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保险市场风险监管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保险监管论文

西方发达保险市场风险监管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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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监管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我国目前建立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主,并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来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从指标设计、有效范围、使用方法以及后续措施来看,都与美国的IRIS的偿付能力监测系统有许多类似之处。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对设计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来说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

一、保险监管体系健康运转的微观、宏观环境对比分析

对国际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分析可以知道,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体系尽管基本上都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为主,但监管的具体措施、具体模式仍有很大差别。究其原因,一是监管目标存在差异,二是保险监管的市场环境,或者说是微观和宏观环境也有所不同。各国政府正是在考虑了本国具体实际的基础之上来建立符合本国市场特点的保险监管体系。因此,在分析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时,一个重要的内容也就是要对比分析我国保险监管体系赖以生存的微观和宏观环境。只有清楚了解这一问题,才有可能构建与完善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科学监管体系。以下我们将从保险监管体系所涉及的四大主体、保险监管的基础设施以及整个市场的发展结构三个角度加以分析。

1.四大主体

(1)被保险人。我国的消费者保险意识薄弱,这是业内普遍的共识。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研究杂志《西格玛》公布的2003年世界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注:这里的数字都转引自颜清:《2003年世界保险情况概述及数据统计》,《保险研究》,2005年第1期。),我国近年来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相比,仍相当小。2003年,我国保险密度仅为36.3美元,排名71位,而排名第一的瑞士和排名第二的美国这一指标分别达到5660.3和4058.5美元;保险深度仅为3.33%,排名44位。比排名第一的南非和排名第二的美国分别少了12.55和10.04个百分点。保险消费者保险意识差,必将削弱对保险人的制衡力度,从而加大了保险监管者的监管难度。

(2)保险人。在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保险人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同时也有着较强的风险内控意识,这为其保险监管培养了很好的监管对象。我国恢复保险业发展的20多年时间里,保险市场主体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目前市场主体还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感不强,这是长期的市场竞争意识不强所造成的;二是市场主体垄断性较强,虽然近年来成立了许多保险公司,但保险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2004年人身险市场上的中国人寿股份、太平洋人寿和平安人寿以及财产险市场上的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和平安财产的总市场份额都超过了75%;三是保险经纪公司缺位,虽然市场上存在一些保险经纪公司,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之,不完善的市场主体结构,加大了保险监管的难度。

(3)社会监督力量。社会监督力量可以从行业组织(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评级机构两个方面加以研究。英国实行的保险监管是一种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之所以能存在下去,关键在于有着非常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如英国保险人协会、伦敦保险人协会、大灾保险人协会、人寿保险协会等。除英国之外,还有许多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保险自律组织,如美国的人寿保险协会、保险公司协会,加拿大人寿保险协会,韩国的寿险及非寿险协会,泰国保险总会等。评级公司的作用在美国最为典型。标准普尔、A.M.Best、穆迪、惠誉是美国市场上最主要的私人评级机构,在美国保险市场的社会监督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也存在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但还没有能够有效地扮演行业社会监督者的角色,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评级机构也还没有取得实际的进展。这种社会监督缺位的现象,对政府的保险监管造成了很大压力,同时也是保险监管体系不健全的表现。

(4)政府监管部门。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体系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其技术实力、监管手段、监管制度等都相对较为成熟,因此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而我国1998年才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业化监管的历史很短,所以各方面都相对较为薄弱。其一是人才队伍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尤其是宏观研究、精算、法律和财务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有待加强(吴定富,2004)(注:参见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1979-2003)》,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其二是监管的技术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包括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其三是监管的理念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许多监管行为中或多或少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烙印。

2.监管基础设施

(1)财务信息系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依据是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因此它对信息的要求较高,集中体现为及时、准确这两个方面。这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善的财务信息库做支持。美国保险监管体系之所以能够有效率的运转,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在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数据使用者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方便地获取信息。应该说,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它金融分析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保险数据则存在公开性差、及时性差和准确性差等问题。即使是作为保险监督机构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很难及时地获得各公司的财务数据。而这些数据也往往被冠以公司机密,很难向市场公开。另外,有时公司内部数据与公司上报数据仍存在较大差异,公开的公司数据的准确度存在一定问题。

(2)审计师制度。独立的审计师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一,是保障偿付能力监管基础数据准确性的第一道防线。正如我们前面分析中所看到的,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的保险体系所赖以生存的是准确的财务数据。而保险公司经营的复杂性,需要聘请外部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报表的审计。比如在美国,社会审计一般由会计事务所或保险咨询公司担任,政府监管机构也要求公司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公正的审计。我国现在已开始重视审计制度,国内成立了许多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但这些审计机构的公正性、独立性有时难以保证,审计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3)精算师制度。精算师制度是保障保险公司健康运转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也是保险监管正常运作的条件之一。从我们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目前保险监管体系已经不是仅仅停留在简单的财务数据指标的分析上,而是需要对财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从中分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比如美国采用的CFT分析框架体系,加拿大的DST分析框架体系,对财务数据的分析都有比较高的要求,需要有经验的专业精算师负责。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都有一个精算师制度作为后盾。其中以英国最为典型。在英国,金融监管局要求所有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必须有一个指定的精算师。保险公司在公布资产负债表时,必须由精算师审定。并且每三年还必须委派精算师进行公司偿付能力审查,出具相关精算报告。精算师要同时对金融监管局和保险公司负责。另外,精算师都是精算协会的成员,精算协会对精算师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反观我国,精算师队伍在中国还是一个稀缺资源,许多大公司的精算师队伍只能借助外脑。当然我们并不反对精算行业利用外脑,但这个现象反映出精算在国内发展滞后的现状令人担忧。这也在客观上阻碍了保险监管体系的有效执行。

(4)法律制度。保险监管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保险公司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保险监管系统化建设的重要一环。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在长期的监管运作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是其保险监管公正性和高效率的重要保证。我国《保险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2001年出台了新《保险法》,另外还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监管法律建设还是相对滞后,保险市场出现的许多问题,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加以规范,在监管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找不到处罚依据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出现不同处罚结果的行为,这十分不利于监管权威的树立(吴定富,2004)(注:参见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1979-2003)》,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宏观环境

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多都处于后工业化时代,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经济体制比较稳定,经济发展平稳。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宏观环境,当前,转轨是最大的特征。转轨过程同时也是保险市场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当然也是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也正是转轨的大环境决定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体系的差异,在新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过程中,必须紧紧把握这个前提。

总之,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状况与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的市场情况有很大的差异,许多地方明显不足,在这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将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体系照抄照搬式的拿来主义,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地把握住中国的实际国情,根据国情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监管的精华。

二、西方发达保险市场国家保险监管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分析对比我国与发达保险市场监管体系赖以生存的微观及宏观环境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中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三大原则,四个趋势,五个建设。

1.三大原则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已经正式融入了世界保险市场。在市场开放的大背景下,遵循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三大原则,既是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要求,也是加强我国监管体系的基本方向。

(1)规范化。监管的规范化要求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监管内容规范化,二是监管形式规范化。监管内容的规范化要求对监管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所有参与者实行同样的监管要求,以体现监管的公平与公正性。监管形式规范化要求各项监管举措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监管者的监管权限和监管程序都必须有章可循,且按章办事。保险监管规范化要求,实际上是法制社会对保险监管的要求。我国在逐步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化,完全依法办事也就成为保险监管体系发展的一大前提。

(2)透明化。透明度原则要求必须做到三方面的透明:规则透明、程序透明和结果透明。我国保险监管机关在透明度上尚有不小的差距,一是许多规章没有做到全面公开,规范性文件许多都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发送范围有限;二规则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暗霸操作”是政府监管过程不透明;三是对消费者披露的信息不透明,某些消费者有权知情的信息也被作为保密信息,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管透明的要求,也是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保险监管也在这方面做许多工作,但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国际化。随着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监管也必然经历一个由国内监管向国际化监管的转变过程。这里的国际化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更好地与进入国内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沟通并加以监管;二是更好地培育国内市场主体走向国际市场,探索如何对其国际化运作采取适度的监管措施;三是加强国内保险监管与国际保险监管在原则及监管制度方面的对接,避免在国际规则方面的不协调;四是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加强保险监管国际经验的学习与借鉴,不断提高国内保险监管水平。

2.四大趋势

(1)宽松化。这里主要涉及政府在保险监管中的定位问题。政府应该充分依靠市场的力量和手段,扮演市场培育者和呵护者的角色。对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对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的市场失灵现象,政府监管应该发挥其宏观调控的功能。放松监管,给市场主体更大的空间,这是我国保险监管今后发展的基本趋势。

(2)偿付能力主体化。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发展的共同趋势和成功经验。我国也已经相应地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现阶段还必须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并逐渐减少市场行为监管,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监管内容的渐进式转变符合我国转轨时期保险业的特点,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活跃与繁荣、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和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动态化。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建立在保险公司每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之上,信息滞后现象严重。而且这种基本财务指标系统分析的偿付能力监管属于一种静态监管,只能对某一特定阶段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难以迅速地检测出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由此丧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今后我国保险监管应进一步引进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使得监管由静态向动态、由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变。

(4)混业化。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但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相互融通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由此可能会导致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实际上,国内已经出现了一些金融集团,其业务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保险、银行或证券,这对未来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适应这种趋势,加强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及时交流监管信息,更好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的分业监管问题,并逐步为综合监管奠定基础。

3.五大建设

(1)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的建设。加强市场主体的建设工作是完善保险监管体系的最基本要求。市场主体的建设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培育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完善市场主体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正是这一工作的集中体现。二是加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加强保险人内部的风险管理。三是解决市场主体缺位现象,尤其是保险经纪人缺位现象,促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中作用的发挥。

(2)加强社会监督组织的建设。重视信用评级,重视行业自律,是国际保险监管的通行做法。我国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目前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加强信用评级,是保险监管今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评级的方式可以采用自愿的有偿评级,也可采用非自愿的无偿评级。至于行业自律,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行业协会,但自律机制不健全,行业协会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今后要通过制定行业规章、互相检查、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方式,建立行业内部相互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好地起到行业自律的监管辅助作用。总之,加强社会监督组织的建设,是健全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3)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我国的保险财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市场的发展相比而言非常滞后,严重影响了保险监管的效率,所以,在引进国外先进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同时,需要重视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我国目前实行的财务指标体系是静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也正是由于缺乏历史数据,无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指标系数和指标的正常范围。由此可见保险市场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是当前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工作的重中之重。

(4)加强审计师和精算师制度的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应当说是一个庞大而又精巧的系统,监管的复杂性对审计师和精算师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两者的发展水平都不高,尤其是精算技术严重滞后。因此,建立与逐渐完善独立的审计和精算制度,定期提交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确立相应的专业标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5)加强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较快,环境变化也较大,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审视既有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前面所提到的保险监管体系规范化、透明化和国际化,均与法律体系的完善密切相关,而要保证各项原则的实施,各项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均必须加强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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