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商业资本的转型--兼论中国历史上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转变的原因_经济资本论文

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商业资本的转型--兼论中国历史上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转变的原因_经济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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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06)06-0139-05

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著名的商人和商帮,他们在商业流通领域纵横捭阖,赚取了巨额的商业利润,这些商业利润除了一小部分作为追加资本继续用于扩大商业经营之外,大部分却从流通领域中游离出来,不是不断地向产业资本转化而是向土地资本转化并沉淀在土地中。这些商业资本为什么总是不断地向土地资本转化呢?本文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对此进行分析。

一、商业发展与商业资本的转化

马克思说:“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1](P167)中国的商品经济几经周折,到明清之际,覆盖全国范围的商品流通体系开始逐步建立起来,一个全国性的市场也已初现端倪。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商品经济因此而更加发展。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朝的赋役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条鞭法的推行,赋税折征货币的部分日益增加,以致占到赋税总额的绝大部分。这一变化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反映,又是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赋税折银的结果,迫使生产者更多地出售产品,换取货币。而对货币的大量需求又反过来推动更多的产品进入市场。

二是大批产品投入市场,不仅促进了当地市场的扩大,而且也大大促进了长途贩运贸易的发展。明朝时期,国内长短途距离的水路交通、商路网络得到了显著发展。如自北京(通州)到杭州长达1700多公里的大运河,经永乐九年(1411年)重开会通河,嘉靖四十五年(1566)开挖泇河,和天启时继挖新河之后,南北畅通无阻。大运河的开通不仅促进了漕运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成为了贯通明代中晚期商业贸易南北交通的大动脉。正如明代李鼎所记:“燕、赵、秦、晋、齐、梁、江淮之货,日夜商贩而南;蛮海闽、广东、豫章、南楚、瓯越、新安之货,日夜商贩而北。”(李鼎《李长卿集》卷19)除贯通南北的大运河之外,明代在华北、西北、西南、东北也建立起无数短距离的水陆商路,如两淮长芦盐陆运华北宣化;西南木材运销湖北襄阳;西北西安的商品东走齐鲁,西入陇蜀;山东的货物经临清转运辽东等地[2](P611)。国内水陆商路的不断开拓,促进了盐铁以外的民生用品,尤其是粮食、棉布、丝织品、茶等的长途贩销。

在国内长途贩运贸易不断扩展的同时,明代中晚期海外贸易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明代前期,朝廷严禁私人从事海外贸易,朝贡贸易成为对外贸易的唯一合法途径。1567年,明朝部分解除海禁,一直被视为走私的私人海外贸易取得了合法地位,从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商品经济和商业资本十分活跃的背景下,全国相继崛起了一些地区性的大商帮,如徽商、晋商、粤商、闽商等。他们以地域为中心,以血缘、乡谊为纽带,以会馆为联系场所,相互帮助,相互提携,产生许多“蔵镪至百万”的富商巨贾。所谓“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徽州),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山右或盐或丝。”(谢肇淛《五杂俎》卷4)据史料记载,当时的徽商活动范围极广,“尽天下通都大邑及穷荒绝徼,乃至外薄戎夷蛮貊,海内外贡朔不通之地”,“足迹无或不到”(李鼎《李长卿集》卷2)。晋商的活动地域最初局限于黄河流域,后来逐步向南推移,终至“足迹遍天下”。在他们中间,因经商而积累的资本,有“数十万以汰百万者”为数众多[3](P456)。

虽然商人们从流通领域获得了大量的商业利润,但他们并没有将商业利润的多数用于追加商业资本,而是用于购买土地,不断向土地资本转化,以致在他们中间涌现出大量的商人地主。明朝时,休宁人程维宗“从事商贾,货利之获,多出望外,……由是家业大兴。……且增置休、歙田产四千余亩,……有庄五所,……故税粮冠于一县。”[3](P457)歙县人江祥,“不惮劳苦,早夜经营,年五十,家业始起。累资二十余万金,田连阡陌,富甲一方”[3](P458)。到了清朝,商业资本开始聚集在少数富豪手中,置办土地更是蔚然成风。乾隆年间,有记载道:“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清代户部钞档)“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自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衿商贾之产。”(方苞《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1)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历史上的中国商人放弃商业扩张,而将大量资本用于购买土地、向土地资本转化呢?商人这种“反潮流”的行为是很让人费解的。按照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利己主义是人类的本性,而一切经济现象实际上都是具有利己主义的经济人活动的结构。商人作为典型的理性经济人,旨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何商人要选择收益有限的地租收入,却放弃相对丰厚的经商活动,这是很值得探讨的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二、正式制度安排与商业资本转化

有学者认为,商业资本转向投资土地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土地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商业利润率。然而,历史真实却并非如此。对于土地回报率,学术界流行的观点却是,越是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和近代时期,投资土地的回报率越低。据曹幸穗研究,到了近代后期,投资土地的最高利润率只有13.3%,而工业、商业投资的平均利润率则在40%左右, 远远高出土地投资利润率[4](p47-48),因此,从回报率而言,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能指望通过来自土地的收入而不断增加财富的①。也就是说,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前近代时期)商人们趋之若鹜地投资于土地,显然不是土地投资收益率高的诱致,而应该是别的因素。那么这个因素可能是什么呢?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制度才是决定一切经济活动是否发生的最重要因素,不同的制度,不仅会形成不同的发展模式,而且也将造就不同的经济形态。

一个社会的制度,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而正式制度则总是由国家权力部门供给出来的。一般而言,国家确定规则又是以使统治者及其集团的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的。从对商业资本不断向土地资本转化的影响来看,最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有三个:

一是重农抑商制度的影响。重农抑商肇始于春秋时期,自秦朝始作为全国正式的制度安排,一直实施到20世纪初的“清末新政”时期才被废除。虽然重农抑商制度安排并没有完全阻止住人们经商的步伐,但在重农抑商制度下,商人经商所获得的财富则总是经常受到政府和权力部门的侵扰。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人们在经商赚取了一定的利润后,总是有意无意地转向土地投资。另一方面,在中国历朝历代全力推行重农抑商制度的同时,统治者还大力推行官方垄断商业的禁榷制度,打压商人们的市场生存与盈利空间。所谓禁榷,就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利润高的行业实行产、供、销一体化政府独营,在官控生产的基础上,由官办商业专门从事商业经营,承销官办工场、作坊和种植园等官办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并包揽从进货到零售的全部商业经济活动。它是一种用行政方法管理经济的行为,不可能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度建立的目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支配社会经济生活,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最大化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抑制民间工商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禁榷制度下官府控制的都是生活必需的盐、铁、茶等生活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小,利润通常很高。普通商人无法染指,以法规在行业进入时树立了不可逾越的壁垒,从而大大挫伤民间商人在流通领域追求最大利益的信心。

二是产权保护制度缺失的影响。在制度变量集合中,产权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它是主要的约束因素。产权明晰,将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条件,进而“形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5](P5)。产权不明晰,私人经营产业就没有合法的保障,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不能受到保护,就不可能一心追逐利润。而中国恰恰始终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财产权利,政治上对财产的观念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如果从中国制度变迁的长期观察过程中观察,历朝所推行的“均田制”改革、历代农民起义“均贫富”的呐喊以及改朝换代时对土地的大规模地重新分配的背后都掩藏着残缺的产权保护制度。而作为国家与社会相互协商、妥协结果的制度化安排,法律体系结构最能反映一国产权保护装置所达到的水平。中国的封建社会几乎不存在有关财产权利保护的法规。学者们的研究表明,中国封建社会的法规以刑法为主[6]。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没有做规定(例如契约行为),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财产权、继承权等)。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利益,法律根本不予保护。法律的出现,既不维护传统的宗教价值,又不保护私有财产,其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国家对社会施行更加严格的政治控制的手段。由于缺乏产权保护的法律装置,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与投资欲望就会受到遏制,“即使发了财的人也宁将财富用于购置地产和兴办教育,而不投资发展早期工业”[7](P10)。

三是货币制度混乱的影响。在西方国家,货币的出现是颠覆封建领主经济的重要力量。货币的价值尺度、支付和贮藏的职能使货币获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它的出现是工商业经济顺利发展的先决条件。统一、稳定的货币制度,是商人从事商品流通克服地域限制、不断扩大其活动范围、进行商业资本积累的前提和激励因素。由于中国没有确切的货币本位制度,货币具有的地方性造成了混乱的货币制度。尽管白银一直是最主要的流通货币并广泛流通,但仍不具备当时本位货币的条件。据记载,康熙乾隆年间官私出入皆用“纹银”,而商民使用的十成、九成、八成不等,交易时按十成核算。除此之外,民间尚有各种名色,如江南有元丝银、湖广有盐撤银、云贵有茶花银等,名色不一,极为混乱。即使到了近代时期,货币混乱的状态也没有丝毫改变[8](P189)。这种混乱导致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阻滞了商业的发展。此外,到了前近代时期,币制改变的频率加快,致使商人积累的大量货币财产丧失。虽然当时实行的是以银为主、银钱并用的银两制度,但银钱比价长期的摇摆不定以及银贱钱贵、钱贱银贵相交替,成为了货币制度方面最复杂的问题。这种人为造成的商业经济壮大和繁荣的制度环境的残缺,直接影响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壮大。混乱的货币制度环境,把商人限制在了有限的地理空间内;币值的不断变更,使得商品交易用货币进行支付,也包含了一定风险。这对商人现有资本的使用决策有不可忽视的引导作用。

三、非正式制度与商业资本转化

影响个体行为的除了正式的制度安排之外,还有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它包括价值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而对中国商业经济发展抑制、约束的核心则是儒家伦理思想的一整套价值规范,它包括农本思想、家族制度和重义轻利等价值观念。这也正是封建统治阶级实施其正式制度设计约束的哲学基础。就促进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不断转化而影响最著的非正式制度而言,主要表现在:

首先是农本思想对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转化的影响。农本思想不仅是与重农抑商正式制度安排相伴相随的,而且农本思想的日益强固还正是重农抑商正式制度安排实施的结果。《管子·权修》记载说:“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这里所说的“本事”即是指农业生产。随着历朝历代重农抑商制度的严厉执行,轻商业、重农本已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性意识,农本意识的强化,自然也加强了人们对土地的认同,以致人们普遍认为“凡置产业,自当以田地为上,市廛次之,典当铺又次之。”(钱泳《履园丛话》卷7)“农本”思想的深入人心,使得商人们即便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润,也不肯放弃土地所能带来的微薄利益。而一旦商业上的收益不再丰厚或者不能稳定地获得利益时,他们首先想到的还是回到土地去。土地在商人眼中是可靠的储备财产,是可以带来稳定收益的摇钱树,正所谓“以末致富,以本守之”。

其次是宗法观念对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转化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一贯注重集体的发展,尤其儒家伦理文化从一开始就是以家庭宗族的血缘关系为本位的。个人的自由发展、开拓性的商业行为都被放到了次要的位置上。个性的被束缚使得这些商人只能从宗族那里找到精神上的动力,而无法通过个性的扩展去促进自身的发展。他们的精神支持都是宗族主义的,不可能离开宗族。孙中山曾说:“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中国对于家族、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强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自家性命。”虽然商人开始从商的目的可能是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使个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然而,当他们一旦致富并有所积累后,对这些商人们而言,以财力支持家族的兴旺发展(即所谓的“光宗耀祖”)就变得异常重要了。这是因为在宗法制下,谁在“尊祖、敬宗、收族(或睦族)”活动中表现突出,谁死后就能入主祠堂,名垂宗谱,受到本族后辈的敬仰,为了适应宗法制的需要,商人们在经商致富后,在捐资修祠堂、族谱的同时,又大置祭田、祠田、义田、义冢等以为宗族的公产[3](P468)。

再次是传统的义利观对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转化的影响。中国传统“义利观”主张重义轻利,“万事莫贵于义”,“义者正也”(《墨子·贵义》)。认为天底下没有什么比“义”更重要的了,“义”代表着正义和公正。并提出了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君子、小人的区分标准。人们不能追求“利”,否则就是为社会不齿、为世人不容的“小人”。既然“义”是如此的重要,那么,想做“君子”的诸君不仅不能再讲“利”,而且为了“义”,应该“舍生取义”。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墨子·告子》)。把“义”看得比生命还重要,那还奢谈什么“利”呢?对“义”的过分强调,使得人们不愿、更不敢去谈论或追逐“利”,商人们在追逐到一定的“利”后,在整个社会重义轻利的氛围重压下,为了避免成为被社会所诟病的逐利“小人”,纷纷加速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的转化而“购田置宅”。虽然明朝以后,由于大儒王阳明等倡导“四民(士农工商)异业而同道”,轻商的传统价值观念有松动的迹象,但以价值系统而言,商人始终是四民之末,即使到 19世纪以后,轻商的传统偏见依然继续存在,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转化的步伐不是放慢而是更为加快[9](p540)。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当时还没有产生足以吸引地主资金的工商投资环境”[4](p40)。

最后,风险厌恶的本性也促进了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如果把商人看成是风险的厌恶者,其厌恶风险的程度随偶然性的增加而增强,这样就存在一种进一步偏向于更为确定的结果的活动的倾向,而避开那些报酬变化很大的活动。由于利润的预期值在那些没有人从事的高变异活动中要高于低变异活动,如果有能够克服厌恶风险倾向的机制被创新,总利润可能增加,或使得风险的结果相应于所获取的收益表现得更加稳定,人们当然愿意从事高变异活动。然而,真实的经济活动却并非如此。由于诸多的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商人选择一部分报酬较为稳定的地租收入,把“分散化”思想引入其投资函数,就能达到使总利润增加或所获得的收益更加稳定的效果。当农地价格逐步上升、米价随之上涨时,商业资本将不可阻挡地会流向土地。商人对风险厌恶的结果加速促进了商业资本与封建地租的结合。

四、结论

商人投资土地,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要求,而是在正式、非正式制度的重重约束下,为了谋求生存、保护自身利益。表面上似乎商人们有选择、组合投资方向的自由,实际上正式、非正式制度安排则早已从大的环境上约束了其投资的方向。表面上看起来商人们的选择是个别、自主的行为,但实际上却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论述,制度就是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动。一方面,作为个体独立存在的民间商人,对于统治阶级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不具备与其谈判的能力。纵然商人们对现行制度有着强烈的不满,对自身权利具有普遍的需求,而他们一盘散沙式的自主经营方式,使他们无法形成有共同目标、共同利益要求的商人阶级,以要求可能带来预期收益的制度创新[8](P14)。另一方面,根深蒂固的“农本”思想、宗法观念和“重义轻利”的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又从社会价值观上规定并局限了商人们行为的可能性边界,从而使得投资土地成为商人们必然的选择。

商人们将商业资本转化为土地资本的行为,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及其进程所带来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大量商业资本投资于土地,不仅大大削弱了工商业自身的资本积累,而且还使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受阻,直接影响了产业革命的发生,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没有来自外界的冲击,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要像西方国家一样,单纯依靠商人阶层推动制度的变革则是根本不可能的。

收稿日期:2006-06-05

注释:

①有学者根据曹幸穗的研究,进行了这样的描述:直到近现代时期,中国的农业资本回报一直高于工业的资本回报,这可以从 1949年以前南方大量存在的不在村地主现象得到证明。不在村地主指的是那些住在城镇,但拥有土地的人。这些人之所以到农村购买土地,而不是投资工商业,主要是因为土地的平均回报率高于工商业的平均回报率。江南地区的工商业在全国最发达,其回报率尚低于农业,其它地区的情况可想而知。……高额的土地回报诱使人们投资农业,工业因此缺少资金,无法发展起来。相反,欧洲由于人口密度低,较低的农业水平也足以支撑人口的增长,工业回报因此高于农业回报,资金向工业集中(姚洋:《高水平陷阱——李约瑟之谜再考察》,《经济研究》2003年第1期)。实际上,曹幸穗的研究并没有讲投资农业比投资工业的回报率高,而是恰恰相反 (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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