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释甲骨文“堂”字并论商代祭祀制度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代论文,甲骨文论文,祭祀论文,若干问题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甲骨文“囗”是最习见的字例之一,它除了用作干支字──“丁”以外,尚有其它用法千余例之多。长期以来,诸家相关的考释虽然很多①,但尚有继续探讨的余地。本文力求在前辈专家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新的探讨,除了考释这个字以外,还试图揭示一个饶有兴趣的现象,即与这个字相关的卜辞跟殷墟祭祀场所有直接关系。此外和这个字相关的卜辞对于考察商代的“明堂”也有不少启发。不揣谫陋,试述如下。
一
甲骨文的造字本义,除了表现于其字形以外,往往还蕴含于它作为偏旁时所表现的意义上,对于某些形体简单的甲骨文字的考释,这后一个方面更是不可或缺的考释线索。单从“囗”来看,要说其造字本义,似乎一切方形(或近似方形)的物体和建筑都可以与其比附,很难固定于某一种含义。然而,分析它在甲骨文中作偏旁时的含义,则可以使我们比较容易地抓住关键。在作意符使用时,“囗”主要表示居住之处。起初,它是古人穴居或半穴居处所的象形。甲骨文“”,唐兰先生《殷墟文字记》据字形演变释其为良字。徐中舒先生指出这个字的中间部分为古人半穴居处所的象形,旁边的弯曲部分则表示通风的走廊(徐仲舒:《周原甲骨初论》,载《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十辑·古文字研究论文集》)。《诗经·绵》所说的“陶复陶穴”就是这样的住所。甲骨文“字就是复穴之形。这个字的下部加上表示行走的足趾之形作“”,即复的本字,表示往复进出之义。这种半地穴式房屋加上较高的屋顶,这在甲骨文中写作“”,其中的方形亦表示居住之处。和表示居处的含义相关,在作偏旁的时候,“囗”也表示人死后的埋葬之处。甲骨文死字作“”若“”,表示侧身葬或仰身葬,其方形所表示的实即人的另一居住之处。甲骨文的正、邑、韦、圉等也以“囗”为偏旁,其含义可以视为扩大了的居所之形。
明确了“囗”的造字本义,我们可以进而讨论其读音。
“囗”的读音在甲骨文“”里表现得相当明确。“”字从“囗”从“十(甲)”,即商先王上甲,既然“十”在卜辞里即干支字甲,那么,“囗”当读上音,古音属阳部。可以直接读出其音的另一个例证是甲骨文“成”字。这个字从“”从“囗”。在卜辞中,作为人名的“成”,即成汤,又称为“唐”。卜辞屡有关于成、唐的占卜,“成”与“唐”既然为一人,其音读当是一致的,所以商代的成当读若唐。甲骨文“成”为会意兼形声之字。《史记·殷本纪》谓“汤曰:吾甚武,号曰武王”。“成”字所从之“”,为斧钺类武器之形,当表示成汤的“甚武”之意。那么“成”字所从的“囗”就当为其音读,而读若唐,就古音系统而言,亦为阳部字。还可以为“囗”的音读提供参考的是它在古文字中又表示火堂之形。甲骨文有“”字,徐中舒先生说它“就是火塘,先民每于屋中掘地为火塘,烧火其中,多人围坐取食,夜则用以取暖”(同上)。考古材料表明,在早商时代的居住遗址中,其入门处多有穴状烧烤痕迹,徐中舒先生称之为火塘;郭宝钧先生称之为火堂(郭宝钧:《中国青铜器时代》,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31页);邹衡先生称之为火坑(《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第74页)。大汶口文化“”,本为火堂烟气升腾之形②,用为“公”之本字,取意於火堂人人可得而烤之,故有公共之义。不管这种烤火处在商代是称为火堂,或是火塘若火坑,其音读还是阳部字。甲骨文以“囗”为偏旁的字,如良、黄、享、尚、明、昌等,也多入于阳部。从这些方面看,断定“囗”的古音在阳部,应当是可以的③。
从造字本义和音读两个方面的情况看,我以为甲骨文“囗”字就是“堂”字初文。这个推断还可以从以“囗”为偏旁的字的形体演变上得到证明。
“囗”最初表示穴居或半穴居,随着社会发展,居室地面逐渐升高,四周墙壁也升高,屋顶上有了透烟气处,这反映在文字上便是出现了象形字“向”和“尚”,以后房基高出地面,完全摆脱穴居状态。这时建造房屋要先筑地基,夯土层层打实。这种房其初称为“堂”。《尚书·大诰》“厥子乃弗肯堂”,孔疏谓“堂”为“基址”。《礼记·檀弓》上篇“封之若堂”,郑注“堂形四方而高”。到了周代,堂的高低成了社会地位的一种标识,所以《礼记·礼器》篇有“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的说法。春秋时期,这种作为基址的“堂”,或称为“坛”,即《左传》哀公元年所说的“室不崇坛”之坛。可见在这个时候,“堂”已经专作屋室类建筑的一种专用名称了。我们可以把由“囗”所开始的上古居住习俗变化在古文字方面的演变表列如下:
堂字古音属阳部,《说文》谓“堂,殿也,从土尚声”,其实当作从土、从尚,尚亦声。在“堂”字里,“尚”不仅表音,而且表意。从音、形、义三个方面的讨论看,确定甲骨文“囗”为堂字初文当无大误。
二
从卜辞记载和考古发现的材料的对比研究中可以看出“囗(堂)”的性质。关于甲骨文“囗(堂)”字的卜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时代较早的从武丁到武乙时期的卜辞,这类卜辞里的堂字单独使用;另一类是文丁、帝乙时期的卜辞,这类卜辞里的堂字附属于某一位先王或先妣的名号之后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类卜辞所记载的内容都和殷墟考古发掘所见的祭祀场所的情况相符合。
我们先来说一下殷墟的大规模祭祀场所的情况。
经考古发掘所揭露的商代大规模祭祀场所集中在殷墟的侯官庄西北岗殷王陵东区。解放前所进行的殷墟第10次发掘(1934年),在这里发现葬坑63座(其中发掘23座);第11次(1935年春)发掘441座;第12次(1935年秋)发掘785座(胡厚宣:《殷墟发掘》,学习生活出版社,1955年版,第74~92页)。解放后在这里于1950年发现葬坑26座;1976年发现250座(其中发掘191座)④。解放前所发现的1300多座葬坑,除了极个别的以外,皆为南北向的长方形竖穴。解放后发现的276座葬坑,除了35座为东西向的以外,其余也是南北向。东西向葬坑出土的陶器形制属于殷墟文化二期,所以这类葬的时代也当属于这个时期,即祖庚至廪辛的时期。地层关系表明,有10余座东西向葬坑是叠压在南北向葬坑之上的,可见南北向葬坑的时代要早于属于祖庚至廪辛时代的东西向葬坑,而应当属于殷墟文化一期,即武丁时期⑤。
关于“囗(堂)”的前一类卜辞,即武丁至武乙时期的卜辞,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和我们上面所说的殷王陵区大规模祭祀场所的情况是符合的:
第一,两者的性质相同。这个大规模祭祀场所并非专属某一个大墓,而是商王室祭祀祖先的公共祭祀场所⑥,而在前一类卜辞中,堂也不专属某一位先王,如:
甲辰卜贞,告于堂一牛。五月。(《甲骨文合集》第二五四三片)
丙戌卜贞,翌丁亥于堂,牢。(合集一九一六片)这两例都是一期卜辞,在堂所举行的告祭、祭是对于整个祖先神以至所有神灵而言的。其它如“祈年于堂”(合集一○一一六片)、“疾齿告于堂”(《英国所藏甲骨集》一一二二片)、“燎于堂”(合集四○七○片)、“岁于堂”(合集三○一八片)、“牢于堂”(合集一九一四片)等,也都没有特定的祭祀对象。有一条二期卜辞谓“自上甲其告于堂”(合集二二六八○片),在堂所举行的告祭的对象是自上甲开始的所有先王,也还没有很多的限制。这些都表明堂是公共祭祀场所。
第二,两者的时代相同。殷王陵区的大规模祭祀场所其时代在商王武丁、祖庚、祖甲和廪辛的时期。占大多数的南北向葬坑属于武丁时期,而前一类卜辞的大多数也属于武丁时期。占少数的东西向葬坑属于祖庚至廪辛时期,关于堂的卜辞也只是前一类卜辞的少数。
第三,两者都包括有种类繁多的祭祀。前一类关于堂的卜辞中有告、、岁、取等祭祀名称(依次见《甲骨文合集》第四三八八、一九一一、一○一一六、三二八、八二三五、一九五四、三○一八、二○三五四等片)。这在祭祀坑的情况里也有所反映。祭祀坑大多数集中而有规则地排列,同一排葬坑的坑间距离、坑口方向、大小、深浅以及坑内骨架的埋葬姿势和数目等,都基本相同。有的一排相同;有的数排相同;也有的是几个坑相同。胡厚宣先生曾将解放前发掘的葬坑依形制分为24种,每一种还可再分为若干组(胡厚宣:《殷墟发掘》,第74-92页)。解放后所发掘的葬坑被分为22组。据分析每一种(或每一组)葬坑就是一个种类的祭祀活动的遗存。从各种、各组葬坑的区别看,当时所进行的祭祀活动的形式也是不同的。这与卜辞所载在堂所进行的种类繁多的祭祀情况是符合的。
第四,祭祀场所使用的人牲数量很多。解放前所发掘的葬坑,“或埋全人一具,或埋全人二具,或埋全人多具,或埋无头的人肢体骨,或埋无肢体人头骨十个,或埋无肢体的人头骨二十七至三十九个”(同上)。解放后所发掘的南北向葬坑中,“大部分埋八──至十具人架,少数有埋十具以上的”,“东西向的坑中人架数目无一定规律,少的埋一二人,多的埋七──九人”,总计不会少于1930人⑦。假若以此为例推算,解放前发现的1200多座葬坑所埋当近万人。据卜辞记载,在“宗”、“寝”、“室”等祭祀场所虽然也有使用人牲的情况,但数量甚少,真正能和殷墟王陵区大规模祭祀场所用牲数量比拟的只有在“堂”的祭祀。如:
戊子卜宾贞,今夕用三白(百)羌于堂。用。(合集二九三片)
三百羌用于堂。(合集二九五片)
……丑卜,宾贞,……三百羌用于堂。(合集二九四片)
于堂百羌。(合集二二五四三片)
丙辰……于堂三十羌。(合集三一五片)
丙辰卜贞,翌丁巳羌堂十。(合集四三○片)上引第四例为二期卜辞,余皆属一期。这些都是明确指出用人牲于堂祭祀且有具体数量者。第一例谓要在戊子日的晚上在堂杀300名羌俘以祭祀,辞尾的“用”字,表明事已决定而付诸实施。这几例的用人牲的数量,一次祭祀用300至数十不等。其所载用牲数量之多和祭祀场所的情况是符合的。
第五,就人牲的具体埋葬情况言,两者也相符合。例如卜辞载:
丁丑卜宾贞,子雍其王于堂,妻二。妣己羊三册羌十。(合集三三一片)这是一期卜辞。其中的“妻”字原作以手持女之形,应为一种女奴名称。这条卜辞说要在堂以二妻、十羌和三羊为祭品替商王在堂举行祭,并且同时祭祀于妣己。殷墟武官村北地编号为M4和M5的两个并列的祭祀坑里,一个葬有侧身的两具骨架,随葬玉饰、石蛙、玉笄各一件,所埋为两名女奴。另一坑埋葬骨架10具,无随葬品。如果说这两坑所埋为上引卜辞的“妻二”和“羌十”,当不为无据。又如,1976年所发掘的第14组有19座葬坑,共有完整骨架220具。这组还有一些坑未被掘出,已发掘的坑中有3座因盗掘扰乱,所以无法统计骨架数量。总括而言,第14组葬坑的骨架总数当在300具上下。前引卜辞多有用300羌祭于堂的记载,如果说第14组即其中之一,也当不为无据。再如卜辞载:
丁卯卜宾贞,奚羌白(伯),用于堂。(合集一一一八片)这是一期卜辞。其中的“奚”字原作双手以绳索缚人之形。辞谓捆缚羌伯名者为人牲以用祭于堂。1976年发掘的M240坑,埋1人,不仅其为仰身直肢而与一般的俯身葬的葬式不同,而且随葬有作为权力象征的石钺,表明其身分非同一般,很有可能是上引卜辞里的羌伯之名者。再如发掘报告指出,不少骨架是被砍断、肢解后零乱地扔在坑中的。这与卜辞所载在堂用肢解,割裂人牲以祭的情况(见《甲骨文合集》第三三一、一○七三等片),也是一致的。再如卜辞载:
庚子卜贞,牧氐羌延于堂,曾用。(合集二八一片)这也是一期卜辞。辞中的“曾”当读若层。《说文》“层,重屋也”,段注“曾之言重也,曾祖、曾孙皆是也,故从曾之层为重屋”。层从曾声,曾之义与层通谐。这条卜辞谓将名牧者进献的羌俘牵于堂下,杀伐之后层层排列以供祭祀之用。这在祭祀坑的情况里有所反映。如M141坑,“遗骨被肢解,剁截,骨骼紊乱,重叠三四层,堆积高达一米”⑧,所云“重叠三四层”,盖即上引卜辞所谓的“层用”。
第六,关于使用畜牲的情况,两者也是一致的。卜辞记载用于堂的畜牲有牛、羊、豕、鹿、鸟、虎等(见《甲骨文合集》第一九四五、三三一、一五五二一、四六○三、一六○六等片和《小屯南地甲骨》第二五一○片)。这类畜牲的残骸在殷墟王陵区的大规模祭祀场所的葬坑里多有所见,而且有些情况还与卜辞记载十分相似。如M3号葬坑,内埋一头猪,“骨架保存尚好,猪个体甚大,长约1.6米,高约1米,獠牙较大”⑨。卜辞有“……堂,一豭”(合集一九八八片)的记载。这是一期卜辞,谓在堂以一豭为祭。豭为牡豕,与M3号葬坑所埋的个体甚大、獠牙较大的猪牲是符合的。这是一座时代较早的南北向葬坑,与以“一葬”为祭的卜辞的时代亦相合。
总之,殷王陵区的公共祭祀场所是殷墟考古发掘所见的面积最大、使用时间最长、祭祀种类最多、用牲数量最多的祭祀场所。在卜辞中能够在各个方面和这个祭祀场所相符合的只有关于堂的前一类卜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即武乙以前的甲骨卜辞中的堂,就是殷王陵区公共祭祀场所的名称。
卜辞表明,商代的堂是宫室类的建筑。堂有门,卜辞有“堂门”(合集一三六○二片)、“堂宾(?)户”(合集一八八○三片)的记载。堂上有神主牌位,称为“堂示”(合集二二二八九片)、“堂宗”(合集一三五三八片)⑩。作为宏大祭祀场所的堂应当是高敞的,所以卜辞有“陟于堂”(《英国所藏甲骨集》第一九六九片)的说法,指登于堂上。康丁时期,堂的建筑规模可能已经扩大,所以三期卜辞里有“堂西室”(合集三○三七二片)的记载。根据卜辞资料,可以说堂是殷王陵公共祭祀场所里举行祭祀和各种仪式的主要所在,绵延数万平方米的祭祀坑只不过是堂的附属区域。
三
从武丁至武乙时期的卜辞里可以看到,堂主要用于举行种类繁多的祭祀。除此之外,商王室还在堂举行一些其它活动,如:
乙酉卜,于堂令马。(《战后宁沪新获甲骨集》1.506)
……,大事于堂,箙一牛。(合一九七三片)
王曰:惟今月癸见堂。(合集六六七片反面)
……酉卜宾贞,告禽受令于堂。(合集一九五六三片)
令并于堂。七月。(合集四三九○片)上引第一例的“马”为武职官员,辞谓这类官员在堂接受命令。第二例谓祭之后在堂举“大事”,从宰杀一牛的情况看,可能是宴享之事。第三例的“见堂”疑为商王在堂举行会议。第四例意为名禽者受命令于堂,并为此事而举行告祭。第五例指名并者在堂接受命令。卜辞记载到堂参加各种仪式和活动的,除了贞人、卜人之外,还有其它各种人员,如:
丁酉卜行贞,王宾堂岁三牢。(《殷墟书契前编》1.40.5)
甲子卜贞,王宾堂,亡尤。(合集二三○六二片)
壬申贞,多宁以鬯尊于堂。(《小屯南地甲骨》二五六七片)
贞,翌丁卯乎子于堂。(《铁云藏龟拾遗》十九片)
乙丑卜宾贞,翌丁丑其于堂。(合集三○七七片)
众又(侑)于堂。(《小屯南地甲骨》五九九片)
贞,燎告众步于堂。八月。(合集三十七片)上引前两例是二期卜辞,第三、六两例属于武乙时期,余皆为一期卜辞。前两例表明商王亲自到堂参加祭祀或其它活动。第三例的“多宁”,疑为商王室的近侍职官名称。第四例在堂举行祭的“子”为商王同姓贵族之称。第五例的和前引卜辞提到的禽、并等人一样,也是商王室的贵族官员。第六、七两例指“众”到堂参加侑祭和燎祭。总之,从商王到一般贵族和职官,以至于作为普通氏族成员的“众”,都可以到堂参加活动。这个情况使人们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商代的“堂”,是否就是古代文献所记载的“明堂”呢?
明堂之制,自古有之。最初的明堂并不是什么雄伟豪华的建筑。《吕氏春秋·召类》谓“周明堂茅茨蒿柱,土阶三等,以见节俭”,《大戴礼记·明堂》亦谓明堂“以茅盖屋,上圆下方”,可见它就是以茅草为盖的方形大房子。这种房子,四面敞亮,光线充足,给人以明亮的感觉。古代的学问家认为夏的“世室”、殷的“重屋”、周的“明堂”是一个类型的建筑。作为商王室公共祭祀场所主要建筑的堂,应当是“重屋”,亦即当时的明堂。古人认为“明堂者,天子太庙,所以祭祀,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飨功、养老、教学、选士皆在其中”(《礼记·明堂位》疏引蔡邕《明堂月令章句》)还谓建官、行政、治历颁朔、耕籍、献俘等亦常在明堂进行。前引卜辞表明,商王授令、会议、祭祀等大事都曾在“堂”举行,可见商代的堂与文献所载的明堂的功能是大体相合的。孟子谓明堂为“王者之堂”(《孟子·梁惠王》下),商代的堂也有这种性质。康丁时期的卜辞载“癸丑卜,其登王堂,于妣辛卯牢”(合集二七四五五片),当时的堂已称为“王堂”,正是“王者之堂”的意思,表明了当时王权的增强。商代的堂虽然不是唯一的祭祀场所,但是卜辞记载表明,在堂举行祭祀的次数和规模都远远超过在室、寝、宗等处的祭祀。《白虎通义·辟雍》谓“天子立明堂者,所以通神灵、感天地、正四时”,卜辞所载商代的堂正具有明堂的这些功能。
四
商代前期的堂祭偶有选祭某位先王的情况出现,如“亦(夜)于堂”祭祀大甲(合集二九五片)、“告于祖乙于堂”(合集七○九四片)等。到了康丁时期这种现象大为增加,并且选祭的对象多集中于康丁的父辈。卜辞载:
丁亥卜,其祝父己、父庚一牛,堂宗烄。《小屯南地甲骨》二七四二片)
癸卯卜荷贞,翌甲辰其又堂于父甲牢,飨。(合集二七三二一片)这两例都是三期卜辞,辞中的父甲、父己、父庚,就是商王康丁的父辈祖甲、祖己和祖庚。康丁、武乙时期的堂祭所出现的另一种新情况是单为伊尹和祖甲立堂祭祀,卜辞载:
癸亥卜,又于伊尹堂,今日又(侑)。(《小屯南地甲骨》三○三三片)
丁酉贞,又(侑)于伊堂。(《小屯南地甲骨》九七八片)
……父甲堂祭,王受又。(《小屯南地甲骨》一○六一片)
癸酉卜,……帝甲堂其牢。(合集二七四三八片)
上引第二例是武乙时期卜辞,余皆属康丁时期。伊尹是商代一直受到隆重祭祀的特殊人物,“伊尹堂”、“伊堂”就是单为他所立的堂。第三例的“父甲”,是康丁对其父祖甲的称谓;第四例的“帝甲”,诸家释其为商王祖甲,可信。“父甲堂”、“帝甲堂”的设立,表明了康丁对于其父的特殊尊崇。我们如果把殷墟的大规模祭祀场所的堂称为明堂的话(11),那么,自康丁时期开始出现的专属于某位先王或其它人物的堂则可以称其为享堂(12)。
康丁、武乙时期,商王朝的祭祀制度正酝酿着深刻而重大的变化。主要是,第一,商王陵区的公共祭祀场所逐渐被废弃,所发掘的祭祀坑皆属殷墟文化第一、二期就是明证,我们前面提到的那种没有限定的专门祭祀对象的堂祭卜辞皆属一、二期,也是明证。第二,从康丁时开始在堂祭时较多地选祭父辈先王,说明商王室随着王权的加强已经不满足于以前习见的那种笼统地堂祭。第三,和前一类堂祭卜辞锐减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宗、室等处祭祀的卜辞大量涌现(13)。康丁、武乙时期祭祀制度的这些变化,为文丁、帝乙时期新的堂祭形式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在文丁、帝乙时期的卜辞里,堂祭卜辞有其固定的格式(14)。这个时期的正式的堂祭对象仅限于武丁、祖甲,康丁、武乙、文丁五位直系先王。卜辞谓:
丙戌卜贞,武丁堂其牢。(合集三五八三二片)
癸酉卜贞,祖甲堂其牢。(合集三五九一六片)
丙戌卜贞,康祖丁堂其牢。(《英国所藏甲骨集》二五一四片)
甲申卜贞,武乙堂其牢。(合集三五八二九片)
丙戌卜贞,文武丁堂其牢。(合集三六八二九片)
上引第三例的“康祖丁”,即商王康丁。这类卜辞表明,当时的堂祭规格化一,所用牺牲皆为一牢。除了五位直系先王以外,还有武乙的配偶母癸享受堂祭(15),辞谓“壬戌卜贞,母癸堂羊”(合集三六三二八片),以羊为祭品和祭祀武丁等直系先王的祭品规格是有区别的。卜辞所载这个时期的堂祭资料表明,当时在殷王陵区已经建有武丁、祖甲、康丁、武乙、文丁等先王以至母癸等的专用的享堂。此外,还可能有帝乙的享堂存在。解放前安阳侯家庄殷代大墓群发掘时,在圹口以下发现有大砾石暗础的遗存,这类大墓有些可能是王陵,墓上应当有享堂之类的建筑(16)。战国时期中山王陵兆域图表明,其墓上建筑分别称为“王堂”、“王后堂”、“哀后堂”、“夫人堂”等。通过对于卜辞所载“堂”的研究,我们说墓上建筑称“堂”之制可以追本溯源到商代。
文丁、帝乙时期的堂祭卜辞的占卜日期绝大多数是在王、妣所名之日的前一日,只有极少数和王、妣所名之日为同日。这和周祭卜辞中大多数卜日与王、妣所名之日相同的情况显然有所区别。究其原因盖在于商代后期的占卜和祭祀多在宫殿区有宗庙里举行,多数周祭卜辞的卜、祭日与先王的日干名一致,是在占卜后即在宗庙里举行祭祀仪式;而先王的享堂不在宫殿区,而在距宫殿区有数里之遥的王陵区,所以要在王、妣所名日的前一日进行占卜,以便次日前往祭祀。
还需要指出的是,文丁、帝乙两世,除了以建筑单独的享堂的形式表示对于近世直系先王的尊崇以外,还为近世直系先王的父、祖两世设立“宗堂”、“必堂”,以表示特殊的尊敬。这个时期的卜辞谓:
甲申卜贞,武乙宗堂其牢。(合集三六○八一片)
甲申卜贞,武乙必堂其牢。(合集三六一○六片)
甲戍卜贞,武祖乙宗堂其牢。(合集三六○八○片)
甲辰卜贞,武祖乙必堂其牢。(合集三六一一六片)
丙午卜贞,文武丁必堂其牢,(合集三六一一五片)
丙戌卜贞,文武丁宗堂其牢。(合集三六一五四片)“宗”指宗庙;“必”指幽邃的神宫(17)。前两例的“武乙宗堂”、“武乙必堂”是文丁为其父武乙所建。第三、四两例的“武祖乙宗堂”、“武祖乙必堂”是帝乙为其祖武乙所建,当然也有可有是沿用文丁时的建筑而改称的结果。最后两例的“文武丁宗堂”、“文武丁必堂”是帝乙为其父文丁所建。文丁、帝乙为其祖若父所建的“宗堂”、“必堂”当是在宗庙或神宫里专门的享堂。
五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甲骨文“囗”,从音、形、义几方面考察,都可以说明它是“堂”字初文。关于它的大量卜辞是研究商代祭祀制度和殷墟祭祀场所的重要资料。《礼记·孔子闲居》有“殷人吊于圹”的说法。圹指墓穴,在古人看来,它是人的另在住处,因此《荀子·礼论》谓“圹垄,其貌象室居”。圹古音与堂同。所谓“殷人吊于圹”,实即殷人吊于堂。殷墟王陵区的祭祀场所,既是圹,又是堂,可以说是圹、堂合而为一的。
其次,在武丁至武乙时期的卜辞中,堂是公共祭祀场所,并且具有多种功能。这个时期的堂即文献所谓的“明堂”。文丁、帝乙时期的卜辞中,堂附属于武丁等直系先王及武乙的配偶母癸,成为专属某位先王或先妣的享堂。“明堂”的作用从康丁时期即逐渐由“宗”来代替。
再次,文丁、帝乙时期的“宗堂”、“必堂”之制,表明了对于祖、父两代先王的特殊尊崇,其目的在于提高时王的威望以增强王权。
复次,殷王陵区的大面积的祭祀坑是作为公共祭祀场所的堂的附属区域。商代后期合祭或分组祭祀先王已常在“宗”、“室”等处进行。据卜辞推测,武丁至文丁时期的商先王墓上有享堂,武乙、文丁两王的宗庙、神宫里也各有其享堂。在享堂祭祀近世直系先祖为商王所特殊重视。
注释:
①这些考释,特别是对其造字本义的研究,主要有:一,郭沫若的鱼睛说,谓其“系睛之古字”(《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二,叶玉森的人颠顶说,谓“象人颠顶也”(《殷墟书契集释》1.40)。三,吴其昌的钉顶说,谓“象自颠下视,但见铺首之形”,即钉之本字(《金文名象疏证·说丁》)。四,王国维的主说,谓其“取主及郊宗石室之义”(《戬寿堂殷虚文字考释》1.10)五,杨树达的宗祊说,谓“即经传之祊字”(《积微居甲文说》第27页),还释此字为“城之初文”(《积微居小学述林》第192页)。六,岛邦男的禘祀说,谓其“在周初作啻,到后世作禘”(《殷墟卜辞研究·禘祀》,译文载《古文字研究》第一辑)。
②古文字里的初义为烟、气上升之形。《说文》谓“象气之分散”。杨树达先生谓从的曾、尚两字,皆有“气散越达於牖外”(《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中华书局1983年版)之义。
③在古音系统里,与阳部密切邻近的是东、耕两部。为两部是从阳部繁衍出来的韵部。甲骨文以“囗”为偏旁的字也有入于东部者,如工、雍、共、公等皆是;也有入于耕部者,如正、星、冥等皆是。总之,甲骨文以“囗”为偏旁的字大部分入于阳部,也有的入于从阳部分化出来的东、耕两部。这个现象是探讨其古音的重要依据。从“囗”字作大量作偏旁使用的情况看,其音读应当是较早确定的,应当属于阳部。
④⑥⑦⑧⑨《安阳殷墟奴隶祭祀坑的发掘》,载《考古》1977年第一期。文章指出,“殷王室从武丁至祖庚、祖甲、廪辛近百年时期,曾在这里进行了长期的祭祀活动。据钻探和发掘的资料得知,在这片祭祀坑的东、西、南面都还有许多同样的祭祀坑,这一祭祀场所的面积约有数万平方米。而这次发掘的祭祀坑仅是这一庞大的祭祀场所的一部分”。
⑤关于这些祭祀坑时代的研究见杨锡章、杨宝成《从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隶社会的人牲》一文,载《考古》1977年第一期。
⑩“宗”字和“示”一样亦有神主之义。《周礼·肆师》“凡师甸用牲于社宗”,郑注“宗,迁主也”;《周礼·小宗伯》郑注“迁祖曰主”。孙诒让《周礼正义》谓“祖、宗一也”。卜辞的“堂宗”犹“堂主”,指堂上的神主。
(11)卜辞中似已有明堂之称。甲骨文,疑为堂字异构。卜辞“名”(《殷墟文字乙编》一四二五片)可读为明堂。《诗经·猗嗟》“猗嗟名兮”,名通明,是为期证。卜辞“畴籍于名”(合集九五○五片)即在明堂举行籍礼的记载。另有二期卜辞谓“其于堂,牢,王曰:弜
畴”(合集二三八○五片),其义盖为在明堂举行祭之后再行籍礼。关于“名”的问题,由于材料尚少,故只能略作推测。
(12)一期卜辞有“又虎于祖乙堂”(合集一六○六片),由同期卜辞“于示于堂”(合集三一○一片)例之,疑堂字前省(或缺)一“于”字,此堂并非专属祖乙。
(13)关于宗的记载罕见于一期卜辞,二期卜辞亦少见,但从康丁时期开始却出现了许多不同名目和种类的关于宗的记载。除了在宗举行繁多的占卜和祭祀以外,商王室还在宗进行授命征伐,宴飨、召集众人等事。如果说殷王陵区公共祭祀场所的堂是早期明堂的话,那么,在这个公共祭祀场所逐渐废弃之后,宗实际上具有了明堂的功能。宗的位置很可能不在王陵区,而应当是宫殿区的建筑。这个时期不仅有祭祀所有先王和神灵的作为公共祭祀场所的宗,还出现了专属某位先王的宗,常见的有“祖丁宗”(合集三○三○○片)、“父己宗”(合集三○三○二片)、“大乙宗”(合集三四○四八片)、“祖乙宗”(合集三四○五○片)等。
(14)过去曾将这类卜辞全部断定为帝乙卜辞,或笼统地称为五期卜辞,常玉芝先生论定其分属于文丁、帝乙两世(见《商代周祭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其说甚确。
(15)岛邦男在《殷墟卜辞研究·禘祀》(载《古文字研究》第一辑)里说,还有妣己、妣癸两例。其说误。他所指出的《遗珠》三九一片,《合集》收为三七九五三片,该片“妣己”后一字残缺,不能断定其为“堂”字。他所指出的《南明》七三五片,《合集》收为三六三一七片,辞中“妣癸”以后为“必正”。岛氏在《殷墟卜辞综类》四七五页和五四四页都释为“正”字,他在《禘祀》里的改释是错误的。
(16)商代墓葬上建有供祭祀使用的建筑,这已为考古发掘所证实。如安阳大司空材编号为M311和M312的墓上都发现有夯土台基、砾石柱础,并且墓上建筑正座落在墓圹口上,建筑平面大小与墓圹口基本相等。著名的殷墟妇好墓上亦有座落在墓口之上和墓口大小接近的建筑基址。基址上有“排列较规整的柱洞六个”,“洞内大多保存白色木柱灰,洞底均有河卵石柱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妇好墓》,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据推测它是享堂建筑的遗存。
(17)关于甲骨文“必”的考释今从于省吾先生说,见其所著《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8~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