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过去15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至今已经经历四次修订,但职业病诊断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在岗工人或规模企业诊断较顺利,但对于工作单位有配合或不存在的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则要难得多。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小企业拒不提供职业史证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也有的工人离岗时体检正常但离岗后多年发生疑似职业病,需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却发现用人单位早就不存在了,其中以以煤矿、采矿场、道路施工企业居多。那么,针对这类无法提供用人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工人,应该怎样申请职业病诊断呢?
针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存在的,个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也有可以操作的途径,法律对劳动者做出有利判定,对用人单位提出责任举证倒置原刚。
1.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要到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职业病诊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人员设备满足相应职业病诊断检查项目的要求。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如遇有拒绝提供的可见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2.申请诊断地点,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其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为首选地点,便于诊断资料的取得和职业病保障的落实。
3.职业病诊断时尽力提供详细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医疗机构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强度;劳动者以往的健康监护资料; 症状、体征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做出职业病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后,医疗机构应向病人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4.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如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开展现场调查,也可以参考病人工友的相关职业病诊断资料,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用人单位拒绝阴挠的,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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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健康监护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特异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做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担无法获得定量的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
6.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尽可能提供利于诊断的有效证据如工资单、劳动合同、照片资料、工友证人证言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7.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鉴定首先由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对其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8.劳动者诊断职业病后,职业病诊疗和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诊断职业病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9.职业病病人若有工作单位变动,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0.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
11.职业病病人及家属勇于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论文作者:王大华
论文发表刊物:《航空军医》2019年第0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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