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止国王听审案中看王权观念与普通法观念之争
陈斯瑶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0
摘 要 :禁止国王听审案是一件英国法制史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科克大法官在面对来势汹汹国王詹姆斯一世,不畏强权,重申来源英国中世纪时代的普通法至上的观念,并解释了王权和法律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此后再也没出现过此类王权向司法权力公开挑战的事情。而王在法下的观念深入身心,一直影响着英国后来的历史,到光荣革命后的《权利法案》和当今英国的宪法,我们依稀可见它的影子。此文我们选取从科克的角度来分析禁止国王听审案体会他的普通法观念,进而深入认识它是影响着英国法制史,触碰英国法制更深层的内容,为我国的当今面临的法制化建设提供有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 :禁止国王听审案;绝对王权;普通法观念
一、什么是禁止国王听审案
在1607年11月10日,这个看似寻常的早上,英国国王迎来了一个意外的访客坎特伯雷大主教班克罗夫特,他告知国王,如果问题是由教会法官拥有管辖权的事物引起的,不管是涉及到什一税的制成法的解释,还是任何其他教会事物,或者是涉及伊丽莎白女王元年有关高等宗教事物法庭的制成法,或者是在那些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权威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国王可以以其君主之身进行裁决。于是国王在此日就班克罗夫特大主教的观点,召开了一次会议,邀请来全英格兰的所有法官。寻求法官们对其观点的支持。而科克告诉国王,由英格兰全体法官、财务法庭大法官,并经他们一致同意,国王本人不能裁决任何案件,无论是刑事的,比如叛国罪、重罪等等,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有关遗产、动产或货物等的案件;相反,这些应当在某些法院中,根据英格兰的普通法和习惯法来决定和裁决,并且必须给出判决。后来科克又依照判例集对此进行了说明和仅一步的论证,但引起了国王詹姆斯一世的不满。国王说,他认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除了法官之外,他和其他人也一样具有理性。而科克是这样反驳国王的,科克认为审判案件需要的不是自然的理性,而应当依据技艺理性、根据法律的判断来决定,而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历练的技巧,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他之后又引用布拉克顿的名言:“Quod Rex non debet esse sub homine,sed sub Deo et lege(国王应当不受制于任何人,当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结果,这件事以科克的胜利结束,国王心里虽然很不是滋味但也接受了这一现实。这就是禁止国王听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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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国王听审案的分析
分析国王和科克所说的话,我们可以把他们概括成两种不同的关于王权和法律关系的观点。首先来说国王他认为,他有权利去参与审判这这件关于什一税的宗教案件,这体现的是王权对司法权力的干涉,而他这么做的理由是,他认为法官仅仅是国王的代表而矣,这是典型的王在法上的思想。支撑他这种观点的是自都铎王朝开始建立的绝对主义王权政治发展和欧洲大陆的君权神授思想的相结合的产物。伴着近代工商业的逐渐兴起和与其带动的统一民族市场的形成都对国家政治的发展提起了客观的要求,这种趋势要求有一个稳定又和平的政治环境,以便让人民能安心地从事经济活动和发展生产。加之都铎王朝的建立者亨利四世的王位继承权无论是从父系看还是从母系看都是颇有争议,恰巧红白玫瑰战争几乎杀光了所有更有说服力的继承人,才轮到了他,因而他的王位的理论上的合法性并不稳定。他也需要在实际上加强王权。所以绝对主义王权政治应运而生。亨利八世时期,通过宗教改革和《至尊法案》的颁布等措施,进一步集中罗马天主教的权力,把教权回归国有,并集中在国王的手中,加固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再到伊丽莎白的时代绝对主义王权政治发展到了顶峰。她在精简枢密院冗员的同时,巧妙利用院内之间的矛盾,使他们难以作为一个整体与之作对。又增强对思想文化的控制,严格推行宗教划一政策,严禁人们信仰国教之外的其他宗教,打压天主教与新出现的清教徒,并把学校教育也完全纳入政府管辖之下。作为英国都铎王朝的继任者,英国斯图亚特王朝的第一任君主詹姆斯一世是来自于欧洲大陆的君权神授思想的信仰者,他是在继承英格兰王位之前一直担任苏格兰的国王,他曾在1584年继承英国王位之前,在苏格兰的下议院通过确立王权在上的黑法案,使得贵族和长老会都服从于他的权威之下。不仅如此,他有着优秀的文笔,写了许多宣传君权神授思想的著作。根据多年权力斗争的胜利经验和都铎王朝的制度积累,他信心满满的向英格兰的法治传统发起挑战,因而产生禁止国王听审案,但他为什么败了?下面我们来看看科克的观点。
科克认为国王没有权力参与听审案,理由是判例集里没有相关先例的记载,国王没有“法律的技艺理性”,进一步阐述了他的观点,法律也保护国王的。概括称之为王在法下,这种观点与英格兰本土的普通法的观念一致。就科克的个人因素而言,他是一位博学的普通法的法官,他的后半生一直在处处履行普通法的信仰,为维护普通法的尊严而斗争着。普通法究竟是何方神圣,赋予一个法官敢与国王对抗的勇气呢?普通法是指11世纪威廉征服不列颠以后,从御前会议中分设出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回到伦敦,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办理案件时,经过互相商量,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融于一炉,逐渐形成为一种普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体系。它以习惯法为基础,比较重视具体、轻视一般,重视形式、轻视内容,这一点在诉讼程序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即在普通法上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并且还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是一种判例法。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遵循先例。这一点就是科克回绝国王的第一个理由。鉴于普通法的上述特点,要成为一名普通法的法官,不仅要通过多年苦学熟悉大量的判例,还要真正的理解它们,并把它们灵活的运用法律实践中去,在从法律实践中积累经验,以便更深一步的理解运用普通法。诚然,詹姆斯一世作为一个外国人,也没接受过普通法的学习和训练,他不宜干涉司法。而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王在法下的传统而不同于欧洲大陆的王在法上,那就要从普通法的基础英格兰的习惯法说起。习惯从产生到发展并趋于完美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当人们发现某一做法合理而有益于他们,并适合他们的性格与特征。这一做法就会得到人们的遵从与重复,经过长年累月的积累后形成了习惯法。王在法下的传统恰恰来源于习惯法,是由英格兰的特殊国情所决定。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早期,英国的王权就不是很强,“king”这个单词在英语里的最初意思是军事首领,而此时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还带有一定军事民主时代的遗风,较为民主。而以后的英国一直屡受外来的侵略,随之带来的是大量的外来移民。导致英格兰虽国土狭小,但是人种和民族成分异常复杂。直到诺曼征服为止,英格兰终于告别遭受外来入侵的命运,民族成分也逐渐沉淀下来。诺曼王朝的国王们作为外来的统治者,并且诺曼人在人口数量上也比较少,因而统治根基也不是很稳固。根据英格兰社会的此种情况,为了更好的管理英格兰,只能尊重他们固有的习惯和采取相互协调的方式来统治,久而久之形成了王在法下的传统。这是在理论上科克禁止国王听审案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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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从都铎王朝以来的绝对王权的不断强化同时民族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市民阶级的不断扩大,他们和王权之间关系也发生的巧妙的变化,不在是开始友好的相互利用的关系,王权强化到一定程度对资本主义发展起到的不是最初的保护作用而是相反的阻碍作用,因而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开始突出。而王在法下的普通法更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它的具体性更适应于解决商业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基于价格革命后,货币贬值,王室土地收益减少的情况,国王不得不和议会妥协。于是,普通法占了上风。这是强大的历史传统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情况,加之科克个人卓越的法律才能,促使他最终取得了胜利。
三、对我们当代法治的启示
科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的权与法之争,是英国法治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法律之上的精神,一直影响着英国宪法的制定。王权最终被限制在法律之下,不仅是传统力量的释然,也有赖于大批杰出有坚守原则不畏强权的法律学家出现。而笔者认为更重要的原因是英国有普通法生存的环境。大不列颠群岛因为地理原因、人种原因和长时间处于战乱之中,形成权力相对分散,而民众法律和个人权利的意识也这样环境下不断的积累,普通法是各个阶级相互调节的产物。
对我国的历史而言,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行政权力一直凌驾在司法权力之上,皇权至上导致人治政策使法律形同虚设,久而久之民众对法律的意识十分淡薄,这种贻害到今天已经消除,幸好这点我国早已注意到并早些年已经向全国推行法制教育,情况也会慢慢的好转。首先要加强司法的权力,需要给司法更多的监督行政权力。但也要避免中国古代史上出现司法检查系统因为没有被监督导致比其他国家机关更腐败的怪状。因而最重要的不光是要完善法律的制定,而是司法体制要形成行政与司法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民众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也要在国家政治生活起到应该发挥的作用。行政、司法、民众三者和谐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依法治国,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潮流,不仅是中国而且是所有非西方的国家在发展过程都不可避免的问题。长路漫漫,但必将达成。
[ 参 考 文 献 ]
[1]毕竞月,姚中秋.英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381.
[2]于明.爱德华·柯克与英国法学近代化[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22.
[3]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1-0112-02
作者简介 :陈斯瑶(1992-),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历史学硕士,天津师范大学,世界史专业,研究方向:世界古代中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