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技术转移制度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高校论文,体系论文,制度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完善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既是促进国家科技进步的基石,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推进器。纵观当今世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成熟完善的技术转移法律政策体系,这不仅促进了技术转移模式的建立,也为其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了基石[1-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也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大,大力提倡和实践“产学研”一体的技术转移模式,希望在此基础上能够建立一个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产学研”模式在实际运营中并没有达到政府预期的效果与要求。近期的数据表明,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比例并不高,大量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而商业化运作也不成功,完全没有发挥出它本应发挥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国内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一个较为健全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逐渐建立起来。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政府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技术转移的合法性,其中指出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成果可以实行有偿转让(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4]。
从1982年开始,在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方面,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并使中国在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方面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此类法律法规只是对技术转移的部分环节进行调整并加以规范,往往使得很多重要环节被忽视。例如关于技术吸收和技术消化方面的规定就少之又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各种组织对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深度吸收消化的积极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又先后出台了几部有关技术转移的基础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9年)。这几部基础性的法律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各种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也逐渐建立起来,使得中国的技术转移活动逐渐步入正轨,技术转移交易额逐年稳步增长。2003年国内共签订技术合同26.8万项,成交额1049亿元人民币,2004年成交额为1334亿元。同年,中国从国外引进技术签订合同7139项,金额134.5亿美元[5]。
到目前为止,中国颁布的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法律有:《外贸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个人所得税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从颁布之日起,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地修订现有法律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好的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同时,为了加入国际技术转移体系,中国也陆续和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一些相关的国际条约以便尽快适应国际标准。具有代表性的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为了促进技术转移的良性发展,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沿海地区的产业升级,提高东中西部的经济协调发展,中国政府在颁布大量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从政策方面提供技术转移一定的优惠程序。例如,为了降低中国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的风险,提高引进技术的效率,增强技术引进的积极性,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办理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技术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报审程序》等,有力保障了国内技术引进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将逐渐放开技术转移中介市场,允许国外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介入中国国内市场[6],这一方面可以促进技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对国内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迅速成长与国际化也就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述背景分析显示,为了促进国内技术转移(特别是高校技术转移),中国政府在立法层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政策法律环境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然而,政策法律环境与现实联系非常密切,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实践在不断创新,各种新的技术转移模式不断涌现,对政策法律环境的分析,必须基于对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现实解读来进行,开展与时俱进的评估。因此,对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体系进行梳理,对各种高校技术转移模式的优点、缺点、适用范围及其差异进行分析,对于技术转移的政策法律环境评估非常必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进行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高校的立体式、全方位的技术转让格局,对当前的各种高校技术转移模式在这种立体格局中的地位和差异进行了剖析。最后,总结中国高校技术转移政策法律环境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主要关注点。
2 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体系和模式分析
高校是知识和人才的创造和生产者,更是最重要的技术源泉之一,在技术转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历史原因和国情的不同,中国高校在科研方面相较于其他国家承担了更为重要的任务。一方面高校通过承担相关课题的研发与攻关,担负着实现国家关键技术赶超的重任;另一方面,许多高校也承接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与开发、应用技术的开发以及研究等活动[7],为国家、企业以及不同经济实体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有效实现科技成果的转移。
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在2000年到2009年的中央政府科技计划中,高校共承担了约2.8万个项目,获科技经费总额约277.5亿元,占中央政府国家科技计划总经费的四分之一还多(占25.7%),而且这一数字在近几年还有明显增长的趋势。其中的基础研究部分,即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中,高校承担的比例超过50%,2011年甚至达到了总数的55.75%。由此不难看出,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体系,是包含点对点、点对线、点对面和点对体的多层次、立体共存的全面体系,其包含的技术转移模式可以通过表1加以概括。
2.1 传统技术转化模式
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起源于产学研合作,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认识到国内技术落后的状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试点“产学研”的技术转移模式以促进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化应用,并于1992年由中科院、国家经贸委等多个部委共同正式启动了“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8]。
传统的技术转移模式是一种点对点的模式[9],这里的点分别指高校和企业,前者是技术的提供方,后者是技术的接纳方。在这种模式下,高校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本校的科研成果寻找适合的企业,或企业在高校寻找满足自身需求的科研成果,并将这些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所以他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推动型技术转移。这种模式产生的时间较早且行之有效,是其他技术转移模式产生之前最常使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最常见的技术转移模式。其缺陷是由于技术转移主要依靠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直接与企业联络,所以该模式的参与主体只涉及大学和企业,不能通过有效的第三者将这种合作扩展开来,因此合作规模和技术交易额普遍较小。并且,此种模式涉及的技术多是较为简单的应用技术,主要是高校已有技术和自有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
2.2 技术孵化器
技术孵化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是一种点对线的过程推进模式。这种模式以高校为点,以技术转移孵化过程为主线,由不同的机构来实现技术转移,比如国家工程中心、大学科技园以及校企联合研发机构等组织。
2.2.1 大学科技园模式
大学科技园毗邻大学,借助集群式创新优势,形成了产学研创新的支撑集群,包括企业孵化器群、技术研发机构群、高校科技产业群、教育培训机构群、中介服务机构群和配套服务机构群等,已经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大学科技园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地域优势明显。地处大学周边,并且由于与大学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使得它对科技信息、科技人员等技术转移要素联系便捷、渠道通畅。除了对技术进行二次开发和中试实验外,大学科技园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在金融贷款、队伍组织、法律事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撑,为技术转移提供有效的综合配套服务。
从参与主体看,大学科技园有大学、合作企业、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等,它们都是通过科技园联系起来的,中介与投资机构运作的独立性并不强。从技术转移的阶段看,仍然处于已有技术的应用阶段。虽然大学科技园承担着孵化大学科技成果的重要任务,但目前高校的科技成果通过大学科技园实现转移尚处于探索阶段,资金保障等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解决。
2.2.2 国家工程中心
由科技部建立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目标是促进科技创新以及产业化,以便更多地形成技术创新、科研开发以及产业化。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所设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以具有一定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大学、企业和科研机构等为依托建立的研发实体。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建立了14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大学的有44家,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124家,依托的大学有42家[10]。此外,一些其它类型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等也兼备技术转移的职能。
国家工程中心由政府资助,具有深厚的政府背景,其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一些基础性的、共性的问题,一些针对关键技术难题的研究也会成为其资助的对象。在此种方式下,政府职能部门是主导,科研院所以及大学是主要依托,由大学和企业共同建设,也会有一些投资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加入,主要工作以中试开发为主,比较重视工程技术的配套,涉及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总的来说,国家工程中心有利于工程技术向相关产业进行扩散和转移。
工程技术中心由于为独立法人机构,技术转移与扩散并非一定要与中心同步发展,因此往往导致中心的发展步伐制约技术转移的速度。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心的职能,需要对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不断探索,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2.2.3 省校研究院模式
省校研究院模式是指高校和省、市级政府合作成立研究院,利用大学的技术和人才优势,按照长期合作、互惠互利、优势结合、共同发展的宗旨,充分发挥省校双方优势,强化政府的指导功能,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成立的实体机构。近年来省校组建实体性科技开发机构数量有明显的增长,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是一种以科技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较为理想的方式。
省校研究院模式的特点是:能够有效整合双方资源,依托高校的研究力量和科技成果,由地方政府提供启动经费、办公场地和政策扶持,高校与地方政府建立了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实现合作共赢。由于有机构、场地、资金、人员的保障,有些研究院还有地方的正式编制人员,因此,双方的联系与合作比较稳定,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征。从参与主体看,整个地区的企业都是研究院服务与合作的对象。
省校研究院的建立是省校合作的重大突破和发展,使省校合作的形式从最初的签署全面合作协议,逐步发展为兼有技术转移,委托开发及其它战略合作的多形式、多层次合作,从松散的联系发展为稳定、紧密的合作,从短期的表面合作发展为长期的实质性合作,实现了政府和高校的机制创新。
2.2.4 校企联合研发机构模式
校企联合研发机构模式是指企业和高校在双方共同确立的专业技术领域开展合作,以建立联合研究所、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为技术转移纽带的技术转移模式。
校企联合研发机构模式的特点是:企业发挥熟悉市场的优势和资本优势,高校发挥研发实力强的优势,充分实现了校企优势互补,技术转移效率高。从参与主体分析,校企联合研发机构模式以企业和高校为主。从技术转移的阶段分析,虽然相关研究以高校为主,但企业已在早期介入技术开发阶段的工作。
校企联合研发机构的合同类型以技术开发为主,由于研究项目主要是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提出的,因此其技术转移有明显的市场拉动型特征,市场针对性强。从高校的角度出发,联合研发机构对其横向科研工作也有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校企合作的成效与企业的积极主动性及投入的资金有很大关系,缺乏资金保障难以保证研发人员长期从事特定的研发工作。
2.3 技术转移平台模式
技术转移平台模式是一种在高校设立类似中介性质的平台以促进技术转移的模式,但由于设立的机构并非独立于高校之外的法人组织,因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它是一种点对面的对应关系,以大学为点,对应着技术接受方的整个层面,这个面包括所有的企业、地区等。高校中比较常见的技术转移平台模式主要有: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
2.3.1 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模式
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企合委),是大学与企业合作的窗口,通过会员制等形式吸纳成员单位,采取多种服务开展与企业的全方位合作[10]。
在该模式里,主要的参与主体是高校和企业。二者的合作面比较广,不仅仅局限在科技合作方面,同时包括了人才培训、信息交流以及学生的实践等方面。大学与企合委按照行业以及技术领域来对其会员单位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需求分别提供共性和个性化服务。一方面,由于技术转移多数是从会员企业提出的研发任务开始的,因此,该模式具有较明显的市场拉动型特征;另一方面,由于成员企业需求的现实性,导致它主要涉及技术开发阶段,面对的是那些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这种模式下,大学与企合委主要起到窗口、纽带和桥梁的作用。鉴于技术转移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其它相关部门的支持,因此需要为该委员会设置较高的位势,以便更加有效地调动各方力量开展工作。
2.3.2 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模式
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大学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合作成立的办公室,是双方科技合作的平台[6]。产学研合作办公室通常设在高等院校,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地区需求,充分利用大学的科技力量来加强学校与地区的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的主要特点是:人员和资金能够有效落实,拥有专门的场地和人员,信息渠道较为通畅,合作相对紧密、深入,双方人员同处于一个办公环境,能够及时和深入的交流信息确保更高的成功率。
从参与主体分析,此模式以地方政府和高校为主,还涉及地方企业,是一种典型的由政府支持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从技术转移的阶段看,主要涉及技术的推广。由于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既有了解地方情况的政府官员,也有了解学校情况的管理人员,有利于找到双方的有效结合点,并且地方官员的介入对于调动政府资源开展工作也有很大的帮助。
2.3.3 技术转移中心模式
近几年来,针对国内不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国家、地方政府和高校成立了一些技术转移中心。这些技术中心有的是新成立的技术转移专门机构,有的则来源于高校技术转移职能部门。2001年,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6所高校分别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建成近十年来,这些技术转移中心高效地实践了“产学研”模式,证实了该模式的正确性与有效性。
技术转移中心大多以公司为依托,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开展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并且与高校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新颖的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特点是:职能比较明确。
从技术转移中心模式的参与主体看,除了供需双方,转移中心还发挥着中介的作用,一些有实力的技术转移中心甚至可以承担部分孵化的功能。从技术转移阶段看,该模式主要是对已有技术进行筛选后推广和产业化应用,处于技术推广和技术应用阶段。
由于该模式运行时间短且大多来源于原有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受原有技术转移工作方式的影响较大,甚至沿袭了一些原有体制的诟病,因此,这种模式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由于以各个合作公司为依托,而这些公司往往缺乏资金和人力,从而限制了中心进行技术转移的能力。
2.4 技术创业模式
技术创业是为了适应高科技迅速发展而提出的一种全新的技术转移模式,是一种点对体的高科技企业创业模式。它由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企业独立投资,或者社会公司共同出资,以大学技术资源为基础建立的高科技企业创业模式。
在此模式下,高校往往不直接出面和企业或技术接收方接洽,而是以入股的方式参加和建立高科技企业,大学的科研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体现在所建立公司的股份中。在双方共同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往往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成果为支撑,高校也能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有利于相关技术顺利实现技术转移,为以后的产业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技术创业模式中,参与主体主要是大学、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等。高校科技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运作时需要不断开发新工艺、新技术,因此该模式鼓励大学、科研院所的中高级人员、硕士以及博士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参加研发活动,这不仅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也可以加快研发进度。与其他技术转移模式的一大不同之处是,此模式转移的主要是技术应用,针对性更强,方向也更加明确,而且相较于一些基础研究,这种技术研究的风险更小。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下文对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各种模式进行对照分析。各种技术转移模式的优点、缺点和适用范围,列于表2之中。显然,任何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没有一种技术转移模式是毫无缺陷的,任何一种技术转移模式都有独特的适用范围,表2列出的适用范围根据技术的集中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来源、技术的应用性等准则来划分。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转移模式。政府在促进校企技术转化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高校和企业的客观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转移模式加以支持。
表3针对当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各种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的政策法律障碍进行了归纳。可见,当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主要的立足点应放在如下三个方面:(1)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使得相关主体能够在法律约束范围内正当行为权利并承担义务,能独立处理法律事务。(2)针对比较普遍的技术转移模式,如校企合作或高校独立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范。(3)有关技术保护的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专有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法律认定、技术合作中的利益分享认定等问题,应当在法律中加以更细致的约束。
3 结论
中国的高校技术转移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高校技术转移格局已经逐步形成。本文将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模式划分为四大类型,对各种技术转移模式的优点、缺点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对照分析。分析显示,各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有独特的适用范围。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转移模式。例如,如果高校技术的集中程度较高、水平较高,则可选择工程中心、校企联合研发机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形式;如果高校技术的分散程度极高、涉及不同的行业领域,则采用科技园、企合会、技术转移中心等模式为佳。政府在促进校企技术转化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高校和企业的客观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转移模式加以支持。若本地高水平高校较少,采用省校研究院或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形式,或支持高校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为佳;若本地高水平高校较多。则采用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模式效果更好。
研究显示,很多技术转移模式在适用性上受到合作信任、道德风险、法律体系等因素的影响。这在一个侧面上反映出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否对技术转移成功的重要性。中国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仍有其局限性。未来立法的着眼点应重点放在三方面:其一是对新涌现的技术转移活动和相关主体及时纳入法律约束范畴之中,并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其二是对比较普遍的技术转移模式设立专门的法律规范;其三是进一步对技术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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