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论证与希腊逻辑的传统_命题逻辑论文

论论证与希腊逻辑的传统_命题逻辑论文

“论辩术”与希腊逻辑的传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希腊论文,逻辑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0)06-0034-06

现在我国普通高校开设和讲授的逻辑学,无论叫“普通逻辑”,还是叫“形式逻辑”,其实都是传统逻辑的内容。如何把逻辑知识的学习和逻辑思维的训练真正有效地结合起来,把“素质教育”的口号落实到逻辑学的教学实际中?传统逻辑在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使我们不能不反思这样的问题:传统逻辑的目标是什么?怎样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在培养分析与概括能力、抽象思维的理解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方面需要提供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工具?……我们希望通过对历史的反思能够找到一些解决这类问题的答案。

一、什么是“论辩术”

现在称为逻辑的这个研究领域是由《工具论》的内容决定了的。用来指称我们现在称之为逻辑学科的第一个专门术语是“论辩术”(dialectic)这个词,它一般是指在论辩中使用的能够战胜论敌的方法或技术的总称。有学者把“论辩术”译成“辩证法”,其实这个词在希腊逻辑中并没有今天“辩证法”一词所具有的那种含义。“论辩术”这个词最早的意思是指用于哲学论证中的归于不可能的(reductioadimpossibile)论证方法。亚里士多德认为,爱利亚学派的芝诺是这一方法的发明者,而芝诺本人提出这种方法可能是受到毕达哥拉斯学派使用这种方法证明正方形对角线和边不可公约的启发。在芝诺之后,出现了一批以传授“论辩术”和“修辞术”(rhetoric)为职业的阶层,他们被称为智者派。智者们感兴趣的问题是:“怎样博得信服,怎样使论断有力,如何证明,如何反驳,如何诡辩和玩弄歧义,如何识别和揭露诡辩,如何规定概念的含义,如何下定义,如何归纳等等。这些显然都跟逻辑有关,属于逻辑方面的课题。”[1]从流传下来的普罗泰哥拉和欧提勒士的诉讼故事表明[2],智者“论辩术”的确切含义指的是论辩中所使用的“二难”(dilemma)辩驳方法。正如智者派的另一位著名人物高尔吉亚所认为的那样,这是一种使学生能就任何题目进行正反两方面辩论的技艺[3]。以下亚里士多德所做出的这个二难推理可以用来作为智者所使用的“二难”辩驳方法的一个注解。

或者我们应当哲学地思考,或者我们不应当哲学地思考。如果我们应当哲学地思考,我们就应当哲学地思考。如果我们不应当哲学地思考,我们也应当哲学地思考(即为了辩护这种观点)。因此,不管怎样,我们都应当哲学地思考[4]。

智者的“论辩术”明显具有芝诺“归于不可能的论证方法”的特征,即从推论中导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不同的是,相互矛盾的结论不是由同一个人从同一个前提假设推出,而是由正、反双方根据不同的假设推出的,这就染上了诡辩论的色彩。

智者的“论辩术”与他们的“修辞术”不可分割。从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可以了解到:“修辞术”指的是“说服的技巧”,它与作为辩驳手段的“论辩术”是相辅相成的,其功用是在法庭或公众集会中说服听众。由于“修辞术”是一种综合性的技艺,它离不开对语言的装饰、情感的利用、利害的引诱等说服手段的充分运用,再加上它只讲输赢而不论是非、追求实用而不辨真伪的论辩目的,这使得智者的“修辞术”几乎就成了“诡辩术”(sophisma)的代名词。

智者派在普及“论辩术”的同时,也大开了诡辩的风气。然而,智者派在逻辑史上的作用不能完全用逻辑的反面教材——诡辩论来评价,他们那些来源于政治上或法庭上的论证方法和技巧以及对日常实际论证的评论方式,有助于形成不同于逻辑的科学研究传统的另一种逻辑的应用研究传统。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智力训练法、柏拉图用对话体来阐述他的学说的独特形式、亚里土多德对“论辩术”和“修辞术”的系统研究都直接受益于智者派。苏格拉底扩展了芝诺的“论辩术”,在苏格拉底使用的对话技巧中,从假设推出的结论不必是自相矛盾的,可以单纯是假的,即把归于不可能的方法扩展为归谬法(reductioadabsurdum)。另外,对这种方法的运用不必是数学的或哲学的,可以是实际的,即用于普通人的思维训练中,形成一种富有批判性的智力训练方法。

柏拉图的传世著作都是用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法”写成的对话,他对逻辑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用论战的技巧来教育别人而强化了苏格拉底的逻辑训练传统。柏拉图似乎不喜欢逻辑研究只执行它自身的目的而没有确立道德的或哲学的真理的进一步目的。“在逍遥学派的传统里(这个学派的整个历史带有起源于柏拉图的痕迹),逻辑从未成为哲学的一部分,从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被当成可以获得的一种能力,或者可以学到的一种技巧。”[4]

二、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术”

我们把从芝诺到柏拉图等人的“论辩术”称为狭义的论辩术,亚里士多德也在这种狭义的意义上使用过这个名称,但他对“论辩术”有广义的理解,不只是把它作为一种具体的论辩方法,而是进行了多方面的逻辑研究。

1.证明的论证与论辩的论证。亚里士多德把论证分为证明的论证和论辩的论证,他的“论辩术”指的就是论辩的论证。他说:“我们必须区分论辩的论证有多少种类,它们有归纳和推理两类。推理是什么前面已经说过,归纳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论辩篇》)(注:以下亚氏《工具论》的原文引自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参照李匡武译《工具论》,对照W.D.Ross的英译本第一卷,个别地方与苗编全集不尽相同。)他这里说的“前面已经说过的推理”指的是什么呢?“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此产生。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知识是来自于原初的和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论辩的推理。”(《论辩篇》)有学者把上文中“必然地由此产生”译为“由此必然地得出”[5],两者差别很大。前者强调结论必然得依赖于前提而做出,因而依赖于什么样的前提就显得很重要,至于由前提推出结论的过程,则未必是必然的;后者明显强调的是必然的推出过程。后者只适合于用来翻译亚里士多德对“完善的三段论”的说明和描述(《前分析篇》),而不适合于在这里用来区分证明的推理和论辩的推理。他在《前分析篇》中对证明的推理和论辩的推理所作的区分同样说明:区分的标准在于推理依赖什么样的前提,而不在于什么样的推出过程(参见《前分析篇》)。论辩的论证与证明的论证的主要区别是推理所依赖的前提不同。证明的推理以原始的和真实的命题为前提;论辩的推理以普遍接受的意见为前提。“所谓普遍接受的意见,是指那些被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即被全体或多数或其中最负盛名的贤哲们所接受的意见。”(《论辩篇》)根据推理的前提来区分推理的类型是非常新鲜和有趣的,这恐怕是亚氏非常重视其定义理论的一个主要根源。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广义的论辩术指的是论辩的论证技术。狭义的论辩术指的是起源于芝诺的归谬式反驳。在辩论中,甲方向乙方提出问题,要乙方回答。甲方便以乙方的回答(乙方的论点)为前提进行推理,得出矛盾的或荒谬的结论,于是反驳了乙方的观点。他把这种推理叫做“从假设开始的推理”(《论辩篇》),它只是论辩的论证中的一种。然而,即使在狭义论辩术的意义上,亚里士多德也并不像从芝诺到柏拉图那样只善于应用这一方法,而是对这一方法作了多方面的逻辑研究,其中包括了对其最成熟的逻辑理论即直言三段论的研究。以下我们在广义上使用“论辩术”这个词。

2.“论辩术”的原理。亚里士多德的定义理论可以看作是“论辩术”的原理。“论辩术”与定义理论有什么关系呢?因为论辩首先要分析所提出的论辩的问题或论题,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要分析的论题主要是具有“X是Y”和“X不是Y”这种主谓形式的命题。对于主谓式命题来说,重要的是看谓词对主词述说了些什么,谓词对主词是什么关系,谓词是什么类型的,是否表述本质等等。谓词涉及到对论辩主题的理解,“我们必须依据一个定义来进行论辩。”“不确定一个含义等于没有什么含义,若字无含义,人们也就无法互相理解。”(《形而上学》)如果辩论双方对论辩的主题理解不清楚,显然是无法进行辩论的,即使进行辩论也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论辩的根本问题就是要确定在哪一点上论辩者驳倒了他的论敌。谓词也涉及到在整个论辩过程中对所提出的每一个命题的理解,如果对论辩过程中所提出的命题缺乏理解,就不知道对方的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在此基础上,就不可能对对方的推论作出有效的反驳。因此,我们可以把他的定义理论看作是“论辩术”的原理。

把定义理论看作是“论辩术”的原理的另一个理由是:定义理论是直言三段论的基础和核心。由于定义理论主要是研究谓词的,又称谓词理论。所谓基础是说:主谓式命题是构成三段论的材料;若研究主张相反论题的论辩者的对话形式中的主谓式命题,就会对“什么样的陈述句是已给出的陈述句的矛盾句?”这个问题感兴趣,因为“两个相反的叙述显然不能同时都真,另一方面,也不能都是假的”(《形而上学》)。这有助于解决论辩的根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导致了对当关系学说;在定义理论的讨论中还预见了三段论的公理;预见了间接还原法学说;预见了全称肯定命题的换质位学说[4]。

3.“论辩术”的原则。从原则上说,亚里士多德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论辩术”的基本原则。从芝诺的“归于不可能”的论证方法中就可以看出,这种论证方法必须以承认矛盾律为基本的前提。论辩的其它原则诸如:正确地提出和明确地表述论辩的问题或论辩的命题的原则;论辩的问题或论辩的命题的“可争议性”原则。这条原则是说,论辩中甲方提出的问题(“论辩的问题”)必须是可争议性的,相应地,乙方在回答中所断定的命题(“论辩的命题”)必须是有人主张的。“没有一个清醒的人会断定一个无人主张的命题,也没有人会提出一个一切人或多数人都十分明白的问题。因为后者不容置疑,而前者是没有人会同意的。”(《论辩篇》)再如:论辩问题或论题的“可选择性”原则,如“凡是耐久的东西总是比不耐久的东西更可取”,“为自身而选择的东西比为别的某物而选择的东西更可取”等(《论辩篇》)。还有论证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等等。

4.“论辩术”的方法和策略。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论辩方法包括定义和分类方法、演绎论证方法、归纳和非三段论形式的推论方法以及驳斥谬误和诡辩的种种方法。《论辩篇》是一本公认的指导人们从事公开论辩的指南。他开宗明义地说:“这篇论文的目的是寻找一种探索的方法,使我们能够就所遇到的每一个问题,对被普遍接受的种种意见进行推论,而且当我们要对付某一论证时,避免说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话。”他还说,“掌握论辩的推理方法”,“这就是我们这篇论文要达到的目的”(《论辩篇》)。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在《论辩篇》的附录《辨谬篇》中对谬误的研究。亚里士多德对谬误的研究是众所周知的,但是,他研究谬误的观点却与众不同。《辨谬篇》的直译名称是《论诡辩式的反驳》,他认为,“反驳”是论辩中的一种重要的论证方式,他说:“不预先讨论推理就讨论反驳,那是荒谬的,因为反驳也是推理的一种。”(《辨谬篇》)他把谬误看作是“反驳”的错误应用,是错误的“反驳”,似是而非的“反驳”,称之为诡辩式反驳。他把对谬误的研究看作是对推理研究的继续,他写这篇论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反驳的各方面研究而找出消除诡辩式反驳的方法。在他看来,若要破除诡辩式反驳,首先要了解论辩中的反驳者可能选择和采取的策略。他列出了五种这样的策略:1)堂堂正正地反驳;2)证明对方说谎;3)诱导对方陷入自相矛盾;4)诱使对方产生语法错误;5)使对方陷入唠唠叨叨(参见《辨谬篇》)。其次,要掌握不同策略中的“反驳”方法和技巧。指明了反驳的途径:检察推理是否正确(反驳论证方式);推翻其前提之一(反驳论据);指明结论是假的(反驳论题)(参见《辨谬篇》)。在亚氏列出的不同策略中,所使用的多数方法和技巧都是诡辩术。他认真地研究诡辩术,似乎隐含着这样的看法:运用诡辩的手法来破除诡辩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论辩方法中,还提出一些鲜为人知的有助于在论辩中不正当取胜的论辩方法。比如,如何隐藏论证的方向(参见《辨谬篇》、《论辩篇》)等。

5.“论辩术”的对应物——“修辞术”。《修辞学》的第一句话是:“修辞术是论辩术的对应物”。讨论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术”不能不提到他的“修辞术”(rhetoric)。他认为“修辞术”和“论辩术”都不属于任何一种科学,而是所有试图批评或坚持某一论证,为自己辩护或控告他人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所使用的一种技术或技艺。他为“修辞术”下的定义是:“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技能。”(《修辞学》)

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术”中,作为“说服”手段的论证,是以推理论证为躯干的说服论证。“在种种说服论证中,有的不属于技术范围,有的则属于技术范围。我所说的不属于技术范围的,指的是不由我们提供的预先就存在的说服论证,例如见证、拷问、契约等一类的事物;所谓属于技术范围的,指的是凭借修辞方法和我们的努力才可以达成的说服论证。前者是说服者可以拿来现成利用的,后者则有待于我们去发现。”(《修辞学》)在有待于我们去发现的说服论证中有以下三种形式:信誉(ethos,原意为性格、气质)证明;情感(pathos)证明和逻辑(logos)证明[3]。逻辑(logos)证明指的是说服论证本身,即运用逻辑论证的方法从实质上或形式上证明论点的真实性和可接受性。在这方面,“修辞术是论辩术的一部分或者是同类的技术。”(《修辞学》)从总体上说,用于说服中的推理与用于论辩中的推理的区别是:前者采用叙述的方式而不是问答式,没有问答双方反复的辩难和答辩过程;前者所陈述的前提为数不多,熟知的前提不用摆出来,比后者更为简约;前者的应用场合比后者更加日常化,涉及更多行为和价值方面的论题。具体有两种形式:演说式三段论;例证式归纳法。[3]

亚里士多德认为,说服者必须针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搜集大量的论证材料,然后按着不同的论证格式将它们归类,以备讲演时参考。这样区分出的类别称为“部目”(topic或lineof argument),他把部目分为“通用部目”和“特别部目”,部目分的越细,可供选用的论证材料就越多,列举的事例就越接近论题,演说就越显得自然而有说服力。亚里士多德列举了4个通用部目,28个特别部目,内容十分丰富。

三、传统逻辑与逻辑的传统

研究历史的目的在于全面地继承和发扬历史留下来的好传统。就逻辑学的研究而言,把逻辑作为科学证明的工具来加以研究的传统,以及把逻辑作为日常思维训练的工具来加以研究的传统,都是在传统逻辑研究中不能忽视更不能抛弃的传统。这并不是说,传统逻辑中的知识内容不需要更新和发展,恰恰相反,没有对传统知识内容的更新和发展,就没有逻辑学的历史,逻辑学的历史就是不断更新和发展传统知识内容的历史。为了能在今天继承和发扬逻辑的应用研究传统,使现代的传统逻辑走出困境,有必要从研究的对象、探讨的问题、分析的方法、研究的目的这几方面,对亚里士多德逻辑在应用方面的研究加以总结。

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研究对象是论证,论证被区分为证明的论证和论辩的论证两种类型,这种区分与思维实际的论证类型是相对应的。“我们可以区分三种能找出证明和要求证明的论说类型。在纯数学里,我们寻求证明先天抽象的真理;在形而上学里,我们寻求证明关于世界结构的最一般的命题;在日常生活论证中,尤其是在政治的或法庭上的论证中,我们寻找偶然性命题的证明。”[4]在这三种类型中,只有数学证明符合亚里士多德关于证明的论证的描述,其它两种类型的论证则符合他关于论辩的论证的描述。

证明的论证的逻辑特征是:前提是原始的、必然真的、无可争议的;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地得出的;由这两个特征所决定了的第三个特征是:如此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假的;由这三个特征所决定的证明的论证目标是:追求论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论辩的论证的逻辑特征是:对立论者(回答者)来说,从前提(回答者作出回答的根据)推出结论的过程可以是必然的(因为论辩者也用三段论进行论证),也可以是或然的(如使用归纳法的论证),然而,无论其推理过程是必然的,还是或然的,都不能保证结论(回答者主张的论题)是必然真的。因为推理所给出的前提是普遍接受的意见,前提可能假,则结论不可能必然真;对反驳者(提问者)来说,前提(提问者推理的前提、回答者主张的论题)既不是必然真的(必然真的命题是无可争议和没必要反驳的),也不是必然假的(必然假的命题是没人主张的),从前提推出结论的过程可以是必然的(如用归谬法使回答者陷入自相矛盾),也可以是或然的(如用归纳法证明回答者说了虚假的话,即证明回答者的观点只在特定范围内或特定条件下适用,而不是普遍地必然地适用)。由这两方面复杂的特征所决定了的第三方面的特征:论辩的问题或论题必然具有争议性,谬论和诡辩不可避免。由这三方面的特征所决定的论辩的论证目标是:追求论证的可接受性和论证性。

亚里士多德所探讨的问题是论证中的逻辑问题,它包括证明的论证中的问题和论辩的论证中的问题两类。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亚里士多德研究证明的论证的逻辑成就(直言三段论)相关的逻辑问题,如谓词问题、对当关系问题、换质位问题、三段论的公理与三段式的化归问题等,都与对论辩的论证的研究密切相关。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逻辑问题只与研究论辩的论证相关,如论题的可争议性问题、论辩术与修辞术的关系问题、谬论与诡辩问题以及如何追求论证的可接受性和论证性的方法和策略问题等等。

在对上述这些问题研究和分析的方法方面,密切结合思维实际、结合实际论辩、结合日常语言和思维内容,除《分析篇》外(亚氏在《前分析篇》的第二章开始首次不加解释地使用词项变元),较少或几乎没有使用纯形式分析的方法。以现代形式逻辑的标准看,这确是一种缺陷。但是,这一评价只适合于他对证明的论证的研究,不适合于他对论辩的论证的研究。很显然,即使在今天,对论辩的论证中的逻辑问题也是无法用纯形式分析的方法来处理和解决的,除非我们不承认这些问题是逻辑问题。

从研究目的看,亚氏研究证明的论证目的在于科学证明和科学发现。他说:“我所谓的证明是指能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后分析篇》)而他研究论辩的论证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以下他在谈研究“论辩术”的目的时说的这段话值得引述:

“它的目的有三个:用于智力训练;用于交际会谈;用于增加哲学素养。它对于智力训练的作用是明显的,因为有了方法,就能够更容易地论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它对于交际会谈也是有用的,因为一旦涉及多数人的意见时,我们不是以其他人的而是以自己的看法为依据来作出适当的反应,同时也能据之改变别人的说法中对我们来说似乎是不正确的某些东西。它对于增加哲学的素养同样是有用的,因为假如有了从两方面探讨问题的能力,我们就易于在每个方面洞察出真理与谬误。”(《论辨篇》)

从亚里士多德逻辑研究的对象、问题、方法和目的来看,注重对日常思维中的逻辑问题的研究,并把这种研究所总结出来的逻辑知识与日常思维训练和普通思维素质的提高真正地结合起来,这是希腊逻辑研究的一个传统。我们今天仍然需要继续和发扬这一传统,因为对于普通人,尤其是对于政法类文科高校的学生而言,具有逻辑的头脑显然比具备逻辑的知识更重要。我们似乎是在过分地强调这一研究传统,这是因为人们似乎过分地忽视了这一传统的存在;我们没有强调亚氏逻辑研究的科学传统,那是因为我们一直在重视和保持着这个传统。

收稿日期:20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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