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研究_经济论文

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问题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湄公河论文,刍议论文,经济合作论文,流域论文,区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几个毗邻国家之间的合作还是几国毗邻地区之间的合作?

澜沧江——湄公河是同一条国际河流的两段。它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的唐古拉山,流经云南后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五国,最后在越南胡志明市注入南海。该国际河流的中国境内段被称为澜沧江,出中国境后称湄公河。近年来,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问题已开始起步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但是,至今对该区域合作的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由中国(云南)、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组成;另一种主张包括中国、老挝、缅甸、泰国的结合部;还有一种主张包括中国、思茅的部分县市和西双版纳地区、缅甸的景栋地区、老挝北部四省(南塔、波乔、乌多姆赛、朗勃拉邦)和泰国北部的清迈和清莱两府。

上述表述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把上述表述看作是对合作对象(合作主体)的界定,那么第一种表述实际上把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视为几个毗邻国家之间的合作,而后两种表述实际上是把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视为几国毗邻地区之间的合作。如果把上述表述看作是对合作地域范围的界定,那么第一种表述实际上已超出了次区域合作的范畴,是区域经济合作而不是次区域经济合作了。对此,我们认为,湄公河流域国家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既有合作对象的界定问题,也有合作地域的界定问题。不能把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对象和合作的地域范围等同起来。就合作对象看,目前世界上的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集团都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而不是以一国的某一地域参加一个合作集团,另一个地域参加另一个合作集团,即使这个国家很大。因为这样会破坏该国统一的关税和一体的国内市场,势必会出现商品和生产要素集中从某地区进口(如低关税或具有更大自由度的地区),再输送到国内其它地区的不合理的流动,或者会出现某地区与国外成员国的经贸往来反而比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贸往来更自由的情形,加剧该国的地方经济割据,并影响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运作。因此,尽管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及其开发项目主要是在湄公河流域各国的毗邻地区这一特定的区域内实施,但这种合作的对象是流域各国而不是有关国家的毗邻地区,也就是说,是该流域毗邻国家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几个国家毗邻地区之间的合作。不仅如此,参与这一区域内开展经济合作的对象还可以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企业和法人,这就使区域合作具有了开放性的特征。因此,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对象主要是流域的各有关国家,但也可以包括其他国家的参与。就合作的地域范围来说,则主要是湄公河流域国家的毗邻地区,或其结合部,这就使得次区域经济合作与区域经济合作区分开来。

二、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条件及障碍

从总体上看,湄公河流域国家之间开展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条件已日趋成熟。这主要表现在:

1、具有天然的合作条件。享有“东方多瑙河”之称的湄公河国际河道,自然地把流域各国维系在一起,成功的湄公河航运考察更进一步加强了这种联系。

2、已有现实的合作基础。随着湄公河流域各国关系的发展,近几年来,湄公河流域国家之间历史上形成的悠久的经贸关系有了长足的发展。各国已在诸多领域进行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双边多边合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下面是中国与缅、老、泰的贸易和投资情况表,说明中国与这三个主要流域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中国与缅、老、泰的进出口贸易(1992年,单位:万美元)

中国与缅、老、泰的相互投资(1994年,单位:万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3年本,中国统计出版社

3、具有潜在的合作利益。湄公河流域国家之间在商品贸易方面具有广泛的互补性。随着各国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这种商品贸易的互补关系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中、缅、老、泰部分互补商品

湄公河流域国家之间在其它领域,尤其是在运输、旅游、能源及其它自然资源开发方面有相当的合作潜力和利益可供分享。仅就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水陆联营工程的开发来说,据有关的方面测算,这一工程建成运营后可使滇西南出口物资比经华南港口船绕道到东南亚各国运距缩短3000多公里,时间节约5/6,运费降低60%。如果澜沧江水道与铁路和高速公路联运,年通过能力在1000万吨以上,运费只相当于目前绕道运输的20%,每年可节约运费8亿元,贸易额为300亿元。类似这些项目的合作,不仅是互利的,而且会增大相互之间的互补性,不会产生竞争性。

4、各国都具有加强合作的热望。随着中南半岛政治经济形势的巨变,开放和发展已成为这一地区的主旋律,湄公河流域各国相继实行对外开放,“变战场为市场”,各国政府都重视发展与邻国的经贸合作关系,并对区域合作开发抱以极大的热望。近几年来,沿岸各国领导人、政府要员之间频频互访,都把区域开发作为会谈的议题之一。老挝方面,早在1989年3月老挝上寮三省省长访问我国云南时就正式向我方提出湄公河通航的要求;泰国政府1993年就正式提出跨中、缅、老、泰四国毗邻地区的“黄金四角”经济区计划,得到了中、缅、老政府的积极响应与支持。中国政府副总理钱其琛提出,要把该区域建设成为“南南合作的样板”。该区域的合作已提到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开始启动。

5、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关注。国际社会十分重视湄公河流域的开放和开发,联合国开发禁毒机构、世界银行、亚行等最近几年都加强了对这一地区的开发扶贫,有的已投入了相当的资金和力量。这也是推动该地区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力量。

但是,也应当看到,推进湄公河流域国家的次区域经济合作,也还存在着以下障碍和难题:

1、既充满合作的热情,又存在合作的疑虑,国家风险因素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国家既想参与合作谋求发展,但又担心实力悬殊在合作中吃亏,恐惧本国市场受到冲击。除此之外,某些国家国内的政治矛盾和民族冲突尚未彻底解决,社会不稳定因素犹存。

2、合作开发的潜力大,但自身的开发能力有限。湄公河流域多数国家还处于经济发展的较低阶段,经济实力不强。尽管这一区域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但资金不足、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人才缺乏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性制约因素,少数国家比如泰国的情况好一些,但从总体上看,该区域的合作开发,单靠区内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是不够的,还得靠吸引区外各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来搞开发。这势必会加大该地区合作开发的难度和复杂性。

3、既存在着互补关系,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在国际商品贸易中交易双方往往既是贸易伙伴,又是竞争对手;在经济技术合作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的情形;在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过程中,也会出现一方的“合理”与共同的“合理”不相一致的所谓“囚徒进退两难”的现象。这种互补性与竞争性并存的情况在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尤为突出。比如,在引进和利用外资问题上,各国存在着明显的竞争性。在商品贸易方面,各国碰头产品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竞争性。

中、缅、老、泰部分竞争产品

中国 缅甸

老挝 泰国

中国

——电及部分矿物电及部分矿物

部分纺织品及机电产品

缅甸 电及部分矿物——

木材及部分矿产品 大米、橡胶、宝石、玉

石产品等

老挝 电及部分矿物 木材及部分矿

—— 锡、烟草等

产品

泰国 部分纺织品及 大米、橡胶、 锡、烟草等 ——

机电产品 宝石、玉石产

品等

4、区域内部贸易有了较快增长,但尚未相互成为主要的贸易伙伴。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湄公河流域诸国,尤其是缅甸和老挝,国内市场发育程度低,商品经济不发达,有些国家仍处在以国内市场为主的内需生产导向阶段,少量出口导向的产品,也因受贸易不平衡、外汇短缺的困挠,致使这些出口产品的相当部分也往往不是被销售到邻国而被销售到发达国家,目的是为了换取外汇,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内贸易的发展。由于生产力水平低,微观层次上的合作关系不发达,各国相互间市场占有份额还不大,各国追求的目标也主要不是互补而是自给,有时还会出现彼此宁愿竞争也不愿互补的情形,加之各国市场进出商品层次都较低,合作带来的促进产业升级的效应也不强,所有这些都会阻碍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5、有近邻的地缘优势,但各国体制差异和受外界影响也大。湄公河流域各国政治经济体制迥然不同,这加大了区域经济合作实践中协调工作的难度。尽管这些国家都是主权国家,但有些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微弱,如缅甸仍处在西方封锁之下,对北部边境地区的地方势力还不能如意地控制;老挝经济力量单薄,整个建设主要依赖国外援助和投资。目前,东盟、亚洲“四小龙”、日本以及美、英、德、法等西方国家正在加紧对这个区域的渗透和争夺,这一方面有利于争到利用区外资金和技术力量联合开发,但同时也增加了区域开发的外部牵制因素。

6、该地区既是丰富的资源宝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产毒贩毒基地。毒品问题将是该区域大规模综合开发遇到的一大难题。

三、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模式选择

鉴于湄公河流域各国合作的动力、引力、推力和合力日益增强但阻力尚存的客观实际,该区域的合作应采取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由双边到多边的发展思路,采取较松散型的项目开发合作模式较适宜,重点应在既可以增强互补性又可避免竞争性的领域和项目上进行联合型、开放式的开发合作。所谓联合型,指湄公河流域国家之间进行联合开发;所谓开放式,指联合开发中的对外开放,始终保持合作的开放性,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资金、技术等力量进行开发,也就是要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带动开放。目前,该区域的合作把交通通讯、跨国旅游、商品贸易、资源开发、技术合作、环境保护、协同禁毒、合作科研及教育等方面的项目作为区域合作的起步是可行的。这样的模式选择符合该区域开展合作的客观实际。

在推进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中,还应当有效地建立起推进合作与发展的竞争机制。首先,各方应始终把不断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作为合作的必要条件。区域合作的实践表明,成员国的经济实力越强,合作就越易于取得成效,相反,成员国实力越弱,合作就越困难,决不可忽视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这种“马太效应”。其次,各方应不断强化后来居上的竞争意识。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各方不能只满足于在合作阵式中占居固定的位次,追求等距离的追赶。针对国际上一些学者提出的宣扬静止不变经济秩序的“雁阵模式”,香港大学亚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陈坤耀先生指出:“中国不是一只雁,而是一只与众雁比翼齐飞的大鹏。中国具有在不同的工业生产水平上和雁阵的不同层次相互补充和竞争的潜力”。笔者对中国不应入雁阵的看法不敢苟同,却赞赏陈先生主张和雁阵的不同层次相互补充和竞争的勇气和见解。湄公河流域国家次区域经济合作各方在相互补充的同时自然要展开相互竞争,争取各自在合作阵式中的有利位次,这是一种合理的合作机制,这种机制是保持区域经济合作充分活力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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