业球员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球员的法律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人身利益则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劳动权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在球员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多发生在球员的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肖像权、劳动报酬获取权等方面。

一种利益从提出到得到保护并最终被人们充分享有,一般需要经过3个阶段,即利益应有阶段、利益法定阶段和利益实现阶段。我国目前球员利益常有遭受侵犯的案例发生,正是没有将应有利益转化为法定利益并进而切实转化为现实利益[1]。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良好的利益表达利于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是解决侵害球员利益、建立球员利益保护机制的必然选择,表现在立法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实体法方面进行合理性的制度安排,使得球员的利益得以确认;在程序法方面建立有关利益冲突与争议解决的机制,保障球员利益的实现。

法律机制又称法律调整机制,是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法律对法律关系保护的调整功能的运行过程。其中包括立法机制,也包括执法机制,以此来使法律确切的反映法律关系保护发展需要,正确地实施法律规范,谋求法律对法律关系保护调节的最佳效果。研究保护职业球员保护法律机制,对认识和掌握法律发挥球员利益保护作用的规律性,不断地完善法制的必要性以及更好地提高法律对球员利益保护的调节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1 建立球员利益的实体法保护机制

2.1.1 球员利益的宪法保护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专门针对球员利益保护的条款,但球员作为我国的公民,同样享有宪法所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根本法,奠定了球员利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其他法律在制定时都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其相冲突和抵触。但在目前我国足球界的一些事件,“折射出秩序与自由、稳定与变革、民间力量与官方权力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一种宪法危机”[2]。因此,在对职业球员利益保护进行讨论时,我们也要常对照宪法,仔细分析某些侵害球员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是否造成了宪法危机。

2.1.2 球员利益的体育法保护

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讲,1995年根据宪法制定的体育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调整体育关系的法律,但体育法从其内容上更多是一部管理法而非保障法。这一点我们从体育法的制定目是“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即可以得知。在其条文中更是缺乏具体的保护球员利益(甚至扩大到所有运动员)的条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应以对人的权利保护作为其终极关怀,所以球员利益应当在作为体育基本法的体育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使其成为体育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使该制度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对球员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使球员的应有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

我国目前的体育实体立法主要是管理型立法,强调体育管理机关的权力和球员遵守体育管理的义务,忽视球员的利益保护,对球员(可扩大至所有运动员)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规定不明,对体育行政主体的权责规定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体育关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球员利益的保护缺乏充分有效的行政法治保护。

在我国的体育行政体制中,全国性体育协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机构。体育协会按其法律性质,应该是一个群众性自治机构。根据体育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全国性单项协会被授予了对运动员和体育竞赛的管理权限。在体育法的法律责任章中,更是对体育协会的处罚权做出了规定。这样的规定赋予全国体育协会对于球员的行政管理权包括处罚权,但体育法却没有做出对其进行约束的措施和协会会员的救济制度。尤其是实行市场化的足球,足协的权力过大导致经常导致滥用权力的事件发生。但体育法却未对当球员遭受利益侵害时的利益救济制度,这就导致实践中球员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在我国,要保障球员的利益,必须加强体育行政法治,第一,要正确处理球员权益和体育行政权力的关系,尤其是球员和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关系,体育行政管理应以球员利益保护为基础。从保障球员利益出发,树立行政机构依法从政、合理从政的作风,以此强化对行政机构的权力约束和对球员利益的关怀。第二,积极解决体育行政机构权限争议和过分作为,在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是,对行政机构的权限应进一步细化,权责明确,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第三,立法时应加强对球员利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不仅应当明确对球员利益进行法律保护,而且还应当制定出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同时还要制定球员利益遭受行政机构侵害时的救济制度。

2.1.3 球员利益的民法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我国球员作为我国公民其权益当然受民法保护[3]。在民法上,公民权利从内容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自由权等。对于球员来说,尤其是运动员成名后往往能够利用其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获得一些经济上的利益,如利用其肖像做广告等的收益,应由运动员个人享有,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4],但由于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特殊性,其肖像权的归属问题还是引起了争议。

在国内运动员肖像权引起国人广泛关注的案例是姚明诉可口可乐的“一元钱”官司。此案在被媒体公开报道后,在体育界和法学界都引起了一场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谁?要想弄清这个问题的答案,要从肖像和肖像权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肖像是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因此,肖像权同其他人格权一样,具有专属性,只能为自然人享有。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既然球员肖像权属于球员个人,那么要想使用球员的肖像权,就必须经过球员的同意,通过签订肖像权使用合同而合法、合理的使用。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认定,现有《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法律概念外延过窄的失误,因而宜于作扩大理解。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是不完善的。

2.1.4 球员利益的劳动法保护

目前我国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或球队完全按照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关系实际上是雇佣劳动的关系[5]。球员加入俱乐部后,完成的工作即是向俱乐部提供劳动力;俱乐部根据球员技能水平的高低及场上表现向球员提供工资、奖金、津贴或其他福利待遇。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球员工作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合同终止以及球员受伤等,必须遵守劳动方面的法律。

我国劳动方面的法律,目前主要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也加强了对球员利益的保护,也使得我国的球员利益保护在工作合同方面有法可依。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中国足协根据该法律制定了工作合同的格式文本,但在合同期限和转会等方面依然与法律有冲突。另外在球员伤病和退役保障方面,更是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都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2.2 建立球员利益的程序法保护机制

在体育领域,法律是否可以介入,是否应当介入,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些人以种种理由强调法律不应当介入,主张体育纠纷应当由体育内部的机构解决。球员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剥夺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在球员利益遭受侵害时,司法完全应当、可以介入,球员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且我们也看到,有过在球员的利益遭受其所属俱乐部侵害时,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

2.2.1 向体育协会申请调解

足协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作为一个行业组织,当其内部成员发生纠纷时,根据成员的请求,可以作为调解人介入到成员之间的纠纷。这里的调解不是中国足协其章程规定的向足协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

在足协的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方案一旦生效,当然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一方反悔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授予我国足协拥有司法权,因此足协做出的裁断不是最终的决定。

2.2.2 申请仲裁

我国的仲裁制度已经非常成熟,仲裁作为一种快捷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日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制度[5]。适用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要有仲裁协议,并且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仲裁,则一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仲裁裁决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也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体育纠纷(包括侵害运动员利益而引起的纠纷),可在我国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制度。体育仲裁的适用可以采用两种模式[6],一是和普通的仲裁一样,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二是凡有关的体育纠纷,都属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即由体育仲裁机构专属管辖体育纠纷。但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不排斥司法介入的问题,当事人任何一方只要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时,还是可以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2.2.3 诉讼

法律是保护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穷尽所有手段都无法维护或者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他(们)或她(们)可以动用司法程序,用法律维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任何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7-8]。球员在其利益遭受侵害时,同其他公民一样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依法维护其权利。

收稿日期:2009-01-04;修回日期:20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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