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意志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作用论文_左萍萍

论国家意志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作用论文_左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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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传统观念上,婚姻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但随着大国家小家庭模式的不断加强,婚姻关系渐渐有了公法化的迹象,从最原始的两性相吸到封建社会的三媒六礼、七出三不去,再到现阶段的以婚姻法为主、司法解释为辅的婚姻法律制度,国家意志越来越参与到婚姻关系中来,但目前社会离婚率上升,“小三”、“出轨”等乱象迭出,说明国家意志对婚姻关系的定位有待明确,对婚姻关系的参与和引导范围亦有待重新思考。

关键词:国家意志;婚姻;法律;人性和社会性的平衡;公序良俗

一、婚姻关系发展的历史就是国家意志不断参与的历史

自从有了人类,婚姻关系就开始萌芽,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它有三个大发展阶段,分别是群婚、对偶婚和专偶婚。

群婚:发生在原始社会,确切地说,这还不能称之为婚姻关系,更多的是原始的、自发的一种两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伦理的形成,群婚慢慢从杂婚发展成血缘婚,并基于此形成了最初的社会组织:氏族。先是母系氏族,然后是父系氏族。氏族作为国家的雏形,依托婚姻关系而形成,但它一旦形成,就开始反过来影响婚姻制度,如禁止氏族内部通婚。

对偶婚: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以封建朝代的形式存在,基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对偶婚开始出现,即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在我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它是以封建礼教、朝庭律令等形式确定下来并细化加强。如关于成婚时的三媒六礼,离婚时的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呈诉离婚等。

专偶婚:现代国家大多是专偶婚,即一夫一妻。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婚姻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纳、纳妾。国家意志开始强势影响婚姻制度。

二、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发展

1?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意志开始强势影响我国的婚姻制度,标志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该部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与以前婚姻制度大不相同的规定,在此之前纳妾的,是否离婚由女方决定。可以说,这是国家意志对婚姻关系一次强有力的影响,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由此建立。国家不但从制度上建立了其要倡导的婚姻制度,而且动用国家力量以各种方式对自己倡导的婚姻制度大力宣传,特别是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宣传,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小说及豫剧《小二黑结婚》、吕剧《李二嫂改嫁》、粤剧《苏全婶》等,其结果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现代婚姻观念韧迅速深入人心。

据统计,1951年广州地区登记结婚的人数从几十对增至6000多对,1952年又增至9000对,且新人们几乎都接受了健康检查。离婚人数也在1952年升至1000多对,且女性提出离婚占多数,离婚原因以“意见不合”为主要原因,其次才是虐待和包办买卖等,这在以前是绝对无法想像的。1950年婚姻法建立了健康积极的婚姻制度,兼顾了人性和社会性的平衡,并由此形成了婚姻方面基于平等、感情、自由的公序良俗。这是国家意志对婚姻关系的一次强势的、积极的影响。

2? 1980年婚姻法的影响。

从其内容来看,1980年婚姻法是国家对文革时期遗留婚姻问题的解决和对改革开放初期婚姻问题的响应及规划。它确定了“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结束了阶级理论影响婚姻存续的荒唐现象,直接地影响了人们婚姻关系的存废标准。这一基本原则,引导着婚姻存废回归感情本身。这是国家意志对婚姻关系中人性的尊重。

而因为人口压力巨大确立的“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则不但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关系,进而也极大地影响着亿万人的家庭关系。赵本山和宋丹丹的小品《超生游击队》生动地反映了计划生育原则对婚姻家庭的影响,而在重男轻女的地方,弃婴,特别是弃女婴现象则屡禁不绝,多少婚姻关系因此破裂,多少家庭因此不合。虽然这计划生育原则及时刹住了人口猛增的势头,缓解了人口压力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但其对婚姻关系的副面影响却不容否认,这是国家意志对婚姻关系社会性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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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说到底是一种人性和社会性的平衡关系,国家意志的施力点应该是保持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偏重于任何一方面都是失败的影响,并必然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3? 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影响

现行的2001年婚姻法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其在人性化方面有较大进步,如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条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列举了共有财产和一方财产的种类和范围,及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受害人的救助措施等,但其局限也显而易见,如虽然总则中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导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最后一句成为空话。而其后的2001年、2004年、2011年施行的三个司法解释更是一个比一个更偏重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而对于婚姻关系中的感情忠诚、互相扶助则有所忽视。这是国家意志对婚姻关系社会性(财产)的过份响应,其结果不但没有解决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反而让其愈演愈烈,暗示或引导了一种以财产为核心的婚姻关系,而在感情、弱者救助方面影响缺失。当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或其他配套法律并不是没有相关感情、忠实、扶养、救助等方面的条款,但过于抽象,缺乏类似财产问题方面那样细致具体的规定,加之国家宣传力度偏颇,执法者过于保守较少援引等原因,导致其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远低于财产。国家意志的引导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三、婚姻关系实质及国家意志如何施加影响

婚姻关系的实质是是人性和社会性的平衡、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国家意志应保持其平衡,并通过法律施加影响,建立并倡导一种精神与物质紧密结合的婚姻观,而非缺少原则,对现有的婚姻问题只响应而不建设,只解决而不引导。

不可否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国家意志作为平衡力量,应对其加以约束引导,而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当社会财富表现为公司股权时,司法解释大量条款规定股权如何分割;当社会财富表现为房屋时,司法解释大量条款规定房屋归属,这是舍本逐末,只强调了婚姻关系财产和社会性的一面,是对人身关系和人性的严重忽视。有形的财产可以分配,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获得的无形财富如何分配?如两人结婚,其中一人承担全部家庭劳务,全力支持另一方学习专业技能,双方离婚时,专业技能显然不能分配,而这又确乎是婚姻关系中最大的财富,那么婚姻法如何保护承担家庭劳务方的权益,又如何体现公平?国家意志在这一方面未能有所作为。

又如人们普遍关注的夫妻忠实义务、婚姻弱者方的救助,儿童权益的保护、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罚等方面,国家意志亦未能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有些方面反而减弱了影响。如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这表面上是对人性的尊重,但强制婚检取消后直线上升的出生缺陷率,恰恰说明这是对人性的漠视:因新生儿的缺陷导致婚姻家庭悲剧的事例时有耳闻,弃婴更几乎全为先天病患儿,这说明国家意志只迎合了隐私权的保护,而忽略了这个问题的社会性。如国家意志仍无所作为,这个问题必将越来越突出。

国家意志如何正确对婚姻关系施加影响?通过上面论述可以看出,只有一个原则,即维系平衡原则,当社会越来越强调人性时,国家意志要保护婚姻关系的社会性,当社会偏向社会性时,国家意志要保护婚姻关系中的人性。对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问题的处理也是如此。

四、目前国家意志的关注建议

其实,国家意志对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曾经有很好的解决方式,,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于2001年被婚姻法解释(一)废止。该规定兼顾人身和财产,兼顾人性和社会性,是国家意志平衡作用的非常好的体现,在现在婚姻财产问题乱象迭出的情况下,应予修改恢复。比如可规定较大价值的婚前财产经过12年,较小价值的经过6年,可转化为共同财产。当然具体年限可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但这不失为一个较为妥当的解决方向。在商品社会人人重视财富的时代,强调一下婚姻关系中的人身性,强调一下婚姻中感情的基础作用,让婚姻关系回归人身和财产双重结合的本质,有利于溯本清源,建立长远稳固的婚姻关系,从而形成公序良俗,使社会乱象有所减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含司法解释一、二、三),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研究》,黄桂琴 张志永 原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3] 1949-2009共和国婚姻史,凤凰网专题.

[4]《浅议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 马荟 浙江万里学院报2008年1期.

[5]《中国婚姻家庭及变迁》,李银河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6]《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刘维芳 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4.1.15.

[7]强制婚检制度,百度百科词条.

论文作者:左萍萍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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