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破垄”论:中国基础部门反垄断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反垄断论文,部门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垄断的分类
关于经济学上的垄断,目前学术界大致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本文重点研究的基础部门的“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它是以网络供应系统的存在为基础的巨额固定资本投入及其沉淀性以及相应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所决定的;(2)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令和政策导致的“法定垄断”(statutory monopoly);(3)企业凭借其资本集中、生产集中和技术集中等经济优势,单独或合谋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竞争的经济性垄断(也称厂商垄断或行为垄断)。
笔者认为,上述分类虽然大体反映了不同垄断的性质,但依然过于笼统。根据笔者的研究,上述各类垄断中,实际上又存在着性质不同的两种情况,需要做进一步的划分。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垄断的“六分法”。
自然垄断Ⅰ:是指在技术创新、市场容量扩大和金融创新的新形势下,某些由于技术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其仍然具有自然垄断的情形。这类自然垄断大多与基础部门中的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有关,如电力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等。这些业务自然垄断性存在的理由是网络运营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性使得网络的重复建设对全社会而言,是缺乏效率的,因此一般没有必要或者说没有可能建立两个平行的电力传输、有线通信或铁路运输网。某些“瓶颈”环节,如车站、机场等有时也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特征,这主要是从资源稀缺的角度提出的。
自然垄断Ⅱ:是指随着技术创新、市场容量扩大和金融创新的出现,基础部门中某些原来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的业务或环节,其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被逐渐克服,成为能够引入竞争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或环节,笔者将其称为已经发生“变异”了的自然垄断。
法定垄断Ⅰ:系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主要是指政府为使外部经济内在化(internalize)而授予企业和个人特定的垄断权,如为保护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设置的专利权。此外,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有时出于提高效率或避免重复建设的考虑,政府也会将经营权特许给某个企业进行独家经营,或者由政府直接垄断经营,不允许其他企业进入该行业,也大致属于此类。
法定垄断Ⅱ:系损害效率的法定垄断,在中国,这种有损效率的法定垄断,典型表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顾名思义,首先是与行政权力和政府行为有关。同时,这种垄断通常又是政府(主要是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合法竞争的结果,因此必然是有损效率的。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垄断,在西方国家并不多见。这与中国特定的历史与特殊的体制是密切相关的。
中国学术界一般将行政性垄断概括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或者形象地概括为条条垄断和块块垄断。行政性垄断在中国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封锁,特点是将统一市场作横向分割;(2)部门垄断,特点是将统一市场作纵向分割;(3)政府限制贸易,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或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4)设立行政公司,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设立在一定行业内具有市场支配权力的公司。
经济性垄断Ⅰ:是指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通过产业集中逐渐趋于经济性垄断的过程。笔者在此之所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型,是想强调竞争的过程和产业的适度集中。
经济性垄断Ⅱ:是指在产业集中基础上形成的厂商限制竞争的种种行为,如价格操纵和串谋、垂直约束和纵向一体化、掠夺性定价和搭配销售等。这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典意义上的垄断类型。
二、“三个承认”论
前面分析了垄断的六种类型,根据笔者的研究,其中的三类是具有客观合理性的,应该予以承认,不应列入“反垄断”的范围。
1.真正的自然垄断,即自然垄断Ⅰ。正如前面的定义所示,这类垄断与技术经济条件,特别是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有关。从效率的角度看,由于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由一个厂商提供全部服务时,整个产业的平均成本将会更低,因此形成独家垄断的市场格局被认为更合理。所以即使是在西方国家,此类垄断一般也被列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范围,即“适用除外”的领域。
2.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即法定垄断Ⅰ。此类垄断旨在通过赋予专利拥有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在一定时间内对某项技术和知识产品的垄断权和排他性的使用权,来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和更多有价值的智力成果。鉴于中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备,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制度还有待完善和强化,所以,对于此类垄断,不仅不应反对,还应加强。
3.市场竞争基础上的产业适度集中,即经济性垄断Ⅰ。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限制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制止由此带来的经济性垄断,主要包括卡特尔、纵向限制以及掠夺性定价等策略性行为。但中国的情况与之不完全相同。由于多年来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经济还很不成熟,因此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在市场竞争基础上形成的“经济性垄断”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还很少出现过,而且直到现在也没有成为中国的主体垄断形式。比如多数企业的规模仍然很有限,企业的兼并所带来的反垄断问题表现得还不是很突出,即使这些问题存在也往往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因而具有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垂直约束和垂直一体化问题表现得也不是很典型;企业的策略性行为比如掠夺性定价主要是产权改革滞后造成的而不具有反垄断的典型意义。更重要的是,由于适度集中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特别是在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以及对技术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和物质基础方面具有正面效应,同时适度集中对于处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新形势下的中国推行产业组织方面的“赶超战略”具有特殊意义,而且由于集中过程也是接受竞争洗礼的过程。从这样几个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性垄断Ⅰ在目前的中国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
三、“三重破垄”论
根据垄断“六分法”,除上述三类垄断应予承认之外,其余则应坚决予以破除。
(一)破除“变异了的自然垄断”,即自然垄断Ⅱ
前已指出,随着技术创新、市场容量扩大和金融创新的出现,基础部门中某些原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部门或环节已经或将要发生“变异”,这就是我们即将明显看到的自然垄断“变淡”现象。我们的认识应该适应已经变化或正在变化的新情况,对这种已经“变异”了的自然垄断,应坚决予以破除。这个问题不独中国有,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中国同发达国家基本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有着广泛的国际合作空间。
(二)破除行政性垄断,即法定垄断Ⅱ
如前所述,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有损效率的垄断情形,在中国现阶段表现尤为突出,应该说,这是中国现阶段反垄断的主要锋芒之所在。根据笔者的调查研究,行政性垄断又可细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比较“赤裸”的行政性垄断。出于获取垄断利润或者说制度“租金”的目的,基础部门中的某些原有垄断企业作为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常常会进行寻租活动,诱使某些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某些地方政府滥用手中职权创造某种制度性壁垒和一些人为的垄断(artificial monopoly),共同分享垄断利润。通过设置行政性壁垒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实际上就会引致某种形式“租”的存在。这样,不但寻租者自身会得到一笔超额利润,而且在寻租的过程中部分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还会转移到“设租者”,即政府手中。这不但是一种不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有悖公平,而且有损效率,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对这种由在位垄断企业的寻租行为以及由政府本身的设租和收租行为导致的行政性垄断,人们比较注意,也往往会加以警惕。
第二种是假借“自然垄断”而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必须着力予以“戳穿”。
应当承认,中国基础部门长期以来的垄断地位,究竟是自然垄断基础上的法定垄断,还是打着自然垄断和法定垄断的旗号滥用政府强制力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因为要在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与损害效率的法定垄断之间做出区分常常是困难的。许多损害效率的垄断恰恰是在增强效率的借口下做出的。
这主要源于对自然垄断的错误认识。前面曾经提到,政府有时需要控制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行业内的竞争。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地提供某一领域的全部产品或服务。这就是由于政策限制造成的法定垄断,但有人将其当作自然垄断。事实上,由政策限制造成的垄断虽然与自然垄断有一定联系,但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垄断。
在经济学中,自然垄断首先作为垄断的一种形式而区别于其他垄断形式,比如,区别于政策禁入形成的行政性垄断。
“自然垄断”一旦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由于在位优势和策略性行为的存在容易形成进入壁垒。这就是说,这类在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垄断,也很自然地在市场上得到保持和维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指出:“法定垄断的理由之一是源于自然垄断:因为只有一个企业是最有效的,重复建设会造成浪费,所以我们只用一个企业经营;但它有个缺点:既然认为一个企业是最有效的,那么即使让其他企业进来他也进不来,由于生产成本高,没有规模经济,任何企业进入都会失败,他干吗要进来?所以既然是自然垄断,就没有理由又是法定垄断,因此一般的法定垄断大部分都不是自然垄断。”
尽管存在着进入壁垒,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垄断因此就能够绝对地排斥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地位本身,一般是通过长期竞争而自然形成的。它与非竞争性的通过政府的特许而建立的自然垄断根本不同。只有加入了“非自然”的因素,垄断才能做到绝对地排斥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自然垄断与行政性垄断决不是一回事。在真正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基本上不需要政府动用行政或法律的力量实施进入管制。而某些行政性垄断却常常以自然垄断为借口,带来一种凌驾在市场交易之上的排他性力量,形成一种权力性的绝对垄断。它凭借行政和法律的权力,排除任何可能的潜在竞争者,造成长期的市场独占,使市场竞争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不但损害了效率和社会进步,还为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造成社会利益的重大损失。“自然垄断”经常被当作政府管制政策的理论依据,而该理论同时也被垄断企业所利用,为其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进行辩护,为实现垄断经营寻找捷径,最终使得由共同理论出发所达到的目标大相径庭。实际上,把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混为一谈,然后以自然垄断作为借口,“要求”政府来管制垄断,或干脆诉诸政府直接执行垄断,把一再要求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强行阻于市场之外,就是在为垄断行为开脱,就是垄断势力保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为了破除行政性垄断,就必须破除那些把自然垄断论证成非实施行政性垄断不可的理论。
第三种是假借“规模经营”而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情形。这种情况是与经济性垄断交织在一起的,也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这里着力将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相剥离,使之泾渭分明。
行政性垄断是政企合一的产物,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和排斥竞争的封闭性等特点。由于行政性垄断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较之市场竞争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性垄断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研究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就会发现,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垄断是同国家保护和干预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具有行政性垄断的特征。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和深入,国家对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种种操纵和管制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行政性垄断从而被逐步加以取消和废止,自由竞争体制逐渐确立了主导地位,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通过生产和资本的集中渐渐形成了经济性垄断。
而在中国,特别是在众多竞争性产业重组的过程中,用行政性垄断替代经济性垄断,过多依赖行政干预手段促进产业集中,忽视企业的自组织机制和市场机制的问题目前来看仍比较突出。
如果我们离开基础部门,就会发现:中国绝大部分竞争性产业的企业规模仍比较小,市场集中度还很低,许多行业都存在过度竞争问题。正是基于这一现实,不少人认为,中国当前更重要的任务是发展规模经济,推动产业集中。规模经济当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问题在于如何实现规模经济。
由于传统计划经济和“条块分割”体制的束缚和影响,中国对规模型大企业的培育和扶植也始终充满了政府撮合的成分和行政干预的色彩,而建立在企业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成长起来的自组织型的大企业却不多见。由于旧体制的惯性运作以及当前所面临的各种严峻的外部形势,用行政性垄断替代企业自组织行为,通过行政干预手段促进产业集中的问题也会在新的基础部门中出现。这种靠行政撮合“拉郎配”形成的大集团与国外巨头相比,最终具有多大的竞争力尚需观察。
(三)破除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垄断,即经济性垄断Ⅱ
所谓“经典”,是指西方反垄断法所极力破除的垄断类型。此种垄断,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气候,但已显露苗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集中程度的提高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对于基础部门而言,当前的重点是通过引入竞争来降低产业集中度和压缩企业规模,但这并不排除将来在竞争机制充分作用后产业集中度的再次提高和企业规模的再次扩大),厂商单独或合谋限制竞争的趋势将会进一步增强,因此现阶段要特别予以警惕,而且将来还会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比较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值得中国借鉴。
综上所述,对中国基础部门而言,需要破除的是上述三种垄断,但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破除行政性垄断和已经“变异了的自然垄断”。在破除行政性垄断的过程中,特别要警惕和反对以“自然垄断”为名的行政性垄断和强行推动规模经营的行政性垄断。与此同时,中国需要对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垄断保持清醒的认识,尽管其目前尚处于“萌芽”状态,将来则要列为反垄断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