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税收筹划中临界点的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临界点论文,税收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有关“临界点”的应用问题。这些“临界点”对于税收筹划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笔者试通过理论解释、模型计算和案例来分析不同税种间如何运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间运用临界点选择所缴纳的税种
(一)混合销售行为运用临界点选择“经营主业”的种类,决定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当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包含了很多的混合销售行为时,那么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因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征收一种税,即只征增值税或者只征营业税。而企业是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选择作为某一类型的“经营业主”,即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但到底缴纳哪种税对纳税人有利,我们则需要通过混合销售纳税临界点来分析,以便于纳税人进行选择。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R,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纳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增值率可表示为:
R=(S-P)/S×100%
应纳增值税=S/(1+17%)×17%×R
应纳营业税=S×5%
若使两税相等,则S/(1+17%)×17%×R'=S×5%,解出R'=34.41%,这里R'即为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的纳税临界点。
再根据具体的情况算出R,若R>R',则交营业税可以节税;若R<R',则交增值税可以节税。
由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有各种不同的搭配,故纳税临界点也随其变化而变化,如下表所示:
混合销售纳税临界点
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纳税临界点
17%
3%
20.65%
17%
5%
34.41%
13%
3%
26.08%
13%
5%
43.46%
例:某建筑材料商店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同时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2003年11月,该商店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总收入为50万元,为进行安装装饰工程购进材料45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安装装饰作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那么如何为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60万元,则如何筹划?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50万元
R=(S-P)/S×100%=(50-45)÷50×100%=10%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0%<20.65%(混合销售纳税临界点),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VAT)=50/(1+17%)×17%-45/(1+17%)×17%=0.73(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BT)=50×3%=1.5(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1.5-0.73=0.77(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其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临界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60万元
R=(S-P)/S×100%=(60-45)÷50×100%=30%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30%>20.65%(混合销售纳税临界点),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VAT)=60/(1+17%)×17%-45/(1+17%)×17%=2.18(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BT)=60×3%=1.8(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2.18-1.8=0.38(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其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同时在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是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来确定的,所以希望通过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来节税首先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肯定;2.混合销售缴纳哪种税,也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二)通过临界点选择兼营时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否分开核算从而进行税收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一方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另一方面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兼营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企业通过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于不同税种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一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第一种情况下,纳税临界点的计算与前述混合销售的原理几乎一致。一般说来,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对纳税人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三)企业运送货物,是自营还是委托专门的运输公司经营,可以通过临界点来进行筹划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的运输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等项目,可按17%的税率抵扣(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运费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若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承运,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最终还是包含在运费中由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承担。这样该运费实际只有4%的抵扣率。若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的临界点了。即:17%×R=4%,则R=4%/17%=23.53%。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高于临界点23.53%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率大于4%,此时应选择自营运输。而当企业采取自营运输的方式发生的运费中物耗部分与运费总额的比例小于23.53%时,企业应将自营运费改变成外购运费,以取得节税效应。
二、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应用临界点进行综合考虑以降低税负
运用临界点选择组建方式。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可选择不同的方式。组建方式不同,税收政策也随之不同。如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经营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需先交企业所得税,企业中的纳税人再交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合伙经营公司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一般适用33%的税率,纳税人得到工资薪金的收入则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中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独资、合伙经营公司的业主则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中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选择不同的组建方式时,需要考虑不同级别的临界点,以决定是否组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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