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价能行得通吗?——行业自律价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自律论文,行得通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8301(2000)01—0014—(05)
在98年的下半年,行业自律价引起的争论沸沸扬扬。但这些争论大多数是从本部门或本行业出发,以自身的经验为依托。这些争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实证分析。本文则打算从另外一个角度,即从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
一、行业自律价的起因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行业自律价出现的背景。行业自律价出现的直接原因是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由此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和下岗职工的增加。据统计部门统计,今年1—8月,4.08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净亏损67.2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利增亏321亿元。今年上半年, 平板玻璃行业全行业亏损7亿元。其他行业,如石油制品、钢材、煤炭、食糖、 羊绒、工程机械、纯碱等行业都出现了类似情况,甚至某些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已面临严重危机。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防止企业效益进一步的下滑,国务院作出了“限产压库,保价促销”的指示。1998年8月18日, 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印发了《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的通知,指出:“近年来,由于盲目重复建设,竞相降价,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企业亏损剧增,行业效益下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影响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一个严重问题。”
随后,国家经贸委把21种产品纳入自律范围,如农用三轮车、平板玻璃、食糖、轿车等等。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许多行业达成了行业自律价。如《汽车行业轿车产品价格自律公约》规定,“保证不发生高价暴利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不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价销售”。钢铁行业的自律价则要求“不低于完全成本出售钢铁产品,不搞任何形式的变相低价销售钢材”。其他如家电、图书等行业也在酝酿行业自律价。
从上述背景来看,实行行业自律价大体有两个目的:
1.要摆脱“恶性竞争”,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要提高行业效益。
二、行业自律价的经济分析
为了达到这两个目标,行业采取的手段不是技术更新、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等经济手段,而是采取了显示行业协会(行会)权力的原始手段,中世纪开始就使用过的——行业自律价。
行业自律价真的有这么神奇的作用吗?能达到上述两个目的吗?
现代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的;并且企业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MR=MC)时,企业达到均衡。均衡价格P[*]是由市场力量决定的。此时的价格是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正确信息,企业以此进行经济活动,资源将达到最优配置。此时,企业的利润(即经济利润)为零,企业获得的是“正常利润”。
那么,在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条件下,企业的均衡会是什么样呢?
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只有两个(或两类)企业(注:只有两个企业的市场肯定不是完全竞争市场(或不妨将其看成两类企业),但这种假设能方便我们的分析,且不影响结论的正确性。),其中甲企业是优势企业,乙是劣势企业。甲乙生产的是无差异的同类同质产品且甲乙的生产成本不变,唯一的差别是甲生产该产品的成本是乙的2/3C(假定乙企业的生产成本为C)。如图所示:
图中的AC表示平均成本,P表示价格,P[,0]为行业自律价(也是劣势企业乙面临的价格线),P[,1] 为市场决定的价格(也是优势企业甲面临的价格线),Q表示产量
在图中,我们可以看出,甲乙生产相同数量(Q[,1])的产量, 甲的成本为乙的2/3(假设条件),市场的需求量(Q)就是Q=Q[,1] +Q[,1]=2Q[,1]在行业自律价存在的条件下, 乙企业也能获得正常利润,甲乙产量均为Q[,1]。此时,行业的自律价等于乙的价格(P[,0])。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可以计算如下:
(1)存在自律价:
甲企业的收益 TR甲=P[,0]×Q[,1]
乙企业的收益 TR乙=P[,0]×Q[,1]
(此时,甲企业获得超额利润为P[,1]P[,0]E[,0]E[,1],乙企业则没有超额利润,它只获得正常利润。)
行业的总收益 TR总=TR甲+TR乙=2P[,0]Q[,1]
(2)不存在自律价:
这时的市场价格是甲企业面临的价格线P[,1]=2/3P[,0],乙企业被市场淘汰,市场需求量(Q)不变(注:经济学认为, 市场价格的降低相应地会使市场需求量扩大。这里假定需求量不变是为了分析的方便。实际上,若需求量扩大会对我们的结论更加有利。下文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将放弃需求量不变的假设。)。此时,甲由AC位移到AC’,产量为Q[,2](Q[,2]=2Q[,1]),满足市场的需求(即Q=2Q[,1])。
甲企业的收益 TR’甲=P[,1]×Q[,2]=2/3P[,0]×2Q[,1]=4/3P[,0]Q[,1]
乙企业的收益 TR’乙=0
行业的总收益 TR’总=TR’甲+TR’乙=4/3P[,0]Q[,1]
通过简单的计算,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A)优势企业甲具有内在的经济动机去淘汰劣势企业乙。
因为甲淘汰乙以后,虽然该产品的市场价格降低了,甲没有了超额利润,但甲的收益却是增加了(假定成本不变),这符合企业以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准则。
B)行业具有制定自律价的经济动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实行自律价时的行业总收益(TR总=2P[,0]Q[,1])大于没有自律价时的行业总收益(TR’总=4/3P[,0] Q[,1])。
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行业。行业应该为企业服务,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收益。行业不能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行业自律价显然是保护了劣势企业乙,打击了优势企业甲,降低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行业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行业能从自律价中获得较大的收益(多出的收益为2P[,0]Q[,1]-4/3P[,0]Q[,1] =2/3P[,0]Q[,1])。
C)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不存在行业自律价时,企业甲可以用较低的成本生产出(2 /3C)和存在自律价时的甲乙共同生产同等数量的产品(此时甲乙的加权平均生产成本为5/3C),这说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了。
D)消费者从竞争中受益。消费者现在能够以过去的2/3 的价格(P[,1]=2/3P[,0])获得该产品。
E)从行业的角度来看,行业的总收益是扩大的。但是, 从微观角度来看,行业的收益的扩大是以牺牲甲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从宏观角度来看,这是以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代价的。显然,从整体角度来看,实行行业自律价是“得”不偿“失”。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行自律价也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因为自律价的存在,违背了价格应由市场决定的原则。更进一步,新企业无法以较低的价格(因新技术的运用)而进入该领域,老企业也丧失了降低成本的内在动机。
从上述分析,我们看到行业自律价无法实现它原本想要达到的两个目的。第一,竞争就是一种淘汰压力。没有这种压力,企业就没有更新技术、开拓市场、开发新产品的动力。不淘汰劣势企业,产业结构就无法升级。企业亏损,可能是其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企业亏损应由企业自己负责,毕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如果要由行业来负责,那么企业又如何能做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呢?第二,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实行市场经济的欧美各国没有一个国家是依靠干预市场价格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显然,幻想通过行业自律价来恢复所谓“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找错了医生,开错了方”。第三,行业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业的盈亏是不重要的。如果一个行业处于全行业亏损阶段,这说明该行业处在升级换代的边缘,要么升级,要么淘汰。这正如当年马车业被汽车业替代一样。如果行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强行推行自律价,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牺牲优势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现在,我们放弃需求量不变的假设。若价格降到2/3P[,0]时, 我们假设需求量扩大到Q’(比如Q’=5/2Q), 此时甲企业的收益会变大(TR’甲=5/3P[,0]Q[,1]〉TR甲=4/3PQ)。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上述的分析和结论仍然是适用的。如下图:
图中字母的含义与上图同。(因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所以需求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
这里,我们从消费者剩余理论再作进一步的说明。
(1)存在行业自律价(P[,0]):
根据消费者剩余理论,我们知道此时的消费者剩余为△AP[,0]E[,0]。企业甲的收益为□OP[,0]E[,0]Q[,1](其中,成本为□OP[,1]E[,1]Q[,1],超额利润为□P[,1]P[,0]E[,0]E[,1]),企业乙的收益为□OP[,0]E[,0]Q[,1](其中,成本为□OP[,1]E[,0]Q[,1],超额利润为零)。
(2)不存在自律价时:
根据市场上“优胜劣汰”的原则,企业乙将被淘汰,企业甲的产量将扩大到Q[,2](Q[,2]=2.5Q[,1]),产品价格由P[,0] (过去的自律价)降到P[,1](现在的市场决定价格),并且P[,1]=2/3P[,0], 此时,消费者的剩余为△AP[,1]E[,1],甲企业的总收益为□OP[,1]E[,1]O[,1](此时的TR甲=P[,1]Q[,2]=2/3P[,0]×5/2Q[,1]=5/3P[,0]Q[,1],超额利润不存在)。
通过上面的图形分析和简单的计算,我们知道,竞争使消费者剩余增加了,增加的部分为□P[,1]P[,0]E[,0]E[,1],其中△E[,1]E[,0] E[,2]为资源配置的改善而带来的社会纯福利的增加,□P[,1]P[,0]E[,0]E[,1]由过去企业甲的超额利润转化为消费者剩余的一部分。这是企业甲让渡出来的。甲之所以让渡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因为甲降低价格后,乙将被淘汰,市场的需求量将扩大,最终甲的收益会扩大,即甲的收益由过去的P[,0]Q[,1],变成现在的5/3P[,0]Q[,1]。
如果情况与上述假设相反,本来是市场决定的价格为P[,1], 现在因局部利益而实行了行业自律价,价格上升到P[,0], 这种人为的价格提升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为自律价不仅破坏了市场定价的原则,而且自律价保护了劣势企业,防碍了产业的升级;更为严重的是,价格的上升,一则减少消费者剩余,二则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导致了社会净福利的损失,三则扭曲了市场价格,将会导致资源的误配或无效配置。最重要的是这种协定价格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
我国现阶段的价格大战的深层原因是前段时间的简单重复建设、分散生产,它不能通过简单的行业自律价就能解决的,相反,如果限制价格,不进行一场优胜劣汰的竞争又怎能使产业升级与优化呢?
至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自律价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注:本文完成的时候,《北京青年报》(1998年11月30日)说,行业自律价仅仅实行了73天就宣告“流产”。由此看来,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选择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价格。)
三、自律价的实证分析
从实践来看,虽然某些行业的自律价才实行短短的两三个月,但已有不少的消极影响。首先,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只有价格主管部门才有权认定和处罚低价倾销等违法行为。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以行业内部成员的协调和信息沟通为主,在产品价格方面,只能配合与协助物价主管部门,不能单方面制定价格和处罚企业。另据国家经贸委调查组在山东的调查资料,认为,“某些行业协会片面理解国务院的‘限产压库、保价促销’的精神”,“以行业协会名义制定行业自律价,实际上是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自主权又收回行业部门,其干预和截留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已给企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应立即予以查处纠正”。调查组还指出,行业“擅自制定行业自律价的做法与《价格法》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调查组强调指出,“价格自律的核心是对价格行为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而绝不是通过限定价格水平等行政干预措施,将行业自律变为对企业的制裁,更不能通过协议固定价格,人为造成价格垄断,限制竞争,保护落后,打击先进。”另据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的调查显示,支持自律价的公众占31.2%,明确表示不赞成的占45.2%。不支持的人认为,自律价定价太高,且市场经济中不应有人为的计划价格。调查还显示,超过70%的企业认为,自律价不会对他们有较大的影响。因为,价格战有许多变通的形式,并且自律价实际上难以操作。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就是冲破了中世纪行业的种种限制(包括价格限制),才赢得市场经济的大发展。以美国为例,从1890年开始,美国就陆续制定了许多反托拉斯法,如《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年)、《惠特——李法》(1938年)和《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年)。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这些法律保护的核心原则就是自由竞争,不干预市场价格。
收稿日期:199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