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法律法规制度初探_农业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法律法规制度初探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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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同时,相继出台了调整农业经济领域各个方面的法规,使农业发展逐步走上法制轨道。但是,这些法规缺乏体系性,因此,本文就农业法规体系之建立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学者同仁。

一、国外农业立法的比较研究与借鉴

(一)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农业立法概况

农业是各国国民经济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和起着重大作用,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几乎都有完善的农业立法。

日本是经济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也很注重农业立法。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是宣言立法,是农业“母法”,日本为实施《农业基本法》,专门修改具有实质性事项规定和具体措施规定的有关法律,并制定大量相配套的新法律,如《农地法》、《粮食管理法》、《农产品价格安定法》、《农业改良助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村振兴法》、《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农药取缔法》、《植物防疫法》、《肥料取缔法》、《酷农振兴法》、《农村中央金库法》、《家畜商法》、《农业协同法》、《林业基本法》、《土地改良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等二百余项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法规体系,真正实现了以法治农。

美国农业比较发达,农业立法也比较齐全,为了协调农业资本家的私人利益与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利益,国家运用立法手段对农业经济进行干预,除《农业调整法》外,主要有《宅地法》、《造林法》、《荒地法》、《开垦法》、《联邦种子法》、《食糖法》、《农产品销售协定法》、《农业易腐商品法》、《农村发展和农业及其有关机构基金法》、《联邦杀虫、杀菌、杀鼠剂法》、《联邦农作物保险委员会法》、《鸡蛋科研和消费信息法》、《灾害补偿法》等。目前已形成一个以《农业法》为基础,80多个农业法规为配套的农业法规体系。同时,八十年代后农业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韩国历届政府都认识到农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和其他产业的基础和促进作用。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农业发展的投入和引导,特别是加强农业立法。1966年12月,正式颁布《农业基本法》,这部“农业宪法”是当前改善农产品生产、价格和流通结构,实现农民与其他产业人员收入平衡的基本政策大纲。为了使《农业基本法》能得到有效执行,当局还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法规。如《粮食管理法》、《农产品价格维持法》、《关于农水产品流通及稳定价格的法律》、《流通业现代化法》、《土地改良事业法》、《开垦促进法》、《农渔村高利贷整理法》、《农业银行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村振兴法》、《农业教育法》、《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等配法律,使在农业诸领域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决策,从而走上了全面法制化的道路。

(二)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农业立法的启示和借鉴

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重视农业立法,对我国以农业为主体的立法,得到多方面启发,并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1)重视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2)以基本法为龙头,注重配套法规建设。农业立法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农业经济关系复杂,必须通盘考虑,“母法”与“子法”要相得益彰。没有一个“母法”性的农业基本法,其他农业立法会失去方向而往往会事倍功半;有了“母法”性的农业基本法,不及时进行必要的配套立法,“母法”也势必徒具空文。这一点启发对我国尤为重要。(3)注重立法层次性和实施细则制定。我国幅源辽阔,各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自然资源等参差不齐,因此,不仅要加强国家对农业立法,而且也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加强地方农业立法。(4)立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5)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不同发展时期有不同的农业经济问题和农业发展难点,因而各国农业立法绝不可照搬照抄。中国农业立法必须符合中国实际。

二、农业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构想

笔者认为:建立农业法规体系的初步构想应是以“对一切农业经济活动和农业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用以规范人们从事一切农业经济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的农业基本法为统帅和指导的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操作可行的各类农业法规构成的农业法规体系,切实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地发展。我国农业法规体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层:

第一层次的农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基本法,就是关于农业发展的最根本,最稳定、最具威慑力的法律,是带有全局性指导农、林、牧、渔业长期发展的带头法,是统帅法或农业宪法。我国1993年7月2日颁布的《农业法》就属于农业基本法性质。《农业法》共9章66条,不仅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作了规定,而且也对与农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作了规定。它实际上就是以国家法律形式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把党和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规范化、法律化,它是农业根本大法。可见,《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农业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也是制定各项农业经济具体法规的法律依据。

第二层次,在《农业法》之下,对农业经济领域中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制定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具有实质性事项规定和具体措施规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农业经济运行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经济管理机关法》、《农业事业单位法》、《农业社会团体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或《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社区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法》、《专业合作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法》、《国有农业企业法》、《农村承包经营户法》等。

(二)农业资源利用、保护、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法》、《耕地保护法》、《种子法》、《农田基本建设法》、《生态农业法》、《农业环境保护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开发条例》等。

(三)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法》、《粮食生产经营法》、《集体所有制土地转让法》、《果园生产法》、《种子生产经营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法》、《肥料法》、《林业法》、《畜牧业法》、《饲料法》、《渔业法》、《农业承包合同法》、《土地租赁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山区农业振兴法》、《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振兴法》、《国家农业投资法》、《农业安全生产法》、《城市菜地基金条例》、《商口粮和商品棉生产基地建设条例》等。

(四)农业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购销法》、《农产品市场稳定法》、《粮食价格保护法》、《农产品价格稳定法》、《烟草专卖法》、《农用物资供应法》、《农业劳动力合理转移法》、《农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五)农业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保护法》、《农业劳动者利益保护法》、《农民负担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担法》、《农业税法》、《农业特产税条例》等。

(六)农业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科技兴农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技术转让法》、《农村社会化服务法》、《农业科技人才使用法》、《农业教育促进法》、《农业现代化促进法》、《农业技术合同条例》等。

(七)农业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计划法》、《农业审计法》、《农业区划法》、《农业信贷法》、《农业财政法》、《农业保险法》、《农业劳动法》、《农业统计法》、《土地管理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畜家禽防疫条例》、《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种畜管理条例》、《动物卫生管理条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条例》、《农业科技人员管理条例》等。

第三层次则根据第二层次的法律法规制定必要实施细则或规章。如《渔业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土地法实施细则》、《草原法实施细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农民负担法实施细则》、《农业承包合同法实施细则》、《种子法实施细则》、《农业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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