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_法律论文

充分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_法律论文

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要作用论文,改革发展论文,工会论文,稳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强大法律武器

张俊九

江泽民同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号主席令,公布施行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 决定》,为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工会 法》的重新修改和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亲切关怀,对工会工作的高 度重视,对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的无比爱护和殷切期望,对全国人民特别是各族职工和 广大工会干部来说,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工会法》的重新修正和颁布实施,必将对加 强党领导的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 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和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紧密 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好《 工会法》,是各级党委、政府(行政)的重要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更是责无旁 贷。

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重要的是要深刻认识和理解修改《工会法》的重大意义。199 2年颁布的《工会法》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 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 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 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教育等方 面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凸现,侵犯职工和工会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直接影响职工队伍和 社会政治的稳定及工会作用的发挥,工会工作面临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根据 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贯彻 和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了客观形势 发展的变化,坚持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品格,把 工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组织建设、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突出 和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等方面遇到的诸 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 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对工会组织履行好基本职责,在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首先要掌握其主要内容。这次《工会法》的修改涉及40余条 ,其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认识和把握《工会法》修改的内容, 务必抓住和突出这个中心。这里最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在工会职能的问题上,《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 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法律 对工会职能作出的重大调整和明确规定,对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以实现最大限度地 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 必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在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问题上,《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 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 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 活动”,“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要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这些重要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引和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强 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工会专职干部设置和对工会干部保护的问题上,《工会法》明确规定:“职工200人以上 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 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非 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 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 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除外”。作出这些极为重要的法律规定,目的全在于强化对工会干部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基本职责权利的保护。

在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上,《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 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 过这两个重要而基本的载体和手段,实现对职工经济利益、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 需求的保护。必须看到,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我们一 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也是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

在工会经费的问题上,《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 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 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拨缴2%的经费给工会,并允许从成本中列支,这是 国家财政对工会工作的扶助。《工会法》规定了按照统一标准拨缴工会经费和执行程序,使 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有了更加可靠的经费保障。

在法律责任问题上,《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 ,对依法行使职权工会干部的打击报复,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 会依法行使职权,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等,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法 律程序和明确了处罚规定,从而使《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有了法律保证。

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重要的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肩负起神圣的职责 。《工会法》是我们国家为工会工作保驾护航所制定的基本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 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为此,我们一定要学习好《工会法》。各 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结合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带头认真学 习修改后的《工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同时要作出培训计划 ,认真组织好工会干部的培训,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的学习,努力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的学习。 要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把握修改的客观依据和《工会法》的精神实质,明确重点修改的内容 和基本要求,把工会干部的认识和工会工作统一到《工会法》的法律规定上来。我们一定要 宣传好《工会法》。各级工会要采用各种形式,集中力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要积极 利 用党政和社会各种宣传工具,在各级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中,加大对《工会法》 宣传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工会法》的宣传工作,既要有声势又 要扎实深入。我们一定要贯彻好《工会法》。各级工会要抓住颁布实施《工会法》的重要契 机,进一步取得党委的领导、行政的重视和社会的支持,不断加强工会工作。要推动各地提 出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要针对工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依 法治会、依法维权工作,大力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努力打开工会工作新局面,以实现“三 个最大限度”,并把调动起来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组织和引导到完 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

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工会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更大的挑战。各级工 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肩负着重要使命,我们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 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扎 实地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乘势而上,努 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贾俊玲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 称《工会法》)。工会法的修改,对我国工会法制建设意义很大,《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基本职责的法律定位,既是工会的职责,也 是法律赋予工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一、我国工人阶级在国家事务中的主体地位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所确认的。《工会法》根据 不同所有制关系,规范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民主参与权利上的职责。如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权利作了规定。除此之外,也提出 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 的民主管理形式。这些规定,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的要求,将工 会维护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的职责比较稳定地确认下来。

二、《工会法》对工会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职责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工会法》对工会 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的规定主要包括:(1)工会有权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法规的研究 和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 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 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2)工会在维护职工就业保障方面的职责。《工会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 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 面通知工会。”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经济体制又在转轨当中,以及竞争机制的发 展,工会在维护职工就业,防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非法解雇工人方面更有重要意义。 (3)工会有权维护劳动法对职工各项劳动权利的依法实施。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先进生产力和落后生产力并存,管理方式、管理水平存在各种差异,诸如克扣工资、延长 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法、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安排女职工从 事禁忌范围工作,非法使用童工等等侵犯职工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会法》第二十二条 针对这些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 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 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三、《工会法》在工会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方面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近一个时期以来,发 生安全事故甚至重大恶性事故,已成为较突出问题,引起注视。我国处在多种所有制关系并 存、劳动关系的多元化与复杂化的历史时期,工会在维护职工人身安全上的职责,应提到更 为突出的地位。为此《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 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加快工会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王益英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针对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的许多难点问题和新问题作了较大修改。 现 在,我国已经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在客观上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 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对此有了相应的规定。

一、规定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代表职工就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与企业经过协商达 成协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公约)对此有相应的 规定。虽然我国尚未批准加入这一公约,但在《劳动法》中已经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到20 00年底,我国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42.9万家,覆盖职工7570万人。实践 表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把法律规定的各个单项劳动标准、劳 动条件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法律认可的协议形式加以规范,从整体上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 的维护。同时,它进一步体现了工会的法律地位,使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有了载体和手段,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建立和维 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工会这种行之有效 的维权手段给予了肯定,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上述对集体合同的规定取消了我国《劳动法》规定中的“可以 ”二字,这意味着,集体合同不再是选择性条款,而是企事业单位应当执行的一种法律义 务,这将大大增强推行这一制度的法律强制力。

二、初次确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是国际上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国际劳工组织1 976年《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对此已有规定。我国已经于19 76年批准加入了这一公约。这次修改《工会法》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 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使我国的法律与国际惯例构成了相应的衔接。

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上,我国一直是按照三方原则进行处理的,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 效果。但仅仅局限在劳动争议的范围内,并不能完全发挥三方协商制度的优越性。因而,有 的省市将劳动关系问题的三方协商作为一种制度,以地方规定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且在解决 较为敏感的劳动关系问题时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这次修改《工会法》对这一问题作出 的规定,使我国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时的机制更加完善。

三、明确了工会组织的交涉权

工会组织就职工的权益问题与经营者或雇主进行交涉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过去,我 国基层工会在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方面,也主要是采取协商的方式。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 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 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工会对这些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 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 纠正违法行为。对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规定:“企业、事 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 、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工会通过交涉权提出的问题 ,修改后的《工会法》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如果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了工会法律体系

陈光中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这使《工会法》具有了国家法律的强制 力。

一、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工会法》的体系趋于完善。1992年《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从法律的完整性来讲,是有欠缺的。由于缺乏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使大量违反《工会法》的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同时也给《工会法》的贯彻 实施带来许多困难。这次对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 裁。这就使《工会法》更加完整了,不仅具有了普遍的规范性,而且使这些规范具有了法律 的强制力。

二、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992年《工会法 》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出现了不少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阻挠、限制职工组织和 参加工会,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等问题时有发生, 且一直不能得到妥善地解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对这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 定,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这次修改《工会法》,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 律责任。如,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 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制裁措施,这就大大增加了《工会法》 的可操作性。

三、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工会组织的诉权。《修改决定》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 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 还,并赔偿损失。”依据这一规定,工会组织依法享有了诉权。1992年《工会法》实施以来 ,侵犯工会经费和资产事不断发生,有的拖欠和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有的侵吞或挪用工会的 财产,有的侵占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文化体育设施以及为职工服务的活动场所,有的随意划 拨工会经费为所在企业抵债等。对这些侵犯工会权益的案件,即使工会起诉到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也不予受理,理由就是没有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决定》对工会诉权的规定,可以使 工会组织在自己的经费和资产受到侵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确定了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 必须通过具体的处罚措施体现出来。修改后的《工会法》根据违反《工会法》行为的严重程 度,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措施,直至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 程度,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有力地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树立 《工会法》的法律权威。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标签:;  ;  ;  ;  ;  

充分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