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似无 若即若离——解读美国政府对于期刊的管理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政府论文,若即若离论文,确有论文,似无论文,期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同好莱坞的电影在全球影视界具有不可争议的地位一样,美国也建立了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期刊文化产业。自1741第一本期刊诞生于费城之后,美国期刊业日益成为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业人员已达到131,000,年税收额247.7亿美元。截止到2002年,美国的商业性期刊数已达17,321家。[1]期刊对这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媒介输出政策的影响巨大,超乎寻常。如果说,上世纪50年代电视的兴起导致了专业化期刊的蓬勃发展的话,那么时至今日,即便是以因特网为代表新媒介也还是难以轻易对之挤占、或替代,反而通过电子版、数据库等新形式,使其具有了新的生命力。
美国大革命时期,许多期刊带有相当程度的政治色彩;此后,新的文化意识成为培养新型期刊的温床。第一届美国国会通过了1790年版权法案,为羽翼未丰的期刊业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推动力,而19世纪40年代随着从富有的、受过良好教育阶层的读物变为更为通俗的大众出版物之过程的发生,期刊成为一种重要的大众传媒工具(约瑟夫·斯特劳巴哈等,2002,P55)。
美国期刊业与其他文化产业一样,其基本性质是商业性(非营利机构出版的期刊和官办期刊不在本文讨论之内——作者注)。期刊出版以赢利为目的,主要受制于市场的调节,带有明显的一般商业经营特征,也和其他商业公司一样有所有者和股东,以及明晰的产权关系。
就创立而言,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像开办其他公司一样出版期刊,衡量的标尺是市场,深层次上则涉及到权利问题。因为根据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人民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及和平集会的权利,人民有权诉诸政府保护这些权利的实施和免受侵害。某种程度上,宪法第一修正案免除了美国政府对期刊出版发行的控制:政府不得规定期刊的内容,不得限制某种期刊的出版。因此,在美国,当面对期刊业与政府管理之间关系的问题时,一般的回答都是“没有关系”。
尽管如此,美国期刊业不可能完全游离于政府的管理之外;美国政府也并非不想干预期刊业。毕竟,期刊业对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和大众舆论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像《时代周刊》、《新闻周刊》那样的新闻刊物,像《财富》、《福布斯》那样的财经刊物,像《读者文摘》那样的综合刊物,像《国家地理》那样的科普类刊物,以及许多成功的、针对特定读者的专门化刊物。在期刊领域,严格地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总是存在的,只是采取了不那么明显和直接的方式,而这样一种“确有似无,若即若离”的关系恰是美国政府对期刊产业管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对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法治化的管理
美国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法治国家,对诸如期刊这样的文化产业的管理也是高度法治化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全文是:“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赫伯特·阿特休尔,1989,P22)其中第二条又特别地被认为是美国媒体(包括书报,期刊,电台,电视等)不受政府干预、得以自由发展的前提和护身符。如上所述,美国政府三权分立,行政上没有期刊审批制度和内容检查制度。期刊出版者只要履行登记手续,支付管理费,就可以像开办其他的商业公司一样经营期刊的出版和发行。
然而,期刊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发展必须依靠政府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加以维持秩序。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是靠法律限制来维护的,而且自由越多,对相应的法律限制的要求也就越高:你有出版自由,别人有维护版权的权利;你有新闻自由,别人有维护隐私的权利,等等,这些都需要良好的出版环境和秩序,需要健全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来对后者提供保证。因此,如同书籍、报纸、电子文件及其他艺术作品等相关出版物一样,消费类期刊的出版与发行,既受制于市场,也受制于法律,后者也就是最主要的非市场调节因素。
具体而言,一旦办刊人决定要出版任何一种期刊,他就得做好承担许多法律责任的准备。首先,他必须决定其期刊的法人性质:是个体所有公司,或股份公司,还是非赢利性组织等等,然后到州政府的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他的期刊一旦有了来自订阅或零售、广告商或基金组织的收入,他也就与国税局和相关的联邦、州、地方的政府部门发生了密切的关联,他会收到税单,账单,甚至罚单等等。如果他的期刊是通过邮局寄送的,他必须了解和遵守美国邮局非常详尽的规则;如果他成了雇主,开始给期刊社的雇员发工资,或是为撰稿人支付稿酬,那么税务、劳资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它们处于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法律体系的另一层面——也在他的履行范围之内;他还必须对其作者和自己的违法行为履行各种责任和相应的义务——即使他办期刊只是出于乐趣,也有可能触及法律条规。
因此,一般来说,美国各种期刊的出版者都有自己的法律事务代理人(Legal liaison),以处理期刊的出版、发行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律顾问负责与外界法律机构的协调,以保证出版物不会给出版者或作者带来任何法律上的麻烦;法律顾问必须通晓许多与出版有关的法律问题,包括版权和商标违规,销售,广告,发行政策,订阅协议,特别销售安排,保险,言论自由,税务以及反垄断意识等等。出版业的其他雇员——例如编辑——也受到相应的培训,以便能够察觉潜在的法律问题,并在刊物出版之前与法律顾问联系,寻求解决的办法。对于那些规模已触及相当范围的法律领域,却又没有能力聘请专门律师的期刊社来说,法律事务是一大负担。对此,美国期刊出版者协会常常给予法律信息方面的帮助,这也是期刊公司愿意加入期刊行业协会的主要原因之一。
市场利益往往是一切商业行为的最高准则。在期刊行业里,市场利益与非市场调节因素之间的冲突的解决,常常表现为法庭诉讼。一些期刊出版商为追求经济效益会冒侵犯他人隐私权之险。然而法律既给印刷媒体以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也对只关注公共兴趣、却无视真相的虚假报道予以惩罚。上个世纪,《时代》和《读者文摘》等都曾遭遇诽谤或隐私权官司,其中不乏以赔偿而告终的案例(Hixson,1989)。
1.美国的出版法
除了公司法人登记,税务,劳资,消费者权力等法律外,与期刊产业最直接的法律是出版法。美国的出版法不是一部具有独立主题、自成体系的法律,而是其他不同领域法律的集合体,主要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和上述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厚厚两大卷《普尔和威廉论出版法》(Perle,E.Gabriel,Williams,John Taylor,Fischer Mark,A.Perle & Williams,2005)分两大部分介绍和论述美国的出版法,大致为:
(1)出版程序和过程:包括法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出版合同;期刊及广告的题目选择;诽谤及其有关问题;隐私权;出版权;记者收集新闻的优先权;出版者和宪法等。
(2)版权的程序和过程:包括版权法的定义,适用范围;版权保护,版权期限;版权所有者和版权转移;刊物及创刊词;版权侵害和补偿;国家法的优先权;国际版权尊重;美国版权办公室等。期刊经营者必须根据出版法办理一系列手续,在法律范围内出版经营期刊,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2.期刊版权登记手续
期刊出版者首先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版权和商标。在诸多事务中,出版者必须在出版工作之前对版权和商标的问题进行透彻研究;应该保证刊物的版权已经登记注册;确认适当的版权告示已见于各种有关刊物。
在联邦政府的层面上,要出版一个期刊,首先必须到美国版权办公室(US copyright office)登记版权。后者作为美国国会图书馆的一个部门,既是参与立法的智囊机构,又是具体的执法部门。美国版权办公室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对国会提供专家帮助;为国会分析和协助起草版权法和立法报告,向国会提供意见、意向以及承担各种研究和多边协议。版权办公室与国务院的行政分支部门——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及商务部——共同在国际知识产权交涉及协议方面提供专门技术。这一机构还是版权登记地,也是与版权相关的文件存档处。版权办公室提供关于版权法的实施方法和有关信息,解释版权登记的操作和步骤等,并且执行版权法规定的保证款项和各类必备的准可证书等,除此之外,它还与国会图书馆一起掌管版权仲裁委员会。
美国期刊的版权登记步骤颇为简单,包括:(1)选择适合自己的登记表;(2)填表付费($30)。(3)将表送交版权办公室。以上基本步骤完成以后,如果一切正常,4-5天内就能够收到获准证书。
与之相应,登记的内容也并不复杂。以简表(Short form)为例(只有美国公民或在国内居住人士为在国内集体出版的期刊登记时才能选用简表,而且这一期刊的出版和发行还必须为国内带来工作机会,登记人与出版者须是同一人),版权登记内容主要有:(1)期刊的完整标题,发行日,刊数,如果可能,给出国际标准期刊编号(ISSN);(2)作者和版权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3)期刊的第一版出版日期;(4)签名。
版权登记表附有个人隐私法案声明,说明当局要求提供这些信息的根据是美国的有关法律。提供表内要求的信息是义务的,但如果不按要求提供信息,则可能延迟或拒绝注册,可能无资格获得版权法提供的保护。申请者提供的信息之基本作用是创立和维护版权申请的公众纪录,并用于公开检查和复制,公开索引的准备,版权注册公开编目的准备等。
以上联邦层面上的登记手续,是以这一期刊在州政府的合法注册为前提的。所以出版者还必须到州政府的有关部门以某种法人性质,如个体所有,或股份所有,注册登记他的期刊出版公司。
在州政府的层面上,具体的期刊出版公司如何登记,是否需要许可,由各州自行规定。笔者查寻了纽约和新泽西两州政府的有关文件,发现在这两州出版期刊都不需要特殊的许可证,如果要出版的是消费型期刊,就只需到州政府登记公司名称,公司证明,税务号和雇主注册等,当然付费是难免的。
期刊出版者可以到国会图书馆的全国期刊数据中心(National Serials Data Program)登记国际期刊标准号码(ISSN)。在美国为期刊申请ISSN号码是免费的,国会图书馆为雇用职员和维持美国ISSN中心承受可观的费用。ISSN申请表可以在网上被完成,但申请表必须以打印形式连同出版物影印件、或电子期刊CD-ROM或软盘一起邮寄或送到NSDP。
除了这些通则性的硬性条文之外,美国政府的期刊法制化管理还呈现出动态特点和地域特点。比如,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公开限制政治方面的言论自由和刊物自由,但在20世纪50年代,议员约瑟夫·麦卡锡(Joseph McCarthy)发起的反共运动致使一些作家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写作和出版,这一做法影响了包括期刊在内的印刷媒体。此外,近年来针对期刊订阅中的抽奖促销而引起的诸多道德与法律问题,反对诸如美国家庭出版公司(它“所经营的那些杂志,占了一年中全部新杂志订阅量的大约1/3”)的集体诉讼已经在几个州备了案(约瑟夫·R·多米尼克,2004,P127)。
二、行业协会的制约
出版界行业协会是政府和期刊经营者之间不可或缺的中介。美国有十几家与期刊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最有影响的是美国期刊出版者协会(MPA),美国期刊编辑协会(ASME),其他还有城市和区域期刊出版者协会(City and Regional Magazines Association),国际区域期刊协会,发行审计局(Audit Bureau of Circulation:ABC)等等。这些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代表出版者的利益,维护言论和出版自由,观察、监督和影响政府的有关大众媒体产业的立法和法律修改,使法律有利于期刊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正是由于这些协会的存在,美国政府对期刊行业的管理可以只停留在法律层面,而具体的奖惩、监督、业务培训等都由期刊专业协会来实行。
这些行业协会都是非官办的、非营利性的公司和组织,经济上自负盈亏,政府只给予税收和设立基金等政策方面的优惠。至于这类组织的取财之道以及是否得到政府基金支持的问题,还有待另行研究。某种意义上,此类组织的存在和运作其实是一种政府对产业管理职能行业化的形式。这些协会都有自己的雇员,设有自己的网站,还出版自己的期刊或简报。美国期刊行业协会在管理期刊的出版发行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大致可以被归纳为四点。
1、召集行业年会,提供期刊出版业务培训。年会和培训练都会向非会员单位开放,诸如美国期刊出版者协会的年会吸引着全世界的期刊业同行,相当有影响。
2、代表期刊出版者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影响有关立法和政策。那些主要的行业协会都设有专门办公室以处理各种与政府打交道的事务,促进和保护期刊出版业在首都和50个州的利益。为达到以上目的,它们或是直接游说议员,或是参加志趣利益相投的财团的联合行动等。
美国期刊出版者协会的华盛顿办公室就是这样一个机构。它一般由资深的政府事务、立法和经济专家组成,外延至税务、邮政和版权事务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一办公室与协会的成员公司和代表各种广告和媒介兴趣的其他协会协同工作。主要工作有:保证期刊的邮寄费用率停留在合理的水平;保护宪法给予的权利,宣传法律条文和服务。这一办公室还出版了《华盛顿电子时事通讯》,定期向成员通报政府有关事务活动,并且提供现时的与期刊产业有关的立法事务和概要的资料库。例如,近几年来,消费者的隐私权日益成为敏感的问题。虽然有研究证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利于消费者本身的利益,但消费者还是不愿意个人信息被商家利用。而个人信息数据对期刊经营者来说非常重要:期刊出版者必须运用消费者信息数据了解期刊市场,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开发新期刊产品等。当一些关于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提案交到国会和州立法机构后,美国期刊出版者协会密切注视提案的进程,仔细地考察和评价这些提案,以保证关于隐私的立法有利于期刊产业。[2]
再如,2005年11月,邮政费率委员会(The Postal Rate Commission)决定期刊邮费提增量相对其它邮费提增量少5.4%的提案。如美国期刊出版者协会主席所说,这代表了他们协会在控制不断增长的邮政费用方面所作努力的重大成效。MPA与邮政局及国会议员的艰苦协商工作,保证了期刊邮费的提增量低于其他类邮件。期刊出版者协会主席还呼吁继续敦促美国参议院通过邮政改革法案,因为邮政局改进邮寄的效率和保持低邮费率对期刊产业是非常重要的。[3]
3、监督和审计期刊发行量。在期刊产业里,发行量是期刊兴衰存亡的关键,这就需要公正的审计和监督。美国发行审计局(ABC)就是这样的非营利组织,它为印刷刊物的发行量提供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它的准确可信的数据报告以可比较的格式发布,其审计使期刊的广告买家和广告商相信出版者的记录是经过详尽考核的,所报出的出版物的发行量是准确可信的。ABC还持有被审核的期刊和读者群原始资料的数据库,它的报告和服务是印刷期刊的广告买家和广告商做出明智的商业决策的依据。ABC强调它的原则是客观性和公正性,其资金来源于它为之服务的三方:刊登广告者、广告商和出版者所支付的服务费。
ABC的诞生有着较久远的历史背景。19世纪、20世纪之交,期刊出版者之间的竞争剧烈,为赢取广告市场,出版者常常虚报自己刊物的发行量。由于缺乏依据,刊登广告者不得不根据被夸大了的、不切实际的发行量购买期刊广告版面。为了结束这种欺骗性的商业行为,刊登广告者、广告商和寻求公正的出版者联合起来建立行业“看门狗”——独立的审计发行量机构。于是1914年,世界上第一个发行量审计组织——美国发行量审计局——成立了。出版者自愿地接受发行量审计,使刊登广告者和广告代理商有据可依,而ABC的公正审计能够迅速分清哪些出版物的发行量是确实可靠的。今天,主流的刊登广告者和广告代理商都使用ABC的报告和分析作为媒介的依据,来决定是否购买版面以及购买的数量。出版者则用经ABC验核的数据处理发行业务和开发竞争营销战略,据美国发行审计局2001年报告,被审计的期刊数为560家[4]。
4、奖励活动。上述期刊协会都设有专业奖项,每年举行庆祝活动颁奖仪式,以促进行业的发展。例如,1966年由ASME建立的全国期刊奖是对期刊界卓越人士的认可;1981年建立的凯利奖意在促进对最高标准的期刊广告的追求;2003年MPA和ASME联合建立的终身成就奖是期刊专业精英追求的高层荣誉。
三、政府管理与传媒自由的摩擦
期刊作为一种特别带有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的文化产业,政府的法制管理与行业的自由发展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就美国而言,这一冲突主要在于当局政府的立法及法律修改与宪法规定的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矛盾。2001年的9·11事件之后,布什政府的新法案与传媒自由的摩擦就是此类矛盾的典型表现。
9·11事件数周以后,在加强美国统一和安全的旗帜下,国会通过并且经由布什总统签署了为拦截和阻止恐怖活动提供一切所需手段的法案—即著名的美国《爱国法》(PATRIOT Act)。这一法案给联邦当局更多的跟踪和拦截通讯方面的权力,它允许联邦调查人员秘密搜查和监视被怀疑与恐怖主义有关联的人。从一开始,传媒界对这一法案就有争议。有些人认为,它威胁到宪法给予的公民自由权利;另一些人则坚持,它有助于保护公民免受潜在的恐怖分子的攻击。其中最激烈的批评是说它扩大了政府获得关于个人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记录的权利。最典型的又是第215条,它允许联邦特工在无需出示被查者介入恐怖主义、或任何犯罪活动的嫌疑证据和法庭批准的条件下,对书店、图书馆和出版者记录进行搜查,并且禁止书店所有者和图书管理员披露这种调查或求助于法律顾问[5]。对此,美国出版界和图书馆的反应尤为强烈。美国出版者协会和美国图书馆协会都发布了声明,表达对执法机构此类行为的关注,担心其顾客的购买和借用记录将受到政府的监视,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办公室的副主任说:“读书被视同为意向犯罪让人不寒而栗”。《爱国法》也被认为践踏了州和联邦关于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参考来源资料的法律,对新闻自由造成危害[6]。
《爱国法》除了一般地削弱了公民权利和新闻自由以外,对科学类期刊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大。科学原稿是《爱国法》实施监视和阻断的重大目标之一。在美国财政部国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看来,如果美国科学协会的期刊编辑以建议的方式为来自古巴、伊朗、利比亚和苏丹的作者修改文章,那么它们就有可能惹上百万美元罚款或十年监狱的大麻烦。那些主流的科学期刊都表示:它们将不经审阅就退回来自这些被禁国家的稿件。根据国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对“处理”的定义,甚至拼写方面的检查也是被禁止的。而事实上,编辑不可能不做修改地编辑文章。虽然在国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加紧控制之前,大约只有150篇来自那些国家的文章发表在美国期刊上,但它们关于某些主题的观点对于科学出版物来说,也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Sanchez,2004,P17)。
美国传媒界对《爱国法》的抵触主要表现在要求修改法案的运动中。2003年5月,32家与出版相关的组织(如美国书商协会,美国图书馆协会,美国出版者协会和美国作家中心),与地方书商协会和连锁书店(如Barnes & Noble,Borders and Books-A-Million,and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llege Stores)联合发布声明,支持众议院1157号关于修改美国《爱国法》第215条款的决议,此决议要求联邦调查者必须出示调查的起因,并且允许书商或图书馆员在保密的条件下让法庭知晓情况(Reid,2002,P10、17)。美国书商协会、美国图书馆协会、美国出版者协会和美国作家中心等团体还发起了读者隐私权(CRP)运动,呼吁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
批准和反对延长这部法案的争论持续了将近一年。2005年12月,一些参议员以程序不当为理由阻碍了延长这部法案的议案,然而国会两次批准短期延长,维持此法案有效。最终,2006年3月初,参众两院通过了关于延长《爱国法》的决议,布什总统在此法案即将过期的前数小时签署这一立法[7]。反对延长《爱国法》的议员们认为,这项法案让政府得以获得太多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的自由权构成了威胁。而布什政府则称这部法律对于打击恐怖主义至关重要,如不迅速更新防预措施,国家将无力对付恐怖袭击。布什在每周广播讲话中,证实他授权政府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对美国境内的恐怖分子嫌疑人进行监听。他批准国家安全局在没有法院许可证的情况下,监视美国及其他公民的电话与电子邮件。国家安全局通常只负责监听海外的通讯。布什的说法是:“《爱国法》在两个星期内将要过期,但恐怖分子对我们国家的威胁不会在两个星期终止。”[8]争议双方在两次短期延长期间有所妥协,对《爱国法》的有些条款作了修改。新版本的《爱国法》已成为美国永久性的法律,但上面提到的第215条款和关于窃听装置的第206条款将于2009年底终止[9]。
近几年来,作为传媒界的一部分,美国期刊与布什政府的摩擦,还集中反映在《Village Voice》期刊的著名专栏作家纳特·海特夫(Nat Hentoff)的新书《人权法案战和聚集抵抗》(The War on the Bill of Rights-and the Gathering Resistance)之中。海特夫是美国公认的、具有犀利风格的公民权利维护者之一。他利用来源于记者、抵抗者、公民自由法律学教授和当局内部知情人的未启用的资料,披露了布什政府在9·11以后出台的《爱国法》和其他政策对于宪法人权法案的侵害,以及对于媒体自由的威胁。他在对《理由》期刊助理编辑的访谈中说,泄漏的《爱国法II》草稿是相当值得关注的,政府正在设法得到行政许可调查个人记录的权利,而无须通过法官;这一法案还将使政府有权取消美国公民身份成为可能,并且使史无前例的秘密拘捕成为可能;此外,政府将增加对美国人的电子监视,譬如总信息监督系统(the Total Information Awareness System),现被称为恐怖分子信息监督系统(TerroriSt Information Awareness)。海特夫赞扬越来越多的公民团体反对政府对公民自由的侵蚀,把人权法案防卫委员会(Bill of Rights Defense Committees)比作帮助促成美国革命的萨米尔·亚当斯(Samuel Adams)的自由之子[10]。
四、特别值得关注的方面
总结以上关于美国政府期刊管理方式的描述和分析,有几个特别值得关注的方面:
首先,美国政府对于期刊业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后者又典型地表现在两个层面上。在宏观层面上,是以第一修正案为代表的对于新闻传播自由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又与美国人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尤为吻合。对此,即便是以批判美国传播制度见长的学者也不讳言,如曾任《新闻周刊》特约记者的赫伯特·阿特休尔,在谈到“第一修正案”自诞生起便将许多人排斥在享受出版物之自由表达权之外的问题时指出:“尽管这样,人们并不要求它必须吻合一致,因为第一修正案自始至今已渗透人心,以至于人们现在完全可以将它视为新闻信条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美国对第一修正案思想的信仰犹如宗教那样根深蒂固,不可动摇,以至于美国人民把它颂扬为‘美国生活方式’的主要内容。”(赫伯特·阿特休尔,1989,P19、29)
在微观层面上,如前所述,美国的法制化管理又细致和具体到无空隙可钻的地步,以至于能够与受到保护和捍卫的“新闻自由”之多重空间和多样解释形成鲜明对照,并对之产生制约作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连同宪法第一修正案共同构成了“出版法”,后者与相关的企业法等其他法律融合在一起,有效地保证了期刊繁荣发展、纷纭变化过程中的有序与规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美国政府不能审查期刊的内容,不能对之进行人事上的干预,也无权要求期刊停止出版;但美国期刊仍然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甚至无论以何种方式单纯诉诸于行政力量,都难以对之施加影响。如“1999年,美国倒闭了900家杂志,又新出了几百家杂志(平均每周10份以上)。同是名人杂志,ABC电视网的大牌节目主持人温弗利参与的《O Magazine》热销不已,而前总统肯尼迪的侄子乔治·肯尼迪参与的《George》已经倒闭。”(新浪网编,2003,P256)
其次,美国期刊产业的成长发展倚仗着政府的宏观政策。相当程度上,西方传媒业是以美国为中心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看,直到美国宪法中保证新闻自由的法案通过以后,印刷术的冲击力才全部释放出来:它把印刷语言神圣化了,从而一方面为既得利益者提供了坚强的保护支柱,另一方面则为期刊等传媒文化的繁荣开辟了道路。
在由众多形态构建的传媒文化中,期刊一直被认为是比其他媒介更能够针对特定受众传递特定信息的媒介。期刊的发展经历了从一般性到专业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与美国人生活方式的变化相一致,也与期刊市场的成长、成熟乃至饱和的历程相一致。如前所述,美国的市场经济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包括行业管理。政府完善的市场经济政策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业协会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使它们得以充分发挥对期刊行业的专业化管理作用。美国政府的管理作用宏观上还体现于:关键时刻积极主动地在政策上为新的发展开拓道路,例如,《读者文摘》、《国家地理》、《时代》、《财富》等期刊近年来加快海外扩张步伐、越来越具有国际特色的事实,与美国政府80年代以来所采取的全球策略——其核心是打破行业间壁垒,减少对于私有企业的限制和规定等——关系密切。对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媒体公司,美国著名传媒研究学者爱德华·赫尔曼归之为新型跨国公司,并指出:“跨国公司系统的增长并不是盲目的市场力造成的结果。强大的跨国公司及其本国政府、尤其是美国和英国政府,都在坚定不移地推动跨国公司。”(爱德华·赫尔曼,2001,P24)一般意义上,美国等国的新政策促成了当代全球媒体的新格局——这也是市场经济走向全球化的重要标志;具体层面上,著名期刊之所以能够超出报纸等印刷媒体,而更具国际特色,也正是政府管理机构的策略与期刊产品特性相结合的结果。除此以外,美国政府近年来就保护美国产品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强硬态度,也有力地支持了美国期刊产业在全球的发展。
再次,美国政府的管理方式与传媒自由之间的摩擦由来已久。宪法所保护的新闻自由本身就是理想和现实之间矛盾的纠缠体,尤其是对于“非常时期”而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著名传播学家H·拉斯韦尔在阐述战争时期“政府管理舆论的重要性”时说:“在战争时期,我们确认到一点就是仅仅动员人力和物力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个舆论动员。通过官员来掌握对于舆论、生命和物质的权力,因为让传播自由所产生的危险比滥用权力所产生的危险还要大。”(阿芒·马特拉,2001,P63)近80年过去了,经历了以9·11事件为导火线的一系列危机之后,公民自由和政府安全法律之间的摩擦再次呈现出较为尖锐的形式,它不会因为《爱国法》的延长与否而烟消云散,也将在更深的层次上、更长久的时间内影响美国政府对于期刊的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受宪法保护的美国新闻自由又远非一般意义的理想、或处于遥远的彼岸世界。它被视为诸种自由当中最重要的自由,和“美国制度中最可触摸、最为明显的”(赫伯特·阿特休尔,1989,P20)新闻媒介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与政府的摩擦中一直具有相当的地位和韧性。20世纪60年代曾有著名的《纽约时报》公司诉苏利文一案所确立的判例原则,它增加了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打赢对媒体的官司的难度。90年代末,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美国总统关于限制网络色情信息的规定,其主要理由同样是基于对所谓新闻自由的捍卫。即:如果这一议案得以通过,今后人们就有可能以类似的理由制定出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明安香编,1999,P155)前述《Village Voice》期刊的著名专栏作家纳特·海特夫在反对美国政府9·11以后对于传媒的过度干预时,援引《时代》杂志评论家莱斯·莫罗(Lance Morrow)的话:“如果美国人赢取了这一场战争(不仅是反对萨达姆.侯赛因的战争,而且是更长远的战争),但却丢失了宪法,那他们就丢失了一切。”[11]凡此种种,对于我们思考和解读美国政府的期刊管理方式的问题,应该有着特殊的启发意义。
注释:
①Industry Overview,Business & Company Resource Center(database).
②MPA Statement on Postal Rate Commission Decision,November 1,2005,MPA Press Release,http://www.magazine.org/ Press_Room/MPA_Press_Releases/14033.cfm
③同上
④数据库《商业和公司资源中心》期刊:出版,或出版和印刷2005.Periodical:Publishing,or Publishing and Printing.Business & Company Resource Center.
⑤The PATRIOT Act Revisited:Civil Liberties and the War on Terrorism",Congressional Digest; Nov2004,Vel.83 Issue 9,p257-257.
⑥Campaign For Reader Privacy-News,http://www.readerprivacy.org/news.jsp
⑦"USA PATRIOT Act:What's Next? (cover story)" Information Today; Apr2006,Vol.23 Issue 4,pl-40.
⑧"Bush on the Patriot Act and Eavesdropping" The New York Times,December 18,2005 Sunday.
⑨同⑦
⑩Wickware "SCIENCE BLOCKADE" Nation; 4/19/2004,Vol.278 Issue 15,p6-6; 及Seven Stories Press 网页:http:// www.sevenstories.com/book/index.cfm/GCOI/5832210017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