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货币一体化背景下欧洲中央银行的转型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央银行论文,欧洲论文,货币论文,金融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4年11月4日,欧洲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Single Supervisory Mechanism,SSM)正式启动。作为这一机制的核心,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以下简称“欧央行”)将和各成员国相关主管机构(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ies,NCAs)共同承担起欧元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①两个月后,即2015年1月22日,欧央行正式宣布出台扩张性资产购买计划(expanded asset purchase programme),这一所谓“欧版量化宽松”再次让欧央行成为瞩目的焦点。②与1998年成立之初相比,而今的欧央行,无论是决策机制还是政策手段和职能权限都发生了显著变化。③鉴于欧央行在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EMU)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其变迁的缘由、具体表现及影响无疑值得探究。而这些变迁,自然与欧元区出现后欧洲货币与金融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 欧洲金融与货币体系的一体化进程 欧洲的金融与货币一体化主要表现在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即欧盟和欧元区在地理空间上不断扩张的同时,其内部的金融联系也日益紧密。 (一)横向一体化 1992年2月7日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决定在《德洛尔报告》(Delors Report)的基础上分三个阶段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并计划在1999年1月1日启动第三阶段,④即引入共同的货币欧元。原则上,符合四个趋同标准(convergence criteria)的欧盟成员国都有义务加入这一货币联盟,⑤这些标准包括低通胀水平、稳健的公共财政⑥、稳定的汇率关系和名义利率向通胀率低的货币趋同等。⑦第一批加入欧元区的国家有11个。⑧对不符合条件的欧盟成员国,⑨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与欧央行将至少每两年(或应相关非欧元区成员国的请求)向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递交一份经济趋同报告,以评估其是否有资格加入欧元区。如相关成员国加入欧洲汇率机制(European Exchange Rate Mechanism Ⅱ,ERM Ⅱ)⑩满两年并符合上述趋同标准,便应引入欧元。(11) 随着欧盟的东扩,欧元区也在不断扩大。目前,欧盟成员国的数量已达28个;而随着2015年1月1日立陶宛正式引入欧元,已有19个欧盟成员国加入以欧元为法定货币的货币联盟,另有七个欧盟成员国,在条件成熟时亦须履行加入欧元区的义务。(12) (二)纵向一体化 1999年,为配合欧元启动,欧盟委员会发布《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FSAP),拟推动金融业与资本市场充分一体化。(13)这一计划的核心是促进投资者在欧盟内部跨境活动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FID)。(14)而欧盟国家(英国除外)的金融体系为银行导向型(bankoriented),银行因承担为个人、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的职能而被视为金融体系中的关键角色。(15)因此,欧洲金融与货币一体化的纵向深化主要表现在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融合。 第一,根据“一价定理”(law of one price),即金融资产价格或回报(利率)的趋同即基于价格的指标(price-based indicators)可反映其一体化程度的深化。欧债危机爆发前,欧盟银行批发业务,如银行同业拆借、投资银行业务、政府债券和各类金融衍生品市场已是高度一体化:货币市场与政府债券(尤其是欧元区国家)的收益率几乎完全趋同;企业债券收益率也基本不受所在国环境影响,而更多地受到一些普遍因素的制约。零售银行业务虽然受各种因素(16)影响,一体化进程相对较慢,但是利率差异不断收敛的趋势却相当明显。(17) 第二,金融业一体化也意味着金融机构各类跨境业务活动愈加频繁,即在所谓基于数量的指标(quantity-based indicators)上也有反映。2000-2007年,欧盟银行业区域内平均跨境渗透(cross-border penetration)指数(18)从14%上升至21%。(19)而欧盟30家最大的银行(20)位于母国之外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资产比例从2000年的20%上升至2007年的23%。(21)与此同时,欧元的引入和金融一体化的实践,一方面加剧了银行间的竞争,银行(及金融交易市场)寻求通过合并与收购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及金融交易市场)跨境合并与并购创造了条件,欧盟内部跨境并购呈现井喷之势。(22) 自欧洲货币联盟启动以来,随着欧盟的东扩和非欧元区成员国条件的逐渐成熟,欧元区不断扩大;同时,欧洲金融业也在一系列措施的推动下不断融合。欧盟/欧元区成员国间资本价格与回报率趋同,区域内跨境金融业务往来愈加频繁,金融行业内部关系日益紧密,相互间影响持续加强,呈现出较高的一体化水平。(23)外部环境的这些变化,必然会对欧央行相关机制的运行产生深刻影响。 二 一体化背景下欧央行决策机制的变迁 (一)欧央行决策体系 欧央行的决策机制分为三个层次: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Board)、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Council)和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执行委员会负责欧洲央行的日常运作,包括筹备管理委员会会议、落实管理委员会的货币政策指导方针及相关决策以及给各国央行必要的指示等;同时也可在管理委员会授权下行使相应职权。执行委员会由一名行长、一名副行长以及四名专业人士组成,为确保该机构以欧元区整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其成员须在欧洲理事会获得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情况下方可被任命。(24)同时,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规定为八年,不得连任;而首批成员卸任时间被错开,以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25) 管理委员会是欧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元区货币政策及必要的指导方针,以确保欧央行和欧元体系(Eurosystem)(26)履行其职责。管理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欧元区所有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27)欧央行行长担任主席,通常遵循“一人一票”及“简单多数”原则(28);而在一些特定议题上(如认缴资本、外汇储备以及欧央行收益等),遵循特定多数原则,执行委员会成员则无投票权。(29) 鉴于并非所有的欧盟国家都已加入欧元区,遂在欧央行设立总理事会,由欧央行正副行长及欧盟所有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其职能与欧洲货币管理局(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e,EMI)类似,负责过渡期间欧盟境内各中央银行及货币政策的协调与合作。(30) (二)一体化进程对决策机制的影响 作为欧元区中央银行,欧央行的货币政策须以欧元区整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因此要避免货币政策被众多经济与人口体量小的成员国所支配,从而导致货币政策失去代表性。而货币联盟在地理空间上不断扩张,导致管理委员会相应膨胀,在“一人一票”及“简单多数”的原则下,保障货币政策的代表性无疑面临巨大挑战。同时,臃肿的管理委员会规模亦会使货币政策决策的效率大打折扣。 这一问题,早在东欧十国加入欧盟以前就已引起欧盟的关注。2000年12月4日,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提议欧央行修改管理委员会表决规则。(31)稍后签订的《尼斯条约》(Treaty of Nice)则在为规则的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据的同时,(32)亦设定了红线:欧央行管理委员会组成及权限不可变更。(33)改革的核心在于保证决策过程高效快捷的同时,确保表决结果反映欧元区经济基本面的货币政策需求。因执行委员会被视为欧元区整体利益的代言人,所以应始终保留其成员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表决权力,(34)而调整成员国央行行长的表决权,自然成为新规则的重点。 欧央行可选择的模式有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FOMC)式的轮换制(rotation)、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式的代表制(representation),或者按照特定标准赋予成员国央行行长不同的投票权重等机制。但欧央行视“一人一票”为其货币政策不可撼动的核心宪法原则,(35)赋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同的投票权重自然与此原则相悖,故不能考虑。而轮换制与代表制互有优劣,轮换制无法兼顾欧元区内部不同经济体体量的巨大差异,代表制则易导致各国(尤其是小国)央行行长货币政策主张失去独立性。因此,考虑到欧元区的特殊情况,欧央行在这两种现成机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于2003年创造性地引入了被称为“最小代表性模式”(minimum representation model)的轮换表决机制(rotation system)。(36) 根据2013年3月21日通过的欧央行修订章程,当欧元区成员国数量超过15个时,则应在管理委员会引入新的表决机制。(37)新机制将按照特定标准(38)给成员国进行排名,并分成两组,排名最高的五个成员国央行行长为一组,共拥有四票表决权,其余成员国央行行长为另一组,分享剩余的11个投票席位(这一点类似于代表制),而在各组内部实行轮换制,每月轮换一次。当成员国数量达到22个时,则须将成员国分为三组,排名最高的五个成员国央行行长仍拥有四票表决权;占所有成员国半数的央行行长划为第二组,拥有八票投票权;剩余的央行行长得到三个表决席位。引入新的投票规则后,成员国央行行长共得到15个表决席位,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投票时仍拥有六票。(39)这一新的表决机制,既可使货币政策体现欧元区整体利益的需求,又充分保障了各成员国表达各自货币政策诉求的权力,无疑是国际金融合作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 2008年12月8日,欧央行宣布推迟启动新的表决程序,即在成员国数量达到19个之前,继续按以前的规则投票。(40)2015年1月1日,随着立陶宛加入欧元区,新的管理委员会表决规则正式启动,欧元区因成员国增多而导致的决策机制困境因此得到化解。 三 一体化背景下欧央行货币政策战略与工具的变迁 (一)欧央行货币政策战略与工具 1998年10月13日,欧央行管理委员会就欧央行稳定导向的货币政策战略(stability-oriented monetary policy strategy)达成共识,即在“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与“货币分析”(monetary analysis)两大支柱基础之上保障价格稳定,即确保欧元区“调和消费者物价指数”(Harmonised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HICP)在中期内(over the medium term)年均增长幅度不超过(但接近)2%。(41)这一战略内涵于2003年5月8日再次得到管理委员会的重申与强调。(42) 利率是欧央行落实货币政策战略的基石,也是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核心议题。(43)围绕这一基石,欧央行主要采取引导利率走势、调节市场流动性及释放货币政策走向信号等策略来完成其确保价格稳定的货币政策任务,主要的工具包括:(1)常备机制(standing facilities),即欧央行通过成员国央行向欧元区金融机构提供隔夜拆借服务,从而传递货币政策方向信号并影响隔夜市场利率。具体来说,就是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以合格资产为抵押,通过边际贷款机制(marginal lending facility)获取隔夜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存款机制(deposit facility)将每天多余的头寸存入央行。欧央行为上述两种机制设定的利率通常扮演着隔夜市场利率上下限的角色;(2)公开市场操作(open market operations)。与传统的(如美联储)在公开市场买卖债券不同,欧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更多的是以回购协议、买卖断交易、发行债务凭证、货币互换及收存定期存款等方式,通过标准招标、快速招标或双边直接交易来调节市场流动性,包括主要再融资操作(main refinancing operations,MROs)、较长期再融资操作(longer-term refinancing operations,LTROs)、微调操作(fine-turning operations)和结构性操作(structural operations)。其中最关键的工具是主要再融资操作,即由各国央行通过标准招标程序每周都实施的逆回购操作,期限为一周(2004年3月之前为两周),以向金融市场提供大量流动性。该机制最低投标利率介于边际贷款机制利率与存款机制利率之间,与后两者共同构成欧元区关键利率,是欧元区货币政策走向的晴雨表;(3)最低储备金(minimum reserves)或法定存款准备金(required reserves)制度(44),以稳定货币市场利率,并创造或加大结构性流动性短缺,使得流动性工具更好地服务于利率目标。(45) (二)一体化进程对货币政策战略与工具的影响 随着欧元区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以利率为核心的货币政策战略已无法满足欧央行履行货币政策任务的要求,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失灵问题逐渐浮现,而欧元区金融市场动荡及各成员国宏观经济结构差异巨大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 (1)金融市场稳定因素 欧元的引入与强大的政治意愿密不可分,(46)但欧元区并不符合最优货币区(Optimum Currency Area,OCA)的要求,从经济角度来说仍不具备建立货币同盟的条件。(47)这是因为,各国宏观经济条件与经济结构千差万别,而引入共同货币后,成员国失去了汇率政策这一调节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却又没有建立相应的替代性机制(如统一的财政政策、充分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或灵活的工资与价格政策等),整个欧元区宏观经济面临巨大的失衡风险。(48)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这一风险主要表现为竞争力分化(49)导致的区域内部国际收支严重失衡。(50)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受到的冲击极不对称,失衡愈演愈烈,并扩散到经济增长、消费、就业、公共财政和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最终演变为银行业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的恶性循环。(51) 危机导致金融市场一片恐慌,信贷与流动性出现收缩迹象,主要成员国面临经济衰退危险。(52)在通货膨胀压力缓解的背景下,为消除实业与个人消费领域的流动性紧张,欧央行在传统货币政策工具之外,(53)陆续引入名目繁多的所谓“非常规措施”(non-standard measures),以改善欧元区融资条件和流动性状况。(54)这些非常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2009年5月与2011年11月先后公布两轮“欧元计价的资产担保债权购买计划”(euro-denominated covered bonds purchase programme,CBPP),额度分别为600亿与400亿欧元;(55)第二,2009年6月,宣布以固定利率招标方式进行三轮一年期(56)无限额(with full allotment)“较长期再融资操作”;(57)第三,2010年5月,宣布实施“债权市场计划”(Securities Market Programme,SMP);(58)第四,2011年12月,又宣布实施两轮固定利率招标无期限“较长期再融资操作”,但期限扩展为前所未有的36个月。(59) 欧央行希冀通过这些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向市场提供低利率流动性。但欧盟/欧元区特有的法律框架和经济治理模式使其缺乏一个被普遍承认的最后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LLR)机制,这些措施的出现并没有改变上述现实及外界对此的认知。(60)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关键利率极低,但市场恐慌情绪仍挥之不去,银行同业市场依然紧张,国债市场更是被严重扭曲,融资难度与成本不断增加,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流动性危机不断加剧。(61) 面对这一现实,欧央行在利率之外,逐渐开始关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顺畅。早在“债券市场计划”推出时,欧央行就已经表示其政策出发点是“紧张局势阻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并影响中期价格稳定”。(62)最终,欧央行于2012年9月6日推出了新的非常规措施“直接购债交易”(Outright Monetary Transactions,OMTs)。在该计划下,如受困国满足申请“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uropean Financial Stability Facility,EFSF)/“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ESM)一级市场购债条件,欧央行可在二级市场无限量购买其一至三年期国债。(63)欧央行领导层明确表示,此举是为了纠正因无端恐慌而严重扭曲的国债市场,以维护货币政策单一性及其传导机制,避免欧元区价格稳定受到破坏性影响。(64)随着“直接货币交易”的出台,欧央行与“欧洲稳定机制”开始创造性地共同扮演欧元区最后贷款人角色,国际金融市场对欧元的信心显著提升,欧元区因流动性紧缩而崩溃的短期风险迅速退去。(65) (2)宏观经济条件差异因素 欧元区各国宏观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不一,货币政策在各国的传导机制亦千差万别,统一的利率政策如何兼顾这一差异,也是欧央行终须面对的巨大挑战。(66)随着OMTs出台、欧元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因金融市场动荡而失灵的风险逐渐减弱之后,各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同而导致的货币政策失灵问题日益凸显。2012年底以来,欧央行不断下调各关键利率,(67)但欧元区内部的结构性失衡却导致这一宽松货币政策在各国的实施效果大相径庭:一方面,核心国家(68)货币金融机构(Monetary Financial Institution,MFI)对私人部门(private sector)贷款余额基本保持稳定,通胀率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维持在一定水平;另一方面,在危机国家(69),因经济表现疲弱且信心不足,低利率并未导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而更多是在银行业内部循环,而从加剧了经济的低迷,通胀率不断下滑,并最终拖累整个欧元区。(70)因此,尽管利率水平极低,但欧元区货币金融机构对私人部门贷款余额却不断缩减,通胀率在2013年年中短期上升之后延续不断下滑的趋势,并于2014年12月陷入技术性通缩(-0.2%)。显然,欧元区内各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不同,使得统一的利率政策已无法确保欧央行履行价格稳定这一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71) 面对这一困境,欧央行于2015年1月22日正式宣布出台扩张性资产购买计划,决定自2015年3月始,预计至2016年9月,每月在二级市场购买600亿欧元政府与私人债券,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使中期通胀率回归至接近2%的目标水平。计划规定,欧央行购买占总计划规模8%的债券,剩余额度则根据在欧央行核心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国央行,除去占总计划规模12%的欧洲机构债券外,各国央行可在额度内自行购买本国政府和机构债券,但风险须自担。(72)在这一计划框架下,一方面,欧央行控制所有技术细节并协调购买行动,从而确保欧元区货币政策的单一性不被损害;(73)另一方面,各国央行被赋予自主购债的权限,从而可以灵活应对本国独特的货币政策环境,尽可能消除因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导致的货币失衡,可能因此出现的道德风险亦可通过风险自担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规避。因此,这一计划并不仅仅是注入更多的流动性、提升市场信心,通过货币贬值刺激经济复苏的所谓“欧版量化宽松”那么简单。如果仅仅出于这一目的,之前施行的各类措施所释放的低利率流动性早已足够。这是欧央行为应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差异困境,履行其货币政策任务,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宏观环境所进行的大胆创新尝试。(74)欧央行上述一系列围绕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所进行的创新实践,在丰富了货币政策工具的同时,也使得传导机制从此成为与利率同等重要的货币政策战略支点。(75) 四 一体化背景下欧央行职能与权限的变迁 (一)欧央行职能与权限 货币联盟建立后,欧央行和欧盟所有成员国央行共同组成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ESCB),行使欧洲货币政策专属职权(exclusive competence)。该体系由欧央行决策机构(即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领导,其首要目标(primary objective)为确保价格稳定,只有在不影响这一目标的前提下,方可支持欧盟总体经济政策。(76)因并非所有欧盟国家都是欧元区成员国,故欧央行和欧元区各国央行单独组成欧元体系,负责欧元区货币政策事宜。在整个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中,欧央行是核心,具有法人地位,其价格稳定为导向的货币政策独立性是得到法律的保障。(77) (二)一体化进程对职能与权限的影响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所以会首先对欧洲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并引发银行业危机与主权债务危机,与金融一体化不断加深下欧洲银行监管的困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减少金融一体化阻力,欧盟秉承“最低标准与相互承认下的母国控制”(home country control combined with minimum standards and mutual recognition)原则,(78)基本不触碰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这一策略在有效推进欧盟金融一体化加深的同时,也导致欧盟银行监管体制呈现离散特征,即成员国监管行为各自为政,且各国模式、规则与实践亦差异巨大。(79)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欧盟信贷机构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强,欧盟银行监管体系逐渐受到“三元悖论”(Trilemma)的严重挑战,即稳定的金融系统、一体化的金融体系和成员国负责金融监管三者无法兼得。这意味着,在欧盟银行业高度一体化的背景下,遵循“母国控制”原则的欧盟银行监管体系无法有效保障欧洲金融市场的稳定。(80)此次危机为此敲响了警钟,而推动金融一体化是欧盟既定目标,且高度一体化已成现实,因此,欧盟需要在成员国继续保留银行监管权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之间做出选择。最终,在危机推动下,欧盟银行业监管理念与模式发生了从“母国控制”到“审慎监管”(prudential supervision)原则的根本转变,成员国向欧盟层面上交银行监管权,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81) 在此背景下,2012年6月的欧盟峰会提出建立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Single Supervisory Mechanism,SSM),以确保信贷机构安全和金融币场稳定。(82)根据这一决议,欧盟委员会于当年9月向欧盟理事会递交提案,建议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127条第6款“理事会经咨询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可以以一致方式,根据一项特别立法程序通过条例,就除保险业以外的信贷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政策赋予欧洲中央银行以特定任务”(83)和《欧洲央行体系与欧央行规约》(Statue)第25条,赋予欧央行对欧元区银行进行单一监管的职权。(84)这一提案经过多次讨论与修订,于2013年10月15日最终获得通过。在经过一年的筹备测试期后,欧洲银行单一监管机制于2014年11月4日正式启动。(85) 新的机制由欧央行和各参与国监管机构组成,覆盖欧元区所有约4700家银行,并根据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制定的单一监管规则(single rulebook)履行审慎监管职权,以维护欧元区金融体系稳定。(86)欧央行为这一机制核心,通过各联合监管小组(Joint Supervisory Teams,JSTs)(87)负责123家“重要”(significant)(88)信贷机构的直接监管,这些银行的总资产占整个欧元区银行业资产的82%;余下3500家“非重要”银行(less significant)的监管任务则由欧央行制定监管标准,各国相关机构负责实施,但欧央行拥有最终决定权。(89)这一机制充分体现了欧洲基于其特殊政治架构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精神,“欧盟新的银行监管体系不同于既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可能引发金融振荡的大型信贷机构,新的银行监管体系采用功能模式(欧洲央行负责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成员国负责商业行为监管),以便迅速有效地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对中小型信贷机构则采用统一模式(欧洲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与商业行为监管交由成员国负责),以更灵活的保证信贷机构安全和维护银行客户利益……”(90) 欧央行之所以成为这一机制的核心,除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具备足够的技术手段(91)履行监管职能外,还因为它通过下属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anking Supervision Committee,BSC)在银行监管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专业知识;与此同时,欧央行还是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的观察员,其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须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就此而言,欧央行行使金融监管职权,责无旁贷。(92) 为避免金融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互相冲突,确保各自的独立性,欧央行内部成立一专门监管委员会(Supervisory Board),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欧央行执行委员会成员)、四名欧央行代表以及参与国监管机构代表各一名组成,投票遵循简单多数原则,在票数相同情况下,主席拥有决定权。监管委员会的决定须递交管理委员会批准,程序遵循“无异议”(non-objection)原则(93);同时,欧央行还设立一个由五位独立人士组成的审查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Board of Review)以监督其职能的行使。(94) 五 总结与展望 欧元引入15年来,欧洲货币联盟内部的一体化进程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发展迅猛,作为欧元区专属货币政策机构的欧央行,亦在不断通过创新来调整,以应对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首先,欧盟与欧元区不断扩大,使得原有的决策机制已无法确保货币政策在欧元区层面的代表性。为此,欧央行在借鉴传统的“轮换制”和“代表制”基础上,兼顾本地区特点,创造性地引入所谓“最小代表制模式”的轮换表决机制,既坚持了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决策的公平性与独立性原则,又有利于货币政策反映本地区经济整体需求。 其次,欧元区作为一个“非最优货币区”,巨大的失衡风险无处不在,并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下出现银行业危机与主权债务危机。欧元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被危机所扭曲,欧央行传统的利率导向货币政策频频失灵,促使欧央行在抛出形形色色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之余,最终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视为与利率同等重要的货币政策战略支点,并发展出颇多极具创新精神的相关货币政策工具。 再次,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欧元区银行监管体系受到“三元悖论”严重挑战,高度一体化的欧洲金融市场迅速陷入动荡,引发银行业危机与主权债务危机。最终,欧元区成员国放弃银行业监管的“母国控制”原则,向欧央行上交银行监管权,引入结构精妙的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以确保金融体系稳定。从此,作为欧洲中央银行/欧元体系核心的欧央行,在履行专属货币政策职能的同时,其权限也扩展到金融监管领域,成为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的核心。 欧央行的变迁体现出欧洲人虚心学习和积极进取的创新精神。但是,新近的发展也对欧央行提出了新的问题:面对欧元区内部经济社会始终存在的失衡与巨大的差异,欧央行兼顾各个成员国不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政策是否奏效?同时,精心设计的单一监管机制框架能否确保货币政策与银行业监管职能的相互独立,还须拭目以待。 此外,欧债危机爆发以来,尽管外界希冀欧央行带领欧元区经济走出困境的愿望不断加强,但是,欧债危机源于各类债务的不断累积,希望借助更多债务(即央行所释放的流动性)克服这一危机的想法显然无异于缘木求鱼。正如欧央行众多历任执行委员会成员(95)所表示的那样,欧央行为欧元区经济所能作出的最佳贡献是确保中期物价稳定,从而为经济复苏提供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本文所论述的欧央行的变化亦是主要围绕这一根本任务而展开的。欧洲面临的挑战,本质上是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竞争力的危机,要走出这一困境,货币政策的作为极为有限,痛苦的深层结构改革才是必经之路。 ①ECB Website,https://www.ecb.europa.eu/ssm/html/index.en.html,last accessed on 29 November 2014. ②ECB,"Press Release on 22 January 2015",http://www.ecb.europa.eu/press/pr/date/2015/btml/pr150122_1.en.html,last accessed on 28 January 2015. ③ECB Website,https://www.ecb.europa.eu/press/pressconf/1998/html/is980609.en.html,last accessed on 29 November 2014. ④前提条件是至1997年底仍未就第三阶段的启动日期达成决议,参见Maastricht Treaty,Article 109j(4),http://www.eurotreaties.com/maastrichtec.pdf,2015年3月24日访问。 ⑤丹麦与英国分别根据《关于丹麦的特定条款的议定书》(Protocol on Certain Provisions Relating to Denmark)与《关于英国和北爱尔兰的特定条款的议定书》(Protocol on Certain Provision Relating to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即所谓“退出条款”(opt-out clause)而免除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自动进入第三阶段的义务。此外,尽管没有签订正式的“退出条款”,但瑞典将是否引入欧元与国内公投绑定,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免除了加入欧元区的义务。鉴于瑞典加入欧盟(1995年)在欧元区成立(1999年)之前,欧委会对此采取了容忍与克制的态度;但为维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约束力,欧委会要求1999年之后新入盟的成员国须履行此义务,参见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economy_finance/euro/adoption/who_can_join/index_en.htm,2014年11月29日访问。 ⑥其中包括政府赤字与公共债务两项指标,因此,有些文献也称趋同标准有五项,参见Maastricht Treaty,Article 109j(1),http://www.eurotreaties.com/maastrichtec.pdf,2015年3月24日访问。 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92/C 191/01),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9.07.1992,p.20. ⑧Council Decision of 3 May 1998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9j(4)of the Treaty(98/317/EC),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1.05.1998,L139,pp.30-35. ⑨即所谓“不完全成员国”(Member State with a Derogation)。 ⑩瑞典正是通过不申请加入该机制的方式,避免承受履行加入欧元区义务的压力。 (11)TFEU,Article 140(Maastricht Treaty,Article 109j),http://www.ecb.europa.eu/ecb/legal/pdf/e_32620121026en.pdf,last accessed on 24 March 2015. (12)除英国和丹麦外,未引入欧元的其余七个成员国一直在寻求加入欧洲汇率机制,以便能引入欧元;而丹麦从1999年1月1日至今一直是欧洲汇率机制成员国,参见Keynote Speech by Mario Draghi on 25 September 2014,https://www.ecb.europa.eu/press/key/date/2014/html/sp140925_1.en.html,last accessed on 29 November 2014. (13)European Commission Website,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finances/actionplan/index_en.htm#transposition,last accessed on 29 November 2014. (14)Directive 2004/39/EC,OJ L 145,30 April 2004,pp.1-44. (15)Stefanie Kleimeier and Harald Sander,"Integrating Europe's Retail Banking Market:Where Do We Stand?",Research Report in Finance and Banking,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Brussels,2007,pp.5-6. (16)制约零售银行利率趋同的因素主要包括:银行客户对本地银行的信任、信息不对称、运输成本以及一体化壁垒等。 (17)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European Financial Integration Report 2007",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SEC(2007),1696,Brussels,10 December 2007,pp.8-9. (18)即在欧盟一国银行总资产中其他欧盟成员国银行资产所占的比例。 (19)Dirk Schoenmaker,"Post-Crisis Reversal in Banking and Insurance Integration:An Empirical Survey",European Commission Economic Papers 496,April 2013,pp.12-14;Jakob de Haan,Sander Oosterloo and Dirk Schoenmaker,European 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220. (20)2007年,这30家银行资产累加约占欧盟银行业总资产的63.61%。 (21)Dirk Schoenmaker and Toon Peek,"The State of the Banking Sektor in Europe",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No.1102,ECO/WKP(2013)94,2014,p.17. (22)Jakob de Haan,Sander Oosterloo and Dirk Schoenmaker,European 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p.227;对欧盟/欧元区内部金融纵向一体化加深的详尽分析及相关数据,可参见胡琨、刘东民:“欧债危机下欧盟银行规制与监管体系的转型与创新”,《欧洲研究》2013年第3期,第69-72页。 (23)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Proposal for a Council Regulation Conferring Specific Tasks on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Concerning Policies Relating to th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of Credit Institutions",2012/0242(CNS),Brussels,14 December 2012,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12/st17/st17812.en12.pdf,last accessed on 30 November 2014. (24)TFEU,Article 283(Maastricht Treaty,Article 109a),http://www.ecb.europa.eu/ecb/legal/pdf/c_32620121026en.pdf,last accessed on 24 March 2015. (25)欧央行成立以来,经济规模最大的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始终在执行委员会中占据一席;但2012年卢森堡的伊文思·默施(Yves Mersch)接替西班牙人何塞·曼努埃尔·冈萨雷斯—帕拉莫(Jose Manuel González-Páramo)出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后,打破了这一传统。 (26)该体系由欧央行和欧元区成员国央行组成,负责和主管欧元区货币政策,这方面内容已被写入《里斯本条约》(Treaty of Lisbon),TFEU,Article 282,http://www.ecb.europa.eu/ecb/legal/pdf/c_32620121026en.pdf,2015年3月24日访问。 (27)TFEU(Article 283)明确规定管理委员会由欧央行执行委员会成员及欧元区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在这之前的各个条约中则模糊地表示“应(shall)由欧央行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各国央行行长组成”,参见Nice Treaty,Article 112,Maastricht Treaty,Article 109(a),http://www.ecb.europa.eu/ecb/legal/pdf/c_32620121026en.pdf,2015年3月24日访问。 (28)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欧央行行长投票起决定作用。 (29)即《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与欧洲中央银行规约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and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下文简称《规约》或Statue)中的Article 28,29,30,32,33,51所涉事项,参见Statue,Article 10.3,http://www.ecb.europa.eu/ecb/legal/pdf/c_32620121026en.pdf,2015年3月24日访问。 (30)https://www.ecb.europa.eu/ecb/orga/decisions/genc/html/index.en.html,last accesaed on 29 November2014. (31)Opinion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of 5 December 2000,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C362,2000,p.13,https://www.ecb.europa.eu/ecb/legal/pdf/c_36220001216en00130014_d.pdf,last accessed on 30 November 2014. (32)Statue,Article 10.6. (33)Treaty of Nice,Article 5;Ansgar Belke and Dirk Kruwinnus,"Erweiterung der EU und Reform des EZBRats",Europ标签:欧央行论文; 货币政策论文; 货币市场论文; 金融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英国欧盟论文; 货币论文; 央行论文; 银行论文; 央行回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