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国税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计始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蓟县论文,国税局论文,始末论文,案件论文,增值税专用发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3月2日,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接到审计署举报中心转来的一封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蓟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中存在利用皮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代征地方规费之机截留国家税款、该局税务咨询公司向纳税人强行摊派税务咨询费和税收录入器等六大问题。
这封举报信引起了特派办领导的高度重视。项俊波特派员在信上作了批示,同时责成财政一、二处组成六人审计组进行先期审计核查。3月12日审计组进驻蓟县国税局。
仅仅过了两天,在审计一组的追查之下,城关税务所的所长就已承认“蓟县官庄镇工业中心”等三个企业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是该所成立的开票窗口。这个窗口按增值税率13%或17%对外开票,却按销货额的6%收税,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的税款基本上都是以个体营业税的方式缴入地方库,从而截留中央收入。
第二审查组也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根据银行进账单统计,各税务所上缴该局的规费,在1998年已达到200多万元。而向审查小组提供的该局数额较少的规费收入账、会计凭证等,则是一套经过“整理”的假账。
蓟县国税局税务咨询公司也在第三审查组的攻势下显出破绽。该公司按一定比例向各税务所返还咨询费,并通过税务所将购入成本价为734元的IC卡和税收录入器,按每套1400元强行摊派给纳税人,获取差价款6089万元。为使企业不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咨询所和部分税务所用上述摊派抵顶企业应缴增值税款。
先期审核工作证实,举报信上所提的蓟县国税局的六大问题,除个人经济问题审计组尚未涉猎外,其他五个问题全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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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税务干部讲,3月16日,蓟县国税局局长梁化泉主持召开了干部会议。会上他说:审计署来人检查情况,现在形势严峻,来的人都是内行,水平高,希望大家积极配合,配合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家非常认真,业务熟,咱们要认认真真地配合,配合到别有贪赃枉法,这是罪……现在是非常时期,弄不好要出事。
按照梁化泉在会议上的指示,县国税局对一些“重灾区”税务所派出一位副局长,布置对付审计的办法。但税务所的“顽强抵抗”并没有坚持多久,在审计组召开的第二次税务所会议上,他们惊讶于审计组居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掌握如此多的细节,除了实话实说,无论如何都是没法过关的。于是他们不顾县国税局的“要求”,争相向审计组反映真实情况,以求得从宽处理。
县国税局就这样真的不出梁局长所料地出事了。据审计核查,1997至1998年,县国税局两年间共虚开增值税发票400多本,共计10753份,虚开税额2549万元,实际征收税款仅为801万元,国家税款损失17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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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增值税实行的是“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时,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已纳税额;购货方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本道环节把加工过的产品销售出去时,就可以把购进上一环节时已纳税款抵扣掉,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依率缴纳税款。如果开具这张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根本不曾依率缴足过税款,购货方凭这张发票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吞噬了税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蓟县,虚开增值税发票已经半公开化,涉及税务人员一百多人,在社会上的影响极为恶劣。
在蓟县,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按17%或13%开票,但只按2%至8%收款,其中有5%至15%的差额,这就为谋取小集团利益、少数人从中获利创造了绝佳的条件。个体户逃掉了应缴的税款,作为企业只能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记账,是谁获取了这巨大的差额,只有开票人知道、受票人知道了。与此同时,这仅存的2%至8%税款,也有一部分被改头换面,以地方税种或规费的身份纳入地方库或进了县国税局自己的账。
据查,县国税局15个税务所有14个将应正常征收入库的增值税1787.88万元以营业税或城建税入库,从中套取地方财政奖励款和提退代征手续费313万元,并将556万余元变为地方规费,作为自身预算外收入。
该局局长梁化泉个人涉嫌经济犯罪。1995至1998年,他批示将337万余元借给他人经商,除100万元外,其余均无息使用,至今仍有157万余元未收回。同时,他利用手中职权,将该局咨询所办公楼一、二层门市房低价出售给其子梁政,再由梁政反租给该局税务师事务所;并将培训中心装修工程在未编预算,也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交与长子梁军私人经营的无工程资质证书的公司承包,共支付工程款305万余元。
1997年县国税局共有14个税务所等单位征收规费,收入总额为913万元,税务所自留486万元。1998年,国税局实际征收规费601万元。经税务所自查,审计组复核,1997、1998两年,国税局通过虚开、给纳税人开据地方规费收据不收或少收税等方式,侵吞国家税款增加地方规费收入673万余元,占两年规费收入总额的44.46%。
1995年至1998年,三年间,县国税局共收取规费2413万元,上缴财政200万元,其余国税局自用。这些钱被私存私用,设小金库或滥发奖金实物,管理极为混乱,而这种混乱必然会给腐败分子提供天赐良机。
1999年4月19日,京津冀特派办对县国税局的审计核查工作全面结束。1999年5月初,此案正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把双刃剑,管得好,能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管不好,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盗窃国库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