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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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也称社会安全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及医疗卫生事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内容。

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而美国则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国家。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是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以解决老年和失业问题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立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服务四类,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和民办形式。

在社会保障法开始推行之前,美国政府并未重视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而且当时人们一般也认为,这两项事业是地方政府和慈善机关的事情。然而30年代经济大危机的蔓延及所造成的深重灾害使人们意识到:只有联邦政府才能担负起稳定经济和保障生活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掀起为社会保障和福利立法的第一次高潮。美国公众已开始要求建立规范的、有法律保证的、职责分明的社会福利制度。

为社会福利立法的第二次高潮发生在本世纪60年代。当时的社会问题类型更加复杂,范围也越加广泛,成为导致60年代社会福利事业迅速发展的推动力量。美国政府为此不得不采取措施,对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进行修改和扩充,把退休津贴提高了两次,对取得社会保障待遇的资格有所放松。

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日益加剧,美国政府继续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几次提高社会保障津贴,解决地区间的不平衡问题,减轻各州日益沉重的福利负担。到了80年代中期,社会保障法案已进行了17次修正,在不断修改中,保障种类增多,给付水平提高,社会保障税上升,社会保障制度从不完善逐渐趋于完善。

其鲜明特点在于:

1.将社会保障作为扩大有效需求的手段;

2.管理体制的多层次,社会保障项目由政府和社会各组织团体分别管理;

3.资金来源的多渠道。美国采取财务自理的原则,强调职工必须在就业期间缴纳保险税,专款专用于退休的福利。福利基金也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资金支出是独立的;

4.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实行差别化的社会保障。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企业,社会保障的待遇就高,反之亦然。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览

社会保障的概念虽然简单,但实际运行却很复杂。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部分地补偿一个人由于退休、伤残或死亡所失去的工资收入,并部分地支付老年人和伤残者的住院和医疗费用。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从基金筹措比例的角度来看,通过投保人筹措的部分占基金份额的57%,国库和其他公费负担占基金份额的35%,国有企业等提供的占8%。从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最终分摊比例的角度来看,雇主和雇员负担了主要部分,大约占基金的70%~80%。由上述数据表明,美国实行自由保险式的社会保障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在保险方面,国家给公民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类方面的自由选择权,保险费用由雇主、雇员缴纳,国家给伤残、年老和医疗保险提供津贴。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是混合制,是现收现付制和资本积累增值制的综合。一般以现收现付制为主,辅以资本积累增值制。现收现付制是以当年所有的进款(包括国家补贴)用于投保者中需要者的支付。资本积累增值制是指投保者从劳动生涯开始就为自己的医疗、事故、失业和养老逐月储蓄一定数量的资金。美国混合制的作法是,从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征收一定的积累税,使收大于支,以适应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年老、幸存者、伤残和医疗保险计划(通常称为OASDHI),该资金主要来源于由雇主、雇员平等负担的工资税以及个体自雇者的收入税。所获税收分别用于三个各自独立的信托基金:年老和幸存者保险(OASI),伤残保险(DI)以及医疗保险(HI)。

1.年老和幸存者保险(OASI):该项目包括年老保险和幸存者保险两部分,至今仍是美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大的组成部分,占OASDHI计划支出的80%。受益人是退休者本人、退休者的家属以及投保人死亡后其遗属也可享受保障的待遇。

a.年老保险:一个人必须具备“年老受保”地位,才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的退休津贴。月退休津贴可以从62岁开始终生享受。开始期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及工资收入。享受退休津贴的条件是被保险人自1950年(1950年后参加社会保障的则从21岁)起至62岁止,每个日历年度至少缴纳一个季度的保险费,最高限额是40个季度。

投保人领取的保险金是按其在21~62岁这40年的平均工资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扣除40年中工资收入最低的5年,再根据经过价格指数化的35年工资收入求得。对于在正常退休年龄的人(目前为65岁,从2000年到2027年将逐渐延长到67岁),将领取全额的退休津贴。有些人可能会提前退休,保险金每提前一个月,则减发0.56%(从2000年开始,每提前一个月则减发0.42%)。如果在正常退休年龄以后延期退休,对1982~1989年满65岁的人,每推迟一年退休,保险金额增加3%,对1990~2009年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延后退休,保险金额从3~8%每年逐渐增加。如果在70岁之前,投保人退休后仍继续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其年收入超过一定的工资收入界限,则每多挣2美元,减少1美元的保险金,直至保险津贴被完全取消。70岁以上的退休者,无论收入多少,均可领取全额的保险金。

b.幸存者保险:死者生前是投保人,自1950年(或21岁)起每年交纳一季度保险费,最高交纳40个季度。当投保人死亡之后,其家属及未成年子女享受保障的待遇。

年满60岁以上的寡妇即可领取保险金。保险金额按年龄而异。被保险人的寡妇年满65岁,可领取全额的保险金额;在60~65岁之间,保险金将按一定比例减少。依赖被保险人为生的鳏夫也按此办理。60岁以下的寡妇(鳏夫)如照顾被保险人的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有资格领取津贴。18岁以下(18岁时如果未上完小学或中学,津贴将支付满19岁)未婚或22岁前已有严重残疾之遗属也有领取津贴的资格。如果夫妻结婚至少十年以上离异,即使第一受保人还没有退休或索要津贴(只要离婚生效至少两年,第一受保人至少62岁),夫妻一方也享受同样的津贴。

2.伤残保险(DI):一个人必须具有“伤残受保”地位才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的伤残津贴。伤残意味着由于疾病、伤害或其他心理生理上的损害可能导致残废甚至死亡,或者已经延续不少于12个月仍不能从事任何可获收益的活动。投保人自1950年(或21岁)起到伤残,每年交纳一季度保险费,或于伤残前的10年中已积存了20个季度的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伤残者津贴。保险金是按1950年(或21岁)至伤残时的平均工资计算。伤残津贴的给付标准与老年津贴给付基本相同。伤残津贴根据津贴定期按生活费作出上下调整的条款而增加。

3.医疗保险:包括住院保险(HI)和补充医疗保险(SMI)两部分。住院保险对加入社会保障的人是强制性的,它为年龄在65岁及65岁以上的人和超过24个月得到社会保障伤残保险津贴的人提供保障,帮助支付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必要看护费用。按规定,投保者因疾病短期住院可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一般住院一次不得超过90天。这些规定经常会进行调整。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属于自愿性的,提供给几乎所有年龄为65岁及65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已经超过24个月接受伤残津贴的社会保障受保人。该计划也帮助支付医生服务、门诊服务及其他许多未包括在住院保险中的医疗项目的服务。它实施范围比住院保险要宽。投保人可向投保机构报销一般就诊、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

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就和问题

第一,美国社会保障事业对美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起到了以下作用:

1.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贫困人口的比重有所下降,使失业者在一定的时期得到补偿,使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得到照顾,相对缓和了社会矛盾。这就是所谓社会安全网的作用。

2.增加社会保障开支有助于刺激社会的有效需求。当经济衰退工人大量失业时,失业补偿支出就会急剧上升,对衰退起缓解作用,所以社会保障开支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可以成为美国经济的稳定因素。

3.社会保障事业对美国生产力发展也有积极影响。有些项目不仅具有收入补偿性,还使劳动力再生产的质量不断得以改善。人力资源开发中教育是最重要的项目,美国联邦政府对教育支出的不断上升对于提高生产力中人的素质因素起了重大推动作用,而且,美国政府在医疗卫生保健以及住房方面的福利开支也起到了类似的作用。

第二,美国社会保障项目中面临的问题:

1.社会保障支出的迅速增长造成美国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

据统计,西方七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例的平均值,1960年为9.8%,1983年为21%,提高了近一倍强,福利增长超过了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1992年,美国在医疗保健费用上的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3。这意味着经济增长的大部分成果必为社会福利支出增长所抵销。

2.人口老龄化趋势造成美国政府支付的巨大压力。

近数十年来,由于医学的发展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世界人口死亡率的下降,美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美国政府的解决办法便是规定从2003年开始,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逐步延长到67岁。

3.医疗保险支出扶摇直上。

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药品价格的垄断、医生收入上升过快以及医疗保险范围的扩大等等原因导致医疗保健支出增长了60%。医疗费用的暴涨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的急剧上升,从1987年到1991年,医疗保险金上涨指数是普通物价指数的3倍。由此可见,医疗费用高速膨胀,财政不堪负担,成为阻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四、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一种现代的社会互助。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和经济体制的关系,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城镇人口大部分享有社会保障,如水电、房租、取暖等,而农村中广大人口却没有,只有五保户、优抚人员等极少数人可享受一些低标准且不固定的社会保障。

2.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基本由国家、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纳税也不交纳保险费。

3.我国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是全民和集体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干部和军人。社会保障和福利在其保障对象的就业环节上一次完成,如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公费医疗等等。

我国经济正进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阶段,而相对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经济体制的羁绊;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由于现行的人口政策将来势凶猛;我国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来自外部的冲击将不可避免。上述因素均要求我国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社会立法基础上,具有保障的制度化、社会化的特征。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往往以即时政策为基础,加以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社会保障带有随机性、不连贯性,因此,社会保障逐步由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2.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发展要与经济的发展层次相适应。

美国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支出的过分增长,势必会影响国家积累基金的增长,导致经济增长缓慢或通货膨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年可分配的国民收入尚有限。如果社会保障规模过大,势必降低积累率和储蓄率。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应从我国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

3.我国的社会保障的改革工作应做到多层次,有重点。

所谓“多层次”,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建立起能维持最低水平生活的保障制度,然后以地方行业的更为具体和深入的保障制度做为补充,最后应鼓励民间保险业的发展来为确有经济实力与需求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保险。

所谓“有重点”,是指根据国情确定当前优先发展的保障内容。目前的社会保障的重点是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到我国本世纪末,老人问题已成为迫切而且较为棘手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在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20~30年着手筹集积累老年养老基金,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老人服务队伍,否则将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压力,造成经济发展的停滞。

4.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应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注重行业间的协调,将社会保障延伸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成份中;学习借鉴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同时,真正做到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相互促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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