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安阳灵泉寺铭文和两部赋税法--兼论这两部税法在和硕分裂主义附庸镇的实施与限制_两税法论文

安阳灵泉寺唐代题记与两税法——兼论两税法在河朔割据藩镇的实施及其限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法论文,安阳论文,藩镇论文,题记论文,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施的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影响古代赋税制度1000余年。近代以来,两税法一直是唐史学界和经济史学界、财政史学界久盛不衰的研究课题,已经发表的相关学术论著至少有几百项①,可以说两税法的所有问题以及两税法与经济史、财政史甚至是政治史相关的各个层面各个问题几乎都有涉及。尽管学术界对两税法文献材料的发掘和研究选题差不多网罗殆尽,几无遗漏,但并非没有继续拓展的空间,例如本文拟探讨的安阳灵泉寺唐代题记,虽然有的学者注意到了它与两税法内容有关,但没有进一步开掘,而且只注意到了题记的一部分内容而非全部内容,所得出的认识当然很有限;再如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在全国推行非常迅速,只有半年多时间,但与此同时割据藩镇地区是否得到实施呢?实施程度如何呢?假如此时没有实施,那么何时实施昵?如上问题虽有学者谈及或提到,然而迄无专论。因此,本文拟以灵泉寺唐代题记的文本分析为基础,对题记涉及的两税法内容进行钩稽排比,从中发现以往所忽略的内涵和史籍所不载的材料,并进而就两税法在河朔割据藩镇地区的实施时间及其限度,发表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期丰富和推进两税法的研究。所见未必允当,殷望大家不吝指正。

一、灵泉寺唐代题记对两税法史料的印证与补充

灵泉寺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区西南25公里的宝山之麓,安阳县善应镇南坪村南。该寺原名宝山寺,由东魏高僧道凭法师于武定四年(公元546年)创建,后改名灵泉寺。这里山青泉碧,谷幽林深,隋唐时期香火极盛,号称北方佛教圣地、“河朔第一古刹”。寺院现有唐代石塔两座,其中西塔塔身东外壁镌刻有唐人题记多处,清人陆心源光绪年间编纂的《唐文拾遗》卷32录有唐人禹璜的《灵泉寺题记》,称:

圃人禹璜,以咸通八年五月自宗城拜安阳。是月十八日较夏租,面宝山之崔嵬,税车半日,扪萝环涧,力抵危峰,瞩盟津於前,眄常山於后,左揖泰岳,右俯莘,流情肆目,独畅其巅。虽乘查之问霄汉,入壶而观太虚,未必多此。十九日纪,从者铁儿、阿用、十四。

明年夏五月廿八日,又攉麦租,再游于寺,颇息尘思。禹璜记。

编者称题记源自《安阳县金石录》(清人武亿编纂,乾隆年间刊刻),查《续修四库全书》本《安阳县金石录》卷4,以上题记被分为两目,前一目作《禹璜题名记》,后一目作《禹璜再题记》,题记内容与上文所录无异,但有编者对题记内容介绍的按语,《禹璜题名记》按语称:

案题记正书,自左起,在灵泉寺佛殿前西塔。文云:圃人禹璜(中略)从者铁儿、阿用、十四。《唐书·食货志》德宗相杨炎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此称较夏租,犹秉两税定法也。自宗城拜安阳,不著其为某官,疑当为丞尉之属,书法最精卓。

《禹璜再题记》的按语称:

案题记行书,自左起,于前题各为一石,连砌塔上。文云(中略)据八年已称“较夏租”,此题又言“攉麦租”,征求之役,官为之身督,言之实有痗心矣。

据《安阳县金石录》卷4,在以上《禹璜题名记》和《禹璜再题记》之后,还有《郑儅题名记》,此题记内容与我们将要讨论的禹璜题记有关,因此也一并移录如下:

案题记自左起,行书,附禹璜再题之后,文云:“郑儅后年复来,寂无人烟,登山焚香而返。”又一行大书,径寸余,在题石前,题“县令郑儅”四字。另行书“端午日”三字。“后年”当指咸通十年己丑(869年)也。此题令者,旧志皆未访及。

《安阳县金石录》将唐人题记分作三目,分别是《禹璜题名记》、《禹璜再题记》和《郑儅题名记》,但关于三处题记相互位置关系的记述不易理解,不过,这只要对照一下河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编《宝山灵泉寺》第321页有关题记的拓片就可一目了然②。从拓片看,《禹璜题名记》正文六行落款三行(其中正文第6行字迹模糊,无法辨识),位于拓片右侧;《禹璜再题记》共三行,位于拓片左侧;《郑儅题名记》居于《禹璜题名记》和《禹璜再题记》之间,共三行,其中“郑儅后年复来,寂无人烟,登山焚香而返”占两行,字迹勉强可以辨识,“端午日”独占一行,字迹比较清楚。至于“县令郑儅”一行四字,位于《禹璜再题记》之左侧,即拓片的左缘,此行题记应与《郑儅题名记》无关,属于一处独立的题记,仅仅是郑儅官职姓名的题写③。换言之,西塔塔身东外壁镌刻的唐人题记实为四处,一是《禹璜题名记》,二是《禹璜再题记》,三是《郑儅题名记》,四是“县令郑儅”。

《禹璜题名记》的大意是说作者于咸通八年五月自宗城调任安阳,当月十八日即前往宝山之下的灵泉寺一带收取夏租,半天即完成收税任务,然后攀缘登山,直至巅峰,作者前瞻黄河盟津,后顾北岳常山(即恒山),左指东岳泰山,右瞰莘(当是山名),极目远望,尽情畅想,不由感叹“乘查之问霄汉,入壶而观太虚”也不过如此。《禹璜再题记》的大意是说作者于明年(即咸通九年)五月廿八日又来收取麦租,再次游览灵泉寺,心灵受到净化。《郑儅题名记》的大意是说作者于后年(即《安阳县金石录》编者所说的咸通十年)端午日又一次来到灵泉寺,但寂无人烟,遂登山焚香而返。从《禹璜题名记》和《禹璜再题记》内容可知,禹璜到灵泉寺一带的主要目的是“较夏租”和“攉麦租”,游览灵泉寺应是顺便行为。《郑儅题名记》内容较简单,没有涉及此行的主要目的,但从其题署的日期是五月的“端午日”推测,也应该与禹璜一样,属于“较夏租”和“攉麦租”之类,至于所云“寂无人烟”一语,当指灵泉寺内而言。

禹璜其人,现存唐代史籍不见记载,既于咸通八年(867年)、九年任职于安阳县,当是唐末宣宗至昭宗时期人。关于禹璜的身份,《唐文拾遗》编者称其为“安阳县令”,可能是依据题记“自宗城拜安阳”而推测;《安阳县金石录》编者称“疑当为丞尉之属”,推测是安阳县丞、县尉之类,可能是考虑到《郑儅题名记》有“县令郑偕”的缘故④。以上两种推测,笔者倾向于《唐文拾遗》编者的意见为是,理由有三:第一,禹璜在题记中自称“自宗城拜安阳”,据《旧唐书》卷39《地理志二》,宗城长期为河北道贝州属县,天祐三年(906年)始改名广宗,归属魏州⑤,禹璜自贝州宗城县调至相州安阳县任职,当月即下乡征税,且在灵泉寺刊石题壁,虽然并没有点名官职,但从口气看不似“丞尉之属”,倒像是一县之尊(如果是县丞、县尉,可能反而更需要道明官职),这与郑儅虽身为县令却在《郑儅题名记》中不涉及身份一样。第二,《禹璜题名记》和《禹璜再题记》之后是《郑儅题名记》,郑儅自题为“县令”,且时间恰在禹璜两度题记之后的唐懿宗咸通十年(869年),因此可以逆推禹璜也是县令,应是郑儅的前任,而未必是郑儅的僚属,禹璜任职时间在咸通八年(867年)、九年。第三,禹璜在题记中自称“圃人”,按圃本指种植果木蔬菜的园地,圃人即种菜之人,犹今言之菜农、园丁之类,笔者所能查检的史籍,不见有别种含义的解释。但禹璜以官员之身临治安阳,自称“圃人”绝非其词本意,应类似于古人称地方官的“牧人”、“牧民官”之类。“牧人”本应称“牧民”,即“牧民官”之意,但因唐人避唐太宗李世民之讳,故改称“牧人”,如《文苑英华》卷281马戴《送田使君出蔡州》诗“主意思政理,牧人官不轻”即是,这个推测假如成立,也能说明禹璜应为县令而非县丞、县尉。总之,禹璜的身份为安阳县令的可能性比较大。

灵泉寺西塔一壁之上汇集唐人四处题记,且三处围绕同一主题而年代依次,这不仅在太行山以东地区独有,即使在整个华北地区也极其罕见,因此,它所提供信息的内涵丰富和稳定可靠都不言而喻。灵泉寺唐人题记的学术意义,诚如清金石学家武亿所指出的那样,“《唐书·食货志》德宗相杨炎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此称较夏租,犹秉两税定法也。”武亿将题记中的“较夏租”与唐两税法联系起来,确为卓见。按《禹璜题名记》称“是月十八日较夏租”,“较”古通“校”,有比较、考校、记数、计较等意,“较夏租”亦即计量收取夏租,“夏输无过六月”,亦称“夏税无过六月”,武亿指出“较夏租”就是两税法的“夏输”,亦即“夏税”,完全正确。不过,灵泉寺唐人题记对于研究唐代两税法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它至少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夏税起征的时间上,提供了具体的实证材料,反映了五月提前征税的普遍,印证了相关史籍记载的正确。我们知道,唐代两税法有关征收时间的规定是“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⑥,但这只是规定了纳税时间的下限,并没有涉及纳税开始的时间。夏税何时开始征收,从目前所知建中元年(980年)开始实施两税法的所有文献看,都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多数研究者常对此忽视,不过,张泽咸先生《唐五代赋役史草》第四章“两税法”曾对此有专门研究,他在第131页指出,《册府元龟》卷488《赋税》所载唐穆宗即位后户部侍郎判度支崔俊上奏中提到“准旨条夏税六月一日起征”,《能改斋漫录》卷2《二税起催用周制》有“本朝夏秋二税起催以六月、十月一日,至今州县遵用。按王溥《五代会要》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乃知本朝循用周制”⑦,认为唐、五代和两宋的夏税都是六月一日起征。张先生的这一见解精当而细微,笔者赞同。崔俊上奏中提到“准旨条夏税六月一日起征”的时间虽然是在唐穆宗即位之初,但笔者以为这一规定在两税法开始实施时就应如此。

“六月一日”是朝廷规定的夏税起征时间,但实际执行情况远非如此,张泽咸先生曾引用大量材料说明当时官府提前征税的普遍,如唐德宗时期大臣陆挚曾力诋两税法的弊病,其中就说“定税之初,期约未甚详衷,旋属征役多故,复令先限量征”,“征收迫促,亦不矜量,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功未艾,遽敛谷租”⑧;《宋史》卷174《食货志》“自唐建中初变租庸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聂夷中咏田家诗“六月禾未秀,官家已修仓”,“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等,都说明了提前征税“先期而苛敛”的现象严重存在。灵泉寺唐人题记恰好印证了这一点。如前所述,《禹璜题名记》、《禹璜再题记》和《郑儅题名记》是禹璜和郑儅参与三年夏税征收的题记,禹璜参与的咸通八年(867年)夏税征收的时间是五月十八日,咸通九年夏税征收的时间是五月廿八日,郑儅参与的咸通九年夏税征收时间是五月端午日,题记表明安阳县从咸通八年(867年)到咸通十年连续三年的夏税征收时间都是在当年的五月,早则上旬的端午日,晚则下旬的廿八日,都早于官方“六月一日”的制度规定。由此足见两税法的夏税“先限量征”、“先期而苛敛”确非虚语,灵泉寺题记以第一手实证材料的形式印证了夏税提前征收的普遍。如果说陆挚奏议所反映的是两税法实施初期的情况,那么安阳县连续三年夏税征收时间都在五月则表明两税法在实施将近百年之后,“先限量征”的问题不仅未能解决,反而积弊成习,已经是痼疾难除了。

第二,在征税过程和征税方式上,反映了县令参与征税的现象,提供了史籍所不见记载的一些细节和新材料。从《禹璜题名记》、《禹璜再题记》和《郑儅题名记》可见,在三个年度的征税中,禹璜和郑节都参与其中,这说明他们作为一县之尊的县令负有直接征税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已经知道,灵泉寺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区西南25公里的宝山之麓,唐代的安阳县即今安阳市区所在,禹璜和郑节亲至灵泉寺,还说明他们是携带“税车”直接到远离县城的穷乡僻壤征税,而非他们在县城坐等纳税。官吏下乡征税这一认识也可以在史籍得到印证,例如柳宗元著名的《捕蛇者说》曾有这样一段话来形容下乡官吏的横暴:“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哗然而骇者,虽鸡狗不得宁焉。”《捕蛇者说》描写的场景未必是征收夏税,但肯定包括夏税的征收。无论如何,灵泉寺题记对县令直接下乡参与夏税征收的反映,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大家知道,在唐代前期,或者准确地说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时代,县令的职掌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唐六典》卷30称:

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祠,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寃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三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若应收受之田,皆起十月,里正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亲自给授,十二月内毕。至于课役之先后,诉讼之曲直,必尽其情理。每岁季冬之月,行乡饮酒之礼,六十已上坐堂上,五十已下立侍于堂下,使人知尊卑长幼之节。若籍帐、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虽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县丞为之贰。

从上引材料可见,县令的职掌有躬亲和兼综两类,如五九三疾、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等“亲自注定”⑨,即属于必须躬亲的事务,而籍帐、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等事务则由专当官负责,县令不必亲自处理,只是“兼综”而已。县令躬亲的事务之所以包括五九三疾、中丁多少、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等,因为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时代,赋税的依据是“丁身为本”,它们与税收的多少直接相关,所以这些关键性的簿籍须由县令亲自处理。但两税法时代赋税的主要依据变为“资产为宗”之后,县令在夏秋两税征收中的作用和具体职掌如何,现存的唐德宗时期颁布的两税法法令文本不见记载,因此这些问题成为两税法研究中的死角和盲点。灵泉寺题记表明县令直接下乡参与夏税征收,它至少为我们研究县令在唐代两税法征纳过程中的参与方式和作用方式提供了新的资料,弥补了史籍记载的不足。

二、两税法在河朔割据藩镇的实施及其限度

灵泉寺所在的安阳唐代属相州,相州在唐后期长期隶属于魏博镇,魏博镇是唐代割据藩镇的主要代表之一,因此,灵泉寺唐代题记对研究两税法在唐代割据藩镇实施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两税法在唐代割据藩镇是否实施之所以成为问题,主要是因为割据藩镇以“不禀朝旨,自补官吏,不输王赋”⑩、“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11)、“贡赋不入于朝廷”(12) 而著称,既然他们“职贡不入,法令不加”,人们自然会对割据藩镇地区是否实施两税法提出疑问,何况两税法推行的时间是唐德宗的建中元年(780年),这时河朔藩镇早已形成并运转多年,不少学者认为唐王朝推行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是削弱地方藩镇的经济实力,既然如此,两税法在河北地区的实施是否会遭到河朔藩镇的抵制呢?而且,两税法颁布之后的次年,河朔三镇就相继叛乱,直至称王建号,与唐朝廷的对立达到顶峰,那么,在这种背景之下,两税法在河朔地区还有否可能得到推行呢?或者说叛乱之前推行的两税法是否还在继续维持呢?这是两税法和藩镇研究中应该回答而且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实际上,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本身并没有多大分歧,就笔者所知而言,均认为或倾向于认为河北地区实施了两税法,灵泉寺唐代题记可以作为学者们的铁证,但学者们的分歧是在何时实施,如翦伯赞认为:“穆宗即位以后,调换了河北诸镇的节度使,在河北实行了榷盐法和两税法”(13);张泽咸在列举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正月南郊改元赦、七月再次下诏后也说“经过长期与藩镇较量,朝廷的力量增大,在淮西及河北地区也推行了两税法”(14);贾燕红《唐后期河北道区域性经济的发展》一文也据长庆元年(821年)诏和灵泉寺唐代禹璜题记,主张唐穆宗以后开始实施两税法(15)。但张国刚认为:“河朔型藩镇不输王赋,但两税法亦仍实行”,主张实施的时间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16)。方积六也认为“河朔三镇大体上推行唐朝廷规定的两税法”,虽然没有明确谈及推行的时间,不过所引材料有德宗贞元八年(792年)的内容,实际上也是主张自德宗初年即已开始推行(17)。简而言之,以上两种意见,前者认为实施的时间是在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后者认为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翦伯赞、张泽咸、贾燕红诸先生之所以认为两税法在河北地区的实施在唐穆宗长庆以后,可能主要是因为此前的唐宪宗削藩战争取得胜利,河北藩镇受到震慑,魏博、成德、卢龙、沧景等纷纷归顺朝廷,出现了所谓“俾岁大穰,河朔底宁,边封靖谧”的“元和中兴”局面,具备了实施两税法的政治条件和背景。然而笔者更倾向于张国刚、方积六先生的意见,张国刚在《唐代藩镇研究》第87页提出建中元年(780年)河北地区实施两税法的证据有:黜陟使洪经纶在河北推行两税法期间,曾在洺州树立碑铭(依据的是《宝刻丛编》卷6《洺州》引《金石录》),在幽州表彰风化(据《旧唐书》卷162《高霞宇传》),在魏博裁减官卒(据《旧唐书》卷127《洪经纶传》);贞元八年(792)朝廷派秘书少监常咸往恒冀德棣深赵等州,中书舍人奚陟往申光蔡等州宣慰赈给诸州遭水灾百姓,敕令其赈给与赐物“并以所在宫中两税物、地税米充给”(据《文苑英华》卷435《遣使赋给天下遭水灾百姓敕》等);贞元十八年(802)七月敕又云“蔡申光三州言,春大水,夏大旱。诏其当道两税,除当军将士春冬衣赐及支用外,各供上都钱物已征及在百姓腹内,量放三年”(据《册府元龟》卷491《蠲复一》)。张国刚所举三个方面的材料,笔者以为都可以成立。笔者在《关于唐宪宗元和时期割据藩镇的户口申报》一文曾就《元和郡县图志》多载割据藩镇户口一事进行探讨(18),其中考证建中元年(780年)河北黜陟使洪经纶河北之行负有推行两税法和按比户口等责,得出了“洪经纶在河北道按比户口的措施得到了执行或至少是一定程度的执行”的结论。这也同样适用于说明洪经纶在河北道推行两税法的情况。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再举出两条河北藩镇实施两税法的具体例证:如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唐朝廷与河朔割据藩镇战争正酣之际,唐德宗为争取民心专门颁敕两河百姓,“俾我一戎,永清四海,则颁赋名目悉停,两税定数,亦各减放,以便万姓,咸与昭苏”(19),许诺战争结束后各种“颁赋名目”全部停止,“两税定数”予以减免,可见战争之前亦即建中元年(780年)河朔藩镇地区已有“两税定数”;再如唐宪宗元和十年(815年)为征讨成德镇王承宗下诏:“其接近贼界(指成德镇)州县,自军兴以来,供馈繁併,嗟我疲瘵,良增悯然,应元和十年两税斛斗钱物,在百姓腹内者,并十一年夏税,并宜放免。”(20) 当时反叛的藩镇只有成德镇,而成德六州位于唐代河北道的中部,北临幽州镇和易定镇,南接昭义镇和魏博镇,东连沧景镇,接近“贼界”的州县只能是此数镇之州县,因此而知宪宗所放免的“两税斛斗钱物”、“夏税”等必然包括除成德镇之外的河北其他藩镇,这也同样可以证明河朔藩镇地区在唐穆宗长庆年间之前已推行了两税法。可以这样说,建中元年(780年)河朔割据藩镇与唐王朝控制下的其他地区一样同步推行了两税法,两税法在河朔藩镇地区的实施确信无疑。

当然也应该看到,两税法在河朔割据藩镇的实施又是不完整的,也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两税法的内涵非常丰富,中外许多学者都有概括,如日野开三郎概括的单税原则、一年分两次征收原则、量出制入原则、与资产对应原则、“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原则、钱数纳钱原则等(21),李锦绣概括的户无主客原则的确立、地税成为夏秋税斛斗、以钱为额租佣调纳入钱额科率中、以支定收、租税三分等(22),李志贤概括的制税的预算原则、征税之对象、课税之标准、征收之物品、稽征之税额、纳税之期限、制税权的控制、赋税之放免、对旧征税项和呈报丁额的要求、税收的分配与使用等十个方面(23),但笔者以为,两税法的所有内容其实可以概括为两大部分或曰两个基本面,即有关征税对象、种类、期限、标准、税额等的规定和税收分割的规定,前者属于征管阶段的制税原则(或曰征税原则),后者属于征纳之后的税收分割原则。这两个原则实为两税法最根本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两税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在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二月颁布的“起请条”中体现得最为集中,“起请条”称:

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惸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24)

引文中的“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谈的是两税收入如何在中央和地方进行分配的问题,即税收分割的过程、种类和程序等问题,属于两税法的税收分割原则,其余内容属于制税原则。“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一语表明,两税收入至少可以划分为“支留”、“合送”两大部分。“支留”就是两税收入分割中的地方所得额;“合送”则是两税分割中的上缴中央的份额。“支留、合送”只是对两税分割的一种笼统概括,事实上,“所谓支留、合送,是由留州、送使、上供三个份额构成的”(25),尽管“起请条”的措辞中不见有留州、送使、上供等词,但有理由相信,在中央政府正式以法令形式颁行两税法的同时,就已经存在对两税进行三分的事实,只是暂未有留州、送使、上供之名而已。元稹云:“自国家置两税已来,天下之财,限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使、三曰留州”就反映了这一点。(26) 上供是输送京师,上缴中央的份额,相当于“起请条”中“合送”的内容,“留使”、“留州”则是对“支留”的更为具体的划分。两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以留州、送使、上供的方式进行分割,这就是所谓的两税三分制原则,也是两税法税收分割原则的具体化。

我们说两税法在河朔藩镇地区确实得到了实施,是指两税法的制税原则而言,我们又说这种实施是不完整的和有限度的,则是指两税法的税收分割原则在河朔割据藩镇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这里所说的税收分割原则“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说两税三分制中的“上供”部分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史籍中大量见到的“不输王赋”、“税赋不入于朝廷”、“贡赋不入于朝廷”、“藩镇跋扈河南、北三十余州,自除官吏,不供贡赋”等即属于此类,无须赘举。第二层含义是说两税法在河朔藩镇地区实施之初,在理念上或曰财政收支账目上应该是有“上供”名目的,尽管实际并未上解。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分析中得到证实。建中三年(782年)初,唐德宗平叛战争一度取得进展,成德镇叛帅李惟岳为部将所杀,叛将定州刺史杨政义投降唐军,“时河北略定,惟魏州未下。河南诸军攻李纳于濮州,纳势日蹙。朝廷谓天下不日可平”(27),因此德宗下诏拟安排战后事宜,《册府元龟》卷491《邦计部·蠲复三》载其事称:

唐德宗建中三年,既诛李惟忠(岳),下诏易定深赵常冀节度观察管内百姓除本道所用外者给复三年。(28)

此事亦见于《新唐书》卷7《德宗本纪》建中三年(782年)二月条,称:“给复易、定、深、赵、恒、冀六州三年。”易、定、深、赵、恒、冀六州即成德镇所辖诸州。诏书将成德镇的税收分为“本道所用”和“本道所用外”两部分,拟定的优免计划只限于本道所用之外的部分。很显然,“本道所用”指的是“支留、合送”中的支留部分,亦即两税三分制中的留使留州部分,“给复”的“本道所用外”只能是“上供”部分,这里没有“上供”之名而有其实。又,前引《册府元龟》卷491《蠲复一》有贞元十八年(802)七月敕,称:

蔡申光三州言,春大水,夏大旱。诏其当道两税,除当军将士春冬衣赐及支用外,各供上都钱物已征及在百姓腹内,量放三年。

蔡、申、光三州为淮西镇辖州,引文说明淮西镇的两税收入除本镇“当军将士春冬衣赐及支用”外,还有“供上都钱物”,也是按两税三分制划分,包括有“上供”的名目。虽然上引材料不属于河朔藩镇的范围,但淮西镇与河朔藩镇一样,均属于割据藩镇的性质,淮西镇的材料同样可以旁证河朔藩镇。总之,河朔藩镇在推行两税法之初,至少在观念上或财政账目上应该是有“上供”名目的。

以上我们认定两税法建中元年(780年)就已在河朔藩镇地区实施,并认为在税收的分割上应有“上供”名目,那么,这又该如何理解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诏书要求河北“团定两税”呢?有关长庆元年(821年)要求河北“团定两税”的诏媸共有两条,一是《文苑英华》卷426《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南郊改元赦文》,二是《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长庆元年七月制,分录如下:

河北诸道管内,自艰难以来,久无刑法,各随所在,征敛不时,色目至多,都无艺极,宜委本道观察使勘实,据桑产及先各征配,量轻重团定两税,务令均济;其刺史已下俸料,仍據州縣户口、徵科多少,并职田禄粟作等第。”(29)

今淮蔡并山东率三十余州,约数千里,颁赐可踰于巨万,给复有至于连年,应河南、河北等州给复限满处置,宜委所在长吏审详垦田并桑见定数,均输税赋,兼济公私,每定税讫,具所增加赋申奏。其诸道定户,宜委观察使、刺史,必加审实,务使均平,京兆府亦宜准此。

这两条材料的确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河朔藩镇在长庆元年(821年)以后才推行两税法,但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并非如此。以上引文至少有两点值得重视:第一,它主要是解决“征敛不时,色目至多”的问题,企图通过“团定两税”,达到“务令均济”、“均输税赋”、“务使均平”的均税目的,这从《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南郊改元赦文》还提到“天下两税外不得杂(别)有差率,刺史若(如)违越,委观察使举奏”,强调取消“两税外”的苛捐杂税,也能印证。此外,《资治通鉴》卷241穆宗长庆元年(821年)正月条记此事作“河北诸道各令均定两税”,也是强调的“均定两税”而非“始定两税”。第二,这里的“团定两税”除了要达到均税的目的之外,核心的问题恐怕应是确定两税法的税收分割原则,即解决两税三分制的“上供”问题,所谓“每定税讫,具所增加赋申奏”应该指的就是“上供”。这还可以从其他材料得到印证,《新唐书》卷213《藩镇淄青·李师道传》记元和年间李师古在面临唐军巨大压力下,为缓兵计曾“上书奉两税,守盐法,请吏朝廷”,淄青镇平定10多年后的唐文宗大和六年(832年),“淄青初定两税额,五州一十九万三千九百八十九贯,自此淄青始有上供”(30)。这两处的“两税”其实指的都是两税三分制的“上供”份额,指的是两税法的税收分割原则。总之,长庆元年(821年)要求河北“团定两税”不是指开始推行两税法,而是指重新确定两税法,正如同条所说“其刺史已下俸料,仍据州县户口、征科多少,并职田禄粟作等第”,只能理解为刺史已下的俸料重新划分等第而非开始划分等第一样。所以,以上两段引文并不影响我们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就已在河朔藩镇地区实施的判断,两税法在河朔藩镇地区实施的时间始自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基本认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的两税法在河朔割据藩镇地区得到了同步实施,但这种实施又是有限度的和不完整的;其实施主要体现在两税法的制税原则方面,其限度和不完整性主要体现在两税法的税收分割原则方面;换言之,对两税法在河朔地区实施的程度应该做具体分析,就两税法的制税原则而言,两税法在河朔地区得到了完全实施;就两税法的税收分割原则亦即两税法留州、留使、上供三分制原则而言,虽然河朔三镇在税收分割的项目上或曰名义上可能保留了上供在内的三分制,但在实际上从未履行上供的义务,亦即只有上供名目而没有上解行为。一句话,两税法在河朔地区得到了推行和实施,但这种推行和实施又是不完整的,也是有限度的。

以上认识对我们理解唐代后期割据藩镇的性质,理解唐后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点,尤其是唐朝廷与割据藩镇关系的特点具有积极的意义。两税法在河朔割据藩镇地区的同步实施,表明割据藩镇对唐朝廷制定的赋税制度和其他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服从性,他们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一概地拒斥朝廷制定的政策和制度;两税法在河朔割据藩镇地区推行的限度,则表明割据藩镇对朝廷制定的赋税制度和其他制度又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他们对那些并不威胁其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采取接受的态度,而对危害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则采取拒斥的态度。割据藩镇对唐朝廷政策制度这种既服从又选择、既接受又拒斥的矛盾态度,恰好体现了割据藩镇对唐朝廷兼具离心倾向与依存关系的矛盾地位,也体现了唐朝廷与割据藩镇相互关系中斗争包含依存、依存寓于斗争的复杂关系。

注释:

①李志贤:《杨炎及其两税法研究》,后附有参考文献,列举专著245种,单篇论文362篇,博士硕士论文9篇,日文论著10项,英文资料52项,这当然不是研究论著的全部,其中大多也不是专门研究两税法的,但仍然据以可见研究成果之多。

②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③据《宝山灵泉寺》第10页所记,安阳修定寺唐塔门额门框亦有“县令郑儅”、“安阳县令郑儅”的题记,且字迹与灵泉寺唐塔“县令郑儅”相同,故知此四字属于一处独立的题记。

④《宝山灵泉寺》编者也采信《安阳县金石录》的观点。

⑤《新唐书》卷39《地理志三》河北道魏州条亦载:“本隶贝州(中略)天祐三年曰广宗,是岁来属。”

⑥《旧唐书》卷118《杨炎传》。《新唐书》卷145《杨炎传》作“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唐会要》卷83《租税上》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称作“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

⑦“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四库本《五代会要》卷25《租税》误为“秋税至十月一日止征,永为定置”,《旧五代史》卷146《食货志》、四库本《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和四库本《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均同《能改斋漫录》。

⑧《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四条》。

⑨《唐会要》卷85《杂录》:“延载元年八月勅: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滥者,听随时貌定,以付手实。”

⑩《旧唐书》卷142《李宝臣传》。

(11)《旧唐书》卷141《田承嗣传》。

(12)《旧唐书》卷143《李怀仙传》。

(13)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06页。

(14)《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5页。

(15)《齐鲁学刊》1996年第4期。

(16)《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页。

(17)见《唐代河朔三镇“胡化”说辨析》,《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36页。此外,《河北通史·隋唐五代卷》对河北地区是否实施了两税法无定论,但列举了有关河朔地区两税法实施情况的两条材料,见杜荣泉《河北通史·隋唐五代》,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139页。《中国赋役制度史》、《唐代财政史新编》等论著没有直接涉及河朔地区是否实施了两税法,但在行文中承认两税法推行于河朔这一事实。

(18)《江汉论坛》2004年第6期。

(19)《唐大诏令集》卷116《建中四年伐两河叛帅劳慰本道百姓勅》。

(20)《唐大诏令集》卷119《讨镇州王承宗德音》。

(21)见《法制史研究》1961年第3期;《两税法的四条基本原则》和《史渊》第84期《杨炎两税法的现居原则与钱额纳钱原则》。

(22)见《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二分册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两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5—627页。

(23)见《杨炎及其两税法研究》第七章第二节“两税法的基本税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261页。

(24)《唐会要》卷83《租税上》。关于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旧唐书》卷118《杨炎传》、卷48《食货上》,《新唐书》卷145《杨炎传》、卷52《食货二》,《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均有记载。除《唐会要》的记载反映了两税的制税原则和税收分割原则之外,其他各处记载都只包含两税制税原则的内容,本文采《唐会要》的记载。

(25)陈明光:《唐朝两税三分制的财政内涵试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26)《元稹集》卷34《钱货议状》上册,第396页。《新唐书·食货二》又云:“宪宗又罢除官受代进奉及诸道两税外榷率,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上供、送使、留州之名可能出现于宪宗时。

(27)《资治通鉴》卷227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二月条。

(28)《册府元龟》卷491《邦计部·蠲复二》。

(29)《文苑英华》卷426《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南郊改元赦文》。

(30)《旧唐书》卷17下《文宗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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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安阳灵泉寺铭文和两部赋税法--兼论这两部税法在和硕分裂主义附庸镇的实施与限制_两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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