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余年贵州普通逻辑研究概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贵州论文,余年论文,近十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0至1993年是贵州省逻辑工作者研究普通逻辑成果最多的时期,先后出版了一批教材和教参,发表了廿多篇论文。现将比较重要的观点归纳介绍于后:
一、学科名称。有的同志赞成将“形式逻辑”,改为“普通逻辑”。使用“普通逻辑”这个名称,有助于人们把它既和真正的形式逻辑即数理逻辑区别开来,又和以辨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辩证逻辑区别开来。为了名符其实,有同志建议也可改称为形式逻辑与科学方法论。
二、体系和内容。有的同志提出既要从符号化与概括现代语言材料两方面探索,又不能只局限于在这两方面。还要注意研究思想基本形式的形成、结构、相互关系的辩证运动,研究近代心理学的新村料,研究适应现代科技要求出现的新的科学方法。
有同志提出构造传统逻辑的体系还是要突出传统逻辑不同于数理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特点,把推理作为思想形式的种概念与概念(词项)、判断(命题)、证明相并列,把同一律作为最根本的规律,以自然语言表达逻辑常项,以逻辑常项为标准划分命题及其推理。
有同志提出逻辑学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已出版的逻辑教科书和读物中存在不少不准确的命题,应予以修改。
三、关于对象。有同志认为是研究客观世界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有的同志认为不是,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六册上说:“严复认识到逻辑学是思维之学,是思维就必须用名言,‘名’代表概念,即在心之意,‘言’就是在口之言。逻辑学的范围限于‘名言之域’,逻辑学的对象就是关于名言的规律。任何学问都必须用名言,所以,必须遵守名言的规律。逻辑学成为一切学问的形式,所以称为形式逻辑。”有同志认为“逻辑学是关于名言的规律”,这一见解很有道理,并用下述三角关系加以说明:
从图可以看出:“名”反映“物”而表达“言”,“言”表达“名”而指谓“物”。因此,所谓逻辑学的范围限于“名言之域”,讲的是,逻辑学的范围不是现实事物,而只限于反映“物”的“名”与指谓“物”的“言”。并且“言”是表达“名”的。所谓“逻辑学的对象就是关于名言的规律”,讲的是,逻辑学的对象不是现实事物的规律,而只是限于“在心之意”与“在口之言”的规律。由此可见,逻辑学不是研究客观世界的,应是通过语言符号而研究思维的科学。
有同志提出传统逻辑只能研究思想形式,不能研究思维形式。主张传统形式逻辑是研究既成思维形式的科学是不正确的,因为思维是人们头脑中进行的,怎么研究其形式呢?思维形式是运动着的,怎么是既成的呢?
传统逻辑的性质,有同志认为只说工具性是不够的。工具性不能把它和语法相区别,必须加上全人类性。为了反对唯心主义,还应加上客观性。为了反对诡辨还应加上真理性。
四、有同志指出概念、词项二者之中,传统逻辑研究的是词项,不是概念。因为概念是哲学、心理学讨论的问题,不是传统逻辑学应研究的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里并无概念(concept)一词,被有的书误解为论概念的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一开始讨论的是关于事物的名称,而主要内容是讨论范畴,他把表示+范畴的非复合用语叫词项或名辞,可见把概念作为传统逻辑的研究对象不符合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里,词项的意义是在词项的组合中,因之,必须把词项放在命题中加以讨论。词项应定义为命题或命题式中可分解出来的具有确定所指的思想形式,其语言形式是语词或符号。不仅应当强调语词表达词项离不开语境,而且应在语句表达的命题或命题式中来讨论词项的内涵与外延、词项的种类、两个或多个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词项与语词之间的非一一对应关系,可用符号学的符号与解释的理论加以说明。为了克服现有形式逻辑教科书中“概念”所蕴涵的逻辑矛盾,词项的内涵应包括反映对象的非本质属性,并且应把本质属性区分为共有的和特有的,以便与词项的内涵和外延反变规律,下定义等理论一致起来。词项之间的全同、真包含于关系应概括为包含于关系;真包含、交叉、全异关系应概括为非包含于关系;全同、真包含于、真包含、交叉关系应概括为相容关系。这样既有助于说明A、E、I、O四类命题及其真假规律,又可使逻辑界长期争论的肯定命题的谓项是否一律不周延的问题迎刃而解。一个外延大的属词项真包的全异种词项至少三个之间是并列关系,两个之间或为反对或为矛盾关系。词项的种类应先分为形式词项与实质词项,然后根据实质词项的外延或内涵再进行划分。根据外延的划分应先分为空词项与非空词项,对非空词项根据外延是否只有一个分子分为单独词项与普遍词项。集合词项都是单独词项,不存在普遍集合词项与单独集合词项两类集合词项,普遍集合词项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词项。
五、命题与判断。有同志提出传统逻辑研究前者,不研究后者。因为命题是有真假的语句所表达的反映认识对象情况的思想形式。判断是被认识者断定的命题;判断不仅有真假,而且有是否准确之分,是否恰当之别。一个判断是否准确、是否恰当,逻辑不能管也管不了。逻辑能管或者说应该管的只能是命题形式的真假规律,变项相应部分相同、常项有别的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
命题与语句的非一一对应关系,同样可用符号学的符号与解释的理论加以说明。承认有虚词项,就应当承认有虚命题,并且应把虚命题列为介绍的内容。
宜用“直言命题代替性质命题”并将直言命题定义为:“直接反映某类(个)认识对象是否属于另一类对象的命题”。使名称、定义与真假规律相一致。应该用“未必周延”来代替“不周延”,以更准确反映直言命题主谓项周延情况。逻辑方阵刻画的A、E、I、O之间的真假关系,不适用单称肯定命题与单称否定命题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个S是P”与“这个S不是P”之间是矛盾关系;“A”与“这个S不是P”和“E”与“这个S是P”是反对关系;“I”与“这个S不是P”和“O”与“这个S是P”是下反对关系,为了准确刻画六种直言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应将逻辑方阵改为六角形,并将差等关系改为蕴涵关系和逆蕴涵关系,使之与复合命题中的条件命题相对应。
如果把P是q的充分必要条件定义为有P必有q,无P必无q;那么p是q的充分条件,只能定义为有P必有q;必要条件只能定义为无P必无q。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就是反映有条件必有结果的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就是反映无条件必无结果的命题。如果认为P是q的充分条件除了反映有P必有q,还反映无P未必无q;P是q的必要条件除了反映无P必无q,还反映有P未必有q;那么,就必须把P是q的充分必要条件定义为“有P必有q,无P未必无q;无P必无q,有P未必有q。”但这样,我们就陷入不可自拔的逻辑矛盾之中了。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是将“有P必有q,无P未必无q”视为“充分条件”与“不必要条件”的合取。把反映“有P必有q,无P未必无q”的条件命题称作充分不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把反映“无P必无q,有P未必有q”的条件命题称作必要不充分条件假言命题。
六、普通逻辑教科书不应该把命题的知识讲完后,再讲推理;应该在讲完一种命题后,就“趁热打铁”接着讲这类命题为前提或结论的推理。推理应定义为由至少一个已知命题必然地导出另一个新命题的思想形式。有的教科书把推理分为演绎、归纳、类比三类,并把演绎推理定义为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把归纳推理定义为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把类比推理定义为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这三个定义都名不符实。仅以演绎推理为例,典型的演绎是直言三段论,逻辑书中常用以为例的“凡人皆有死,张三是人,张三有死”这不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而事实是一般与个别“合取”推个别的推理。如果按传统的解释,“一般”是指大前提,特殊是指结论,那么,三段论第三格和第四格的IAI式,第三格的OAO式,就应该拒之演绎推理的门外。由于说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既违反事实,也违反定义的规则,于是有的逻辑书按现代逻辑观点,把演绎定义为: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把完全归纳推理划入演绎。但是这些逻辑书的作者,仍不愿打破旧体系,还是根据演绎、归纳、类比三足鼎立的天下来论述推理。结果人们看到的是:在推理的形式上,演绎这个类中是人丁兴旺,人才济济的大家族,而归纳即不完全归纳和类比这两个与演绎并列的类中,只各有一个孤苦伶丁的分子;在推理的性质上,根据规则,演绎这个类中的任何一个合规则的伙伴(推理式)都可从真前提推出必然真的结论,而不完全归纳和类比,无论想什么办法帮它们的忙,其推理结论都是或然的。改变不完全归纳、类比的孤苦伶丁的状态和结论性质的办法是迁户口,将不完全归纳和类比的户口迁往演绎。
如果大家认可演绎是推理的一统天下,那么,演绎、归纳的名称在逻辑方法部分可以保留,而作为推理名称则可取消。传统的归纳推理名称,可用直言命题主项扩大推理代替。因为,一般教科书中所讲的简单枚举和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和结论都是直言命题,并且结论的主项是前提主项的扩大。当我们用直言命题主项扩大的推理代替归纳推理名称以后,就可以将传统的简单枚举和完全归纳推理内容作为一节移至直言三段论之前论述。这一节的内容,可为:定义、推理形式有效的规则、有效式等。
按照上述思路改革,类比推理和有的逻辑书提出的概率归纳推理、统计归纳推理都应放到模态推理部分去论述。因为这几类推理都是从实然前提推出可能命题作结论。
相应于命题名称,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应改为充分不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应改为必要不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充分不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应改为“否定前件,不能否定,也不能肯定后件”;“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应改为“肯定后件,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前件”。必要不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应改为“肯定前件,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后件”;“否定后件,不能否定前件”应改为“否定后件,不能否定、也不能肯定前件”。正确的不相容选言推理规则应为:(1)在前提中肯定一个选言肢(或者肯定由部分选言肢构成的不相容选言命题),就要在结论中否定其余的选言肢。(2)在前提中否定除了一个以外的其余选言肢(或否定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余选言肢),就要在结论中肯定那个未被否定的选言肢(或肯定由未被否定的选言肢构成的不相容选言命题)。正确的相容选言推理规则应为:(1)在前提中否定除了一个以外的其余选言肢,就要在结论中肯定那个未被否定的选言肢(或肯定由未被否定的选言肢构成的相容选言命题)。(2)在前提中肯定一部分选言肢,在结论中不能必然否定其他选言肢。
七、“逻辑规律是事物规律”、“既是事物规律又是思维规律”、“仅仅是思维规律”这三种观点中,有同志指出是前者而不是后两者。说逻辑规律是思维规律不仅违背了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的初衷,而且导致了人们放弃对宇宙中的逻辑结构及其逻辑规律的探索和发现,最终陷入试图揭示思维的规律但又不能自拔的泥潭。亚里士多德在最初揭示逻辑规律时,始终是把它当作客观规律即存在规律而不是当作思维规律来看待的。普通逻辑研究的逻辑规律是自然规律,是人类尚未出现、人脑尚未形成就独立存在于客观世界的规律。人类出现以前,人脑形成之前就与世界同在的逻辑规律和人类出现并认识到逻辑规律之后,为了进一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需要,研究逻辑的学者根据逻辑规律对人们的思维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逻辑规律和其它客观规律一样是必然的和重复有效的,不能违反,也是违反不了的。逻辑规律的要求是人为的一种规范,是用来约束人的思考和行为的,是主观的产物,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不具有必然性。因而,人是可以违反的。
有同志认为逻辑规律是只在思维领域起作用的规律。根据同一律的内容,同一律可图解为,图中的“P=P”就是同一律的公式。用“P→P”作为同一律的公式,已在思想上承认P=P。如果不在思想上已承认P=P,那么“P→P”就不可能是重言式。既然“P→P”是以“P=P”为前提,那么,“P→P”就是根据同一律导出的公式,而不是同一律本身。因之,不能把“P→P”作为同一律的公式。根据不矛盾律的内容,不矛盾律可图解为,用重言式作为不矛盾律的公式,只刻画了前一图表示的客观情况,而不能刻画后一图表示的客观情况,全面刻画不矛盾律内容的公式应为“ (p∧q),当p∩q=∮时”。此公式读为并非p并且q,当p与q的交为空类时。根据排中律的内容,排中律可图解为,用重言式“p∧p”作为排中律的公式,只刻画了前一图表示的客观情况,而不能刻画后一图表示的客观情况。全面刻画排中律内容的公式应为“p∨q,当p∪q=I时”。此公式该为p或q,当p与q的并为全类(论域)时。
八、关于什么是论证,有同志提出了与统编教材不同的见解,认为“论题A成立,因为论据B成立,并且B能推出A——这就是论证”。关键在于谁承认了论题B,就一定导致承认A,而B是否‘真实判断’并非重要问题。”因为论据的真实与否,靠各门具体科学、靠实践来解决,逻辑学不能解决。逻辑学能解决的是“承认”问题。解决承认了B,就得承认A的问题,即解决逻辑真理问题。例如:如果承认了mAp并sAm,那么就得承认SAP。如果B能推出A,有人承认了B,而不承认A,那么,这样的人就是不讲理,逻辑学管不了不讲理的人,对不讲理的人,只能不跟他讲理。但是,一个人如果承认逻辑真理,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不承认某个具体的MAP或SAM真,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正常的。换个角度说,他把本来是虚假的某个具体的MAP和SAM承认为真,并且合乎逻辑地承认SAP为真,这当然也是允许的,而且这也是一个有效的论证。例如:十八世纪有人根据“凡可燃的物质中都存在着燃素”的真实性来确定“木柴中存在着燃素”的真实性。现在我们都知道这个论证的论题、论据都是假判断。但是,无论是过去的人还是现在的人都应当承认这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判定一个论证是否正确和判定一个论证是否有效,都要看论据是否能正确地推出论题。但是有效论证只能要求论据是立论者和受论者承认,而不能要求“论据是己确知为真的判断”。这个要求只能作为正确论证的规则。正确的论证对某人来说未必“有效”,不正确的论证,对某人来说未必无效。论证应定义为“指出某个判断的根据和理由的思维过程”、定义为“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思维过程”,显然“定义过窄”。
关于证明和反驳的种类,有同志提出只需区分为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因为按照从论据得出论题所用推理不同,分为演绎、归纳、类比三种。按传统观点,简单枚举归纳和类比两种推理形式,论据不能必然推出论题,单独使用这两种方法,必然违反论据要能推出论题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