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创新专用手段的有效性--基于中国制造企业的实证数据_数据有效性论文

产品创新专有化手段的有效性——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的经验数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效性论文,手段论文,中国制造业论文,经验论文,数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和科技引领的全球化浪潮迫使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产品创新有助于企业适应技术变革和市场变动,驱动企业利润的持续增长,进而推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Dougherty & Hardy,1996; Sattler,2003)。然而,创新中蕴含的科学技术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Arrow,1962),这意味着竞争对手以较低成本(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以零成本)便能模仿该创新(Davis,2001),导致跟随者、模仿者等主体对产品创新收益的瓜分(Teece,1986)。Arrow(1962)将企业无法独占创新收益的现象定义为“专有性问题”。企业保护创新及其生成增值收益的途径统称为“专有化手段”(Appropriability Methods,Cohen等,2001)。学者们针对专有化手段的有效性测定问题,分别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大规模产业调查,发现不同国家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甚至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产品创新专有化手段的有效性存在极大差异。

Teece(1986)开创性地提出了创新收益分配(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s,PFI)的分析框架,首次将专有性问题提升至企业的战略层面,企业所使用的专有化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和具体化。但已有研究中测定的专有化手段种类较少,界定尚不明确,且尚未研究专有化手段具体措施的有效性。因此,有必要以作用内涵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为依据,重新界定专有化手段的类别,使其在作用内涵上完备且无交叉。此外,本研究认为,不仅仅是不同类的专有化手段会在行业间存在有效性差异,即便是同一专有化手段,其下属的不同具体措施的有效性也会存在行业差异。因而有必要将各类专有化手段细分至具体措施,进而同时考察各专有化手段和下属具体措施的有效性及差异性。

基于此,本研究从保护产品创新成果及收益的角度出发,首先在已有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设计问卷;其次在调查中界定了五类专有化手段,使其在作用内涵上尽量不存在交叉冗余,从而提高受访者的理解一致性,降低结果偏差;接着将五类专有化手段细分至13种具体措施,利用调研获得的中国制造业产品创新企业的经验数据,既考察了专有化手段,又检验了其下属具体措施的总体有效性和行业有效性,指明了差异性,并剖析了成因;最终研究结果证实了有效性差异的存在必然性。研究结论对于中国创新企业的专有性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文献评述

Harabi(1995)、后藤晃(2000)、Li & Tsai(2009)等学者将企业从创新中获取收益的能力定义为“专有性”。专有性强,表明创新企业能够从创新中获取新的利润流或提升已有利润,从而将创新转化为持续的竞争优势;专有性弱,则表明创新收益更多地流向其他分享者,在这种情形下,创新企业不仅要蒙受利润损失,同时,在创新收益的分配中处于劣势,极有可能丧失市场势力和竞争优势;Griliches(1992)指出,弱专有性会导致企业将新产品开发的投资降至社会最优水平以下,阻碍研究开发与创新的连贯性;Harabi(1995)进一步指出,弱专有性将最终影响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若要直接测量专有性,需要测算企业收益占社会总收益的比值,Harabi(1995)指出,这种测量方式缺乏理论上的坚实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实际中,多数学者借助于专有化手段有效性间接测量专有性(Harabi,1995;González等,2007):专有化手段越有效,企业从创新中获取的收益越多,专有性则越强。通过专有化手段有效性间接测量专有性的经典调查主要有耶鲁调查、卡内基梅隆调查和欧共体创新调查,其后的调查基本都以这三个为基础。基于这些调查数据,Levin等(1987)、Harabi(1995)、后藤晃(2000)、Arundel(2001)、Cohen等(2002)、Sattler(2003)、Hurmelinna等(2007)、González等(2007)分别对美国、瑞士、日本、德国、芬兰以及西班牙等国的创新企业使用专有化手段保护产品创新及收益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朱爱辉、黄瑞华(2007)参考Levin等(1987)和Harabi(1995)的问卷对专有化手段在中国的有效性情况进行了研究。

综合已有研究成果,产品创新专有化手段的有效性排序如表1所示。其中“1”表示其对应的手段最为有效,“6”表示其对应手段的有效性最低。由表1可知,在实现产品创新专有性时,领先时间通常最为有效,销售和服务的优势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除日本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手段(主要是指专利)均相对低效。分析表1还发现,已有研究对专有化手段的划分方式并不一致:除专利、商业秘密为统一考察的专有化手段外,Levin等(1987)和Harabi(1995)认为,专有化手段还包括领先时间、学习曲线的作用以及销售和服务能力;Cohen等(2002)以制造能力替换了学习曲线的作用;朱爱辉、黄瑞华(2007)在Levin等(1987)和Harabi(1995)的基础上添加了制造能力;后藤晃(2000)、Arundel(2001)以及其他学者则分别添加率先市场化、注册设计等手段。上述研究中,对于专有化手段界定的不一致性会导致作用内涵之间的交叉与冗余,在问卷调查的实施过程中会导致受访者理解一致性的降低和调查结果误差的增加。例如,制造能力中内含学习曲线的作用,领先时间中内含率先市场化等。就专有化手段的类别而言,Harabi(1995)指出,专有化手段可以归为专利、保密以及领先时间和相关优势等;Hurmelinna等(2007)则认为,专有化手段可分为知识的本质、制度保护、人力资源管理、实际的技术隐藏手段以及领先时间等。

本研究在辨析各专有化手段作用内涵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遵循并集完备且交集冗余小的原则,结合上述两种分类方式,提出将专有化手段划分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技术保密、领先时间和互补资产优势五类。考虑到企业在专有化手段使用上的多样性和具体性,本研究又将五类专有化手段细分至13种具体措施。五类专有化手段、作用内涵及包含的具体措施如下:

(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需要先向官方机构正式申请,获得授权后以法律形式保护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从而在权利有效期内垄断创新的经济开发权并获取收益。专利、注册设计、商标、版权等是最常见的措施,分别保护不同形式的知识。

(2)技术保密。技术保密是指企业防止任何创新相关技术信息(化学反应式、设备、工艺与流程等)外溢,保证这些信息处于秘密状态,进而在竞争对手缺乏信息的基础上获取竞争优势。具体措施包括设置信息接触权限、签订保密协议、雇佣关系的长期化等。

(3)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技术创新蕴含的隐性知识是异质的,通常内嵌于组织惯例和能力中,难以清楚表达。因此,隐性属性能制造模仿壁垒以保护创新收益的获取,其本身便是一种专有化手段。Zander & Kogut(1995)认为,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包括技术知识的可编码性、可观测性等多个层面,具体措施为技术知识的缄默程度和产品设计的复杂性等。

(4)领先时间。顾名思义,领先时间是指领先于竞争对手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包括产品的率先市场化和持续创新。率先市场化可以使创新者形成先行者优势,从而建立顾客锁定、品牌认可等优势。持续创新是基于比竞争对手更快创新而获得优势,以至于竞争者刚能模仿企业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市场上推出新的创新,这样企业就能处于技术领导地位并获得更强的市场地位。此外,持续创新企业还可以通过劝诫手段抑制潜在模仿者的模仿意向。

(5)互补资产优势。不通过保护核心技术占有创新收益,而是利用制造、销售及服务等资产提高将创新商业化过程中的收益。其具体措施包括产品制造优势、营销和服务优势等。

三、研究设计

本研究面向中国制造业内的产品创新企业收集数据。在正式调研之前,我们首先在西安高新区选择10家产品创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与企业的研发经理或技术总监进行访谈。接着以卡内基梅隆调查和共同体创新调查的问卷为基础,结合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对问卷进行反复修改并形成最终问卷。大规模的正式调研于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之间进行。问卷的发放与回收通过与委托调查公司合作的方式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先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调研对象,甄别问题是“是否为在2006~2010年间进行产品创新的制造业企业”。产品创新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基于新技术开发,创造一个全新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基于已有技术的改进,把以前企业或市场中存在的某种产品的形式和功能加以适当的改进,从而适合消费者现在或潜在的要求。调研对象的职务为企业的研发经理或技术总监,他们极其熟悉企业的技术、研发以及产品创新保护现状等相关情况。调研对象被要求逐个回答问卷,若问卷没有完整回答,则视为无效。最终共收回有效问卷220份。

最终样本来源于北京、上海、成都、西安、苏州、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样本股权形式多样,既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也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行业选取广泛,既涉及食品、家具等离散产品行业,也包括设备制造、电子产品等复杂产品行业。本研究选择样本数最多的五个行业进行专有化手段及下属具体措施有效性的测定,分别为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食品饮料、设备制造以及家具制造行业。本研究要求受访者回答五类专有化手段下的13种具体措施在保护产品创新及生成增值收益时的有效性。13种措施分别为专利、注册设计、商标、版权、签订保密协议、雇佣关系长期化、设置信息的接触权限、技术知识的缄默程度、产品设计的复杂性、产品的率先市场化、持续创新、产品制造优势、营销和服务优势。考虑到当量表选项超过五点时,一般人难以有足够的辨别力(吴明隆,2003),所以,本研究所用调查题项采用Likert五级量表,从“完全无效”到“非常有效”赋予1~5分的分值,得分越高,说明该专有化手段或者具体措施保护产品创新及收益越有效。

四、研究结果及分析

表2给出了总样本中各专有化手段及具体措施在保护产品创新及收益中的有效性及排序情况。从表2的有效性均值及排序情况可知:(1)与领先时间相关的措施是最有效的,与互补资产相关的制造、销售与服务能力次之。此研究结论与朱爱辉、黄瑞华(2007)“制造能力优于领先时间”的结论不一致,这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虽然以制造、营销和服务能力形成优势互补资产对企业获取产品创新收益仍具有重要作用,但已经不能满足现时企业的发展需要,唯有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推出新产品形成领先才是实现产品创新专有性的有力手段,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2)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技术保密的相关措施呈现出相对无效性,前者与已有调查结论基本一致,后者与欧盟各国的结论相反。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四种具体措施中,专利的有效性较注册设计、商标和版权略胜一筹。而在技术保密的具体措施中,雇佣关系的长期化比保密协议和设计信息接触权限更为有效;(3)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的相关措施有效性最低,与后藤晃(2000)的研究结论一致,与欧盟各国的研究结论存在差异。

表3为专有化手段及具体措施在食品饮料、家具制造、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及电子产品五个不同行业内保护产品创新及收益的有效性及排序。从表3可得如下结论:(1)专有化手段的总体有效性在食品饮料行业中最高(3.980),即食品饮料行业产品创新的专有性最强。这是由于调研中该行业的样本企业多为行业的领导者,如高乐高、卡夫、雪花啤酒等,这些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持续创新的能力较强,从率先市场化、制造、销售和服务能力等措施的有效性均值可看出这些企业的市场势力及互补资产优势明显;(2)专有化手段的总体有效性在电子产品行业中最低(3.736),即电子产品行业产品创新的专有性最弱。这与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山寨”现状相符:一旦新一轮消费电子产品概念来临,“山寨”企业便以快速的反应能力模仿,从而吞噬了企业的产品创新收益。深圳半导体行业协会产业研究组组长潘九堂也指出,任何一项高端电子消费品,一旦走向平民化路线变成普通消费电子产品之时,就是山寨产品大爆发之日;(3)由于行业的技术特性不同,不仅不同类专有化手段的有效性不同,同类专有化手段下属具体措施的有效性也存在极大的行业差异。例如,专利在食品饮料行业几乎是最无效的,而在设备制造和电子产品行业却比较有效。

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从有效性及排序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在食品饮料和家具制造、石油化工和设备制造以及电子产品中分别列于三位、四位、五位,因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属于相对无效的一类专有化手段。这与除日本以外的其他已有调查结论一致,原因在于日本企业倾向于专利的战略性使用,而欧美和中国企业更多倾向于专利的排他性使用(Cohen等,2002)。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四种具体措施中,专利在食品饮料和家具制造行业的有效性最低,在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和电子产品三个行业的有效性最高。食品、家具身处离散(或简单)产品行业,一项新产品难以分割成多个可专利化的部分,降低了专利在这两个行业的可获得性和有用性。另外,由于食品、家具等行业的进入门槛低,产品同质化程度高,所以,商标、版权等措施更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优势。在石油化工行业中存在较为清晰的行业标准,可用以评价石油化工专利的新颖性和有效性,这一方面提高了专利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可获得性,另一方面又能有效防止侵权。这即是专利在石油化工行业中相对有效的原因。设备制造和电子产品属于复杂产品行业,一项产品可以分割成多个可形成专利的部分,因此,能够以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相结合的“专利墙”形式有效保护产品创新。

2、技术保密

技术保密的有效性在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和电子产品等三个行业中列第三位,在食品饮料和家具制造行业列第四位,因此,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样,同属于有效性较弱的专有化手段,这与欧盟各国“保密仅次于领先时间”的结论相反(Arundel,2001;Hurmelinna等,2007;González等,2007)。由表3知,在技术保密的具体措施中,雇佣关系的长期化在所调查的五个行业内相对有效。究其原因,该措施能够控制员工的流动性,遏制产品创新相关技术信息的跨企业转移,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人力资源管理对实现产品创新专有性的重要性。Harabi(1995)和Cohen等(2001)明确指出,由于专利泄露过多技术信息,专利和保密难以同时有效保护产品创新。但本研究却发现,专利、保密协议、雇佣关系长期化和设置信息的接触权限等四种措施在石油化工行业内的有效性排序均较高。本研究与Harabi(1995)和Cohen等(2001)的结论并不相悖,原因在于石油化工企业在专利说明书中仅列出最基本技术内容,而将影响技术效果的工艺、最佳条件、优选配方等(如催化剂的使用)以保密形式保护,从而能有效阻碍模仿者的模仿与反向工程。

3、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

除电子产品行业以外,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的有效性在其余四个行业最低。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属于新兴经济国家,企业缺乏原始的技术创新,更多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一些成熟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毛蕴诗、戴勇,2006);另一方面,由于在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和电子产品等行业内存在较为成熟和清晰的行业技术标准,技术的可编码程度高。上述两方面原因导致了中国企业产品创新自身的技术壁垒薄弱。这也佐证了本研究的结论“与隐性属性相比,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对有效”。在隐性属性下属的两种具体措施中,产品设计复杂性对食品饮料、家具制造、设备制造和电子产品行业比较重要。这是由于这四个行业可通过较复杂的产品结构来抑制模仿。在食品饮料行业,企业可以将复杂的食品饮料配方内嵌于新产品中,例如可口可乐;在电子产品行业,技术壁垒不仅内嵌于产品结构中,甚至附着于电路设计上,如电子产品打包或在电子产品上放置特殊材料使模仿者不破坏电路便无法进行技术分析,因此,产品设计复杂性的有效性在电子产品行业排第六位,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为什么注册设计在电子产品行业无效。

4、领先时间

如果产品创新自身技术壁垒薄弱,而且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技术保密又相对无效的情形下,企业难以形成对产品创新的垄断。要想实现产品创新的专有性,企业必须更多地借助领先时间和互补资产优势,使企业达到一种更优的竞争地位。表3的结果显示,除家具制造行业外,领先时间在其他四个行业中均是最有效的手段。这与除朱爱辉和黄瑞华(2007)之外的其他研究结果一致,因此,领先时间是实现产品创新专有性的最有力手段。在领先时间下属的两种措施中,在食品饮料和电子产品行业,持续创新比率先市场化更有效,原因在于食品饮料和电子产品行业内的产品升级换代迅速,生命周期短,产品变更频繁,因此,通过持续性开发,例如形成渐进式创新,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获得技术领导地位和竞争优势。再者,食品饮料和电子产品行业对产品质量控制要求较高,因此,在产品质量未达到较高水准之前,率先市场化并不一定能保证企业有效获取产品创新收益。

5、互补资产优势

从表3结果看,互补资产优势也是比较有效的专有化手段。在家具制造行业最为有效,而在另外四个行业,其有效性仅次于领先时间。对于家具制造、石油化工和设备制造三个行业,产品营销和服务优势比产品制造优势有效。邹学将(2012)指出了中国石油化工行业的行业效率较低,存在投入冗余、产出却不足的问题。因此,对于石油化工行业而言,专有性的实现更依赖于新产品商业化后的过程,例如品牌优势和良好的营销网络。在食品饮料行业,产品制造优势与产品营销和服务优势同样有效。原因在于近年来中国食品饮料行业连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安全和健康成为行业两大主题,因此,食品饮料的质量控制就成为新产品成功的关键要素。另外,由于食品饮料行业进入门槛低,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产品制造、营销和服务对于企业形成品牌优势乃至树立长远的竞争优势意义重大,因此,对于食品饮料制造行业而言,两种互补资产优势均非常有效。在电子产品行业内,制造优势比营销和服务优势更有效。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电子产品行业标准比较成熟,对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高,因此,电子产品制造时的质量优势可以有效推动企业从产品创新中获益;二是电子产品行业的生产效率高,成本低,因此,规模经济和学习效应对于实现产品创新专有性也非常重要。

五、结论及启示

专有化手段有效性是衡量专有性的重要途径。本研究综合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遵循并集完备且交集冗余小的原则,将专有化手段划分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技术保密、领先时间和互补资产优势五类。考虑到企业在专有化手段使用上的多样性和具体性,又将五类专有化手段细分为13种具体措施。

根据本研究提出的专有化手段类别划分,对中国制造业中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食品饮料、设备制造以及家具制造五个行业的产品创新企业进行调查,分析了各专有化手段及其下属具体措施的总体有效性、行业有效性,指明了有效性差异,并剖析了成因。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对总体样本的分析表明,与领先时间相关的措施是最有效的,与互补资产相关的制造、销售与服务能力次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措施和技术保密的相关措施呈现出相对无效性。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下属的四种具体措施中,专利的有效性较注册设计、商标和版权略胜一筹。在技术保密下属的具体措施中,雇佣关系的长期化比保密协议和设置信息接触权限更有效;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的相关措施有效性最低。

(2)专有化手段的总体有效性在食品饮料行业中最高,在电子产品行业最低。对于各个行业而言,不同专有化手段的有效性存在差异。更进一步,同类专有化手段下属具体措施的有效性同样存在行业差异。具体表现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四种具体措施中,专利在食品饮料和家具制造行业的有效性最低,在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和电子产品等三个行业的有效性最高。在技术保密的具体措施中,雇佣关系的长期化在所调查的五个行业内相对有效。在隐性属性下属的两种具体措施中,产品设计复杂性对食品饮料、家具制造、设备制造和电子产品行业比较重要。在领先时间下属的两种措施中,在食品饮料和电子产品行业,持续创新比率先市场化更有效。对于家具制造、石油化工和设备制造三个行业,产品营销和服务优势比产品制造优势有效。在食品饮料行业,产品制造优势与产品营销和服务优势同样有效。在电子产品行业内,制造优势比营销和服务优势更有效。

产品创新的专有性是企业绩效异质性的重要来源。专有化手段的有效性决定了企业获取创新收益的多寡。本研究对于现阶段中国创新企业对专有化手段的选择策略和专有性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创新企业在选择专有化手段时,一方面需要考虑各专有化手段的总体有效性。领先时间及下属具体措施是最有效的专有化手段,这一结论说明,企业应与时俱进,在技术与产品上不断推陈出新;另一方面,则需要考虑专有化手段的行业有效性,依据行业的技术特性和企业的产品形式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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