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目的理性行为与社会的关系_哈贝马斯论文

论哈贝马斯目的理性行为与社会的关系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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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时候说,青年黑格派只是把现实世界的冲突视为哲学批判的对象,而没有认识到哲学本身也属于这个世界,它是这个世界的理念性表述和补充,因此,他们的批判只能是抽象的,最多获得“纯理论的解放”。而政治上的解放则要求“否定现存的哲学,否定作为哲学的哲学。”〔1〕马克思认为, 如果不根据实证科学来构想恰当的批判,而根据他那个时代哲学的虚妄需要来构想批判的话,就会遇到困难。自然科学的辉煌便证明这一点,它不是虚妄的构想,而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并且正是在社会实践中证明了自己真理性。因此,人们在进行正确批判时,必须要保证其所进行的批判与哲学相比具有科学性。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马克思根据他的实践概念否定了传统的唯物论和唯心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2〕马克思把他的科学形式的批判同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批判区别开来,他把这种“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解释为劳动;物质生产成了他分析人的行为的基本模型。

哈贝马斯认为在马克思的这种科学形式的批判中,实践被还原为技术,技术被解释为实践。这样一来,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就被提高到社会劳动的地位。而社会劳动表明:只有在一定机构介入的条件下,人才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力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才对自然产生作用。在马克思看来,即便是人类的繁衍活动最初也是根据物质生活条件的再生产进行的,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社会现象都必须在其物质的(经济的)框架中来进行解释。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在他的那篇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表述得很清楚:“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

可是另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本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又十分明显地超出了他前面所论述的范畴框架。他的经济分析就其本质来说,包括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两个方面。马克思的理论本质是“批判的”,它不仅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必定要产生的危机的分析,同时也是经验科学的理论和革命实践的批判意识。只要通过一个自觉的过程唤醒无产阶级意识,它便能付诸实践。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那里还原主义的倾向,即他理论上自觉的科学主义同他具体的社会研究中的辩证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无法解决的不和谐。

哈贝马斯认为,自从第二国际以来,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似乎只注意马克思著作中的科学方面而取消了上面所说的马克思的双重意义。辩证唯物主义变成了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一种普遍的本体论,了解社会、历史的运动规律便可以预言和控制社会进程。思维依赖于物质的特殊结果是意识形态失去了它同批判和解放的内在联系,而这正是马克思以前所坚持的。这样,政治经济学批判就被当成一种决定性的科学来使用,好象社会主义发展的“固有规律”就可以在工人阶级的革命意识尚未形成之前便存在于他们的头脑之中。

早在二十年代的初期,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就持完全不同的看法。马克斯·韦伯在分析不断合理化的现代生活时提出了一个主要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传统社会制度框架产生了各种影响。这些影响包括:经济活动、个人权利以及官僚统治的扩大,工业化的发展导致人类生活方式的文明化,管理的官僚化和官僚主义统治的加强,传统受到过度的贬斥,世界正在不断地世俗化。韦伯试图用“合理化”概念来综合性地把握这些影响,尽管他的“合理化”的概念有许多不清之处,他仍然坚持认为上述的各种倾向是不可逆转的:现代的人命中注定要生活在一个“服从的茧壳中”,社会主义革命只能导致官僚统治的进一步加强。

韦伯的结论对于具有科学形式的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挑战。在二十年代初期,卢卡奇为了回应这种挑战,试图在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之中把对合理化进程和官僚化进程的分析统一起来。他把合理化重新解释为“意识的物化”,并且把这一“意识的物化”归因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已分析的“商品崇拜主义”,因此,合理化可以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形式普遍化的结果。资本主义的内部崩溃最终会产生克服意识物化的客观可能性。这样,韦伯的悲观主义就站不住脚了。卢卡奇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商品崇拜主义具有意识形态的功用。他的这一看法,法兰克福学派在三十年代初期虽然也有过,但是其侧重点明显不同。他们虽然认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批判基本是正确的,但是他们怀疑资本主义的内部发展不仅创造出改变社会的客观条件,而且会创造出改变社会的主观条件。因此,迫切地需要引进被“机械”唯物论所忽视的文化社会学来填补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及其革命理论之间的一段空白。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资本主义已不再是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干预主义不断加强;制度不断地合理化和官僚化;科学与技术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加强;意识的“物化”已成为社会形态的特性等;因而对这些社会现象的分析要求进一步发展马克思的思想。

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的《启蒙辩证法》十分清楚地展现了自卢卡奇以来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所发生的变化。对马克思来说,消除作为哲学的哲学是构成科学上有效批判的前提。可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却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消除科学主义是重新使马克思主义成为批判的前提。在唯心主义哲学中,完美的理性和自由栩栩如生,尽管它是以歪曲的形式出现的。唯心主义本来是批判思维的大敌,可现在实证主义唯物论却取而代之成为批判思维的大敌。他们要求对之进行批判,他们提出了工具理性批判来作为批判的手段。所谓工具理性,即认为由于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增强了,这才使真正的人的社会成为客观可能,因此,它同时也解放了能动主体;但与此同时,人的意识物化了,意识的物化是人类为了从物质贫困中解放出来而付出的代价。在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看来,解放应被理解为同仅仅“形式的”合法性和“工具性”思维的彻底决裂。

在此之后,赫尔伯特·马尔库塞把“技术理性的政治成份”当成他批判晚期资本主义的依据。他说,形式的合理性产生了不寻常的实体性结果,它不仅排除了决定技术使用的社会利益,而且根据它的结构,社会利益只同技术使用有关。马尔库塞写道:“技术理性的概念本身也许就是意识形态。不只是技术的使用,技术本身就是统治,是有计划的、科学的、经过计算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统治。统治的既定目标和利益并不是以后‘补充追加’的,也不是由技术从外部强加的,它们早已就包含在技术机构的结构之中;技术是一个历史—社会的设计;其中设计着:一个社会为了自身的目的和利益,应该如何来对付人和物。统治的这一‘目的’是‘物质的’,并且属于技术理性本身的形式。”〔4〕技术理性同统治的内在关系表明,韦伯所描绘的“合理化”并不合理,而是“以合理化的名义实行的一定形式的非法政治统治”。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之所以“非法”,是因为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的机构化发展本身就成了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基础,现存的生产关系表现为一种合理化社会在技术上所必需实行的组织形式。马尔库塞写道:“在这个世界上,工艺学表现出人的不自由的无比合理化,它证明,要想独立地决定自己的生活,在技术上是如何的不可能。这种人的不自由既不是非理性的,又不是政治的,它只是表现为对使生活更加舒适并提高了生产的技术机器的服从。因此,工艺学的合理性与其说是取消统治的合法性,倒不如说是在保护它。工具主义的理性充其量也只是要求一种合理的总体性社会。”〔5〕因此, 理性失去了它作为衡量现存社会组织尺度的作用。相反,它倒成了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基础以及论证这一合法性基础的工具:“能够说的,充其量不过只是社会被‘错误地设计了’。”〔6〕同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的结论一样,马尔库塞的结论也是:人类的解放必需同“单面的”思维彻底决裂。

一般说来,哈贝马斯同意如下的观点,即为了使批判理论重新具有哲学的维度,工具理性批判是必要的。他说,“在哲学和实证主义之间,批判理论有其奇特的地位,它把对实证主义的批判性自我启蒙引入了马克思从相反方面所达到的同一个维度。”〔7〕不过他认为, 法兰克福学派早期的文章常常倾向于对科学与技术进行浪漫的否定,“马尔库塞确立自己社会分析所依据的社会现象——技术和统治奇特的溶合,即合理性与压抑的溶合——只能作出这样的解释:在科学与技术的内容中,先验地蕴含着一种由阶级利益和社会状况决定的世界构想,即马尔库塞紧接着现象学的萨特之后所说的‘设计’,这样一来,似乎没有科学与技术本身的革命化,解放就是不可想象的事情。马尔库塞在不少地方都试图创立这样的一种新哲学,它同犹太教、基督教神话所希冀的‘沦落本性的复归’有共同之处。这简直成了一个神话,它通过斯瓦比人的虔敬主义而进入谢林(和巴德尔Baader)的哲学,再现于马克思的巴黎手稿;今天,它决定着布洛赫哲学的中心思想,而且以反思的形式决定着本杰明、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等人神秘的希望。”〔8〕

与此相反,哈贝马斯认为,只要科学与技术具体的历史形式依赖于变化不定的制度形式,那么它基本的逻辑结构的基础便是目的合理行为本身的性质。哈贝马斯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技术的理性,而在于技术理性的普遍化;在于为了仅仅发挥科学和工艺思维的作用而失去了内容广泛的理性概念;在于把实践还原为技术以及把目的合理的行为扩大到一切生活领域。因此,正确的解决办法就不是同技术理性的彻底决裂,而是用内容广泛的合理性理论正确地编排分类。作为这一编排分类的第一步,哈贝马斯把马克思“人的感性活动”这一概念分解为两个成份:劳动或目的合理的行为以及社会的相互作用或者交往行为。虽然这两个成份在社会实践中仍然是相互依赖的,但是进行分析时又是可分的,不可相互还原的。社会制度借助于生产增强对外部世界的控制,为此,它需要技术上可使用的确定性知识。同时生产若不能以一定的社会规范来协调便无法正常进行。只有把服从技术规则的劳动与服从有效规范的社会相互作用区别开来,我们才能够把人类的发展重新当成一种工艺学的发展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制度和文化发展的历史过程。政治的解放不可与技术的进步等同起来。在工具行为方面,合理化即意味着生产力的提高和技术控制的增强;相反,在社会相互作用方面,它却意味着不受控制的交往的扩大。

哈贝马斯在许多方面阐述了劳动与社会相互作用之间的区别。他在《技术与科学即“意识形态”》一书中对此有详细的说明:“我所理解的‘劳动’或目的合理的行为就是工具行为,或者是合理的选择,或者说,工具行为与合理选择兼而有之。工具行为服从以经验知识为基础的技术规则。这些技术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包含着对可观察的物理事件和社会事件的预言,不管这些事件是真还是假。合理选择的行为服从以分析知识为基础的策略,它包含着从优规则和普遍最大值的推演,也不管这些命题的推演是真还是假。目的合理的行为在现有条件下去实现既定的目标;工具行为根据有效控制现实这一标准去组织方法,这些方法或者是合适的,或者不合适。这时,策略行为同时要正确地估价可能的选择,而这种估价只是根据价值和最优推演而作出的。我所理解的交往行为是由符号协调的相互作用。它服从的是必须服从的规范。这些规范决定交往双方的行为,而且至少被两个行为主体所理解、承认。大家一致确认的规范力量无穷。它的意义体现在口语的交往中。技术规则和策略的作用依赖于经验上真的命题和分析上正确命题的有效性;而规范的作用却表现在主体之间对相互意向的理解,它的作用由于承认普遍的义务而得到的保证。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对规则加以损害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对经验证实的技术规则或者正确的策略横加干涉,由于它必定会产生恶果,所以理所当然地要停止。对它的‘惩罚’就是现实中的碰壁。而损害有效规范的越轨行为则破坏了通过约定而相当于规则的公认。目的合理的行为规则教会我们一种技能,而内在的规范教我们的却是动机机构。技能使我们能解决问题;动机结构却使我们能够运用规范的一致性。”〔9〕

哈贝马斯把属于目的合理行为的策略行为和工具行为区别开来是有目的的,他试图以这一区别来把合理选择的标准同技术方法有效性的标准区分开来。这就是说,人们能够把具有技术规则形式的经验知识,例如抉择理论中的经验知识,看作对抉择起作用的信息基础的一部分。如果已知决定一种行为总目标的信息基础和优惠原则,便可分析在最优惠利益方面所进行的各种决断。哈贝马斯认为,把策略行为同工具行为区别开来是重要的,这样便能够把行为合理化方面的技术进步因素同通过改进抉择合理化所起的作用截然分开。但是,象哈贝马斯这样,把它们的区别描述为两种不同类型行为的区别,这显然是错误的。合理抉择和技术上使用有效方法,似乎只应该是目的行为的因素。在合理地追求既定目的时,人们必须一方面要考虑到可以使用的信息;同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他所接受的优惠原则和为了最大优惠而进行的抉择。对技术方法有效性的需求可能不同于正确推演优惠原则和决断原则的需求,但是,这一事实并不是籍以区别不同类型行为的基础。

哈贝马斯有些时候把“策略行为”说成是韦伯所说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同他人的行为有关并以此为自己的目标),以及韦伯意义上的目的合理的行为(这是一种“由对外部客观世界以及他人行为的期望所决定的行为,能够利用这一期望是这一行为的‘条件’,或者是它合理的‘方法’,它的成果,以及它孜孜以求的目的”〔10〕)。这样一来,哈贝马斯造成更大的混乱。这种混乱在他阐述社会相互作用的不同形式时表现得特别明显。策略行为所表现的不同的形式有:由传统上有效的、一致的规范所规定的相互作用;以及个人能够自由地在策略上追求最大快乐和利益的那些领域里的社会相互作用。在后一种形式的意义上,策略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同其它类型社会行为的区别在于:对它来说,有关的社会规范允许个人能够自主地按自己的利益运用一切法律上允许的手段来达到他个人的法律上允许的目的,只是限定它的活动范围。在韦伯那里,这种行为是明确的,它就是“目的合理行为”;在哈贝马斯那里却是多义的,它究竟为何义,就要看哈贝马斯说的是社会性质还是目的—手段性质。例如:当他把现代社会的合理化过程描绘为目的合理的行为亚体系的发展时,显然想包括摆脱了传统约束的策略行为的社会生活领域的发展。相反,在论述改造社会相互作用道德和法律基础时,他又十分想同时扩大策略行为领域。

前面引证的哈贝马斯对目的合理的行为与社会相互作用之间的区别,概括起来有如下特征:目的合理的行为受到技术规则的操纵,这些技术规则包括受制约的预言、优惠规则,以及含有制约的命令在内的关于最大的优惠的决断。它通过利用选择和组织有效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标,并通过它在现实中的成败而确定下来。社会相互交往受到一致相互规范的操纵,这种规范确定人们的相互期望。它的基础是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通过承认普遍义务而得到保证,由于约定而确立。哈贝马斯的这一论述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它给人一个印象,仿佛目的合理的行为不是由社会规范所决定的,不是通过约定而确立的;简单地说,即仿佛它不是具有社会性。但是,只要我们观察哈贝马斯想用这一范畴来阐明的现象,即技术与科学的进步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那么,十分清楚,他所说的就不对了。科学家、技术人员、生产者和计划者的活动显然也得服从于一致的规范,其基础是相互之间的期望和相互的主观性,而且也是通过约定而确立的(哈贝马斯在别处曾多次指出这一点)。因此,我们不赞成哈贝马斯这种目的合理行为的结构设定。总之,一个合理行为者的总目标不可能不受到制约,即受他的普遍的强制性原则、道德和法律规范、必须履行的义务、社会约定等等的制约而得以实现。

许多哲学家因为以上的原则对哈贝马斯提出了指责。他们认为,哈贝马斯已经完全背离了马克思,因为他用抽象的行为类型代替了社会劳动、社会生产以及更为普遍的社会实践的具体概念。这些具体概念保证了生产方式与制度、文化上层建筑的相互依赖性;而哈贝马斯的图式似乎只剩下二者之间抽象的对立,它既没有看到劳动的社会性,又没有看到生产方式对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构的决定性影响。在对这类指责进行回答时,哈贝马斯说,人们误解了他的意思。他说“(…)我并不反对把它俩称作实践。而且也决不否认,工具行为一般包含在交往行为关系之中;但是,我认为,这并不应该妨碍我们有效地分析这个复合体,我们可以把这个复合体分解为各个部分。”〔11〕哈贝马斯反复指出符号协调是人类劳动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这个目的。他在论述黑格尔耶拿时期哲学时这样写道:“一旦工具行为作为社会性劳动进入现实精神的范畴,它便被包入相互作用的罗网之中,因此它便受到任何一种可能合作的交往附加条件的制约。即使不考虑社会性劳动,就连使用工具这种孤零零的行为就已经依赖于符号的运用,因为倘若不知道给对象一个相同一的名称,即使是动物性的欲望也无法得到直接的满足。”〔12〕

如果这番话是正确的,那么前面所说的哈贝马斯关于行为类型的区别又作如何解释?如果说他所作的区别并不是由规范、约定和相互期望所决定的行为与规范、约定和相互期望对它不起作用的另一种行为这两种行为类型之间的区别,那么按照哈贝马斯的辩解,我们可以把他所作出的区别重新阐述如下(当然不妨碍理解他的系统观点):首先,他对二者作出的区别是试图“分析复合体”的一种尝试。如果人们承认,目的合理的行为一般包含在交往的行为之中并受到社会作用及类似东西的制约,那么,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体系的“任务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确立行为的目的—手段关系,行为所依据的技术知识和采取的抉择,以及“现实中”成功的程度,简单地说,就是经济上实现既定目标所使用的方法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人们承认,社会相互作用包含着对完成任务的期望,那么这里强调的便是行为体系的相互主观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确定作为行为相互主观性基础的一致规范、相互期望和相互理解。其次,他的区别还是一种在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为或行为体系之间进行的间接区别,即是说,人们籍此可以检验劳动与相互作用这个复合体中究竟何种情况、何种成份占主导地位。显然,他的区别就成了区分层次的问题,而复合体中各种层次是经常变化的,这样一来,仿佛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领域,其中实现目标一般占主导地位;同时又存在另外一些行为领域,其中追求经济和效果的目的同其所考虑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比较起来又处于次要地位。

我们已看到,哈贝马斯在两种意义上运用了这种区别。遗憾的是他一直没有说清楚他所指的区别究竟是哪一种意义上的区别,他关于行为类型的阐述和划分在语义上是模糊不清的,对此进行的诠释往往是随意的。因此人们也就不明白,抽象的行为类型怎么会有时被描绘为具体的行为类型,具体的行为类型怎么有时会被描绘成抽象的行为类型。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对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批评体现了他对工具理性批判在一定范围内的积极的态度,但他用劳动和社会相互作用两个抽象概念来改造马克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概念并不成功,尽管他说出了许多给人们以启发的东西。

注释: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2页。

〔4〕赫尔伯特·马尔库塞:《韦伯著作中的资本主义工业化》, 见法兰克福市索尔康帕出版社1965年出版《文化与社会》第三卷,第107—129页。

〔5〕赫尔伯特·马尔库塞:《单面的人——对先进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的研究》波士顿玛斯出版社1964年出版,1967年译成德文版,见该书172页。

〔6〕〔9〕〔10〕哈贝马斯:《技术与科学即‘意识形态’》第52、54、62—63页。

〔7〕见哈贝马斯:《在哲学与科学之间》, 载于《理论与实践》、法兰克福市索尔康帕出版社1970年出版,第243—244页。

〔10〕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土宾根,1972年出版,第12页

〔11〕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法兰克市福市索尔康帕出版社1973年版的后记,第382页,注释27。

〔12〕哈贝马斯:《劳动和相互作用,关于黑格尔耶拿时期〈精神哲学〉的说明》,《技术与科学即‘意识形态’》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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