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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产权制度改革重要地位的确立,剩余索取权的概念日益受到广
泛的重视,尤其对于研究国有资产收益分配问题,剩余索取权是不可或
缺的。但目前对于剩余索取权的概念、作用以及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
归属问题仍有很多争议。本文拟就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剩余索取权的概念
准确理解剩余索取权的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剩余和索取权两个重
第一,何为剩余?
要弄清剩余,必须首先了解企业生产的价值的构成。按照马克思的
经济学理论,企业生产的价值由转移价值C (即生产中消耗的物化劳动
的价值,包括原料、折旧等)、工资V和剩余价值M三部分构成,即企业
生产的价值=C+V+M,若把剩余价值进一步划分为利息、地租、 利润
和税金,则公式可写成:
企业生产的价值=C+V+(利息+地租+利润+税金)
从财务方面考察,企业收入=成本+税金+税后净利,财务上所说
的成本包括转移价值、工资、利息支出及租金,则公式可写成:
企业收入=(转移价值+工资+利息+租金)+税金+税后净利
剩余,既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也不是西方经济
学家所说的经济剩余(如厂商剩余或消费者剩余),而是指企业全部收
入减去成本和税金后的剩余部分。因此,(1)从财务角度看, 剩余是
企业的税后净利;(2)从价值的来源看, 剩余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
的一部分,既全部剩余产品减去地租、利息支出及税金后的部分,即剩
余=M-(利息+地租+税金);(3)从分配角度看,剩余是企业所有
者凭借投入的资本分享的剩余产品,称为资本报酬或资本收益。
第二,何为索取权?
索取权,是一个与企业终级所有权或股权紧密联系的经济学概念。
因为第一,索取权是终级所有权的延伸,只有掌握终级所有权或经终级
所有权授权,才能获得索取权,第二,索取包括终级所有的含义,即企
业税后净利用于分配的部分直接归所有者所有,未分部分即企业留存收
益也将转化为企业所有者权益。因此,无论用于分配的股息红利,还是
留在企业内部的留存收益,都将被所有者终级所有。
但索取权又不完全等同于终级所有权,因为第一,税后净利可部分
用于股息分配,即对剩余的处理可以在进行分配和留存收益之间进行选
择(即股息决策),因此索取权含分配权,而股权,除非通过转让,在
企业破产清理之前是没有这种选择的;第二,即使留存部分,其形成的
权益与股权也是有差别的,股权有收益权,而留存收益在转化为股权之
前是没有这种权利的。正是由于这些差异,才发展了剩余索取权的概念
,而不直接使用剩余所有权。因此,索取权主要包含终级所有权和分配
权两种权利。
根据剩余和索取权的概念,剩余索取权是对企业税后净利的终级所
有权和分配权。
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
本文把掌握剩余索取权的组织或个人称为剩余索取人,剩余索取权
的配置即指剩余索取人的确定。
由于从分配角度看,剩余是所有者投入资本的报酬,因此从理论上
讲,企业的所有者应掌握索取权,即所有者应拥有对企业税后净利的终
级所有权和分配权。
但是,剩余索取权的实际配置,除了应考虑索取人的资本投入外,
往往还要从激励和控制的角度进行考虑。这是因为,剩余的多少,直接
关系剩余索取人的利益:一方面,剩余索取人是企业盈利的主要受益者
,增加剩余的动力最大;另一方面,企业亏损甚至破产,剩余索取人的
损失也最大,从而最具约束力。因此可以说,剩余索取权是剩余索取人
动力和约束力的真正源泉。正因如此,出于对激励或控制的考虑,所有
者可能会让度部分索取权给企业的经营者或劳动者,这就使剩余索取权
的配置复杂化了。下面是几种常见的配置方式。
第一种情况,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合而为一的传统小企业中,所有者
能很好的控制整个企业,因此可以掌握全部剩余索取权,不需与他人分
享。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所有者控制每一个人的行为并能调动每一
个人的积极性变得越来越困难,这时采取让度部分剩余索取权的方式以
控制和激励下属是必要而有效的,如科学管理之父泰勒所谓的“利益共
沾”,即劳动者对税后净利的分享制度,就是所有者让度部分剩余索取
权给劳动者的例子。
第二种情况,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企业中,企业的经营
权掌握在管理专家手中,这一方面引进了专家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管
理工作水平,但另一方面,有证据表明,企业目标与所有者目标会有所
偏离,企业行为可能会偏离正常轨道(见斯坦利·弗希尔和鲁迪格·唐
布什合著的《经济学》上册190~19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所有
者为了控制和激励经营者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往往采用接管、
接收的威胁性手段及利益分享的激励手段,而所谓经营者的“利益分享
计划”,就是允许经营者在完成既定目标前提下分享部分企业剩余。
第三种情况,在租赁经营条件下,企业所有者以租金的形式取得固
定收入,而税后净利中超过租金的部分,承租人具有完全索取权,这实
际等于租赁经营者取得了除租金以外的全部剩余的索取权,因此,租赁
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国有民营,即在保持
国家所有权的同时实行私人经营,实际上是私人租赁经营国有企业,国
家只取得固定租金,经营者取得除租金外的全部剩余的索取权,这对于
改善国有企业管理、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是极为有利的。
上述几种情况说明,在所有者不能自己直接经营企业,而委托他人
代理经营时,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代价往往要求所有者让度部分剩余
索取权。因此,准确地说,剩余索取权是所有者或经所有者授权的其他
人对企业税后净利的终极所有权和分配权。
三、关于国有资产收益几个问题的认识
第一,国家能否放弃剩余索取权?
前一段时间曾有人撰文提出国家应放弃对国有企业剩余的索取权,
认为这样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实际上是对剩余索取权的一种
曲解。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入资本获得收益作为回报天经地义
,国有资产也不例外,尤其在竞争性项目投资中也应获得不低于社会平
均利润率的报酬率;其二,放弃剩余索取权,即放弃对企业税后净利的
终级所有权和分配权,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纯属无稽之谈;其三,
此种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混淆了索取权与分配权,认为索取就是分配,
对国有企业而言就是上缴。实际上,如前所述,索取可以通过分配实现
,也可以通过留存收益实现;其四,即使从索取权就是分配权的层次上
来谈国家放弃剩余索取权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分取股息或获得现金利润
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主要形式之一。
第二,索取是否一定要上缴?
如上所述,索取权包括终级所有权和分配权两种主要权利。因此实
现索取权就有多种途径。除了发放现金股利外,还可以采取增加所有者
权益、配股等方式。国家行使对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当然可以采取
利润上缴的方式直接获得现金回报,但也可以留存收益的方式,增加国
家在企业中的权益。无论是上缴,还是留在企业内部用于扩大再生产,
最终都会增加国有资产的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决定是否上缴及上缴多少的依据是什么?
有人认为,由于现在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很多国有企业处于亏损或
虚盈实亏状态中,在这种条件下再让企业上缴利润,无疑于雪上加霜,
因此建议国有企业不上缴利润,或者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缴,经济效益差
的企业不缴。这种提法在短期内实施,对于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减少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而引起的波动可能是有利的。但从长期看,
国有资产收益缴还是不缴以及缴多少,主要不取决于企业盈利的高低,
而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股利决策。一个长期盈利水平高的企业不一定多缴
,因为留存在企业,增加国有权益,可以使国有资产获得更多的收益;
相反,对于一个长期效益低下的企业,如果这个企业没被列入公益性、
基础性或其它属于政府应当倾斜的范围之内,那么不但资产收益要上缴
,就是原来投入的资产恐怕也应当通过适当途径转移到更具盈利性的项
目中去,这实际上就是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四,上缴给谁及如何使用?
过去,无论税利分流还是税利合一,国有资产收益都是作为国家财
政收入,并用于财政支出。今后,从短期看,在目前财政赤字比较严重
及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仍不健全的条件下,国有资产收益作为财政收入的
一个来源并沿袭原有上缴途径仍是必要的。但从长期看,上缴利润作为
国有资产报酬,在上缴途径及使用上都应区别于税收。那么国有资产收
益到底应当上缴给谁、作何使用呢?由于收益权是企业所有权的组成部
分,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应当具有收益权。由于如前所述,索
取权不只是把钱收上来再花出去,而且要做一系列决策,如股利决策(
即缴不缴、缴多少)、再投资决策,并对决策后果负责。而这些决策要
从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一刀切,因此国务院、财政部、国有
资产管理局或其它什么部门,尽管作为国家机关,都无法行使剩余索取
权。因此,首先要构造面向国有企业的法人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
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并由这些公司代表国家行使股权(包括收益权)管
理。获得的国有资产收益,除了用于国家特别指定的用途外,一般用于
再投资,但投资于哪些行业、企业、领域,却不依据于收益的来源,而
主要考虑再投入的经济性及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等。但是企业
收益上缴决策,即股利决策,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之外,一般不能由国有
资产经营公司决定,而应由包括国有资产股权代表在内的企业决策机构
——董事会来决定,国家、法人、个人等不同性质的股东采取同股同权
同利的原则决定分配并享受资产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只能依靠派驻
企业的董事来影响企业的股利决策。
(作者单位: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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