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志愿服务:价值愿景、成长状况与培养路径_志愿服务论文

中国公民志愿服务:价值愿景、成长状况与培养路径_志愿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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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1)12-0086-06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民主、平等、秩序、参与等概念逐渐成为理论和实践并重的重要社会理念。在此基础上孕育出来的公民志愿精神开始生根发芽,伴随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得以发展壮大。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向世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的同时也体现了志愿精神的巨大影响和深刻价值。志愿者的热情、专业、训练有素在奥运渐行渐远的背影下给全国人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汶川地震发生后,诸多非营利组织在第一时间参与到抗震救灾的第一线,规模空前、数量可观的志愿者源源不断地涌入,我国公民的志愿精神更得到了全面的激发。志愿者们所体现出来的“以志愿谋求公益”的志愿精神,不仅在小范围里感染着灾区人民积极自救和互救,并且在更大范围里对我国公民整体志愿精神的培育具有非凡的时代意义。

志愿精神是人类宝贵的思想资源,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志愿精神的本质内涵、功能和价值,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相同共融的。志愿精神的培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志愿精神的培养使和谐社会构建具有了可持续的合理支持和行动机制。培育公民的志愿精神对我国志愿组织的成长、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公民志愿精神的培育需要经历长期、艰难甚至痛苦的历程。现阶段我国公民志愿精神在参与若干重大活动事件等良好契机的推动下得到了一定的激发。在起步阶段,我们需要适时借鉴志愿组织相对发达的美、日等国的成功经验,但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大环境,探讨志愿精神培育的有效路径,通过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促使其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特殊作用并长期作为。

一、志愿精神的深层意蕴与国外研究溯源

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United Nations Volunteers)把志愿精神表述为“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即真正的志愿精神,一必须是志愿,二不为报酬,三是利他。而中国志愿者网(China Volunteers)把志愿精神概括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八个字。在现实生活中,志愿精神主要体现为志愿服务行为。根据美国独立部门的调查(In-dependent Sector)结果显示,在2001年大约55%的美国成年人每周都从事约3.5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2005年,超过四分之一的美国男人与三分之一的美国女人通过志愿组织参与志愿服务。①Bekkers的研究发现,在过去的十年里,大约40%的荷兰人从事不同形式的志愿服务行为。对于志愿精神乃至志愿服务的重要性,Renes曾提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志愿者,那么这个社会将面临致命的危机”。②学者对于志愿服务的研究发轫于对于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的研究,而且学者们对于亲社会行为的研究由来已久。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行为尤为关注。不同的研究者对于志愿服务行为有不同的解释。Clary和Snyder将志愿服务定义为一种无偿性的帮助行为,这种无偿性的帮助行为包含四方面的特征:(1)志愿者寻求机会去帮助他人;(2)志愿者在思索之后决定帮助他人;(3)是否对于他人实施志愿帮助行为主要与行为的目标满足性相关。③Penner曾这样理解志愿服务行为:“志愿服务行为发生在组织的背景之中,而且没有任何义务与责任的束缚所从事的给陌生者带来益处的、无偿的亲社会行为”。④针对这个定义,Penner还对于多种不同的亲社会行为进行了辨析,比如,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长期性的服务行为,这种长期性使得志愿服务行为与一次性的慈善捐助行为区别开来;同时,志愿服务行为并不受责任与义务的束缚,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个人的意愿选择,因此,志愿服务行为就与对于生病的亲人照顾等社会行为区分开来。最后,志愿服务行为总是发生在组织的氛围之中,志愿组织成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行为的主要场所,这就将志愿服务行为的范围限制在组织背景中发生的志愿服务行为,与个人的、无组织性的志愿服务区分。除了对于志愿精神以及志愿服务行为进行定义之外,西方学者对于志愿精神的发展也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比如,Smith早在1981年就提出个体公民的志愿精神与利他主义之间的密切相联,利他主义的与志愿精神的发展呈现出正相关的联系。⑤

中国的学者对于志愿精神也有较多研究,比如,祝灵君认为志愿精神是指公民在不计报酬的前提下所自愿从事的一种促进社会进步的精神,提出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的核心精神。⑥沈建良和傅忠道认为志愿精神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更应该发挥重要的道德引导作用。⑦尚文成认为志愿精神是一种人生态度,是培育公民社会的助推器,是公民、社会与国家三者良性互动的粘合剂。⑧李图强在《志愿者与志愿精神: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在动力》一文中,认为和谐社会的治理理念与志愿精神息息相关,而且志愿者在实现其使命感的同时也要逐步实现社会环境,以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⑨朱健刚提出中国的民间社会正处于前公民社会状态,草根NGO组织要解决其面临的多重困境,就必须要促进成员志愿精神的发展。⑩

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民主、平等、权利、参与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时代要求赋予志愿精神更深刻的内涵,使之成为推动社会成功转型的精神动力。首先,志愿精神的前提是应当强调自愿和主动。志愿者和公民不是志愿组织或民间组织劳动力的无偿提供者,而是这些组织独立、自治的主体。其次,志愿精神是广义群体的价值观念,并不仅仅是志愿者具备的品德,在现代社会,应当延伸为全体公民认可并积极履行的一种价值观念,是公民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驱动力,是赋有丰富时代意义的民族精神。另外,志愿精神是不分国籍和种族的,是全球公民为人类进步不懈努力的精神。再次,践行志愿精神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也是自我实现的过程。最后,从志愿精神实现的目标来说,不单是志愿者奉献时间和专业技能,服务对象接受救助,最终走出困境。对于服务对象来说,志愿服务的目标使服务对象主动从困难中走出来,寻求自我发展,即“助人自助”,达到共同进步才是最高宗旨。

二、构建中国公民志愿精神的价值愿景:传统与现代的融合

当托克维尔初次踏入美国大陆时,他被美国公民的互助意识与志愿精神所深深打动,在托克维尔看来,这些道德性的互助组织对于促进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时至今日,根植于西方价值观中的志愿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诉求仍然影响着美国的国家发展。除此之外,志愿精神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信仰,逐步走出西方价值世界的价值束缚,正对于中国公民的道德规范作出新的启示。中国语境下的志愿精神更被视为一种社会责任、视为一种文化与价值导向,其社会意义远远超越西方话语体系下的志愿精神,因此,在当今时代下,对于志愿精神的价值愿景追求理应是中国社会全体公民不可忽视的重要职责。在实现志愿精神的价值诉求中,我们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再做起:

首先是继承传统文化,借鉴西方志愿文化,构建现代志愿精神。传统文化观念是中国志愿精神的突出特质。现代和谐社会发展进程中,“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精神的集中体现,中国传统文化非常系统地论述了奉献、和谐的思想,主张摒弃个人私利,树立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是一致的,而志愿者精神更是体现传统文化和现代思想的精妙融合。中国志愿精神不仅在继承传统优秀文化中发扬光大,更包含着对西方的志愿文化的借鉴,国外志愿服务大多依托社区和教会组织,从社会福利、儿童教育、老人日托、助残扶困、环境保护到预防疾病、看护病人等诸多方面,中国志愿服务活动在借鉴西方志愿服务在公民参与、社团运作、社会支持、政府委托和法律保障等诸多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党政支持、工青妇承办、社区运作”的思路开展,只几年在中央文明办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开始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常态机制。

其次是更为关注志愿精神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志愿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还存在一些社会困难群体和边缘群体,社会发展的和谐性和合秩序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而志愿服务以老弱病残、困难群体为服务对象,实现利益协调,缓和社会群体分化所带来的各种冲突与矛盾,保障了社会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和和谐相处的协调关系。志愿者组织通过参与公益性、共益性、福利性的各项活动中,能够激发人们的爱心,促进社会不同阶层的融合,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建立人与人之间互助、彼此信任的情感纽带,促进了公共事务的解决和处理,塑造了一种亲缘关系以外的和谐人际关系。

再次,志愿精神培育促成公民价值体系的形成。公民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成员对公共领域利益关系的正确把握和对公共生活准则的认同与信守,是志愿组织乃至公民社会发展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志愿精神倡导关爱他人、关注社会价值取向,呼吁人们走出私人空间,积极关注公共生活空间的发展,促进公民主动参与社会事务,这对公民价值体系的形成和理性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志愿精神通过搭建由自由、发展、反思、对话、协调等理念构筑的平台,让民主、权利、参与、合作、多元等现代政治思想要素深植于公民的价值体系中日益牢固。

最后的价值愿景还在于志愿精神培育促成个体自我实现。马斯洛认为人的多种需要包括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而自我实现乃是最高层次的终极追求。志愿精神的特质包括以公益为信仰和以奉献为路径、囊括理性价值观和感性生活方式,从而成为人们追求自我实现道路上的有力推动者。在热情、精力、时间、知识、劳动的流淌中人们能够感受到物质世界以外的永不消逝的认可、肯定、成就感和巨大的力量源泉。

三、发展中的中国公民志愿精神:成长中的困境及深层原因剖析

从两千多年前孔子认为“爱人为仁”的时代起,中国从来就不缺乏互帮互助、相亲相爱的人际交往和相处之道,考虑他人、关注社会共同利益的思路从来就没有完全消失过,只是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因为不同背景而表现的时弱时强。现阶段由于“文革”之后政治冷漠的遗留影响、由于精神文明层面相对于的物质利益和生活方式的滞后发展、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孕育发展还在初步阶段等原因,虽然培育公民志愿精神从宏观整体到微观个体都有着重要且深远的价值,但是相对于公民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日益增强的对志愿精神的呼唤,现阶段我国公民志愿精神发展的程度、规模、模式还明显处于较为缺失的阶段。

首先深入剖析我国公民志愿精神缺失的历史原因。

(1)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特征,也是封建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和长期存在的深厚而坚实的基础。”(11)长期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经营模式决定了人们的视野集中于“小家”之上,无暇顾及公共领域,也更无力催生与促进公民志愿精神的成长与发展。

(2)封建集权制度和家庭中的“家长制”。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皇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已经完全禁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正如顾炎武所说,“君主集权的弊端在于,‘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君主最终将公共领域私有化,垄断公共事务,“用皇帝的利益取代国家的利益,将皇帝的意志作为政策、法律的核心”。关于“家长制”,这实际与集权制无异,“父权”“夫权”高高在上,同样是控制和渗透,唯有遵从,并将此作为对儒家“三纲五常”的认真践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这是中国社会最不可改变的君臣父子关系。”(12)这两股势力的内外夹击,走出家就是国,使人们失去了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和空间。

(3)依靠血缘和地缘构建起来的人际关系网络。一直以来,我国公民的人际关系网络大多是因血缘或地缘而生。只是到近代,才有了一些因业缘而构建起的人际关系网。“血缘、地缘、业缘”构建起的中国人情社会是无组织的且松散的。他们对于公共领域的贡献难以达到人们的预期和时代的要求。而且诸如“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小团体主义,很难为公共利益的实现贡献力量。

而根本上说,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围绕一个中心的模式是“罪魁祸首”。小农经济的落后思想是经济基础;集权制使国家的权力至上,“家长制”使人们束缚在家庭中,两者的过于“强大”,使社会公共领域没有机会得到发展;而受僵化思想的影响,主体没有参与的意识,在以上几者合力的作用下,志愿精神的缺失“合情合理”。

接着深入分析我国公民志愿精神缺失的现实原因。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得到发展,民主、平等、秩序、参与观念渐入人心,但志愿精神发展相对缓慢,仍处于缺失状态。除以上所分析的历史原因外,也有当前的现实原因。

(1)政府对志愿组织重管制轻扶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志愿组织扮演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职能的角色,这个过程反映了社会治理结构和观念的改变。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管理应该是一个多元的治理过程,不明确政府的角色;对政府公共管理的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认识不足,把志愿组织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这就使得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么部门之间互相扯皮,要么对志愿组织实行严格管制,限制其发展。政府对志愿组织管理职能的转变不到位,在志愿组织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过分强调管制,指导和服务意识不足,制度和政策往往不配套、不协调,严重影响了志愿组织的发展。(13)志愿组织的发展受到限制,在强大的政府面前力弱势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还阻碍了志愿精神的传播、沉淀和确立。而强政府必然筑就弱社会,政府的控制力度过大萎缩了社会发展空间,弱社会固然影响着我国公民志愿精神的培养。

(2)社会公众对志愿精神的认识不足且志愿者组成结构相对单一。社会公众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志愿者承担的志愿服务往往又脏又累,可能还会有风险。1999年,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关于广州市市民对于志愿者工作认知的调查报告表明,有55.9%的调查对象表示曾经听说过志愿工作,有43.4%的则表示从没有听说过。(14)另外,目前我国志愿者群体主要由学生、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且志愿者主要为20-24岁的青年,其所占比例为63.47%,20岁以下及24岁以上的志愿者分别为19.39%和13.93%。(15)而在国外,志愿者里已经工作的成年人以及退休的老年人占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有些志愿者终身从事志愿服务。相对集中志愿者结构不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也违背了志愿精神的初衷。

(3)志愿精神的培育缺乏一定的社会激励机制,公众缺乏从事志愿服务的动机。社会中的一些个体认为志愿者免费去从事相关的公共服务活动是属于比较“傻”的事情,缺乏一个对志愿者工作的社会肯定和公共认同,而目前对慈善事业中的志愿服务还缺少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使得一些社会个体缺乏投入到志愿服务中的热情和动力。而经济发达国家都大力鼓励民众的慈善捐助和志愿服务行为。比如在美国,政府与学校采取各种措施鼓励青少年参加志愿活动,许多美国学校也把是否做过志愿者作为对学生考核的一项标准。(16)相比我国社会志愿文化氛围还很欠缺,法律规范的相关支持较为薄弱,这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志愿精神的培育。

四、我国公民志愿精神培育:发展中的路径探索与研究反思

我国公民志愿精神的缺乏有其历史的溯源与现实的原因。公民志愿精神的培育需要多路径探索,并期待多方面的协同运作,以培育出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志愿精神。

(一)政府层面的探讨

我国政府在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要远大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现实境地。尽管我们呼吁实现“小政府、大社会”,但依照目前的形势,我们可因势利导,在公民志愿精神的培育中必须把政府的影响力放在举足轻重的位置上,营造有利于志愿精神培育的环境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1.建立有限责任政府,为公民志愿精神的培育留足发展空间

政府在公共治理领域的放权力度进一步加大,权利制衡权力,政府从集权的领导者转变为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者之一。培育政府的公共精神,努力构建政府与社会的新型的、良性的伙伴关系,给予志愿精神以生存空间。世界各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转变政府职能,形成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和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从而形成一个政府行政能力强大、社会组织富有活力的局面,扩大社会公共空间,促进社会良好的社会治理,促进志愿精神的良性发育。这才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为此,要让志愿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就必须端正态度和认识。第一,不断研究志愿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转变志愿组织是政府下属部门等习惯思维,将培育和发展志愿组织和志愿精神放到推动社会进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去认识;第二,政府应与志愿组织划清职责,弄清政府与志愿组织在社会运行中各自的角色定位,理顺政府和志愿组织的组织关系。只有在志愿组织独立发展壮大,并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的时候,培育公民志愿精神才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民主法制,给予志愿精神的培育以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公民对志愿精神的理解普遍还处在朦胧状态,还未能固化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光靠宣传、弘扬是不够的,毕竟道德的约束是柔性的,不具备强制性,只有辅以刚性的手段——法律法规的约束,才能真正形成一种具有赏罚分明的制度规范。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强化对志愿者社会地位的认可,从而增强公民参与志愿活动的热情,包括给予志愿者适当的社会性承认,确认其社会功能、角色与地位;增加对志愿者人力资源培养及管理的资源分配;建立认可的途径,增加公民参与志愿工作的经验及贡献获得实质认可的机会。另一方面还在于志愿组织在登记注册时的程序应具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同时在法律法规中要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审批程序,以给公民志愿精神的培育创造可依赖的组织载体。只有建立和完善志愿组织和志愿参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证志愿服务的持续发展,志愿服务才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当在地方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法令以及相关的可操作性法规和政策,为志愿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

(二)志愿组织层面的探讨

志愿组织是志愿精神培育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载体,其作用是关键的。依赖于志愿组织层面对于公民志愿精神的培育将显现出更强的现实性与可操作性。

1.建立志愿组织优胜劣汰的发展机制

志愿组织是志愿精神培育最直接的载体,志愿组织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形象直接影响公民对志愿事业的态度和看法。一个具有高效率和卓越运行机制的志愿组织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且会起到表率和鼓励的作用,使志愿精神进入公民的内心。因此,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志愿服务,要允许竞争、鼓励竞争,通过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促进志愿组织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建立的各类志愿组织一般都有行政依托,缺乏竞争,没有淘汰,一些志愿团体在低效率、低质量的状况下长期维持,这与加快培育公民志愿精神可谓南辕北辙。志愿组织应该建立正常的“进入——退出”机制,经过社会服务的竞争而优胜劣汰。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志愿服务具有生机与活力。

2.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以促进志愿精神的提升与发展

无私奉献是志愿精神最主要的特征,但志愿者在提供社会服务的同时,也希望获得自身利益、需求的满足。当然,作为志愿组织,其成员的利益既不同于营利组织的经济因素,也不同于政府组织的权威因素。这是一个在动员、组织、操作过程中获得激励的过程,是来自于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动力和主人翁意识,而且是一个不断互动与建构的过程。也就是说,志愿者注重服务过程的不断自我激励,以及通过社会评价体系逐渐强化这种激励。我国应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民众投身公益事业。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注册志愿者制度和建立志愿者工作计量制度。要建立志愿服务补偿制度,对享受志愿服务和政府、社会补助(如城市低保、社会捐赠)的居民造册登记,动员和组织他们参加公益性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时间。对有能力却不服从安排的受益人,应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制约。(17)

(三)社会层面的探讨

社会是公民志愿精神培育最广阔但又缺乏制约力的平台,最重要的任务是营造适宜志愿精神培育的大环境,以壮大志愿者队伍,丰富志愿者队伍的构成。

1.形成长效有利于志愿精神积淀的志愿服务机制

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大力倡导和组织下,志愿服务活动在全国深入开展,志愿者队伍逐步发展壮大。但我国志愿服务活动还存在着社会意识培养不到位,队伍建设薄弱,活动项目少,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为使我国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用社会主义价值观引领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强化志愿者组织的自身管理,尤其是要建立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的政府促进机制和社会协同机制,鼓励动员企业公民支持这项事业,建立长效基金,推动这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2.构建开放、公平、和谐的舆论环境

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舆论将起到先锋作用。不管是新闻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在其发挥作用之前,首先要保证其独立性,即不为利益集团所用,做公民的“传声筒”和“武器”,不做政府的“喉舌”。此外,社会舆论要有自身的制度约束,真实地反映问题,不恶意地渲染事件。由此看出,要用好这个途径还需要不断完善的机制辅助,否则将把志愿精神的培育引向歧途。为此,大众传媒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大力培养公民的志愿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把志愿活动内化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同时,应加强对志愿者社会地位的认可,包括给予志愿者适当的社会性承认,确认其社会功能、角色与地位,从而促使公民重视对志愿工作的参与,使志愿精神深入人心。

3.创造有益于志愿精神生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宏观生态环境的构建,志愿精神的培育可以看做是民族精神的升华,塑造这样一种民族性格,将是我国转型时期必备的动力机制。志愿精神要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自主地对公共事务、事件进行监督是志愿精神的体现,也能帮助志愿精神更好地弘扬。同时,竞争的氛围则有利于竞争机制的启动,并保证社会监督长期有效。以上这些有益于志愿精神培育的环境的搭建,是为了吸收更多的公民加入到志愿者中来,使我国志愿者队伍的年龄结构、职业构成更丰富。

任何一个层面的对策探讨最终要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在各方合作的基础之上。总之,在非政府组织发展中,志愿精神要得到真正的建立,需要政府给予发展空间,公民抓住机遇,主动培养公民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积极进行“公民性思考”,非政府组织不断地尝试有利于志愿精神培育的新的机制,加之外围制度的保证和紧随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这样才能最终真正培育起公民志愿精神。

作为价值诉求的志愿精神虽在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一直得以延续、发展。在新的时代与国际形势下,志愿精神也需要拓展出新的内涵。鉴于志愿精神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如何实现志愿精神的发展是中国社会各界急需思考的关键议题。一种精神与一种文化的塑造并不能单靠个体学习或者单靠短时期内的强制性灌输,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延续,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志愿精神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长期性与复杂性。中国政府在引导志愿精神发展的过程中无疑发挥着核心的促成者角色,志愿者组织以及社会层面的各种因素也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志愿精神的兴衰。对于志愿精神的长远发展,我们报以持续性的乐观态度,对于短期内的退缩与滞后,我们需要宽容,更需要奋起。

注释:

①Boraas,S.(2006),"Volunte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5",Monthly Labor Review,129(1),p.66.

②Vianen,A.E.M.,Nijstad,B.A.,& Voskurjl,O.F.(2008),A person-environment fit approach to volunteerism:volunteer personality fit and culture fit as predictors of affective outcomes,Basic and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30(2),p.153.

③Clary,E.G.,& Snyder,M.(1999),The motivations to volunteer: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8(5),p.157.

④Penner,L.A.(2002),Dispositional and organizational influences on sustained volunteerism:An interactionist perspective,Journal of Social Issues,58(3),p.449.

⑤Smith,D.H.(1981),Altruism,Volunteers,and Volunteerism,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10(5),pp.21-35.

⑥祝灵君:《志愿者组织、志愿精神与政党领导》,《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⑦沈建良,师傅忠道:《志愿精神:先进文化的典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⑧商文成:《志愿精神:在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1期。

⑨李图强:《志愿者与志愿精神: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在动力》,《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1期。

⑩朱健刚:《草根NGO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11)何丽君:《论政治文化的历史足迹:由专制向民主的嬗变》,《学术探索》2007年第6期。

(12)[美]阿瑟·史密斯:《一本书看懂中国人》,新世界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13)李珍刚:《当代中国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互动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15)丁元竹:《志愿精神在中国,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联合国计划开发署》,1999年。

(16)孙倩:《美国的慈善事业》,《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17)汪逸清:《社区志愿服务的冷思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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