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27年至1937年的中国电影检查制度_火烧红莲寺论文

论1927年至1937年的中国电影检查制度_火烧红莲寺论文

浅议1927-1937年的中国电影检查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电影论文,制度论文,浅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内政部即制定《检查电影片规则》,电影的发源地暨重镇——上海也率先组织电检机关,制定法规并实施电检。此前,北洋政府已制定了电影检查章程,并且直到1928年年底前一直在实施电影检查,只不过实施只北京一隅。1930年11月3日,南京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电影检查法》,相较于在1937年7月抗战爆发之后电影检查分散多地甚至由不同的国内外政权实行的情况,1927到1937年可以称得上是电影检查连续的十年。

对于这十年,国内的主流电影史著和电影史学者认为:南京政府颁布《电影检查法》、成立电检机构是专为对付左翼电影。因为电影检查是“反动派迫害进步电影运动、扼杀电影文化的一贯手段”。①但史料表明:1,电影检查肇始于北洋政府时期,其教育部下属的通俗教育研究会1926年2月拟定了审查电影章程,1927年11月重新修订并公布;2,南京政府电检法规的条款内容以及中央电检机关的组织方式与北洋政府的有相似之处;3,当时电影被公认为具有“正人心宁社会”作用,新生的南京政府有责任也有必要对新兴的电影业实施管理,电检制度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4,左翼电影②勃兴并受到当局“关注”是在1933年前后,但综观十年电检查禁左翼电影只是其中一部分。此前,电检机构曾以提倡迷信邪说为由大力查禁过国内外武侠神怪片;而后,又在查禁美、德等国的辱华片上不遗余力。

笔者认为,中央电检机构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总理电影检查事务的政府部门,其实不然。检查影片批准上映或勒令修剪/禁映的是中央电检部门,而对于影片中所谓意识形态问题的解释权则在宣传部、党部,把检查结果和电影法规法令贯彻到地方又要靠地方机构尤其是警察部门;但是各权力集团的利益、电影艺术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及其在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所受到的强烈关注,导致不同政府部门或利益集团间对于电影检查权的明争暗夺。而电影检查的施行又离不开与权力部门的合作,因此它不得不在权力漩涡中饱受来自于电影市场和当局政治志向的双重压力。最终,制度的预期目标和实际效果发生了偏移,电检机构成为中国电影史上“对付左翼电影、迫害影人”的“千古罪人”。

一、十年电影检查的基本情况及成果

依据1930年11月3日颁布的第一版《电影检查法》,以及随后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比如《电影检查法施行规则》、《电影片检查标准》、《各地教育行政机关会同警察机关稽查电影办法》等,由中央电检机构进行影片检查。

(一)检查影片的工作程序

1.申请。

由影片持有人向中央电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手续是:先由申请人依照申请书、说明书、演员表格式分别填写,并将申请检查的影片送交影片保管室;取得收条后,凭条向会计处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向上海银行分行缴纳应缴各费,再凭上海银行缴款收条来电检会依次挂号。待检查日程排定,将出公告宣布。各影片凭号依次候检,若请求提前检查,除非同一公司自己出品的影片或者经检查员半数以上同意,否则一律驳回。

2.检查。

检查员检查影片并表决后即填具检定书,准许放映的影片发给准演执照,准许出国的影片发给准予出国执照。其中:需要修剪的责令修剪,检查员意见不一的由全体检查员出席重检,最多可重检两到三次;而一检后认为应禁演的再由全体检查员重检一次并以公告形式宣布,申请人不服则可要求重检一次。

3.地方检查。

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在影片上映前一日受理当地电影院呈验准演执照的请求,并填表通知当地警察机关查照。检查员可持检查证随时前往电影院查验。

4.复检。

一张准演执照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中央电检机构会提前一个月在公报中公布即将准演期满的片名,再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执照持有人,到期责令停止上映并需缴回执照及说明书,另行申请复检。其手续与首次申请检查的影片相同。

(二)检查影片的基本情况及成果

《电影检查法》首条开宗明义——无论本国制成或外国制成的影片,非经本法进行检查核准一律不得上映。第二条则确定了必须修剪或禁映的四种情形:1、有损中华民族尊严者,2、违反三民主义者,3、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4、提倡迷信邪说者。这四条一直沿用到国民党政权接近尾声之时。对以上四种情形作出详细说明的是1932年10月颁布的《电影片检查暂行标准》,一共46个条目,一旦违反必须修剪甚至全部禁演。南京十年电影检查无论是在行业层面抑或是社会层面都呈现出一定的成效:

1.查禁“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影片

四种情形中,“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历来最甚。据统计,1931年6月至1933年4月期间禁演的127部影片中“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为84部,约占三分之二。③有的更被勒令全国禁映并销毁底片。《电影片检查暂行标准》将此情形细化成18个条目,④以应对影片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画面。

3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的外片中也是“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居首位。“教内电检会”执掌电影检查三年共禁演外国影片70部,绝大部分是美国影片。当局对其“精神危害”之担忧远甚于经济损失,称外片是导致社会生活颓靡、城市罪恶增多、破坏社会秩序、崩溃世道人心之源。⑤

2.查禁“提倡迷信邪说”影片

“建国”之初,国民党的政治家们最关心的是如何引领中国进入“科学时代”,而迷信显然相悖于这一目标。因此,政治家们认为文化革新应先于军事和政治的复兴,于是下令全国取缔占卜星相等迷信营业和活动。“提倡迷信邪说”成为查禁武侠神怪片的主要依据,《电影片检查暂行标准》将其细化为:表演迎神拜佛、神仙鬼怪、怪异征兆、及宣传/诋毁宗教等。

1928年,使明星电影公司扭亏为盈的《火烧红莲寺》点燃了武侠神怪片的第一把火。据不完全统计,在民国十七年到二十年,上海大小约有50家电影公司,共拍摄400部影片,其中武侠神怪片有250部左右,占全部影片生产额的百分之六十强。⑥《火烧红莲寺》首先因“提倡迷信邪说”遭禁,各续集准演执照同时被撤销。之后又有约60部此类影片被禁映。在被禁映的外国影片中,“提倡迷信邪说者”也是位列第二。

3.查禁“辱华”影片

电影传入中国时,中国正在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笼罩之下,西方影片中展示出的巨大物质和文化差异,使近代中国愈显苍老和颓败。因此,北洋政府的《教育部通俗教育研究会审查影剧章程》明文规定禁演“近于侮辱中国”的外国影片。

南京政府也在电影检查法规中要求严格检查并绝对禁映辱华片、露骨宣传侵略弱小民族的影片。《电影检查法》将“有损中华民族尊严者”列为查禁之首,《电影片检查暂行规定》列出了9种违法情形,包括:诋毁现政府、表演中国不良风俗、揶揄先哲和现代名流、有损国体的野史等。其间,至少有两起辱华片事件值得关注:一是1930年3月下旬上海发生“《不怕死》事件”,上海市电检会以“侮辱华人之处令人发指”将其禁映,通过与美领馆交涉,最终派拉蒙公司收回全部拷贝。二是1933年伊始,报纸称米高梅公司将来华摄制《大地》,电检会认为原作“辱华太甚”,请求教育部、中宣部通令全国防范,⑦还提出外交抗议不许公映,甚至连“大地”一名也不许用。之后,罗明佑赴美交涉,美方同意中方审查剧本并派人协助拍摄。《大地》1937年1月在美公映,中方删剪后1938年在华上映。

1932年10月,国民政府出台《外国人在华摄制电影片规程》。又规定1934年4月1日起,所有输入的外国影片必须运至南京金陵关直接送电检会收存,再由该会通知影片持有人来申请检查。

4.查禁“非战”影片

1932年淞沪抗战期间,“教内电检会”奉命取缔“非战”影片。英国影片《前进》因有“非战思想”被禁映,美国影片《西线无战事》则因“非但不会沮丧抗日精神还可成为宣传和平的工具,使国人知道帝国主义的残暴,增加抗日御侮的决心”而被提倡。查禁非战影片的同时,当局也鼓励拍摄战争片,于是有关中日战事的新闻电影纪录片大幅增加。⑧

5.检查项目的不断完善

传统的电影史研究视野中只关注“南京十年”的影片及剧本检查,实际上,电影的对白、字幕、样片、登载于报刊上的电影广告等一经出现,旋即也被纳入检查范围。而对这些方面的研究将有助于全方位的理解这十年的电影检查。

剧本

一是因为国内一些影片公司要求设立剧本审查机构,以免摄制完成的影片因删改而延误映期、影响收入;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外国电影商和摄制组来中国拍摄,在意图不明、拍摄地点范围等不明确的情况下,当局难于管理和控制;因此,“教内电检会”于1931年6月决定,送检的影片要补送脚本,外国片须附中文译本。之后,国民党中宣部以“指导电影事业、奖励编剧人才”为由,在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下专设电影剧本审查委员会负责此事。1933年12月《电影剧本审查登记办法》出台,规定国内任何中资/外资的电影公司或个人,在影片摄制之前必须将剧本送检。

样片

30年代初,陆续有电影公司摄制样片放映,用于预告新片。1932年10月,“教内电检会”通知在华的中外电影公司一律将样片送检,其检查费、消耗费等按短片的一半征收,连同本片一道送检可免收检查费。之后,电影样片单独检查。

广告

电检会规定:影片要连同广告一道送检,未经检查核准的影片不许预登广告,并要求报馆也拒登。而且,新片预告登出时,片名必须与电检会颁发的准演执照上的名称相符,一为防止蒙混,二为便于检查。对于不合规定的电影广告,无论中外一律处罚。广告的另一种用途就是加盖缴纳各种费用的验印,或注明“已经检查”、“禁止儿童观览”等字样。

无声片字幕

无声片时代,外文和中文字幕皆在受检之列。对于俄文要防止“鼓吹阶级斗争”,对于其他外文则要防范诲淫诲盗及辱华。电检会令外国电影公司,1933年3月1日起必须将外文字幕译为中文,并加制在影片上相互对照。

有声片对白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两广等地仍长期处在军权割据状态中,粤语等方言对白影片的存在和流通使当局颇为尴尬。为此,“教内电检会”宣布“有声片不能间杂各地方言”,并禁止摄制粤语、闽语及方言有声电影,到1933年则严格限定有声片一律以国语作为标准对白。一些电影公司为生存计冒险拍摄遭严格查处,比如“暨南”公司私摄厦语对白影片《陈三五娘》,未经检查即公映,被责令改为默片。⑨

6.特殊贡献:关于儿童观影标准的构想

1928年4月,北洋政府内务、教育两部曾请求国务院响应国际联合会的提案,迅速制定儿童观影标准,否则“不足以正人心而宁社会”。⑩在拟定电检规则时,“保护幼童委员会”也请北洋政府外交部提供电检规程方面的报告,但最终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实现。(1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教内电检会”于1932年7月向内教两部提交了已在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的限制儿童观览影片规则的草案,但两部指示“暂缓施行”。电检会并不言弃,转而致函各省市教育部门,要求凡执照上注明“禁止儿童观览”之影片应于广告上注明,并通知各检查员和各电影院,实际上起到了限制儿童观览影片之效。因为相关的儿童观影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内政部曾直接明令六岁以下儿童不准进“普通”电影院,(12)但对“普通”二字未做明确界定。

二、行政体系内部在电影检查方面的合作

(一)中央—地方电检会:垂直体系的构建

据1927年出版的《中华影业年鉴》所载,时至1925年,全国有175家电影公司,其中上海142家。(13)电影公司数量猛增,“一片公司”更是此起彼伏,影片粗制滥造令人堪忧。而1911到1927年间,在检查电影的问题上中央政府的角色基本是缺席的。北洋政府教育部虽然早在其下属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戏曲股”内增设审核“活动影片”、“幻灯影片”、“留声机片”的业务,并于1927年11月颁布《教育部通俗教育研究会审查影剧章程》,但这一意在通行全国的《章程》实际效力只限北京一隅。其后,虽然北洋政府授命内务教育两部共组中央电检会,(14)但不久即随张学良“东北易帜”而宣告结束。与此相对,一些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则视当地电影业实际情况自行建立了电检机构并办理检查事务。

南京国民政府内政教育两部在《电影检查法》颁布前曾作出规定:电影检查在各省由民政厅、教育厅或大学区的大学会同办理,在特别市或各县由公安局、社会局、教育局会同办理。《电影检查法》颁布的次年2月25日行政院授命教育部和内政部组建“教育部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内电检会),并订立《电影检查委员会组织章程》保障两部所组电检会的权威性、合法性。考虑到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电影检查的标准往往“因地而异”,教内电检会决定取消地方的电影检查权,同时,着手构建中央—地方垂直体系。

稍后出台的《各地教育行政机关会同警察机关稽查电影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地方两级电检机关的各自职能及相互关系:

一,教内电检会由内政、教育两部共同组成,是唯一有权实施电影检查颁发准演执照的机构,可以在影片上加盖准许戳记;而地方电检会由地方社会、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只有在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发生时才可代教内电检会检查影片,其所发准演执照只有三个月的短期效力,准许戳记只能盖在说明书上,且不可在该地之外通行。待特殊情况消失或好转之后,这些影片要送中央电检会重检、重领准演执照。

二,教内电检会颁发影片准演执照后,影剧院主必须在影片放映前将其向当地电检会呈验,后者在放映期间还要派检查员持个人有效证件到场随机查验,为此,影剧院还辟出或新建专座留给检查员。地方电检会的职责还包括:检查所映影片是否与执照上原核准范围相符合、是否将令其删检修改之处偷偷接回,准演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等等。

三,对于临时出现的违法行为,地方机关只能一面制止一面向教内电检会报告,经批准后才可代行吊销执照的权力,(15)对违法者进行的罚款、吊销执照、停业等处罚必须按月制表寄送中央备案。

该《办法》表明,教内电检会的“电影检查”是censor,而地方机关的“电影检查”是review。地方电检会的职责是服从教内电检会的命令,并给予配合。

(二)电检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实施电影检查的过程中,除了电检体系内部上下协作之外,还需要军警、外交、海关、工商、财政等部门的通力合作。这也是南京十年电影检查发生效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1.与警察部门合作

与警察部门的合作可追溯至北洋政府时期。当时,内务、教育两部共同实施电影检查,而内务部下辖京师警察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被正式纳入到电影检查事业的体系中。其原因,一是中国版图辽阔,只有警察上至城市下达农村遍布全国各地;二是各国电检机构中皆有警察部门参与的成例;三是电检法中载有的违法情形之一是“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而维持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向来为警察天职,深入各地放映场所实施查验非地方警察机关不能胜任,而公共娱乐场所本属地方警察部门管辖范围。

1931年前后武侠神怪片在上海日渐没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电检机构会同警察部门常年大力查禁,甚至出动特务部门明察暗访。直到1935年前后,新任中央电检会主任罗刚还曾亲自到沪,调集便衣埋伏、武装警察搜捕。把一些屡教不改的电影公司从地上赶到地下,再赶到租界、香港、南洋。

2.与外交等部门联手对付辱华片

查禁辱华片可以说是贯穿南京十年电影检查的一个重点,《电影检查法》规定的四种违法情形中第一条就是“有损中华民族尊严者”。具体处理办法包括:退回修改、全部禁演并罚款,甚至收回拷贝全部销毁,外交交涉、以拒检乃至拒绝进口该公司影片相要挟。

一次又一次的“辱华片”事件促使《外国人在华摄制电影片规程》于1932年10月出台,由外交部门与所涉驻华电影公司沟通。在教内电检会提议下,自1934年4月1日起所有输入的外国影片必须运至南京金陵关直接送电检会收存,再由该会通知影片持有人来申请检查。以此进一步从源头上查禁“违法”的外国影片。(16)

1936年10月24日,国民党中宣部、内政部、教育部、外交部、中央电检会五个部门又会商“辱华片”问题,比如:抵制外商影片公司摄制辱华片,查禁租界内电影院违法问题,制止派拉蒙公司连续摄制辱华片,维持驻美指导电影代表的威信问题等,决议坚决删剪和禁映辱华片。(17)

对于“辱华片”的认定是受中外文化差异、当时的社会语境以及检查员个人因素影响的。但“事关国体”,电检会不得不对其认为辱华的影片采取强硬立场,不仅严防还请外交、海关部门施以援手。除要求影片退回修改、全部禁演并罚款,甚至收回拷贝全部销毁外,还通过外交部门进行交涉,要求对方道歉,并以拒检乃至拒绝进口该公司全部影片相要挟。电检会还通过外交部与各驻华使馆、驻外使领馆调查有关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情况,并将中方新出台的有关法规通知外方。

3.与海关、金融/财政部门的合作

电影进出口直接与海关部门发生联系,所以电检机构也会通过海关追查违法出入境的国内外影片,遏制私下进出口交易;或通知海关提前注意和防范影片及影人行踪。

另外,电影检查部门作为行政机构其日常运作不可避免与金融、财政部门发生联系。在查禁“赤化”影片问题上,当局除了召集电影公司谈话、派出特务以职员、杂役、工匠的身份渗入电影公司进行监视外,还以通知银行停止商业贷款来威胁。一旦电影公司违反电影检查法,电检机构通常最先上报行政院通知财政部门对公司实施经济处罚。

三、电影检查受到的内外干预与对抗

(一)引起对抗的原因:

1.电影艺术的特性导致了影片的歧义性

读过《中国电影发展史》的人或许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被共产党奉为经典的“左翼电影”如《渔光曲》、《大路》、《桃李劫》,同时又能获得国民党电检机关乃至政府的表彰,不仅顺利公映,还被选送参加国内外影展?(18)即便是电检会内部对于同一部影片也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看法。1933年1月到11月期间,内教两部的检查员与国民党中宣部指导员在影片检查上发生分歧,后者以所谓“抵制内教两部徇情通过”影片为由42次缺席检查。(19)是电影艺术的特性导致了影片的歧义性。电影的技术和美学特性决定了电影在表达上具有相当的隐晦性,导演、编剧、演员、剪辑者、灯光师等创作者可以利用影片的题材、叙事、表演、对白、字幕等元素进行曲折的表达,或者故意插入枯燥乏味的情节使检查员厌烦。

2.电影检查标准其文字的抽象性导致评价不一

电影检查标准的文字是相当抽象的。对于这些文字的解读和把握归结为检查员的主观因素,因此评价结果因人而异。比如,有相当一部分影片因“违反三民主义”而被修剪或禁映,但究竟如何算违反三民主义,检查员也没有定论。连国民党的党义都存在认识差异,何况其他?最显著的分歧是在查禁“赤化”影片上。

1932年国民党召开庐山会议之后,鼓吹阶级斗争的“赤化”电影成为查禁重点。其标准主要以是否“违反三民主义”来衡量。《电影片检查暂行标准》中的界定是:(1)宣传三民主义以外之一切主义,对于党国有所危害;(2)曲解误解,或恶意诋恶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3)破坏民族固有之道德;(4)颂扬君权及忠君;(5)颂扬帝国资本主义及地主资本家;(6)提倡个人浪漫自由及英雄思想;(7)提倡鼓吹阶级斗争;(8)表演有反民族平等之旨及足以引起国际恶感之情形。“赤化”影片最初指当时在中国境内流传的苏俄影片,国民党当局对其“宣扬暴动、鼓励政治颠覆”胆战心惊,因此电检会凡检查俄国影片须全体委员出席。

“教内电检会”的工作报告中自诩其查禁“赤化”影片是尽职尽责的,甚至颇为得意。但浙江省主席鲁涤平给中央的密电及《上海晨报》上发表的“铲共会”宣言中,均指责电检会失职,并列举有“宣传共产主义”倾向并获得左翼电影评论赞赏的影片为证:比如《天明》的字幕:“弟兄们!掉转枪头来,不要杀自己的同志啊”,《失恋》中的农民暴动场面,《狂流》中暴露的官僚腐败和政治黑暗……(20)但这些影片皆一检通过,顺利公映。另外,有些影片即便有左倾嫌疑也在删改修剪后上映,比如《中国海的怒潮》经多次检查,三分之一胶片约871公尺遭删剪,但仍于1934年2月底公映;《上海二十四小时》被重检,历时一年于1934年12月准予放映;等等。

3.电影的宣传功效和国际影响导致各部门均想攫为己有

当时,不管是苏联还是德国、意大利,都对电影所具有的宣传功效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在中国,电影的宣传功效和意识形态属性使国共两党积极利用其作为政治斗争的武器。

当时,左翼影人把镜头对准普罗大众的现实境遇尤其是社会底层的苦难,将艺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表现深刻的社会危机与政治危机,即所谓“赤化”电影。影片在民众中反响不凡。适逢电影业不景气,电影商人或多或少从营业角度出发聘请夏衍等左翼影人编写剧本拍摄影片,中国共产党的电影小组由此打入电影阵地,利用这一宣传利器播撒共产主义意识。(21)因此,国民党当局也加紧掌控,使电影亦步亦趋地服务于自己的文化政策及政治策略。

4.电检会的腐败招致内外不满

1933年9月14日《字林西报》刊登了一则新闻“一个电影商人的呼吁”,次日《大美晚报》将译文刊出,文中指责电检会为牟利故意刁难,“影片商人每片须用去一千五百元,方能将此一片经过检查,运回开演……”事关名誉,教内电检会呈报内教两部彻查并请上海影业联合会调查。后者调查后得出结论:检查影片费额最高的是米高梅公司的《拉四浦丁逸事》,最低的是孔雀公司出品的长片,两报所载并不属实。(22)这一次虽然有惊无险,但众所周知,腐败是国民政府行政体系的痼疾,电检会也不会例外。

电影的艺术特性和电检标准的抽象性为腐败创造了机会。一方面,检查员可以勒索电影商人,比如以检查为名拖延其拍摄时间;另一方面,涉嫌违禁的影片经由利益交换、人情、金钱贿赂等方式也可以获得通过。比如,“艺华”出品的《民族生存》和《肉搏》在送检前,先由“艺华”的股东严春堂、经理沈某和行政院秘书长褚民谊,联名笺请中央要人、电检会全体委员、指导员共七八十人,到励志社进晚餐并观看。当然,现场无人对此两部影片提出异议。(23)励志社为“艺华”产业,同时又是中央电检会检查电影的场所之一,“艺华”不仅提供场地还有设施和部分开销用度,甚至计划于1931年6月10日开始的电影检查工作也因励志社礼堂尚未装修完工而延迟一周。(24)另外,普通政府官员并不像电检会检查员那样敏感甚至吹毛求疵,政要们无形中做了挡箭牌,影片自然顺利通过。这也为理解1933年底的“艺华事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其次,检查员皆为兼职且不支薪则是徇私腐败的一根导火线。所以在1934年3月“奉命结束”时,检查员们“侥幸快乐得很”。张石川之妻何秀君在《张石川和明星影片公司》一文中提到:国民党的电检部门,由于经常得到明星公司赠金、送礼等种种“好处”,一向对明星公司另眼看待,特开方便之门,允许明星公司一边送审剧本,一边开拍新片,不必等到获得许可证之后再开拍。1932年6月9日就曾有南京《小百姓报》的张志成等人爆出了明星公司以“通天手段”左右电检会的消息,称《火烧红莲寺》被查禁后不久又被取消禁令准予上映,宣布撤销《旧时京华》一片的准演执照却迟迟未实施。(25)另外,“铲共会”也指责检查员受贿徇私。当局虽一再严令电检会绝对禁止贿赂舞弊行为发生,但实际上腐败和徇私根本无法禁绝。

(二)来自地方电检会的对抗

看上去,中央—地方垂直体系的设置颇为合理;但实际上地方电检会也时常与中央对抗。

首先,电影重镇上海早在《电影检查法》颁布、中央电检机构组建之前就成立了地方电检会,制定《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检查电影片规则》实施电影检查。上海市电检会还曾制定“取缔中外影片进出口办法”,规定无论中外影片凡未经该会检查许可一律不准出口;进口影片,非先经该会检查许可一律不准提取,以“防止不良影片转输出境而有损国体”。又向教内电检会提议,持有该会颁发的“临时映演执照”的影片在未取得教内两部颁发的正式映演执照以前,可以凭“临时映演执照”通行全国,甚至函请江苏交涉公署转函上海领事团,通知各国电影商人遵照办理。很明显这是越权行事。后者未获批准,前者却先后在市政府及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行政院甚至分令铁道部、财政部、江海关及京沪、杭甬两路管理局遵照办理。虽然不久之后便被暂停,但上海教育、社会、公安三局局长旋即又借“教内电检会”令其查禁“怪异古装影片”之机,以防止被禁影片转输国外为由,再次要求实行“取缔中外影片进出口办法”,并称《不怕死》一片在上海上映并激起民愤即是该办法忽遭暂停导致,要求被再次驳回。最终,上海地方当局的一封密电让“教内电检会”走到了改组的绝境。(26)

其次,有些地方电检会将地方利益置于国家之上,尤其是偏远或自治地区。比如广州1934年发生的拒映美国片风波,由于美国影片商与中国代理商和影院之间的利益纠纷,导致派拉蒙公司在广州拒缴检查费,地方当局私自禁映该公司影片,(27)最后发展到当地影院因营业和利益问题等未经呈报而私自联合抵制已经被中央电检会批准上映的美国影片,而此举获得了地方电检会的支持。又如1934、1935年间,有些地方电检会为维护当地电影商人的营业,无视中央对武侠神怪片的禁令,私自实施电影检查并颁给临时准演执照,使得被禁影片不但在南方城市放映甚至输出南洋一带,导致中央电检会在围追堵截中疲于奔命。(28)

第三,地方电检会的成员分属不同体系,出现越权行事。中央电检会检查影片发出准演执照后就鞭长莫及了,影片持有人的行为必须靠地方机关进行监督,否则放映商为了吸引观众有可能私自增改影片内容,或者将影片改头换面冒名顶替,或者逾期不复检。比如1932年福建厦门思明县发生的公安局越权且不听劝阻的事件。当时思明影戏院违法公映已经被教内电检会禁映的美国米高梅公司影片《党祸》(Secret Six),而公安局不仅代检该片准予放映,还支持该片改名为《六怪》敷衍了事,甚至在检查员到场检查执行禁映时不予协助。(29)

(三)来自其他行政机构的干预与对抗

1.中宣部取代内教两部成为电影检查的主导力量

1929年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将电影纳入宣传品范畴并规定:各省、各特别市的宣传部负有审查所属区域内一切宣传品的责任,并要将审查意见连同所检宣传品原件呈报中宣部核办。从而奠定了宣传部干预电影检查的第一步。而《电影检查法》等又规定宣传部派指导员参加与电检会检查员共同于检查书上签名负责,进一步确认了这种权力。

1933年11月18日,行政院汪精卫收到在江西“剿匪”的蒋介石的马电,其中包括中宣部邵元冲给蒋介石的一封密电。密电中历数“教内电检会”四大“罪状”:一是内、教两部所派职员意见不一,各以情感用事;二是对于左倾色彩影片往往徇情通过;三是指导员无法纠正,以不出席电影检查来抵制;四是导致外界流言百出,在前方积极“剿共”之时后方鼓吹“造匪电影”。电文要求中央修改电影检查法,由中宣部主办所有电影检查工作,另外由内、教两部会同中宣部彻底改组教内电检会,“以息流言,而利宣传”。(30)

2.中央和地方党部的干预

《电影检查法》确立了中央党部出席并指导电影检查的权力,但党部所派指导员与电检会检查员一直相处得不甚融洽。尤其是进入1933年后,先爆出指导员与检查员意见不一,前者以“不出席作消极抵制”,1933年1月至11月有42次检查记录上无指导员签名,而“未经指导员同意签名通过”的影片都公映了。

中央党部的做法使得地方党部干预当地电影检查变得有章可循。1930年6月,南京市政府与市党部为争夺南京电检会的控制权发生纠纷,请中央定夺。(31)此前,该市的影剧审查由市政府负责,市教育局、市社会局实施;但党部认为市教育局和社会局并不尽职,于是提出由党部、训练部、宣传部等地方党政机关直接与市政府首都警察厅合组电影戏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一番周折之后,党部最终名正言顺地获取了电影检查权。

与前者相比,上海市党部有些不费吹灰之力。上海市电检会的规则中主动规定:该会执行电影检查时,要通知市党部派员参加并指导。1933年年底,上海市党部又积极向中央党部呈文指责教内电检会的失职,要求对其进行改组,将以往获得通过的各“鼓吹阶级斗争”影片吊销执照并彻查内幕,“以释群疑,而杜流传”。

在一些边远城市和地区,地方党部甚至还控制或主导了当地的电影业同业公会。比如,在福建闽侯县电影业同业公会的章程上就明确地写着:本会接受闽侯县党部之指导及闽侯县政府之监督。(32)党部权力可见一斑。

3.地方当局参与了权力斗争致使教内电检会被迫改组

或者与上海市电检会被迫撤销其原有权力收归教内电检会有关,在蒋介石的马电到达三天后,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吴醒亚和常务委员潘公展、童行北三人也致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称:中国电影界已被共产党人占据,所有影片均在宣传共产主义。值此“剿匪”之际,国民党应该自制或派人摄制三民主义影片,禁绝宣传共产主义的影片流传。函中还以外界传言纷纷而指责教内电检会徇情放任,“直使怀疑其非本党同志所组织”。与前者一样,上海执委会也要求迅速改组电检会,并吊销所有鼓吹阶级斗争影片的准演执照。(33)

“教内电检会”百般辩解却无济于事,被迫改组。1934年3月“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党部、中宣部从列席指导擢升为正式委员,使电影检查由内教两部联合执掌变成大权旁落天下几分。稍后,军警、宪兵等部门也要求加入“参与”电影检查。

(四)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的干预

1.租界电检会

租界当局享有独立警权和法权,执行着一套自己的文化管理政策。比如上海工部局1929年8月设立了电检会,规定此后凡国产影片在沪上映,事前均要经过工部局警务处和市电影检查委员会审查。租界电检会不仅强行检查中国影片,还擅自删剪、禁映,比如反映“一二·八”抗战的纪录片《上海战史》、《上海抗日血战史》等。而被中方禁映的甚至辱华影片,如日德合拍的《新土》以及日本摄制的以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为背景、宣扬“皇军威容”的一系列影片,却在租界内公映。

2.“铲共会”等组织

1933年上半年的《申报》上常有各种“铲共”“锄奸”组织的活动通告。11月13日,《上海晨报》刊载了“影界铲共同志会宣言”一则,指责艺华公司向教内电检会行贿使《民族生存》等片通过。该会要求艺华即日销毁已拍各片,自行改组公司,清除所有赤色份子,以后不再摄制类似影片,并威胁要惩处教内电检会。同日,该会又向上海各影院发出“警告信”,不准放映田汉、金焰等导演、编剧、主演的鼓吹阶级斗争、贫富对立的电影,否则必以暴力手段对付,如艺华公司一样,决不宽假……该会还扬言要“对于文化界来一清算”。(34)

1934年1月22日,教内电检会又收到“中国青年铲共大同盟理事会”来函,其中“铲除电影界赤化活动宣言”称:“明星”的《上海二十四小时》、《丰年》,“联华”的《风》,“艺华”的《黄金时代》、《烈焰》、《肉搏》、《民族生存》、《中国海的怒潮》,还有已上映的《三个摩登女性》、《狂流》、《母性之光》、《盐潮》、《压迫》、《香草美人》、《天明》、《女性的呐喊》等片,均属宣传赤化。该会恫吓电检会如再有赤化影片通过,将“抉其双目,以示炯戒”。另外,正在摄制的要改制或停止摄制,已放映的要彻底删剪,如果不修改,国内电影院就不许租映,各报的电影副刊也不许宣传,否则就要“小心炸弹”。(35)

四、结论

中国的《电影检查法》及电影检查制度在1927到1937年期间诞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方面,就电影业而言,当时无论影片产量还是电影公司、放映场所的数量,抑或是电影刊物、电影专栏、电影评论的数量都在猛增,亟须实施行业管理;另一方面,订立通行全国的法律法规、并确立中央—地方行政机构和行业管理体系可以为新生的国民党政权提供合法性证明;因此,颁布电影检查法、确立电影检查制度无论是对于日益蓬勃发展的电影业抑或是初掌大权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国民政府都是顺理成章势在必行的。

而电影所具有的非凡的意识形态宣传功效又使得1927到1937年的中国电影检查制度必然在权力漩涡中起起伏伏随波逐流。这一点自一战以来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充分展现,不仅美、苏、德、意这样的世界强国重视电影业发展以及对外宣传,国民党当局亦不甘落后。于是,随着电影的宣传工具属性日益突出成为文化政策乃至政治外交政策中的一枚棋子,其娱乐和教化功能相对逐渐淡化;与此相适应,在国内外政局波动和形势变幻中,当局必须牢牢掌握这一利器为消灭异己巩固统治而服务,宣传部、党部等必然起而争夺并取代内政教育两部成为掌控电影检查权的新主力。同时,当局也通过电影进行对外宣传和国际交流,向世人展示其正在开展的以建设民主富强的“现代化中国”为目标的一系列改革成果。而电影艺术与生俱来的特性恰恰助长了这一点,其视听效果作用于不同个体产生出的歧义性,使得电影检查文字在监管画面及其它电影语言要素时显得无能为力。

总之,1927到1937年的中国电影检查制度产生于特殊时代背景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复杂的历史原因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促进、削弱、限制、影响,虽然研究目前受到史料制约,但它也意味着对于这段时期的电影检查制度乃至电影史的研究还有更广阔的空间可以探索、开拓。

注释:

①《中国电影发展史》,程季华主编,中国电影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75页。

②南京政府的电影检查法规或其他文件中称之为“赤化电影”,未见“左翼电影”之表述。本文中赤化电影/左翼电影两者所指为同一类影片。

③《审议中央设立电影局分别办理电影检查业务》,全宗号:二,卷宗号:101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④主要有:表演犯罪、暗示或描写淫乱、强暴、堕胎、自杀及解剖、虐待、赌博、狎妓,以及描写犯罪行为、处决犯人、残忍或不正当的斗争等。

⑤郭有守,《我国之电影教育运动》,中国教育电影协会印行,1935年。

⑥《中国电影七十年:1904-1972》,杜云之著,台北:中华民国电影图书馆,1986年,第100页。

⑦时称“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为行文方便本文中一律称中宣部。

⑧《上海市国民党执行委员会为防止共产党利用电影作宣传严格改组电影检查委员会并禁演有关阶级斗争及违反三民主义之电影》,全宗号:二(2),卷宗号:462;《宣传部提请筹办战时电影宣传工作并拟具摄制计划及放映办法》,全宗号:二,卷宗号:608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⑨《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一九三五年上半年各月份工作报告》全宗号:二,卷宗号:102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⑩《内务部与教育部会拟检查电影暂行规则暨中央检查电影委员会组织规则呈并国务院批》,《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1页。

(11)《内务部会拟检查电影及其组织规则附日本官所检查影片规则》,全宗号:一○○一(2),卷宗号:073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12)《儿童不准进普通电影院》,《影戏年鉴目录》,第260页。

(13)笔者根据《中华影业年鉴》(第一集)所载数据计算得出。该书由程树仁、甘亚子、陈定秀主编,中华影业年鉴社1927年1月30日出版。

(14)《内务部会拟检查电影及其组织规则附日本官所检查影片规则》,全宗号:一○○一(2),卷宗号:073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15)《教育部内政部电影检查工作总报告》,全宗号:国民政府,卷宗号:535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16)《国外进口电影片一律运至南京起卸以免径入津沪两地租界无权检查》,全宗号:二(2),卷宗号:27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17)《外交部与内政部等单位召开制定取缔侮辱我国之进口影片方针问题会议录》,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18)1935年上半年,《空谷兰》《春蚕》《重婚》《大路》《渔光曲》《女人》《桃李劫》被当局选派参加苏联国际影展。中国教育电影协会1933年度举办的首届国产电影比赛,参评的国民党中央党部、教育部、内政部、中央大学、中央电检会、教育电影协会的代表对《狂流》、《自由之花》、《生机》、《战地二孤女》的评价和评分仅略次于第一名《人道》。

(19)《教育部内政部电影检查工作总报告》,全宗号:国民政府,卷宗号:535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20)《浙省府选送“电影艺术与共产党”一文请制止进步文艺宣传》,全宗号:二(2),卷宗号:27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21)夏衍,《懒寻旧梦录》(增补本),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9月,第157页。

(22)《教育部内政部电影检查工作总报告》,全宗号:国民政府,卷宗号:535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23)同上。

(24)《电影检查委员会有关印信》,全宗号:二(第一册),卷宗号:10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25)《各方请求取缔怪诞荒邪影片》,全宗号:二(第一册),卷宗号:102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26)《教育部内政部电影检查工作总报告》,全宗号:国民政府,卷宗号:535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27)汪朝光,《好莱坞的沉浮——民国年间美国电影在华境遇研究》,《美国研究》,1998年第2期。

(28)《影戏年鉴目录》中有一系列查禁武侠神怪片的文章。

(29)《上海市国民党执行委员会为防止共产党利用电影作宣传严格改组电影检查委员会并禁演有关阶级斗争及违反三民主义之电影》,全宗号:二(2),卷宗号:4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30)同上。

(31)《实施电影审查及筹划摄制教育电影专款》,全宗号:一,卷宗号:239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32)《福建闽侯县电影业同业公会》,全宗号:四二二4,卷宗号:545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33)《上海市国民党执行委员会为防止共产党利用电影作宣传严格改组电影检查委员会并禁演有关阶级斗争及违反三民主义之电影》,全宗号:二(2),卷宗号:4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34)《教育部内政部电影检查工作总报告》,全宗号:国民政府,卷宗号:535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35)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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