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陈云在新时期党的纪检机关重建中的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中论文,新时期论文,贡献论文,机关论文,陈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陈云是我们党内最早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的中央领导人之一。早在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上,陈云就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同时被选为中央党务委员会委员(相当于中央纪委委员),从此开始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解放后,陈云主要致力于全国经济工作的领导,但他仍然关心党的纪律工作。1951年4月,他出席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并作报告。但到“文革”时期,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党的纪检机构被取消,许多纪检干部遭迫害,纪检工作受到全面破坏。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陈云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挑重担,为新时期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的重建、理顺党的纪检机关领导体制、加强党的纪检干部培养以及全面履行党的纪检机关的职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陈云与新时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与重建
“文革”结束后,我国各条战线工作千头万绪,百废待兴。在此紧要关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陈云的正确领导下,逐步得以恢复重建。
第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建。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全会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开辟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为了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11人为副书记,并选举了85名常务委员和委员;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 (P13)次年1月4日至22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陈云亲自主持开幕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他明确指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把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的基本任务认真地担负起来,也就是在这个伟大事业中尽了自己应尽的一份力量。”[2] (P240-243)会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讨论并拟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案)》,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这次会议的胜利召开,不仅从组织机构上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从思想上为纪委工作的开展明确了方向,指明了任务,开创了新时期纪检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中央一级和各级国家机关纪检组织的恢复与重建。1979年3月17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成立纪律检查机构问题分三种情况做了具体规定:人数较多、有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可以在党组、党委领导下,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数较少,没有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可以在机关党委内设专人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大多数的部、委、局可以在党组、党委领导下,成立纪律检查组。通知同时明确,党中央各部、委、局,暂不设立纪律检查机构;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如何成立纪律检查机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确定,或商同有关部门确定。到1980年1月,国务院机关各部门,已建立或正在筹建纪律检查机构的有53个单位,约占应建总数的75%,尚未建立纪检机构的单位中,有不少是新成立的部门。同年1月,经中央批准,又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检查委员会,10月,改称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渭汉任书记,负责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3] (P220-225)1981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央纪委、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设立对外经济纪委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的报告。报告明确了对外经济纪委的工作范围及五项工作任务。
第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建。1979年3月9日,中央纪委与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明确规定: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地委成立纪律检查组,由地委提名,报省委批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4月25日,中央纪委与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明确规定:省一级纪委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案件审理、来信来访及办公室(包括纪律教育);鉴于普遍反映,现纪检机关已远远超过老监委时期的工作任务,各级纪委(纪检组)的编制,起码不低于过去监委的编制数;同时要求省、市、自治区、地、州、县委纪委、纪检组(或筹备组),要在今年5月底前普遍正式建立起来。[4] (P234-235)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截止1982年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全国90%左右的县团级以上党委建立了纪检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除新成立的机构外,其余都基本上设立了纪检组织。[4] (P238)这样,中央、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纪检机关基本建立起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纪检机构系统。
二、建设一支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是纪检机关得以顺利恢复的有力组织保证
陈云在主持中央纪委工作期间,非常重视党的纪检队伍建设。在纪检机关重建过程中,更是对纪检干部的素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早在1979年1月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上,陈云等书记就明确指出,要选拔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同任何违法乱纪的组织和个人作不调和斗争,时刻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心上,严格按党章办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干部,进入纪检机关干部。绝不容许徇私舞弊,包庇坏人。凡与重大案件有牵连的纪检干部,要实行回避制度。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违反党纪的,要从严处理。同年4月25日,在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中重申:凡是怕字当头,回避矛盾,屈从压力,阿谀逢迎,不能坚持原则的人,不能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4] (P238)
但在现实中,党的地方各级纪检组织在恢复重建和纪检干部选配过程中,先后出现了机构不够健全、领导班子力量较弱、有的纪委领导兼职过多、党中央有关纪检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定不能全面落实等问题。据中央纪委干部管理室1982年8月对29个省、市、自治区各级纪委组建和干部选拔配备情况的统计,仍有10%左右的县团级以上党委,没有建立纪检机构;在29个省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中,书记年龄超过65岁的占58%,副书记年龄超过60岁的占68%;有35名班子成员因长期病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的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因兼职过多,没有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县一级纪委近三分之一干部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有的地方党委没有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1年5号]文件,关于如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纪委书记的,应吸收主持纪委日常工作的同志,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的规定;还有的纪检干部在工作中碰到困难后产生了畏难情绪,自嘲纪检干部是“政治上的‘红人’,工作中的‘仇人’,经济上的穷人”,认为纪检工作“不好干,干不好,不干好”,等等。[4] (P239-240)
对此,陈云十分重视。1982年9月13日,他在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把党的纪律检查队伍本身的干部选好,用好。做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应当是有坚强的党性,有一股正气的人;应当是能够坚持原则,敢于同党内各种不正之风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人;而不应当是在原则问题上‘和稀泥’,做和事佬、老好人的人。”[5] (P278-279)改革开放初期,一些“文革”中的“三种人”和党性不强的人混迹于纪检队伍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陈云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那些党性不强的人,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反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路线的人,在经济领域和其他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不能作纪检工作。1983年3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吸收了陈云的这个意见,明确规定这五种人不能作纪检工作。文件颁布以后,陈云很关注它的贯彻实施。同年8月14日,陈云将中共中央信访局刊载群众来信反映一些地方纪律检查部门中仍有“三种人”的简报批转黄克诚、王鹤寿,并在批语中指出:“纪检队伍中不能有三种人,已有的要调开。”[6] (P336)经过这次清理,纪检队伍得以纯洁,从而保证了纪检机关的战斗力。在1984年3月中央纪委召开的全国纪检工作会议上,陈云还提出必须比较彻底地解决地一级、县一级、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党委帮助同级纪委,切实解决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同年8月,中央办公厅批发了中央纪委向中央书记处汇报中提出解决纪检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以及纪检组织工作条件存在实际困难的《请示报告》。该报告明确了纪检干部配备的职级待遇,提出了纪检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求把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宣传和教育的整体规划,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加强对纪检组织建设的监督。
这样,在陈云同志的积极倡导下,经过各级党委和纪委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的纪检干部队伍。截止1986年底统计:全国有专职纪检干部21万人,兼职纪检干部13万人,党支部纪检委员200多万人。这样,在全党基本上构建了上下纪检组织比较系统,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比较紧密,干部力量比较充实,纪检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比较健全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体系,从而为新时期加强党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4] (P250)
三、陈云在党的纪检机关恢复过程中为理顺其内部领导体制所做的贡献
随着纪检机关的恢复和工作的开展,纪检机关只由同级党委领导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保障纪检工作顺利进行,在陈云的指导下,党的纪检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逐步得到理顺。
客观地说,在历史上,我们党对纪律检查机关究竟实行何种领导体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认识上不是很清楚。1945年,七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1949年,党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各该级党委指导下工作。不久,为避免“指导”一词内涵不清带来的麻烦,党中央又重新作出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上级纪委在工作上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但当其指示同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应提请同级党委决定。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察委员会在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1956年,八大党章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述规定对于纪委与党委、上级纪委与下级纪委究竟是什么关系,纪委在整个党的领导体制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并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而且多次发生变化,由此造成纪检工作体制难以理顺,给实际工作带来许多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刚刚恢复重建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仍然沿用八大以来的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是,随着端正党风的深入开展,这种单一领导体制不利于纪委对同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人,进行监督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而且由于这种领导体制与新时期党的纪检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党委对纪检工作不理解、不重视、不支持,特别是某些党风存在严重问题的党委,更是给纪检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对此,陈云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1980年2月1日,在陈云的领导下,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正式向党中央递交了《关于改变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纪委领导关系的请示报告》,2月22日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个请示报告,指示各级党委照此执行。经中共中央批准的这个报告规定,省、市、自治区和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而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有关纪委主要领导的任免,要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至此,各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格局初步形成。[4] (235-236)1982年,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且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7] (P309)这样,各级纪委就不同于一般的党委职能部门,而是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纪委的地位。1983年3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按党章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进行工作。”[8] (P556-557)从此,党的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就被确立下来,一直沿用至今。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现实的客观需要。它不仅有利于党委总揽全局,将纪检监督工作与其他工作一道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检查;又加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检机关在业务方面的指导作用,强化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有力开展。实践证明,这种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纪检工作领导体制是切实可行的,对纪检工作的开展是有利的。
四、恢复重建过程中党的纪检机关履行的主要职能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所决定的。在革命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比较单一,主要是管党纪;纪检机关的职能是以惩处为主,工作方式、方法也比较简单。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刚刚恢复重建的纪检机关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纪检工作如何定位?纪检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能?这些都需要重新去认识、去探索。对此,陈云作出了具体的部署。
第一,关于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之一,就是使党风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形象受到损害,党的威信和战斗力下降。鉴于这一客观现实,端正党风就成为新时期纪检工作的首要任务。在这方面,陈云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倾注了极大的精力。1980年11月,他在中纪委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座谈会期间,严肃地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党风问题必须抓紧搞,永远搞。”[2] (P273)他在多种场合尖锐抨击了党内不正之风的表现,深刻分析了党内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原因,提出了搞好党风建设的措施,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他强调:“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2] (P240)他还说:“各级纪委应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之下,始终围绕搞好党风这一中心任务,作艰苦的努力。”[2] (P357)陈云的这些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党风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不仅为新时期的纪检工作指出了主攻方向,而且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建设的规律,对于加强执政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关于平反冤假错案。中央纪委重建之初,面临的形势严峻,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突出的严重问题是冤案遍地,堆积如山。对此,陈云非常重视。他担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后,把“抓紧处理积压案件,做好冤假错案的复查平反工作”列为三项重要工作之一;并且明确指示,一定要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把问题放到当时的历史情况中去考察,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他多次在党的重要会议上提出,应处理一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还通过在有关报告上作指示、为老干部及其家属转信,为申诉人写证明材料等方式,积极促成一些问题的解决。在他的力主和参与下,天安门事件得以平反,刘少奇冤案,薄一波等六十一人案件,彭德怀、瞿秋白、潘汉年等一系列案件得以复查和纠正,张闻天、黄克诚、陶铸、王鹤寿等人以及西路军等问题得到公正的处理。据统计,仅《陈云年谱》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记载就有26处,其中陈云主持或者干预平反的冤假错案有22件。[9] (P411)特别要提到的是,陈云十分重视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1978年11月26日,陈云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东北组会议上指出:“在复查干部时,被复查的人要有充分申诉意见的机会。应该相信,党对于所有被复查的干部将实事求是地作出合乎事实的结论。”[6] (P228)
第三,关于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陈云一贯主张严肃党纪、从严执纪。针对“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一些地方纪律涣散、执纪不严的问题,他对各级纪委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无论是谁违反党纪、政纪,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违反法律的,要建议依法处理。各级纪委必须按此原则办事,否则就是失职。……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败坏党风、社会风气的歪风邪气,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除了追究那些为非作歹的个人外,还要追究那个单位、那个地区的党委的责任,包括纪委的责任。”[2] (P356)在陈云的亲自过问和主持下,中央纪委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泛滥的势头。比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化工部原副部长杨义邦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纪律,并有变相索贿受贿行为,给国家信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1982年2月1日,中纪委曾决定给予杨义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随后有人写信反映这个处分太轻。对此,陈云在2月24日作了坚决的批示:“这件案子书记处讨论了两次,不作决定。我是退无可退,才由纪委作出决定的。一部分参加书记处的同志顾虑重重,我看没有必要怕那些负责同志躺倒不干。要讲党性。不怕他躺倒。谁要躺倒,就让他躺吧。”根据陈云的批示,7月22日,中纪委作出《关于进一步核实和处理杨义邦同志所犯错误的决定》,决定给予杨义邦留党察看二年和撤销党内一切职务的处分,并建议撤销他在党外的各种职务,另行分配工作。8月11日,国务院决定撤销杨义邦化工部副部长职务。[10] (P1725-1726)
此外,陈云在党的纪检机关恢复重建时还根据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方面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主持制定了一系列党内重要纪律法规,为推动党的纪律建设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比如,在政治纪律方面,陈云同志领导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正式获得讨论通过。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政治纪律的专门法规,为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1]
总之,恢复重建过程中党的纪检机关,在陈云的领导下,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应当履行的四项基本职能的概念,但是他当时的许多论述显然已经涉及、甚至包含了“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等内容,这标志着纪检机关的职能正在从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变,纪检工作的方式正在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纪检工作与党的中心任务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政治保障。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导师吴美华教授的指导,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