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平衡与和谐社会的哲学价值论考察_生态系统论文

生态平衡与和谐社会的哲学价值论考察_生态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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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人类文明在历经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正在向着生态文明迈进,而生态文明则是一种建立在生态平衡基础上的或以生态平衡为显著特征的新的文明形态。不管这种文明形态论是否能够成立,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的社会经济建设及其发展战略都不能漠视生态平衡。当前,在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并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持生态平衡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对生态平衡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予以哲学价值论的审视,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表面上看,生态平衡与和谐社会似乎是两类很不相同、甚至毫无关涉的现象,它们分别标示着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的不同状态。但是,当它们成为我们今天自觉追求的目标时,以它们为目标的活动即保持生态平衡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却表现出共同的价值取向。

我们正在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1],这种和谐社会的构建,鲜明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所谓以人为本,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就是要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尊重人的价值。作为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的以人为本,既不同于中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学说。它以人民群众及其利益为本,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确认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是国家及社会主人为前提。

以人为本同样也是我们保持生态平衡的价值取向。由于生态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所以生态平衡只能是一种动态平衡。这种动态平衡之所以可能,就在于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但是,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度的,超过了这个限度,生态系统就难以回复到原来的稳定状态,甚至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改变,从而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即生态失衡。生态平衡是自然界在漫长的进化过程建立起来的一个伟大的平衡,它堪称为大自然的一个杰作。正是因为有了它,才有了大自然的生机勃勃,也才有了人类文明的繁荣和发展。相反,如果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引起灾难性的后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文明的存续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可见,虽然生态平衡所标示的是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特定状态,但生态平衡的意义和重要性却是相对于人类社会、相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言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持生态平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国内外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向来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激烈争论。作为环境伦理学的主流理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也强调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强调人类对自然事物的义务和责任。正如美国环境伦理学家泰勒所说:“环境伦理学所关心的是人与自然界间的伦理关系。规范这一伦理关系的原则决定着我们对地球及居住在地球上的所有动植物的义务和责任。”[2] 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们认为,他们强调人类对自然事物负有道德义务和责任、强调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并不是基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而是基于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虽然这些环境伦理学家们对“内在价值”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他们普遍认为,“内在价值”是自然事物本身固有的,它与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甚至独立于人类对于自然事物的评价。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他们认为,历史和现实中的那种只承认自然事物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必然导致人类对自然界的恣意掠夺,并因此而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只有从根本上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给自然事物以伦理关怀或道德关爱,才能使生态环境从价值的“根”上得到保护,才能彻底根治当代的生态失衡问题。显然,根据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内在价值”说,保持生态平衡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以自然为本或以物为本。在笔者看来,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这种看法是极其荒谬的。众所周知,事物的价值是相对于人或人的需要而言的,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价值,就是也只是因为它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人的利益。离开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我们并不否认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如占据特定生态位的生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但绝不能说它们具有什么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毫不相干的“内在价值”!这些自然事物能够起到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因而被人们认为是有价值的,恰恰是因为生态平衡符合人类的利益和需要。倘若地球上根本不曾有人类,那么,即使生态系统再完整、稳定、平衡,又有什么意义呢?或者即使整个生态系统都彻底崩溃了,又有什么关系呢?因此,我们只有从人类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只有坚持以人为本而不是以自然为本或以物为本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从价值的“根”上有力论说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性,也才能在实践中自觉而努力地保持生态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保持生态平衡的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同样也是要以人民群众及其利益为本、切实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这里,作为保持生态平衡的价值取向的以人为本,不仅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所主张的以自然为本或以物为本的价值取向恰好相反,而且也与人们在实际处理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时所奉持的那种以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为本的价值取向根本对立。当代人类面临的生态失衡问题,正是在历史上一些利益主体为了追逐个人或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满足自身不合理的需要而不断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出现的,它是那种以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为本的价值取向的必然恶果。但是,在处理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上,反对和摒弃那种以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为本的价值取向,并不一定要像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那样走入以自然为本或以物为本的歧途,而应该并完全可以代之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当代社会发展的实践一再表明,生态平衡是任何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又是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基础。因此,保持生态平衡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保持生态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的根本一致性,使得它们之间具有一种相依相促的紧密联系。这种相依相促的关系,首先表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在地要求保持生态平衡,或者说,保持生态平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基本内容。

生态平衡是生态系统的常态,它是在自然界的惯常行程中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而达致的。生态失衡则是生态系统常态的破坏,它是在外力干扰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的情况下出现的。虽然导致生态失衡的外力干扰也可以来自自然界本身,但今天人类面临的生态失衡问题主要是由人类自身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所造成的。而作为人类对生态系统破坏性干扰的结果,生态失衡又会反过来报复和惩罚人类,或者使人类的生存直接受到威胁,或者使社会经济的发展面临重重困难。因此,生态平衡的破坏即生态失衡,意味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意味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从这个角度来看,保持生态平衡,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如果没有生态平衡、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就不可能得到保障,社会和谐就无法实现。而一个生态环境恶劣、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低下、环境公害等社会问题频发的社会,必然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社会。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努力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不仅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和谐的保障条件,而且也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表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即使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唯有“各得其所”,人们才能“各尽其能”。也才可能和谐相处。因此,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党中央特别强调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尤其是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而作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根本表征,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协调状态和协调程度,不仅直接体现在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而且也会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出来。生态失衡就反映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尚未得到协调,它实际上是特殊利益主体追逐个人或少数人的眼前的、直接的利益的恶果,它意味着特殊利益主体在破坏生态平衡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可见,生态失衡或生态平衡的破坏,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理当包括谋求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和谐之重要表现的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不仅反映着共生于同一个社会中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一种协调状态,而且也反映着前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了有效的协调。而我们之所以说生态失衡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就是因为生态失衡本身是一些人追逐自身特殊利益而破坏生态环境的恶果,它必然使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陷入困境、使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变得不再可能,因而既严重损害了同代人的利益,又严重侵犯了后代人的利益。为了保持生态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学曾提出了用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两个基本价值原则,即代内公平原则和代际公平原则。我们正在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一种同时实现了代内和谐与代际和谐的社会。因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也应该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价值原则。也只有坚守这两个基本价值原则,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从而真正完成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保持生态平衡之间相依相促的关系,也表现为保持生态平衡需要我们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或者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重要措施和基本途径。

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要有效地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就必须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由我们所处的时代条件和我国社会的特定情况共同决定的。

首先,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需要我们深刻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重要性、牢固地确立和自觉地实践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应该说,借助于当代的环境科学,我们已对有关生态自然规律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但是,从人们的现实实践看,那种把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并没有绝迹。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大力普及有关生态自然规律的知识,大力加强环保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那种把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及其导致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实践的有害性;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努力帮助人们认识到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对于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使人们牢固地确立和自觉地实践与生态自然规律相适应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消除上述导致生态失衡的观念根源,为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提供认识上的保障。

其次,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更需要我们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努力消除妨碍人们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社会关系因素,大力强化和完善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社会机制。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从总体上看,人们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这为人们正确地运用自然规律、有效地保持生态平衡和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分化日趋明显,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大量涌现,这些利益矛盾和冲突不仅直接威胁着我国政治社会的稳定,而且还经常性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表现出来,对生态平衡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正是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实现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兼顾不同方面、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也只有通过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政策、法律等形式有效地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我们才能逐渐完善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社会机制,为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提供强有力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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