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新思考_金融论文

关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新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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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从1979年我国批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以来,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截至1995年底,国家共批准成立137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28家外资银行、5家外资财务公司和4家外资保险公司)和519家代表处。137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83.3亿美元,贷款总额为120.5亿美元,存款总额为30.0亿美元。毋庸置疑,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不仅缓解了我国建设资金短缺,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而且通过学习借鉴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资银行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可以有力地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和中国金融国际化。但是,在当前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误区”,不利于此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澄清这些“误区”,以保证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沿着健康、顺利的轨道进行。

一、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误区”

当前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指导思想不统一

目前在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指导思想:

一种指导思想认为,我国应当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速度。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建设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问题。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建设急需外汇资金。因此,在现阶段,应大量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利用其资金优势支持我国经济建设,缓解经济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硬缺口”。二是目前国家正在加大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三个体系,办成两个真正”,通过大量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广泛地学习借鉴它们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建设,特别是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三是全球性的大开放、大市场、大经济、大流通的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形成,相互融合的世界金融体系已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现象,21世纪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腾飞,离不开金融业的开放和国际化,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速度,对中国金融国际化大有裨益。

另一种指导思想认为,我国应当缓慢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其理由亦主要有三点:一是目前我国引进外资已形成了多重渠道,如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债等,都达到了较高的规模,截至1995年底,外商在华实际投资总额已达1300多亿美元(列世界第五名),这些事实说明,我国外汇资金比较充裕,并不短缺,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应该缓行,不能急于求成。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阶段,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导致金融体制、金融市场不完善,特别是专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增加、金融市场不完善,特别是专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增加、经济效益滑坡、自我发展能力弱化,向商业银行转轨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以其经营优势抢占我国银行业务,势必对我国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和专业很行形成强烈冲击,带来巨大压力,尤其不利于保护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而缓慢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使我国金融业有一个宽松的环境进行改革调整,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三是在海外设立金融机构同样可以筹措建设资金,目前我国在海外设立的金融机构还不普遍,主要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区域仅限于15个国家和地区,数量和业务规模都偏低,筹资能力还有待提高,所以,目前中国金融国际化的重点应是“走出去”,提高数量和规模,而不是大量“请进来”,形成本末倒置现象。

上述两种指导思想,由于各自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毫无疑问,这对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政策方针的制定和完善,以及该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当前有必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找出两种观点“结合部”,形成正确的指导思想,以防止不合理的指导思想导致不合理的行为和结果。

(二)地域分布不平衡

地域分布上的误区,是指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合理、不均衡状况。目前在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中明显存在着“重东部沿海和南方,轻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的现象。据统计,截至1995年底,东部沿海和南方(主要指上海和广东省)共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约110余家,分别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资产总额为148.32亿美元,外汇贷款余额为94.18亿美元,外汇存款余额为20.40亿美元,1995年盈利为1.21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总额的81.02%、80.91%、78.16%、68%和80.75%。从这些数据可见,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分布严重失衡,形成了东部沿海、南方外资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屈指可数的局面。此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东部沿海、南方经济发达,具有较好的投资环境,能够吸引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另一方面也反映,尽管目前我国已宣布准予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一些大城市,但由于没有制定出有效的优惠政策,导致外资金融机构对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不感兴趣,从而拉大了东部沿海、南方与这些地区的差距。显然,这不利于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三)不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

一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否允许其经营本币业务,是一个“焦点”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国金融业的生存、发展和本国的经济利益。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之初,都对其经营本币业务予以限制,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增强,逐渐放宽限制,允许其经营或部分经营本币业务。如日本在70年代后,在日元和外汇资金融通已具备与外资银行相抗衡的实力基础上,才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日元业务,在同业市场上筹集日元资金,允许其发行大额存单等。从我国看,我们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7个年头,我国经济已有了较大发展,但在经营人民币业务上至今仍对外资金融机构采取“关门主义”政策,仅允许其经营外汇业务。国家实行这一政策的基因,主要是源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涉及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专业银行转制、贷币调控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说,目前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刚刚开始,还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税收负担也比外资金融机构重(目前国家规定中资银行所有税负相加为55%,外资银行则为15—33%),我国的贷币调控机制还很不完善等,都制约着我们开放人民币业务。

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角度看,我国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无可厚非,但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不利于进一步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追逐高额外润是外国银行来华申办机构的直接动因,我们长期不允许其经营本币业务,势必造成其利润收益徘徊不前,从而影响其扩大经营及其他外国银行来华申办机构。二是不利于加快我国金融业改革。如果我们一直坚持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专业银行向商业化改革的压力就会减少,改革的速度便上不去,同时贷币调控机制建设速度必定放慢,难以早日实现中国金融国际化的目的。三是不利于我国海外金融机构开办所在国本币业务。目前各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对等互惠(国民待遇)”,即按照他国如何对待本国的银行实施相应的措施,这包括机构开放、业务范围的对等等。如美国《外资银行加强监督法案》(1991)规定,如外资银行的母国没有给美国银业以“国民待遇,则该国银行在获取美国管制者批准前不能开展任何新业务或在新地区开展业务。四是不利于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目前个别发达国家依据关贸总协定中有关金融业“对等开放”的条款,指责我们不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是在搞严重歧视,成为他们阻挠我国参加世贸组织的借口之一。所以目前我国禁止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其负面效应亦是巨大的,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四)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

为了提高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质量,防止鱼龙混珠,目前我国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审批上,制定了严格限制条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申办外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须在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在华最低注册资本要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此外,还要向我国审批机关提供外国银行总行提供的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的年报等资料。再如在服务方面,凡是外资金融机构提出的要求,我们监管人员都能及时研究解决,唯恐怠慢外资金融机构,落下不利于引进外资的把柄。我国监管人员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严格把关,进入后提供周到服务,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由于我们监管人员过于重视审批、服务,结果导致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乏力,再加上目前我们监管人员水平不高、法规不健全等因素,使我们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出现了弱化现象,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公开或秘密地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例如(1)某些外资金融机构通过多存少贷方式,把在国内的外汇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2)有些外资金融机构,巧妙地利用各种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3)还有些外资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争揽业务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对上述现象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任其发展,而应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认识,完善和提高我们的监管水平,促使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守法经营。

(五)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乏力,与这方面法规欠缺以及现行法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这恰恰是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健康发展的一个基石。目前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法规屈指可数,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94),完整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现在还没有。即使是《管理条例》,也过于简练,总字数约5000字,不尽完善之处颇多,如在该条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合规性的内容规定比较多,而对其风险性内容规定几乎没有。再加上我国一些配套的补充规定及检查手册等尚未制订公布,使实际可操作性大打折扣。由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监管人员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缩手缩脚,不敢对外资金融机构大胆行使权力,造成一些隐患。这就是说,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影响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和效应。因此,加快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加强法规的严密性、系统性、完整性,势在必行。

二、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新思路

为了使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走出“误区”,沿着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笔者现提出以下一些新思路:

(一)统一思想,适度引进外资金融机构

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业的实际水平,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度引进的指导思想。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近年来尽管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但毕竟是发展中国家,整体经济基础仍然薄弱,因此,过度引进将不利于把外资金融机构规模限制在经济发展水平允许的范围内。

二是客观经济环境还未彻底改观。如通贷膨胀压力比较大,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经济仍在高通胀压力下运行,利用外资已具相当规模,单外债目前就达1000多亿美元,我国已成为世界五大负债国之一。因此,过度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将增大我国通化膨胀压力,不利我国高效利用外资。

三是目前我国引进外资虽达较高规模(2400多亿美元),但各行各业对外汇资金的需求依然旺盛,为了满足国内经济建设需要,我们不能搞“关门主义”或只允许极少数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而应保持适度,以防止盲目引进或引进速度太慢,影响我国引进外资总体规模水平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四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冲击,但也需要适当保护,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形成的冲击,包括借鉴其先进经营管理经验,的确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深化,但目前我国金融业毕竟水平较低,抗衡能力不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金融市场欠发达,特别是四大专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实际资本率呈下降趋势,风险资本率有的未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因此,采取适度引进策略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有效保护我国尚不发达的金融业,特别是专业银行,使它们有一个缓冲期进行改革调整,壮大实力,最终形成同外资金融机构展开角逐的力量。

五是完全开放政策和基本封闭政策不符合中国金融国际化目的。我国金融国际化单靠大量引进或少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坚持适度的指导思想,同时,按照国际“对等、互惠”的原则,积极到国外设立金融机构,双管齐下,筹措资金,才是明智之举,这也是中国金融国际化的正确取向。

六是从国际经验看,日本在1993年外资银行分行还不足90家,韩国约60家,台湾地区有37家外国银行的53家分行,我国目前单外资银行就达128家,大大超过上述国家地区当年的水平,因此无论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还是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均应坚持适度引进的指导思想,切忌那种不顾国情,盲目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作法,同时也要摒弃那种不敢放手引进的保守思想。

(二)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引进外资金融机构

前已述及,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地域分布上的不平衡性,直接关系到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为了缩小这些地区与东部沿海、南方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差距,目前我们可以采取制定优惠政策的手段,加快这些地区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具体优惠政策应该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目前国家关于“来华申办外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其总行前一年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以及在华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贷币”的规定,条件较高,有许多外国银行很难达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来华申办银行的愿望,所以我们应当适当降低条件,可分别改为100亿美元、50亿美元和2亿元。同时应大力简化审批手续,除要求外国银行总行提供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年报外,原则上不再索取其他资料,并尽快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外国银行。二是在土地征用上给予一定优惠。外资金融机构的土地使用费,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五年内免交,自第六年起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50%缴纳。三是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所需的水、电、各种建筑材料等,由当地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并参照国内同类标准给予一定的下浮。四是适度降低税负。即凡是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建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前三年可免交营业税、所得税,后三年可按照沿海、南方外资金融机构纳税标准下浮一定档次缴纳。总之,只要我们政策优惠,措施得当,我国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将会成为外资金融机构角逐的“热点”,从而改变这些地区与东部沿海、南方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不平衡现象。

(三)增大开放程度,逐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多样化业务,实现多盈利的目标。目前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实行“关门主义”,并非长久之策。若这样继续下去,势必将不利于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所以,当前我们应该对外资金融机构增加开放程度,逐步允许其经营人民币业务。不过,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毕竟事关全局,我们应当慎重行事。目前要做好这两方面基础性工作:一是加快中央银行货币调控机制建设。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银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还比较单一,调控效果还不十分理想,如存款准备金的运用刚性太强,弹性不足,在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上,还采取规模控制、限额管理的办法,金融市场不完善,利率非市场化等,都不能适应外资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加快上述方面的改革,使中央银行能够科学、灵活运用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利率等手段,对内外资银行进行货币调控,实现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量的基本平衡,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加快专业银转轨的步伐。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专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和冲击最大,为了使专业银行在同外资银行的业务竞争中不致落败,目前我们应加快其改革步伐,促使其早日实现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目前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要尽快分流,对银企之间存在的大量债务,政府要以积极、慎重态度帮助其加以清理、重组、专业银行内部要加大经营机制转换的力度,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信贷资产风险约束机制和独立核算的法人体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以便今后同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竞争。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具体开办人民币业务,我们可以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策略,即国家先选择少数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一阶段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逐步在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推开,这样可以实现外资金融机构由经营外汇业务向人民币业务的平稳地过渡,减少对我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震荡”。具体步骤设想如下:(1)试办人民币企业存款业务,并在存款数量上和期限上作出相应规定,一般不得办理活期存款。存款对象在初期限于“三资”企业,条件成熟时,放开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存款限制。(2)试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其对象在初期限于经济区,并在网点设置上严格限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3)试办人民币贷款业务,并对贷款规模作出限额规定。(4)试办人民币证券业务,这是人民币业务开放的最后程序。这种开放必须与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务、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相适应,不可逾越法律规范的时间和范围。因为,证券业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有严格限制。如美国明文规定:外资银行不得做证券业务,也不得从事保险业务(1992年12月《外国银行加强监督法案》)。韩国直至1995年才放宽外资购买股票数量限制等。可见,我国在开放证券业务上要谨慎从事。

(四)调整关系,摆正“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的位置

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是矛盾的统一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我们不能偏重于某一方而忽视另一方,这会影响我们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开展,甚至弄不好会危及到我国金融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我们应该把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摆在同等的位置上考虑,即重视审批、服务亦不放松监督管理。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做好审批工作,严把质量关,力争引进实力雄厚、具有先进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同时加强服务工作,为外资金融机构排忧解难,使其在华经营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督管理体制建设:一是协助外资银行适应自律体制。外资银行建立自律机制。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外资银行都十分强调自律管理,内容包括银行本身经营者品德、作风和经营行为等方面。因此,我国应协助外资银行建立自律性组织,通过交流信息、配合政府政策、订立利率协议等约束会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施以国际监管。我国外资金融机构许多是国际性银行,这些国际性银行活动是全球性的,因此也须接受国际上的这些管理惯例。事实上,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1987年各国又签订了《巴塞尔协议》,现在它已成为国际社会管理国际银行业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国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时,还须利用该文件予以衡量,施以国际监管。三是加强监管人员培养,提高监管水平。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让监管人员学习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法律以及其他方面知识,把监管人员培养成即懂国际金融、法律、计算机业务知识,又会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专门人才,使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跨上新的台阶,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稳健经管、健康发展。

(五)加快立法,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目前由于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立法工作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人员开展执法工作,使他们不能有效以法律手段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行为,正确处理好其业务扩张与监督管理的关系,工作中往往陷于被动。目前发达国家均有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使实际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目前我们仅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几个不成熟的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要加快对外资金融机构立法的速度,尽快制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管理法实施细则》、《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配套法规,对申请公开、资产实力、业务范围、资本标准、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从而使监管人员有法可依,大胆执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顺利开展,为21世纪中国经济腾飞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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