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建设中领导行为的法制化_法律论文

论法制建设中领导行为的法制化_法律论文

论法制建设中领导行为的法制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化论文,法制论文,领导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或阶层,由于所处的社会层面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其在法制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探讨法制建设中的领导行为,指导法制建设中的领导实践,实现领导行为的法制化,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1 主体的双重性,决定领导行为必须法制化

领导干部是领导行为的主体。主体行为在作用于客体并对客体存在产生重大影响时,往往由于领导干部自身内蕴的双重属性,而使这种主体行为的作用也表现出相向或相反以至两极化。因此,认真剖析领导行为主体的双重性,有助于加深对法制建设中领导行为法制化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身份的双重性。领导干部在个体行为中,他的领导者身份与普通公民身份是重合的。作为领导者,他的个体行为是为了满足职务的合法需要;作为普通公民,他的个体行为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合法需要。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之中保持着严格的界限,区别之中又不是完全的对立,两者在领导个体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相伴而行。

二是权力的双重性。一方面,领导者的权力是通过法律赋予、确定的,“权力法定”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条重要原则,领导者运用手中的权力去制定和执行着法律。另一方面,领导者的权力又分为限定权和裁量权,限定权是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界限了的权力,主观随意性小;裁量权是法律条文虽有所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需由领导者就具体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衡量裁定的权力,主观随意性大。这两方面的矛盾归结到一点,就是由来已久的权与法之争。

三是行为的双重性。领导者依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其行为受法律的保护,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权力得以实现。但是,如果领导者超越法律规定而滥用权力,其行为虽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法定权力”的权威性加上强制性,也往往能使其权力目标得以实现。这种依法行政和权力滥用的行为反差,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领导者行为合法还是违法的缩影。

四是作用的双重性。领导行为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生活,或积极、或消极。其积极的一面,属合法行为,必将产生正面效应,因此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完成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相反,其消极的一面,属违法行为,必将产生负面效应,也必然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不良的影响,造成不良的后果。

鉴于领导行为主体的双重性,为克服其负面效应,从而约束领导者的权力运用,在加强法制建设中,不断促使领导者的个体行为走向法制化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且已成为当务之急。

2 作用的引导性,决定领导行为必须法制化

一是规范行政行为。领导者的权力,来自于领导者的职务。这种权力存在于领导行为之前,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不因人因事而废弃。这种权力具有一种特殊的强制力,是实现有效领导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职务特权是一种常量(它的调整也应是一种经过一定法定程序的调整),而领导者如何行使这份权力却是一种变量,并因此造成了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所以,我们要求领导行为走向法制化,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行为的规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我们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保持了稳定的政治局面。这种稳定的政治局面的形成,无疑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领导行为的法制化,得益于领导者的依法行政。

二是调控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不可能排除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不可能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和趋利性。努力实现领导行为的法制化,就可以有效地减少以至避免某些市场经济规则对领导行为的负面作用,使领导者从而做到既尊重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原则,又严守法纪,不断加强思想修养,在从事、参与、领导经济活动,在广泛交往、扩大交流时,从思想、观念、作风上自觉抑制不健康因素的侵蚀和影响;既尊重市场经济的盈利性原则,又严守法纪,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而竭诚尽智,克服拜金主义、利已主义倾向;既尊重市场经济的等价性原则,又严守法纪,坚决杜绝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防止领导行为的功利化和商品化,遏制以权谋私的不正常现象;既尊重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原则,又严守法纪,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打击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维护法律权威。我们强调领导行为的法制化,就从法制上强制规范了领导者必须正确行使权力,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得到更充分的体现。有法不依,从本质上说是领导者有法不依。这是与法律的权威属性不相容的。只有使领导行为法制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的顽症,保障法律的严肃性。领导行为法制化,要求领导者执行公务、运用权力符合法律规范,从而解决当前存在的一部分领导者的特权思想、特权作风等问题。同时,实现领导行为法制化,还能够有效地消除官僚主义,消除腐败行为,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依法执法形象,从而调动人民群众守法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真正使社会主义的法制取信于民,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树立法律的权威。

3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加快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

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带头学法,是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对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民主政治进程至关重要,势在必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

一是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正因为法律体现着党的主张,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规范化、有序化,使改革和发展中许多问题的处理有了具体的标准,所以,领导干部能否带头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直接关系到党的主张在社会各方面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实、党能否实施强有力的政治领导。

二是有利于驾驭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依法治理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称法治经济,它的多元性和自主性主体,契约性、竞争性和开放性活动,以及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须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因此,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懂法,就能够自觉运用法律和法规来引导和规范社会的经济行为,把社会经济生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有益于提高自身素质。优化知识结构,更新知识内容,拓展知识领域,系统地学习、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知识,成为领导者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需要的现实选择。这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之计。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就可以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实践,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领导水平;就可以在群众中树立起一个标杆,带动起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遵守法律的自觉行动,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而把法制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要突出重点。法律法规从总体上说是抽象的,但是通过结合具体业务学法,就会言之有物了,并能学以致用。从这一认识出发,应提倡干啥学啥,既要学习应该掌握的基本法,更要有重点地学习好与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要形成制度。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学法靠强制手段达不到效果,然而没有约束力也肯定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必须在激发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法的积极性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和措施相约束,把法律意识的强弱、执法水平的高低,作为考核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要讲究方法。领导干部学法,在效果上要务实,在方法上要力戒形式主义,不能仅仅局限于学习法律条文或参加答卷考试。要开动脑筋,采取易于被接受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来开展学习。要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加强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4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法,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严格执法既是法制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领导干部能否严格执法就成了关键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还非常普遍,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调学法与用法的结合,特别是要增强领导干部严格执法的意识。只有领导干部严格执法成为现实,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向法律行为、法律实效转变,才能真正使各项工作、各项事业走上法制化的发展道路。领导干部严格执法,当前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社会进步。鉴别人治与法治的试金石,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相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社会进步,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克服官本位的思想,自觉服从于法律,自觉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地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人民的意志行政。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法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稳定性,是使社会生活保持良好秩序的基础。一个现代的、文明的、发达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作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它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执行国家的法律,依法办事,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法,很重要一个方面就是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发挥法律的效力。

强化执法监督,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关键的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党政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这既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政治道德和社会价值标准。要提高认识,明确依法行政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把行政执法作为领导干部严格执法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特别熟悉、掌握并能运用与自己职责范围有关的法规,决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决不能因违法行政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害,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损失。

5 领导干部要自觉守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严格执法,更要自觉守法,这既是树立自身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风气的内在要求。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程度如何,最直接地体现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最集中地反映着法制建设的状况,也最深刻、最真实地展示着党的建设的风貌。因此,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自觉守法的教育,努力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要树立平等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条最根本的法制原则,是法制殿堂的基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领导干部也是劳动人民的普遍一员,是全体公民的一分子,正确地认识自己、把握自己,是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基本前提。只有把自己置身于普通群众之中,置身于平等的法律面前,守法才有了思想上的自觉和行动上的坚决。

要带头廉洁自律。廉洁自律的实质,是处理好公职与私利关系的问题。为政之道,必须以操守为先。自律是自觉守法的实际行动。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争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党有党纪,国有国法,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角度看,党纪国法是一致的。守纪的干部必然是守法的干部,犯法的干部也必然是违纪的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应该说,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到全体党员干部的形象。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时时处处以党纪国法为镜,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

要自觉接受监督。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机制,这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对于维护党和国家肌体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离开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腐败的实质是权力腐化。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着重指出:“事实证明,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这就把法律监督作为一项重要手段明确地提了出来。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除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外,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包括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等实施的法律监督。实施法律监督,对于领导干部自觉守法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通过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使之不能搞不正之风和腐败;通过严肃法纪党纪政纪,严厉惩处惩治犯罪,使之不敢搞不正之风和腐败;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之不想搞不正之风和腐败。从而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的作用,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加强,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把法制建设推向前进。

标签:;  ;  ;  

论法制建设中领导行为的法制化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