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场”:秦汉田赋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_秦简论文

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式论文,历史论文,税田论文,秦汉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汉田税征收方式是秦汉赋役制度的基本问题,关系到对农民负担的准确理解,和秦汉社会矛盾变迁密不可分。①长期以来,前贤时哲根据有限资料,做出过种种探索,计有三种认识:一是按照标准亩产量,根据十税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税率确定税额,按亩征收定额税;②二是每年确定标准亩产量,按照税率确定具体田税数额,是为浮动税制;③三是秦和西汉有别,秦是以一户有田百亩的“假设”为前提,无论是否有田百亩,均按人户百亩缴纳,西汉前期继续秦朝田税制度,文景以后则根据税率、田亩数与产量收定额税。④

      以上三种意见,除对秦朝田税征收方式认识有分歧以外,其余并无本质区别。定额税、浮动税,其核心相同:田税都有定额,农民田税负担均按照土地面积和亩产量依据税率而定,区别在于亩产量是恒定不变还是一年一变。若国家确定的亩产量恒定不变,农民缴纳的田税数量取决于土地数量的变动;若每年确定亩产量,则农民田税数额既取决于土地数量也取决于实际亩产量,但是二者共同点都是按照田亩数、标准产量、税率缴纳田税,若以亩产大石一石半而论,⑤以三十税一计算,均亩税数升。这个看法主要是依据土地私有制的逻辑分析:在土地私有制之下,各家各户土地多寡不同,自然是按照土地、亩产、税率收税。其不足之处明显:即使从历史的逻辑层面分析,同一个乡、里,农民所种之田的产量因为土质、墒情以及劳作的不同而有差别,不同地区农作物构成、产量更是不同,这亩税数升的标准如何施之于全国各地?而秦和汉初实行授田制,每夫百亩,和人们认为的亩税数升的历史基础相去甚远。当然,这在秦汉授田制未明的条件下,作出上述分析可以理解,授田制既已昭然,则需要重新认识。⑥第三种意见是建立在秦和西汉前期授田制基础上的,把秦汉田税制度的认识推进了一大步,但依然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对秦、西汉授田制度认识不足,秦朝“一户有田百亩”不是“假设”,而是客观存在,秦朝田税的“以顷计算”、按人户百亩缴纳是有土地保障的,汉承秦制,土地、田税制度亦然;二是谓西汉初期以后是根据税率、田亩数与产量收定额税,依然是逻辑推论;三是和亩税数升的认识一样,没有考虑到农民实际耕种土地的多样性,简单地谓统一以顷计算、按户百亩征收失之制度的合理性。

      上述种种疑问,因为资料缺乏,以往无法作出具体说明。近年陆续公布的简牍资料特别是里耶秦简8—1519号简关于“税田”的记录,为了解秦汉田税征收方式提供了可能,本文即从8—1519号简分析入手,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⑦就秦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予以动态的历史考察,以就教于同仁。

      一、“垦田舆”、“税田”与“税田制”

      里耶秦简第8—1519号简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的一份垦田和田税征收统计文书,其文云(所引简文古体字、异体字均写为今文,下文同):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8—1519背⑧

      这是迁陵县的启陵乡、都乡、贰春乡“垦田舆”、“税田”、户数和田税数额的统计,是目前考察秦朝田税征收方式的原始记录。通过对这段简文的疏解,尤其是对“税田”的分析,有助于拨开田税制度迷雾。关于“税田”含义,学者曾有过分析,认识存在分歧:或以为是征收田租之田;⑨或以为是国营农耕地;⑩或以为是“舆田”的别称即授予农民之田。(11)而对于“垦田舆”性质及其与“税田”关系,尚无系统讨论。笔者认为,“垦田舆”是受田民新开垦之“舆田”;“舆田”是耕地的统称;“税田”是从受田民垦田中划出的用于缴纳田税之田。现在先明“舆田”含义,再及其他。

      “舆田”之称,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田税类算题屡见,略举如下:

      舆田租枲述(术)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细七之,以高乘之为

(实),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之为法,

(实)如法得。(一六)

      租枲述(术)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以高乘之为

(实),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十五为法,如法一两,不盈两者,以一为廿四,乘之,如法一朱(铢),不盈朱(铢)者,以法命分。(一七、一八)

      枲舆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四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两七朱(铢)半朱(铢)。(二三)

      禾舆田十一亩,[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四○)(12)

      误券 租禾误券者,术(術)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舆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舆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为法,如·[法]得一步。(13)

      简文中的“舆田”是土地登记的专门名词,因为种植作物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枲舆田”是种植枲的“舆田”,因为枲的生长状况不同而分为大枲、中枲、细枲三类,大枲五步一束,中枲六步一束,细枲七步一束。根据枲生长情况,以束的步数除亩积,得出总产量的束数,而后税之。“禾舆田”是种植谷物的“舆田”,算题列举的是十一亩,其中“兑(税)”即“税田”是二百六十四步,是“舆田”的十分之一,按照五步半禾一斗的标准计算,收税(租)四石八斗。

      按“舆田”之称,传世文献未见,欲解其意,需从“舆地”说起。“舆”本车厢,引申为车辆,本为贵族专用,乘舆者为治人者,乘舆所至,是为君土,要登记于册,引申出土地之义,而有“舆地”之词。《周礼·地官·司徒》云“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郑玄注:“土地之图,若今司空郡国舆地图”。(14)如所周知,汉代分封,根据舆地图划定封国大小、确认人户多少,说明其时之舆地图并非后世理解的狭义的政区图,其内容要丰富得多。郑玄说的舆地图,就包括了人口、土地状况等内容,人户多少、土地状况、山林川泽都包括在内,以图显示其不同类别的空间分布,故而名为舆地图。(15)

      “舆地”之“地”是指政区内所有土地,固然有已垦田,也有未垦田,更多的则是不可垦之田。国家划定政区、编制户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赋税徭役,对于田税而言,只有那些已经开垦的土地才有意义。也就是说,仅仅有“地”还不等于有税,变“地”为“田”才有田税。《说文》:“树谷曰田”。(16)这儿的“谷”是农作物的统称,“田”是已经开垦和可垦之地。“舆田”就是“舆地”之已垦和可垦而未垦者。部分“舆田”由官府直接经营,是为“官田”;更多的“舆田”则授予民户,故而农民所受之田也可称之为“舆田”,但是,农民所受之田只是“舆田”的一部分,不能把“舆田”等同于农民受田。(17)在实际授田过程中,农民所受既有已垦田也有可垦而未垦田,都要交田税,但对于未垦田来说,则根据垦种的实际情况确定田税多寡,其税额要低于一般的“舆田”,故登记田税时名为“垦田舆”,以示与普通“舆田”的区别。里耶8—1519号简文之五十二顷九十五亩之“垦田舆”就是受田民新开垦的“舆田”。

      “税田”一词,除上举简文“禾舆田十一亩,[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之外,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多有记述。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云: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一一)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术)曰:兑(税)田为

(实),九斗为法,除,

(实)如法一步。(一二、一三)

      租禾。税田廿四步,六步一斗,租四斗,今误券五斗一升,欲耎

[步数],几可(何)步一斗?曰:四步五十一分步卅六一斗,其以所券租数为法,即直(置)舆田步数,如法而一步,不盈步者,以法命之。(18)(一四、一五)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除上举“误券”之外,另有一则完整的“税田”例题:

      税田 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分步廿三而一斗。术(術)曰:三斗一升者为法,十税田[为实],令如法一步。(19)

      对简文稍加分析就不难明白,这里的“税田”是指用于缴纳田税之田。所谓“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是说有田十亩,其中有二百四十步即一亩是“税田”,“租八石”是指二百四十步“税田”产量。“三步一斗”、“五步一斗”、“六步一斗”、“八步一斗”等都是计算“税田”产量的标准。这里的“税田”是“舆田”的一部分,所以当出现“租误券”即田租券书有误需要重新计算“舆田”步数时,均“以舆田为实”,表明“税田”是从“舆田”中划定的用于纳税之田。(20)

      “税田”是用于纳税之田,其面积计算、产量确定既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实现,又关系受田民的田税负担,因而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其核心是“取程”。“程”是计算产量的面积单位,“三步一斗”、“五步一斗”云云都是“程”的步数,具体步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岳麓秦简《数》有“取程”算题:

      取程,八步一斗,今乾之九升。述(术)曰:十田八步者,以为

(实),以九升为法,如法一步,不盈步,以法命之。(三)

      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乾之为九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曰: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四)(21)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也列有“取程”之法:

      取程 取程十步一斗,今乾之八升,问几何步一斗。问得田〈曰〉:十二步半一斗。术曰:八升者为法,直(置)一升〈斗〉步数而十之[为实],如法一步。(22)

      “程”的标准不同,但“取程”方法一致:要求符合实际,既不能高,也不能低,更不能遗漏,取程时弄虚作假,以“盗田”罪论处。云梦龙岗秦简所录是秦统一后的法律,其中有《田律》残文,第111号简云“诈一程若二程”,第117号简云“程田以为臧与同法”。第116号简云“不遗程败程租者[刻],不以败程租上,[以败程租上],赀租者一甲

”。(23)尽管简文不全,但不难推知这都是对取程过程中不法行为的惩处规定,足见取程之严格,制度之严密。(24)

      “取程”依据是庄稼长势,无论是禾的三步一斗、还是五步一斗,都是指庄稼长势而言,在庄稼长势明朗的前提下,确定“程”的步数,计算产量,确定“税田”面积。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有“部佐行田,度稼得租”、“举苗□不□”诸语,(25)有助于对上述的理解。这里的“部佐”是指田部、乡部之佐,“行田”即授田,“度稼得租”即根据农户受田的庄稼长势确定田租。这是相接续的两个环节,“度稼”尤其关键。“度稼”即判定庄稼长势,目的是确定田租,其具体时间不见记载,但是简文之“举苗”指的是苗情、庄稼生长情况,是可以肯定的,只能是在收获之前。“举苗”是“度稼”的环节,“度稼”而后“得租”,田租以“程”为据,则“举苗”是“取程”的内容。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有关于统计、上报垦田时间的规定,间接说明“度稼”的时间,律文云:

      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26)

      其时去秦未远,这条律文与秦律有相通之处,可以逆推秦制一斑。律文“以户数婴之”即按户标明垦田数量。县、道在“五月望”之前要将“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并“以户数婴之”。之所以规定“五月望”之前上报二千石官,是因为所授之田,不仅有已垦熟田,也有未垦荒地只有垦荒植稼即变“舆地”为“舆田”之后才有经济意义,至五月,农民受田的垦种面积清楚。庄稼长势明朗,应该纳税的土地面积和田税数量明确,“税田”面积随之清楚,故而一并上报,也就是说,“五月望”之前上报二千石的不仅仅是县道已垦田和户数,还包括了每户的田税:既有田税数,也有“税田”面积数,上报垦田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田税数,“以户数婴之”的内容即为田税石数和“税田”面积。这并非望文生义的推定,云梦龙岗秦简《田律》征缴田租残文至少能间接地说明这一点。如第137号简云“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及

”。(27)这“租者且出”是应该缴纳或者需要缴纳的田租(税)。律文规定,确定田租(税)数以后,要以法律的形式告诉里典、田典,由里典、田典通知各家各户:“令黔首皆知之”。这里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的内容,就是黔首应该缴纳的“租”(税)。显然,这儿的“租者且出”之“租”是预先确定、农户们必须完成的,在“五月望”之前即“以户数婴之”上报二千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时农户受田数与实际垦田数不一致,采用预先定税的方式,以有效实现税收和以课促垦。这要对其时农民的垦田实态作一简要说明。

      如所周知,秦授田严密,每夫百亩,有爵位者依次增加,有着统一的亩积和形制规定,即一步宽、二百四十步长的长条亩。青川秦牍秦武王二年(前309)《更修为田律》、云梦睡虎地案律《秦律十八种·田律》和《法律答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然而,若摆脱既定思维,即不难发现,这种方块田在生产实践中充其量适用于平原沃野的熟田,而无法施行于有待开垦的荒地。事实上,授予农户的既有良田也有劣地,也有可垦而未垦地,那些刚刚开垦之田,零散多样,不存在实现这整齐划一田亩制度条件。所以,律条规定的田亩形制只是国家设定的标准样式,不能据此理解农民实际耕种的田亩样态,更不能以此理解授田制,以为民户所受都是整齐划一的方块田。龙岗秦简第108号简文云:“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

”。110号简文“一町当遗二程者”。(28)这里的“町”是地块,“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之“町”的面积和“一町当遗二程者”之“町”的面积是不同的,才有二町与三程相当、一町与二程相当的规定,表明“町”是面积不等、形状不一的田块,其面积、形状决定于自然条件。岳麓秦简《数》、张家山汉简《算数书》,都有计算不规则田地面积的方法,如“周田”、“箕田”等,就是为了生产实践的需要。

      但是,授田制的目的是实现田税,就国家而言,无论农民实际受田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受田民都要按照百亩之地缴税。李悝谓“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岁收畮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29)这“十一之税十五石”就是国家设定的田税,起码在制度设计上是每户受田民都要完成的税收任务。秦的授田制源自于李悝,田税制度亦然,上举岳麓秦简《数》记录的十一税率与李悝之法一致,就说明了这一点。这样的设计,在理论上简便易行,但要做到农民负担公平合理、征收准确,必须保证农民所受均为百亩良田,否则必然发生农民田税负担和实际垦田不一致以及劳逸不均等问题。秦朝统一授田制,而各地农业水平不一,土地质量差别甚大,土地的实际样态更趋丰富多样,田税的计算和征收必须有所变通,才能既保证制度统一的原则又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使农民田税负担和实际耕种面积相一致。8—1519号简所记税田制就是为了适应农民受田、垦田的多样性,同时反映出不同地区垦田实况:按照土地类别征收不同数额的田税,耕良田者出力少而产量高,缴纳的田税额就高;耕劣地者出力多而产量低,缴纳的田税相应少,从而保护农民垦荒积极性,收到以课促垦的效果。

      至此,我们可以明确:“税田制”是征收田税过程中征缴谷物和其他农作物的计算方式,其程序是在每年五月根据庄稼长势“取程”,依“程”确定产量;把官府额定的应该缴纳的税额,按照“税田”标准产量,在民户垦田中划定“税田”面积,用做田税,秋收时按户征收。其目的是在完成国家设定田税任务的前提下,既能体现田税按户征收的特点,又能反映出垦田实情,同时表示地方官吏督促农事的政绩。

      现在,对里耶8—1519号简文可以有明确的理解。简文记载的是启陵、都、贰春三个乡一百五十二户农户,总计新开垦土地即“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平均每户三十四点八亩强。其中有“税田□顷□□”,每亩“税田”收租一点五石,总计收租六百七十七石,由一百五十二户均分,每户四石四斗五升,另余六斗。因简文漫漶,“税田”亩数不清,按照每亩“税田”一石五斗标准计算,税田应为四百五十一亩稍强,约占“垦田舆”百分之八点五二,平均每户二点九八亩弱。这五十二顷九十五亩土地和“税田□顷□□”分属三个乡:启陵乡九顷十亩,收租九十七石六斗,其“税田”约为六十四点七亩,约占“垦田舆”的百分之七点一;都乡十七顷五十一亩,收租二百四十一石,其“税田”一百六十一亩弱,占“垦田舆”的百分之九点二弱;贰春乡二十六顷三十四亩,收租三百三十九石三斗,其“税田”二百二十六点二亩,约占“垦田舆”的百分之八点六稍强。三个乡的田租合计是六百七十七石六斗,较简文给定的“租六百七十七石”多出六斗。(30)三个乡“税田”所占“垦田舆”比例均低于十税一,又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垦田舆”是新开垦之田,劳动强度大而产量低,所以“税田”比例低于十税一;而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各乡的“垦田舆”和人户数字并不相同,每户“垦田舆”数量和产量也有差别,于是在户均四石四斗五升这个原则之下,通过“税田”的不同比例显示这三个乡“垦田舆”的数量和质量差别。这每户四石四斗五升是迁陵县“垦田舆”之户都要缴纳的统一数字,一石五斗是“税田”标准产量。所以,简文所述并非三个乡征收田税的明细账,而是迁陵县根据按户均分田税原则制作的“税田”文书。

      要说明的是,按照其时之授田制和乡里制度,这五十二顷九十五亩“垦田舆”只是这一百五十二户农户实际耕种土地的一部分,一百五十二户农户亦非这三个乡农户的全部。从纯粹的统计学意义看,尚不足以反映三个乡的户数、每户土地数和缴纳的田税数。但是,从田税征收方式看,则具有制度性意义:这是迁陵县制作的三个乡一百五十二户之五十二顷九十五亩“垦田舆”的缴税文书,起码说明该税收方式在迁陵县是合法的。根据秦朝行政体制,这个制度并非孤立的个案,可以透视其时田税征收方式之一斑。

      二、田税的分类计算与按户征收

      上述“税田”制说明谷物等农作物征收根据实际耕种亩积计算,是否意味着田税征收方式和多寡与百亩受田没有联系?可否说李悝的“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仅仅是思想家的设计而非实际制度?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秦、西汉田税的实物体现为禾(谷物)、刍、稾三种形态,形态不同,计算方式亦异,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谷物采用“税田”制,按照实际耕种的亩积计算;刍、稾则按顷计算,三者均按户征收。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云: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

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殹(也)。(31)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对刍、稾有专门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32)

      规定很明确,无论是否耕种,受田民都要根据受田数量,以顷为单位缴纳刍、稾,每顷刍三石、稾二石。秦律规定刍、稾的质量要求,“刍自黄

束以上皆受之”。刍、稾可以相互折算即“相输度”。汉律在延续秦律的刍三石、稾二石这一制度的同时而有所变革:一是上郡刍减为每顷二石;二是农户只能缴纳新收秸秆,不得以陈代新,否则罚金四两;三是各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折合成钱,刍每石十五钱,稾五钱。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田税仅指谷物,或者说只有谷物才称之为田税。这有其道理:因为从传世文献对谷物、刍、稾的记载来看,田租、刍稾多分别言之,如李悝说的“十一之税十五石”是指谷物;云梦秦律《田律》和张家山汉简《田律》也只规定按顷计算刍、稾而未及谷物;两汉文献有关减免农民田税负担的记载也都是租、刍、稾分言,或者是租、刍、稾并举,或者只言田租,或者仅谓刍、稾,或云稾税。人们自然以后世的田税形态理解秦汉田税问题,对刍、稾是否属于田税持疑虑态度,认为只有谷物才是田税,不约而同地谓其时之田税是亩税三升、四升,而把刍、稾看做土地附加税。(33)笔者以为,称之为土地附加税,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意有未周:从土地制度与田税的一致性和禾、刍、稾形态的历史演变看,刍、稾都是田税的组成部分,否则,既割裂了田税与土地制度的统一性,与田税的历史形态也有距离。

      田税征收方式决定于土地制度,不能脱离土地制度讨论田税问题,授田制之下,授田有统一标准,其田税征收与之自有内在一致性,否则这个标准就失其经济意义。这是我们认识田税内容及其征收方式的基本前提。把刍、稾之征与谷物之征分开,仅就谷物之征讨论田税问题,也就等于把刍、稾之征与土地制度相剥离,是不符合历史逻辑的。因为刍、稾同样以授田制为基础,反映着相同的土地权属关系。从历史层面考察,禾、刍、稾本来是田税的三种实物形态,是统一体,都以受田百亩为税基。对此,古人说的非常明确。许慎《说文》云“租,田赋也,从禾且声”。(34)此处的“赋”是田之所生出,是指征之于田而言。田之所生出不仅仅有谷物,还有谷物的衍生物,这些都是“赋”的内容,“租,田赋也”包括了禾、刍、稾三者。这并非秦汉才有的制度,春秋末年已经存在。

      春秋末年禾、刍、稾的形态和秦汉稍有不同,其时之“禾”、“稾”一体。《国语·鲁语下》云“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根据韦昭注引《聘礼》,六百四十斗为稯、一百六十斗为秉、十六斗为缶,“稯禾、秉刍、缶米”是“田一井”所征缴的军赋,计禾六百四十斗、刍一百六十斗、米十六斗。(35)《说文》:“禾,嘉谷也……从木,象其穗”。“刍,刈草也。象包束草之形。”“稾,秆也。从禾高声”。“秆,禾茎也”。“秆,或从干,作杆”。(36)“禾”是带秸秆的谷物,“稯禾”实际上兼有稾的性质,谷为人所用,秸秆牲畜所食,所以只云“稯禾、秉刍、缶米”而未及稾。上举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的算题,多以“禾”为例,说明“禾”是田税的主体,这里的“禾”是带秸秆的谷物,和人们理解的亩税三升、四升的纯谷物不同。岳麓秦简《数》有算题云“[仓广]二丈五尺,问袤几可(何)容禾万石?曰:袤卌丈。术曰:以广乘高法,即曰,禾石居十二尺,万石,十二万”。(37)“禾石居十二尺”即重一石禾“居十二尺”,这“居十二尺”是一石禾的体积,此处之“禾”是带秸秆的谷物。云梦睡虎地秦律《仓律》有保管禾、刍、稾的专门规定,禾、刍、稾并举,入仓、储藏、出仓规定相同,说明禾、刍、稾有着相同的意义,刍、稾和禾一样,都是田税的组成部分,不应把刍、稾视为单独税种。这些点到即明,无需赘言。

      正因为禾、刍、稾是田税的不同实物形态,在制度设计上,国家在计算田税时自然按顷计算。上举李悝说的“百亩之收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旨在强调谷物,但已经说明按顷计算的存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和《户律》则提供了法律证明。《二年律令·行书律》云:

      邮人毋令

(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毋令出租、刍、稾。(38)

      邮人是专门的职役阶层,不能像普通农民那样服役种田,故不仅邮人本人不服徭戍,而且免其全家的普通劳役,同时免除一顷田的田租。律文“毋租其田一顷”之“租”是指一顷地田租(税),“毋令出租、刍、稾”之“租”是一顷田之“租”的具体内容,包括谷物、刍、稾三项。这不仅说明谷物、刍、稾都是田税的具体形态,而且都是按顷计算。《二年律令·户律》云: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39)

      “卿”是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统称,从第十级到十八级的军功爵者的“自田户田”不交田租,也不缴“顷刍稾”。这“顷刍稾”就是每顷刍三石、稾二石之田税(上郡刍二石),“不出顷刍稾”是对“不租”的补充,指既不缴谷物,也不缴刍、稾,免除数额是一顷田的禾、刍、稾,并非“自田户田”的全部。秦汉军功爵者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自田户田”,是由百亩受田和其他方式如购买等途径而来,另一部分为军功赐田,军功赐田免税,“自田户田”则要照章缴税。为示对高爵者的优待,遂免除十级以上军功爵者一顷“自田户田”的田税,相当于免除其基本田税义务,从逻辑上说,一顷之外的“自田户田”仍要按章缴税。(40)至于“卿”以下即第一级到第九级军功爵者的“自田户田”则没有免税优待。《二年律令·田律》云:“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顷刍律入钱”。(41)“卿以下”即第九级五大夫以下的军功爵者和普通受田民,在缴纳刍、稾时,“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其余的刍、稾按照“顷刍律入钱”。“顷刍律”即上举《田律》关于按顷缴纳刍、稾的规定,即每顷刍三石、稾二石(上郡刍二石)、将实物折合为货币时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比价执行。谷物、刍、稾形态不同,用处亦异,征收亦不同步:谷物在五月定税,秋季统一收取;刍、稾除了“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之外,其余则由县自行决定。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征收实物还是货币,均以“户”为单位。这和上文所述“税田制”下的谷物按户征收正相一致。

      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记载按户征收刍、稾的实例,其文云:

      平里户刍廿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

      田稾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稾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稾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

      田稾八斗三升

      刍为稾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42)

      平里和稾上是里名。平里共收刍三十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户刍二十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其中八斗折钱征收,六石为稾,最后“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当□”。因缺文,难以明确这“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当□”的性质,从文意推断,应该是平里的刍。法律规定刍、稾并收,是出于实物构成的考虑,如果只规定收一种实物,则和农作物的多样性不符。合理的规定是既收刍,也收稾。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则是根据需要,把六石刍折合为十二石稾,就是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加上田稾二石二斗四升半,稾的总数是十四石二斗八升半。这正是刍、稾“相输度”的体现。在实物满足需要时,则折合成货币征收,平里的“八斗为钱”是实物货币化的体现。稾上里情况和平里相同,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总计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两斗缴钱,一石当稾。稾总数是二石八斗三升,其中田稾八斗三升,由刍折稾两石。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对“户刍”的性质曾经感到迷惑:刍、稾之征以土地为基础、按顷计算,但却分为户刍、田刍,户刍比重远大于田刍,是何道理?学者遂认为是汉代征收“户赋”的体现。(43)明白按户征收田税制度以后,这个疑问迎刃而解:田税本来是按户平均征收,刍、稾是田税的组成部分,自然按户平均征收,但是,随着土地买卖的发展,以及国家对私人垦田的鼓励,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和授田制下每户一顷的距离越来越大,有的农户不足百亩,有的农户则远远超过百亩,故分解部分刍、稾于土地,是为“田刍”。牍文所记“田刍”比重尽管不大,但已经透露出土地私有化进程下田税征收方式的变化趋势。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所列户籍有五类:“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有严格的保管规定,都要“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節(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襍治为;臧(藏)府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44)律文没有对这五种簿籍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人们只能一般性地理解,谓田命籍是土地登记,田租籍是田租登记。这固然正确,但难以揭示其历史内涵。明白当时民户占有土地性质、来源的多样性和田租构成以后,对“田命籍”、“田租籍”的理解就深刻多了:其时社会等级严密,身份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其土地构成、是否纳税、如何纳税、纳税多少、田税形态,各有不同,都要一一注明。“田命籍”登记的是土地类别与名称,表示土地的由来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田租籍”登记的是田租构成,包括田租类别、田租形态、田租比例、缴纳过程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秦、西汉的田税征收方式可以有一个大体完整的理解:田税征收方式以每夫百亩的授田制为基础,国家在授田的同时,即明确百亩之田的田税,根据田税内容分类计算,征收方式因实物形态而别。刍、稾有全国性的统一数量标准,无论耕种与否,收成如何,都必须缴纳;谷物于国家有其数量标准,具体实施则有区域差异,不同郡有不同标准。按照当时行政体制,中央制定统一数量标准,根据地域情况分解给郡,郡分解给县,县分解给乡。郡与郡、县与县的标准并不相同。县是一级财政单位,一个县的标准是统一的。乡是具体完税单位,乡吏的任务就是根据税率、采用“税田”方式确定各家各户应税数量,而后平均“以户数婴之”以满足设定的田税标准。因为各乡垦田和庄稼生长有别,产量不一,所以用调整“税田”比例的方式,既满足户均田税数的需要,又反映各乡垦田情况。在这里,谷物、刍、稾的按顷计算与按亩计算是统一的:谷物就国家而言按顷计算,实际征收则按亩计算,刍、稾则统一按顷计算,谷物、刍、稾均按户征收。因而,国家虽有以授田百亩为基础的统一标准,但农户的实际负担并不统一。

      这种分类计算、按户收取的征收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合理而高效,既体现了田税征收的公平性,又能起到以课促垦的作用。因为谷物是田税主体,农民实际受田和垦种情况千差万别,按统一标准收谷物,既不公平也挫伤农民垦田积极性,故采用“税田”方式以体现实际差别,使农民缴纳的谷物数量和实际受田、垦田相一致;而各家各户的缴纳数量是五月份确定,秋收按户收取,一个夏季庄稼生长因为气候等原因充满变数,农户自然要尽心农事,加强田间管理,以便在完成纳税任务的前提下,提高收入;县乡官吏也会运用行政力量督促农户,以保证完成征税任务,提高政绩。刍、稾在田税构成中处于次要地位,数量有限,无论受田质量及其垦种状况如何,对于有田百亩的农户来说,三石刍、二石稾的负担都能完成,其公平差异甚微。但是,这也为基层政府和乡官里吏盘剥百姓、中饱私囊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税田”的多寡、刍稾征收时间、实物与货币的折算,均决定于基层政府、乡官里吏。晁错说的“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所带给农民的痛苦,(45)是包括了制度弊端在内的。如刍、稾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顷刍律入钱”就为地方政府“朝令而暮改”提供了制度依据,凤凰山牍文就是“赋敛不时”的体现。如果说在授田制尚有保证时,这一弊端还不突出,那么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农民失地严重,这一弊端就日渐突显。元帝时贡禹说“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稾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46)这乡官部吏就是在按制度确定田税过程中满足“私求”的,农民负担可想而知。(47)这不仅仅是政治黑暗、吏治败坏使然,而是有着制度弊端在焉。

      明白了田税的分类计算、按户征收制度,对盐铁会议上文学和御史关于汉家田税征收方式利弊争论的理解可以明确。《盐铁论·未通》云:

      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藉一,义先公而后己,民臣之职也。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堕民不务田作,饥寒及己,固其理也。其不耕而欲播,不种而欲获,盐铁又何过乎?

      文学曰:什一而藉,民之力也。丰耗美恶,与民共之。民勤,己不独衍;民衍,己不独勤。故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以以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48)

      御史旨在说明汉家田税制度惠民,既实行二百四十步之大亩,又按三十税一征税,农民田税负担减轻,远远轻于“什一而藉”制。(49)但农民不务田作,以至于入不敷出,是懒惰所致。文学则认为,这是口惠而实不至,仅仅是个表面现象,因为税率虽然很轻,但实际征收是按照“顷亩”计算执行。这儿的“顷亩”,传统理解均为“田亩”,即实际耕种的亩数,“以顷亩出税”就是以亩为单位,根据产量、三十税一的税率收取定额税,无论丰年歉年,都要收取。这是以往学者讨论汉代亩税数升的共同依据。这从文字上看,并无不妥,但从制度逻辑的层面分析,则难以成立。果如此,文学们的反驳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无论亩积多少,亩产高低,都交纳三十分之一的田税,每亩不过数升,即使凶年,这个数量也微不足道,按税率来说远轻于“什一而藉”,有什么理由实行“什一而藉”制?再者,“什一而藉”指的是以十家为一个共耕单位,前提是农夫要各有百亩私田,共耕百亩,才能谈得上“天下之中正”。当时土地兼并严重,根本不存在这一基础,何来“天下之中正”可言?但是,文学是批评“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这一现实制度的不合理性而提出“什一而藉”主张的,“什一而藉”固然是食古不化的书生之见,但是相对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的弊端来说一定有其合理性,御史才无言以对。那么,文学所说的“顷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明白了授田制下田税的分类计算、按户征收制度以后,谜底就不难揭开:这里的“顷亩”是综合国家以顷计算、基层政府按亩征收而言,这里的“顷”是指国家按税率设定的每顷土地应交的田税数额,“亩”是指民户用于缴税的“税田”亩积。国家下达的任务是必须完成的,而授田制度名存实亡,田税征收方式如故:五月定税、秋后收取,无论丰歉,设定的“税田”之入必须缴纳,另有以顷计算的刍、稾,二者都是按户征收;而在定税和收税过程中,乡官部吏上下其手,农民田税负担远远超出三十税一的制度设定。这是田税征收方式弊端使然,是制度决定了“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文学们才持批评意见。这是客观存在,御史才无言以对。如果采用“藉法”,无论丰歉,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就不存在“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问题,相对于“税田制”,起码在理论上要公正得多,所以说是“天下之中正”。

      三、东汉税田制发覆

      “税田”制是授田制之下的田税制度,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授田制渐行渐远,而自然地改变。但是,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层面分析,授田制的瓦解并不意味着其田税征收方式的终结。因为田税征收方式虽然决定于土地制度,但是田税制度一经实行又有着相对独立性,并不随着土地制度的变迁而自行改变;为了有效实现田税和统治集团利益的考虑,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国家不会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主动改变田税制度。汉代土地私有化在汉初已经开始,董仲舒曾指出当时土地兼并的严重,“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50)武帝并没有改变田税征收方式以适应两极分化的现实,而是以行政手段打击土地兼并势力、使无地农民回归土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田税负担与实际拥有土地不一的矛盾。当然,这只是治标的办法,只能收效于一时,土地兼并必然以更加汹涌的势头吞噬农民。而统治集团既不能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还要继续增加对农民剥削,结局只能是步入覆亡。刘秀立国,以“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自居,(51)这不仅仅指刑罚,也包括了土地、田税制度在内。尽管不一定完全继承西汉土地、田税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沿袭西汉旧制是历史的必然。东汉初年的“度田”就为我们理解其时土地、田税制度的连续性提供了依据,起码说明延续了西汉的五月度田与定税同步的制度,说明“税田”制依然发挥作用。

      众所周知,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刘秀“诏下州郡检覈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次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52)曾引起郡国大姓、兵长的骚乱。刘秀平息骚乱之后,度田继续执行。(53)这里的“检覈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是指核查度田文书所登录的“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是否属实,度田与“检核”是两回事,度田在前,“检核”在后,“检核”结果是河南尹张伋等十余人因“度田不实”而被下狱处死。从历史逻辑分析,刘秀度田的程序、内容只能是承西汉之旧。1989年甘肃武威柏树乡下五畦大队旱滩坡东汉墓出土的第十四号简简文有建武年间度田的律令:

      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54)

      据学者考证,简牍是建武十九年以前之物,简文即此前颁行的律令。(55)简文残断,仍可以明白三项内容:一是度田由乡吏具体负责,在每年五月进行。二是度田之后,乡吏们要在七月份上报“畜害”也就是家畜饲养有无疫病。三是度田过程中“匿田”达到三亩者要受法律惩处。这和上举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之“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有着明显的一致性:“毋出五月望”和“常以五月度田”一致;西汉“县道已垦田”的核查由乡吏主持,刘秀时则直接规定“乡吏常以五月度田”。因为旱滩坡汉简是法律的概括,并非法条原文,故没有西汉《田律》“以户数婴之”的内容,但从逻辑上判断,东汉“五月度田”也要将田税登记在各家各户名下,才有“租”的意义。明帝时,刘般曾上书批评田税征收弊端,说明这一点:

      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石,务令实核,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56)

      明帝因天灾“诏敕区种,增进顷亩”,基层官吏为了政绩,表示督促垦田有功,度田时“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刘般因此上书明帝要求“刺史、二千石,务令实核,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夺田”即脱田,隐瞒垦田不报,虚增和隐瞒同罪。度田在五月举行,这“不种之处,亦通为租”也是五月时事。度田时把没有垦种的土地纳入“租”的范围,正说明“租”与度田同步,其具体方法只能是根据苗情、垦地面积、税率计算各家田税数量,上报郡守二千石,郡守二千石即根据所报文书,待秋后考核地方田税完成情况。这和西汉的“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的功能完全一致。

      明白度田与确定田税的同步关系,对秦彭“亲度顷亩”的内涵可以有明确认识。《后汉书·秦彭传》云章帝时秦彭为山阳太守:

      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今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57)

      秦彭任职期间,“兴起稻田数千顷”或指垦荒种稻、或者兴修水利改旱田为水田数千顷,为了防止“奸吏”在定税过程中违法牟利、欺诈弱民,秦彭“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即亲自丈量土地面积,了解土地质量,根据水稻生长状况,分为三等,分别定出税收标准,颁布县乡,遵照执行,“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这里的“农月”即“毋出五月望”、“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之五月。垦田与田税在五月由县、道上报郡守二千石,秦彭了解乡吏在度田和定税过程中常有作弊行为,故身为二千石官,每到“农时”均“亲度顷亩”——亲自核实农民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确认苗情,分为三等,明确标准,分别定税,确定各家应交田税数量,“各立文簿,藏于乡县”,使得“奸吏”“无所容诈”——既不能虚增、瞒报,也不能改动。度田与定税同步,均于农月举行,是其时实行税田制的适例。秦彭此举,使农民田税负担公平许多,缓和了官民冲突。因此之故,章帝才下诏颁行全国。《后汉书·百官志》谓“乡置有秩、三老、游徼……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58)这“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因文字简略,难知其详,但秦彭的“差为三品”应当是其基础,“为赋多少,平其差品”是由秦彭的“差为三品”发展而来,至于“差品”是否为“三品”,则可能因地因时而异,故名“差品”,而不云“差”为几品。

      东汉田税的“平其差品”较以往而言,是一个制度性的进步,压缩了无“差品”所赋予乡吏弄权牟利的制度空间。但是,这个进步是相对的,在“平其差品”的过程中,基层官吏仍有盘剥农民之便。湖南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的东汉简牍记录的一个案例,说明了这一点:

      元兴元年六月癸未朔六日戊子,沮乡

      别治掾伦叩头死罪,敢言之。伦以令

      举度民田。今月四日,伦将力田陈祖、长爵

      番仲、小史陈冯、黄虑及蔡力

      度男子郑尤、越[

]、张昆等□田;力别度周

      本、伍设昭田。其日昏时,力与男

      子伍纯争言斗,力为纯所伤,凡创四所。辄

      将祖、仲诣发所,逐捕纯,不得。盖

      力与亭长李道并力逐捕纯,必得为故。伦

      职事无状,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檄即日起贼廷(J1:264—294A)

      邮行(J1:264—294B)(59)

      这是一份因度田引起吏民纠纷、请求县廷缉拿打伤度田官吏的报告文书。事情发生在和帝元兴元年(105)六月初四,基本案情是:元兴元年六月初四,乡别治掾伦按照惯例带领力田陈祖、长爵番仲、小史陈冯、黄虑及蔡力一行六人度田。六人分为两组:伦、陈祖、番仲、陈冯、黄虑为一组,“度”男子郑尤、越[

]、张昆等“□田”;蔡力单独负责“度”周本、伍设昭田。到了黄昏时候,蔡力和男子伍纯发生争吵和武力冲突,蔡力被伍纯打伤四处。伦获悉后立即带领陈祖、番仲到事发地缉拿伍纯,但是伍纯已经逃离,伦等随后与亭长李道一起追捕伍纯无果。这是失职的体现,所以伦上书县廷,一方面陈明原委,一方面请求县廷通缉伤人者,同时表明一定要把伍纯缉拿归案。案情明白,没有什么费解之处。本文要说明的,一是“以令举度民田”,说明伦的“举度民田”是根据“令”的例行公事,度田是常制;二是伦的“以令举度民田”是在六月初四进行,说明度田不一定都在五月完成,有的推迟到六月。以往不明白度田与确认田税的同步关系,对蔡力和伍纯的冲突原因无法做出进一步的分析,现在可以明确:即因“平其差品”的分歧而非仅仅是丈量土地有误。因为当时制度,民户土地均有登记文书,都详细注明户主、土地四至、面积等内容,蔡力原来有田多少、新增多少,只要按照原有登记簿核实登记即可,不存在冲突问题,导致冲突的应另有原因;这只能是蔡力评定伍纯田税的“差品”与实际情况不符,以低为高,甚至故意将“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引起伍纯不满而发生争执打斗。

      如所周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吏民田家莂》是孙吴嘉禾四年(235)、五年官府“佃田”给农民、征纳田租的券书,记录一百四十余丘一千七百二十余户“佃田”民向官府缴纳米、钱、布的情况,给我们理解当时田税收取方式提供了实证,也为了解东汉后期起码是东汉末年的田税征收方式提供了历史基础。现举数例以明一般:

      上□丘男子陈登,佃田六町,凡卌三亩,皆二年常限。其卅九亩,旱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亩,为米四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四斛八斗,四年十二月廿日付仓吏李金。凡为三丈三尺七寸四分,四年十二月廿日付库吏潘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一千六百廿三钱(应为一千七百廿三),四年十二月二日付库吏潘有毕。嘉禾五年三月三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四·四一

      小赤丘男子邓春,佃田三町,凡廿五亩,皆二年常限。其五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亩,为米廿四斛。亩收布二尺。其米廿四斛,四年十二月七日付仓吏李金。凡为布一匹三丈三尺(应是一匹三丈三寸),四年十二月十日付仓吏潘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收钱七十。凡为钱一千五百一十钱(应为一千五百八十五钱),四年十一月三日付仓吏潘有毕。嘉禾五年三月三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四·七一

      夫丘男子谢赣,佃田五十町,凡九十三亩,皆二年常限。其七十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三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七斛六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廿七斛六斗,四年十一月六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二匹一丈二尺二寸,准米四斛六斗一升,四年十一月廿七日付仓吏郑黑。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四千二百,准米二斛六斗二升五合,四年十一月卅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惕……

      四·八九(60)

      陈登、邓春、谢赣所佃之田均为官府所有,数量各不相同,陈登佃田六町四十三亩,邓春佃田三町二十五亩,谢赣佃田五十町九十三亩,都是“二年常限田”。这里的“町”指的是地块,每町亩数不等;“二年常限田”是土地类别名称。农民所佃土地分为“熟田”、“旱田”(简文或记作“旱”,或记作“旱败不收”)两类:“旱田”不收米,每亩收布六寸六分、钱三十七文;“熟田”每亩收米一斛二斗、布二尺、钱七十文。缴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布折合为米,谢赣的“凡为布二匹一丈二尺二寸,准米四斛六斗一升”就是折布为米。这里的“熟田”、“旱田”恐非如学者解释的是“当年受旱与正常收获的田亩数”,(61)而应是土地登记、区分田租的专门术语。因为农民佃田零散多样,从三町到数十町不等,从地理环境和生产实践层面分析,长沙地处洞庭湖平原南端向丘陵地区的过渡地带,地形复杂,固然有平整的良田,更有丘陵、坡地等劣地,产量、作物构成多样,无论是“正常收获”之田还是“当年旱田”的亩产都不可能统一;若从农业生产知识层面分析,同处一个丘,町与町的距离不会太远,若有旱灾导致大部分农田减产甚至绝收,那些“熟田”何以如此丰产?因此,谓“熟田”“旱田”是土地登记术语可能更合理一些,是为了收租的需要,其数量是“定”出来的,这个“定”即确定、认定。其时无论农民所佃之田的具体产量如何,都折算成“熟田”、“旱田”两类收租,“熟田”、“旱田”之间没有固定比例,由官吏视情况而“定”:“定”出“熟田”亩数,其余即为“旱田”。农民佃种土地质量好,“定”的“熟田”就多,反之则少。简文无一例外地谓“定熟田”云云,说明这个“定”是有制度含义的。否则,直接记明“熟田”数即可,没有必要谓“定”熟田若干。这里的“熟田”、“旱田”各有其统一的田租标准,自有其标准产量,正说明“熟田”、“旱田”是土地登记的专门术语。这正是东汉“平其差品”之法的延续。其时战乱之后,民生凋零,丘民多是锋镝余生之口,孙吴为把他们置于国家控制之下,而佃之以田。这所佃之田主要是质量各异的荒地,并非已垦的“熟田”,其田租只能根据实际垦种情况,按照“平其差品”之法,把农民所佃之地分为“熟田”、“旱田”两类,“定”而征之。

      需要指出的是,在土地私有制时代,租、税体现着不同的权属关系,但就国家租佃制而言,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合一,田税的权属关系涵盖于田租的权属关系之中,既可以通过东汉田税制度理解《吏民田家莂》的田租制度,也可以逆推东汉田税征收方式。这不是因果倒置的循环证明,而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最后要说明三点:第一,秦彭的“差为三品”、《百官志》的“平其差品”,以及《吏民田家莂》的“熟田”“旱田”之分,所指均为谷物,至于刍、稾的征收在东汉是否变化、如何变化不得而知,能肯定的是东汉继续西汉的刍、稾之征,并以货币为主,具体方式从逻辑上分析应是按户进行,详情只能阙如。第二,从理论上分析,秦彭之“差为三品”、《百官志》之“平其差品”,均应该按照一定比率也就是田税税率确定“税田”面积,限于资料,无法确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比率绝非三十税一之制,根据三十税一分析汉代农民田税负担距离史实甚远。第三,秦汉一统,并不等于各地田税征收方式一致。田税征收方式因为地方经济特点、区域政策、乡官部吏行为而具有多样性,本文所论仅仅是秦汉田税制度的一个面相,实际存在要复杂得多。

      匿名审稿专家提出了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①从现代经济学意义层面分析,田租和田税性质不同,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田税是行政主权的经济体现。秦朝是土地国有的时代,田租和田税合一。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租、税两分,但在概念上租、税无别。本文为表述方便,除转述历史资料外,均使用田税。

      ②这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最早由韩连琪、安作璋提出。(参见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收入《先秦两汉史论丛》,济南:齐鲁书社,1986年,第472页;安作璋:《汉史初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27页)

      ③持这一观点以林甘泉、柳春藩为代表。(参见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57—358页;柳春藩:《秦汉的赋税徭役制度》,《秦汉魏晋经济制度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9—181页)

      ④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江西师院学报》1979年第3期;《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1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61—82页;《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从张家山竹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史学集刊》2007年第2期。

      ⑤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收入《宁可史学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529—552页。

      ⑥刘泽华首先提出战国授田制问题并展开论证。(参见《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学报》1978年第2期)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界逐步接受并从不同层面予以深化,代表性论著有袁林:《战国授田制试论》,《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李瑞兰:《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由来、特征及作用》,《天津师大学报》1985年第3期;吴荣曾:《战国授田制研究》,《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31—342页;肖灿:《从〈数〉的“舆(舆)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2014年5月6日;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湖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⑧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75页。

      ⑨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2014年5月6日。

      ⑩肖灿:《从〈数〉的“舆(舆)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1)马彪:《〈算数书〉之“益耎”“与田”考——从〈龙岗秦简〉到〈张家山汉简〉的考察》,2006年11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67,2014年5月6日。

      (12)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5、8页。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45页。引者按:整理小组将“舆田”之“舆”释为“與”。彭浩隶定为“舆”,今从之,改原释文“與田”为“舆田”。(彭说参见前揭《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一文)

      (14)《周礼·地官·司徒第二》,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02页。

      (15)参见前揭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一文。

      (16)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94页。

      (17)彭浩谓“舆田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条件者得到的土地”。(参见前揭《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一文)引者按:此解没有注意到“舆地”与“舆田”的区别,登记在图册上的“舆地”、“舆田”是其一部分,而农民所受则是“舆田”的一部分,还有相当数量的“舆田”为官府直接经营。

      (18)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页。

      (1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41页。

      (20)彭浩认为《数》“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四十步”之“‘税田’的全部收成就是‘田十亩’的田租”。这是正确的,但又云“综观秦简《数》和汉简《算数书》‘税田’算题,其中的全部田地都纳入应税范围,与《数》简0939相同(引者按:即《数》‘租误券’简),可见‘税田’是应税之田的简称”。(参见前揭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一文)笔者按:这一表述欠准确,“税田”是应税之田一部分,“税田二百四十步”所收是“田十亩”应该缴纳的田税,“税田”之收全为田税,“税田”的准确表述是“用于纳税之田的简称”。

      (2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3页。

      (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43页。

      (23)刘信芳、梁柱编著:《云梦龙岗秦简》,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8页。

      (24)对“取程”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分析,参见前揭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一文。

      (2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113、115页。

      (2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2页。

      (27)刘信芳、梁柱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第39页。

      (28)刘信芳、梁柱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第38页。

      (29)《汉书》卷24上《食货志四上》,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125页。

      (30)简文的“凡田七十顷卌十二亩·租凡九百一十”与上述三个乡的垦田、田租关系不明,限于资料,暂不讨论。

      (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7—28页。原文“刍、稾”中间无“、”,笔者据文义加,下同。

      (3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1页。

      (33)关于刍稾问题,学界研究甚多,较早深入研究者,参见前揭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林甘泉《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柳春藩《秦汉的赋税徭役制度》及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收入《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58—120页)等。

      (34)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326页。

      (35)《国语》卷5《鲁语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18、219页。

      (36)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320、44、326页。

      (3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126页。

      (3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释文修订本),第46页。

      (3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释文修订本),第52页。

      (40)在传世文献和出土资料中,“自田户田”仅此一见,其内涵不明,只能从当时的土地制度内在逻辑判定。笔者以为,“自田户田”是指军功赐田以外的土地,是国家授田和自行购买之田。如所周知,其时授田和军功赐田制规定,庶人每夫授田百亩,一经授予即可买卖;有爵位者依爵位高低赐田。对于军功爵者来说,其土地约由三部分构成:爵位赐田、百亩受田和购买之田。为示区别,将土地分类登记,“自田户田”就是指军功爵者的百亩受田和通过购买等途径增益之田,也就是军功赐田之外的土地。学者或解“卿以上自田户田,不租”为“不出租自家田地”,谓律文的意思是“卿以上爵位者,如果自己(包括使用自家的奴隶)耕种自家的土地,而不是把土地出租给别人,就可以不缴纳刍稾税”,可备一解。(参见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99页)

      (4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释文修订本),第43页。

      (42)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李均明、何双全:《秦汉魏晋出土文献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9—70页。

      (43)学界对“户赋”有无和性质存在分歧。高敏原先持存疑态度,将其“存疑待考”,张家山汉简公布以后,认为是人头税的代称。(参见高敏:《秦汉史论集》,第107—109页;《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和各种矿产税的新证》,《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田泽滨认为“所谓户赋当是徭赋的总概括,并非具体单一的税目”。(参见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6期)目前学界多认为户赋为单独税目,但是对其性质有不同看法,除了高敏认为是人头税代称以外,于振波认为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记录的“户刍”是缴纳户赋的实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是征收户赋的规定。(参见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刍与刍稿税》,《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2期)朱德贵则认为是按户等收钱的制度。(参见朱德贵:《从二年律令看汉代户赋和以赀征赋》,《晋阳学刊》2007年第5期)

      (4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释文修订本),第54页。

      (45)《汉书》卷24上《食货志四上》,第1132页。

      (46)《汉书》卷72《贡禹传》,第3075页。

      (47)汉代田税货币化主要体现是刍、稾货币化,具体过程虽然不详,但是到西汉末年,刍、稾基本征收货币。《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谓“初,光武为春陵侯家讼逋租于尤,尤见而奇之”。李贤注引《东观记》曰:“为季父故春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稾钱若干万”。(《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5页)说明当时刍、稾大都折合为钱征收。这不是个案,而是普遍现象。

      (48)马非百注释:《盐铁论简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13页。

      (49)御史说的“先帝”是泛指,不能理解为汉武帝。

      (50)《汉书》卷24上《食货志四上》,第1137页。引者按:“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是董仲舒批评秦制之语,实际上是借“过秦”名义批评现实,指的是现实情况。

      (51)《后汉书》卷76《循吏传》,第2457页。

      (52)《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下》,第66页。

      (53)对刘秀“度田”,学界认识有异。大多数学者认为度田因为建武十五年的骚乱而不了了之,是一次失败的行动,表明了刘秀政权的阶级本质。孟素卿和曹金华认为刘秀是一次成功的行动。(参见孟素卿:《谈谈东汉初年的度田骚动》,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3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6—253页;曹金华:《试论刘秀“度田”》,《扬州师院学报》1986年第4期)臧知非申孟素卿之说,系统梳理东汉度田制度。(参见臧知非:《刘秀“度田”新探》,《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54)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原文无标点,标点为笔者加。

      (55)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文物》1993年第10期。

      (56)《后汉书》卷39《刘般传》,第1305页。

      (57)《后汉书》卷76《循吏传》,第2467页。

      (58)《后汉书》附《续汉书》第28《百官志五》,第3624页。

      (59)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文物》2013年第6期。

      (60)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77、81、83—84页。

      (6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第71页。这是大多数学者看法。孟彦弘认为“旱田”是种植旱作物之田,“熟田”是水田;简文记录的“佃”田并非国家租佃制,而是孙吴的“民屯”。(参见孟彦弘:《〈吏民田家莂〉所录田地与汉晋间的民屯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2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73—192页)笔者按:谓旱田为旱作物之田较“当年受旱之田”合理,但是,仍有未周之处:旱作物之田的产量同样因地而异,不可能整齐划一,而简文“旱田”田租是统一的,必以统一产量为前提。至于丘民“佃”田究竟是国家租佃制还是民屯,简文“佃”田若干,已经说明其性质属于国家租佃制,视之为国家租佃制更通顺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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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场”:秦汉田赋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_秦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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