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理——我国加工贸易进一步发展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一步发展论文,加工贸易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加工贸易经过近10年的高速发展期后,目前正处于规范调整时期。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针对加工贸易高速发展时期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出台了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分类管理等一些加工贸易管理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集中体现了强化加工贸易管理的精神,对规范加工贸易企业行为、加大加工贸易监管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加工贸易20年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外商投资企业逐步成为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力军,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出口值为745.4亿美元, 占全国加工贸易出口总量的67.2%(见表所示),这些加工贸易企业促进了地方新工业基地的形成,增加了国家外汇、财政收入;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带动了配套产业、城镇服务业的兴旺,对地区经济的振兴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企业类型
根据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加工出口的企业 这类企业主要集中于电子、微电子、通讯等行业,多位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园区内。此类企业对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最新的管理理念,培养高科技人才及带动关联企业技术更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类企业生产的变化必须与国际市场的变化同步,因此要求最快捷、方便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监管模式。
(二)加工贸易额巨大的大型出口加工企业 这类企业分布于电子、机械、化工、建材等各类行业,且多位于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此类企业在带动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生产标准、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出口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它们从事加工贸易的特点是订单多、进出口商品品种繁杂、数量大,需要及时备料以便生产,因此亦要求快捷、方便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为大型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加工企业 这类企业将加工产品结转给大型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作进一步深加工,多位于大型出口企业所在城市的周边地区。为适应大型出口企业加工生产需要,该类企业在深加工结转环节上亦要求一种较便捷的操作方式。
(四)从事加工贸易的中小型企业 这类企业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主要集中于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小家电等轻工行业。它们广泛分布于沿海乡镇地区。此类企业对出口创汇、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改革落后地区经济格局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对每家企业都进行有效监管难度大、耗费多,因此应采取一种既经济又有效的监管模式。
管理六原则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必须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能适应目前加工企业生产日益复杂化、现代化、全球化需要的管理办法。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在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一)保税性 即监管办法应以不对企业征收进口环节税为原则。这是加工贸易监管办法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失去保税性,就不属于加工贸易监管范畴。
(二)有效性 即监管办法应能有效的对企业的加工贸易行业进行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稳定性 即监管办法应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作改变,给企业一个较安定的政策环境,这对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简便性 简便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简单性,即监管办法在符合前三项原则基础上,应尽可能使有关监管措施简单而便于监管部门和企业操作;二是方便性,即监管办法应符合企业生产管理实际情况,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999年1-12月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统计表
单位:亿美元
当年累计情况
占全国 占三资 占三资企
金额 总值%企业
业加工贸
总值%
易总值%
加工贸易进 1272.12 68.95
72.90 100
出口总值
其中: 177.68 29.95
10.1813.97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1094.44 87.43
62.7186.03
加工贸易 745.39 67.23
84.10 100
其中: 103.78 29.01
11.7113.91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641.61 85.43
72.3986.08
加工贸易 526.73 71.53
61.33 100
其中: 73.90 31.378.6014.03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452.83 90.42
52.7385.97
去年同期 同期比
增幅
%百分点
占全国 占三资 占三资企
金额总值%
企业
业加工贸
总值%
易总值%
加工贸易进 1174.38
67.87
74.48 100 8.322.99
出口总值
其中: 122.68
24.247.7810.45 44.83
32.58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1051.70
85.89
66.7089.55 4.06
-0.52
加工贸易 691.81
66.22
85.45 100 7.74
-0.68
其中: 72.23
23.508.9210.44 43.68
26.12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619.47
84.02
76.5389.56 3.56
-3.89
加工贸易 428.57
70.38
62.90 100 9.157.95
其中: 50.45
25.396.5810.45 46.48
41.05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432.12
88.73
56.3389.55 4.794.06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
(五)明确性 明确性也有两层含义:一是透明性,即有关加工贸易监管政策、规定应全部对外公开,使企业了解监管办法;二是确定性,即对加工贸易监管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问题,监管办法都应有明确规定,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六)分权性 加工贸易监管办法的制定者应与该办法的执行者分开,保证加工贸易监管的客观性。
管理模式
现代工业的特点是产品更新快、市场变化快,要求生产紧随市场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如果想使我国加工贸易的管理适应现代工业的发展,就必须遵照上述加工贸易管理的六项原则,针对不同生产水平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针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加工出口的企业,采用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 此类企业在相对封闭的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生产,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及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亦不实行海关联网核查。只在企业的进口原材料入区时登记备案,当产成品出口离区时进行核销,给企业以最大的通关便利。同时对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实行免税政策,以吸引高新技术企业来区内创业。
(二)针对大型加工出口企业及加工出口比例较大的企业,采用海关联网核查监管模式 此类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及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将自身生产管理系统中海关要求的物流监管数据与海关联网,并每日更新,海关计算机定期自动核销,并可随时到企业仓库实物核查。这种监管模式应成为我国以后加工贸易监管的主体模式。
(三)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及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 针对加工出口量不大或无条件与海关实现联网核查的企业,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及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鼓励其采用上述第二种监管模式。
(四)采取重罚措施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实物核查由普查制改为抽查制,对不同企业实行分级抽查制,对检查出违法行业的企业采取重罚措施。
(五)改变目前加工贸易管理规则的制定、执行、解释集中于单一部门的状况,实际加工贸易管理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分离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完备、详尽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改变目前加工贸易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
(六)目前加工贸易企业间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耗时较长,尤其是跨关区结转手续更为繁难 为大型加工出口企业生产配套零部件的加工企业办理好转厂手续后,转入企业需求往往随市场又发生变化。对于上述问题,可考虑在加工贸易企业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转出企业在预先办理转出手续后,先将转出货物运到出口监管仓库存储。当转入企业需要转入货物时,则从出口监管仓库中提取。
(七)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实行企业分类与商品分类并行的管理办法
因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行为主体是企业,因此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已起到有效防范走私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再对部分商品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管理办法,会使许多依据国家产业导向成立、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堪成本的陡然增加而面临转产、停产的境地,这既不符合上述加工贸易政策“保税性”的原则,也对我国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情况下,应弱化或取消按商品分类的管理办法。
设立出口加工区
有鉴于台湾楠梓、新竹等工业园区经验,我国部分加工贸易企业较集中地区从自身发展实际出发,提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计划。因此,特别设立出口加工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简化通关手续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不仅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而且亦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或海关联网核查,最大程度简化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通关手续。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化加工贸易生产的需要,才能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优势。
(二)以高新技术出口企业为主导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应以高新技术出口企业为主导,对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及出口比例要有较高要求,出口比例一般应在80%以上。
(三)出口加工区不宜过大 其面积一般在2——2.5平方公里较合适,以便于海关监管。
(四)为新企业入驻留空地 试点出口加工区可以新辟土地进行开发,亦可以包含部分已成立的出口加工企业,但试点区内应为新企业入驻留有一定空地,为出口加工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条件。
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目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绝大多数集中于分布于沿海省市,对带动沿海地区经济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沿海地区的发展,在沿海地区从事贸易的劳动力等项成本亦不断增加。目前许多沿海地区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开始考虑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
另一方面,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仍很落后,许多地区工业基础薄弱,而当地劳动力成本却很低,非常适合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贸易。因此我国政府应顺应这个趋势,通过政策引导沿海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这对改变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缩小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差异具有巨大作用。引导沿海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应避免这些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后呈“放羊式”分布,这样既不利于海关监管,亦不利于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的规范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享受与沿海出口加工区同等的优惠政策,但不要求入区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吸引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从沿海各地区发展的经验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该地区政府人员是否具有市场经济思想观念有很大关系。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从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普遍都具有很强的招商引资及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积累了许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实践经验。
由于中西部地区缺少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经验,因此可以通过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收益共享的方式,当沿海出口加工区试点较成熟后,在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通过双方的人员交流、优势互补,提高中西部开发区利用外资的水平,共同引导沿海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出口加工区内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