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育与社会力量办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终身教育论文,社会力量办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原国家教委于1992年10月7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出现了职前与职后教育并举,全日制教育与业余教育相互配合,继续教育、终生教育正在逐步发展的新局面。”它第一次在我国的教育文件中,使用了“终身教育”这一概念,并肯定“终生教育”在我国“正在逐步发展”。随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也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生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明确了教育发展的目标是“终生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1条还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从而确立了终身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终身教育一词始见于1919年英国教育部关于重建成人教育委员会的报告。该报告认为“成人教育为国家永久所必须,与公民教育不可分离,因此,应该是普遍的,而且是终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致力于经济恢复和政治改革, 并相应地进行教育改革。 1960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的国际成人教育大会,阐明了将成人教育纳入整个人生教育范畴的必要性,倡导“成人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1965年,成人教育专家保罗·郎格朗,向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提供了一份关于终身教育构想的提案,提案指出,“数百年来,社会把人的一生机械地分为学习期和工作期,前半生的时间用来积累知识,后半生一劳永逸地使用知识,这是毫无科学根据的。”他认为教育应当贯穿于人的一生,成为一生不可缺少的活动。因此,他要求建立一个新的一体化教育体系:“应当使教育从纵向方面贯穿于人的一生,从横的方面连结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使今后的教育在每一个人需要的时刻,随时都能以最好的方式提供必要的知识技能。”[1] 保罗·郎格朗对“终身教育”这一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终身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倡导,在世界许多国家引起了强烈反响。1972年,以埃德加·富尔为首的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完成了题为《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将保罗·郎格朗倡导的终身教育思想向前推进了一步,主要表现在将终身教育思想的实施同创建了“学习化社会”结合起来。“学习化社会”是指学习成为整个社会成员的一项经常的重要活动的一种时代标志。创建学习化社会有赖于终身教育思想的普及,又有利于终身教育的实施与提高。1970年保罗·郎格朗写了一部著作叫《终身教育入门》,1974年《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也正式出版。这两部著作标志着现代终身教育思想的形成,并引发了传统教育观念的变革,被认为是教育领域的“哥白尼革命”。[2]1994 年在罗马召开的首届全球终身学习大会上,欧洲终身学习促进会为会议准备的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生存概念”,这是对“终身学习”也是对“终身教育”概念的最准确和最深刻的阐释。
二
“终身教育”理念的实践即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首先要普及“终身教育”思想,促进教育思想的变革。在我国,“终身教育”的理念还没有被民众普遍接受,甚至一些教育工作者也对此不以为然。传统教育思想中的保守性、封闭性,只认同传统的学校教育,对其他的非政府组织的教育、非正规教育总是看不顺眼。“终身教育”思想的普及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有赖于破除传统教育思想的束缚。树立以整合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阶段性教育与连续性教育为特点的现代大教育观,这是实施终身教育的前提性条件。
其次,要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变“封闭的”教育体系为“开放的”教育体系,这是我国教育朝着“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一目标发展的关键。教育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全社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体制改革要实现这三个“有利于”的目标,其一是要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主要是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其二是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格局。”政府办学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办学并进行宏观管理的教育机构,以及国有企事业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教育机构。社会各界办学即我们通常说的社会力量办学,这一提法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对社会力量的解释是“包括集体经济织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1986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根据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列办学主体凡“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办学,不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范围。因此,我们通常说的“社会力量办学”主要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私人办学者举办的教育机构,即通常所说的民办教育。
三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与之相适应的教育也是由国家包办。50年代初,私立学校一个个转为国有,纳入“计划教育”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教育体制也必须相应变革,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力量办学并举的方针。因此,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是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必要条件。真正重视教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就必须既重视政府办学,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又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一个时期以来,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却又严格控制社会力量办学,尤其是“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人为地造成了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在教育领域,发展也是硬道理,而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这是教育发展的重要规律之一。
旧中国的教育实行的是公办民办并举,请看下表:
表1民国时期中等学校与学生数及所占百分比
年份私立公私立私立学校私立 公私立
学校数
总校数所占比例
学生数
学生总数
1912
54
37314.4% 6672 52100
1925
283 68741.2% 51285 129978
1930
856 1874
45.6% 173234396948
1936
1200 3264
36.7% 274801627246
1945
2152 5073
42.4% 6121161566393
年份 私立学校学
生所占比例
191212.8%
192539.5%
193043.6%
193643.8%
194539.1%
上表说明,民国时期公立与私立中等学校教育是同时发展的。1930年为私立中等学校数占全国中等学校总数比例最高的一年, 达45.6%。1936年为私立中等学校学生数占全国中等学校学生数比例最高的一年,达43.8%。1945年,私立学校数仍占42.4 %, 其中普通中学占90%,师范学校和其他职业学校占10%。同年的私立学校学生数占39.1%。再看私立高等学校的情况:
下表说明,私立高等学校数,以1937年为最高,占51.6%。私立高等学校学生数,以1936年为最高,占全国高等学校学生总数的49.4%。1945年,私立高校学生仍占全国高校总数的三分之一。[3]
表2 民国时期全国私立高等学校与学生数及所占百分比
年份私立公私立私立学校私立 公私立
学校数
总校数所占比例
学生数
学生总数
1925
29
10527.6%
1932
46
10349.1%
1936
53
10849.1% 20664 41922
1937
47
91 51.6% 12880 3118
1945
54
14138.3% 27816 83498
年份 私立学校学
生所占比例
193649.4%
193741.3%
194533.3%
旧中国的教育本来就落后,如果没有办学主体多元化,没有民办学校教育的发展,情况将会更糟。
四
公办民办并举,世界各国教育莫不如此。日本的高等教育有国立、公立、私立三种。其中私立大学的比重最大。据1984年统计,四年制大学中私立的占72%;短期大学中,私立学校多达83.6%;高等专门学校有6.5%是私立的;专修学校有90%以上是私立的。1975年, 日本政府公布了《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扩大了国家对私立学校进行财政援助的数额,鼓励私立大学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18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 Case)诉讼案影响深远。1816年,新罕布什尔州政府要把私立的达特茅斯学院改为州立大学。其理由是:(1 )一切教育事业都是公共事业,应当由政府管理;(2 )私人办学容易使学校成为教会宣传某派教义的工具。诉讼的焦点就是该学院是公立还是私立。学校董事会聘请律师向最高法院起诉州政府违反契约。他们认为,这所学院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批准备案。因此,州政府不应该将该校改为公立学院。1819年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即州政府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形式破坏契约,确定州政府的行动不符合宪法。此案审理的结果,使私立大学的法律保障得以落实。于是私人团体纷纷创办大学,在1820年至1860年间,私立学院增加了500余所, 大多数是由教会设立的。这类学院或大学的管理一般由私人组织的董事会负责。州政府既然不能把私立学院或大学改为公立,于是各州便积极创办州立大学。形成了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而且私立大学在美国的高等教育中有着特殊的地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评顶尖学府已有10余年的历史,颇具权威性。1997年入围的前10名(共13所,有并列的),其中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耶鲁大学、杜克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达特茅斯学院、布朗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共八所都是私立大学。
英国教育制度中有一类学校叫独立学校,这是一种私立学校。这种学校不接受政府补助。但需按规定到教育和科学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它不属于公共教育制度,自成体系,包括幼儿园、预备学校和公学等。英国还有一种“受助民办学校”,由英国国教会或罗马天主教会的民间团体提供校舍和其他部分基本建设费用,地方教育当局提供全部的经常费,并支付相当于基本建设费用总数的85%的补助金。学校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的2/3为民间团体的代表,其余由地方教育当局指定。英国的高等学校以公办为主,但也有私立的,如著名的爱丁堡大学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一些经济和教育发达的国家,办学主体都是多元的,都不是由国家包揽教育事业,都实行政府、民间组织与私人办学相结合。许多国家民办高校的学生数超过国立大学学生数。我国的教育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认为经济领域的所有制只能姓“公”,不能私有;反映在教育领域的办学主体也只能姓“公”,私人办学被视为异端。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认识的消极影响至今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力量办学有一种“叶公好龙”的心态。国家重视社会力量办学,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据统计,1996年底,各级(从幼儿园到大学)各类民办学校有5万余所,绝对数似乎不小, 却只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95万余所的5.3%。 应该说我国的民办教育还很不发达,却又有人担心发展太多影响质量,或乱办学成为社会问题。这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引导和管理来解决,不应成为限制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理由。国家为了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而真正起步发展之后,有些人又害怕了,是谓“叶公好龙”也。二是民办学校自身“定位”不当。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民办中等、高等学校应以“职业”与“应用”为其办学特点,以增强自身的活力。但是,许多民办学校忌讳“职业”二字,而向公办普通学校靠拢,这是屈服于传统教育观念的一种很不明智的选择。民办学校有必要将自身的“定位”确定下来,适应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需要,开拓美好的发展前景。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对政府的要求,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前提下,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
总之,实施终身教育,教育思想的变革是先导,教育体制的变革是关键,而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对促进全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利用,促进学习化社会的形成,从而实现教育变革和社会变革模式的统一,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收稿日期:199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