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如何进入世界500强?_世界500强论文

中国民营企业如何进入世界500强?_世界500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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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业界关于“中国民企何时冲进世界500强”的讨论热了起来,因为,中国目前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清一色的是国企,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企还没有一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下面,笔者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之进行剖析。

本文是笔者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领导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专题研究之后的学术成果之一,也是从笔者的学术论文中简化出来的一篇通俗文章。

中国目前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清一色的是国企(包括国家100%控股的,以及国家虽然不100%控股但却是最大股东的),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企还没有一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诸多因素之中,除了中国特殊的国情外,还与中国民企的治理结构有极大的关系。世界500强的入选标准是统一的,并不会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论你是民企还是国企。这就向中国民企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要求:要想进入世界500强,必须建立起有效的、能经得起严格审查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中国民企的产权治理结构与世界500强

世界500强对中国民企治理结构提出的一个明显的要求,就是关于产权结构的变革。

提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产权问题,人们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产权问题只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而民企作为“自然人所有”的企业,似乎不存在产权问题。但实际上,中国民企也存在许多产权方面的“结构性问题”,通过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产权结构,对于中国民营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同样重要。

一般来说,中国的民营企业是从单人业主制开始起家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两权合一”式(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公司产权结构,企业由一个人拥有并经营,业主本人既是“委托人”,同时也是“代理人”,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链”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风险。这种产权结构,能帮助中国民企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动,即通常所说的“小有小的优点”。但,问题就在于,与优点相伴而生的是其与生俱来的缺点,即:中国民企的这种产权结构决定了业主个人资源的有限性,并进而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偏小,仅靠自己的资本积累很难做大做强,难以抵抗现代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抗风险的能力当然也就很差。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种类型的中国民企虽然产权很明晰、责权利高度一致,但是,它却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最无竞争力”的不利地位。

中国民企的产权结构之问题还不仅仅止于上述方面。除了单人业主制之外,中国的不少民企还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着。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形成的是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这就决定了这种民企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合伙制的民营企业不像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那样有专门的法人机关,不可能将内部权力分别在这些法人机关之间进行配置,当然也就难以形成现代企业的内部权利配置结构。

在合伙制的中国民企里,每个合伙人的产权实际上并不明确。当企业处于创业初期的小规模时,这种产权不明确的问题还不算突出。但是,一旦做大之后,这种由产权不明晰所引发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一是利益冲突,二是决策冲突。许多中国民营企业都是由于这种合伙制所引发的内部产权冲突而导致衰落的。

中国的民企欲冲进世界500强,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不符合世界500强标准的产权治理结构,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企业产权体系。

二、中国民企的股比配置结构与世界500强

毫无疑问,中国民企要达到世界500强的要求,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股票上市来改善融资渠道。经过股份制改造之后的民企,不再完全属于任何一个人所有,而是由众多股东所有。但无论所有者(股东)有多少,每个人的产权都是明确的。因为,法律上的有限责任使每个股东只对自己的股本负责,这就使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由众多股东共同分担,因而也就大大减少了单个股东的风险,有利于中国民企做大做强、实现永续经营。

但是,股份制改造之后并不等于中国民企就自然而然地建立了有效的股比配置结构!因为——

它既然是通过发行股份向社会筹资,其股权必然是多元化的。问题就出在这里:如果每个股东的股份都相等,而且每个股东的股份都微不足道,那么,股东之间要达成一致的经营决策就将是异常的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博弈论原理,众多的股东之间达成“纳什均衡”的成本过于高昂,远远高于股东们所取得的收益,其结果就将是:股东们既没有因此而得到更多的“增量利益”,却连原来的“存量利益”也由于无谓的内部决策权争斗而白白地消耗掉了。

中国民企要冲进世界500强,并不是上市发行股票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设计出适合本企业的股比配置结构。“股权面前人人平等”是正确的,但“人人平等的股比”却并不是优质的股比配置结构!

因为,当股东过多且极为分散时,股东的所有权往往被经理层操纵,出现“内部人控制”,由此,就会使中国民企也出现与国企类似的“所有权架空”或者“所有者缺位”,这同样是危险的。

所以,欲冲进世界500强的中国民企,最好是设计一种既相对分散、又相对集中的股比配置结构,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股份制改造对企业发展的促动作用。

三、中国民企的两权架设结构与世界500强

世界500强的入选标准对中国民企的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架设结构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国民企往往完全归某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所有,董事长与总经理往往是“ALL IN ONE”,二合一甚至是多合一,两权架设结构不符合世界500强的要求。世界500强要求入选企业必须实行两权分离。

但科学的两权分离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把经营权与所有权“一分为二”就一切OK,两权的架设结构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民企的“难言之隐”并不是通过简单的两权分离就能“一分了之”的。中国民企要冲进世界500强,既不能不进行两权分离,也不能进行过度的两权分离。因为,两权分离也有“软肋”。我们只要看一看中国已经实行两权分离的民营企业的处境,便会明白这一点。据统计,中国目前的经理层经济违法案中,中国民企的经理层虽然在“犯罪额”上不如国企的巨大,但“犯罪率”却高于国企!更出人意料的是,这些高犯罪率的中国民企里,大部分竟是那些实行了两权分离的中国民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常现象”?科斯定理表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人们在进行某一项行为之前,会计算自己的效益,计算自己的投入产出。达到某一目标的方法有多个,人们会从中选择对“自己”(而不是对自己所在的组织)最有利的方法。在两权分离的中国民企里,经理层的个人利益及目标常常与组织(即企业)的利益及目标不致、相背离,对于经理层而言,企业的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而他们自己的利益则是一种“内部化”因素。科斯定理深刻地揭示出:理性经济人只会积极关心内部化因素,而不会积极关心外部性因素。

在这种大的现实背景中,那些脱离自身实际需要而进行“过度两权分离”的中国民企,往往比没有实行两权分离的中国民企更容易发生经理层道德风险,其犯罪系数也更大。在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中国民企的所有者常常被经理层架空,自己家的鸡,下的蛋却被“佣人”(经理层)拿走了,自己只落得两手空空,本想当“甩手掌柜”的,最后却往往沦为“空手掌柜”。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否定两权分离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两权分离也有其充足的理由:(1)经济学家早在18世纪就明确论述过现代工业大生产必然导致普遍的两权分离;(2)管理学家也认为,由于股份制大公司逐渐成为主流,股东人数太多,将导致所有者囿于精力、能力、成本等因素而无法直接经营企业,经理层将成为实际上的企业控制者,两权必然分离;(3)社会学家则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中,主张现代企业必须进行两权分离。

因此,要想进入世界500强,中国民企应当建立起一套扬其长避其短的、适合自身情况的“适度两权分离”,而不能脱离自身实际去追求盲目的“过度两权分离”。

四、中国民企的监察体系结构与世界500强

由于特殊的人文环境和法治背景,中国的民营企业刚开始时几乎100%是依靠“非市场化的纽带”(如家庭纽带、亲友纽带等)建立起来的。因此,在中国民企里,监察体系的运转往往靠的是情、义、了解、信任等手段。中国民企往往不像国企那样有“老三委”(纪委、党委、团委)、“老三会”(党代会、工会、职大会)、“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等一整套健全的监督机构。

中国民企之所以不建立这些监察体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为了节约成本而尽量少设机构。二是由于民营企业在成长初期规模小,靠大家的相互了解、信任、良心、自觉等这些道德范畴的东西,也能比较好地实现“不治而治、不监而监”。

但是,中国民企要想进入世界500强,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扩大规模。当规模扩大之后,在企业里工作的员工很多,这时,再靠当初的情、义那一套非制度化的监察措施,已经远远无法胜任需要了。

深入分析下去,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对比:民营企业看似时时有人管,实质上却是事事没人管;国有企业看似事事没人管,其实却是时时有人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就出在二者不同的监察体系之结构上。国企有一套健全的,制度化的监察体系,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着,一旦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揭发,不仅要接受经济处罚,还会有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还要判刑。这些污点将会记入档案,对当事人的一生产生影响,工作饭碗、仕途提升、日常生活、家人亲朋都要受到影响。而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监察体系远远不够。

根据世界500强的入选标准,企业不分什么性质,都必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其中就包括健全的公司监察体系结构。因此,中国民企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组成的治理结构,除此之外,还要求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审计制等监察体系。

从世界500强的有关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象中国这样实行“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即分设董事会、监事会两套公司机构)的国家里,监事会在这些监察体系结构中的作用最为重要。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它具有完全独立性,一经股东大会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有权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当董事或经理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要求他们停止其行为。二是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世界500强的这些制度化要求,相当于把国企“老三委”、“老三会”、“新三会”的一整套监察体系经过重新分解组合,来改造中国民企。这对于中国民企而言,是一次大变革的考量。

五、中国民企的决策运营结构与世界500强

决策运营问题一直都是困扰中国民企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产权比较单一或个别股东所占比例极大,就容易导致企业决策权集于一人之身。于是,企业的命运也系于一人。这就使得中国民营企业家个人的素质对于本企业兴衰成败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中国民企大部分是家族式企业,包括血缘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亲缘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地缘意义上的家族企业等三种类型。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企业的决策往往被纳入家族内部序列之中,重大决策都由家族中的“家长”一人拍板做出。

不仅如此,这种“三缘”(血缘、亲缘、地缘)还导致了中国民营企业具有相当强烈的“宗法色彩”。具有宗法色彩的企业,在决策运营中常常受宗法规则的约束,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的驱动。这就是中国民企在运营决策时常常迥异于西方私企、表现出“超市场性”的深层根源所在。

不必否认,这种“集权式的决策运营结构”在中国民企创业初期,有利于搁置相互之间的权力争斗,在大家公认的某个权威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大大减少决策过程中的拖拉扯皮,果断地抓住市场机遇,迅速出击,实现经营目标。也就是说,这种集权式的决策运营结构往往只适于“小规模”的经济组织。但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时,尤其是想达到世界500强的高标准时,这种决策结构就可能与现代化的“大规模”经济组织所要求的科学决策之间产生深刻矛盾。

与国企的“政企不分”相对应,我们不妨把中国民企的这种集权式决策运营结构称为“家企不分”。不管是“政企不分”还是“家企不分”,其背后都是用某种“非经济、超市场”的力量来取代市场规则,这正是中国的市场经济达不到西方市场经济高度的根本原因之一。很明显,这也是阻碍中国民企冲进世界500强的主要障碍之一。

中国民企要建立起符合世界500强所要求的决策运营结构,就应遵循发达国家通行的“三足分立”框架(指决策、执行、监督)。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三足分立”之中,决策权是源头,是首要的权利,它实行的是“委员会制集体决策运营结构”。这种“集体”决策制,迥然不同于“集权”决策制;它的董事长是主持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长”,而不是“(家族)长”。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董事长只是股东大会所任命的、主持董事会会议的主席,董事长并不享有高于其他董事之上的特权。

现在的中国民企不管是集体决策制还是集权决策制,都一律使用“董事长”之称,但其在决策运营中的作用地位却是大有不同的。中国民企欲进入世界500强,就不能再沿用以前的那套家长式决策运营结构,要“识时务者为俊杰”,主动地由集权式决策转变为集体式决策。

世界500强提出的这种高标准,对于中国的民企老总来说,是个艰巨的转变,不适应者将被资本市场上的强大力量(通过股东大会的任免)淘汰掉。

六、中国民企的公责承担结构与世界500强

法律上有个著名的“权利义务守衡定律”,即:享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世界500强对入选企业的社会公共责任的要求也很严格。不能认清这一点的中国民企,将与世界500强无缘。这不是对中国民企的歧视,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普遍法则,在发达的西方国家,社会责任除了法定由政府承担的那部分之外,主要还是由他们的私营部门来承担的。正如永诚集团董事长、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所说,中国的民企不能仅仅把“实业报国”停留在口号上,更要多学习西方私营企业的高风格,把这一精神落实在行动中。如果我们的“民”企在社会公共责任的承担上远远落后于西方的“私”企,那么,中国民企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其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的“公益理性”。

从起源上看,大概没有一个人能否认这一点,即:中国民企的第一桶金之原始积累并不是“全靠”民营企业家一滴血一滴汗挣来的,更多的来源是由于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府实行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导向,实际上也就是在合法的限度内允许原本是全体人民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财富,通过政府有针对性导向的再分配,把一部分社会财富转移到民企手中。相应地,民营企业也应注重对社会的回报,要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而且,中国的民营企业之所以叫“民”企,就可见它并不是简单的“私”营企业的翻版,既然有其名,就应有其实,中国民企在社会公共责任的承担上,应当比西方的私企更积极。

因此,普通的中国民企就应承担适度的社会公责,那么,欲冲进世界500强的中国民企作为民企中的精英和旗帜,更应当在赚取合法合理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社会、对环境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中国民企的社会公责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基础层次,指企业在法律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为股东创造合法利润,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二是更高层次,指企业在道义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在民企内部,它体现为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的尊重,企业不仅要保障他们的法定权益,还应在法定的标准之上创造更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民企外部,它体现为对商业伙伴、对消费者、对环境保护、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不仅要达到法定的起点标准,还要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比如,积极参与社区义务活动、捐资助学、帮贫扶困等社会公益事业。

总之,世界500强对入选企业提出了很高的社会公责承担标准,不达标的中国民企将遭遇红灯。

七、中国民企的银企关系结构与世界500强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民企与银行一直难以建立起良性的“联动关系”,要么是过于亲密的“合谋关系”,要么是过于生疏的“非合作关系”。合谋型的银企关系,实质上是中国民企与国有银行的经营者合谋,恶意放贷、甚至进行骗贷,二者共同合谋损害国有银行的利益。非合作型的银企关系,则是由于国有银行的授信政策长期对民企进行不同程度的歧视,导致融资问题成为长期困扰中国民企的一个瓶颈。

中国民企欲冲进世界500强,就必须改善与银行的关系,充分利用银行这一“经济加油箱”的作用,为中国民企的做大、做强、做久,提供充足的燃料。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上来看,虽然美英的“市场导向型”是我们要学习的“最优方案”,但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起来的,因此,只能是我们奋斗的远景目标,而不是现实的选择。现实的“次优方案”应是先学习德日的“银行导向型”,这样的银企关系比较适合当前的中国民企。在德国和日本,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银行作为现代国民经济发展的“中枢神经”和“推进器”的重要作用,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从而实现了“后发优势”,用更少的时间完成了美英花了两三百年才完成的任务。

在“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里,银行要么是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要么是通过债转股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此外,银行还可以“间接持股”,即作为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代理投票人,个人股东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对相关公司的表决权。在上市发行股票的中国大型民企里,股东很多,有大股东、中股东、小股东,尤其是大量的小股东不可能专门参与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但他们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把投票权交由相关的银行代理行使。这样,小股东就不再象传统上那样只是限于“用脚投票”的肤浅层面,也能通过银行实现象大股东那样的“用手发言”。而银行则能通过积极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来对公司经理层实行有效的监控。

在企业盈利情况良好时,银行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但如果公司盈利出现了“非正常下降”,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就能够及早通过营业往来帐户、短期信贷、与公司管理层和商业伙伴的交往等途径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如果经营继续恶化,银行就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更换公司的经理层。

这种银企关系结构,最适合目前的中国民企,有助于我们用更短的时间、走更少的弯路,冲进世界5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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