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网络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

论数字网络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

周兴芳[1]2003年在《论数字网络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文中研究说明本学位论文以数字网络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为主题,力求全面、系统地阐述数字网络技术、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及意义,在此基础上探讨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着重阐明数字网络技术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 本论文从信息时代的新背景出发,在考察了数字网络技术的含义、特征、意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基础和实现途径的之后,对数字网络技术给人的全面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指出数字网络技术不仅有利于人们的物质生活的全面富裕、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充分发展,而且有利于人们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以及人的需要和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接着本文深入地剖析了数字网络技术给人的全面发展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在理解数字网络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何规避数字网络技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在正视现实、吸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相应提出了一些对策性的思路。 本论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剖析相结合、一般论证与典型例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伍小玲[2]2007年在《论数字网络技术的人文关怀》文中提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类每一次重大进步总是伴随着技术的重大突破。如今,计算机和网络再次彰显了技术的神奇力量。然而,纵观历史,没有哪一种技术能像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一样,引起人类如此多的烦恼和思考。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联姻,创造了数字网络技术。它在彰显巨大力量的同时,也导致现实社会的人文精神的缺失,为了消除数字网络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采取一些措施势在必行,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需要。本篇论文在介绍数字网络技术和人文精神含义的基础上,以数字网络技术异化即人文精神的缺失作为切入点,阐述了数字网络技术异化的表现及其产生的根源,进而提出了人性回归的构想。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简单精练地对时代背景和论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进行论述,也就是提出问题,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综述也是为了更好地论述问题和借鉴之用,并突出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叁部分是理论准备部分。因为论文涉及的学科范围比较广,有些概念学界仍不十分清晰,为了论述方便,所以有必要对一些概念进行界定。第四部分为“数字网络技术的异化”是重点部分。本章主要论述数字网络技术异化的表现及其根源,在论述过程中试图得出一些结论。第五部分为“如何克服数字网络的异化:达到人性的回归”是创新部分。目前,对这部分的专门研究非常少,笔者所论述的应从两个方面来克服数字网络技术的异化非常独特,从而提出人文精神回归的设想。

崔志勇[3]2011年在《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国际上已经发展出相当成熟的运作机制。但是作为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的发展历程比较短,大部分国家的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历史不超过叁十年。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在全世界的急剧发展,是面对技术发展的挑战而成功采取的集体行动,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受到各种新兴数字技术的巨大冲击,国际上着作权组织也开始思考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如何因应数字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回顾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检视国际上该制度因应数字网络技术挑战的成功经验,从而归纳出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的特点以及功能;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主要利害关系人;第叁章主要探讨了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中的使用费用的分配模式;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数字网络技术给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带来了的挑战,以及其在应对技术挑战过程中的发展趋势。

孙文成[4]2017年在《法律与技术视角下的数字版权交易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新常态阶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版权产业作为知识产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不断提升,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015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超过5万亿元,占全国GDP比重达到7.3%,版权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对于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传播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进入到数字网络时代,一方面,由于我国版权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现实中数字版权交易的需求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现有版权制度面对数字技术冲击没有作出及时有效的变革,特别是数字版权交易机制的缺失和不足,导致数字版权市场交易通道不畅,造成数字版权的海量交易难题。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数字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这抑制了我国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数字版权的海量交易难题,本研究探讨建立和完善数字版权财产权交易机制。以法律制度与技术发展的相互作用为视角,研究数字版权交易的权利流转、定价机制、支撑机制和保障机制。在权利流转上,分析了出售、出租和融资模式,并将新兴的版权证券化作为一种版权财产权实现途径,纳入到数字版权的交易方式中。在定价机制上,定价是交易的前提,提出以大数据分析来改进传统收益法,以建立完善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来改进市场法的新思路。在支撑机制上,构建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作为交易枢纽和技术支撑。在保障机制上,综合运用版权交易公示制度来明晰产权,并利用技术保护措施来防止非法使用行为。总之,从法律制度和技术利用两方面来构建数字版权交易机制,以期缓解现有的版权纠纷,提高数字版权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推动我国数字版权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胡媛媛[5]2015年在《新媒体时代艺术的审美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时代媒体的变革使得人类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类文化的传播从传统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走向了基于互联网技术、3G手机通讯、数字技术的计算机、手机、数字电视、移动传媒等全新的传播方式。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碰撞融合使得传统的艺术创作与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其审美性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出现了诸如虚拟性、交互性、非线性、碎片式等等审美特征。以动画艺术为例,传统的动画艺术与新媒体的耦合构成了一种新的动画艺术美学范式:它既有对传统动漫的更新和利用,更有对传统动漫的扩展与超越,其背后的发展动因是技术与艺术之间相互促进转化以及不同文化之间交流碰撞,契合了当今消费社会、景观社会,审美经济等多学科文化理论。在新媒体时代,动画艺术的传播平台从传统的电影、电视平台拓展到了手机、网络等新媒体平台,与此同时动画的精度和准度有所突破,产生了不同于传统影视动画的全新的审美效果,动画艺术也具有了审美趣味世俗化、审美接受的娱乐化,审美表现的技术化、审美叙事的非线性化、审美感兴的互动性、审美表征的虚拟化等几个方面。同时在大审美经济与消费社会多元社会背景下,动画所承载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碰撞与融汇,以及失衡的文化价值观念的传输成为了当今中国动画产业亟待发展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审美经济环境下,动画产业的文化战略地位日益凸显,泛动画产业格局的形成使得各国加大投入,以期在新一轮的文化软实力的竞争中创建属于自己的市场份额与文化影响。

黄佩芬[6]2016年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补偿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版权补偿金制度发轫于德国,滥觞于西方各国。在传统的模拟复制时代,版权补偿金制度在满足了使用人进行个人复制的实际需要以及使得版权人获得合理补偿的同时,巧妙地避开了有关私人复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争议,有效缓解了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矛盾。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版权产业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已成大势所趋,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带来了私人复制手段的不断进化,不但激化了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矛盾,也使得版权补偿金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版权补偿金制度作为一种调整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虽然在理论基础和实践层面都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但是各国的实践经验都表明,该制度在数字环境下仍然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同时,正因为版权补偿金制度存在一些自身不能克服的缺陷,因此需要借助数字权利管理技术弥补自身的不足,共同达到规制私人复制的目的,实现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促进整个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的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法对于私人复制问题的法律规制相对模糊,而且单靠传统的着作权法已经不足以保护版权人现实中所遭受的利益损害,因此迫切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和法律制度来缓和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从长远来看,我国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十分可行的,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公民的版权意识,而且对于版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版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利益的平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探讨关于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分析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对我国现实情况进行考察,最后对构建数字环境下适合我国国情的版权补偿金制度进行初步研究,希望对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有所裨益。

倪万[7]2009年在《数字化艺术传播形态研究》文中提出从微观角度来看,数字化是指新技术条件下传媒的数字制式全面替代传统的模拟制式的转变过程;从宏观角度来看,数字化是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传媒领域中引发的深刻变革,是数字技术从信息领域向人类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推进。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艺术也与“数字”联姻,并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重视和研究。目前,对于“DigitalArt”,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做出了许多定义,但对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拿出一个统一的界定还为时尚早,对其基本概念、存在状态、本质特征、发展规律、创作方法、艺术价值、艺术生产、传播与消费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学术界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考察。从目前的研究看,“Digital Art”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含了艺术作品、艺术创作过程以及事物本身等多重所指,因此本文将其界定为“数字化艺术”。一般认为,艺术传播是指借助一定的物质媒介和传播方式,将艺术信息或作品传递给接受者的过程。长期以来,艺术传播的研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研究中更未考虑到“传播”一词所具有的“交流”的本意。直到接受美学开始将艺术研究的中心从艺术家、艺术作品转向艺术欣赏者,传播学也由传者中心论向受众中心论转移,艺术传播的研究才具备了一个基本完整的架构。二十世纪传播媒介的大发展,拓展了艺术传播的渠道和类型,变革了艺术传播的观念,使艺术传播研究在当代艺术活动领域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常认为,形态指的是事物的形式与状态,既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也指在一定条件下事物存在的情形与态势。与“形式”、“方式”等概念相比,“形态”包含了在一定的条件或背景下,“事物的具体表现”、“各部分的组合状态”和“条理性的结构安排”等涵义。因此,数字化艺术传播的形态研究既要考虑传播的类型、模式、基本要素等层面的问题,更要考虑赛博空间与数字化场域中数字化艺术传播所表现出的性征与状态。论文的第一章略论了数字化艺术的界定、发展的脉络、研究的历程与现状,以及艺术传播研究的源起、媒介变革对艺术传播的影响、艺术传播研究的视角与路径,阐述了数字化艺术传播形态的概念及其研究的意义。论文的第二章论述了数字化艺术传播的形态及其类型与模式。目前的传播学理论普遍认为,传播包括内向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与群体传播、大众传播等多种类型,数字化艺术传播有其特殊性,其类型也可以突破既有的标准而基于“面向对象的方法”考量。从当前艺术传播研究的着作中不难发现,其论述结构一般以拉斯韦尔的“5W模式”为基础,将艺术传播与其他传播类型的研究等同。但是,在数字化时代,媒介形式与艺术样式发生了巨大变化,“5W模式”的研究架构显然不能解释当前艺术传播的全部内涵。然而,作为传播学研究中必然涉及的一个基础理论,这一模式仍然是引导人们研究传播活动的一种便捷思路,主流传播学中在其之后提出的其他模式,都可看作是对“5W模式”的补充、修正、扬弃和发展。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一件数字化艺术作品的一次传播流程,更不可能回避“5W模式”的基本传播结构。学界也基于上述考虑,从个体和整体两个层面提出了“双向模式”、“基本总合模式”、“相对于一个节点的微观模式”、“泛传播模式”、“氩原子结构传播模式”等模式,借由多种角度来研究其传播问题。论文的第叁章论述了媒介融合视域下数字化艺术传播的基本要素。在当前的媒介现实下,可以认为数字化艺术传播的基本形态由数字化艺术作品、数字化艺术传播媒介、传受关系等基本要素构成,其传播平台是不断发展与融合中的“网络”。“网络”这一概念,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狭义的Internet,如果将其视为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网络”,则概念又过于泛化。在当前的传播学研究中,“网络”指的是以各类物理性网络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形态,随着媒介间及媒介功能的不断融合,沟通着人类在信息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在媒介融合现实下的社会网络中,每一个与数字化艺术传播相关的人、群体、组织甚或大众均可以作为其中的一个节点,各个节点通过数字化的媒介链接,传播着数字化艺术作品。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以“网络”这一名称来涵盖数字化艺术传播的媒介形态,显然不能凸显当前媒介现实的本质,不如直接用“数字化”这一称谓更为确切。因此,当我们运用“网络”这一名称时,已经将其所指确定为物质形态的各类数字化系统的集合及其相互连接的关系。此时,“网络”与“数字”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述罢了。从媒介角度看,数字化作为一种发展方向,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技术,正全方位地进入传媒的各个领域,媒介形态也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马歇尔·麦克卢汉、杰克·富勒、罗杰·菲德勒等学者从各自的时代特征出发,以不同的视角深入研究了媒介形态变化的历程及其变化规则,这种变化也给传媒业注入了新的运行方式、发展轨迹和运作规则,特别是网络形态的出现以及当前技术条件下媒介间的交融与互动,使数字化艺术传播有了革命性的发展;从传受关系看,数字化艺术传播既包含了传统的传播与接受的关系,又蕴含着新技术条件下主体间性的交互关系,这不但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和理念,无形中也推动了受众的分化和个体传播的发展;从数字化艺术传播内容看,将传统艺术的分类标准照搬到数字化艺术的分类中,显然仅能阐述数字化传统艺术的艺术样式,而不能涵盖数字化艺术本身的特性及其在数字化技术背景下兴起的新的艺术类型,数字化艺术的分类问题并非在传统艺术的类别中产生新的类别,而是以数字化艺术的特性为基础进行的重新设计,这也将促进创意产业核心——数字内容行业的整合与规划,并在实践中产生更多层面的技术和服务。但是,在数字化艺术的生成过程中,一方面,数字化技术对人的思想空间的拓展及对人的异化作用均显而易见,这需要不断挖掘数字化的人文内涵,并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把握现实关怀与终极关怀的统一;另一方面,数字化艺术的无限复制性导致了技术对艺术的进一步“祛魅”,以及市场化、大众化背景下艺术精神追求的缺失,这需要我们以人类的深厚文化积淀为基础、以时代精神价值为主线、以真切的人文关怀为内涵,合理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艺术的创作。论文的第四章论述数字化艺术传播的空间与场域问题,也即数字化艺术传播“形态”存在的条件与背景。从传播学的研究路径上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传播研究开始关注那些偏重于抽象且具有普适性的理论框架来涵盖具体的、历史的、呈现文化多样性的传播模式所导致的“以偏概全”的弊病,并将传播研究延伸到由“媒介、文化和社会”构成的“场”,呈现出传播研究的“场域性”,突破了主流传播学简单线性模式的操纵。在数字化艺术传播中,这一场域多被称为“虚拟空间”或“赛博空间”,场域便是对空间中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各种客观关系所形成的那个“网络”的宏观审视,数字化艺术传播形态研究显然要考虑数字化术传播在这个场域下的性征与状态。在这个场域中,这一研究同样交织着媒介、文化、社会等各个层面的宏观因素。就数字化艺术传播研究的现实情况来看,与理论界和批评界相比,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传媒界、文化界、产业界和教育界更为关注数字化艺术传播的现实效益。因此,文化视野与市场策略成为当前数字化艺术传播研究的核心问题。一方面,数字化艺术传播的空间与场域显然存在于一个全球化的“地球村”之中,而“全球化”和“本土化”是彼此相伴的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因此,数字化艺术传播的文化策略不可避免地要走全球化视野与本土化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另一方面,数字化艺术传播空间中所展现的信息和想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转化为工业化的生产对象,这种产业形态也就是人们在论述当今产业化现实时所说的“信息产业”、“文化工业”、“媒介产业”等,并逐步形成了数字化艺术传播的产业结构和消费市场,同时社会的文化诉求也转化为大众的消费行为,数字化艺术的产业化成为其传播的最重要的形式。论文的第五章论述了后现代语境下数字化艺术传播的自由与管控问题。如果让我们从文化角度对当今数字化时代里的这一场域进行界定的话,恐怕没有比“后现代”更为合适的了。根据美国后现代理论大师詹姆逊的归纳,后现代表现出平面感/深度模式削平、断裂感/历史意识消失、零散化/主体消失、复制性/距离感消失等特征。后现代语境下的传播媒介为传播的自由提供了有力的思想基础,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也为传播的自由提供了现实条件。数字化艺术传播的形态特别是其网络传播平台正具有这些典型的特征,这也与后现代理论所倡导的思想不谋而合。但是,后现代语境中数字化艺术传播的现实,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思考。正是由于数字化艺术传播所具有的后现代特征,才使得对数字化艺术传播的“把关”成为难以实现管控的行为,甚至这可能使成为传播主体的那个或那些“人”拥有技术赋予的“无限”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传播主体多元化的时代有可能演化为一种媒介权力。可见,对这种媒介权力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处理好自由与管控的关系,引导数字化艺术传播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一项紧迫而重大的任务。

刘晓敏[8]2011年在《论数字艺术的设计思维和审美价值》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从数字艺术的起源、分类和特性的阐述入手,以研究数字艺术独特的表现特性为核心,主要论述数字艺术设计思维的前提、分类和基本方法以及数字艺术独特的审美价值,探寻数字艺术的设计思维与审美价值的关系,其目的是对数字艺术有一个更加直观而深刻的认识,使其有助于人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和理解数字艺术的设计思维和审美价值。本研究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首先,本研究追溯了“数字艺术”一词的来源,虽然许多国内外学者都曾对数字艺术做出过定义,但笔者结合不同学者观点及自身创作经验对数字艺术做出了自己的定义,并以数字技术与艺术的关系为原则,从广义上将现有的数字艺术作品表现形式归纳为数字化艺术、数字的艺术、数字和艺术等叁类,解释和分析了数字艺术的技术性、虚拟性、互动性、可编辑性和集成性等五种特性。数字艺术对设计者提出的知识与能力的要求是设计者能够进行数字艺术设计思维活动的前提,创造性的开展思维活动是数字艺术设计思维的本质。数字艺术设计思维可划分为独创性思维、联想性思维、发散性思维、批判性思维等四种类型,列举了观察生活、转换视角、捕捉灵感、善于想象、继承改良等基本方法。数字艺术的审美活动中设计者依据形式美的规律和审美价值的一般规律,遵循着一定的设计思维方式与方法,可以创造出形象生动、互动共享、令人沉浸的数字艺术作品。作品中包含着的科学与艺术的结合之美,作者和受众的交互之美,虚拟现实的体验之美及数字创意的娱乐之美等数字艺术独特的审美表现和审美价值,可使受众在审美过程中获得愉悦的美感,扩大受众的审美视野、审美境界。数字艺术独特的艺术魅力揭示了数字艺术美的标准。数字艺术的设计思维活动与作品的审美价值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技术、情感、风格及人等四个不同层面上的因素与设计思维和审美价值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即设计思维的工具是技术,技术是审美价值的应用;设计思维表达的是情感,情感是审美价值的标准;设计思维展现的是风格,风格是审美价值的个性;设计思维的主体是人,人是审美价值的核心。数字艺术引发了艺术史上史无前例的变革,引领着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阻挡的艺术潮流。设计者、艺术作品和受众叁者关系的良性互动成为数字艺术向前发展的本源动力。在不断总结数字艺术的基础上,要承认并鼓励设计思维的多样性,高度重视数字艺术的审美价值,努力发展适宜的、人文的、可持续的数字艺术。

王诚德[9]2016年在《信息文明与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发展》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研究主题,“信息文明与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发展”在以下叁个方面取得了进展:(1)在理解、建构信息文明概念,语境的基础上,尝试系统地把握当下社会的具体特征。(2)在厘清、解析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概念的基础上,系统归纳出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3)在“信息文明逐步趋向人的本质”、“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逐步系统化”两大趋势的基础上,深入探析信息文明语境下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特征、新元素。信息文明,作为现代社会实践过程中突显出来的一种抽象概念,主要是强调信息技术的再创造、再理解以及人的本质意义的全景把握;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发展,并不是走向非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也不是直接归纳出具体的人的本质答案,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视域内,结合信息文明的具体语境,实现人本质观的丰富和具体化展开;与此同时,在赋予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更强生命力的基础上,对复杂的信息文明进行全面的深度的人的本质透视。当前,“信息文明与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发展”研究领域存在着两大趋势:其一,人们对于信息文明的认知,在先后经历过物理技术、现实社会、哲学根本等层面的追问后,最终会不断介入到人的本质领域;其二,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逐步趋向系统化。总体来看,信息文明的出现,一方面印证了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给人们提供了若干新视角去把握人的本质的新特征、新形态。(1)在人的类本质上,虚拟劳动介入到“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之中:在信息文明语境中,虚拟已经不单单指传统的精神层面含义,而是得到了“信息虚拟”的最新解读,并且其影响力也是逐步提升,甚至实现了虚拟化一切的可能,在虚拟劳动得以实现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尝试提出并解析:“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在虚拟劳动层面也具有一定的意义和特征。(2)在人的社会本质上,信息加数在“一切社会关系总和”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在信息文明语境中,信息关系涉及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思维关系和生态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化,以及信息文明语境下的政治经济化、文化政治化、经济文化化等交叉化关系,通过阐述当下信息关系的内涵、特征,结合马克思主义人的社会现实性本质概念,尝试性提出并解析:在信息文明的现实性上,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本质观出现了一定信息化特征、信息化元素。(3)在人的本质充实上,信息需要提供了人的本质力量的新证明和新充实:在探究信息需要的含义、特征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尝试性解析信息文明语境下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新证明和人的本质的新充实”,并提出信息需要已经成为当下人的一种基本生活必需品。(4)在人的本质实现上,信息自由不断填充着“自由人联合体”的具体条件:在阐述信息自由的概念与特征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尝试性提出并解析:信息自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具体条件。(5)围绕信息异化、伪信息的概念、渊源,结合马克思主义异化思想,尝试性提出并解析:信息异化侧重于人本质的信息遮蔽研究。“信息文明与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发展”研究,具有跨学科性。当前学界缺乏以其直接为总体对象的研究成果。信息文明侧重于现象层面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侧重于形而上层面的研究,总体上,这是一个发现问题和反思构建的过程集合,通过现象认识本质,属于一个典型的哲学类型选题。选题重在发问,并对已经存在的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进行再读。将信息文明与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结合起来,其实,就是在形而上的意义上集成并分析信息文明的深层价值,最直接的现实意义,就是引发人们去关注信息文明下的人的生活,人的状况,反思信息问题,人的问题。信息文明与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发展,涵盖了虚拟劳动、信息关系、信息需要、信息自由等多方面,有助于我们自觉地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去全面推进信息文明建设,解决现实社会建设中人的信息化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人的本质信息化和信息人本质化,并最终树立全面的信息文明观和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

彭双五[10]2013年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与数字图书馆是近年来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导致了相应社会关系的改变,而调整传统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着作权法,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显然已经力不从心。传统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而数字图书馆这一传统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衍生物,更是面临着重重困境。法律规定的空白、行业惯例的缺失,使目前社会上,数字图书馆的建立和管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这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与管理者面临许多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数字图书馆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实质,在于数字技术全面地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传统方式,这样的改变影响到了作为着作权制度基石的利益平衡机制。从微观上来看,作为智力成果的创作者,作者无法保证其应得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而作为智力成果的使用者,读者无法自由、便捷的获取其想要获得的信息;从宏观上来看,作者在无法保证其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明显会受到影响,进而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与发展,而精神文明的匮乏,将会导致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由利益上的失衡,最终导致整个人类社会减缓发展的恶性循环。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环境下传统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继承了传统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播者的身份,更肩负着为读者们提供信息、教育的重任,因此如何规制和保护数字图书馆,成为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法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首先,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数字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律问题,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的研究,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第一章从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性质、特征、法律地位入手,通过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为后文进行论述做出理论上的铺垫。因为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在着作权法律体系当中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因为按照传统的着作权法理论,图书馆是作为作品的最终使用者而享有权利的,但实际上,由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数字图书馆具有了一定的营利性,因此,其更多的成为了一种作品的传播者而不是使用者。这种身份上的改变,也使得数字图书馆在着作权法体系当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第二,由于数字图书馆不能再基于着作权的限制,对作品进行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的获权问题就十分值得研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数字图书馆主要有授权要约模式、集体管理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创作共同模式、着作权代理模式、开放获取模式、补偿金支付模式以及数字版权模式。本章对这些模式的特点和优劣进行了评述,并且对近年来比较成功的Google图书馆模式进行了介绍。Google图书馆推行的opt-out模式,可以说是比较成功也比较适合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一种模式,但是其仍欠缺一定法律上的依据。第叁章则是从数字图书馆的具体运营层面进行了介绍,在当前的社会中,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图书馆以及着作权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传统着作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和网络传播行为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对作品的数字化及临时复制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供用户使用和馆际互借行为,其性质又应当如何认定。合理使用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其是最能体现着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一项制度。面对着网络环境下新权利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随着合理使用制度空间的逐渐萎缩,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取消合理使用制度。本章结合技术保护措施,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本文立足于我国,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建设情况出发,通过介绍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各种模式,提出了依靠单一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网络环境的实际情况,只有进行模式整合,结合各种模式的优点,才能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论数字网络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D]. 周兴芳. 福建师范大学. 2003

[2]. 论数字网络技术的人文关怀[D]. 伍小玲. 南昌大学. 2007

[3]. 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 崔志勇. 苏州大学. 2011

[4]. 法律与技术视角下的数字版权交易机制研究[D]. 孙文成.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7

[5]. 新媒体时代艺术的审美性研究[D]. 胡媛媛. 东南大学. 2015

[6]. 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补偿金制度研究[D]. 黄佩芬.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7]. 数字化艺术传播形态研究[D]. 倪万. 山东大学. 2009

[8]. 论数字艺术的设计思维和审美价值[D]. 刘晓敏. 延边大学. 2011

[9]. 信息文明与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发展[D]. 王诚德.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10]. 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 彭双五. 武汉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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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网络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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