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福建海外贸易的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建论文,宋代论文,海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代,福建海外贸易蓬勃兴起,已成为支撑福建经济的重要产业。宋代统治者是如何对福建的海外贸易进行管理的,福建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泉州市舶司为何直至北宋中期才成立,这种管理与海外贸易的发展关系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
一
宋代,福建农业、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海外贸易蓬兴的物质条件,而统治者的重视,也推动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北宋王朝建立后不久,就在京师置榷易院,管理福建等地的海外贸易。《宋会要》载:太平兴国初,诏“诸蕃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①可见,宋初福建的海外贸易已开始兴起,并被纳入官方管理的轨道。南宋迁都临安(今杭州),统治区缩小,可是统治者的消费,军需民用却有增无减,造成经费缺乏。宋高宗十分清楚海外贸易的重要性,他曾谕及臣僚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少宽民力尔。”②他还说:“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③可见,统治者已意识到海外贸易有补于国计民生,以往那种“厚往薄来”、“接以仁义”、“示以绥怀”的观念,企图通过海外贸易关系,宣示皇家“声威”的虚骄心理,有了转变,转向讲求实际的经济效益。
为了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宋朝统治者在主要贸易港口设置市舶司,专掌海外贸易事宜。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统治者最先在广州设市舶司,太宗端拱二年(公元989年)、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又分别于杭州、明州各置市舶司,到了北宋中期,又准备在福建置司。
北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泉州转运使薛向认为“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④,因此向宋廷请求在泉州设置市舶司,但未获批准。
当时福建的海外贸易已相当活跃,由于没有设司,泉州船舶要到海外经商者,必须先到广州市舶司呈报,领取公凭,方许出国,归国时又须到广州市舶司抽解,否则没收其货,这给福建的海外贸易带来很多不便。元丰年间,泉州太守陈偁再次向朝廷请求置司。陈偁在疏文中指出:
“自泉之海外,率发一往,复令遵诣广(州),必两驻冬,阅三年而后返,又道有礁石浅之沙险,费重利薄,舟之南日少,而广(州)之课岁亏。重以拘栏之弊,民益不堪。置市舶于泉(州),可以息弊止烦。”⑤可是,陈偁的建议还是未被采纳,直至哲宗朝时泉州设置市舶司才成为现实。
关于泉州市舶司设置的时间,《宋史·职官志》说:“元祐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⑥《宋史·食货志》说:“元祐三年,……乃置密州板桥市舶司,而前一年,增置市舶司于泉州。”⑦所以泉州置司是在元祐三年的前一年即元祐二年。《玉海》和《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更为详细和明确。《玉海》卷一八六载:“元祐二年十月六日,增置于泉州。”《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八也载:“哲宗元祐二年十月六日,诏泉州增置市舶”。由此可知泉州市舶司的设置时间为北宋哲宗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十月六日。它标志着福建海外贸易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福建海外贸易历史悠久,为什么市舶司的设置却如此迟缓。一些学者把这归结为宋代的党争,认为是由于泉州太守陈偁和福建转运判官王子京对立的政争,立场不同而造成的。
当然,党争对市舶司的设置会有一定的影响。然而,最主要的原因并不在党争,而在于泉州港的日趋繁荣,地位的日益重要,使得宋朝统治者不能不正视这一现实。北宋初年,置司于广州和两浙。广州为历来交通海外的门户,市舶的设置自唐就有,故宋初仅是沿袭唐而已。明州为通高丽、日本的门户,且距京城较广州近得多,置司亦有必要。处于广州和明州间的泉州,假如不是发展到相当规模,统治者是不会轻易置司的。因为置司太多,不利于封建政府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只是到了置与不置的利弊得失已明显可见,由于未置司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十分明显,统治者不能置若罔闻时,最高当局才会下决心置司,泉州市舶司的设置正由于此。
泉州市舶司设置的第二年,即元祐三年(公元1088年),宋朝政府又在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县境)增置新的市舶司,并改市舶司或市舶务十一处。除了广、杭、明、泉、胶西五处外,尚有温州、澉浦、秀州的华亭、青龙镇、上海、江阴等。但是从规模来看,没有能超过广州、泉州和明州的。
宋代管理市舶的官吏,据《文献通考》卷六十二载:“旧制虽有市舶司,多州郡兼领;元丰中,始令转运司兼提举,而州郡不复预矣;后专置提举,两转运亦不复预矣。后尽罢提举官,至大观元年续置。”南宋学者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提举市舶”条记载与此同。由此可知市舶官吏的设置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一,宋初由州郡长官兼任;其二,神宗元丰中改由转运司兼任提举,州郡不复干预;其三,徽宗初年置专职提举。
泉州市舶司设置处于市舶官吏设置的第二阶段,由本路转运使兼任提举。市舶司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机构,主要官员四位,吏员多人。长官为提举市舶,由转运使或转运副使等官吏兼任。下设监官一员,“抽解博买,专置监官一员”⑧,主管“抽买舶货,收支钱物”。勾当公事(又称干办公事,简称“舶干”)一员,主持市舶司日常事务。监门官一员,主管市舶库,“逐日收支,宝货钱物浩翰,全籍监门官检察”,以防侵盗之弊⑨。此外,市舶司还设吏员多人,如孔目,负责审核、验实海商的申请,发放公凭。手分,负责钱物收支,管“钱帛案”。都吏,负责巡视、检查和安全工作。专秤,负责临场抽解和买的具体事宜。客司,负责接待贡使和番商。
徽宗崇宁初,泉州市舶司始置专职提举。朱彧《萍洲可谈》卷二载:
“广州市舶司旧制,帅臣漕使领提举市舶事,祖宗时谓之市舶使,福建路泉州,两浙路明州杭州,皆房海,亦有市舶司。
两浙路明州杭州,皆房海,亦有市舶司。
崇宁初,三路各置提举官。”
此后,市舶官制尽管时有变动,但基本上是实行“专职提举”制的,专职提举制的建立,使市舶机构更加完善、更加专门化和正规化。
泉州市舶司的设置地点,据《八闽通志·古迹志》载:“市舶提举司,在府治南水仙门内”,“南薰门在旧市舶司之旁”。道光《晋江县志》载:“鹊鸟桥,原名通籴桥,在南薰门右水关处”。南薰门即水仙门、水门。1987年厦门海关、泉州海关、泉州海交馆联合调查组对这一带进行调查,调查报告说:
“水关闸门今尚存,在水关沿水道北60米处有水仙宫,现为水门小学。而在水仙宫东,过洪厝山,通大街有条巷叫舶司库巷,舶司库巷应是市舶司仓库所在地。舶司库巷北即马坂巷,两巷之间有一大古井叫火喾,井径达四米余,深七、八米。所谓火喾,即用来防火。当是市舶司仓库的火井。这么大的防火井,可推想舶司仓库是很大的。六十五年前,舶司库巷内李宏成挖基建洋楼,曾出土银锭三千余两,这批银锭或与舶司库有关系。水门巷与马坂巷之间有一处较高的地方,即洪厝山,其实并不是山,而是有相当厚的宋代瓦砾、陶瓷片堆积,很可能市舶司即设在洪厝山⑩。
泉州市舶司即福建市舶司,自北宋元祐二年始设于泉州,历经北宋至南宋整个宋代及元朝、到明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才迁往福州。泉州市舶司一直成为有宋一代福建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
二
为了加强对福建海外贸易的管理,宋朝政府除了设置专门的机构泉州市舶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法令,称为市舶条或市舶法,由市舶司贯彻执行。
北宋初年,并没有制定统一、详细的有关海外贸易的各项政策法令,一般是根据出现的具体问题临时处置,这不利于海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北宋政府修定了《广州市舶条》,并委派官吏付诸实行。这一市舶条法,不仅施行于广州,而且施行于其它各路。以后,市舶条例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归结起来,福建市舶司的职责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进出口船舶
宋代商人出海贸易,必须向政府申请,得到官府的批准,由官府发给“公凭”或“公验”一类出海贸易许可证方能成行。《宋史·食货志》载:“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诣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其宝货。”所谓“官券”,就是政府发给的公凭、公路一类的贸易许可证。舶商在申请公凭时,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种限制。《续资治通鉴长编》元祐五年(公元1090年)十一月己丑条载:
“刑部言,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并具人船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册,仍召本土有物力户三人委保,不得夹带兵器,若违禁以堪充造军器物,并不越过所禁地分,州为验实,牒送愿发船州置簿抄上,仍给公据所行。回月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即不请公据而擅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州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往北界加二等,配一千里,并许人告捕,给船物半价充赏,……余在船人,虽非船物主,并杖八十。”舶商必须向市舶司呈报所有船员的姓名、所载货物的数量及所去的地点,并由所在州富户三人作保,经验实后,市舶司才发给公凭。凡是没有申请公赁而自行出海的,一经发现都要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罚以至判刑。舶船不许夹带兵器和其它各种禁止出口物品。
舶船临出发前,政府还要委派和市舶没有关系的官员“不干碍官”前往检查核实(11),舶船回国时,所运货物要进行抽解与博买,不得隐匿和逃避抽税。舶船返回后又欲往他郡贸易的,还需“仰经提举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予公凭,前路照会”(12)。
这样,市舶司通过公凭的颁发对进出口舶船进行管理。
宋代福建商人的公凭,至今还保存在日本的古代典籍中,日本《朝野群载》卷二十辑录了北宋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四月泉州商人李充前往日本国贸易的一份“公凭”。这份公凭不仅登记了全体船员的姓名,所有货物的名称及船上的其它器具,而且还记载了有关舶船出海的各项具体规定,是我们了解当时市舶制度及海船组织、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珍贵史料。
二、抽解、禁榷和博买
福建市舶司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征税,“凡舶至,帅漕与舶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13)“抽解”即征税,又叫“抽分”,指从全部货物中抽出若干分作为税收之意,是国家征收的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抽解的税率经常变动,据有关专家研究,大体上自北宋淳化以来至神宗熙宁间,税率呈下降趋势。宋太宗淳化二年“十分取二”,真宗仁宗时为“十取其一”,至神宗熙宁间降为“十五取一”。税率的下降,是因为国家财政状况较好。但从宋徽宗以后至南宋,国家财政状况恶化,市舶税率逐步增大,宋徽宗崇宁以后恢复到真宗时十取其一,南宋高宗绍兴六年前达到细色十取其二,粗色十五取一,绍兴十四年乃至十分取四(14)。宋代抽解税率的升降,与国家财政状况的好坏紧密相关,表明市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抽解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数量相当可观。
“禁榷”,就是由国家专买专卖,不许民间私相进行交易。北宋初年禁榷物有玳瑁、象牙、犀角、宾铁、乳香等八种,后来略有增加。南宋时,连“牛皮筋骨堪造军器之物”(15)也成了禁榷的物品。这些禁榷物品从船上搬运下来,直接运送京师,由国家垄断买卖。不属于禁榷的物资,“官市之余,听市于民”(16),允许民间贩卖。
“博买”,就是政府对于征税过的舶货按时价进行收买。博买又称“官市”。北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1091年),政府规定除禁榷物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17)。政府选择部分舶货按时价收购,余下的其它货物百姓可以进行交易。市舶司代表政府收买部分舶货以后,要送榷易院加价出售,以牟取更多赢利。博买的物品一般是获利较多,国内需要量较大的。如香料,国内需要量很大,故市舶司每“遇蕃船回舶,乳香到岸,尽数博买,不得容令私卖”(18)。其它物品也有一定数量的博买,如“犀象十分抽二分,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分,又博买六分”(19)。博买虽说按时价收买,但是官市的价格往往定得低,“凡官市价微,又准他货与之,多折阅,故商人病之”(20),给商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故博买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市舶税。
宋政府还多次拨给市舶司本钱,以扩大博买规模。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诏降给空名度牒,广南、福建路各五百道,两浙路三百道,付逐路舶司充折博本线”。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给福建路二十万贯,两浙路十万贯,“专充市舶本钱”(21)。乾道二年(公元1167年),“拨二十五万贯,专充乳香本钱”(22),等等。博买量之大,略见一斑。可见宋代市舶司也是一个贸易机构,具有贸易职能。
除了禁榷的物品之外,商人带来的舶货,经过“抽分”、“博买”,余下的归商人所有,就可以于所在的市舶司或运到其它地方出售,不再征税。
三、对市舶官员和商人的奖惩规定
为了保证海外贸易的顺利开展,防止权贵官吏与政府争利,宋朝政府明确规定,不许权贵官吏经营海外贸易,不许官吏私买舶商货物。宋太宗时诏曰:“食禄之家,不许与民争利。……内外文武官僚敢遣亲信于化外贩鬻者,所在以姓名闻。”(23)宋代市舶官吏及市舶所在地的地方官吏,经常利用职权强行用低价收买船商的部分货物,“择其精者,售以低价”(24),还美其名曰“和买”,意即两相情愿,自愿成交。在泉州,“舶商岁再至,……吏私与市者,价十一二售。”(25)有时甚至不给一文钱。对此,宋朝政府多次下令禁止。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政府颁布了详细明确的处分规定(26),宁宗嘉定十二年(公元1219年),又“严饬泉、广二司及诸州舶务”,不许他们违反规定,私下抽买,“如或不悛,则以赃论”(27)。
对于那些能招徕外国商船、增加市舶收入,发展海外贸易有贡献的市舶官吏和蕃舶纲首,政府则给予加官晋级等各种奖赏。南宋高宗绍兴六年规定,“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货物,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百万两转一官”(28)。大食商人蒲罗辛运载乳香到泉州抽解得30万缗,福建纲首蔡景芳贩进海外宝货收息钱得98万缗,这两位商人都分别被宋廷授予“承信郎”的官职(29)。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海外贸易的官员,则给予降低官职等处分。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降右朝散大夫提举福建路常平茶事袁复一一官,以前任广南市舶,亏损蕃商物价,故有是命。”(30)为了防止官司“巧作名色,违法抑买”,宋王朝还“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31)。
通过以上的法令规定,将海外贸易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使海外贸易置于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保护之下,保证海外贸易能得以顺利发展。这在当时具有积极的作用,并收到良好的效果,福建海外贸易也因此走向兴盛。
三
不仅如此,宋朝政府还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鼓励海外贸易。祈风仪式就是在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福建市舶司主持下的一种活动,一种祈祷海舶顺利往返的典礼。
祈风习俗,由来已久。由于古代航海技术水平所限,人们对海上天气的变化不能完全掌握,于是就把航路的安全寄托于神灵的保祐,因而在宋代福建沿海一带,民间盛行祈风习俗。在莆田,五代时就建有海上保护神的庙宇,北宋大观元年(公元1107年)部使者始列神之功状于朝,次年赐庙号为祥应,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封显惠候。据南宋高宗建炎八年(公元1138年)刻的《祥应庙碑记》载:“泉州纲首朱纺,舟往三佛齐国,亦请神之香火而虔奉之,舟行迅速,无有艰阻,往返曾不期年,获得百倍。前后之贾于外藩者,未尝有是。咸皆归德于神,自是商人远行,莫不来祷。”(32)可以看出,当时人们为使出海贸易顺风而对海神寄托有多大的希望。这样的庙宇在福建沿海一带还有很多,泉州有昭惠庙、天妃庙,惠安有大蚶庙,莆田有罗仙庙等等。
民间盛行祈风习俗,市舶司也希望借助神灵的保护,发展海外贸易,因此举行祈风仪典。南宋泉州太守真德秀《祈风文》中写道:
“惟泉为州,所恃以足公私之用者,蕃舶也。舶之至时与不时者,风也。而能使风之从律而不愆者,神也。是以国有典祀,俾守土之臣一岁而再祷焉。鸣呼!郡计之殚,至此极矣。……引领南望,日需其至,以宽倒悬之急者,惟此而矣。神其大彰厥灵,俾波涛晏清,舳舻安行,顺风扬帆,一日千里,毕至而无梗焉。是则吏与民之大愿也,谨顿首以请。”(33)从《祈风文》我们可以知道,泉州市舶司每年都要举行祈风“典祀”,祈祷神灵保佑“风之从律而不愆”,以让有更多的蕃舶顺利来泉贸易。由于蕃舶的来与不来跟政府的财政收入、“公私之用”关系至大,所以“守土之臣”十分重视,民众也翘首以待,“引领南望”。主持祈风仪典成了市舶司官吏和其他“守土之臣”的重要职责。
宋代泉州市舶司祈风的地点在南安九日山延福寺的通远善利广福祠,祈风的日期为每年夏冬两次,夏季祈风时间为四月,夏季刮南风,商舶从南蕃回航,祈回港顺风;冬季祈风时间为十月、十一月或十二月,冬季刮北风,商舶顺风南下,祈出发顺利。
南安九日山现存宋代祈风石刻十方,是泉州市舶司官员举行祈风仪典后留下的珍贵文字记载,兹录几条:
“淳熙十年,岁在昭阳单阏闰月廿有四日,郡守司马伋同典宗赵子涛、提舶林劭、统军韩俊,以遣舶祈风于延福寺通远、善利、广福王祠下,修故事也。遍览胜概,少憩于怀古堂,待潮泛舟而归。”
“舶司岁两祈风于通远王庙,祀事既毕,登山泛溪,因为一日之游。时淳熙戊申夏四月。会者六人:林枅、赵公迥、胡长卿、韩俊、折知刚、赵善軿。冬十月,会者五人:赵不桐、胡长卿、韩俊、赵善軿、郑颐臣。”
“嘉泰辛酉,十有一月庚申,郡守倪思正甫,提举舶事余茂实灵甫,遵令典祈风于昭惠庙下。……”(34)
从以上碑文和其它石刻碑文可以看出,参加祈风仪典的市舶官吏有:提舶、提舶寺丞、舶幙、权舶干、监舶、提举事等。地方军政官员有:郡守、典宗、统军、总管、别驾、左翼、权军、县令等。祈风时,“车马之迹盈其庭,水陆之物充其俎。成物不知其几百数焉。”(35)其盛况可见一斑。
市舶司每年除了举办祈风仪典外,还要举办宴会犒设蕃商。“岁十月提举司大犒设蕃商而遣之,其来也当夏至之后,提举司征其商而复护焉。”(36)犒设蕃商时间一般在10月份,犒宴经费由官方支付。南宋绍兴年间,朝廷应提举福建路市舶楼之请,增拨官钱犒宴蕃商。《宋会要辑稿·职官》载:
“绍兴十四年九月六日,提举福建路市舶楼言,臣昨任广南市舶司,每年于十月内依例支破官钱三百贯文,排办筵宴,系本司提举官同守臣犒设诸国蕃商等。今来福建市舶司,每年止量支钱委市舶监官备办宴设,委是礼意,与广南不同。欲乞依广南市舶司体例每年于遣发船舶之际,宴设诸国蕃商,以示朝廷招徕远人之意,从之。”(37)朝廷增拨官钱给福建市舶司犒宴蕃商,说明政府对蕃商来福建贸易的重视。福建犒宴蕃商的经费标准与广州同,表明福建海外贸易的规模已发展到可与广州并驾齐驱。由市舶提举官同守臣出面筵宴国蕃商,“以示朝廷招徕远人之意”,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外国商人到福建贸易。
宋代福建的市舶司官吏,有不少人颇有建树,有力地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宋绍兴年间(公元1131-1162年),傅自修“临泉市舶务,宿弊十去八九”(38),革除弊法,招徕海舶。
淳熙元年(公元1174年),提舶虞仲房“贾胡钦仰清节高”(39),为政清廉,受到海外商人的钦佩和景仰。
淳熙五年(公元1178年),提舶刘克逊“严禁官吏向蕃商强买”,“蕃商闻风并集,舶计骤增”(40),由于制止违法官吏的强买行为,蕃舶纷纷慕名前来。
嘉定间(公元1208-1224年),提举福建市舶赵崇度在泉州郡守真德秀的配合下,“罢和买,禁重征”(41),蕃舶“至者骤增至三十六艘”(42),由于措施得力,海舶大增。
淳祐间(公元1241-1252年),任知州兼提舶方澄孙“剔除蠹弊,黥籍舞文之吏不得逞”(43),由于除去弊法,严格按规定办事,一些想违法乱纪的舞文之吏也无法实现其计划。
以上例子说明,海外贸易的兴盛与否与市舶官吏能不能严格执法,为政清廉有直接的关系。宋代福建海外贸易之所以兴盛,除了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令制度外,还在于有一批严于执法的官吏。
由于宋代封建统治者对海外贸易进行了严格管理,福建港口“风樯鳞集,舶计骤增”,呈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繁荣景象(44),使宋代的福建海外贸易在我国封建社会海外贸易史上居于突出的地位。
注释:
①《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
②《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0。
③(30)(37)《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
④《宋史》卷186《食货志》。
⑤《永乐大典》卷3141《陈偁》引。
⑥《宋史》卷167。
⑦《宋史》卷186。
⑧(21)《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1。
⑨《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3。
⑩厦门海关、泉州海关、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联合调查组:《泉州海关史迹调查》,载《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一期。
(11)《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3。
(1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8。
(13)(20)朱彧《萍州可谈》卷2。
(14)漆侠:《宋代市舶抽解制度》,载《河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15)《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7。
(16)《宋史》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
(17)《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
(18)(24)《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33。
(19)《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7。
(2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9。
(23)《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3。
(25)晁无咎:《杜公行状》,《鸡肋集》卷62。
(26)(29)《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9。
(27)(31)《宋会要辑稿》食货38之34。
(28)《宋史》卷185《食货志下七·香》。
(32)道光《福建通志》卷9《金石志·石八》。
(33)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50。
(34)引自吴文良:《泉州九日山摩崖石刻》,载《文物》1962年第11期。
(35)李邴:《水陆堂记》,载《泉州府志》卷7《山川》。
(36)周去非:《岭外代答》卷3《航海外夷》。
(38)胡之锳:《晋江县志》卷11《人物志》。
(39)楼钥:《攻瑰集》卷1《送虞仲房赴潼川漕》。
(40)道光《福建通志》卷14《列传》。
(41)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43《提举吏部赵公墓志铭》。
(42)《宋史》卷437《真德秀传》。
(43)乾隆《泉州府志》卷29《名宦》。
(44)王象之:《舆地纪胜·福建路·泉州》卷130引“清源集李文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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