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政治经济制度与创造价值的一致性_政治经济学论文

劳动政治经济制度与创造价值的一致性_政治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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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有150个行业的服务业对世界GDP的贡献已超一半,然而与之非常不对称的是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至今未取得理论界的共识,即使在近年来已“前卫”地专门安排章节肯定服务劳动价值创造性的政治经济学教材中,仍无一例在理论体系上将之贯穿。因此,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及与政治经济学体系一致性的问题必须予以正确解决。

一、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

1.物质商品与服务“两分法”的回顾与分析。

传统经济学或经典政治经济学将人类劳动的成果分为物质商品与服务两大类,且分别赋予不同的价值内涵和理论序位。就价值内涵看,是肯定物质商品的价值性而否认服务产品的价值性;就理论序位看,是重物质商品而轻服务。这就是所谓的商品与服务在传统经济学或经典政治经济学那里的“两分法”。“两分法”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史成因,二是服务产品的外在感性特征。

关于历史成因。现代产业经济理论认为,衡量一个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两项指标,即它占整个经济的就业比重和产值比重。在1935年费希尔及稍后的克拉克提出经济增长阶段论和三次产业划分的观点之前,服务业就业和价值创造问题都未能进入经济学研究的视野。古典经济学形成与发展所处的历史背景是农业经济社会向工业经济社会过渡时期,连工业产品的经济作用与理论含义也才刚刚显现,作为产业的服务尚未被认识与接受。所以,古典经济学家很难产生“服务”与“物质商品”在经济学含义上等同的观念。

关于服务产品的外在感性特征。服务产品的外在感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其使用价值的非物质性、劳动的非物化性或非“凝结”性。服务产品的外观表现的是运动状态的使用价值。

低微的国民经济地位加上特殊的外在特征使服务劳动在价值生产上受到了歧视。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认为,物质产品生产创造价值,而服务并不创造价值。

我们可进一步分析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规范。在斯密之前的主要经济思想流派那里,价值概念是很模糊的。重商主义者认为,商业特别是对外贸易活动创造价值,到了重农学派那里,则认为工商业活动都不创造价值,只有农业才生产纯产品,创造价值。斯密则在这一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性问题上做出了革命性的贡献,他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把价值形成或价值创造问题从各种具体的使用价值形态中抽象出来,得出了一个一般性结论:一切生产过程都创造价值。在此,斯密把劳动分成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但斯密把生产非实物形态的服务的劳动看作非生产性劳动。有了这些结论,斯密认为,为使社会财富尽快增长,在一个社会总劳动为已定的条件下,将劳动量最大限度地投入到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去。斯密的价值规范在厘清原有在实物形态差异上的认识分歧的同时,却将非实物形态的服务生产拒于价值创造门外。同重商主义者和重农学派相比,斯密的价值规范要进步得多。进一步看,斯密在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给生产劳动下了两种定义。第一种定义是把生产劳动定义为生产资本的劳动。斯密认为,如果工人的劳动不仅能生产出等于资本家垫付的工资的价值,还能为资本家生产利润,实际上是为资本家生产资本,这种劳动具有与资本的交换性,是生产劳动。斯密的这一关于生产劳动的定义是把生产劳动放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去考察的,正确地表明了生产劳动体现了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特殊性质。但斯密对生产劳动的第二种定义则把生产劳动定义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他说:“有一种劳动,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价值;另一种劳动,却不能够。前者因可生产价值,可称为生产性劳动,后者可称为非生产性劳动。”①斯密进而论述道:“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可以经历一些时候,不会随升随灭。……反之,家仆的劳动,却不固定亦不实现在特殊物品或可卖品上。家仆的劳动,随生随灭,要把它的价值保持起来,供日后雇佣等量劳动之用,是很困难的。”②在这里,斯密的生产劳动定义已落脚到生产具有价值的物质商品上了。他列举了他所认为的非生产性劳动者,如家仆、律师、牧师、医生、文人、歌手、舞蹈家等。

斯密之后的古典经济学家大多未能超出斯密的见解,他们只是对斯密的见解进行了复制或微调。马克思科学地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生产性劳动的标准可简化为看其是否生产剩余价值。但众所周知,《资本论》还是认为纯粹商业劳动、银行劳动等服务劳动并不创造价值。原因还如上述。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理论必须面对现实。经济学理论必须对服务的价值问题以及商品与服务的统一问题予以新的诠释。经济学应消除对服务的歧视,还原到古典经济思想框架下填平物质商品与服务的沟壑,将服务纳入价值论的逻辑体系中。必须承认社会产品既包括物质产品也包括非实物形态的无形产品——服务,承认服务劳动的生产性和价值创造性。

2.服务产品为什么具有价值?

将服务劳动纳入价值论的理论工作确实是艰巨的。艰巨性来自于服务产品的非实物性和它的所谓与资本的不能交换性。即使我们放松条件,把服务产品分类中的生产者服务作为能与资本交换的服务而纳入古典经济学的价值形成逻辑内,那也会把消费者服务排除在外。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因为物质商品也有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之分,人们并没有因为粮食与衣服是消费品而把它们看作是不具价值的。如果说粮食与衣服是供资本所雇佣的劳动者使用的,因而是间接与资本交换的话,那么消费者服务何尝不是与资本在作间接交换?看来,服务的非实物性或劳动的非“凝结”性更阻碍对服务产品的价值形成的认识。

服务劳动创造服务产品价值的原因是因为服务劳动其实与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一样,具有凝结性、社会性和抽象等同性。③

(1)服务劳动的凝结性。服务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凝结在服务产品这种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上,形成价值实体,这是服务产品具有价值的第一个原因。非实物性,或劳动成果的非凝结性对服务产品不具备价值的认识障碍是可以通过凝结性与非凝结性的分析予以克服的。我们来分析所谓劳动成果的凝结性对价值形成到底起什么作用。不错,劳动价值论的经典理论认为,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据此,导致了没有实物形态的产品就无劳动凝结,从而不具有价值的认识。但是,劳动价值理论的经典作家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的价值对象性时就精辟地指出:“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都没有。”④可见,衡量劳动产品是否具有价值本来可不考虑其物质性。马克思进而说道:“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⑤价值是社会劳动的化身。既然价值本身除了劳动外没有别的任何“物质”,那么劳动是否形成价值、劳动产品是否具有价值,怎么能够用劳动产品是否为实物来衡量呢?劳动产品的价值体存在着现象和本质的差异,它往往造成人们对劳动产品上人和物关系的混淆,即社会关系和物质形态的混淆。人们把劳动在抽象意义上的质的等同性替换为劳动产品在物这一形态上的同一性。这一混淆和替换在一百多年前的物质商品的天下似乎问题不大,但一到服务日益进入经济生活和经济学视野,再将这一替换应用到对服务劳动和服务产品的考察后,由于服务产品不具实物形态而否定其价值内容,这就犯下了“以貌取人”的错误。因劳动产品的现象变化而否认它的本质内容是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内涵的。其实,劳动价值论所讲的劳动的凝结化或物化,并非指劳动一定要固化在一个可以捉摸的物品上。马克思在批评斯密的狭隘观点时指出过:“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⑥其实,劳动的凝结、物化、结晶等都只是一种借喻词,它们都只指劳动耗费在、实现在某种使用价值上,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实物性的还是运动性的。当然,服务劳动在其产品上的凝结相对于物质产品是有其特点的,即凝结性与运动性相结合,凝结过程的完成,服务接受者的状况发生改变,服务本身也消失了。它不能再用于同其他商品的交换。这就是说,服务劳动一边在凝结,一边又作为实际存在的凝结劳动被消费着。比如教育劳动,一边在凝结出使用价值,生产出给予教育接受者的知识,而上课结束,听课者的状况得到了改变,而教育服务本身消失了。再如理发劳动,一边美化了顾客的形象,凝结出它实际存在的使用价值,但理发劳动一结束,理发的服务本身已不存在,尽管顾客的状况得到了改变。

(2)服务劳动的社会性。如果说劳动的凝结性是生产商品的劳动获得价值性的“物质”基础的话,那么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矛盾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必须取得价值性的社会原因。按政治经济学理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用什么生产以及怎样生产都是他个人决定和个人进行的,因而劳动具有私人性。但因为是商品经济,也就是分工和交换的经济,每个人的劳动又是整个社会生产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一部分,因而又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需要通过产品交换来体现。由于交换比例的度量器不能是形式各异的使用价值,唯有同质的东西才可以相互衡量,这就是价值。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这样,生产服务的劳动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在商品经济中,服务是为他人、为社会生产的,服务劳动也取得了矛盾着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两重性。与物质商品生产的私人劳动产品必须带着价值去被社会承认一样,私人的服务产品也必须带着价值去被社会承认。劳动具有私人性与社会性的两重性以及私人劳动必须实现为社会性并不因为服务产品的无形性而有所改变。

(3)服务劳动的抽象等同性。商品生产是为了交换,交换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交换就要有交换的比例。在物质产品生产那里,由于各自相异的使用价值没有可比性,所以不能作为产品间交换比例的衡量参照系,而唯有生产产品所投入的抽象劳动作为同质的尺度能衡量交换比例,这个同质的抽象劳动就形成了价值实体。我们这里讨论服务产品与物质产品间以及不同的服务产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是不是也由一种同质的尺度来衡量呢?回答是肯定的。1000斤粮食换一项法律服务也好,一次手术换一趟民航客运也好,都不是决定于某种物质产品与服务或者两种服务间使用价值的比例,而是决定于抽象掉了生产各种使用价值时的劳动的具体形式后的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即抽象劳动。劳动的可抽象性或抽象等同性不会因为服务产品的非实物性而有任何改变。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按照劳动价值论得出结论:凝结在服务产品的运动形式使用价值上的、得到社会承认的抽象劳动,就是服务产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

关于无物质“凝结”、无“物化”这一长期以来似乎足以构成服务劳动被承认为创造价值的理论障碍在十几年前开始松动。比如,“劳动的‘物化’与劳动的‘凝结’、‘凝固’、‘结晶’一样,都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借喻性的形象说法,泛指劳动体现、实现在某种使用价值中(不管是实物使用价值还是非实物使用价值),而不是规定劳动必须固定在可以捉摸的,有形状、尺寸、重量、密度的物品中。正如‘凝结’不是说劳动遇冷达到冰点而冻结,‘结晶’也不是劳动由液体变为晶体一样”。⑦相关的不少文献都引用马克思关于商品体的价值对象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的论断来说明价值本来就与实物的非必然联系,有的更是认为价值作为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的看不见、摸不着特性,“在服务商品上体现得最充分”。⑧

二、纯粹商业服务的使用价值能否承担价值

在克服了劳动非“凝结”性对服务劳动价值创造性的障碍后,一个矛盾现象仍普遍存在着,这就是一方面在价值理论中肯定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而另一方面在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经典理论阐述中仍认为商业劳动和银行劳动不创造价值。即使在力主服务劳动创造价值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也否认商业劳动和银行劳动的价值创造性。如果这是缘于对传统经典政治经济学的惯性接受,那它的解决并不难,改过来就是。如果是出于对作为这两部门服务劳动载体的使用价值的特质与价值间难以挂钩的认识,即对这些服务的使用价值及其价值承担力的认识困惑,那本文就有必要作一尝试性的讨论分析,以期使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实现其在政治经济学中的一致性,而不仅是一般的孤立的被承认。为使分析简单,本文只分析商业服务的价值创造问题,而且只分析被肯定为不创造价值的纯粹流通领域的纯粹商业服务的价值创造问题。

笔者同意,任何劳动的价值创造性要通过其产品的使用价值能够承担价值来证明。证明某种服务劳动创造价值更必须证明这种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能承担生产这种服务的劳动的价值。即使我们冲破传统认识,面对服务产品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照样肯定了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但我们也必须承认,一种服务产品确实只有对购买者带来能体验的或实际的有时甚至是独立的使用价值,才具有对价值的承担能力。那么纯粹商业服务具有什么样的使用价值,它在服务产品世界中处在一个怎样的位置上呢?我们可以对不同的服务劳动生产的不同使用价值进行分类并讨论它们同价值之间的联系。

对服务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或角度,有一种常见分类对本文讨论有适用性,它把服务分为生产者服务、消费者服务、分销服务与政府服务。由于政府服务不具市场交易性,也就不需要取得价值身份,这里只讨论前三种服务。

1.生产者服务。在政治经济学经典作家所处的年代,为生产者服务的部门是非常不发达的,服务大多是用于生活消费的。但今天我们有条件可以在分类地讨论服务劳动使用价值和价值关系时首先还是简单地分析生产者服务即为实物商品生产提供的服务(忽略不计为服务生产者提供的生产者服务)。典型的生产者服务如产品设计,其服务对象是实物产品,这种服务劳动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是提升它所服务的实物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其价值是追加到实物产品的价值上去的。这类服务也被称为“追加服务”。这样的服务有三个特点:一是直接购买者为厂商;二是最终消费者购买的核心对象是实物商品,并非服务,但这些商品中包含了服务在它上面的实物性凝结;三是它改变了消费者所购物的状态,而不是消费者自身的状态。这类服务的使用价值性质及其价值在实物商品上的追加目前是没有认识分歧的。

2.消费者服务。这是满足人的多种生活消费需要的服务。它可分为满足人们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两种服务。前者如教育服务、艺术服务、体育服务、娱乐服务等,后者如医疗服务、客运服务、个人生活服务等。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既可能满足消费者精神需要,也可能满足消费者物质需要。不管是两种里面的哪一种,它们都是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核心对象,也被称为“核心服务”。这样的服务也有三个特点:一是直接购买者为最终消费者;二是消费者购买的核心对象是服务本身,与物无关,而消费者之所以购买这些服务,是因为它们可为他们提供某种效用,即服务产品对他们带来的不仅是实际的而且是独立存在的使用价值;三是它改变了消费者的精神或人身的状况。消费者要获取这样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其价值。这类服务的独立存在的使用价值性质直接承担了服务劳动的价值。它不需要经过对实物商品的价值追加而迂回体现。尽管如我们上面讨论,非实物形态的产品是否具有价值存在认识分歧,但人们对核心服务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没有认识分歧的。所以,只要承认服务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就不会对消费者服务具有价值产生分歧。

3.分销服务。这是消费者为获取实物商品而连带购买的服务。它有着比较复杂的特点:

第一,它是提供给消费者的(我们在此进一步抽象掉了批发商业服务,而只讨论零售商业服务),似同于消费者服务,但与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核心服务又不一样,它与物不是完全脱离的。消费者不像购买艺术、旅游等服务产品那样直接而且仅仅购买服务,消费者购买商业服务的同时一定购买了实物商品,消费者是为了购买实物商品而购买商业服务的,而不是相反。

第二,它跟着物一起被购买,似同于生产者服务,但与作为生产者服务的追加服务又不一样,它不改变物的状况,不提升物的使用价值(我们抽象掉了生产性流通服务,只讨论纯粹流通服务)。

那么,这种服务要使其使用价值承担其劳动价值的载体何在呢?我们在上面说过,一种服务产品确实只有对购买者带来能体验的或实际的有时甚至是独立的使用价值,才能被认为它成为了价值的载体或承担者。纯粹商业服务具有这样的使用价值吗?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它给了消费者以便利。便利是效用,是使用价值。消费者明知生产厂家生产该商品,而且可对外零售,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选择从商家购买,他们需要的是一种效用,即便利。便利里面包含着体力的节省,时间的节省,甚至金钱的节省。若无商业服务,消费者可能得不到商品信息,可能要很不方便地到遥远的生产厂家购买等等。消费者为了获取方便,才在商品本身的价格上另外支付商业服务的价格而从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尽管这个商品本身的效用与在厂家购买一样。如果说便利是效用不成问题,那么为什么我们又不直接把商业服务看为核心服务呢?原因是:毕竟它不能完全脱离物而存在,而被消费。其实,只要我们在方法论上将纯粹商业服务与购买时同时被购买的实物商品作分离,纯粹商业服务还是核心服务。核心服务当然承载价值。

三、平均利润、生产价格与商业利润

在肯定纯粹商业服务创造价值后,合乎逻辑地就有必要讨论下一个问题,即商业利润与产业资本平均利润的关系,以及相应地如何处理经典政治经济学中在讨论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时对产品的生产价格的认识问题。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大问题。

按经典政治经济学原理,流通活动只能完成价值实现,或价值形式的变化,不能产生价值增殖。此话只在以下意义上是对的,即我们的考察视野中只有实物商品,而这个被流通的实物商品本身通过商业媒介,从生产者手里转到消费者手上,只发生价值实现。但若我们一开始就把服务生产看作与物质生产一样,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一开始就承认服务的使用价值以及它对价值的承担功能,我们就不会在消费者方便地从商业企业而不是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商品后,再如此轻松地说消费者买到的只是商品,流通劳动只完成价值实现。现在我们看到了,其实,服务生产劳动与物质生产劳动在价值生产上本来就是一样的,服务产品与物质产品在使用价值提供上也本来就是一样的,只是当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条件与今天不一样罢了。今天我们有条件认识到了,商业劳动与其他在市场上提供服务产品的服务劳动一样是生产价值的,那么,顺理成章的是,商业利润也是商业工人的劳动创造的。

肯定了这一点,接下来我们就要进一步深入到商业利润是产业利润的让渡问题,以及产业资本向商业资本供应商品时的生产价格扣除问题即以低于生产价格的价格向商家出售商品的问题。

不错,产业资本的三个阶段、三种形式是空间上并存、时间上继起的,但其各自的功能在逻辑上是独立的,所以商业资本才能以商品资本形式在社会分工意义上独立。说商品资本在产业资本范畴内逻辑上独立,是因为产业资本若要自己完成产品售卖,那它在完成生产阶段后还要投入要素,只有投入要素,经过售卖活动后,产业资本家才有资格按劳动对象被加工后的成品价格加上售卖活动所需投入的成本以及相应利润来出售,这个价格反映的就是《资本论》所称的生产价格。现在的问题是,产业资本家并没有投入售卖阶段的要素,而商业资本家投入了,产品出厂时并不包含与售卖活动相对应的劳动投入和资本利润,凭什么说商业利润是对产业利润的分割呢?又凭什么说产业资本家对商业的出售价格是低于产品的生产价格的呢?现在的正确认识只有一个:产品生产在工厂里完成了,产品本身的生产价格也就形成了,产业资本家按这个生产价格把产品出售给了商业资本家。接下去,商业企业还要投入要素,提供商业服务。尽管这个服务不像我们前面分析的典型地追加于产品体上面,但它同样实实在在地给了消费者。消费者在获取实物商品时得到了这种服务,甚至是只有先得到这种服务,才能得到实物商品。

其实,只要我们充分认识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消除我们似乎已固有的只有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我们就可以看到,实物商品生产与商业服务生产已是一种各自独立的、平等的上下游社会分工关系了,如同实物生产中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各环节分工关系一样。实物生产链上的各独立环节有各自出厂时的生产价格。我们从来没理由说,也不想说原材料生产企业是按低于原材料的生产价格出售给中间产品生产者的,而中间产品生产企业又是按低于其产品的生产价格出售给成品生产者的。因为它们都是按各自的即各个环节的生产价格出售给下一环节的,而下一环节生产又加入了新的要素,生产它们各自的使用价值从而价值。

同理,我们就没有理由说,产品到了商业企业那里是按低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的。我们原有的思想根源还是唯物质产品论,似乎实物产品生产出来后就包含了所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我们没有认识到商业流通环节与实物产品生产的上下游各环节一样,都在,而且是只在一个环节上生产了使用价值和价值。拿《资本论》在这个问题上的经典例子来说,如果考虑了商业资本后的社会平均利润率是18%的话,那么产品出厂的生产价格本来就是1062元,而不是1080元。1080元是增加了销售要素投入、销售环节效用的销售环节的生产价格,不是出厂环节的生产价格。18元商业利润不是对生产价格的扣除,更不是对产业利润的分割。

四、如何实现服务劳动创造价值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一致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发展的科学,服务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在新的实践条件下与时俱进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这就是不但承认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而且要让它在政治经济学体系中保持一致性。

作为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所作的学术考虑,本文提出对政治经济学体系的这样的意见:

第一,去除类似资本主义分配这样的篇章,去除产业利润在商业利润、银行利润间分割的内容。但可独立保留地租理论,因它不涉及服务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

第二,在分析平均利润时,在逻辑上可先讨论产业资本内部不同资本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部门间的利润平均化,再讨论商业资本和银行资本也都服从利润平均化规律。社会平均利润率是全社会所有部门的平均利润率。

第三,商业资本的流通原理在现有资本循环后论述。

第四,借贷资本、利息和银行利润原理作类似逄锦聚等《政治经济学》(2002)的安排,放到信用制度的分析内。

作上述处理后,我们既保留了对商业和银行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又克服了服务创造价值与商业服务劳动、银行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利润的矛盾,有效地在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实现了服务劳动创造价值的连贯性、一致性,也才真正承认了服务劳动的价值创造性。

[收稿日期]2008-03-12

注释:

①②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03-304、305页。

③李江帆:《第三产业经济学》,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

④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1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98页。

⑦李江帆:《第三产业经济学》,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96页。

⑧蒋学模:《政治经济学教材》(第13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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