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初期的商部创设与商律编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政论文,初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8)05-0109-10
商部创设与商律编订是清末新政初期推进的两项要政。前者继外务部设立后,再次突破了传统中央六部行政体制,引导了此后官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后者则是修订法律的发端,反映出清政府引入新式法律振兴商务、挽回利权的最初尝试。两者看似宗旨各异,但在新政初期却是相缘而生。
学术界对商部与商律的研究涉及官制改革、经济政策、企业制度、法律移植等诸多领域①。对相关史实虽有谈及,但多作为论述背景,而对新政初期商部与商律的运作过程及相互关系探讨较少。本文利用官方档案、私人函电、报刊报道、日记笔记等史料,注重挖掘商部创设与商律编订过程中相关人事前后左右的联系,了解朝野各方的立论语境与真实意向,探讨清末政情对商部创设与商律编订的制约作用。
一、初议商部
戊戌时期,创设商部和编订商律的主张多反映于在野人士的著述和朝廷中下级官员的奏章中,或函札往来,或登诸报端,基本达成舆论和观念层面的社会认同;新政时期,创设商部和编订商律已从思想主张转入实际的政治运作。由于受到人事变动、时机选择、渠道途径、效应反响等具体因素的制约,这个过程始终处于变动和调适的状态。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和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初二日的两道上谕,突出了“参酌中西政治”、“体察时势”、“切实施行”等内容,被认为是传达了播迁西安的清廷复行新政的意愿②。在随后变法献策中,朝廷大臣与地方督抚多强调振兴商务、加强商业管理,并未涉及行政体制的改革。都察院左都御史张百熙、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徐琪、山东学政尹铭绶等人则直指旧政积弊,明确奏请创设商部。
都察院左都御史张百熙应是最早提出创设商部的高级官员。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张百熙奔赴西安行在任职即应诏陈言。在《抗疏陈大计》中,针对总理衙门综理“商务、学务及一切新法”施政乏术的弊病,张百熙建议:“应请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正名外部,不分满汉,设尚书、侍郎各一人,专办外交事;至内外一切商务,宜专设商部,以总其成;更须参考西书,酌体中国商情,定为商律。”③
张百熙全疏“力论旧政如何腐败,新政如何切用,并举欧西各国治乱强弱之故”,但慈禧等人认为,“张百熙所言,剑拔弩张,陈篇累牍,……不大明晰”④,迟迟未予允准。四月初,张百熙致电盛宣怀:“久未通电为歉。变通宗旨,主中不主西。公所筹商,多不如意。商务宜提出交公在沪酌议,已向枢言之,亦未定议。”⑤文中所称“公所筹商”,应指设商部、定商律的内容。由此可知,设商部、定商律虽出张百熙之口,实则传递了时任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的意见。
六月初九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上谕中虽有“从来设官分职,惟在因时制宜”等语,但亦称“现当重定和约之时,首以邦交为重”⑥,阐明设立外务部主要为适应各国邦交的需要,与张百熙的奏请并无直接联系。外务部设立后,朝廷中枢也没有表现出进一步创设商部的动向。
继张百熙之后,徐琪再次奏请添设商部衙门。相较张百熙以“各国通例”论述增设商部的必要性,徐琪则从国内“新旧党争”立论。徐琪直言:“数年以来,新旧之间终不能泯者,皆由言新学者无进身之路、无归束之途,而持旧论者又加以菲薄”,“言时务者无所附丽,无所附丽则各执一说,言旧学者遂从而争之。争之不可,于是畛域出而祸端见矣。”⑦为达到“严禁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的目的,徐琪主张,京师添设商部衙门,内设十四司,各司依照六部之制;各直省设商务总局,以司道大员充之。局中照商部十四司之名分为各处,由督抚采择府厅州县及各学堂学生分置其间。为减少创设阻碍,徐琪注意阐发商部与传统六部之间的联系:“户部,昔称民部,亦呼农部,与工部并列。民、工,既可名部,则增设商部一署,与农工商并重之意正合。将来此署设后,诸事实力奉行,则新旧之名既忘,中外之迹俱化。”折中亦谈及西律,称:“西人律法最重,非得潜研之功,不能得其条理。”⑧
徐琪的奏折分别于九月廿一日、廿二日、廿三日、廿四日刊登于上海《申报》。九月廿五日,《申报》发表论说《书徐花农侍郎奏请添设商务衙门折后》。针对徐琪所拟商务衙门十四司名目,论者肯定其“统筹商务,纤悉无遗”,同时提出修改意见:“创办之初,宜删繁就简,能兼摄者兼摄,归并者归并。不但可以节费,亦易于举办。”⑨
徐折上奏后,朝廷中枢的议覆意见无从查悉。但该折登诸报端不久,徐琪仕途就迭遭变故:十月初四日,被饬“毋庸在南书房行走”;十二月十七日,又因“声名平常,不孚舆论”而即行革职⑩。衡以情事,这与慈禧曾对徐琪的口谕相违,也与清廷回銮封赏的氛围不符(11)。军机大臣王文韶在日记中记载了此事原委:“徐花农阁学圣眷素优,前以屡被论劾撤去书房。本日复经御史黄曾源参奏,词甚拉杂,奉旨革职,仍奉慈谕作为特旨勿叙参案,圣心可想见也。花农不自检束遭物议者久矣!余此次回京即嘱其杜门谢客,亟求补救,孰知已来不及矣。不知自爱,辜负天恩,此才作此结局。惜哉!。”(12)日记未说明徐琪遭人参劾的具体原因,据“不自检束”、“不知自爱”等语推测,似与徐琪奏折公诸报端有关。
八月间,山东学政尹铭绶呈递《请设商部广招华商折》,奏请“设立商部,广招华商回籍,有能制造新式,给予匾额;以收回利权多少,分别赏三四五品顶戴,列为二三等公司,准与商部大臣会议商务”(13)。该折经政务处、外务部议覆,朝廷中枢断然否决了尹铭绶的奏请,称“前年奉旨特设商务大臣,上年又派盛宣怀为会办商务大臣,是即外国商部职掌。但须讲求实事,不必更改名称。该学政所请设立商部之处,应毋庸议”(14)。此议覆折以政务处、外务部大臣奕劻、军机大臣荣禄及军机大臣、政务处大臣王文韶三人署名上奏,明确传达了朝廷中枢对待创设商部的态度。因此,也可视作是对张百熙、徐琪等奏请的回应。
商部迟迟未能允准的障碍,似乎主要集中在商务大臣的设置上。考诸谕旨,该议覆折中所称“前年奉旨设立商务大臣”,是指光绪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上谕:“著派大学士李鸿章为商务大臣,前往通商各埠考察一切商务事宜”(15);所称“上年又派盛宣怀为会办商务大臣”,是指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盛宣怀在李鸿章推荐下被任命为会办商务大臣。但是,谕旨中李鸿章仅奉考察商务之命,并未赋予兴办商务之责。又据李鸿章致驻英公使罗丰禄等人的密电,可知此行实系奉懿旨秘密捉拿康有为,非为商务事宜(16)。另外,尽管盛宣怀在谢恩折中初步提出振兴全国商务的构想,在附呈《请刊用木质关防片》中也明确透露出对设立商部的期待。但据《愚斋存稿》中所存光绪二十七年奏稿及来往电文,可知盛宣怀此时关注于中外议和与两宫回銮等事,对兴商大计无暇顾及。
考诸谕旨,可知商务大臣与商部职掌本不相同;审查时情,又知商务大臣并无兴商实政。种种迹象表明,朝廷中枢驳斥商部创设的理由实不成立。探究商部一再被驳的原因,仍须回到两道“变法自强”的谕旨上。两道上谕的颁发,似乎传递了清廷力行新政的决心。但在庚子国变的大背景下,区区几道谕旨不足以祛除笼罩朝野的阴霾。朝野间广泛流传“初十谕旨令条议变法整顿一件,切嘱各省复奏万勿多言西法”的传闻(17),各方对变法献策多持揣测、观望。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例,张之洞接到谕旨后致电姻亲鹿传霖,详细询问朝廷的真实意向:“究竟此事慈意(慈禧)若何?略园(荣禄)能透澈否?各省能否切实覆奏?哪几种事可望更张?鄙意第一条欲力扫六部吏例痼习痼弊,枢廷诸公肯否?”(18)回电中,鹿传霖否定了一些不实传闻,称“变法一诏,菘(鹿传霖)与略(荣禄)建议,上亦谓然。至应如何变通,总期实事求是,决无成见”。鹿传霖还对张电中“多改旧章、多仿西法”等语委婉提出劝告,称“然腐儒固执,宵小不利,阻挠必多。将来想有助略相(荣禄)极力主持,惟当切实行之,逐渐变之。总期除弊兴利,似不必拘定西学名目,授人攻击之柄”(19)。
政情未明的情势下,朝廷大臣与各省督抚切实覆陈者较少(20)。各种献策或揣测逢迎,或敷衍塞责,或延搁推诿。如山东巡抚袁世凯自知“承乏疆寄,未便畅言”,转而请托盛宣怀酌电枢府(21);湖广总督张之洞亦认为“此时不必言新政,但言须化新旧之见而已”(22);两江总督刘坤一在致荣禄、王文韶的函电中尚称“变法事体重大,不妨审慎迟回。但求能说能行,不在章成急就”(23),但对张百熙就吐露心迹,“至于中法,积弊已深,更张不易。惟有去其太甚,取西法之易从者,逐渐推行。久而合而为一,自可无分新旧。来论实获我心,昨已电香帅,并于覆荣、王两相国函中微露此意矣”(24)。
相比而言,张百熙、徐琪、尹铭绶等人不避时讳,倡言变政显得极为突出。清末政界中,三人同为深具知识素养、政治阅历的高级官员,他们的奏请绝非“袭报馆之文章,拘儒生之浅见”。另外,三人拥有相同的宦海背景——以翰林院编修入直南书房,进而外放地方学政。这种内居清要、外结封疆的经历,使他们与朝野内外都有着深厚的人脉联系。从张百熙与盛宣怀、刘坤一的函电交驰,徐琪与张之洞力主“化新旧之见”的暗合,以及尹铭绶与袁世凯私交甚笃等事推测,三人直抒所见可能传递着“欲言而不便畅言”东南督抚的一些意见。因而,朝廷中枢否定商部的态度,背后蕴含着庚辛之际复杂的政情。
二、议定商律
创设商部的奏请频遭驳回之时,商律编订一事逐渐进入清廷议事日程。此中关键,即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和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中英商约谈判。
《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西法十一条折》中,商律编订是一项重要内容。此前,张之洞《劝学篇》中曾论及商律,有“译商律为劝商要端”,“商非公司不巨,公司非有商律不多。华商集股,设有欺骗,有司罕为究追,故集股难。西国商律精密,官民共守,故集股易”等语(25)。此时,张之洞明确提出中国应编订包括商律在内的各项新式法律。为顺利引入各项法律,他建议“由总署电致各国驻使,访求各国著名律师,每大国一名,来华充当该衙门编纂律法教习,博采各国矿务律、路律、商律、刑律诸书,为中国编纂简明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若干条,分别纲目,限一年内纂成。由该衙门大臣斟酌妥善,请旨核定,照会各国,颁行天下,一体遵守”(26)。统观全折,该方案体用兼备,后来各项法律编订并未逸出上述范围。
辛丑条约订立后进行的中英商约谈判,是推动商律编订的另一重要事件。在英使马凯(James Lyle Mackay)提出的《商约二十四条款》中,第十二款为“中国制定海上律例(海商法)并成立商律衙门”(27)。此款经盛宣怀致电张之洞,张覆电表示“商律衙门甚好”(28)。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亦认为“此议亦属甚善”,建议“若拟专条定约,应添载云:俟律例定妥,衙门开设后,即将不归管辖各条删除”(29)。由于中英双方意见较为一致,该款定稿为“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0)。
该条款议定后,迅速使朝野各方对修订律例以收回治外法权充满期冀。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初七日,两江总督刘坤一致电外务部,称“中外通商已久,外人于我政治、法律纤悉必知,我于各国约章、律令亦必须详加考究。不独遇事因应得有依据,日后编纂商律尤资考证,此实为目前切要之图”。刘坤一进而建议外务部转电驻外使臣“各就所驻之国,将该国律例条约,详加编译,分类成书,寄交钧处核明刊发,以备研究”(31)。二月初二日,庆亲王奕劻等政务处大臣奏称:“近日诸臣条奏多以改律为请,刘坤一、张之洞亦请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亟宜参酌中西,将律例全行更定,务使中外可以通行,方能有益。相应请旨饬下各国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新旧律例,迅速咨送外务部;并请饬各督抚臣遴访熟悉中外律例之员保送至京,以凭请旨特设译律局,将各国律例详加审定”(32)。当日,军机大臣即奉上谕:“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发。”(33)
就保送人选事宜,袁世凯曾于二月初五日致电张之洞、刘坤一,称“如由三省各举所知,则品类不一;不相统属,势必各执意见,聚讼难行。愚见宜先由三处会保谙习中西律例者各一员,中律如沈子敦(沈家本),西律如伍秩庸(伍廷芳),令两公会同承办”(34)。二月十三日、二月十四日、二月十六日、二月二十日,张之洞先后四次致电刘、袁两总督,陈述所见:一、称赞“伍系西律专家,沈为秋曹老手,总办极好”,但建议“令伍使聘一二美国人同来华,尤不可少”;二、特别举荐外务部章京、刑部郎中沈曾植,称赞该员“学问博雅,于汉、隋、唐、明诸律用功极深,当代无匹”,并称“今日纂律改律,若欲贯通古今,参会中外,变不失正,此人断不可少,似可举此人为参议、提调之类”;三、建议“有曾赴外国学习西例得有优等文凭者,似可酌举所知,以备纂修、协修之职,其委派裁定仍在总裁、总办”(35);四、提出由外务部转令驻日公使蔡钧“在日本访求精通法律学之博士一两人,来华助我考订编纂,尤为有益”。后又补充,“若选用日本法学博士,必须两人:一专精民法,一专精刑法,其余四门兼习可也”(36)。
综合刘、张意见后,二月二十三日袁世凯领衔上奏《会保熟悉中西律例人员沈家本等听候简用折》和《会保熟悉中律人员沈曾植恳恩破格擢用片》。经军机处知会,两折片当日均“奉旨留中”(37)。至三月初四日,袁世凯获得内部消息后致电刘、张,称“会保例员事,尚称旨”(38)。延至四月初六日,朝廷才颁发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39)。对照张之洞电文和袁世凯奏稿,上谕中仅有派委沈、伍之命,既未破格擢用沈曾植,亦未提及聘请美日法学名家及委派留学人员等事。
四月六日的上谕经各地报纸登载,沈家本、伍廷芳迅速引起舆论界广泛关注。天津《大公报》最先刊登消息:沈家本奉命承修律例,“其修律之法,即拟《法国律例》与《大清律例》逐条参列,即在刑部律例馆作为修律之所”(40)。该报继而披露沈家本派定修律司员的名单:提调五员,琦璋、齐普松武、来秀、何汝翰、俞秉辉;总纂二员,饶昌麟、张西园;分纂二员,罗维垣、段书云;分校四员,董康、王仪通、周绍昌、魏震(41)。该报还称,六月初二日沈家本到刑部律例馆莅任,“一切仪注,俱照堂官上任之例”(42)。此后,上海《申报》、香港《华字日报》、汕头《岭东日报》等报相继转载。
除转载新闻外,各报刊还纷纷发表论说,提供修律意见。以《申报》为例,其头版位置先后发表《读本月初六日上谕考订中外通行律法谨书其后》(四月十一日)、《书昨报纪修律志闻后》(五月二十日)、《商约既成喜而敬书于后》(八月十一日)、《增改现行律例议》(九月初一日)等论说,深入探讨修订律例与收回治外法权的关系、泰西律法的渊源与流变、法国律例的特性、日本律法改革及其成就等内容。论说中,透露出国内知识界一种普遍乐观的情绪。
修律之初,沈家本在国内独力筹措,驻美钦使伍廷芳尚在美国。有消息称,沈家本前奉旨会同伍廷芳参酌中西律例改订新律,“闻司寇之意,须俟伍钦使回华,方能会商举办”(43)。于是,各报纷纷将焦点转向伍廷芳回国之事。在国内各界议论纷纭之际,伍廷芳由华盛顿密函盛宣怀,恳请盛对其在议定和约和赔款交涉中未得懋赏之事代为吹嘘(44)。复函中,盛宣怀有“庚子之变,和局得以如此了结,美国帮助居多,公之功力尤巨。朝廷论功行赏,独未及于台端,深为抱歉”等语,并向伍透露了政府将以梁诚接任的讯息。为宽慰伍,盛宣怀称“公已奉修律之命,此事亦关系至巨也”,但对伍嘱托之事未置可否(45)。两日后,梁诚果然成为新任驻美钦使。对伍廷芳,朝廷并无他项安置。直至六月二十一日,袁世凯专折密保伍廷芳,并有“仰恳天恩,破格擢用,以酬勋勤而昭激劝”等语(46)。三日后,伍廷芳仅从四品卿衔道员升为四品京堂候补,并无破格开恩之举。
九月初,两江总督刘坤一逝世,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丁父忧。九月二十三日,张之洞专电军机处、外务部,举荐袁世凯和伍廷芳继任,电文称伍廷芳“熟谙外国律法,深通交涉,与美廷相交甚洽。若令任议约之事,必能得力。拟请钧处裁酌代奏,可否请旨电饬伍大臣刻日束装回国,畀以议约之任,实于商约有益”(47)。张之洞电奏得到朝廷允准,直隶总督袁世凯接任督办商务大臣,伍廷芳接任会办商务大臣。为加快办理商约谈判,九月二十九日,袁世凯与张之洞联名奏请政府催促伍廷芳早日回华(48)。对于此项任命,伍廷芳请辞未准,政府要求伍廷芳“迅即起程,取道东洋,径到上海,妥议商约。其使馆事宜,著派参赞暂行代办”(49)。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伍廷芳返回国内。抵达上海后,伍廷芳随即参预商约谈判,翌年八月商部创设后方得以进京编订商律。前后合计,延搁达二年之久。《大公报》一则“时事要闻”揭示了其中隐情:“修改律例早已派定沈侍郎、伍京卿,惟政府本意只欲略采西法,修而不改。今东南各督拟请大加更改,以收治外法权,而迂腐无识之辈必出阻挠。故朝廷于此事尚未定议,沈、伍二君亦无从动手。”主笔人在句尾添加一段按语,坦言“律例亟应大改,自不待言。惟沈、伍之才,虽能任其事而不能任其责。此事重大,非加派极有名望之王大臣,恐无人敢办”(50)。
修订律例虽由朝廷中枢自上而下推行政令,但其决策过程完全是由地方疆臣联络沟通而协力促成。东南督抚或单衔独奏,或联衔会奏,对朝廷中枢的触动和压力无疑十分巨大。对此,朝廷中枢往往也有因应策略,或拖延搁置,或半准半驳,总不使督抚奏请概行允准。表面看朝廷中枢与东南督抚为宗旨互异,实则关系权势消长。此中堂奥,从盛宣怀亲信陶湘的密函中可知,“仁和(王文韶)旅进旅退,定兴(鹿传霖)意甚殷拳。善化(瞿鸿禨)执笔者,口角虽绝不露丝毫痕迹,意见中有如十三四之明月,总觉有欠缺而不完足。要无他,忌心重耳”(51)。当此情势,责重权微的沈家本、伍廷芳被朝廷中枢、地方督抚摆置前台,自然是身处夹缝,两难转圜。即使没有迂腐无识之辈横出阻挠,二人深谙官场之道,也深知规避推诿。伍廷芳回国之后即致函军机大臣荣禄,细通款曲,函中绝口不提商律编订事(52)。而据《邸抄》显示,光绪二十九年上半年,沈家本亦连续请假达五十余日,闭门不朝。因此,商律编订之事只能静观待变。
三、再议商部
商部创设的再次提出,与钦派庆贺英皇加冕专使载振回国紧密相关。载振,字育周,庆亲王奕劻长子。光绪二十八年,载振奉命赴英参加英王加冕庆典,随后赴法国、比利时、美国、日本诸国考察。八月二十四日,载振回京覆命;二十五、二十六日,慈禧两次召见载振。慈禧询问西国富强之术,载振以商务、路矿、学堂三事奏对,“又言西国盛轨一时不能遽臻,中国应以日本情形为模范变法求强”(53)。九月初十日,载振上奏《敬陈管见折》,陈述考察各国详情,建议创设商部统筹商务全局。《大公报》称赞该折,“核与各督抚及各公使去年以来所上条陈,尤为洞中肯綮”(54)。
载振的奏稿,随即交付政务处、外务部议覆。政务处、外务部在《覆奏振贝子条陈折》中,仅是略微复述载振的意见。论及商律编订的问题,则是借用张之洞《劝学篇》和《第三折》中的观点,称“欧美商律最为详明,其大商有所凭依,故能日臻兴盛。必中国定有商律,华商有恃无恐,而后公司可成”(55)。至于具体办理措施,折中未谈及。然而,在附奏《奏请设立商部片》中,政务处、外务部以中外对待商务的差异为据,直言提出设立商部:“查泰西以商立国,于商务特设商部,其名称之重与内外各部相等。中国向来视商为末务,并无专设之官。”片中论及督办、会办商务大臣等名目,称“其初不过差使,其后几成虚衔,既无统辖之权,又无专驻之所”,言语中有商务大臣毫不足恃的意味。最后,政务处、外务部举出官员奏请商部和盛宣怀条陈商情等事,明确主张迅即创设商部:“今日事势,必以振兴商务为本,须有总汇之地、主持之人,乃能联络商情、挽回利权。拟即设立商部,名称既正,责任亦专,中外皆知朝廷振作之盛心,自能闻风兴起。”(56)一言蔽之,振兴商务全赖商部主持,而此前种种窒碍难行之处顷刻间化解。
经政务处、外务部议覆后,官场很快传出朝廷已有降旨允准创设商部的消息。然而,不久又归于沉寂。官场传闻称,“年内为日无多,将于明年议章开办。政府之意注重理财,闻外人以商富国之说,故决行此议。惟愿选取谙悉商情、实心任事之大员,以为之长,一摒官场陋习,切实保商,庶免有名无实之讥也”(57)。于是,官场纷纷揣测商部长官的人选,瞿鸿禨、吕海寰、罗丰禄、盛宣怀等人皆有可望(58)。
正在北京官场围绕商部揣测难解之时,商务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于十一月十一日到京请安。《大公报》报道此事称:“日前召见某疆臣商议此举,闻某疆臣面奏,现既有商务大臣,似不必更立专部,徒多耗费。刻下商务无多,即由臣等兼办足矣。于是两宫另立商部之意乃止。”(59)《岭东日报》消息亦称:“商务部一事原有成议,后因既有商务大臣,再设商务部,未免重复,将来诸事难免牵掣,故须袁、张两宫保到京再行妥议。”(60)商部事经政务处、外务部议覆后,仍须听取袁世凯、张之洞的意见。因史料不足,无法确知张之洞的意见。然而,袁世凯的态度则是坚决反对——袁为荣禄党人,荣禄力持不可的态度袁自然心领神会。另外,袁世凯接任督办商务大臣时间未久,设立商部必侵其权限。经此波折,朝廷中枢与地方督抚之间畛域已分,商部创立之声又渐趋沉寂。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荣禄逝世。同日,懿旨授庆亲王奕劻为军机大臣,主持枢府。自此,庆亲王奕劻集军机大臣、政务大臣、外务部总理王大臣于一身,权势躐等荣禄。由于朝廷中枢发生重大的人事调整,商部创设一事出现转机。《大公报》报道称:“现时政府又拟设商部,因原有此议,荣相匪之,故荣相死,此事所在必行也。”(61)果不其然,数日后清廷颁布上谕,重申“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并有“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俟商律编成奏定后,即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部”的部署(62)。谕旨中,商律编订被置于关键位置,成为商部创设的前提,这自然与载振速设商部的奏请相异。考虑到商律内容繁复、律意精深,编成奏定必然耗时甚久,商部创设势必遥遥无期。据称此道上谕出白军机大臣瞿鸿禨之手(63),这表明,尽管荣禄逝世后商部创设已势在必行,但仍有阻碍。
在商部创设的过程中,南洋侨商张振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五月十九日,张振勋奉诏来京陛见,赏给三品京堂并赏加侍郎衔,并有“俟设立商部后,交商部大臣差遣委用”之旨(64)。闰五月初八日,张振勋呈递封奏《条陈商务事宜十二款》,第十二款专论增设商官事。张振勋认为,振兴商务必须遵循“内外相维,大小相系”的原则,内设商务部总理邦国商政,外设商务大臣、商按察、商同知、商巡检等官以专责成,避免造成中央、地方呼应不灵之弊(65)。翌日,军机大臣面奉谕旨:“候补三品京堂张振勋奏条陈商务事宜缮单呈览一折,著载振、伍廷芳妥议具奏。”(66)
相较三月廿五日上谕,仅有载振、伍廷芳二人,袁世凯已不在其列。荣禄逝世后,袁世凯在朝中失去依恃,而其反对商部的态度广为周知,载振等人为避免再生事端,势必将袁排出局外。五月初二日,在上海会议商约事宜的伍廷芳补授外务部右丞,北京官场传言伍有商部侍郎之望。六月间,陶湘致盛宣怀的密函中称:“近闻章程已议,行将开办。外间揣度纷纷,实则子胥(伍廷芳)侍郎,曾出庆邸之口。……所可疑者,凡关商部事,政府仅寄商于伍,且谓诏内无宫保(盛宣怀)名,彼哉彼哉,固尔尔也。”(67)可见,从候补四品京堂补授外务部右丞,实为伍廷芳晋升商部侍郎铺平了道路。
七月初三日,慈禧召见载振,有催问开办商部的面谕(68)。七月十六日,载振呈递封奏《议覆张振勋条陈商务折》。全折肯定张振勋“增设中央商官”建议,同时又以“攸关朝廷体制,不得妄事更张”,驳斥了张振勋“增设各省商官”的请求;主张保留商务大臣名目,但对商务大臣与商部权责重新厘定:“自商部而外,所有从前兼设之商务大臣名目仍其旧。凡保护商民之事,与商务大臣共主之。经理商务之事,商部专主之。商务大臣有保护商民之职,无主持商务之权。凡商部有所建置,应由商务大臣劄行各该地方官随时照料。其未经设有商务大臣之处,即由商部咨行各该督抚转饬办理。庶几呼应灵通,于商政实有裨益。”如此措置,张、袁、盛、伍等商务大臣已沦为空衔,仅有保护商民责任,而无主持商务权力。
在商部创设与商律编订的先后次序上,载振态度极为明确。他强调:“商律之设,原以鼓舞商情,整饬商业。惟此时须见诸实政,若先行拟定条例,诚恐阅历未周,届时施行,或多阻碍,不免托诸空言。拟请先设商部,简派大臣,将应办各事宜及分司各名目,次第酌核,奏明请旨办理;一面由该部督饬司员,遇事考察,何者便商、何者病商、何者可以暂时试行、何者可以永为定制,随时编入商律,庶考订精详,可期尽善。”(69)据此可知,载振正是针对三月廿五日上谕而言。为全力推动商部创设,载振明确提出“请先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部,俾大纲既立,条目秩如,庶几应办诸事可以次第举行。而商律俟一二年后,考验周详,再行编订,亦不至有扞格鲜通之弊”(70)。显然,商律编订已被延期搁置。
载振奏折呈递后,当日即蒙允准。七月十六日上谕宣称:“现在振兴商务,应行设立商部衙门。商部尚书著载振补授,伍廷芳著补授商部左侍郎,陈璧著补授商部右侍郎。承办一切事宜,著该部尚书妥议具奏。”(71)在奕劻、载振等人的全力推动下,商部创设终于尘埃落定,而商部尚书、侍郎等人选皆为庆亲王奕劻拔擢之亲信。
四、商部与商律编订
商部设立后,商律编订的问题紧随而来。按照载振等人最初设想,商律应俟商部成立一二年之后再行编订,“方可免有扞格鲜通之弊”。事实上,至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商律《公司律》一门就已编订完毕,请旨颁行。此时距七月十六日商部创设仅有5个月,距三月二十五日“先订商律”上谕不足1年。最初设想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异,隐含着商部成立前后处理商律事宜的不同态度。
“先订商律”上谕下达后,载振函商伍廷芳,初步确定编订程序,“先将各国商律择要译录,以备参考之资”(72)。此举得到袁世凯支持,敦请伍廷芳在沪开办。在四月十九日致上海商业公所的札文中,伍廷芳阐述了兼顾中西商情的宗旨:“泰西各国首重商政,律例纷繁。倘必尽行仿效,恐于中国市面情形难免无窒碍之处,必须参用中国商规始为允洽。”札文还介绍了编订的具体步骤:“兹由本大臣遴派译员,精究西律,择要编订。而中国于保商一门尚无专条,现拟先从沪埠肇端,应由商业公所将本埠各行业、各公所商人所定规条、议单悉行探访,另录一份,刻日汇齐,申送前来,以便与西律汇通考证,两相发明。是凡有益商家者酌订入律,俾垂永久。并著传谕众商,如另有条陈,不妨各抒所见,缮致该公所,随时申送。”(73)
商部创设伊始,伍廷芳仍在上海会议商约,尚书载振、右侍郎陈璧等人在北京着手建置衙署、筹议章程、擢调司员等事。七月十九日,军机大臣电寄伍廷芳,“著即来京供职”(74)。临行之际,伍廷芳再次札行商业会议公所,重申前札主旨:“众商将本埠各行业、各公所商人所定规条、议单,悉行探访,汇齐申送,以便与西律汇通考证。”(75)七月二十九日,伍廷芳在上海商务公所延见商董五十余人,接受各商董提交的各项条陈。《申报》对这次官商联络的举动评价甚高,称赞伍廷芳“博访周咨,凡有益于商家者无不尽力维持。其虚怀若谷之情形,固与恃高位而睥睨一切者迥乎有别”(76)。
八月十五日,伍廷芳奉旨到京,主持商部律学馆和商律编订事宜。律学馆“设总纂官二员,纂修官二员,均以臣部司员兼充;先行广购外洋商律各书,及路矿律、招工律、保险律、报律并各国通商条约;派定通晓中外文字者若干员,专司翻译,陆续译出;由总纂、纂修各官审慎采择,参以中国律例,编成条款,奏请钦定颁行”(77)。随办人员有兵部学习主事关文彬、河南候补道程遵尧、湖南试用道卢晋恩、分省补用直隶州知州胡祥荣、分省补用知县潘斯炽、分省议叙知县陆长儁等人(78)。上述6人或通达商务,或谙习洋文,成为编订商律的骨干。经伍廷芳、载振等人公同筹议,“以商律门类繁多,实非尅期所能告成。而目前要图,莫如筹办各项公司,力祛曩日涣散之弊。庶商务日有起色,不至坐失利权,则《公司条例》亟应先为妥订,俾商人有所遵循,而臣部遇事维持,设法保护,亦可按照定章覆办”(79)。
十一月,商律中《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脱稿,载振、伍廷芳遵照前谕函寄直隶总督袁世凯会商。袁世凯迅即奏请辞去商律兼差,称“商部既经设立,载振、伍廷芳均为商部专官,前奉旨饬订商律作为则例,自系该部专责,应由该尚书、侍郎督率属员斟酌情形,悉心妥议,订定之后,请旨施行。臣忝为外僚,俟商律颁发后,但应视为功令,饬属切实遵行。此时可无庸参编订之役”(80)。袁折呈递后即蒙议准,商律编订皆由商部主持。后因日俄交涉趋于决裂,伍廷芳奉旨由商部左侍郎调补外务部右侍郎(81)。数日后,商部匆匆将《商人通例》暨《公司律》奏请钦定,奉旨允准。至此,商律编订亦告一段落(82)。
商律在短短数月间即告编成,是与商部设立后面临诸多困境有关。商部甫一成立,朝廷重新更定各部院衙门值日次序,确立了商部地位居外务部之后,在六部衙门之前。由于新设部门整合相关资源,原由军机大臣王文韶、瞿鸿禨、侍郎张翼等人主持的路矿总局随即裁撤,所有路矿事宜归并商部;为支持载振和商部,庆亲王奕劻将外务部部分职能及得力司员转划商部。以上诸端,无疑侵害了各部院衙门及官员的权限职责。加之,商部设立数月,除频繁奏请上谕通饬各省督抚外,商部应办要政毫无施展。《大公报》曾刊登外国记者评论:“何竟专设一部,专对空策,即以为能事毕乎?”(83)一时间,针对载振和商部,御史王乃徵、左绍佐、张元奇、蒋式理等相继奏参。张元奇抨击载振“朋聚宴饮”,称“载振分属宗支,所营商部关系甚重,宜如何奋勉谨慎、一意奉公,何心娱乐游宴?”(84)御史王乃徵批评最为尖锐:“中国商务毫无头绪,若不先行保护商人权利,骤设商部,不过分办外务部事务,而每年必费至若干万金。当此国库支绌之时,复增此无益之举,调剂几辈在部大员”,并称“昔荣相在时,曾力持不必添设商务部之议,盖其所见亦然也。”(85)风口浪尖中,奕劻不得不授意载振“以退为进”,自请开去商部要缺,遂得以蒙旨慰留(86)。
为扭转被动局面,载振于十一月间联络湖广总督张之洞,垂询商部应办事宜。张之洞建议,商部创设之初应办事件不外讲商学、定商律、开商会、恤商情诸端,而“定商律”一项亟应迅速办理,“商律之义,保护而已矣,禁讹诈、禁假冒、禁亏骗、准专利。现贵部正议定商律,须商律成书后,晓示民间,方能见效”(87)。由于张之洞传授机宜,商律编订顺理成章地成为载振等人摆脱困境的急务。
1901-1904年间,商部创设和商律编订与庚子国变后的晚清政局息息相关,因此成为朝野内外窥测朝政的“风向标”。在其决策推行过程中,经历了朝廷官员的直言奏请,地方督抚的联络沟通,以及皇族亲贵的整合推进等阶段,直至涉及朝廷核心决策的人事调整——荣禄逝世、奕劻主枢,方得以最终落实。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统治阶级内部权力结构的调整与权力资源的分配,清政府对两者地位及关系的态度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变化,进而制约了商部创设与商律编订的进程与成效,致使振兴商务和推进新政等事一误再误。这一点,时人的评论洞中窾要:“我中国自庚子被创后,又倡第二次变法。虽不如戊戌年之进步神速、焕然一新,然明诏迭颁,亦似稍知方针之改易。故一时热心之士、忧国之儒群欢忻鼓舞,以望新政之大兴。岂知迟之三年毫无进步,不过枝枝节节,稍更换一二名目,以粉饰外观。”(88)事实上,商部和商律此后遭遇的诸多困境也实缘于此。
注释:
①关于商部与商律的研究,由于研究者关注角度与问题意识不同,论述重心亦各有侧重。施仁章、[美]陈锦江、[日]仓桥正直、沈祖炜、朱英、马敏、黄逸平、王笛、郑起东、虞和平等学者侧重商部(农工商部)振兴工商、奖励实业的经济政策和活动;李玉、熊秋良、张忠民、科大卫等学者探讨《公司律》与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建立;戴凤歧、吴峰、徐立志、徐学鹿、何勤华、李秀清、王雪梅等学者则关注清末法制改革中引入外国民商法的路径及其影响。
②为论述需要,行文统一采用年号纪年方式。如需特别说明时,注明公历纪年。
③蔡冠洛编纂:《清代七百名人传》第3册,北京:北京市中国书店,1984年,第623页。
④陈夔龙:《梦蕉亭杂记》卷2,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1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87页。
⑤《行在张野秋总宪来电》,盛宣怀:《愚斋存稿》卷55,思补楼藏版,1932年,第13页。
⑥《上谕总署改为外务部派奕劻总理、王文韶会办并各将军督抚毋庸兼总署衔》,王彦威纂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2395页。
⑦⑧毛佩之辑:《变法自强奏议汇编》卷20,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587页。
⑨《书徐花农侍郎奏请添设商部衙门折后》,《申报》1901年11月5日。
⑩《邸抄》第95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49103、49292页。
(11)关于慈禧召见徐琪经过,记载在徐琪《南斋日记》第19册中,可参见徐一士:《近代笔记过眼录》,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52页。
(12)王文韶著,袁英光、胡逢祥整理:《王文韶日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056页。
(13)《会议学政尹铭绶请设商部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所属卷号03-5094,档号03-5094-006,缩微号388-0452。
(14)《德宗实录》第7册(《清实录》第5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24页。
(15)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445页。
(16)顾廷龙等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70-871页。
(17)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111页。
(18)《致西安鹿尚书》,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0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506-8507页。
(19)《辛丑正月初十日鹿尚书来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张之洞电稿》。转引自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三折》,《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
(20)有关新政初期地方督抚与变法献策的论述,可参见关晓红《陶模与清末新政》(《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和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
(21)《袁抚台来电并致刘制台、盛大臣》,《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490页。
(22)《致江宁刘制台、济南袁抚台、上海盛大臣》,《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490页。
(23)《复荣中堂、王中堂》,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工具书组校点:《刘坤一遗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81页。
(24)《复张漜秋》,《刘坤一遗集》第2册,第2282页。
(25)张之洞著,李忠兴评注:《劝学篇》,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
(26)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442页。
(27)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研究室编译:《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20页。
(28)《张之洞致外部英约二十四目录谨抒管见电》,《清季外交史料》第4册,第2441页。
(29)《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第5页。
(30)《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4918页。
(31)《寄外务部》,《刘坤一遗集·电奏》卷2,第107页。
(32)《奕劻等奏请改律例折》,原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奏折。
(33)《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4864页。
(34)《壬寅二月初五日保定袁制台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第51函。转引自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262页。
(35)(36)《致江宁刘制台、保定袁制台》,《张之洞全集》第11册,第8750,8752页。
(37)天津图书馆、天津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下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74-477页。
(38)《袁制台来电并致刘制台》,《张之洞全集》第11册,第8758页。
(39)《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4918页。
(40)《时事要闻》,《大公报》1904年6月17日。
(41)《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6月17日、7月7日。
(42)《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7月9日。
(43)《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7月4日。
(44)(45)《伍廷芳致盛宣怀函》,陈旭麓等主编:《义和团运动: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82,684页。
(46)《密保使臣伍廷芳请破格擢用片》,《袁世凯奏议》下册,第565页。
(47)(48)《致军机处、外务部》,王树枏编:《张文襄公全集》卷85,电奏1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第5850,5851页。
(4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62页。
(50)《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8月3日。
(51)《陶湘致盛宣怀函》,陈旭麓等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页。
(52)《伍廷芳札》,杜春和等编:《荣禄存札》,济南:齐鲁书社,1986年,第15页。
(53)《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10月4日。
(54)《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10月23日。
(55)《覆奏振贝子条陈折》,《申报》1902年12月7日。该折还登载于《鹭江报》(1902年,第20册)、《政艺通报》(1902年,第22期)、《选报》(1902年,第36期)、《万国公报》(1902年,第167册)、《湖北学报》(1903年第1集第13册)、《教育世界》(1903年,第3期),可知各方对商部的紧密关注。
(56)《奏请设立商部片》,《申报》1902年12月20日。
(57)《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12月3日。
(58)《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11月15日、11月30日。
(59)《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12月9日。
(60)《时事要闻》,《岭东日报》1903年1月6日。
(61)《时事要闻》,《大公报》1903年4月23日。
(62)《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5013页。
(63)余肇康撰《清故诰授光禄大夫经筵讲官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外务部尚书瞿文慎公行状》载:“盖自公入值后,荣文忠公亲以笔砚相属,上甚倚之,故不得行。如是者六七年,每举大政,诏旨、廷议、条款、约章,无一非公之手”。闵尔昌编:《碑传集补》卷2,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192页。
(64)《宫门抄》,《申报》1902年6月16日。
(65)《议覆张振勋条陈商务折》,唐文治著:《茹经堂奏疏》卷2,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35页。
(66)《议覆张振勋条陈商务折》,《茹经堂奏疏》卷2,第93页。
(67)《陶湘致盛宣怀函》,陈旭麓等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选辑之一》,第2页。
(68)《时事要闻》,《大公报》1903年8月25日。
(69)(70)《议覆张振勋条陈商务折》,《茹经堂奏疏》卷2,第140,95页。
(71)(79)《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5063,5132页。
(72)《商部奏拟订商律谨先将公司一门缮册呈览折》,伍廷芳等编纂:《大清新编法典》,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3编第2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4页。
(73)《札订商律》,《申报》1903年5月18日。
(7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16页。
(75)《咨访商情》,《申报》1903年9月22日。
(76)《论国家设立商部事》,《申报》1903年9月23日。
(77)唐文治著:《茹经堂奏疏》卷2,第147页。
(78)《奏留随办商律人员片》,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农工商部档案全宗,庶务司第2号。
(80)《恳恩开去各项兼差折》,《袁世凯奏议》下册,第862-863页。
(81)《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5129页。
(82)商部请旨颁行的商律先后有《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破产律》一门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二日奉旨依议,但在各地商界反对下并未颁行实施。
(83)《西人评论商部》,《大公报》1903年12月28日。
(84)《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5101页。
(85)《奏参商部》,《申报》1903年10月15日。
(86)《某邸代子乞退》,《大公报》1903年12月16日。
(87)《覆商部》,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2册,第10328页。
(88)《论学务不见起色之二大原因》,《大公报》19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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