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与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规制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腐败的根源是什么?人们普遍认为是公职伦理的欠缺和堕落、国民意识的低水平、监察及惩罚机制的不完善或低效等。这些固然是腐败产生的原因,但我们无法承认这些就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因为这些观点无法解释这种现象,即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反腐败的努力,但腐败至今仍然泛滥。当然,我们应该承认在同样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制定及执行的环境下,这些要素的强弱影响腐败的严重程度。但如果法律制度、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包含腐败产生的根源的话,那么腐败就无法根除。不管有多么严格的公职伦理,也不管国民意识水准有多高,监察和惩罚机制有多严,只要存在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和不透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不合理、武断和不公平,腐败现象就不会消失。
因此,法律、制度、政策是腐败产生的根源。这是因为,法律、制度和政策始终影响着国民基本权利和财产权的社会分配,并具有创造经济租(economic rent)的特点。政府规制是指政府打着维护理想的经济社会秩序的旗帜,以法律、制度、政策等形式对公民和企业的基本权、财产权进行再分配的最主要的手段和方法。在这过程中,政府规制自然会产生经济租,从而诱发寻租行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不合理、非现实的规制就是腐败产生的温床和土壤。
在不合理、非现实的规制体制下,腐败猖獗的事实并不是新鲜事。但更为严重的是:即使是在看起来合理的、具有现实性的规制体制下,腐败现象依然有可能发生。比如,在产业政策领域,如果对新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规制,那么现有企业会不断获得垄断利润,同时还有以非正常手段保护垄断利润的可能。在一些社会所需要的消费者保护规制领域内,规制官僚所拥有的规制执行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也含有产生腐败的可能性。显然,不对法律、政策和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就不可能解决腐败问题。
本文所提出的腐败现象,不仅仅包括规制机关和官僚滥用规制权限追求私益的腐败,而且包括由于权力缺乏监控而诱发的腐败。腐败在各种规制条件下会以多种形式产生,而且随着规制类型的不同,腐败产生的原因、过程及形式都有所区别。因此,本文先区分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并通过不同案例的分析,加强读者对规制和腐败的相互关系的了解,并试图据此探索规制改革的方向。
二、经济性规制与腐败现象
1.经济性规制、租金与腐败
几乎所有的经济性规制都具有限制竞争的特点,而市场竞争被抑制的领域必然会产生经济租。经济租是指在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取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简而言之,就是指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无法攫取的超额利润或权益。只要存在这种经济租,供需双方就会不断回避竞争,为获取或保护垄断地位而竭尽全力。任何企业都具有排斥竞争、获取垄断地位的强烈冲动。
正如图里克等弗吉尼亚学派的观点,在政府干预市场,用规制代替市场的资源分配过程中,会诱发寻租现象。特别是像在韩国这样政府能够对经济施加广泛而强有力的干预和影响的国家里,寻租机会更会随之增加。而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经济租的大小将会超过利润成为支配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如上所述,因为经济性规制产生经济租,自然也会引发寻租行为。寻租行为是为了获取人为产生的收入转移而支出稀有资源的行为,也就是通过非生产性活动消耗社会资源,并利用特权增加经济收入的行为。
当然,经济租也可以通过企业家的新技术开发和经营革新等创造性的企业活动获取。不过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租,不可能长久稳定地存在,而势必随着其他企业的竞争性准入逐步消失。然而,因政府规制而产生的经济租能相对较为稳定地保障企业的超额收入,由此就产生规制与腐败的第一个链条。其次,只要存在一定的经济租,潜在收入者就会为了进入市场进行非生产性活动。这时为了阻止其他企业的准入以便确保既得利益,现有企业不得不进行游说,由此形成规制和腐败的另一个链条。因此,只要有限制竞争的规制,腐败现象就不会消失。
抑制市场竞争,人为创造租金的问题,在经济性规制的主要类型即准入规制(entry regulation)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图1很好地解释了准入规制是如何产生垄断利润和经济租的。
图1 准入规制与经济租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当生产者作为价格接受者而行动时,在A点形成市场均衡。在这里OQ是消费者的消费,△EAP是消费者的赢余。如果政府通过许可等准入规制限制生产者,市场供应将会减少到OQ[1]。此时价格将上升到OP[1],相当于□P[1]CBP的消费者赢余以经济租的形式转移到获得许可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必要时愿意拿出租金的一部分乃至全部提供政治资金或贿赂,此时因规制而产生的租金的一部分将会落入政治家和官僚手中,一部分会在维护垄断地位的竞争中被损耗掉。
最近在韩国发生的眼镜师协会为维护眼镜架的垄断销售而进行贿赂一事就是与准入规制有关的腐败的典型案例。由于政府以产业政策为理由所设的各种准入规制都有维护现有企业垄断利润的效果,因此,一旦要放松准入规制,来自利益集团方面的阻力就会很大。在近期发生的中药纷争中,作为反对放松规制的理由,中药企业提出了保护公民健康的口号,但其实质是阻止其他企业的进入,维护现有的经济租金。建筑师、律师、医生、药剂师、技师、营养师等数百种职业的资格证书也同样为特定资格的所有者提供了经济租。因此,他们为维护既得利益,坚决反对职业许可范围的扩大。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已获准入资格的企业为了维护和扩大既得利益而寻求政府干预,而其他企业则为了避开准入壁垒展开寻租之争,这就给规制机关和官僚提供了众多的腐败机会。据调查,在韩国的1195种产业中,533种产业存在准入规制,占产业总数的44.6%。不难看出,就是因为韩国的这么多产业领域存在准入规制,腐败现象才能滋生和蔓延。
作为另一种比较典型的经济性规制,价格规制也同样诱发寻租行为,并以各种形式提供腐败的可能性。图2显示利率规制的影响。
图2 利率规制与经济租
如果没有金融规制,利率就会在r[*]形成均衡,市场将会提供相当于oq的金融资本。但是如果政府将利率下调到r,对银行资金的需求就会从oq增加到oq[1],资金的供给量就会从oq减少到oq[2],市场上就会出现相当于q[1]q[2]的超额需求。如果这种超额需求长期存在,就只能通过市场外的机制来解决。通过某种渠道获得贷款的人将获取相当于□r[1]ABr的经济租,因此,他就把其中的一部分提供给政府家或官僚。利率规制的负作用就是在韩国长期存在的贷款回扣现象。金泳三政府上台以后加强金融监督,截止到1996年5月,因贷款腐败而中途下马的银行行长多达13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利率规制和腐败之间的必然联系。
各种行业协会的协议价格等价格卡特尔行为也会带来与价格规制同样的结果,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也随时都有产生腐败的可能。最近发生的汉城市主管公共汽车路线及车票价格的公务员受贿事件说明,政府对公共价格进行规制时,由于会计信息不足而很难制定合理价格,很容易产生腐败。
为了防止房地产投机,稳定房地产价格,政府一般会采取很多规制措施。而围绕这些规制措施所产生的腐败也引入深思。为争夺土地规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建筑企业不断地向政治家和公务员行贿。枢析(汉城市内地名)住宅区事件和最近对解除果川绿化地带规制的相关报道,以及果川市市长被拘留和无罪释放的事件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此外,围绕着限制企业各种活动的政府规制也频繁爆出腐败丑闻。1996年春,财政经济院某局长和证券监督院院长因公开接受某企业贿赂而被拘留的事实就属于这一类。1990年证券市场崩溃之后,为了稳定股市,政府干预企业公开市场,对股票发行量进行强有力的规制。结果,从1990年到1995年,每年只有7~36家公开企业,而1989年这一数量则多达126家,因此获取企业公开权就意味着企业可以赚取巨大的超额利润。为此,企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寻租之争。这是政府规制诱发过多需求,并因资源稀缺而使规制与贿赂发生联系的案例。
2.规制的模糊性、不透明性与腐败
对于政治市场的寻租现象,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只要有利益集团的寻租需求,政府官员就会迅速反应,人为地创造租金。麦克切斯(McChesney,1987)认为,政府在寻租活动中未必就始终扮演一个被动的角色,而往往是主动创租。
阿拉姆(Alam)认为,政治家和官僚主动创租,并在其过程中寻求私人利益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公共服务和资源供给领域,通过变更规制造成不确定性和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方法。比如,如果将某一农业地区灌溉用水的供应方式改变为循环供水方式,农民为了在自己所需时间得到农业用水,就不得不向有关公务员行贿。政治家和官僚主动创租的第二种方法是减少供应量。政府垄断宅地市场后发生的与宅地相关的违法案件,停止发放建筑业许可证后发生的建筑企业和建设交通部门之间的关系变化以及建筑业许可证黑市的形成都是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规制基准的模糊性和不透明性也诱发腐败现象。对各种产业的许可、登记、申报等所适用的相关法规就都属于这类情况。比如,《电力事业法》第6条规定,作为电力产业的许可基准有“具有适当的电力供应能力”、“电力设备不可明显过剩”、“适当从事电力产业所需的必要的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等条款。这类模糊的规制基准使相关公务员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来讲,因这种基准缺乏具体性,能否取得许可证就带有不可预测性。由于不能无限期地等待规制机关的决定,申请者只好疏通相关公务员。这类现象在建筑、食品、金融等领域表现得十分明显。
3.规制体系的复杂性、高度集权与腐败
规制体系愈复杂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愈大。许可和指导监督等各种规制的复杂性导致规制官僚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由此产生的政策的不确定性将诱发腐败。三丰百货店倒塌事故就是很好的例子。从申请建筑许可到竣工验收的每一个阶段,三丰百货店都向瑞草区政府公务员提供了贿赂。企业都在抱怨他们是为了顺利推进工程,迫不得已才向公务员行贿的。公务员常常以“钢筋的间距太宽”、“停车场入口不合理”、“没有时间研究”为借口,拖延许可期限。曾经有个建筑企业想要按照正常秩序办理相关手续,结果在万事俱备的情况下,过了6年也未能拿到许可证。这些都说明复杂的规制体系所带来的问题有多么严重。
韩国的官商勾结问题实际上也与复杂的规制体系有关。假设某一家企业想进入制铁业,而目前的法规规定制铁业的准入是完全自由的,但为了建立一家制铁企业,首先要确保位于海边的广袤的土地,并需要得到实施填海工程的许可。为了建立制铁企业还要对一些地表进行改造,企业所需的港湾、道路等社会基础设施的修建,如果没有政府的帮助是几乎不可能的。此外,创办制铁企业还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由上所知,要推动一项事业就必须面对十分复杂的规制体系,需要克服众多难关,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这种情况下,官商勾结就会应运而生。收买权力可以使非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可以一次性解决政府规制所带来的很多难题。特别是在集权社会,因为独裁的、权威主义的政府对腐败的控制比较薄弱,所以行贿会带来令人满意的效果。在独裁政府的统治下,监察、司法机关和媒体都不具备有效监督和惩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权限和独立性。因此,腐败的揭发可能性也很小,就算被举报,也无法期待公正的处理。
韩国的现代史在某些方面能很好地说明权力集中与腐败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经济开发期,随着政府的干预和介入范围的扩大,政府创造了众多租金,同时也创造了很多腐败机会。但与同时期的菲律宾和墨西哥等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韩国政治家和公务员的腐败现象并不算很严重。有人分析这是因为最高领导人非常重视发展,所以确保政策负责人的忠诚是弱化规制与腐败关系的重要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时就没有腐败和官商勾结,由于当时的言论受严格控制,这些东西隐而不露的可能性很大。
到全斗焕、卢太愚执政时期,独裁政权为了收敛政治资金,严格控制重大产业的准入。由于大规模开发工程的许可权掌握在总统手中,因此在这些工程中官僚行使裁量权的机会就变少了。产业的潜在准入者通过直接向总统行贿,获取了产业准入权。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单一集团腐败体制”(Shleifer、Vishiny,1993)。在权力集中的体制下,任何一家企业都会有通过行贿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的愿望。
金泳三总统执政时期,腐败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尽管总统以身作则做了很多努力,但腐败的根源,即规制和规制执行过程中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并未减少。据统计,该时期公务员的腐败在数量上远远超过金斗焕、卢太愚时期,这些表明腐败结构从“一人或联合集体腐败体制”逐步转变为“分散腐败体制”,说明腐败的诱惑并没有减少。主要区别是过去只需向一人行贿,而现在需要向所有的相关公务员行贿。在这种腐败体制下,腐败扩散到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199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85%的被调查市民认为通过行贿,在韩国没有办不到的事情,同时指出腐败现象最为严重的是政治家和公务员。对于行贿的理由,45%的人回答说是为了得到特殊照顾而自愿交纳的,75.6%的人认为企业的行贿理由与政府规制有关。
三、社会性规制与腐败
环境规制、产业安全规制、消费者保护规制、反歧视性规制等社会性规制的目的都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因此无人对社会性规制目的的正当性提出异议。不过由于无论是哪一种社会性规制都具有给企业增加经济负担的特点,企业家对社会性规制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有着回避规制的强烈愿望。此外,由于社会性规制对象的范围极为广泛(如环境规制适用于所有产业的所有企业),因此,在政策手段的选择和执行领域,很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韩国的社会性规制缺乏合理性和现实性。其首要原因是,政府习惯于权威主义的、家长式的思考方式,认为民众(公民和行业)缺乏健全的常识、判断能力、自律能力、公益意识以及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就需要政府指导和监督民众。带有行政指导性质的很多规制就属于这一类。这些规制因基准划一、较高的非现实性和随意性,给民间带来很多不必要的负担。再加上因行政能力的不足而很难期待规制的公正执行,更无法期待真正的规制效果。
其次,政府为了回避行政责任,在未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引进规制而带来的规制手段的僵化、非合理和非现实的情况也司空见惯。最近争议较多的“禁止青少年深夜通行”的规定就是很好的事例。政府的这种做法与国民的意识倾向有密切的关系。即国民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怀疑市场功能的有效性,很多问题本来利用市场功能就可以解决,可他们只想通过政府的强制力来解决,认为只要政府将那些违法违规者全部抓起来就行了。
此外,社会上的极端理想主义社会观也是带来规制不合理性和非现实性的原因之一。这种观点夸大极少数国民和企业的违规行为的影响,以事前预防为由,要求设计和建立强有力的规制体系。可是对于大多数善良的国民来讲,这些规制是不必要的,因为它们只能抑制自律性和创造性。同时,无论政府怎么努力,完全预防和杜绝这些越轨行为也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规制几乎毫无例外地在规制手段的选择和执行方面具有很强的非合理性和非现实性。特别是在未充分考虑规制的成本和收益的情况下,问题就更严重了。此时,人们往往夸大宣传通过规制所要获得的积极效果,而忽视其规制成本(=规制行政费用+民间的规制顺应费用+不合理的规制带来的经济效率的损失等)。
问题并不只是这些。这些规制毫无例外地在规制的执行过程中使腐败蔓延。因此,民间不遵守或不愿意履行这些不合理和非现实的规制也是理所当然的。实际上规制当局也承认这一点,甚至从一开始政府也知道民间很难履行这些规制。尽管如此,因为负有规制执行责任,规制机关和官僚就不能因为规制本身的不合理和非现实性而默认企业的违规行为。由此,就存在规制武断及不公平执行的可能性,也就是腐败产生的可能性。
例如,《水质环境保护法施行规则》规定,在庆正地区(上水道保护区域)排除的废水中生物化学的氧气含量(BOD)应在40毫克以下。但是对农工团地等地区的要求则是30毫克以下。包括规制机关在内,谁都知道这是绝对做不到的。但是企业不得不顾及这些规制,其结果是谁都可能成为违规者,被查出来的只能自认倒霉。例如,在饮食业,除了餐厅的大厅和厨房,还要对供水设备、照明设施、厕所的规格进行规制。在娱乐业,政府对房间和间隔板的规格、音响及伴奏设施、照明设施规定也都有很具体规定。可事实上大部分餐厅和娱乐场所都未能满足此项标准,一旦查下来,大多数可能要关门。政府要求娱乐设施的墙壁都要用非燃材料(石膏板),但几乎所有的店都用较为便宜的合板。在这种情况下,贿赂公务员就成为回避检查的捷径。
规制执行的不公平问题多数起于因于选择检查对象和对违规者处理方面的随意性。而因为社会性规制具有相当程度的经济性波及效果,所以波及效果越大,规制执行就越弱,就越可能产生不公平现象。大邱染色工业基地的废水排除相关违法事例能很好地说明这些。1991年4月,该地区的工会揭露,工业基地自1989年起连续15个月通过秘密排除口排出了每天多达2~3吨的恶性废水。工会向当地方政府反应了上述情况,但地方政府并未接受此案。随后不久,大邱地方环境厅的公务员因接受贿赂而被拘留。后来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染色工业基地方面通过对政界的游说使30天的法定停产时间通过拖延的方法实际上减少到5天,而两百亿元罚款的交纳也被无限期地推迟。
像这样,在因基准不合理或不现实而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无法遵守规制的情况下,各种社会性规制的一线行政机关,如区政府、派出所、消防所等对违规行为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在此过程中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很大。根据大监察厅的“96犯罪分析”,内务部和地方自治团体以及警察署所属公务员的犯罪率占全体公务员犯罪的62.7%。
四、规制腐败和社会经济费用
要准确地算出因规制而产生的社会经济费用是很困难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它所带来的损耗会远远超过行贿的数额。以最近眼镜师协会游说保健福利部的事件为例,如果考虑眼镜店和大型减价商店之间的价格差以及整个市场规模,游说成功就意味着消费者的损失将超过行贿额的1000倍以上(News Maker,1996年11月28日)。
经济性规制常常扭曲资源配置,阻碍经济发展。如果因规制而发生规制交易,导致垄断体制被默许,消费者就再也不可能成为经济过程中的主导者。宪法裁判所的近期案例表明,在烧酒市场存在自道酒义务销售制度的情况下,一旦对消费者的选择权进行限制,其福利损失可能会达到地方的零售烧酒行业所获得的利益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经济性规制诱发的寻租行为不仅会扭曲经济资源配置,而且会扭曲企业家资源的配置。如果规制因行贿而被交易,抑制了市场竞争,那么企业将会逐步忽视在技术开发和经营创新上的努力。同时,还可能会将生产性的企业家资源投入到非生产性的政治市场。
政府规制越多,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就越大。那么对企业而言,对政府政策的准确预测和与政府机关之间的紧密关系就成为一种主要变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源泉的主要作用将逐步消失,而会投入在非生产性领域并变成稀缺资源。有些学者(Lal,1991)认为,如果没有辅助金等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游说的动机将变成零,所有时间将会被投入到技术开发中去。这些也暗示政府规制应减少到必要的最低水平。
一项规制引发的腐败的社会经济费用将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一般将此称为规制的金字塔现象。例如,金融规制带来的巨大租金和为此而展开的寻租活动产生的后果,不仅仅促成争夺金融资金的官商勾结,同时引发稀缺的金融资金的非效率配置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的减退。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房地产投机以及与土地相关的腐败蔓延的原因也是政府的金融规制。金融规制通过各种渠道诱发房地产投机。一旦降低利率,企业就会选择银行贷款而不是股市融资,其结果将是证券市场陷入低谷。慢性的通货膨胀使其他形式的金融资产也不可能成为理想的储蓄手段。一般家庭的投资将会转向房地产,因为作为安全装置,银行也会要求把它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会刺激土地的需求,同时必然带来地价升高。拥有土地就意味着将获得超额利益,这又会创造新的需求,由此地价将会暴涨。
规制的金字塔现象和随之发生的腐败的扩散现象远不止于此。因为投机成风,住宅价格将会暴涨,政府就不得不规制住宅的销售价格。一旦住宅价格被控制,住宅供应量将会减少,但因为投机者对市价和分配价格的差额需求,住宅价格还要进一步上升。价格规制影响建筑业的生产能力,并由此减少住宅供应。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供低价宅地,政府将会进一步干预宅地市场。但是一旦政府垄断宅地供给,宅地市场将会出现结构不均衡的状态,土地市场上就会出现新的租金。1991年的“枢析宅地分配事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腐败案件。
此外,规制还会扶持地下经济的产生和扩散。我们可以用前面的例子进一步说明。一方面,金融规制必然促进私债市场的繁荣。由于银行利率低,人们手中的资金开始转向私债市场,对低息贷款过度需求而又得不到资金的企业也逐步转向私债市场,由此便形成巨大的私债市场。随着地下经济的繁荣,政府的信誉会逐步降低,国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也将降低。整个社会都会想通过非正常的渠道赚钱,人们的道德将会逐步被麻痹,腐败文化将会在全社会蔓延。
前面所说的不合理的、非现实的规制的蔓延以及任意不公平地执行那些规制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是腐败现象,也不仅仅是它所带来的社会伦理的堕落和麻痹现象,比这些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这种非现实的形式上的规制的蔓延,以及武断不公平的规制逐渐会成为社会的慢性病理现象。在这种体制下,违规者没有负罪感,而总认为自己的运气不好,并对规制执行的不公平性、随意性提出异议,不服判决,这些会导致法律秩序的破坏。此外,这种规制体制还提供权威主义行政永久化的土壤,阻碍民主社会的发展。腐败只会增加经营层的财富,造成国民的不信任,引发政府的不稳定,并使压制统治变得不可避免。
五、寻求腐败最少化的规制改革的方向
1.确保规制的透明性是减少腐败的最优选择。规制权限的任意行使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规制机关和官僚想尽可能地确保在规制标准和内容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或许这旨在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环境,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提高规制的透明性,首先要明确规制的法律依据,阻止随意产生无法律依据的规制。为了确保规制的透明性,还应积极地考虑规制方式的转换,合理评估因规制产生的经济租金,并需要进一步探索如何使这些租金属于国库而不属于个人的方案。另一种提高规制透明性、减少腐败的好方法是:将根据投入标准和行为标准的事前规制方式转变为根据成果标准的事后规制方式。
2.以“必要”和“最少”的原则控制政府规制。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由于缺乏对市场秩序和市场功能的了解,人们总是认为市场竞争是不可靠的,并且以市场不完整为理由,排斥市场调节。较为普遍的观点是:竞争具有破坏性,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阻碍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进行相应的规制。当然,这其中也有政府本身的原因,因为长期以来政府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取代市场起了主导作用,所以人们习惯于始终认为政府职能是合理的。但实际上诸如不平等和既得利益的维护等问题并不是由市场竞争造成的,而是缘于政府为实现所谓“社会目标”(经济开发、消除不公平等)而制定的形形色色的制度、政策和规制。因此,政府首要任务就是完善市场机制。
另一种方法是扩大政府职能的民营化。在政府承担的众多业务中,那些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必须由政府承担而民间却能做得更好的就应尽量交由民间去做。除了国有企业,我们还可以借鉴先进国家将警察、消防和环保等传统业务大胆转向民间的经验,推进民营化。这在提高政府部门的生产性的同时也能减少腐败的产生。
以放松规制和民营化为核心的“小政府”之路是减少腐败的捷径。政府主要职能应是保护产权、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以及减少对经济行为的干预,这样才能在保证经济效率和经济活力的同时减少腐败。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通过废除官治经济,改善政府和企业的垂直关系,在无规制的情况下,尽可能使民间自律性地、创意性地追求经济活力。
3.因现实局限,若短期内无法实现“小政府”,就有必要建立能限制政府规制权限的制度。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腐败问题更为严重的原因是过分集中的行政权力。因此,强化立法和司法机关权限,并保证其职能的正常运作,这对防止行政机关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韩国至今在总统和政府集中了过多的权力,立法和司法部门以及媒体对腐败的牵制和监督职能仍相当薄弱。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任务就是实现制度化。他们认为,当政府机关的牵制和均衡被破坏时,腐败自然会产生,因此,在设计政治制度时要保障行政各部门的独立性。上院的总统弹劾权、兼职的限制、对国外礼品的限制、在总统选举方法及程序方面的规定等都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典型。此外,美国行政机关大部分以独立委员会的形式存在,这也主要是为了预防总统滥用权力和防止腐败。美国人认为,政治过程很容易被腐败污染,为确保规制的专门性和效率性,应将规制委员会设在总统的控制之外,并由其组织规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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